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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電商代運營服務 公司知識產權總結分析電商代運營服務 公司知識產權總結分析xxx有限責任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3431793 一、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3431793 h 4 HYPERLINK l _Toc113431794 二、 個人和企業在知識消費中的注意事項 PAGEREF _Toc113431794 h 7 HYPERLINK l _Toc113431795 三、 知識消費概述 PAGEREF _Toc113431795 h 10 HYPERLINK l _Toc113431796 四、 知識產權法律制

2、度國際化的演變 PAGEREF _Toc113431796 h 13 HYPERLINK l _Toc113431797 五、 世界貿易組織 PAGEREF _Toc113431797 h 19 HYPERLINK l _Toc113431798 六、 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和法律體系 PAGEREF _Toc113431798 h 26 HYPERLINK l _Toc113431799 七、 馳名商標的保護 PAGEREF _Toc113431799 h 28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0 八、 研發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 PAGEREF _Toc113431800 h 3

3、3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1 九、 知識產權交易的盡職調查 PAGEREF _Toc113431801 h 41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2 十、 知識產權的觀念革新 PAGEREF _Toc113431802 h 57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3 十一、 知識產權管理的觀察視角 PAGEREF _Toc113431803 h 62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4 十二、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3431804 h 65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5 十三、 行

4、業發展態勢 PAGEREF _Toc113431805 h 66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6 十四、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3431806 h 67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7 十五、 公司概況 PAGEREF _Toc113431807 h 67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8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3431808 h 68 HYPERLINK l _Toc113431809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3431809 h 68 HYPERLINK

5、l _Toc113431810 十六、 組織機構及人力資源 PAGEREF _Toc113431810 h 69 HYPERLINK l _Toc113431811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3431811 h 69 HYPERLINK l _Toc113431812 十七、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3431812 h 71 HYPERLINK l _Toc113431813 十八、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3431813 h 73 HYPERLINK l _Toc113431814 十九、 SWOT分析 PAGEREF _Toc11343

6、1814 h 75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承辦單位名稱xxx有限責任公司(二)項目聯系人武xx(三)項目實施的可行性1、長期的技術積累為項目的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目前,公司已具備產品大批量生產的技術條件,并已獲得了下游客戶的普遍認可,為項目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國家政策支持國內產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鼓勵、規范產業發展。在國家政策的助推下,本產業已成為我國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伴隨著提質增效等長效機制政策的引導,本產業將進入持續健康發展的快車道,項目產品亦隨之快速升級發展。在網購用戶數量方面,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4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

7、況統計報告,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中,網絡購物類互聯網應用用戶規模達8.42億人,網民使用率達81.6%。(四)項目選址項目選址位于xx(待定),區域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項目建設。(五)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1、項目總投資構成分析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38379.41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8509.8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4.28%;建設期利息655.0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1%;流動資金9214.4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4.01%。2、建設投資構成項目建設投資28509.88萬元,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其

8、中:工程費用24933.51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2787.29萬元,預備費789.08萬元。(六)資金籌措方案項目總投資38379.41萬元,其中申請銀行長期貸款13368.05萬元,其余部分由企業自籌。(七)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營業收入(SP):83800.00萬元。2、綜合總成本費用(TC):70180.95萬元。3、凈利潤(NP):9951.72萬元。4、全部投資回收期(Pt):6.34年。5、財務內部收益率:18.29%。6、財務凈現值:11171.35萬元。(八)項目綜合評價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總投資萬元38379.411.1建設投資萬元28509.88

9、1.1.1工程費用萬元24933.511.1.2其他費用萬元2787.291.1.3預備費萬元789.081.2建設期利息萬元655.041.3流動資金萬元9214.492資金籌措萬元38379.412.1自籌資金萬元25011.362.2銀行貸款萬元13368.053營業收入萬元83800.00正常運營年份4總成本費用萬元70180.955利潤總額萬元13268.966凈利潤萬元9951.727所得稅萬元3317.248增值稅萬元2917.429稅金及附加萬元350.0910納稅總額萬元6584.7511盈虧平衡點萬元33994.92產值12回收期年6.3413內部收益率18.29%所得稅后

10、14財務凈現值萬元11171.35所得稅后個人和企業在知識消費中的注意事項(一)個人在知識消費中的注意事項面對知識無比豐富的世界,知識每天都在爆炸性地增長,而個人的精力和時間都是有限的,所以個人在消費知識時應當有所選擇,消費適合自身知識結構、專業特點和有能力消費的知識,而“皓首窮經”式的學習方式顯然不適用于知識經濟時代,這是個人在消費知識時需要明確的。當然,隨著知識結構的調整、專業的變化及自身知識量的積累和范圍的拓展,自己消費知識的方式、能力和范圍也會隨之變化,對此自身的知識消費也要做相應的調整。由于知識消費與知識學習密不可分,提升自身知識消費的能力離不開學習,故提倡終身學習實際上也就意味著終

11、身消費知識能力的不斷提高。本質上知識的學習本身就是知識的消費,“學如行舟,不進則退”,這一古訓在今天隨著知識的快速增加和發展,變得更為突出。這是個人在消費知識時需要銘記的另一個特點。(二)企業在知識消費中的注意事項1、持續培訓和教育是知識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知識經濟背景下的企業發展對企業培訓員工提出了較高要求,以便及時更新他們的知識,調整或完善他們的知識結構,為創新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創造條件。事實證明,企業是知識經濟社會中創新的主體,也是知識消費的主體,企業在消費知識中獲得更多的創新啟示和動力;企業的創新和知識消費息息相關:知識創新需要知識消費,而更高層次的知識消費會帶動更為先進的創新;知識的發展

12、和更新越快,企業消費和吸收的知識的步伐就應更快;因此,企業對員工的持續有效的教育和培訓就顯得十分重要。就其員工個人而言,讓他們意識到:自覺或不自覺的終身教育是知識消費者必須堅持的活動,以讓自己既適應時代快速發展的要求,也滿足企業創新發展的需求。2009年上半年,美世咨詢公布了對上海40家跨國公司的最新薪酬調查。調查顯示,這40家公司認為吸引員工最為重要的五項因素分別為:員工發展計劃78%、對員工的獎勵和肯定60%、薪酬福利,56%、培訓計劃40%和工作環境28%等。可以看出,除了為員工提供較高的薪酬、福利待遇外,還要非常重視員工的培訓與發展以及員工的工作環境。正是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上述跨國

13、公司保持了相比上海整體市場低4到5個百分點的低員工流失率,對企業的穩定和持續創新起到了積極的維護作用。本世紀初,有關研究也表明,為了增強員工的技能和素質,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在華跨國公司在人員培訓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資金,應用了很多種有效的培訓方式和手段。根據著名培訓組織CCID提供的2002年數據顯示,在華外企的人均培訓時間為每年44小時,人均年培訓預算3384元,占工資比例的5%;而同期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人均年培訓時間僅為5.6小時,人均年培訓預算約1362元,占工資比例的1.5%。由此我們不難理解,為何在華跨國公司的持續創新能力總體上高于本土企業。2、提高企業知識消費的風險意識提高企

14、業知識消費的風險意識及識別新知識的能力相當重要,特別對那些依賴于知識生存、發展的企業而言。知識生產階段,任何投入都有風險,即投入可能產生不了預期的成果,甚至研發的完全失敗;同樣,在消費知識的過程中也存在巨大風險,如花巨資引進的待“消費”的技術,可能與當地情況不符,如果沒有相應的修改技術并使之適應本土的能力,則引進技術可能被浪費掉,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在冰箱、彩電等領域不當的引進技術經歷就是一個值得反思的教訓。提高企業知識消費風險意識,就會不盲目引進或消費知識,將主要精力集中于與本企業相關的知識消費,能提高創新效能,并充分利用知識消費所孕育的機會,為企業帶來新的知識和利潤。3、建立完善的信息情

15、報機制,及時獲取企業所需并可被消費的知識在知識爆炸時代,快速獲取自己所需知識的能力不僅個人需要企業更需要。知識的生產、傳播和消費之間的關系和距離,與傳統商品的生產、經銷和消費等環節相比,空間距離更短(網絡環境下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三者關系更為密切,彼此間時間間隔更短。知識可能開發時間較長,但信息網絡的快速傳播使知識能很快應用于生產之中;為此,企業應完善有關信息情報機制,設立情報搜集和篩選系統,以便能快捷有效地獲取、分析所需知識,了解掌握最新的知識發展動態,并盡快消費、應用這些知識來滿足企業的需求。很多跨國公司均設有自己的信息情報中心,來搜集最新情報,跟蹤某一領域產品、服務的發展動態以及競爭對手

16、的發展狀況,以為自己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決策提供及時有效的依據。此外,加快知識(包括引進他人的知識及自己研發的知識)轉化步伐是實現知識消費、獲取企業利益的重要步驟:知識轉化的快慢與轉化質量的高低是衡量知識消費效果的重要指標。因此,企業在消費知識時,知識轉化也必須作為其消費知識時的重要參照。知識消費概述知識的“消費”在多數場合下就是知識的“使用”,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消費。一般商品的“消費”是指滿足某種一次性或持續性需求后其價值消失或逐漸消失或轉移的活動或過程,如食品、飲料等一次性消費品消費后會永久消失,機器設備因在“消費”過程中將其價值轉移到工業品中而不斷地折舊,最后會變成一堆廢鐵;農產品因被加工

17、后轉化為其他形態的商品后而不復存在等。但知識消費或使用后不會消失,不會因價值轉移而折舊或轉化形態而不存在,它還可以以原態方式為不同年代、不同地域的消費者繼續消費,而且消費者在消費知識、滿足特定需求的同時,還能夠不斷創造出新的知識。這些顯然使其有別于一般商品的消費。那么,到底何為“知識消費”?通常認為,消費是人類通過消費品滿足自身各種需要的一種經濟行為和過程,它包括消費者的消費需求產生的原因、消費者滿足自己的消費需求的方式、影響消費者選擇的有關因素。它分為生產消費和個人消費。前者指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和活勞動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們把生產出來的物質資料和精神產品用于滿足個人生活需要的行

18、為和過程,是“生產過程以外執行生活職能”。比照這一定義,我們可將“知識消費”界定為“人類通過知識產品來滿足自身各種需要的一種經濟行為和過程”,意指人們受利益(含物質利益、精神利益等)驅動通過學習和積累、獲取和使用知識的過程。它也可以分為生產性消費與最終消費,前者指因研發等產生新知識的需要而消費相關知識的行為,如為研究新產品而從他人處購買相關專利技術等就是例子;后者指不會帶來新的知識的消費,如閱讀小說、收看電視劇等,主要為了消遣和帶來一些精神享受等消費行為。知識的消費者是知識的使用者;一般商品的消費者是指為滿足自身需求通過交換獲得并使用產品或服務的個人或組織,需求、購買力和消費行為能力是構成消費

19、者的三要素。與此相對,知識消費者的三要素是需求、獲取知識和使用知識的能力,它具有獲取、創造和轉化知識的能力。但知識需求的動機或動力與一般商品消費不同,它是多元的,一方面是為了獲得新知識,完善自我和發展自我;另一方面還可獲得物質金錢與更高的精神享受(如獲得一定的社會地位和為社會公眾所認可、知曉)。知識消費對消費者的知識儲備等提出了較高要求,如使用高科技產品的消費者,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基礎;同時還要求消費者具有較強的獲取知識、創新知識和轉化知識的能力。成為知識消費者有更高的門檻和更強的行為能力之要求。就購買力而言,金錢不再是決定性因素,而智力因素及掌握知識的廣度和深度是決定性因素,誰擁有的知識越多

20、,誰就成為知識消費的最大受益者。知識消費的客體(消費對象)是“知識”本身,一般指人類至今為止所創造的所有知識,其中與人類日常行為關系緊密的基礎知識及科學技術、管理行為科學和文化藝術等知識最為重要。它們一般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滿足人們工作、學習和生活需要的一般知識,如不同領域的工作手冊、交往知識、飲食健康、個人電腦中計算機軟件、安全等方面的知識;它們通常不需要付出太多對價即可獲得。另一是被運用于創造活動和生產活動的知識,如發明、文學藝術作品、管理知識等;這些知識常能夠在給知識提供者帶來財富(消費者支付給他們的對價)的同時,也為消費者帶來財富,因此它們通常是要付出對價的。知識消費者也可分為個人、企業

21、和國家等三類;其中個人是最廣泛的消費者,而企業消費知識除了給企業帶來收益(包括物質財富和新知識),也給其員工帶來知識方面的巨大收益:當然企業消費知識通常與自己的經營范圍相一致,限制于特定的領域。國家作為消費者主要涉及購買龐大系統的知識,用于國防、國計民生的領域,知識的賣方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國外的。知識消費的最常態就是其產業化,在市場價競爭中具有極大價值是那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它們的產業化最為引人關注;但知識生產和運用都離不開作為知識載體的人,故把知識轉化為生產力時,必須有人力資本(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與金融資本(研發投入、風險投入)的結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國際化的演變本書根據國際性知

22、識產權立法的主要驅動力,將知識產權國際化立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開始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公約的締結之前,工業國家內部興起的國際知識產權立法。第二階段是自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公約的締結到21世紀之前,西方國家主導的國際知識產權立法。第三階段是進入21世紀的“后TRIPs”時代。(一)知識產權的特征引發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國際化的第一階如本章第一部分所述,知識產權具有法定性和地域性,無論是權利主體還是權利內容均需取得國家的授權,并且一國的授權僅在其領土內有效,無法延伸到其他國家。而知識財產卻非常容易被復制,并在國家間傳播開來。那么,在交通非常不便利,國際間貿易非常少的情況下,各

23、國單獨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尚有可能。但隨著社會進步、貿易的發展,各國之間差異懸殊的知識產權制度當然的阻擋了含有知識財產的商品或者知識財產本身在國家與國家間流通。1873年,奧地利政府依據美國的提議牽頭召開了一次國際會議討論建立知識產權國際制度。當時新興的工業國家比利時、巴西、法國、危地馬拉、意大利、荷蘭、葡萄牙、薩爾瓦多、塞爾維亞、西班牙和瑞士于1883年齊聚巴黎,簽訂了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巴黎公約),本意是使公約成為統一的工業產權法,但由于各國利害關系不同,各國國內立法制度差別也較大,因而無法達成統一,巴黎公約最終成為各成員國制定有關工業產權時必須共同信守的原則,并可起到協調作用。但即便如

24、此,巴黎公約的開始就是一個“富人俱樂部”。之后,1886年締結了保護版權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伯爾尼公約),締約國為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瑞士、利比里亞、海地、突尼斯。各歐洲國家之間的其他知識產權公約也以雙邊或多邊的形式不斷出現。在這一階段,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是歐洲工業較為發達的國家,這些國家已經掌握了豐富的知識財產,對這些知識財產的保護成為共同的利益選擇。根據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分別成立有兩個聯盟: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聯盟,在兩個聯盟之下又分別設立國際局。由于兩個聯盟的性質相同,故于1893年兩個聯盟國際局合并辦公,幾經易名,最后確定為“保護知識產權

25、聯合國際局”,執行兩個聯盟的任務。聯合國際局只是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的秘書處,并且受到瑞士政府的監督,不能發揮國際機構的應有作用。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在聯合國際局提議下,于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會議,簽署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二)發達國家的強力促使主導了知識產權國際化的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國家在原有工業化的基礎上開始了第三次科技革命。以美國為首的原子能領域的突破,還有電子計算機、微電子技術、航天技術、分子生物學和遺傳工程等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標志著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來。它產生了一大批新型工業,第三產業迅速發展。特別是電子計算機的迅速發展和廣泛運用,開辟了知識經濟時代,科學技術因素

26、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各種因素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西方國家的工業生產年平均增長率在兩次大戰期間是1.7%,而在19501972年高達6.1%。19531973年的世界工業總產量相當于1800年以來一個半世紀的工業總產量的總和。其中,科技進步的因素引起的產量值在發達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起初為5%10%,20世紀70年代增長至60%。在19世紀80年代,美國的制造業的優勢開始下降,經濟轉向了技術輸出,例如1991年美國技術出口總值達到150億美元。美國商業周刊報道同年美國國外知識產權保護不當而蒙受的損失達到170億美元,這些損失集中發生在制藥、軟件、電影和圖書行業。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很早就

27、希望能夠修改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增加有關執行措施,給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更大的力度,但與此同時,我國尚未形成知識產權的概念,非洲國家尚在為獨立而掙扎,社會上聚集的知識財產并不豐富。無知識產權何來保護?因此,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均未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發展中國家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框架下竭力反對,發達國家幾度未能成行。至此,發達國家在進行有關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之時竭力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議題,并最終成為一攬子協議的一部分,迫使發展中國家接受。就這樣,以保護發達國家利益的第二階段知識產權國際立法開始了序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多邊協議的一部分,與爭端解決

28、機構一起,將以發達國家要求為標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推行到了各成員方。(三)多樣化、碎片化、單邊化的“后TRIPs時代”進入21世紀以后,就是后TRIPs時代,WTO締約方對于知識產權利益的協調和分享,表現了新的政策立場并提出新的權利主張。在圍繞“TRIPs協定”的國際磋商未能取得成功的情況下,國際社會出現了繞過“TRIPs協定”的雙邊主義以至單邊主義,使得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格局發生新的變化:(1)多樣化。在知識產權國際立法中,WTO,WIPO繼續發揮主導作用,但在主導機制之外,“知識產權造法活動日趨活躍,參與主體復雜、利益取向多元,規范多樣化”的特征愈加明顯。(2)碎片化。在知識產權多邊磋商機

29、制停滯不前的情況下,區域或雙邊機制卻日益活躍,世界貿易組織的一些締約方簽署了若干區域自由貿易協定。(3)單邊化。在“后TRIPs時代”。部分國家采取單邊主義的做法,將其國內法凌駕于國際貿易規則即國際法之上,以對抗、報復代替磋商、仲裁,其實質是“逆全球化”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多樣化、碎片化、單邊化是“后TRIPs時代”影響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格局的重要因素,其根本原因是國際力量對比發生深刻變化。在“關貿總協定”的多邊談判機制中,知識產權曾是一個“展現南北國家清晰分野的領域”。這種二元對立的劃分,即是將知識產權世界簡單地劃分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兩大陣營,一邊是主張嚴格保護的多邊知識產權機制,另一邊

30、則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例外規則、排除領域和過渡期。但是上述分類已經過時,各締約方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立場悄然發生改變,在不同的議題上通常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團。在傳統知識、遺傳資源乃至地理標志保護方面,不再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南北矛盾”的簡單劃分,而是所謂的“新世界”國家與“舊世界”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新舊兩個世界中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美歐之間的利益沖突和政策分歧,使得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出現不同聲音。不僅影響到“TRIPs協定”實施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也對未來知識產權法律變遷帶來了種種變數。當然,對知識產權國際格局帶來最大影響的因素,是“新興市場國家和一大批發展中國家快速發展,

31、國際影響力不斷增強”,這是“近代以來國際力量對比中最具革命性的變化”。以中國、印度、巴西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其科技、經濟水平迅速提高,競相以知識產權作為本國創新發展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完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諸多主張從而改變了知識產權國際秩序的動力結構,這些新興經濟體成為知識產權全球版圖重構的重要力量。世界貿易組織(一)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過程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個獨立于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

32、大戰后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一金融一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于是,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1996年開始運作。(二)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和職能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簡稱馬拉喀什協定)開篇提到,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在于: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證充分就業的前提下,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全球資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的份額與其經濟需要相稱;保護和維護環境。根據馬拉

33、喀什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在于:管理其體制下的貿易協議;提供貿易談判的機會;解決糾紛;審查各成員國貿易政策;為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政策問題提供技術幫助和培訓;與其他國際組織配合。(三)世界貿易組織和知識產權1、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知識產權協定世界貿易知識產權組織在協調知識產權國際問題時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發達國家對此非常擔心,因為半數以上的成員國來自發展中國家,那么,在WIPO的框架下,充分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難以達到,這也就促使發達國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之時,竭力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下。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個多邊貿易體制,它的法律框架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

34、定及其四個附件組成。附件一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分別作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現。附件二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附件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附件四是諸邊協議。根據這些協定,世界貿易組織下管理了三類貿易:商品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而其創立的爭端解決制度,大大增加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力度。2、爭端解決機構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設置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處理根據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協議提起的爭端。這樣,爭端解決機構具有獨斷的權利以建立專家小組,通過專家小組作出上訴報告,保持對裁決和建議的執行的監督,在建議得不到執行

35、時授權采取報復措施。其解決爭端的主要程序:世貿組織成員如有爭端,應先行協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內,必須開始協商。如60天后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爭端的解決機構在接到申請后的第二次會議上必須作出決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專家小組,只有爭端解決機構全體反對,專家小組才不能成立。專家組作出最后報告時,爭端方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執行專家報告:履行:即違背其義務的一方必須立即履行專家小組或上述機構的建議。如果該方無法立即履行這些建議,爭端解決機構可以根據請求給予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提供補償:若違背義務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內不履行建議,引用爭端解決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補償。或者,違背義務的一方

36、可以主動提出給予補償。當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并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采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這就是說,當一方違背其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或一個有關協議項下的義務時,受侵害的一方在爭端解決機構的授權下可以提高從違背義務的一方進口貨物的關稅,所涉及產品的貿易額應相當于被起訴的措施所帶來的影響。(四)中國和世界貿易組織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第143個成員。雖然早自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的知識產權法的修訂及制定,都或多或少參考了世貿組織成立前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但自加入之后,我國必須履行該條約的義務。

37、2007年4月10日,美國向WTO提起兩項針對中國的爭端解決的磋商請求,即中國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及執行的措施案(DS362)和中國影響特定出版物及音視頻娛樂產品的貿易權及發行服務的措施案(DS363),這也是發達國家第一次向WTO提起針對中國的有關知識產權的磋商請求。其后,2018年3月23日,美國要求就涉及保護知識產權的某些措施與中國進行磋商。歐盟也在同年6月1日,就與中國的技術轉讓糾紛案件提請WTO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接下來的一段時期內,我國不可避免地將要面對國際知識產權爭端日益增多的趨勢。這使得我們不得不更加重視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理解與執行。1、中國一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及執行的措施

38、案2007年4月10日,美國政府就“中國一一與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有關的措施”向WTO提出申訴。隨后,中美兩國就此案進行磋商。磋商中,美國共就四個方面涉及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執行的相關法律提出磋商請求,它們分別是:(1)中國現行法律對有關蓄意假冒商標或盜版案件刑事程序和處罰的起點問題:(2)中國海關當局對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的處置問題;(3)拒絕對在中國境內還未被授權出版和發行的作品的版權和相關權利的保護和執行問題;(4)未能對僅從事未授權復制或僅為授權發行著作權作品的人適用刑法程序和處罰。由于第四個問題是美國對我國法律的誤讀,美國隨后將這一訴請撤銷。對于前三個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2007

39、年8月13日,美國請求WTO就中國影響知識產權保護與實施的某些措施成立專家組。2007年9月25日專家組成立。2009年1月26日專家組報告向WTO各成員公布,對三項爭議措施分別做出了裁決,專家組主要裁定:(1)中國著作權法,特別是第4條第1句違反了TRIPs協定第9.1條所納入的伯爾尼公約第5(1)條以及TRIPs協定第41.1條的規定;(2)中國有關海關措施違反了TRIPs協定第59條所納入的TRIPs協定第46條第4句設立的原則;(3)駁回美國關于中國的刑事門檻違反TRIPs協定第61條第1句義務的指控。專家組建議中國根據裁定修訂其著作權法和海關措施中的相關內容,使之符合中國在TRIPs

40、協定項下的義務。2009年3月29日,爭端解決機構正式通過了專家組的報告。我國于2010年2月26日修改了著作權法,刪除了第4條第1款。2、中國一影響金融信息服務和外國金融信息提供商的措施案2008年3月3日,歐共體依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39.2款、GATT服務XVI:2(a),XVI:2(e),XVII,XVIII,就我國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項下的磋商請求稱中國18月前制定的相關規定限制了路透集團、道瓊斯公司和彭博資訊向中國的銀行、政府機構和其他客戶出售金融信息的能力。歐共體認為,中國阻止外資金融信息提供商直接向其客戶提供服務。外資金融信息提供商必須通過新華社所

41、屬的部門審批后才能營運,而新華社最近成立了一家與外資金融機構同臺競技的金融信息服務機構“新華08”,中國的有關措施違反了GATS協議規定的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承諾,中國的規則為歐共體金融信息提供商的市場準入設置了嚴格障礙。2008年4月22日至23日,中方與歐共體在日內瓦舉行了聯合磋商。2008年11月13日,中方與歐共體在日內瓦簽署了有關解決金融信息WTO爭端案的諒解備忘錄。2008年12月4日,歐共體撤回請求。3、美國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措施案美國于2018年3月23日就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某些措施,向WTO爭端解決機構申請與中國進行磋商。美國援引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條和第4條以及與

42、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定)第64條提出磋商請求,并指出中國否認在技術轉讓合同后外國專利權人可對中國合資方行使的專利權。認為中國還規定了強制性的合同不利條款,這些條款歧視并且不利于進口國外技術。因此,中國剝奪了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在中國就其知識產權獲得保護,以及其在市場條件下自由談判專利許可和技術相關合同的權利。2018年4月3日,日本要求參加磋商。2018年4月4日,歐洲聯盟和烏克蘭要求參加磋商。2018年4月5日,沙特阿拉伯和中國臺北要求參加磋商。隨后,中國通知DSB,已接受了歐盟和日本的要求。2018年10月18日,美國要求成立專家小組,在專家小組會議上,澳大利亞、巴西

43、、加拿大、埃及、歐盟、印度、日本、哈薩克斯坦、韓國、新西蘭、挪威、俄羅斯聯邦、新加坡、瑞士、中國臺北、土耳其和烏克蘭保留其第三方權利。2019年6月3日,美國要求專家組暫停其訴訟程序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6月4日,中國同意美國的要求。2019年6月12日,專家組批準美國的請求并暫停其工作。4、歐盟訴中國技術轉移措施案2018年6月1日,歐盟要求與中國就技術轉移措施進行磋商。歐洲聯盟聲稱中國的部分措施與TRIPs協定第3,28.1(a),28.1(b),28.2,33,39.1和39.2條;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X:3(a)條以及中國加入議定書第一部分第2(A)(2)段的要求不一致

44、。隨后,日本、美國、中國臺北要求加入磋商。2018年12月20日,歐洲聯盟替換了原來的磋商請求。在其經修訂的磋商請求中,歐洲聯盟提供了有關將外國技術轉讓給中國的措施的更多細節,并要求進行磋商。歐盟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與相關國際條約或協定規定不符。2019年1月15日,中國臺北要求加入修訂后的磋商。2019年1月18日,日本和美國要求加入經修訂的磋商。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和法律體系1、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商標法第1條即

45、明示商標法的制定目的在于通過保護商標專用權,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在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中,立法者期望在權利人和公眾之間達成一種平衡,而在商標法中,立法者期望在商標權人和其他的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之間達成一種平衡,使得商標的識別功能發揮很好的作用,區分開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既保護消費者免于混淆,又保護商標所有權人免于喪失其市場。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包括:(1)申請注冊制,就是說,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申請人需要將商標注冊申請遞交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按照商標法審查核準注冊,凡注冊的商標擁有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2)申請在先為原則,使用在先為補充。這是由注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

46、一。當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為兩人或以上的情況下,申請書提交的先后順序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歸屬。如果申請日相同,則將商標歸于使用在先的申請人。根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注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3)自愿注冊原則,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但是對于一些特殊商品,由于其涉及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相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該類商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上生產、銷售。如我國煙草專賣法第20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

47、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4)優先權原則。根據我國商標法(2013修訂)第25條和第26條,商標申請人自其在國外提起商標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我國就將他的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以及商標在我國政府主辦的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5)集中注冊、分層管理原則,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本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2、我國商標法律體系我國商標法律體系是由我國現行的所有規制商標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構成的整體,包括我國加入的國

48、際條約及我國各級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等。馳名商標的保護1、馳名商標的概念和認定(1)概念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問題進行了規定,但對馳名商標沒有直接進行定義,而只是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問題進行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2014年進行修訂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規定:“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需要注意的是,馳名商標并不是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并列的一類商標,它只是相對于非馳名商標或者普通商標而言的可以獲得特殊或者更高保

49、護的一類商標。馳名商標既可以是商品商標,也可以是服務商標。當然,一般情況下,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不能作為馳名商標。(2)馳名商標的認定2013年修改商標法時在第13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一款:“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任何權利的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都可以請求法律保護。”因此,本條的目的不在于規定權利人有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它的作用就只能是規定馳名商標的定義: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這體現了馳名商標認定的兩個條件:一是馳名商標認定的參照主體不是一般公眾而是相關公眾,馳名指的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二是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是商標在相關公眾

50、中的知名度,而不對商標的聲譽(即品牌的口碑好壞或者美譽度)做要求。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4條第1款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可見,馳名商標認定的前提有兩個:一是當事人提出了請求。即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二是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即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事實認定,是對商標在現實生活中已經馳名這一事實的認定,而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等對商品質量和企業信譽的認可。這被稱為“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應考慮的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

51、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另外,根據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同時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2、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在認定被申請保護的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之后,就需要確定對其的保護范圍,即何種情形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害行為。在這方面,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存在很大差別。(1)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根據商

52、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所以,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法律只保護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的權利。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翻譯他人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用于不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不容易導致混淆的,則法律并不禁止其注冊和使用。(2)對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同,對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我國商標法給予更全面的保護。這主要體現在:第一,保護的種類多。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

53、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對于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和使用。即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用于不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對該申請注冊的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二,保護期限長。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3款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

54、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3)馳名商標禁止作為商號使用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4)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的,應當認定其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研發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一)

55、技術研發與專利管理1、專利權屬管理一般而言,作為職務成果的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都歸屬于雇用單位,此點為法律所明確。企業無須與員工特別約定,也可依法律之規定,直接取得這些職務成果的知識產權。但是,企業應當在員工新進的崗前培訓或職業手冊中,特別告訴員工職務成果歸單位所有的事實。因為員工并非法律人士,未必了解這些規定。企業履行告知義務后,能讓員工明確職務成果的法律歸屬,以避免因不知法律規定而擅自處置的情形發生。此外,這種告知義務,也表明企業對權利歸屬的重視程度,以警示員工不要惡意處置職務成果,否則會帶來相應的法律責任。從專利糾紛的角度,確定專利權歸屬這個問題不容忽視。專利權糾紛可分為“權屬糾紛”“合同

56、糾紛”和“侵權糾紛”等,而有些“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首先面臨的也是權屬的確定問題。也就是說,專利的權屬不確定,侵權也就無法確定。盡管我國現行專利法上對權屬問題有所規定,但仍不夠清晰,這也是實踐中經常發生權屬爭端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能夠通過合同在有關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專利權的歸屬,則會減少此類糾紛發生的機會,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及花費。如果企業要避免與員工就職務成果發生爭執,只是簡單的引用法律聲明職務成果歸企業所有,并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員工會對什么是職務成果提出疑問。比如,在工作之余,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的技術,員工可能認為這并不是企業交給自己的任務,也不是在上班期間做出的,只是順便利

57、用了一下企業的場所、設備等物質條件而已,應該歸自己所有。在這種情況下,爭議就會發生,不僅耗費精力,而且影響企業員工的情緒。企業想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對職務成果作出明確的定義,對什么時間、什么情況下發明創造屬于職務成果,進行合理的界定。在與專利權相關的員工管理中,除了明確約定職務成果的歸屬外,還應當約定員工必須為所開發的職務成果的專利申請等事項,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文件。以避免員工跳槽后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事宜再也置之不理。2、專利申請評估法律為技術成果的保護,提供了專利、商業秘密等多樣化的選擇。作為法律賦予的一種壟斷權,專利雖然享有獨占的優勢,但也存在固有的一些不足之處。有時采用商業秘

58、密,更準確地說是采用技術秘密來保護技術成果,可能更有意義。從發明創造保護的角度,比較專利與商業秘密,實質上是比較專利與技術秘密。專利與技術秘密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且因其差異而各具優劣。所以,盡管專利制度已經施行多年,但專利保護并不能取代技術秘密,兩者相輔相成,有時還互為依靠。企業在選擇保護發明創造的權利形式時,需要斟酌各自取得方式、成本支出、保護時間、權利范圍等因素,來綜合衡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優劣。3、專利回避設計“回避設計”是技術創新過程中一種常見的技術開發策略,即通過設計一種不同于受專利保護的新方案,來規避該項專利權。本質上,專利權本身并不能回避,但是技術研發人員可以采用不同于受專利權保護的

59、技術方案的新的設計,從而避開他人某項具體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通過回避設計進行后續開發,可以在市場競爭中有效避免他人專利的牽制,獲得自主經營的空間。對他人的專利進行回避設計,首先需要確定擬回避專利的保護范圍大小。通過分析其權利要求書,結合專利說明書和相關審查過程中的往來文件,確認該權利要求字面的真實含義,以及其等同物的范圍。將前述分析得到的專利保護范圍大小作為對比基準,來檢驗將來回避設計的方案是否包括擬回避專利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根據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和多余指定原則的規則,換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回避設計的方案存在以下情形,則不構成專利侵權。4、專利獎酬的激勵我國專利法第16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

60、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可見,雇用單位在取得職務成果之專利權后,應給予員工相當的獎勵或適當的報酬。在激勵發明創新方面,通常采用獎酬制度,特別是企業準備追求專利數量的積累時,就必須要鼓勵技術人員做出發明。很多知名企業都設計有合理的獎酬制度,使技術人員有從事發明創造的誘因。(1)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酬在實務上,對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員工,主要有三種典型的發明或專利獎酬形式:專利申請獎金當發明創造通過企業內部評審且完成對外申請文件時,企業即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申請獎金。由此可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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