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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訴訟法學教學課件第一編 總 論第一章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節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第二節 民事訴訟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本章導學民事糾紛是私權性質的糾紛,解決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運用訴訟方式解決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強制性解決糾紛,判決是其典型的方式。民事訴訟制度具有多元目的,保護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與實體權利,維護國家的民事法律秩序,解決民事糾紛都是其目的。民事訴訟法與民法都是部門法,它們之間沒有主輔之分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常常離不開民法。第一節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案例11】王某與張某是鄰居,張某將舊屋拆除,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三層樓的新房,王某認為張某建造的房屋距

2、離自己的房屋太近,會嚴重影響自己的通風和采光,和張某發生糾紛。問: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這一糾紛?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圍繞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發生的糾紛。其特征是:1產生于平等主體之間2圍繞著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發生3適用民商事實體法解決 4屬于私權性質的糾紛 一、民事糾紛1和解和解是糾紛當事人通過協商,互相做出讓步,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2調解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者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或者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二、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3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的方式,自愿將糾紛交給第三

3、者(仲裁機構或仲裁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制度。4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調解、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案例12】乙因為購房急需用錢,向甲借人民幣10萬元,借款時雙方約定1年后償還。還款期到后,乙找各種借口拖延還款。甲無奈,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向乙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的傳票后,乙既未提出答辯又未出庭參加訴訟,法院開庭時依據甲提供的乙出具的借據,判決乙償還10萬元借款。問:本案反映了民事訴訟的哪些特點?第二節 民事訴訟(一)訴訟的特點1存在對立的雙方的當事人2法官居中裁判3以事實上

4、、法律上的爭議為審理對象4按照訴訟法設定的程序進行 5以民事實體法作為裁判的依據 6用判決作用解決爭訟的典型方式 一、民事訴訟的特點(二)民事訴訟的特點 1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性 2民事訴訟具有強制性 3民事訴訟具有程序性 4民事訴訟具有終局性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比較,民事訴訟具有反映自身特質的如下特征:當事人地位的互換性 審理對象的民事性 當事人處置權利的自由性 法院解決糾紛方式的二元性 民事訴訟的一般進程:起訴 審查、立案 答辯 審前準備 開庭審理 判決 上訴 審理 判決 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 (一)為什么要討論民事訴訟的目的 民事訴訟的目的,是指民事訴訟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和結果。正確確定民事

5、訴訟目的,可以使立法者制定的民事訴訟法更加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可以使法院對民事訴訟法做出更為合理、適當的解釋。二、民事訴訟的目的(二)關于民事訴訟目的的學說1私權保護說2私法秩序維護說3解決糾紛說 4程序保障說 5多元說 本教材贊成多元說 (一)與人民調解制度的關系人民調解是我國解決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人民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具體負責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三、民事訴訟制度與周邊制度的關系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中,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經充分說理,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在實踐中

6、遇到的問題是調解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訴。起訴到法院后,法院也不考慮雙方已達成的調解協議,只是對原糾紛進行處理,就好像調解協議根本不存在似的。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需要賦予調解協議某種法律上的效力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調解協議,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調解協議。 (二)與仲裁制度的關系仲裁制度就其典型形態而言是民商事仲裁。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7、1.審理機構的性質不同2.審理人員不同 3.受理案件范圍的不同 4.管轄權的來源不同 5.當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 6.審理公開與否不同 7.有無審級的不同 8.有無執行權不同 仲裁與訴訟的聯系集中表現在以下三個問題上,而這三個問題上的聯系,實際上又反映了人民法院與仲裁機關的相互關系。在受理案件上,仲裁與訴訟的關聯表現為法院與仲裁機構相互排斥的關系。在財產保全上,仲裁與訴訟的關聯表現為人法院對仲裁機構的協助關系 。在仲裁裁決執行上,仲裁與訴訟的關聯表現為法院對仲裁機構的協助與監督關系。 (三)與公證制度的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為當事人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8、 。公證與民事訴訟都是與民事糾紛相關的制度,公證是事先預防糾紛,而訴訟則是事后解決糾紛 。公證與民事訴訟的連結點集中體現在證據和執行兩大問題上。 (四)與破產制度的關系民事訴訟法與破產法的關系,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兩者聯系有以下三種情形:訴訟、仲裁正在進行,法院受理了有關該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此時應當中止訴訟或仲裁程序,待破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訴訟或仲裁再繼續進行。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破產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債務人的財產已被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針對債務人的強制執行正在進行,法院受理了有關該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9、。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案例13】義烏市村民吳某稱,她飼養的10頭牛因飲用了受污染的東陽江的水而死亡,市環保局查明是衢州市某化工公司設在東陽市的分公司排出的廢水污染了東陽江的水。問:吳某可以向哪些地點的法院提起訴訟?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范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事訴訟法調整的對象一是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二是從訴訟中產生的各種關系。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一)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二)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三)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四)民事訴訟法多數為強制性規范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10、(一)舊中國的民事訴訟法 我國古代沒有獨立的民事訴訟法 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民事訴訟法草案是清末的民事訴訟律(草案) 我國第一部在全國統一實施的民訴法典是1935年2月1日由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二)新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解放區、根據地的政府也頒布過一系列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 。創立過馬錫五審判方式 。 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三大特點是:深入農村,調查研究;調解與審判相結合,干部與群眾相結合共同斷案;簡便的訴訟手續。新中國第一民事訴訟法是1982年3月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第二部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4月9日頒布并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

11、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進行了修訂我國民事訴訟法還面臨著全面修訂四、民事訴訟法的任務(一)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二)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三)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四)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五、民事訴訟法的效力(一)對人的效力(二)對事的效力(三)空間上的效力(四)時間上的效力 六、民事訴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一)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關系民事訴訟法除了具有保障實體法正確實施的價值外,還具有自身獨立的價值。(二)民事訴訟法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關系兩者都規定了法院審判活動的原則和制度 (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關

12、系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屬于程序法 它們之間有不少相同或相近之處 ,但它們畢竟服務于不同的實體法,調整不同的訴訟關系所以也存在著不少差別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在內容上更為接近 練習案例1.上海的輝煌公司因為北京的洪都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供貨向上海市浦東法院提起訴訟,洪都公司在答辯狀中提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關于本合同的一切糾紛由原告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輝煌公司則稱,由于合同中未明確選定仲裁委員會,因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問:法院應當如何處理這里問題?2.廣宇建筑公司與海通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廣宇公司預付50萬元的貨款,海通公司在收到貨款后的10日內向

13、廣宇公司交付鋼材。合同由海通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簽訂。廣宇公司付款后,才知道海通公司根本就沒有鋼材可供,而貨款已經被王某用來炒股。為追回貨款,廣宇公司以海通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中,海通公司提出,海通公司的總經理并不知道此事,該行為是王某個人的詐騙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來處理。問:法院是否應當中止訴訟程序,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民事訴訟法教學課件第二章 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第二節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本章導學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是體現訴訟制度的共同原理和民事訴訟的特殊原理,對民事訴訟的主要階段或某個階段起指導作用的基本規則。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分為共有原則和

14、特有原則民訴法的特有原則包括: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法院調解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民事訴訟在案件的實體問題上原則上實行當事人主義。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共同體現了當事人主義,前者針對的是訴訟請求層面,而后者針對的是事實和證據層面。法院調解原則強調法院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F行民訴法雖然未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但誠實信用應當成為基本原則。民訴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案例21】甲倉儲公司為其庫房及倉儲貨物投保,與乙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1850萬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間庫房倒塌,

15、事故發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40萬元。保險公司認為,倒塌的倉庫建筑質量存在瑕疵,當日下的雪未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雪災的標準,故拒絕賠償。雙方為此發生訴訟。 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著庫房是否存在質量瑕疵及當日的雪是否到雪災標準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的庫房在建設時未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規劃許可證,屬違章建筑。法院以保險標的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依法不能作為保險標的為由,認定合同無效,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問:法院的審理活動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案例22】劉某與趙某曾是生意伙伴,2009年3月,趙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約定一年后歸還,利息2萬元,還款期

16、到后,雖經劉某多次催討,趙某仍遲遲不還,劉某將趙某訴到法院。問:(1)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償還本金、放棄利息、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的協議。該協議是否合法? (2)如果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和解協議的內容為被告償還10萬元本金和2萬元利息,原告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要求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和解協議的效力。法院是否應當出具調解書? (3)開庭前,劉某撤回起訴??煞窬瓦@一債權再次提起訴訟?一、基本原則的含義從一般意義上說,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貫徹于該部門法中,對該部門法的各項制度和具體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的指導方針。它反映了該法律部門的基本原理、內在規律和特有價值,是制定、解釋、適用該部門法的依

17、據。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反映訴訟制度的共同原理與規律,又要反映民事訴訟制度的特殊原理與規律。 民訴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基礎性、導向性和抽象性的待點。 二、基本原則的立法體例基本原則的立法體例分為不作明確規定和在法律中集中作出規定兩種我國制定民訴法時借鑒了原蘇聯的立法體例,將基本原則集中加以規定。我國民訴法第一編第一章的標題為“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該章總共17個條文,其中規定基本原則的條文有12個。 三、基本原則的種類 基本原則可分為共有原則和特有原則兩大類前者是根據訴訟制度的共同原理和規律設定的原則,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作了規定。后者是根據民事訴訟制度

18、的特殊原理和特殊規律設定的原則,是規定在民訴法中的原則。 對特有原則究竟包括哪些,理論界的意見也不一致,有的教科書認為有九個,有的則認為特有原則只有五個。我們認為,研究民訴法的基本原則,固然要從民訴法本身規定出發,但不應局限于民訴法的規定。 四、訴訟權利平等原則(一)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含義與內容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法院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原告與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因而有些訴訟權利他們都享有,有些訴訟權利則對等地享有。 (二)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適用首先,民訴法通過訴訟程序的設置使該原則具體化。其次,法院在審判實務中便利和保障當事人

19、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 最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密切關注該原則的實施。 五、法院調解原則(一)法院調解原則的含義和內容法院調解原則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1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2法院的調解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3調解原則貫穿于審判程序的各個階段 。 4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二)適用法院調解原則應注意的問題1正確把握調解的適用范圍 應當調解不得調解可以調解2調解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 3調解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4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十六字方針”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八字方針”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應當防止久調不決

20、六、處分原則(一)處分原則的含義與依據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處分原則是最能夠反映民事訴訟制度特點的原則之一 實行處分原則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權利的可處分性 (二)處分原則的內容處分原則的核心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1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權 2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權 (三)處分權與審判權的關系 1處分權構成了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 2審判權應當指導、監督處分權的行使3審判權應當保障處分權的實現七、辯論原則(一)辯論原則的含義和內容辯論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就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辯論 。辯論原則一

21、方面確立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辯論權另一方面,辯論原則也使法院承擔起保障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義務 。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辯論主義1辯論主義的含義辯論主義是指由當事人對形成判決所需要的事實和證據負責的原則。該原則強調要由當事人主張事實,當事人提供證據資料,法院的裁判應當在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的基礎上作出。辯論原則又被稱為“關于形成審理對象方面的當事人主義”2辯論主義的內容直接決定權利義務關系發生或消滅的事實(案件主要事實)須在當事人辯論中出現,法院才能將它們作為判決的基礎。從這一要求中產生了當事人的主張責任;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案件的主要事實,法院應當把它們作為判決的基礎。法院調查的證據原則上

22、只限于當事人申請調查的證據(這項內容并不那么絕對 )。3辯論原則的適用范圍(1)對案件的適用范圍 (2)對事實的適用范圍 4辯論主義的功能辯論主義考慮的是當事人與法院的關系辯論主義可以防止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可能出現的突然襲擊 5辯論主義與法院的闡明釋明,又稱闡明,是指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明了訴訟關系,通過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向當事人發問的方式,促使當事人作出進一步陳述或者補充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 闡明具有強烈的義務色彩 闡明的范圍(三)我國民事訴訟中辯論原則的變遷我國原先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辯論原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辯論原則存在空洞化的缺陷審判方式的改革導致了辯論原則的回歸 在新的審判

23、方式下,辯論原則體現了程序保障的功能 八、檢察監督原則(一)檢察監督原則的含義檢察監督原則,是指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二)檢察監督的對象、內容和方式檢察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對審判人員在訴訟中是否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實施監督;對法院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實施監督 。檢察機關監督民事訴訟方式主要是三種:一是提起訴訟 ;二是參與民事訴訟 ;三是提出抗訴 。我國目前的監督方式是提出抗訴。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需要追究違法一方當事人責任而無人提起訴訟的,應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訴訟。 九、誠實信用原則(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導法院、當事人及其他

24、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準則,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實施審判行為,要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誠實善意地實施訴訟行為。1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規制2對法院的規制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因其種類,性質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目前尚未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第二節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案例23】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極度貧困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審理此案件。被告以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為由請求法院不公開審理,法院仍然決定公開審理此案。在法庭辯論中,原告得知被告的律師是由王法官介紹,于是以此為由申請其回避,法院以原告直至法庭辯論才申請回避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為由駁回了回避申請。問:(

25、1)法院決定公開審理此案是否正確? (2)法院對回避申請的處理是否正確?【案例24】齊某因醫療糾紛向A縣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考慮到案件較為復雜,決定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但齊某要求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同意了齊某的要求,并指定B市的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一位醫學專家作為陪審員。問:(1)法院同意齊某的要求是否正確? (2)法院確定陪審員的方式是否正確?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操作規程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與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不同:首先,它們不像基本原則那樣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體的規范;其次,基本制度主要是從法院角度作出規定的,主要是規范法院的審判行為的 。

26、 一、合議制(一)合議制度的概念合議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我國的審判組織包括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形式合議制是我國民事審判的基本的組織形式 (二)合議庭的組成 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是合議庭 1、第一審合議庭 2、第二審合議庭 3、再審、重審合議庭(三)合議庭的活動原則合議庭須由一名成員來擔任審判長,主持對案件的審理。當院長或庭長為合議庭成員時,由院長或庭長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不是合議庭成員時,由他們指定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 合議庭的審判活動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對案件進行評議時,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

27、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四)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 必須正確處理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關系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有法律規定的不宜參加審理的情形時,退出對某一案件的審理或與審理有關的活動的制度。設立回避制度是為了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二)回避的原因與適用對象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回避適用的對象首先是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其次是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三)回避的方式與程序1自行回避 2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采用口頭或書面兩種方式

28、 提出回避申請的時間,一般在開庭之時當事人在審理開始后才得知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申請回避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 (四)違反回避規定的后果違反回避原則屬重大的程序違法,在上訴后原判決將被撤銷,且是申請再審和抗訴的事由。審判人員還將受到紀律處分 三、公開審判制度(一)公開審判制度的概念和意義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群眾、向社會公開的制度。公開審判制度的意義在于:有利于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 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有約束作用 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和要

29、求一是向群眾公開 二是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審理與開庭審理的關系 (三)公開審判制度的例外情形1法定不公開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2裁量不公開 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當事人對這兩類案件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僅指案件審理的過程,判決結果必須公開,應當公開宣告。(四)違反公開審理規定的后果上訴后撤銷 四、兩審終審制(一)兩審終審制的概念兩審終審制,是指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就告終結的制度。中國大陸的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但香港、臺灣、澳門地區仍實行三審終審 (二)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的理由減少當事人的訟累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可擺脫審理具體案件的負擔 審判監督程序可彌

30、補審級少的不足第三審僅作書面審和法律審作用有限 (三)理論界關于建立三審終審制的探討我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兩審終審制有利也有其弊。 今后應建立有限制的三審終審制 練習案例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在審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貨,是由于天降大雨,沖垮了公路。法庭審理后認為,原告未及時告知交貨地點是造成被告遲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駁回了原告要求

31、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一審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該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問 (1)本案合議庭的組成是否合法? (2)張某申請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張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對法院的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訴? (5)張法官是否可以參加新的的合議庭?新合議庭可否由人民陪審員參加? (6)一審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錯誤? 民事訴訟法教學課件第二編 訴訟主體第三章 法院第一節 法院的職權第二節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第三節 法院民事訴訟管轄概述第四節 級別管轄第五節 地域管轄第六節 裁定管轄第七節 管轄權異議 本章導學法院是民事訴訟主體之一。法院在

32、民事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職權,我國法院的職權包括審判權與執行權兩大類。法院主管的范圍也就是受理民事糾紛的范圍。在這一問題上,既要把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標準,又要正確處理法院與其他機關、組織在受理民事糾紛問題上的關系,還要注意那些具有復合性質的糾紛的受理問題。 對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訴訟法通過管轄制度進一步解決每一具體訴訟究竟由哪一級法院以及同一級中的哪一個法院受理的問題。 第一節 法院的職權法院是民事訴訟中除當事人之外最重要的主體之一。在民事訴訟中,大量的訴訟活動是法院實施的,或者是針對法院實施的。訴訟法律關系也主要表現為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一、事實認定權為了對案件作出裁判,法院首先

33、需要確定本案的事實是什么。從廣義上說,事實認定權是法院確定案件事實的權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事實的確定和對有爭議事實的確定。而從狹義上說,事實認定權是對爭議事實的確定。 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包括將事實判定為真、將事實判定為假、將事實判定為真偽不明三種情形。 法院的事實認定權在訴訟中有具體表現為證據收集權和證據審查判斷權。二、法律適用權法律適用權包括選擇適當的法律規范的權力、對法律規范作出解釋的權力、填補法律漏洞的權力。適用法律權是一項積極的、主動的權力。 三、糾紛調解權糾紛調解權是指法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權力。四、實體判決權判決權是法院對當事人爭執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34、作出實體判定的權力。 在訴訟中,法院的這項職權通過事實認定權與法律適用權來行使。 五、強制執行權強制執行權是指法院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采用查封、凍結、扣押、強制搬遷、強制管理等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力。六、程序事項管理、裁決權 程序管理、裁決權,是指法院組織、安排程序,對程序進行管理,對程序事項作出決定或裁決的權力。 第二節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31】律師李某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訴訟,稱律師協會對他的公開譴責處分缺乏事實依據,在媒體上刊登后使他的名譽受到了嚴重的損害,請求法院宣告處分決定無效,并判令律師協會向他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問:法院是否應當受理該訴訟?【32】某縣民政局向某

35、鄉辦企業發放了支農貸款,雙方當事人為此簽訂了借貸合同。因到期未歸還貸款,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訴訟。問:該案件是否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33】南京市民劉某因房屋拆遷,與宏宇開發公司在補償問題上發生糾紛,劉某提請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裁決,劉某對裁決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問:(1)此案是否屬于民事訴訟主管范圍? (2)如劉某未經裁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是否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一、民事訴訟主管概述 主管一般是指國家機關的職權范圍。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權限范圍。民事訴訟中的主管具有兩方面的功能:其一是劃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受案范圍 ,其二是解決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

36、在解決民事糾紛上的分工和權限問題。 二、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了法院主管的標準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 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三、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 我國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 2勞動關系發生的糾紛 3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的其他案件。主要有三種情形:(1)選民資格案件;(2)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3)適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的案件。 四、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處理

37、爭議的關系(一)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 (二)法院與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三)法院與仲裁機構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 1法院與仲裁委員會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 2法院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 (四)法院與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 四、復合型爭議的主管問題(一)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二)民事爭議與刑事案件第三節 法院民事訴訟管轄概述 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是在法院內部具體落實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我國的四級法院都對一審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一審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管轄。 二、確定管轄

38、的原則1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2便于法院審理案件和執行裁判 3保證各級法院工作負擔的均衡 4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 5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6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 三、管轄恒定【案例34】甲公司與乙公司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甲提起訴訟,要求乙支付貨款90萬元,A市某基層法院受理后,甲又要求乙支付15萬元的違約金。(按照規定,該市的基層法院有權受理爭議標的額100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100萬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級法院受理)問:此案是否需要移送到中級法院? 管轄恒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

39、和地域管轄恒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后,不因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后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地域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 四、管轄的分類(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民訴法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 (二)管轄在訴訟理論上的分類 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 第四節 級別管轄【案例35】上海市楊浦區的王娟2003年與美國公民杰克在紐約登記結婚,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王娟于2005年回到上海楊浦區。現王娟欲提起離婚訴訟。問:王娟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 一、級別管轄的概念級

40、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二、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從各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看,一般都是以爭議標的的金額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主要標準 。 我國民訴法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 1案件的性質 2案件的繁簡程度 3案件的影響范圍我國在審判實務中也越來越重視把爭議標的的數額作為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2008年最高法院對級別管轄的數額做了調整 現在第一審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管轄 三、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我國是用除外法來確定基層法院的管轄范圍的。除了法律規定由其他三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外,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41、二)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包括海事、海商案件 ,專利糾紛權、著作權、商標權糾紛案 ,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 ,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三)高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高級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另一類是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四、改革級別管轄制度的建議 一些學者建議今后所有第一審案件都由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管轄。最高法院完全成為法律審法院 第五

42、節 地 域 管 轄【案例36】家住南京市秦淮區的高某把一套位于南京市白下區的房屋出租給戶籍在南京市玄武區的何某,因何某未按合同約定交房租,高某欲提起訴訟催要房租。問:本案應當由哪個區的法院管轄? 【案例37】姜某是在南昌某文工團工作的一位著名青年歌手。一天,她在安徽省合肥市出差,隨手買了一份江蘇省無錫市出版的江南時報,看見報紙上刊載了一篇有關她的文章,文章中寫道:姜某去年10月去陜西省延安市演出時向主辦單位索要高額的出場費,因無理要求未得到滿足而罷演。姜某認為這篇文章嚴重歪曲事實,對她的名譽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姜某欲將該報社告上法院。問: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一、地域管轄的概念地域管轄,是指

43、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 二、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 各國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是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二是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 三、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 (一)原則規定1被告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適用意見中例外情況作的補充規定 (二)例外規定例外規定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民訴法第23條規定的

44、四種例外情形(三)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是最高法院針對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外居住的我國公民的離婚訴訟作出的規定特別規定包括四種情形(民訴法意見第1316條) 四、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通常指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訴訟的法律事實的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為標準確定訴訟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633條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合同訴訟的地域管轄問題特別復雜最高法院為確定合同履行地頒布過多個司法解釋 五、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既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訴訟的管轄權,又排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

45、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 非涉外訴訟的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44條規定了涉外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7條規定了海事法院的專屬管轄六、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共同管轄是指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法院對某類訴訟都有管轄權選擇管轄,是指當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訴訟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提起訴訟。對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只能作單一的選擇 七、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雙

46、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以書面方式約定訴訟的管轄法院。非涉外訴訟中的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 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5當事人必須作確定的、單一的選擇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六節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指依據法院的裁定確定訴訟管轄。管轄的確定主要是依據法定管轄,裁定管轄是法定管轄的必要補充。 一、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對案件并無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移送管轄是為法院受理案件發現錯誤時

47、提供的一種糾錯辦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轄權的轉移。 移送管轄的條件:1法院已經受理案件;2法院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3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不得移送的三種情形 二、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指定管轄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 1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 2有管轄權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3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權爭議 三、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依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轄權。 管轄權轉移的情形有兩種:1向上轉移。指管轄權從

48、下級法院轉至上級法院。2向下轉移。指上級法院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雖然都屬裁定管轄,但具有本質上的區別。 第七節 管轄權異議【案例38】山東宏業證券公司深圳營業部與廣東康健藥業公司因一委托理財合同發生糾紛,康健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宏業證券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稱深圳營業部屬于非法人單位,對外無獨立承當民事責任的能力,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宏業證券公司才是適格被告,故廣東高院案件對不具有管轄權,此案應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的山東省高級法院審理。問:康健公司管轄權異議的理由能否成立? 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

49、無管轄權的主張。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1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案件管轄權 3提出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三、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受訴法院經審查后 ,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應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 2.湖北省黃石市甲公司與廣東省茂名市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甲公司到乙公司所在地提貨。在合同中雙方還約定:“合同執行中如果發生了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焙箅p方在履行合同中因鋼材質量發生糾紛,甲公司于200

50、5年6月3日向黃石市法院提起訴訟,乙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合同中協議管轄的約定違反了民訴法意見第24條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并請求將本案移送到廣東省茂名市法院審理。問:乙公司管轄權異議的理由能否成立?3.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樓區的張某與家住南京白下區的王某在江寧區與雨花區交界處為停車發生口角,王某喊來家住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的劉某與家住蕪湖市鏡湖區的肖某,一陣激烈的爭吵后,王某等欲動手打張某,張某見勢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邊追一邊用磚頭砸張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區,張某已跑到江寧區地界,此時,一塊磚頭砸中張某腹部,張某忍痛繼續跑,終于擺脫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張某在家中發現自己腹部疼痛難忍,

51、到醫院就診后查出脾臟受傷,張某為此花去了醫療費近萬元。 后來張某通過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調解下王某答應賠償,雙方當即簽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賠償的醫藥費以2萬元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內付清。協議中還約定,若因為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后來張某的治療費接近3萬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現張某準備向法院起訴。問:張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教學課件第四章 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第一節 當事人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本章導學當事人是民事訴訟主體之一,訴訟程序中的許多問題都與當事人有關當事人的概念經歷了從實體當事人到程序當事人的轉

52、變在當事人理論中,有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當事人更換、訴訟能力等概念,這些概念分別用來解決當事人制度中的不同問題 。民事訴訟常有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兩類。 法定代理人具有類似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取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行為當事人如委托代理人實施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需在委托書中特別載明。 第一節 當事人一、當事人概述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權的人及其相對人。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2)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3)

53、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 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當事人專指原告和被告,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當事人在不同程序中有不同稱謂一系列的程序問題都同當事人有密切關系,如管轄問題、回避問題、訴訟費用的減免問題等。 可以沿以下思路分析當事人問題:首先是起訴者和被訴者是否具有作為當事人的資格,即有無當事人能力;其次是把起訴者和被訴者與本案的爭議聯系起來,看他們作為本案的當事人是否合適,即當事人是否適格;如果作為本案當事人是適格的,再看他們能否有效地實施訴訟行為,即有無訴訟能力。 二、當事人概念的變遷(一)實體當事人概念實體當事人是指從實體法的角度界定當事人,把

54、當事人與發生爭訟的實體法律關系聯系起來觀察,要求當事人與作為本案訴訟標的的實體法律關系有直接利害關系。(二)程序當事人概念程序當事人,是指完全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界定當事人 。按照這一新的標準,能否成為訴訟當事人,與實體權利義務狀態無關,不必聯系實體法律關系來確定 。檢驗當事人的標準是看某人是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某人是否為被提起訴訟的一方。 三、當事人能力(訴訟權利力)【41】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乙償還借款8萬元,訴狀送達時,乙已在醫院病逝,乙女兒不知父親去世代為簽收了訴狀和開庭通知書。開庭時,法院因乙未出庭而缺席判決甲勝訴。問:(1)在本案中,誰是當事人? (2)法院的判決對乙

55、的繼承人是否有拘束力?【42】某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因開發公司未將規劃許可的物業管理用房交給業主,把開發公司告上法院,被告提出抗辯,認為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問: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43】乙之夫甲因車禍死亡,在分配遺產時,為胎兒保留了兩間房屋,現這兩間房屋為丙所侵占。問: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還是以胎兒的名義提起訴訟?當事人能力,又稱“訴訟權利能力”,是指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密切的關系 在通常情況下,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主要民事訴訟主體之一 ,自然人從出生

56、到死亡具有當事人能力。自然人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情形還包括:以業主身份作為當事人以雇主身份作為當事人 以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為當事人 自然人作為當事人需要研究的情形有:胎兒是否可以成為當事人 死者民事權利的保護問題 (二)法人法人也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當事人之一 法人作為當事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是法人與清算組織的關系;二是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時如何確定當事人 (三)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民事訴訟中的第三類當事人 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2)設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3)有相對獨立的財產。其他組織盡管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但他們并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

57、責任 。民訴法意見第40條 四、當事人適格【46】丙欠乙10萬元的貨款,此筆貨款已到清償期,甲是乙的好友,甲以自己地名義向法院起訴丙,要求法院判決丙向乙清償此貨款。問(1)甲是否是合格的當事人? (2)如果甲稱乙已將此貨款轉讓給自己,向法院起訴要求丙向自己清償,甲是否是適格的當事人? (3)如果法院審理后查明轉讓的事實并不存在,法院應當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47】長途客車司機李某酒后駕車,在南京市高淳縣境內將一無名男性撞死,因無人認領尸體,縣民政局將其火化。其后,民政局將長途車公司、保險公司、司機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問:民政局是否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一)當事

58、人適格的含義當事人適格,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適格的當事人,又稱為正當當事人。當事人適格與當事人能力不同 欲成為適格的當事人,就必須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直接聯系。當事人適格是訴訟合法進行的必要條件 (二)衡量當事人是否適格的標準在通常情況下,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本案的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 。在例外情況下,非民事權利或非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也可以成為適格的當事人。例外情形有以下三種: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管理權的人 為保護死者權益而提起訴訟的近親屬 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 五、當事人的認定【48】司機甲交

59、通肇事后逃逸,受害人以甲為被告提起賠償訴訟,法院送達訴狀及開庭通知書時均由甲之弟以甲名義簽收,開庭時,由甲之弟出庭應訴,在核對當事人時,甲之弟稱自己即為甲。 問:(1)在本案中,當事人是誰? (2)法院作出的判決對甲有無拘束力?在名義上的當事人會與實際進行訴訟的人不相一致時,法院有必要確定誰才是本案的當事人。對如何確定當事人有以下三種學說(1)意思說。該說主張應當以原告的意思為基準來確定當事人。(2)表示說。該說認為應當以訴狀中的記載為基準確定當事人,即以訴狀中所表示之人為當事人。(3)行動說。該說主張應當以實際實施訴訟行為為基準確定當事人,即在訴訟中以當事人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才是當事人。在

60、日本學界,表示說為通說。 確定當事人,一般應當以訴狀中載明的為準。對于裁判生效后,才發現名義當事人與實際當事人不一致的,應根據具體情形采取不同的方法解決。 六、當事人的更換 當事人更換,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原來的當事人變更為新的當事人。(一)法定更換1一方當事人死亡 2法人合并與分立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銷或宣告破產 (二)任意更換任意更換,是指在當事人不適格時,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非正當當事人更換為正當當事人。試行法第90條曾規定了任意更換 任意更換后,除非得到新當事人的認可,不發生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 七、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訴訟 能力)【49】甲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參加完法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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