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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四章 合同法(下)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二、合同生效的時間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無效 五、合同的可變更、可撤銷 六、合同無效和被撤銷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 五、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六節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歸責原則及責任形式 二、預期違約 三、繼續履行 四、采取補救措施 五、賠償損失 六、支付違約金 七、定金罰則 八、違約責任的免除 九、守約方的義務1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1
2、、合同成立:指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完成,要約與承諾的過程已經結束或者雙方已經簽字蓋章。2、合同生效:指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生效也要具備四個條件:(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的形式合法。2二、合同生效的時間(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生效。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保ㄈl件成就時生效、失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
3、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四)期限屆至時生效、屆滿時失效。即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备狡谙夼c附條件的區別在于條件處于不確定狀態,而期限處于確定狀態,將來一定會到來。3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的概念:是指這些合同的簽訂從主體上來看存在著某些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2、效力待定的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18歲)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合同一般無效;經被代理人追認后有效;相對
4、人有催告權和撤銷權。 (3)表見代理合同。表見代理即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法律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規定代理行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表見代理的突出特征:A、行為人為無權代理,即行為人在進行“代理”行為時確無代理權,本質上屬于無權代理;B、相對人為善意,主觀上無過錯,即行為人雖然實際上無代理權,但是從外部表象上看,他是有代理權的,也就是相對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有代理權的。 4(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5(五)
5、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1、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睙o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無效。2、不能否定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即這種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雖然在債權法上是無效的,但是善意相對人卻可以基于其善意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3、財產的權利人不能基于其權利而要求善意相對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要求無處分權的行為人賠償其經濟損失。6四、合同的無效(一)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
6、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免責條款無效合同法在規定合同無效的同時,還規定了兩項免責條款無效。即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五、合同的可變更、可撤銷1、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則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并未申請變更或撤銷,則合同有效。2、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3、撤銷權的消滅
7、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六、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概念、特征概念:合同雖已成立,因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特征:違法性、履行的非必要性、自始無效、當然無效。2無效合同原因(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3、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1)返還財產或者
8、折價補償。(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9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1、履行是當事人的履約行為。履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2、履行是當事人全面、正確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3、履行是當事人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過程。10二、合同履行的原則(一)全面履行原則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
9、人負擔。”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保ǘ┱\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秉承誠實、守信、善意、不濫用權利和規避義務,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11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念:抗辯權就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種類: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先履行)抗辯權三種。12(一)同時履行抗辯1、概念: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
10、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對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必須雙方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價債務必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債務,而且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并且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性和牽連性。(2)須要行使抗辯權的當事人沒有先行給付的義務。(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正確履行債務。(4)而且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程序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13(二)后履行抗辯1、概念: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11、2、條件:(1)雙務合同債務的存在;(2)存在履行債務的先后順序。 14(三)不安抗辯權1、概念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2、表現(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3、條件 (1)后序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也叫“履行不能”。(2)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對方喪失履行能力的確切證據。153、不安抗辯的程序合同法第69
12、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安抗辯的后果合同法第69條規定:“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未擔保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笨梢姡话部罐q的后果有兩個:恢復履行。即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恢復履行。解除合同。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表明后序履行人完全喪失了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16四、合同履行的保全概念:是指為保護合同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而賦予合同債權人以一定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一)代位權1、代位權的概念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
13、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權利。2、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的債權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債務人的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的行使應通過人民法院。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17(二)撤銷權1、撤銷權的概念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2、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
14、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是法律對債權的擴張,這種擴張以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為限度。撤銷權的行使應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進行。 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8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1)概念: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指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的時間界限,超過這一期限,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也可以叫撤銷權的行使時效。(2)期限 普通期限。1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最長期限。5年,自債務人的
15、行為(即撤銷事由)發生之日起計算。這是指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194、撤銷行使的法律后果(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自撤銷后即歸于消滅消滅,視為自始無效。(2)對受益人的效力:第三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債務人不能返還的可以折價賠償。(3)對債權人的效力: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財產或利益,但無權就該財產或利益自己優先受償,其有義務將收取的財產或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作為全體債權人的一般擔保。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20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合同變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16、,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修改或者補充原合同的內容。(二)合同變更的條件1、原合同已生效。2、原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3、當事人需要協商一致。4、當事人對變更合同的內容約定明確。5、遵守法定程序。 21二、合同的轉讓(一)合同轉讓的概念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二)合同權利的轉讓1、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及限制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中的債權人通過協議將自己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討論題:是不是權利都有可以轉讓?哪些不能轉讓?22具備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合同權利不能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存在一定人身信任關系的合同;雇
17、用人對受雇人的債權;委托人對受托人的債權等。(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2、合同權利不能轉讓的限制233、合同權利轉讓的程序(1)通知。即合同權利轉讓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這是針對以批準、登記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而言。 24(三)合同義務的轉移1、義務轉移的概念義務轉移是指合同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2、義務轉移的程序(1)經債權人同意。債權轉讓只是通知,不需同意,因債權轉讓不會增加債務人的義務。而債務轉移涉及受讓人的資信問
18、題。(2)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25(四)合同的概括轉移1、概念:合同的概括轉移是指合同中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移。2、種類 (1)約定的概括轉移約定的概括轉移需具備以下條件:A、需經對方同意B、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C、約定的概括轉移適用合同法對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的規定。(2)法定的概括轉移這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需要當事人協商的轉移。合同法第90條規定:A、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B、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26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9、(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情形1、概念:也叫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確立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2、情形: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27(二)合同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形式(1)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雙方的協議或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行為。(2)合同的解除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解除;二是法定解除。2、合同解除權的
20、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3、合同解除的程序(1)協商一致。(2)通知。(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28(三)債務的抵銷1、概念:債務抵銷是指在當事人相互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協議,在對等的前提下
21、,都不再履行債務的行為。2、種類(1)法定抵銷法定抵銷是指法律規定構成條件,當條件具備時,按照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的抵銷。(2)協議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協議抵銷的唯一條件就是“雙方協商一致”。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抵銷的,也不得抵銷。 29(四)提存1、提存的、情形(1)概念:提存是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使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制度。(2)適于提存的情形有: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程序:通
22、知。3、提存的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物的領?。鹤蕴岽嬷掌鹞迥陜炔恍惺固岽嫖餁w國家所有。30(五)債務的免除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部分或全部債權,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六)混同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自己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當然終止。31第六節 違約責任一、違約責任的概念、歸責原則及責任形式(一)概念違約責任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上,
23、合同法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只有遇到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一章規定了五種違約責任方式: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 32二、預期違約(一)預期違約的概念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二)預期違約的形式1、明示預期違約。即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也叫明示毀約。2、默示預期違約。(三)預期違約的后果當有預期違約行為發生的時候,法律賦予了相對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33三、繼續履行(一)適于繼續履行的情形1、金錢債務
24、的繼續履行。2、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二)適用繼續履行的限制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標的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查封、扣押。還有破產企業的債務等都不能履行。事實上不能履行是指標的物已經滅失、損毀等。還有如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出讓人又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進行了投資、經營等。2、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34四、采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
25、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35五、賠償損失(一)賠償損失的概念及適用條件賠償損失是指在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時候,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給對方賠償的行為。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是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只有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二)損失賠償額的確定1、完全賠償。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2、雙倍賠償。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時對消費者的賠償。3、約定賠償。當事人可以直接按照約定的方法確定賠償數額。 36六、支付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
26、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37七、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八、違約責任的免除(一)免責情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二)免責的程序1、及時通知即及時將自己遇到不可抗力 。2、提供證明即是否真正遇到不可抗力 。38九
27、、守約方的義務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39案例分析案例簡介2001年1月,甲、乙公司簽訂了一項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于當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辦理登記手續,乙公司則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萬元,第二期支付3千萬元,第三期則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時支付5千萬元。在簽訂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5千萬元。 9月1日,甲公司將房屋的鑰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
28、登記手續。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項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再付。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沒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甲公司則以乙公司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為由抗辯。40問題的提出 本案涉及到同時行使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和法律后果。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1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在本案從表面看,甲公司違背合同約定,未按期辦理房地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已構成違約;而乙公司也違背了
29、合同約定,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沒有付款,構成了履行遲延。但是,尚應考慮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辯權。 從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5千萬元,并無違約情形,甲公司并無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因此,其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對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項的支付與甲公司交付房屋并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應當同時履行。由于本案中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的買賣中出賣人除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之外,還應當完成產權移轉登記,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 盡管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房
30、屋的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買受人不能因出賣人的交付而獲得房產的所有權。因此,辦理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其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42合同法案例關于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案例簡介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價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電話,甲囑咐前來看望他的朋友丙說,“請幫我看管一下店,我馬上回來”。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盡快將西服賣給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來。后來丙見乙要走,于是答應代替甲出售該西服。雙方經過協商以1800元的價格出售給乙。甲打電話回來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價格被出售,覺得賣虧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構成表見代理為由予以拒絕,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甲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買賣合同。43問題的提出 本案涉及到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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