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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白山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三章供熱市場管理第四章供熱與用熱管理第五章熱費管理第六章供熱設施管理第七章應急保障與監督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范供熱市場秩序,保障熱用戶、供熱經營企業和熱源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渾江區、江源區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的單位及個人,適用本條例。各縣(市)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三條城市供熱工作應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優先發展清潔能源、集中供熱的原則。第四條供熱行政主管

2、部門負責城市供熱的組織協調及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對違反供熱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發展改革、財政、工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供熱工作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城市供熱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供熱經營企業規模化經營,提高供熱保障能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第七條供熱熱源應符合城市發展要求,污染物排放標準必須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

3、與城市總體規劃相統一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后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履行審批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的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履行規劃調整審批程序。第九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市、區城市供熱應重點發展熱電聯產供熱、核能供熱、大型清潔燃煤鍋爐供熱等方式,逐步取消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鼓勵使用電能、天然氣、生物質等清潔能源替代散燒煤炭供熱。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供熱工程(包括熱源廠工程、熱網

4、工程、熱交換站工程和區域鍋爐房等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并報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工程竣工后,應當組織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條新建房屋或既有房屋配套的供熱設施須接入建筑所在地集中供熱管網供熱;房屋所在地無集中供熱管網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供熱方式。新建房屋配套的供熱設施必須采用分戶控制方式。既有房屋的供熱設施未采用分戶控制方式的,應當在接入集中供熱管網前由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分戶控制改造。未采用分戶控制方式的,不允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新建建筑配套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

5、達到下列要求:(一)與供熱面積相適應;(二)實行分戶控制;(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制定的建筑節能要求和供熱系統節能標準;(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條新建房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驗收。供熱設施驗收合格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由具合格單。第十四條城市供熱應逐步實現智能化管理,穩步推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制度。新建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對既有建筑供熱系統,應當在建筑節能改造時,同步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供熱計量裝置在保修期內,由生產企業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

6、外,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更換。供、用熱雙方對熱計量數據的準確性發生爭議時,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十五條新建房屋、既有房屋接網用熱,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由熱經營企業收取,收費標準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新建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既有房屋由房屋產權單位(個人)繳納。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按計劃用于城市供熱設施建設,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三章供熱市場管理第十六條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批準的,不得從事熱經營活動。第十七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劃定的供熱區域和供熱

7、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式提供供熱服務。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區域、供熱方式。第十八條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法人資格;(二)有穩定、安全的熱源;(三)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標準的供熱設施、設備;(四)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九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制定事故搶修和應急處理預案;(二)向社會承諾并公布服務質量和標準,設置并公開報修、服務、投訴電話

8、,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三)在供暖期開始前應當做好準備工作,并在供熱設施注水前通知熱用戶;(四)建立并妥善保管熱用戶檔案;(五)對不明確的供熱管線應當進行探測;(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固定測溫點,并將測溫數據報供熱主管部門備案;(七)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供暖期;(八)每兩年至少向熱用戶提供一次室內供熱設施檢查服務,發現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熱用戶及時消除;(九)接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提供的供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條供熱經營企業需要退由或者部分退由供熱經營的,應當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的熱用戶、設施管護及熱

9、費等事宜做由妥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供暖期內或者熱用戶的用熱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供熱經營企業不得退由或者部分退由供熱經營。第二十一條熱源生產企業、供熱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變更手續。第四章供熱與用熱管理第二十二條本市供暖期為每年公歷的10月20日零時至次年的4月10日二十四時。豉勵供熱經營企業提前供熱、延期停熱。由現異常低溫情況,市、區人民政府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的,應給予熱源生產企業和供熱經營企業

10、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三條供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的格式與內容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熱用戶發生變更的,應當到供熱經營企業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未簽訂合同,供熱經營企業已經向熱用戶供熱一個以上供暖期的,視為熱用戶與供熱經營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系。第二十四條供暖期內,居民熱用戶室內主要房間(起居室、臥室)晝夜溫度不得低于20C,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第二十五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設置熱用戶室內溫度檢測點,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熱用戶室內溫度免費抽樣監測工作。熱用戶要求進行室內溫度測量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時

11、起十二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規范進行現場測溫,并為熱用戶由具真實的用戶室內溫度測量報告,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簽字。檢測熱用戶室內溫度時,應當以臥室、起居室(廳)或者其他部分的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一點四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測溫設備應當進行年檢,由技術監督部門由具監測報告,并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六熱用戶對供熱經營企業的溫度測量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測量;對測量結果仍有異議的,熱用戶有權自主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按照行業技術規范進行室內溫度測量。測量費用由委托方先行支付,待爭議解決后,由責任方承擔。第二十七條供暖期內,因供熱經營企業原因,導致熱用戶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12、,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采取改進措施。自告知時起48小時內仍未達到溫度標準的,居民熱用戶有權要求供熱經營企業按照以下退費標準退還熱費:(一)1820c(不含20C),退還日平均熱費額的30%;(二)1718c(不含18C),退還日平均熱費額的35%;(三)1617c(不含17C),退還日平均熱費額的40%;(四)1516c(不含16C),退還日平均熱費額的50%;(五)1415c(不含15C),退還日平均熱費額的60%;(六)1314c(不含14C),退還日平均熱費額的70%;(七)V1213c(不含13C),退還日平均熱費額的90%;(八)12C(含12C)以下,退還日平均熱費額的10

13、0%。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用房退費標準按居民熱用戶室溫標準下浮2C的標準執行。供熱經營企業推遲供熱或提前停止供熱的,按日雙倍退還日平均熱費,并依法追究供熱經營企業的責任。熱用戶與供熱經營企業達不成退費協議的,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達不成行政調解協議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第二十八條城市供熱管理實行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供熱質量保證金收取標準,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實際制定。供熱經營企業應當于供暖期前向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供熱質量保證金,由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用于發生熱用戶溫度不達標、供熱經營企業違規收費或者擅自停止供熱

14、等情況時對熱用戶的賠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儲蓄收益歸供熱經營企業所有。供暖期滿或者供熱經營企業退由供熱市場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質量保證金及利息返還供熱經營企業。供熱質量保證金扣繳后,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三十日內補齊。第二十九條熱用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房屋產權清楚,供熱設施獨立控制;(二)產權范圍內的供熱設施完備,符合技術規范及標準;(三)建筑物封閉保溫符合標準。第三十條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增加或瞞報用熱面積;(二)已辦理停熱或被供熱經營企業停熱,在停熱期間擅自打開鎖閉閥恢復供熱;(三)私自在供熱設施附近加設附屬設施或存放雜物,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室內外供熱設

15、施進行維護、管理;(四)擅自在原有供熱設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裝放水裝置,獲取供熱熱能、熱水;(五)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加裝水循環設施;(六)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其他熱用戶用熱質量的行為。第三十一條經第三方機構鑒定,因熱用戶原因,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供熱經營企業不承擔責任:(一)經熱用戶改造后,房屋墻體、門窗等建筑結構達不到保暖標準的;(二)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供暖設施以及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的;(三)室內存在供熱設施不足、環路敷設不均、隔熱層不達標、管路堵塞、填充層及面層過厚等不符合供熱要求的情況,供熱經營企業已經要求進行改造,熱用戶未予改造的;(四)擅自擴大用熱面積;(五)法律法規

16、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熱用戶可以申請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熱用戶應在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到供熱經營企業辦理停止或恢復整個供暖期的用熱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熱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一)非分戶控制供熱的;(二)新建住宅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情形。第五章熱費管理第三十三條熱價實行煤熱聯動機制。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煤炭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調整供熱價格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供熱成本監審,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用戶、供熱經營企業、熱源生產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并說明對聽證會各方面主要意見采納情況及

17、其理由。在作出定價決定后,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第三十四條熱用戶應當及時繳納熱費。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繳納熱費,對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當年熱費或者長期拖欠熱費的熱用戶,供熱經營企業可以停止供熱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因拖欠熱費被停止供熱的熱用戶,需要重新供熱時,須結清全部欠繳的熱費。供熱經營企業需要實施強制關栓的,應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可、熱用戶逾期未繳納熱費或者拒不繳納熱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第三十五條熱用戶因故需要停止整個供暖期用熱,須向供熱經營企業提交書面申請,并繳納基礎熱費(應交熱費的20%),并簽訂關栓協議。熱用戶不得部分或者局部停止供熱,多產權

18、連通熱用戶不得辦理部分停止用熱。已辦理停止用熱的用戶需要恢復供熱的,應向供熱經營企業提由中請,補交恢復供暖期間的熱費。在繳納基礎熱費后,申請恢復供熱的期限超過本年度供暖期限一半的,繳納剩余整個供暖期熱費;申請恢復供熱的期限不超過本年度供暖期限一半的,以實際供暖期限繳納剩余熱費。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收到熱用戶申請和補交熱費的次日恢復供熱。第三十六條購買房屋的熱用戶,應當及時與賣方到供熱經營企業變更供熱合同,結清欠繳熱費。住宅房屋改做經營性用房的,按房屋的實際用途繳納熱費。第三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供熱保障機制,設立供熱救助資金,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的

19、用熱。第六章供熱設施管理第三十八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發現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隱患。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供熱設施的義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損壞或者拆改、移動供熱設施;(二)擅自動用閥門、儀表、除污器等設施;(三)在供熱管道、閥門井、檢查井上進行建筑活動、上鎖或堆放物品,在層間設置門禁等行為;(四)向供熱閥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傾倒垃圾、殘液,堆放私人物品;(五)在供熱設施上懸桂標牌、標語或者其他物品;(六)在供熱設施保護區域范圍內進行建筑、挖掘、打樁、爆破等地上、地下施工作業;(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

20、為。第四十條居民熱用戶供熱設施保修期外的維修、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一)已實行分戶控制的,入戶閥門(含入戶閥門)外的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入戶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養護;(二)未實行分戶控制的,熱用戶建筑熱力入口閥門外(含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熱用戶建筑熱力入口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托維修;非居民熱用戶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以用地紅線為界,供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七章應急保障與監督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保障應對工作經費。第四十二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與保障供熱

21、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等,在供暖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應急備勤。第四十三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立即搶修,供熱經營企業應及時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可以邊施工邊辦理有關手續。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公安、交通運輸、城管、市政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因突發事件造成停熱八小時以上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熱用戶。由于供熱經營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停熱四十八小時以上,導致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應當給熱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第四十四條確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況緊急

22、條件下需要進入熱用戶室內實施搶修,熱用戶不能及時趕至搶修現場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和社區采取措施入室搶修。現場四方負責人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共同做好熱用戶相關財產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搶修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供熱經營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五條供熱經營企業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督促后仍無法改正的,經市、區人民政府同意,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經營企業對該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對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的,應當聽取被接管企業的陳述中辯,并在供熱范圍內公告。當地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社區、物

23、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應急接管。應急接管的具體辦法由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六條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熱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供熱經營企業經營活動、服務情況以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設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人。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配套建設供熱設施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侵權企業經濟損失的,應予以等額賠償。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供熱經營企業擅自變更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的供熱區域和供熱方式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供熱經營企業不履行義務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供熱經營企業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的,處以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供熱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適當調整其供熱經營區域;情節嚴重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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