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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索引1、 辦公飲用水如何進行稅務處理?2、 出租收入是否一次性繳納營業稅3、 發票認定的相關問題 4、 自然災害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嗎?5、 機打三聯發票是否都需要蓋發票章? 6、 經營租入房屋裝修費如何稅前扣除?7、 支付境外運輸費是否需代扣營業稅?8、 營業網點維修可否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攤銷?9、 未經批準的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嗎?10、 企業非正常財產損失如何進行稅務處理?11、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折舊能稅前扣除嗎?12、 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庫存商品是否視同銷售?13、 重復繳納印花稅如何處理?14、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為負數嗎?15、 用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16
2、、 保險費等福利費用可在稅前扣除嗎?17、 2010年1月份注冊成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應由誰管理?18、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如何確定?19、 國稅函文件的使用范圍 20、 取暖費、勞動保護和防暑降溫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21、 取得的租金應確認為哪一年的收入?22、 國外票據能否稅前列支?23、 基層稅務所有調取納稅人賬簿資料的權限嗎?24、 購進燈具是否可以抵扣?25、 收取對方損失賠償金,我方是否開具發票?26、 支付個人勞務費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27、 委托外單位印刷宣傳資料并用于對外發放推廣,是否繳納增值稅?28、 一次性簽訂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交印花稅?1、
3、 辦公飲用水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發布日期:2010年07月22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在桶裝水銷售公司購買的桶裝水,為職工工作時飲用,請問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職工辦公時的飲用水是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必須的,那么應該不屬于福利費的范疇。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為職工辦公提供飲用水而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因此,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
4、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2、 出租收入是否一次性繳納營業稅? 發布日期:2010年07月15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出租建筑物給承租人作寫字樓和酒店等,合同規定每個季度或者每月承租人支付租金給我公司,我公司按合同規定確認 收入。 有些承租人一次預交一年甚至二年的租金給我公司,我公司將承租人預交的租金作為預收款項,按合同規定確認收入(如果按季度收款,則每季度應收款額/3作為 月收入)并按收入交納營業稅。但是稅務局要求按照我公司收取的全部預收款一次交納營業稅。 請問,稅務局的做法是否正確?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
5、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鑒于你 公司已簽訂租賃合同,因此預收的租金符合預收款項定義,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所以當地稅務局要求你公司將收取的預收款一次性納營業 稅是正確的。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3、 發票認定的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2010年07月06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納稅人購取貨物,通過銀行結算,取得對方發票,后經稅務機關查詢,發現有以下幾種情況
6、:1、真票大頭小尾。2、借用他人發票或假發票。3、對方未在稅務機關登記。目前未有證據表明是虛假業務,按征管法及發票管理辦法可否稅前列支?如果不予列支可否認定偷稅? 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以上種情況均屬于納稅人取得不符合規定,不合法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項關于稅前扣除管理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
7、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因此,以上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 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若沒有證據表明納稅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不應認定為偷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4、 自然災害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嗎? 發布日期:2010年07月01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自然災害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嗎
8、?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4號)規定:“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 其它非正常損失。”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
9、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增值稅法規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因此,自然災害造成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
10、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5、 機打三聯發票是否都需要蓋發票章?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25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想問一下機打的三聯發票,記賬一聯是否用蓋發票章?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法規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機打的三聯發票都應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6、經營租入房
11、屋裝修費如何稅前扣除?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22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2009年經營租入房屋,租期為一年,發生裝修費20萬元(該房屋在出租方賬面價值為500萬元),請問該裝修費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如何處理(是否可全部計入2009年費用;按租賃期限平均攤銷;計入長期待攤費用不少于3年攤銷)?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三條(二)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 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依據企業所得稅
12、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7、支付境外運輸費是否需代扣營業稅?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23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境內企業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運輸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是否需由境內企業代扣代繳營業稅?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
13、9111號)規定: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 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
14、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根據上述規定,境外企業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貨物運輸勞務,不屬于不征收營業稅的范圍,境外企業應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境外企業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營業稅款;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稅款由境內企業在支付勞務款時代扣代繳。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8、營業網點維修可否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10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
15、內容:營業網點維修(裝修)沒有滿足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房屋原值50%的條件,是否要并入到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按3年攤銷?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修理支 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營業網點維修(裝修)支出,金額較大 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
16、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9、未經批準的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嗎?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08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的貸款公司及類似的投資公司等的對外借貸合同要不要繳納印花稅?如果不需繳納,那相對于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對外借貸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實不公平。 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的貸款 公司及類似的投資公司對
17、外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此類借款合同在受法律保護和人民銀行認可方面會存在一定的問題,因 此,兩者的公平性無法比較。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0、企業非正常財產損失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28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企業為電子產品制造工廠,產品更新換代快,在平時采購原材料后會發生多余呆滯的現象,企業生產出的產成品因市場變化 而發生的呆滯無法銷售,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進行報廢,請問 1.這種情況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所得稅非常損失的范圍? 2.根據增值
18、稅暫行條例,此損失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是否需要做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貴公司因產品更新換代造成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進行進項稅轉出。貴公司處理該材料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1、固定資產暫估入賬,折舊能稅前扣除嗎?
19、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28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2009年3月購入一臺設備,2009年4月正常投入使用,未取得發票,按合同金額暫估入賬,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在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我公司于2009年5月份計提折舊,請問,這種未取得發票按暫估金額所計 提的折舊,能稅前扣除嗎?另外,外購的原材料未取得發票,同樣按合同暫估入賬,其形成的成本也能稅前扣除嗎?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
20、定:“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因此,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按上述規定處理。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2、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庫存商品是否視同銷售?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27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企業注銷稅務登記,對企業的庫存商品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國家稅
21、務總局是否有明確文件規定,對企業庫存商品分配給股東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嗎?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的規 定:“(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因此,企業注銷時將庫存商品分配給投資者,應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3、重復繳納印花稅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21日 字
22、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為湖北外的路橋施工企業,于2009年6月獲得湖北省境內一條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并在9月份在注冊地(非湖北 省)辦理了外出經營許可證,依注冊地要求繳納了合同總計0.03%的印花稅計9.7萬余元,現在施工地稅務機關要求我方再次繳納印花稅(理由是印花稅應該 合同簽訂地繳納),對我方提供注冊地開具的印花稅票據不予承認受理,請問此問題如何獲得適當的解決?既然依相關法規印花稅應該在合同簽訂地繳納,注冊地為 何也有權征收?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
23、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根據現行印花稅條例規定,印花稅屬于特定行為稅,納稅人應于應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計算貼花。也就是說印花稅應于應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在書立或領受地計稅貼花。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4、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為負數嗎?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20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應納稅所得
24、額可以為負數嗎?是否必須大于或等于零?例如:納稅調整前所得為-500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多少?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中規定:“25.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為負數。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順序計算結果本行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您納稅調整前的所得要按國稅函20081081號文的規定 進行納稅調整,最后計算出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如
25、果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3行為負數,那么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應當填零。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5、用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20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是一家外資企業,2001年設立,2002年投產。2002-2008年稅后利潤合計有RMB5000萬元以上 (其中2007年前的稅后利潤4000萬元以上),一直沒有分配利潤。由于要新增一條生產線,2009年董事會決議用2002-2008年稅后利潤增加注 冊資本HKD150萬元。請問,我公司是否因增
26、資要交企業所得稅?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 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 取得的投資收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
27、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8、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將2002-2008年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部分,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用2008年的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部分,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6、保險費等福利費用可在稅前扣除嗎?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17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所得稅條例三十五條規定:投資者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扣除,但是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范圍中沒提到投資者。我想咨詢一下,投資者的具體范圍怎樣界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可以扣嗎?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
29、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 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 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因此,如果該投資者在本企業任職,企業為其發放工資薪金,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則貴公司以該投資人的工資為基數繳納
30、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7、2010年1月份注冊成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應由誰管理?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29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司是2010年1月份注冊成立的公司,主稅種是增值稅。控股股東占95%股份,均為貨幣投資,控股股東所得稅在地稅申報。請問我們應該在國稅還是地稅辦理所得稅申報?依據文件時什么?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
31、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一、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
32、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一、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
33、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根據上述規定,貨幣投資占95%,2010年1月份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繳納增值稅的公司,如果不屬于國稅發2008120 號第一條第二款所列的企業,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應由國家稅務局管理。對屬于國稅發2008120號第一條第二款所列的企業,應按國稅發 200812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確定其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歸屬。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8、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金額如何確定?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22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1.、外幣為
34、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彌補虧損時,是否以稅務機關出具的以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中的本年度利潤總額(負數,人民幣為單位)為準? 、“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中的“所得”是收入還是應納稅所得額?是不是應該把收入,成本,費用等都換算 成人民幣填寫在納稅申報表上計算出人民幣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用美元的收入、成本、費用計算出美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把美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換算成人民 幣的應納稅所得額? 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1、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第
35、23行,負數)為準。2、應將收入、成本、費用等換算成人民幣填寫在納稅申報表上計算出人民幣的應納稅所得額。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19、國稅函文件的使用范圍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21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有一些國稅函是對個別省局請示的批復,臺頭對的是某個省局,請問這樣的函對其他省是否同樣適用?國稅總局的文件有幾類,效力有什么區別,怎樣區分適用地區?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稅務總局對某個下級機關的請示進行批復時,如果批復僅對個別單位
36、作出并且沒有抄送其他單位的,該批復僅對其主送單位和批復中提及的個別問題具有約束 力。如果該批復中涉及事項需要其他有關單位執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關單位,該批復對主送單位及被抄送單位均具有約束力。2、稅務總局的文件主要有:稅務總局令(規章)、國稅發、國稅函。稅務總局令屬于稅務部門規章,其效力及于全國(除港、澳、臺地區)。國稅發、國稅函屬于稅收規范性文件,具體適用地區根據主送單位、抄送單位確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20、取暖費、勞動保護和防暑降溫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14日 字體:【大】【中】
37、【小】 問題內容:我單位12月份按公司標準為職工報銷了一定比例的取暖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因費用跨難度(2009.10.152010.4.15)是否所得稅申報要按屬期納稅調整?另,勞動保護和防暑降溫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購實物和發現金有區別否? 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一)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并實際屬于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于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單位發放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38、歡迎您再次提問。21、取得的租金應確認為哪一年的收入? 發布日期:2010年03月26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2009年12月一次性收取所屬租賃期為2010年度的租金500萬元,該500萬元應確認為2009年度收入還是確認為2010年收入?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
39、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 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
40、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 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根據上述規定,您公司2009年12月一次性收取所屬租賃期為 2010年度的租金500萬元,應按照您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如果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為2009 年,則您取得的2010年度的租金500萬元應確認為2009年的收入;如果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為2010年,則您取得的2010年度的 租金500萬元應確認為2010年的收入。該項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限并未跨年度,因此不適用“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的規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
41、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22、國外票據能否稅前列支? 發布日期:2010年03月23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外籍人員回國時買了部分辦公用品帶回公司,我們折合人民幣后予以報銷,這部分費用能否列支?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
42、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境外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取得境外票據,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并在稅前列支。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
43、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3、基層稅務所有調取納稅人賬簿資料的權限嗎? 發布日期:2010年03月15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基層稅務所有調取納稅人賬簿資料的權限嗎?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
44、憑證和有關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 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 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 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所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檢
45、查納稅人賬簿資 料,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也可以將納稅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 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24、購進燈具是否可以抵扣?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19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為商場,現購進一大批日光燈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現有幾個問題咨詢; 1、請問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2、如正常營
46、業后購進同樣燈具用于維修和更換可以抵扣嗎 3、如果上述房屋是經營租賃的,開業時由我公司購進的燈具可以抵扣嗎? 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 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貴公司購進的日光燈屬于以建筑物或
47、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其進項稅不得抵扣。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25、收取對方損失賠償金,我方是否開具發票? 發布日期:2010年01月19日 字體:【大】【中】【小】 問題內容:我公司將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業加工,加工企業在加工過程中由于加工不當,產生很多不合格產品,給我公司造成損失,經兩 個公司協商后,加工企業答應賠償我公司所造成損失,我公司從應付其加工費中扣除,但對方公司要求我公司開具發票,請問我公司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 ,依據是什么?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
48、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根據上述規定,加工企業加工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貴公司通過協商收到的補償金,不是因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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