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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自媒體傳播中“避風港”規則的適用“知乎”是當前我國一個比較熱門的社會化網絡問答社區,是一個自媒體平臺,網友在這個平臺上對相關問題給出自己的答案。在自媒體時代,人人都可以創作,但創作的內容大不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中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不少“知乎”網友的答案具有較高的傳播價值,符合“作品”范疇,受著作權法保護。自2010年12月“知乎”以邀請制開放注冊(特別是2013年3月向公眾開放注冊)以來,“知乎”網友的作品屢次被未經授權的媒體轉發,而且大多沒有署名和稿費。“知乎”網友的遭遇只是我國自媒體傳播領

2、域的一個縮影,現實中,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濫用“避風港”規則,規避法律責任,而自媒體著作權人往往處于弱勢,這類現象值得關注。自媒體傳播中作品侵權糾紛不斷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圍,以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為目的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無需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很顯然,將“知乎”網友的作品原封不動地發表并向特定受眾傳播并不屬于合理使用。此外,通過免費抄襲“知乎”網友的作品獲取廣告收入,即將他人的作品用于商業目的,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屬于直接侵權。在2014年7月到11月間,“知乎”的幾名網

3、友接連發布了作品著作權被侵權的事實(見下表)。當這些網友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侵權,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后,只有華西都市網和百度百家在第一時間刪除了侵權內容,騰訊微信經過著作權人多次舉報才作出行動,健酷網則在輿論壓力下才把侵權內容刪除。事后,相關著作權人均未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在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方面,我國法律借鑒了“避風港”規則中“通知與移除”的程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作了規定。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責任的核心條件,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在知

4、道侵權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上述事件中,華西都市網、百度百家和健酷網就性質來說屬于內容發布者,它們對上傳內容有完全的控制權,并不適用“避風港”規則,當其發布的內容侵害他人權益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騰訊微信、新浪微博則屬于內容傳播者,它們為網友提供平臺,適用“避風港”規則。自媒體傳播中“避風港”規則濫用的原因“知乎”網友的遭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自媒體傳播領域存在的亂象,其成因涉及現行法律、網絡服務提供者和自媒體著作權人三方面。(一)我國現行法律無法滿足實踐需求就法理層面來說,首先,法律法規并未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和“應當知道”的判定標準,往往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其次,信息網絡傳播權

5、保護條例規定權利人應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但法律沒有對書面通知中關于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此外,“避風港”規則源于美國1998年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按照當時的技術發展水平,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對上傳的作品逐一審查。隨著信息技術與時俱進,網絡環境日益復雜,法律的不完善導致侵權者在技術層面有機可乘。(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只顧經濟利益,不尊重他人著作權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肆意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在版權問題上打“擦邊球”。如以“新聞搬運工”自居的“今日頭條”在2014年被推上版權糾紛的風口浪尖。作為新聞搜索網站,“今日頭條”對傳統媒體的內容進行整合,在自己的平臺上以鏈接形式對外

6、發布。依照我國法律,未經許可的復制和傳播行為都涉及侵權。“今日頭條”既沒有事先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也沒有事后向著作權人支付稿費。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今日頭條”不能以內容傳播者為由混淆視聽,逃避責任。(三)自媒體著作權人缺乏版權意識相對于傳統媒體來說,自媒體還未形成一套能被大多數用戶所熟悉的使用規則。在這種情況下,有的自媒體著作權人沒有認識到網絡作品與傳統媒體的作品一樣受到法律保護,沒有認識到網絡媒體著作權人與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人享有同樣的權利;部分“草根”著作權人更是以自己的作品被轉載、獲取關注為榮,并不在意被轉載的作品是否署名,是否注明出處。此外,當作品遭到侵權時,自媒體著作權人往往還面臨

7、舉證難、維權成本高、后續問題多等情況,難免有人打起“退堂鼓”,不能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自媒體傳播中“避風港”規則適用的建議“避風港”規則的本意是高效消除版權侵害,促成網絡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的合作共贏,這也符合自媒體時代“分享”的要義。如今,傳播速度和傳播效率當先,每個人都可能是著作權人,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自媒體傳播他人的作品。為防止“避風港”規則被濫用,應當有一些新的舉措。(一)在當前網絡技術發展的基礎上完善立法比如在使用“避風港”規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歸責的同時,嚴格限定其免責的范圍,細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權利,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和“應當知道”的判定標準,對匿名轉發等難

8、以找到出處的作品在法律對策上加以規范等。只有立法得到完善,自媒體時代的傳播才能更好地有法可依。(二)網絡服務提供者要建立自己的風險防范及侵權應對機以新浪微博、騰訊微信和“知乎”為例,新浪微博使用實名認證制度以應對自媒體平臺的匿名性,推出“微博管理員”來對平臺上的著作權侵權者進行技術處理。2014年8月,新浪微博推出“打賞”功能,粉絲在閱讀過博主發布的內容后可以選擇為其支付一定的“賞錢”,這能讓著作權人的作品更便捷地轉化為收益。騰訊公司出臺了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來限制微信用戶,其中包含多項與著作權相關的內容。2013年8月,騰訊公司推出微信公眾平臺數據統計功能,量化閱讀內容和用戶信息,后來這項功

9、能增加了終端機型統計、閱讀渠道統計等指標,為著作權侵權的取證提供了條件。但是,騰訊公司對侵權用戶一般采用封號的做法,其合理性有待商榷。“知乎”在“知乎”協議(草案)中對知識產權部分做了十項規定,為用戶提供“保留所有權利,禁止轉載”的選項。同時,“知乎”團隊針對原創作者推出系列電子書鹽,把被動維權轉換為主動獲取商業價值,也能彌補“知乎”網友作品被侵權的損失。合理的風險防范及侵權應對機制,不僅能夠維護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用戶雙方的權益,還能為彼此帶來更高的效益。(三)自媒體著作權人應創新維權思路1 .在自媒體平臺上發布作品時規范版權聲明。“知乎”網友GayScript在自己的專欄提出來一個版權聲明的模

10、板,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轉載行為作出限制,并依照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明確提出稿酬要求,任何以轉載或其他方式復制其原創回答的行為將被視為同意其版權聲明的要求,需向原作者支付稿酬。這個版權聲明一經推出,便得到了不少網友的響應,此后“知乎”網友在發表原創作品時就能在規范性上有所參考。附帶版權聲明后,如果有人未經作者允許就刊發其作品便會造成侵權。2 .建立便捷有效的維權途徑,做好防范,主動維權。如新浪微博用戶運營負責人劉新征提出微博自媒體作者版權保護計劃(草案),對創建維權組織和如何維權進行闡述,這可以看作未來自媒體作者維權的一個方向。“知乎”網友蘇菲則提出“維權代理人”的概念。代理人需要將授權人在“知乎”發表的作品在微信公眾平臺上進行搜索、定位,向存在非法轉載行為的公眾號提出交涉并索取稿費,同時該代理人也將在網上接受公開監督。在技術層面,“知乎”網友炎燎等自發制作了“微維網”(http:/wxfdb),該網站通過查詢、篩選、舉報/索要稿費三個步驟為自媒體作者反盜版提供援助。總之,“避風港”規則在侵害版權的事件中是用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歸責,而不是讓其免責。在自媒體時代,網絡服務平臺和自媒體人都應當提高版權意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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