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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風力發電場運行規程DL/T666 1999 所屬分類:企業運行管理規范 性質:強制性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文號:DL/T666 1999發布日期:1999-08-02實施日期:1999-10-011 范圍本規程規定了風力發電場設備和運行人員的要求,正常運行、維護的內容和方法及事故處理的原則和方法等。本規程適用于并網風力發電機組(以下簡稱風電機組)組成的總容量在1000kW及以上的、單機容量為100kW及以上定槳距或變槳距水平軸風電機組組成的風力發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垂直軸式風電機組組成的風電場或容量在1000kW以下的風電場可參照執行。2 引用標

2、準及參考文件GB/T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 GB/T15498-1995 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構成和要求 GL/T800-2001 電力行業標準編制規則 DL/T600-2001 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 GB142851993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 DL408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DL/T5721995 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 DL/T5961996 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DL/T620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SD 2921988 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運行規程(試行)3  &

3、#160; 職責3.1 運行管理部門是本規程的歸口管理部門。3.2 運行管理部門負責規程的制訂、修訂等工作。4   管理內容與要求4.1 對設備的基本要求4.1.1 風電機組:4.1.1.1 風電機組及其附屬設備:風電機組及其附屬設備均應有設備制造廠的金屬銘牌,應有風電場自己的名稱和編號,并標示在明顯位置。4.1.1.2 塔架和機艙:塔架應設攀登設施,中間應設休息平臺,攀登設施應有可靠的防止墜落的保護設施,以保證人身安全。機艙內部應有消音設施,并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塔架和機艙內部照明設備齊全,亮度滿足工作要求。塔架和機艙應滿足到防鹽霧腐蝕、防沙塵暴的要求,機艙、控制箱和筒式

4、塔架均應有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4.1.1.3 風輪:風輪應具有承受沙暴、煙霧侵襲的能力,并有防雷措施。4.1.1.4 制動系統:風電機組至少應具有兩種不同原理的能獨立有效制動的制動系統。4.1.1.5 調向系統:調向系統應設有自動解纜和扭纜保護裝置。在寒冷地區,測風裝置必須有防冰凍措施。4.1.1.6 控制系統:風電機組的控制系統應能監測以下主要數據并設有主要報警信號:1) 發電機溫度、有功與無功功率、電流、電壓、頻率、轉速、功率因數。2) 風輪轉速、變槳距角度。3) 齒輪箱油位與油溫。4) 液壓裝置油位與油壓。5) 制動剎車片溫度。6) 風速、風向、氣溫、氣壓。7) 機艙溫度、塔內控制箱溫度

5、。8) 機組振動超溫和控制剎車片磨損報警。4.1.1.7 發電機:發電機防護等級應能滿足防鹽霧、防沙塵暴的要求。濕度較大的地區應設有加熱裝置以防結露。發電機應裝有定子繞組測溫裝置和轉子測速裝置。4.1.1.8 齒輪箱:齒輪箱應有油位指示器和油溫傳感器,寒冷地區應有加熱油的裝置。4.1.2 其他要求:4.1.2.1 風電場的控制系統應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就地計算機控制系統;另一部分為主控室計算機控制系統。主控制室計算機應備有不間斷電源,主控制室與風電機組現場應有可靠的通信設備。4.1.2.2 風電場必須備有可靠的事故照明。4.1.2.3 處在雷區的風電場應有特殊的防雷保護措施。4.1.2.4

6、風電場與電網調度之間應保證有可靠的通信聯系。4.1.2.5 風電場內的架空配電線路、電力電纜、變壓器及其附屬設備、升壓變電站及防雷接地裝置等的要求應按“引用標準”中相應的標準執行。4.2 應具備的主要技術文件4.2.1 風電場每臺風電機組應有的技術檔案4.2.1.1 制造廠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和運行操作說明書、出廠試驗紀錄以及有關圖紙和系統圖。4.2.1.2 風電機組安裝記錄、現場調試記錄和驗收記錄以及竣工圖紙和資料。4.2.1.3 風電機組輸出功率與風速關系曲線(實際運行測試記錄)。4.2.1.4 風電機組事故和異常運行記錄。4.2.1.5 風電機組檢修和重大改進記錄。4.2.1.6 風電機組

7、運行記錄的主要內容有發電量、運行小時、故障停機時間、正常停機時間、維修停機時間等。4.2.2 風電場應有必要的規程制度4.2.2.1 規程制度包括安全工作規程、消防規程、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操作監護制度等。4.2.2.2 風電場的運行記錄包括日發電曲線、日風速變化曲線、日有功發電量、日無功發電量、日廠用電量。4.2.2.3 相關記錄包括運行日志,運行年、月、日報表,氣象記錄(風向、風速、氣溫、氣壓等),缺陷記錄、故障記錄、設備定期試驗記錄、培訓工作記錄等。4.3 對運行人員的基本要求4.3.1 風電場的運行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健康狀況符合上崗條件。4.

8、3.2 熟悉風電機組的工作原理及基本結構。4.3.3 掌握計算機監控系統的使用方法。4.3.4 熟悉風電機組各種狀態信息,故障信號及故障類型,掌握判斷一般故障的原因和處理的方法。4.3.5 熟悉操作票、工作票的填寫以及“引用標準”中有關規程的基本內容。4.3.6 能統計計算容量系數、利用時數、故障率等。4.4 正常運行和維護4.4.1 風電機組在投入運行前應具備的條件:4.4.1.1 電源相序正確,三相電壓平衡。4.4.1.2 調向系統處于正常狀態,風速儀和風向標處于正常運行的狀態。4.4.1.3 制動和控制系統的液壓裝置的油壓和油位在規定范圍。4.4.1.4 齒輪箱油位和油溫在正常范圍。4.

9、4.1.5 各項保護裝置均在正確投入位置,且保護定值均與批準設定的值相符。4.4.1.6 控制電源處于接通位置。4.4.1.7 控制計算機顯示處于正常運行狀態。4.4.1.8 手動啟動前葉輪上應無結冰現象。4.4.1.9 在寒冷和潮濕地區,長期停用和新投入的風電機組在投入運行前應檢查絕緣,合格后才允許啟動。4.4.1.10 經維修的風電機組在啟動前,所有為檢修設立的各種安全措施應已拆除。4.4.2 風電機組的啟動和停機4.4.2.1 風電機組的啟動和停機有手動和自動兩種方式。4.4.2.2 風電機組應能自動啟動和停機。1) 風電機組的自動啟動:風電機組處于自動狀態,當風速達到啟動風速范圍時,風

10、電組按計算機程序自動啟動并入電網。2) 風電機組的自動停機:風電機組處于自動狀態,當風速超出正常運行范圍時,風電機組按計算機程序自動與電網解列、停機。4.4.2.3 風電機組的手動啟動和停機:1) 手動啟動和停機的四種操作方式:a) 主控室操作:在主控室操作計算機啟動鍵和停機鍵。b) 就地操作:斷開遙控操作開關,在風電機組的控制盤上,操作啟動或停機按鈕,操作后再合上遙控開關。c) 遠程操作:在遠程終端操作啟動鍵或停機鍵。d) 機艙上操作:在機艙的控制盤上操作啟動鍵或停機鍵,但機艙上操作僅限于調試時使用。2) 風電機組的手動啟動:當風速達到啟動風速范圍時,手動操作啟動鍵或按鈕,風電機組按計算機啟

11、動程序啟動和并網。3) 風電機組的手動停機:當風速超出正常運行范圍時,手動操作停機鍵或按鈕,風電機組按計算機停機程序與電網解列、停機。4.4.2.4 凡經手動停機操作后,須再按“啟動”按鈕,方能使風電機組進入自啟狀態。4.4.2.5 故障停機和緊急停機狀態下的手動啟動操作。風電機組在故障停機和緊急停機后,如故障已排除且具備啟動的條件,重新啟動前必須按“重置”或“復位”就地控制按鈕,方能按正常啟動操作方式進行啟動。4.4.3 風電場運行監視4.4.3.1 風電場運行人員每天應按時收聽和記錄當地天氣預報,做好風電場安全運行的事故預想和對策。4.4.3.2 運行人員每天應定時通過主控室計算機的屏幕監

12、視風電機組各項參數變化情況。4.4.3.3 運行人員應根據計算機顯示的風電機組參數,檢查分析各項參數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通過計算機屏幕對該機組進行連續監視,并根據變化情況做出必要處理,同時在運行日志上寫明原因,進行故障記錄與統計。4.4.4 風電場的定期巡視:運行人員應定期對風電機組、風電場測風裝置、升壓站、場內高壓配電線路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缺陷及時處理,并登記在缺陷記錄本上。4.4.4.1 檢查風電機組在運行中有無異常響聲、葉片運行狀態、調向系統動作是否正常,電纜有無絞纏情況。4.4.4.2 檢查風電機組各部分是否漏油。4.4.4.3 當氣候異常、機組非正常運行、或新設備投入運行時,需要

13、增加巡回檢查內容及次數。4.4.5 風電機組的檢查維護4.4.5.1 風電機組的定期登塔檢查維護應在手動“停機”狀態下進行。4.4.5.2 運行人員登塔檢查維護應不少于兩人,但不能同時登塔。運行人員登塔要使用安全帶、戴安全帽、穿安全鞋。零配件及工具必須單獨放在工具袋內,工具袋必須與安全繩聯結牢固,以防墜塔。4.4.5.3 檢查風電機組液壓系統和齒輪箱以及其他潤滑系統有無泄漏,油面、油溫是否正常,油面低于規定時要及時加油。4.4.5.4 對設備螺栓應定期檢查、緊固。4.4.5.5 對液壓系統、齒輪箱、潤滑系統應定期取油樣進行化驗分析,對軸承潤滑點定時注油。4.4.5.6 對爬梯、安全帽、照明設備

14、等安全設施應定期檢查。4.4.5.7 控制箱應保持清潔,定期進行清掃。4.4.5.8 對主控室計算機系統和通信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4.5 異常運行和事故處理4.5.1 風電場異常運行與事故處理基本要求4.5.1.1 當風電場設備出現異常運行或發生事故時,當班值長應組織運行人員盡快排除異常,恢復設備正常運行,處理情況記錄在運行日志上。4.5.1.2 事故發生時,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故不再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在事故原因查清前,運行人員應保護事故現場和損害的設備,特殊情況例外(如搶救人員生命)。如需立即進行搶修的,必須經領導同意。4.5.1.3 當事故發生在交接班過程中,應停止接班,交班人員

15、必須堅守崗位、處理事故,接班人員應在交班值長指揮下協助事故處理。事故處理告一段落后,交接雙方值長決定是否繼續交接班。4.5.1.4 事故處理完畢后,當班值長應將事故發生的經過和處理情況,如實記錄在交班簿上。事故發生后應根據計算機記錄,對保護、信號及自動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并寫出書面報告,匯報上級領導。4.5.2 風電機組異常運行及故障處理4.5.2.1 對于標志機組有異常情況的報警信號,運行人員要根據報警信號提供的部位進行現場檢查和清理。1) 液壓裝置油位及齒輪箱油位偏低,應檢查液壓系統及齒輪箱有無泄漏,并及時加油恢復正常油面。2) 測風儀故障。風電機組顯示輸出功率與對應

16、風速有偏差時,檢查風速儀、風向儀的傳感器有無故障,如有故障則予以排除。3) 風電機組在運行中發現有異常聲音,應查明響聲部位,分析原因,并做出處理。4.5.2.2 風電機組在運行中發電機溫度、可控硅溫度、控制箱溫度、齒輪箱油溫、機械制動剎車片溫度超過規定值均會造成自動停機。運行人員應查明設備溫度上升原因,如檢查冷卻系統、剎車片間隙、剎車片溫度傳感器及變送回路。待故障排除后,才能再啟動風電機組。4.5.2.3 風電機組液壓控制系統油壓過低而自動停機的處理:運行人員應檢查油泵工作是否正常。如油壓不正常,應檢查油泵、油壓缸及有關閥門,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復機組自啟動。4.5.2.4 風電機組因調向故障而造

17、成自動停機的處理:運行人員應檢查調向機構電氣回路、偏航電動機與纏繞傳感器工作是否正常,電動機損壞應予更換,對于因纏繞傳感器故障致使電纜不能松線的應予以處理。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復自啟動。4.5.2.5 風電機組轉速超過極限或振動超過允許振幅而自動停機的處理:風電機組運行中,由于葉尖制動系統或變槳系統失靈會造成風電機組超速;機械不平衡,則造成風電機組振動超過極限值。以上情況發生均使風電機組安全停機,運行人員應檢查超速、振動的原因,經處理后,才允許重新啟動。4.5.2.6 當風電機組運行中發生系統斷電或線路開關跳閘的處理:當電網發生系統故障造成斷電或線路故障導致線路開關跳閘時,運行人員應檢查線路斷電或

18、跳閘原因(若逢夜間應首先恢復主控室用電),待系統恢復正常,則重新啟動機組并通過計算機并網。4.5.2.7 風電機組因異常需要立即進行停機操作的順序:a)    利用主控室計算機進行遙控停機。b)    當遙控停機無效時,則就地按正常停機按鈕停機。c)    當正常停機無效時,使用緊急停機按鈕停機。d)    仍然無效時,拉開風電機組主開關或連接此臺機組的線路斷路器。4.5.3 風電場事故處理4.5.3.1 發生下列事故之一者,風電機組應立即停機處理:a)    葉片處于不正常位置或相互位置與正常運行狀態不符時;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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