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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1z302010 掌握要約與承諾的有效條件和合同的一般條款1z302011 要約與承諾的有效條件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與承諾,是當事人訂立合同必經的程序,也即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一般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 (1)要約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內容具體確定;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束的,該數據電文迸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 要約撤回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約束力一般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才發生,要約未生效之前,要約人是可以撤回要約的。 要約撤銷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雖然生效后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考慮要
3、約人的利益,在不損害受要約人的前提下,要約是應該被允許撤銷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要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1)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發來的要約,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完全同意要約條款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 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
4、人作出。非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屬于承諾,而是一種要約。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是受要約人愿意接受要約的全部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諾是對要約的完全同意,也即對要約的無條件的接受。 承諾人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 3)承諾的方式、期限和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通知”的方式,是指承諾人以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明確告知要約人完全接受要約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行為”的方式,是指承諾人依照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條款能夠為要約人確認承諾人接受要約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
5、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到達。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實。承諾生效,是指承諾發生法律效力,也即承諾對承諾人和要約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承諾人作出有效的承諾,在事實上合同已經成立,已經成本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4)承諾撤回、超期和延誤 承諾可以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諾的撤回而損害要約人的利益,因此,承諾的撤回是有條件的,即撤回承
6、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生效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超期,也即承諾的遲到,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而發出的承諾。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以承認其效力,但必須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為如果不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受要約人也許會認為承諾并未生效或者視為自己發出了新要約而希望得到要約人的承諾。 承諾延誤 是指承諾人發出承諾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誤到達。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5)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和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 受要約人
7、對要約內容實質性變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是指受要約人在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方面以外,對原要約內容作出某些補充、限制和修改。如承諾中增加有建議性條款、說明性條款,以及在要約人的授權范圍內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
8、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1z302012 合同的一般條款 合同的一般條款,即合同的內容。是指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標的;標的; 數量;數量; 質量;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 1z3020l3 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失行為,致使預期的合同不成
9、立。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締約過失行為的出現,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洽商合同訂立的過程,也即雙方作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合同尚未成立。 2)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錯行為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錯行為 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包括主觀上的故意行為、過失行為而引發合同不成立。 3)締約人另一方受到實際損失締約人另一方受到實際損失 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條件,也即締約人一方基于對另一方的信賴,能夠訂立有效的合同,卻因對方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造成損失,有權依法得到保護,而追究對方的締約
10、過失責任。 4)締約當事人一方有過錯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締約當事人一方有過錯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1z302020 掌握有效合同的戌立要件及無效合同的認定與處理1z3o2o21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
1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1z302022 無效合同的認定與處理 (1)合同無效的概念 合同無效,是指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1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 1)合同中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 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2)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原因有二:一是這兩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的譴責性;二是這兩種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如果當
13、事人約定這種侵權行為可以免責,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剝奪了當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權利。 lz302030 掌握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辯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規定 1z302031 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定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就其實質來說,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 (2)合同履行的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2)遵循誠實信
14、用的原則)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3)合同履行中條款空缺的法律適用 1)合同條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約定有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處理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合同條款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以便于合同履行。然而,由于某些當事人因合同法律知識的欠缺,對事物認識上的錯誤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出現欠缺某些條款或者條款約定不明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法律規定允許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采取措施,補救合同條
15、款空缺的問題。2)協議補充、按照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協議補充,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沒能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該協議是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因而成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確定;或者按照人們在同樣的合同交易中通常或者采用的合同內容(即交易習慣)予以補充或者加以
16、確定。 3)合同內容不明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的法律適用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履行
17、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日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日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履行費用的負擔
18、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5)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合同履行中,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務法律關系并不因此而變更。 1)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即債務人本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而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原債權人的地位不變。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也被稱作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2)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19、債務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是指經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此種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依據法律規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1z302032抗辯權的規定(1)抗辯權的概念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異時履行抗辯權
20、。 (2)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只有在同一雙務合同中才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即“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的
21、債務同時到期時才可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另一方朱履行債務。 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倘若對方所負債務已經沒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實現時,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當事人可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3)異時履行抗辯權 異時履行抗辯權,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1)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是指在有履行順序的雙方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當履行的一方履行其義務,如果應當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應當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此時,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一方抗辯權應適用的條
22、件: 由同一雙方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2)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不安抗辯不安抗辯權權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有確
23、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不安抗辯權適用于雙務合同;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履行期限尚未截止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 法定不安抗辯權的目的: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結果是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一方,有權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中
24、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應當恢復履行合同,從而達到實現合同當事人權利的目的。因此,中止履行與終止合同不同,終止合同是指解除、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中止履行的義務和權利: 當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首先,通知義務,是指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當將中止履行的事實、理由以及恢復履行的條件及時通知對方;其次,當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在
25、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1z302033 代位權的規定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對于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代位權行使所產生的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也即該項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2)原債務人拒絕受領。在債務鏈中,如果原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拒絕受領時,則債權人有權代原債務人受領。但在
26、接受之后,應當將該財產交給原債務人,而不能直接獨占財產。然后,再由原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債務。如原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1z302034 撤銷權的規定撤銷權的規定 (1)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行為將會危害自身的債權實現時,可以的行為將會危害自身的債權實現時,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銷權,以保障合同中約定
27、的行使法定的撤銷權,以保障合同中約定的合法權益。合法權益。(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的行為。因行使撤銷權而取得的財產價值應與債權人的債權價值相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發生的
28、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即為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也就是法律規定撤銷權于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法律規定一方面賦予債權人一定的撤銷權,以保護其債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對其行使時間上的限制,即規定除斥期間,其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狀態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1z302041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
29、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2)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要素。一般來說,構成法律責任或違約責任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即主觀要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件和客觀要件。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與侵權的民事責任以及刑事法律責任或行政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對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對方承擔責任方承擔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違約責任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責。至于締約過失、無效合同或者
30、可撤銷合同,則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一方向受損害方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1z302042 違約責任的形式 (1)當事人違約及違約責任的法律規定 (2)當事人違約行為形態的表現形式 當事人違約行為形態,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義務的違約形態。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不適當履行,是指包括不履行以外的一切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3)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1)繼續實際履行 繼續實際履行,是指違約當事人不論
31、是否已經承擔賠償損失或者違約金的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的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的;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 根據此條的規定,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法律規定了限制性條件,對于具有這些情形的當事人不得請求實際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是指當事人違反
32、合同的事實發生后,為防止損失發生或者擴大,而由違反合同行為人依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采取的修理、更換、重新制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補充數量、特資處置等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者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土方因違反合同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予以補償的法律責任。 (4)關于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 1)當事人以明示或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也即當事人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是指當事人
33、一方通過自己的行為使對方有確切的證據預見到其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上述兩種違約行為是發生于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因此,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承擔違約責任 支付價款或報酬是以給付貨幣形式履行的債務,一是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即繼續履行;二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逾期利息。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點、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違約責
34、任。 4)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在繼續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債務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當事人違約承擔責任的賠償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
35、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違約金及損失賠償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違約金的根本屬性是其制裁性,此外還具有補償性。 賠償金,也即約定賠償額,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先約定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向
36、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約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的金錢或者約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 7)定金擔保的法律規定)定金擔保的法律規定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
37、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款。 當事人只能在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中選擇一種方當事人只能在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中選擇一種方式式。 8)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相對人的減損義務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非違約方減損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就不享有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還
38、規定,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此項規定是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的。 9)當事人雙方相互違約的責任承擔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0)當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而違約的責任承擔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法律規定或者依據約定解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另一獨立的法律關系,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另行解決。 11)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受損害方的權益保護選擇權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
39、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都是民事責任,但二者在許多方面都有不同,其中最大的區別在于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或者認可的應盡的注意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1z302043 免責規定 違約責任的免除,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之間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時,依法可以免除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不可抗力及其構成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
40、、對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a發生在合同訂立生效之后; b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均不能預見的。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事件,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 c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 d不可抗力事件是非由任何一方的過失行為引起的客觀事件。 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圍一般包括以下兩大類:一類是自然事件,如水災、火災、地震、瘟疫等;另一類是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暴亂、武裝沖突、罷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為等。2)不可抗力與免責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
41、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對于不可抗力發生在遲延履行期間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免除責任。因為,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合同義務,如果不是遲延履行,就不會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義務 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及時通知對方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證明提供證明,及時通知對方,這是當事人的首要義務,目的在于避免給對方造成更大的損失,如果由于當事人通知不及時,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擴大,則對擴大的損失不應當免除責任。 1z302050 掌握合同的形式、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附條件、附
42、期限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規定 1z302051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內容、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內容、條款經過協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體方式條款經過協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體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火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合同書,是指記載合同內容的文書是指記載合同內容的文書,合同
43、書有標準合同書與非標準合同書之分。 1z302052 可撤銷合同 (1)當事人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合同的概念 當事人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2)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的法律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44、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行為。 顯失公平,是當事人一方處于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為。 當事人一方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 (3)撤銷權消滅 1)撤銷權消滅的概念。撤銷權消滅,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原享有的撤銷權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現,而使其撤銷權喪失的法律事實。2)撤銷權消滅的法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
45、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3)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合同當事人一方行使撤銷權時,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1年年內行使。這一年的期間在法律上稱作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后,權利歸于消滅。4)撤銷權的放棄。 撤銷權的放棄,是指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行為。撤銷權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的一項權利,對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法律事實真相如實了解后,有權按照“意思自治”原則,作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最終達到維護自身根本利益的目的。 (4)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的法律
46、效力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并不表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全部結束。 1)合同自始無效和部分無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自始無效。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即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即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宣告無宣告無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內容,合同的其他部分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內容,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仍然有效。2)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時,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時,不合同無效、被撤
47、銷或者終止時,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中關于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的效力具有相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的效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受合同無效、變更對的獨立性,不受合同無效、變更或者終止的影響。或者終止的影響。合同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合同變更或者合同終止并不必然導致合變更或者合同終止并不必然導致合同中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無效、變同中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無效、變更、終止。更、終止。 1z302053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
48、同一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簽訂的合同,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全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法律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法律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方能生效的合同。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方能生效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規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是有效的:下三種情況下是有效的: 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 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與其年齡、智力、精神
49、健康狀況相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此外,還應當注意相對人依法行使此外,還應當注意相對人依法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規定。催告權和撤銷權的規定。 2)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合同的效力待定。 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人代訂合同行為有效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
50、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時,才屬無效。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處分財產時,應當享有財產處分權,否則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1z302054 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為自已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
51、為條件己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1z302080 掌握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的規定 1z302061 合同的變更的規定 (1)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時,當事人依法經過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訂或調整所達成的協議。(2)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津還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期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
52、形式 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當事人變更有關合同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否則合同之變更不發生效力。(4)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對含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當事人對含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有效的合同變更,必須有明確的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新的合同關系。此種新的合同關系應當包括原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內容。 1z302062 合同的轉讓的規定 (1)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依法可以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利或
53、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合同轉讓分為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合同轉讓分為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2)債權人轉讓權利 1)債權轉讓的概念。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 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2)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
54、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債權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合同權利轉讓而處于不利地廣 位,債務人得以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亦得以對抗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 (3)債務人轉移義務 1)債務轉移的概念 債務轉移,是指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并經債權人同意,將其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或合同義務轉讓。 2)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
55、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的批準或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特定的合同的成立、生效要經過批準、登記,否則不得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因此,此類合同的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也須經過批準、登記。 4)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概念 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的法律行為。 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轉讓
56、合同轉讓,又稱合同承擔,是指當事人一方與他人訂立合同之后,又與第三人約定并經當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的義務。 5)合同當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債權債務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法人、其他組織合并引起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合并以后,其債權債務也隨之合并。 法人、其他組織分立引
57、起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是指一個法人、其他組織分立以后,其債權債務由分立以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務。 1z302063 合同終止的規定 (1)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終止是指因某種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權利義務客觀上不復存在。 (2)合同終止的原因 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債務相互抵 合同終止后的結算和清理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依照法律規
58、定,合同終止,是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此種債權債務關系的 lz302070 熟悉合同擔保的形式 擔保,是指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為了使合同能夠得到全面按約履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護措施。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形式有五種,即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z302071 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 (2)保證人 保證人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下列單位不可以做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
59、做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量;)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量;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60、(4)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保證。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 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責任范圍及保證期間 1)保證責任范圍 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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