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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5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1986年7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 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有利于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 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法。 (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
2、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三條 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由國務院公布。 第四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 ,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 其各
3、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九條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十條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 。國家計量
4、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第七條第七條 計量標準器具(簡稱計量標準,下同)的使用
5、,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計量檢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考核發證。無計量檢定證件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涉及本系統以外的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亦適用本細則。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防科學技術
6、工業委員會令 第4號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的量值準確一致,測量數據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制定本規定。(宗旨 和依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是指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含設計、試驗等,下同)生產、服務中實現產品量值準確一致、測量數據可靠的全部活動。(含義 )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簡稱國防科工委,下同)統一監督管理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在業務上接受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導。(
7、主管和關系) 第四條 國防科技工業面向社會的科研、生產、服務中的計量活動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國防科技工業面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計量認證。(規定)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五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實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七條 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是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軍工集團公司計量管理機構 第十條 軍工企業事業單位(含委屬各高校)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國防科工委批
8、準設置的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站,接受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國防科工委批準設置的區域校準實驗室,在業務上接受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站的指導。 第十四條 軍工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所承擔科研、生產和服務任務設置的計量技術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站和區域校準實驗室的指導。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國防最高計量標準器具,須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審查,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組織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的區域校準實驗室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國防科技工業的計量測試研究中心
9、、專業計量站和區域校準實驗室建立的校準裝置、測試系統,由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軍工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國防科技工業用于量值傳遞的有證標準物質,作為計量標準器具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國防科技工業建立的計量標準器具、校準裝置
10、、測試系統、以及用于產品性能評定、定型鑒定和保證安全的工作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實行計量檢定。其他用于產品科研、生產、服務的工作計量器具和專用測試設備,應按規定實行校準。經檢定或經校準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計量檢定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進行。國家未制定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的,按照國防科工委制定的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器具等級圖和計量檢定規程 進行。 第二十二條 計量器具的校準按照校準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技術機構的 計量檢定、校準人員,必須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其授
11、權的機構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武器裝備重點型號設置的型號計量師系統(或稱型號計量工作系統 ),負責重點型號計量保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組織建立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監督機制,對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生產、服務全過程的計量工作,按領域、分層次實施監督。 第三十八條 承擔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任務的人員,必須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資格。 計量保證計量保證 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含設計、試驗等)、生產、服務全過程中的計量保證 (掌握) 型號計量工作系統職責是:(了解) 一、提出型號研制過程中總體或
12、分系統對計量測試工作的要求; 二、根據型號總體或分系統的技術指標,提出計量測試的技術指標要求; 三、提出型號總體或分系統研制過程中需要研制的計量標準器具、校準裝置和專用測試設備的研究課題,并組織落實承擔單位及有關保障條件; 四、組織協調型號總體或分系統研制過程中的計量保障工作。 計量保證計量保證 第二十五條 型號研制單位的計量機構,根據型號計量師提出的計量測試技術指標,制定可行性論證方案,并組織實施。 型號試驗單位的計量機構,根據型號計量師提出的計量測試工作要求,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型號設計定型前,研制單位的計量機構應對定型組織批準的專用測試設備的 計量控制狀況和計量技術文件(包括計量
13、檢定規程、校準技術規范)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計量保證計量保證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型號試驗時,計量工作應列入型號的試驗大綱或試驗計劃;計量器具和專用測試設備進入試驗基地(靶場),必須進行計量檢查。 (研制、設計、試驗的基本要求) (熟悉) 計量保證計量保證 第三十條 產品的質量評定、成果鑒定前,必須經產品的研制和生產單位的計量機構進行計量審查,并對其測量方法的正確性和測量數據的可靠性簽署意見。 第三十一條 產品的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凡涉及產品技術指標量值的準確度及可信性,必須經技術能力滿足要求的計量機構簽署意見。 第三十二條 用于產品設計定型、生產定型、質量評定和成果鑒定的計量器具和專用測試
14、設備,必須經過檢定或校準,并在檢定或校準證書注明的有效期內使用。 (軍工產品計量保證的基本要求)(了解)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目的:為了加強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的監督、管理,保證量值傳遞與量值溯源準確可靠。(掌握) 范圍:用于量值傳遞的計量標準裝置和計量測試研究中心、計量專業站、區域校準實驗室建立的校準裝置、測試系統。用于量值傳遞的有證標準物質 。 (掌握)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第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國防最高計量標準,應向國防科工委授權的計量考核機構提出申請,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
15、批準,報國務院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核,考核合格頒發證書。 第八條 國防科技工業區域校準實驗室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經主管部門或軍工集團公司同意后,各國防科工委授權的計量考核機構提出申請,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批準后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頒發證書。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第九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合格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對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公布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目錄。 (以上是監督管理機構)(掌握)
16、 (考核的管理要求)(熟悉)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和計量檢定規程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檢定規程不能滿足國防科技工業特殊要求或者無國家計量檢定系統、檢定規程時,執行國防科工委組織制定的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器具等級圖和計量檢定規程。 第十四條 國防科技工業的最高計量標準,接受國家計量基準、標準的量值傳遞或直接進行國際、國內比對;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技術機構的其它計量標準器具的量值應溯源到國防科技工業最高計量標準。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校準裝置、測試系統的量值應能
17、溯源到相應的計量標準,對不能直接溯源的測試系統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加以驗證。 第十六條 計量標準器具應有嚴格的管理制度,應有使用和維護記錄,建立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 計量標準器具應由專人保管和維護,定期檢查其技術狀況,存放和使用環境條件應滿足計量檢定規程要求。使用、運輸時必須執行有關規定。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最高計量標準只用于檢定、校準。如果確需用于工程測試,應嚴格審批手續并保證其原技術性能不發生改變。 第十九條 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溯源與使用應接受相應計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檢定。 (考核、溯源與使用的管理要求) (熟悉)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
18、標準器具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計量標準器具在有效期內,需要 更換測量器具及配套設備的,應當辦理更換手續。 第二十二條 計量標準器具因故需暫停使用時,建立單位需提出暫停申請,由 原計量考核機構辦理暫停使用手續;恢復使用時應提出恢復使用申請,并由原計量考核機構辦理恢復使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計量標準器具的撤消,由原建立單位提出撤消申請,經原組織建立的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終止使用,并報 原考核機構備案。 (更換、撤消(暫停)和恢復的管理要求 ) (了解) 國防科技工業專用測試設備計量管理辦法 目的:為了加強對國防科技工業專用測試設備的計量管理,確保其技術
19、狀態、性能指標和量值受控,測量結果準確可靠。 (掌握) 第二條 國防科技工業專用測試設備是指,為保證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符合技術指標和性能要求 ,在科研、生產、服務過程中,用于 質量控制、性能評定、產品驗證而專門研制或配置的非通用測試設備。(內涵 ) (掌握) 第三條 專用測試設備的計量管理是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科研、生產、服務過程中對專用測試設備的監督、管理及校準等,必須遵守本辦法。 (適用范圍) (掌握) 國防科技工業專用測試設備計量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對專用測試設備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各軍
20、工集團公司負責本地區、部門(單位)專用測試設備計量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軍工企業事業單位(含委屬單位)的計量機構,依法對本單位的專用測試設備實施計量管理。 (監督管理機構) (掌握) 國防科技工業專用測試設備計量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專用測試設備的校準應按校準規范進行,其量值應能溯源到國防最高計量標準或國家計量基準、標準。 專用測試設備的量值在 無法向國防最高計量標準或國家計量基準、標準溯源的情況下,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校準: (一)同類設備進行比對或能力測試; (二)采用適當的標準物質(標準件); (三)采用經協商并在文件中明確規定的協議測量標準; (四)用比例測量法; (五)統
21、計方法; (六)其他公認的方法。 (溯源、校準管理要求)(熟悉)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是指由國防科工委組織研制、審批和分布的,用于國防科技工業量值傳遞和溯源特殊需要的標準物質。(內涵) 用途:滿足國防科技工業量值傳遞和溯源的特殊需要。 國防科技工業用于量值傳遞的有證標準物質,作為計量標準器具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 (適用范圍)(掌握)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是國家沒有的,是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科研、生產中所必需的 。 第五條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分為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二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 (熟悉)
22、第七條 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授權的部門 (單位)的計量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定級鑒定,聘請相關專業領域專業組成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鑒定委員會。 (監督管理機構)(掌握)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值方式: 1、由一個實驗室采用一種能溯源到基本量的測量不確定度已知的可靠測量方法定值; 2、由一個實驗室采用兩種或多種不同原理的測量不確定度已知的可靠測量方法定值; 3、由多個實驗室采用一種或多種不同原理的測量不確定度已知的可靠測量方法合作定值。 (二)定值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應具有國內最高水平。 (三)均勻性應符合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
23、術規范的要求。 (四)穩定性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包裝形式符合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的要求。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二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值方式: 1、用與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進行比較測量的方法定值; 2、用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值方式定值。 (二)測量不確定度未達到一級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的水平,但能滿足實際測量的要求。 (三)均勻性應符合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 (四)穩定性在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包裝形式符合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 (熟悉)(熟悉) 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國防專用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提交以下材料:提交
24、以下材料: (一)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鑒定申請書; (二)課題研究任務書; (三)研制報告(包括標準物質候選物的制備方法和制備工藝、均勻性和穩定性評定、定值結果及其評定等); (四)技術鑒定意見; (五)試用報告; (六)國內外同類標準物質主要技術指標的對照比較情況; (七)國防專用標準物質技術規范初稿; (八)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式樣; (九)申請定級鑒定的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實物樣品(必要時)。 (了解)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在計量檢定、校準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 職責: (一)嚴格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計量檢定規程、校
25、準規范和其他技術規范; (二)正確使用計量標準器具及相關測量設備,并負責維護、保養,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保證計量檢定、校準數據的準確和有關技術資料的完整; (四)維護計量檢定、校準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五)遵守保密規定,保護計量檢定委托方的技術秘密及其利益。 (掌握)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六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專(高中)以上或相當的文化程度; (二)熟悉計量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具有計量基礎理論和所從事的專業知識; (四)掌握所開展檢定、校準項目的操作技能,一般應具有一年以上本項目的
26、工作經歷。 (掌握)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第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各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站和區域校準實驗室 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授權的 計量考核機構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頒發計量檢定員證書。 第八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事業單位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計量主管部門 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頒發計量檢定員證書。 考核的內容包括計量基礎知識、所從事的計量專業和實際操作技能。 (熟悉)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承擔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
27、人員考核工作的主考人員,由考核機構從具備下列 條件的人員中聘任: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職稱; (二)從事主考專業計量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考核專業項目的檢定員證; (四)熟悉計量標準、計量檢定人員考核的有關規定; (五)有獨立分析處理計量技術和計量管理問題的能力。 (了解)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在下列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 獎勵: (一)在研究計量檢定、校準方法和技術手段,維護和改進關鍵測量設備工作中貢獻突出的; (二)在量值傳遞與溯源、國際國內比對、計量仲裁、產品驗收與索賠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在產品研制、生產、使用和型號計量保障工作中解決關鍵計量測試技術問題貢獻突出的。 (了解)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 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立即停止工作,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定和校準數據的; (二)因工作失誤,出具錯誤數據的; (三)工作失職造成計量標準器具失效、貴重儀器損壞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超過有效期的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校準的。 (了解) 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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