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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質量大檢查制度 一、每月十五、三十日組織一次全礦安全大檢查,由礦長組織,礦領導、各業務部門、區隊參加。參加檢查部門包括生產技術科、機電運輸科、通風科、安全質量科、調度室等,科室參加人數不得少于 2 人,各隊由隊長帶隊,按需要人數參加。 二、檢查形式:分系統檢查或分小組檢查。分系統檢查由各專業人員自查,分小組檢查由安全質量科將各專業人員分組,由組長領隊。參加檢查的人員 8: 30 在副井口集合,由安全質量科點名,缺一人罰款 100 元,遲到罰款 20 元(請假罰款 50元)。 三、各部門在 安全檢查過程中不得進行與安全檢查無關的其它(如承包驗收)工作,否則,對部門負責人罰款 50 元 /次。 四、所有檢查人員必須按規定路線及檢查內容進行嚴格檢查。否則,罰本區域檢查人員 20 元 /人。 五、安全質量科負責對各系統或小組的檢查情況進行復查。 六、各小組(系統)負責人在當天下午安全調度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對所查問題,除填報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月日安全隱患采集表,發放后相關部門必須按“五定”原則落實處理,并在當天安全辦公會后以書面材料報安質科。 七、查出的問題凡是違反礦有關制度的,如果責任方在現場解決 的,按規定數額的 50罰款;限期解決的按規定數額的100罰款;限期沒有解決的加倍罰款。 八、對未按規定時間完成整改的,由業務部門在下周一的調度會上進行通報并罰款。 九、對周一調度會上不通報上周四安全檢查問題完成情況的部門給予 100 元 /次的罰款。 十、分系統檢查時,凡查出的問題沒有按規定罰款,對該系統業務科長罰款 50 元。 十一、因檢查人員不負責任,在其檢查區域內存在的遺漏問題,被安全質量科或上級領導查出的,每次罰相關責任人 20元 /項。 十二、因檢查人員不負責任,檢查后一日內在其檢查區域內因檢查不到位發生重傷 人身事故或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的,對本區域相關專業檢查人員各罰款 500 元。 十三、本制度由礦長監督執行。 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質量處罰條例 一、采煤 (一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0-3000 元 1、炮采面出現冒頂事故(造成瓦斯超限加倍處罰); 2、工作面上、下順槽替棚出現堵塞巷道的冒頂事故。(造成瓦斯超限加倍處罰)。 (二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0 元 3、采面及安全出口高度或長度不 夠、不暢通 (特殊情況必須有專項措施 ); 4、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長度超過規定。 (三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200-300 元 5、采面備用柱 (經分析 )滿足不了生產要求; 6、從煤墻放煤; 7、采面煤墻端面距超過 400mm,梁端冒落高度超過 500mm; 8、采煤工作面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 (每欠 1MPa 加罰 50 元 ); 9、采面上、下順槽替棚后不打幫或迎頭不閉幫; 10、炮土儲存小于 200Kg(8 袋 ); 11、炮采面煤墻站柱不成直線; 12、炮采面與上順槽或下順槽出現臺階下沉超過 100 mm。 (四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 元 13、前部運輸機與轉載機彎曲段大于 20m; 14、前后運輸機與轉載機搭接不合理; 15、工作面上、下端頭使用大托子支護時,未成對使用; 16、型鋼工作面在 15m 以內采、放煤平行作業。 (五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 元 17、炮采面舍幫竄矸嚴重、煤墻不閉幫 ,元 /處; 18、工作面缺柱或單體柱漏液 ,元 /根; 19、工作面移溜時摘柱距離超過 15m(30 棚 ),元 /棚; 20、舍幫擋門不嚴, 10m 內支柱里進外出超過 150mm,元處; 21、液壓泵、泵箱放置不平穩 ,水平誤差超過 50mm。 (六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200-500 元 22、泵站沒有乳化液濃度測量儀或測量儀不能正常使用; 23、工作面沒有測量支柱和支架的壓力表或壓力表損壞; 24、支架漏液、竄液、倒架、擠架、錯差超限; 25、梁端冒高及端面距超限; 26、工作面舍幫提前摘柱; 27、工作面主副梁間距超限; 28、不按規范要求使用防倒鏈; 29、炮采面支架臺階下沉超過 50mm; 30、注液槍不按規定吊掛或亂扔亂放; 31、液壓管路漏液 ,元 /處; 32、采面各轉載點不安裝照明或照明不亮 ,元處; 33、工作面舍幫局部懸頂超過 10m 2(走向長 2m,傾斜長 5m)不處理; 34、支柱柱距超過規定; 35、支柱初撐力不符合規定; 36、支柱梁頭不抓幫; 37、炮采面上、下超前支護長度不夠; 38、工作面上下付巷不按規范要求打設超前支護; 39、工作面上下付巷高度不夠; 40、支柱迎山不照、拳腿及旋扭超標; 41、下付巷鋪設溜子靠上幫偏離巷道中心線小于 0.3m,元/m; 42、工作面煤墻、中排巷、舍幫支柱打 設時手把方向不一致或三閥注液孔方向不一致; 43、工作面底板不平、浮煤不與溜子底槽清平; 44、煤墻松軟 ,不及時閉幫出現片幫; (七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500 元 45、支架間煤矸清理不干凈或支架推桿與輸送機不連; 46、采面椽子、荊芭護頂數量不夠,椽子打設不均勻,間距誤差超過 50mm,荊芭搭接少于 100mm; 47、液壓管路及排水管不吊掛或吊掛不符合規范要求; 48、支架活柱、缸體及閥體煤塵積聚超標。 二、掘進 49、 掘進頭迎頭無措施施工、無 臨時支護出現冒頂的罰款1000 2000 元(造成瓦斯超限者加倍); (一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0 元 50、獨頭巷道外邊擴修 ,里邊掘進不停; 51、掘進期間設計有抽門位置的,沒有在抽門位置提棚 0.3m(同時不能低于原巷道頂梁)元 /處; 52、掘進頭不使用臨時支護或無防倒裝置。 (二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300 元 53、采區上車場沒有設計沉淀池; 54、炮掘貫通前 20m 未下貫通通知書; 55、掘進頭出現單擺棚; 56、 巖巷頭眼痕率達不到要求; 57、巖巷耙斗裝巖機缺腿 ,無欄桿或無防護罩 ,鋼絲繩斷絲超限; 58、巖巷積碴超過一個循環。 (三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300 元 59、炮土儲存量少于 100Kg(4 袋 ); 60、巖巷頭基礎不夠 ,砼配比不當造成噴層脫落,元 m; 61、空頂作業超過 0.3m(超過 0.5m 者加倍 ); 62、巖巷頭干打眼; 63、巖巷頭周邊眼間距不符合規定 ,元 /個; 64、巖巷頭耙裝機缺照明或照明不亮; 65、不按操作規程和噴漿順序操作 ,巷道表面凸凹超過 10mm m2,元處; 66、噴漿時不設置平線、立線 ,元 m; 67、巖巷噴漿摻料不使用量具、不按要求配比,元次; 68、巖巷復噴前不沖洗巷面,元次; 69、掘進頭不拉線或拉線不拉到迎頭,元 /棚; 70、錨噴巷道漏筋,元 /處; 71、掘進巷道沒有及時松幫卸壓造成支架變形嚴重或椽子折斷,元 /棚; 72、掘進頭空頂 (幫 )超過 1m 長 ,0.3m 高不擱架背實的 (對掘工、跟班隊長、班長、放炮員 ); 73、巖巷頭水溝滯后或不合格 ,元 /m; 74、掘進頭用工字鋼或 非金屬材料代替軌道(迎頭 20m 內不考核) ,元根; 75、雙向皮帶架子不平穩、不垂直底板,跑偏 ,元處; 76、巷道自然脫掉漿皮 (0.3 0.2 0.1m),元 /塊。 (四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 元 77、棚距超標 ,元 /棚; 78、迎山不照、拳腿及旋扭超過規定 ,元 /棚; 79、掘進頭缺撐桿、撐桿松動或不成直線 ,元 /根; 80、掘進頭巷道跑中、腰線超過 0.1m,元 /棚; 81、掘進頭巷高不夠 ,元 /棚; 82、掘進頭支架頂梁水平誤差超過規定 ,元 /棚; 83、掘進頭支架缺肩墊或棚口離合錯位超過規定 ,元 /棚; 84、掘進頭支架椽子數量不夠、不成直線,元 /棚; 85、 U 型鋼柱、梁搭接不合格 ,工字鋼梁掉齒,元 /棚; 86、掘進頭站柱不穿木鞋 ,元 /棚; 87、相鄰棚梁高低差超過規定、棚梁與腰線間距誤差超過50mm,元棚; 88、雙抗網不鋪展、聯網間距超過 150mm,不按兩圈三道要求打結,荊芭搭接少于 50mm,元處; 89、 U 型鋼卡蘭不緊、螺絲松動或不成直線 ,元個; 90、臨時軌道接頭不鋪道 木、接頭不平,軌道鋪設距巷中偏離風筒幫少于 0.3m,元 /處 /m; 91、溜子一側不沿巷中鋪設或不成直線,元 m; 92、耙裝機前端距迎頭距離超過 25m,元 m; 93、巖巷頭腰線標志線不按規范要求設置,元 m; 94、臺階不按規范要求施工或不合格,元 m; 95、巖巷頭不按規范要求打吊掛風筒眼,元個; 96、赤腳巷道,元 /m。 三、機電 (一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800-1200 元 97、副井提人期間檢修; 98、井下各排水陣地及 2 寸以上排水管路跑水、造成水 漫下山。 (二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0-1000 元 99、公司檢查發現失爆(對責任人); 100、皮帶運輸翁死機頭造成皮帶冒煙; 101、各種設備檢漏、煤電鉆綜合保護、電機綜合保護、過流、無壓釋放、儀表等安全保護失靈或甩掉不用。 (三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0 元 102、非電工人員 (檢查人員除外 )進入要害場所或操作電器設備; 103、防爆設備不經防爆人員檢查而下井,元臺; 104、帶電搬遷電器設備; 105、主提升絞車單人操作無人監護; 106、主 提升誤發信號; 107、溜子機頭所墊坑木不齊,坑木頭距幫(行人側)小于0.3m,元 /處; 108、巷道行人側需翻越皮帶處沒有設專用過橋,或從底皮帶下方通過的地方不設防護欄 ,元處; 109、電器設備接線室(腔)不整潔,衛生不符合要求 ,元處; 110、設備搭接處擋煤板不符合規范要求 ,元處; 111、強行上罐; 112、輸送機機頭或機尾缺點桿或點桿松動,元根; 113、副井在提人過程中出現緊急停車; 114、電器失爆(礦檢時對責任人)。 115、掘進面無風電閉鎖或風電閉鎖不 起作用。 (四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200 元 116、電工在無風區或微風區檢修設備; 117、帶電作業; 118、電器設備帶病運行或磨擦產生火花 ,元 /處; 119、開關、設備所用支架大于其四周輪廓 50mm 或開關用鐵絲吊掛、不放平穩、開關不上架、五小電器不上板或上板布局不合理、不整齊、間距不均勻、整個板不牢固; 120、備用設備不上架、零部件碼放不整齊,影響行人 ,元臺 .處; 121、停電作業不放電、不驗電、不掛地線; 122、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123、停電作業不掛停電牌或擅自拿掉停電作業牌; 124、井底或井口安全門不起作用; 125、接地系統不合格 ,元 /處; 126、皮帶缺托輥或損壞托輥不及時更換 ,元 /個; 127、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外殼有浮煤(巖)塵、油污 ,元臺; 128、電工下井不帶電工包或電工包內缺電器配件; 129、主排水壓閘門開泵或無故不使用高效鉆孔排水,元 /次; 130、刮板輸送機飄鏈,元 /m。 (五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 元 131、過流整定不合格 ,元 /處; 132、安裝皮帶時, 兩根鋼絲繩不平行, 高低差超過 50mm,元處; 133、吊繩與皮帶架不垂直,吊掛不成直線,角度誤差超過 1、直線誤差超過 50mm,元處; 134、吊掛繩頭末端 (3cm)不固定,元 /處; 135、皮帶拆卸后吊掛皮帶鐵絲或鋼絲繩不及時去掉,元 /處; 136、刮板輸送機連續缺損三個刮板,元 /處; 137、刮板輸送機槽子錯口,元 /處; 138、礦燈不完好 ,元 /盞; 139、接線工藝不符合規定,元 /處; 140、皮帶長輥、短輥、撐架位置誤差超過 50mm,元 處。 (六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 元 141、電纜落地或吊掛不合格 ,元 /m; 142、皮帶吊繩松動,元 /處。 四、運輸 (一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2000 元 143、斜坡跑車 (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處理 ); (二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0 元 144、乘坐皮帶(對單位加罰); 145、提物過卷、溜罐。 (三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0-1000 元 146、大巷扒、蹬、跳車或乘坐礦車、運料車等非載人工具和皮帶,主斜坡違章作業; 147、絞車鋼絲繩磨損超限不及時更換。 (四 )屬 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300 元 148、氣焊、氣割時,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送或氣焊、氣割時二者相距不足 5m; 149、在斜坡或大巷道軌上設置障礙物。 (五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200 元 150、缺皮帶過橋; 151、溜子缺點桿; 152.主斜坡不按“三固定四保險”作業 ,行車時聲光報警不齊全或不使用; 153、絞車安裝不牢固或缺點桿; 154、小斜坡超過 10m 無信號; 155、絞車安裝不經驗收而使用; 156、運輸設備不安裝信號而使用 ; 157、小斜坡放飛車 ; 158、斜坡運輸超掛車輛 ,元 /輛; 159、不按規定在大巷推車; 160、人力推車放飛車或腳蹬在車尾上; 161、運行礦車變形 ,爛箱爛底超過規定不能正常使用,元 /輛; 162、軌距超標造成車輛掉道; 163、主斜坡掛車不執行二人聯鎖; 164、小斜坡不使用“四保險”作業或安裝及完好情況不合規范要求; 165、運輸設備沒有護罩; 166、絞車坡行車時行人或行人時行車; 167、單開道岔不用夾板和螺絲固定,而用鐵絲固定 ,元處; 168、大巷過巷水溝不用鐵板蓋 ,元處。 (六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 元 169、輪罩無固定螺絲或松動、缺碰頭 ,元 /個; 170、上下山軌道巷底輥不齊全、不完好 ,元 /個; 171、軌道接頭處水平誤差超過規定 ,元 /處; 172、運料把鉤工不專職; 173、主要運輸巷軌道接頭內錯差大于 2mm,元處; 174、井下大小絞車不掛牌管理 ,元處。 (七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 元 175、礦車無托軸銷 ,元 /個; 176、軌道接頭無夾板或缺 螺絲 ,元 /處; 177、主要運輸巷軌道鋪設出現規格不一,枕間距、軌距、軌縫及水平誤差超過規定或連續三處以上出現瞎縫 ,元處; 178、軌枕質量及鋪設不符合要求或失效 ,元根; 179、道木不實, 道碴鋪設不符合規范要求, 粒度大于40mm,行人側不成直線 ,元 /處 /m; 180、大巷“五標”、“兩警”不齊全或不按規范要求制作 ,元 /塊; 181、大巷水溝內水位距水溝上沿不足 50mm,元 /m。 (八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 元 182、礦車軸蓋缺螺絲或軸承沒 有注油 ,元 /個。 五、通風 (一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0-1500 元 183、各風井主扇供風設備 10 分鐘內不能投運或倒風機。 (二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0-2000 元 184、破壞瓦斯監測設備、通風設施。(造成嚴重后果者加倍)。 (三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0 元 185、風機自動倒臺不起作用;(造成瓦斯超限者視情節加倍); 186、掘進面一次裝藥、分次放炮 (煤巷頭第一次放炮一個不響罰 50 元 ); 187、停風放炮; 188、非放炮員裝藥、放炮; 189、巷道冒頂堵塞風流 (不堵塞風流罰 300 元 ); 190、無措施排放瓦斯或瓦斯超限作業; 191、私自打掉風門; 192、私自揭開密閉; 193、竊取風門構件 (連鎖繩等 ); 194、拴、戧風門 ,過后不及時關閉風門或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195、私自掐開風筒; 196、探頭掛在新鮮風流中; 197、探頭用其它物品包住不能正常使用; 198、非探頭工調試探頭; 199、不設“雙風機、雙電 源”或不能自動倒臺使用的; 200、私自摘掉風筒,堵塞風筒,影響通風。 (四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 300-500 元 201、回采面結束不按規程規定時間及時密閉; 202、瓦斯電閉鎖不起作用; 203、局扇喝循環風; 204、掘進面無風電閉鎖或不起作用; 205、掘進面停風后未檢查瓦斯便送風; 206、超過 5m 擴散通風; 207、停工、停風巷道不設柵欄或警標; 208、謊報瓦斯檢查情況; 209、瓦斯檢查空班或漏檢; 210、 破壞密閉或柵欄; 211、撞壞風門,礦車、料車撞風門 (造成人員受傷者加倍處罰 ); 212、破壞通風巷道內的支架; 213、私自在風門墻上鉆孔打眼; 214、堵塞風筒或私自甩掉斷電儀; 215、瓦斯超限時不停電撤人; 216、不具備放炮條件 ,威逼、引誘放炮員違章放炮; 217、作業地點出現瞎炮 (丟炮 )不現場交接班; 218、拆卸防塵水管或破壞防塵設施; 219、通風設施設置時不掏槽或深度不夠 ,元處。 (五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300-1000 元 220、風筒斷開未處理繼續作業; 221、不帶便攜儀或不按規定懸掛; 222、打抬棚擠壓風筒; 223、風門前后 5m 范圍內堆放材料; 224、停風作業或停風后不撤人; 225、風門損壞不按時維修; 226、風門不安裝連鎖裝置或連鎖裝置不起作用,風門底皮子過長擠道或啃地板,造成風門開啟困難; 227、瓦斯監測儀懸掛位置、報警點、斷電點不符合要求; 228、局扇不設“三專、兩閉鎖”; 229、推車掛爛風筒; 230、 局扇安裝位置不合理、吸煤塵; 231、放明炮或糊炮; 232、囤炮不用水炮泥或封孔長度不符要求; 233、裝空心炮或用煤粉充填; 234、不按規定處理瞎炮; 235、高沼掘進面不使用 0.8m 短鉆桿打眼; 236、放炮不設警戒、撤人距離不夠; 237、炮線長度不夠、放炮母線不合格; 238、放炮員鑰匙不隨身攜帶; 239、掘進面炮眼間距、數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240、挪用隔爆水袋; 241、缺隔爆棚 ,沖刷巷道不用噴頭; 242.缺水幕及三 通閥門; 243.設置永久風門時,墻上不留電纜眼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 ,元 /處; 244、灑塵工不按規范要求對采面上下兩巷及掘進面沖刷煤塵(要求每天沖刷一次) ,元次。 245、私自挪用風筒; 246、風機缺消音器 ,風筒死彎 ,風筒花接; 247、風筒距迎頭距離超過規定; 248、放炮不執行“三聯鎖”換牌制度; 249、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 250、放炮后不按規程規定時間等待就強行進入; 251、便攜儀欠壓或誤差超過規程規定; 252、采面不執行卡口放炮; 253、放炮不按規定設置警戒或提前解除警戒; 254、掘進面沒有灑水軟管或長度不夠; 255、運輸機轉載點沒有灑塵裝置或不齊全; 256、風門前后地板硬化及刷白(包括密閉前后刷白)不符合規范要求 ,元處。 (六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 元 257、防塵管路三通閥口不朝上方 ,元處; 258、噴頭及水幕手輪安設不符合規范要求 ,元處。 (七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 元 259、風筒不平直、有破口 ,元 /處; 260、 監測儀表壞或主機與探頭不同步 ,元 /臺; 261、缺隔爆水袋或水量不足 ,元 /個; 262、水幕不合格或霧化不好 ,元 /處; 263、防塵水管漏水 ,元 /處 (以滴水成線為準 ); (八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 元 264、放炮炮眼封泥不滿 ,不使用水炮皮 ,元 /個; 265、裝藥時雷管腳線不扭結 ,元 /個; 266、放炮后落柱不及時升起便繼續放炮 ,元 /根; 267、防塵水管、壓風管不到位 ,元 /m; 268、風管、水管不按規范要求吊掛,使用木棍吊掛時, 木棍外露長度、吊掛間距及高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元 /米 /處; 269、吊掛開拓隊風筒的木棍外露長度超過規定 ,元 /處; 270、防塵、壓風管路不吊掛或吊掛不符合規范要求 ,元 /m。 (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0 元 271、炸藥、雷管亂扔亂放或私自存放炸藥、雷管的 ,元 /枚(節); 272、巷道不及時沖刷 ,煤塵堆積厚度超過 2mm,元 /m。 六、安全管理 (一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0-5000 元 273、沒有措施施工; 274、發生事故不及時匯報 ,隱瞞事 故或私自搬運傷員; 275、獨頭巷道、總回風巷道冒頂堵人。 (二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300-500 元 276、私自操作設備;(造成事故者視情節加倍); 277、運輸大巷或主斜坡不聽從指揮強行作業; 278、破壞井下各種標志; 279、井下吸煙或攜帶煙草、引火物品 (直至拘留 ); 280、運輸機內打單體柱或千斤頂; 281、工程項目不能按要求移交; 282、采掘面作業規程未貫徹便開工生產; 283、無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不按規程、要求施工(造成嚴重后果 者加倍); 284、井下焊割措施未經主管礦長批準; 285、皮帶機頭、機尾安放地杠處 5m 內支架不打撐桿; 286、皮帶機頭、機尾的地杠固定在“十頭”抬棚柱上; 287、用水沖機尾或溜子底槽 (罰隊長 10 元 ); 288、掘進面無計劃停電、停風; 289、由于破壞通風設施、進回風巷冒頂、材料雜物堵塞進回風巷等原因造成局扇喝循環風或串聯通風; 290、冒頂高度超過 1m 不擱架處理; 291、巷道內掛倒鏈不加固支架而作業; 292、大型設備用倒鏈 (絞車 )拉沒有專項措施; 293、在其他單位衛生區內丟放雜物、翻煤、翻矸或水,物料碼放不整齊; 294、違章人員不聽從檢查人員的勸阻,謾罵、毆打檢查人員 (嚴重者經分析根據情節另定罰款和追究責任 ); 295、付井提人或提料互相搶罐 ,不聽從把罐人員指揮; 296、皮溜、小絞車司機不站立開機; 297、井下拆卸礦燈; 298、炮線放完炮后不及時拆除; 299、工作面、掘進頭出大碴超過 300mm,每塊罰款 100 元 (堵塞流煤眼加倍 )。 (三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200-500 元 300、上班期間睡覺罰款 50 元(半躺半臥即視為睡覺); 301、物料碼放不整齊,衛生不合格; 302、無措施用皮帶、溜子運設備或其它材料 (對主要責任人、造成嚴重后果者加倍); 303、付井、大巷或主斜坡不聽從指揮強行作業(對單位正職處罰); 304、水淹皮帶機尾; 305、有意破壞信號造成失靈; 306、機頭、機尾不打點桿或固定不牢; 307、擴修巷道或擱架無措施,擱架人員無措施進入冒頂區(對主要責任人 ); 308、防冒頂材料不足(要求距工作地 點 10 米內,備用 杄 椽不少于 30 根,稍子不少于 4 捆,荊芭不少于 40 塊)進行巷道掘進、擴修; 309、巷道擴修不防護水管、電纜、皮帶、風筒; 310、無跟班負責人; 311、工作人員脫崗或在井下搞娛樂活動 (直至調離工作崗位或開除 ); 312、井下標志被破壞 ,所管單位 48 小時內沒有修好; 313、水溝、沉淀池清挖不及時; 314、料場材料碼放混亂、衛生不合格、無標志牌; 315、回收的礦工鋼或坑木不按規范要求碼放 ,元 /處; 316、過巷處的管線不按規范要求設置 ,元 /處; 317、機電硐室及運輸機頭沒有滅火器材; 318、反上、下罐籠; 319、付井、主斜坡、大巷人物混運; 320、上、下井擠罐、搶罐; 321、特殊工種無證或持無效證上崗; 322、抬棚擠壓電纜或信號線; 323、工具箱存放炸藥; 324、無炸藥箱或沒有上鎖,雷管箱不及時上鎖,箱子不合格; 325、下井不帶自救器或自救器不隨身攜帶; 326、防塵水管斷裂 4 小時內未處理; 327、檢查后 24 小時內出現事故或發現問題未及 時處理; 328、無入井證或使用過期入井證下井罰款 100 元; 329、井口周圍 20m 以內吸煙; 330、穿化纖衣服下井罰款 200 元,對井口把罐工罰 50 元; 331、酒后下井; 332、采掘工作面沒有安裝電話或電話距掘進頭超過規定; 333、采掘、巷修作業不注水或注水不合格; 334、巷道有淋水時不搭設隔水篷或所搭隔水篷和巷道形狀不相同 ,元 /處; 335、采掘、巷修作業不執行敲幫問頂; 336、其它違反煤礦“三大規程”的違章作業行為; 337、炸藥箱與電氣設備小于規定安全距 離; 338、井下丟失雷管或將雷管帶至平地 ,元 /個 (后者開除礦籍 ); 339、內、外環水倉同時投運,主井沉淀池同時投運。 (四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 元 340、未參加現場辦公或未向辦公領導請假; 341、采掘隊工人違章協助放炮員連線 ,元 /人; 342、各轉載點開機不開噴霧灑水造成煤塵飛揚 ,元 /次; 343、平地、井下工作場所不接受檢查 ,元 /次(違章時加倍); 344、衛生區內有糞便或故意亂丟雜物 ,元 /處; 345、限期整改問題未按期完成(對單位負責人) ,元 /項; 346、設備無標志牌或管理牌,標志牌或管理牌不及時更新與實際不符,元 /臺。 (五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100-200 元 347、現場辦公不到位; 348、按要求需帶便攜人員沒有帶便攜: 349、不按規定懸掛便攜: 350、缺照明或照明不亮,元 /盞; 351、井下設置安樂窩; 352、副井井口、井底把罐工提升前不搭好罐籠門。 (六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 元 353、現場辦公遲到,中途掉隊又歸隊; 354、漏幫漏頂、斷梁折柱,元 /處 .根; 355、各種記錄不合格 ,元 /處 (缺少 者加倍 ); 356、正常施工巷道掐斷懸掛風筒用的鐵絲 ,元 /m; 357、衛生責任區內胡寫亂畫 ,元 /處; 358、巷道衛生不合格 ,元 /m; 359、巷道內有坑木、椽子、荊笆等雜物 ,元 /根 .塊; 360、巷道底板不平整、凸凹不平超過 10mm,柱腳處有浮煤 ,元 /m; 361、煤 (巖 )巷掘進浮煤 (巖 )不按規范要求清理,皮帶巷有浮煤 (巖 ),底皮帶距地板高度小于 0.2m,元 /m; 362、臨時水溝及水槽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 ,元 /m; 363、巷道內所挺的 杄 椽 末端長短不一致 ,元 /根; 364、皮帶下面安設的水槽行人側不成直線 ,元 /m。 (七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 50 元 365、水溝蓋板爛、斷、缺、行人晃動或不成直線 ,元 /塊; 366、道釘浮離,元 /處; 367、不進行手指口述或手指口述不規范,每次罰款 10 50元; 注: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加倍處罰; 368、限期整改的隱患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完畢的; 369、違章當事人態度惡劣; 370、高沼工作面內違犯上述規定; 371、安檢人員違反本規定的; 372、經研究需要進行加罰 的; 373、重復出現的問題; 374、出現重大隱患、事故; 375、上級檢查時發現問題參照本條例罰款,并對被罰款者對照本條例加倍處罰。 其它: 376、個人罰款超過 500 元的,剩余罰款由個人所在單位承擔; 377、對罰款有爭議的,自接到罰款條 24 小時內找罰款單位及系統領導協調處理,超過規定時間罰款生效; 378、執行本條例不準超過規定的罰款數,罰款及處理意見必須在調度會上通報; 379、安檢人員有權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地方停頭、停面。 380、本條例沒有涉及內容,參考其它制度執行。 381、本條例由安檢科 監督執行。 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必須遵循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范進行操作,這是各工種職工進行生產活動的準則,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范操作,可有效提高效率和工程質量,避免違章作業,減少人身傷害、設備和財產損失,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為確保煤礦生產中的安全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從事井下工作的單位,其負責人應組織本單位職工認真學習本工種操作規程。每周集中組織學習一次,班前會上講具體的操作規程不少于 10 分鐘,并要求做好記錄,保持記錄清晰完整 ,以備檢查。凡不組織學習或記錄不全者罰單位負責人每次 20 元。 二、 各工種操作規程學習由礦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礦長負責對各井下單位員工學習和安全教育進行考核。 三、所有進入操作現場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無證者不得上崗,安檢科負責檢查,每發現一人次不經培訓無證上崗者,罰單位管理人員 50 元,并且不準本人上崗。 四、帶班長和班長到達現場后,兩人一起對工作地點、設備、各種材料進行檢查,消除不安全因素,發現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且不得干與處理隱患無關的工作。安全檢查員負責監督檢 查,發現不安全因素現場指導處理,對于不聽從安排、不處理隱患的施工人員,堅決按違章處理。 五、進入操作現場的職工,首先按照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的規定,對工作現場、工作設備及現場安全條件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操作,對于不檢查就直接施工的人員,帶班長、班長有權進行罰款甚至停止其作業。 六、各工種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操作,嚴禁違反操作規程或不按操作規程施工,每發現一次,按安全質量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七、帶班長和班長在施工過程中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巡回檢查,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對操 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制止。對于重點工作崗位要盯在現場,安檢員負責監督檢查,達不到上述要求,對帶班長和班長每次罰款 30 元。 八、安全檢查員負責對現場所有操作人員進行檢查,違反本制度的一經查出,按違章作業論處,安全檢查員不按規定進行檢查或走馬觀花式檢查而查不出問題的,一經發現對安檢員進行處罰。公司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安檢科科長負責對安檢員進行監督考核。 九、礦管理人員和有關職能科室有權對井下各地點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對于各單位連續兩次抽查或檢查出違反操作規程的,對單位負責人和隊管理人員進行 處罰,每次罰款 50 100元。 本制度由安檢科監督執行。 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一、礦井、區隊、班組都要建立安全責任目標,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安全意識,實現安全生產。 二、建立健全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安全技術審批、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三、負責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 四、各部門區隊堅持每周組織一次安全知識學習及安全教育活動。 五、建立健全安全監督體系,充分利用班組長、安全監督員等對各作業地點實行全程監督,徹底杜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六、礦井消滅死亡事故及一級非傷亡事故;區隊消滅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級非傷亡事故;班組消滅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個人無“三違”現象。 七、加強“一通三防”管理,礦井有效風量率達到 85%以上;采掘工程質量消滅不合格品;機電設備完好率達到 90%以上,杜絕電氣失爆。 本制度由安檢科監督執行。 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事故應急救援 制度 一、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當發生事故時,應根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規定,全權指揮事故的搶救和事后生產的恢復工作。 二、事故發生后首先組織搶救遇難人員及受傷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一切工作必須服從救援工作。 三、所有參加救援成員,必須熟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有關知識,聽從指揮,服從安排,統一行動,協助救護隊做好援助工作。 四、援助人員必須遵循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救援,遇到異情一時無法處理時,必須匯報指揮部,再采取措施。嚴禁個人隨意改變救援方 法或各行其是。 五、在組織事故救援的同時,應迅速查明所發生事故地點、范圍、性質、受威脅人員情況和事故的原因,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主管部門。 六、上報的內容必須清晰、完整、如實,數據準確,嚴禁弄虛作假,違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各有關部室負責人在接到事故救援的同時,必須各盡其責,積極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事故的援助工作,嚴禁推諉扯皮、敷衍了事。 八、本制度由總經理、安全礦長監督執行。 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傷亡事故和重大非傷亡事故管 理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發生后,負責人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調度室,調度室必須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安檢科和有關單位。 2、對發生的人身事故,責任單位未經調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搬運傷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 500 元,對責任人罰款 50 元。 3、接到事故匯報后,安檢科和業務部門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并做好記錄。 4、在事故分析前,安檢科要對事故進行初步調查,并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進行,否 則罰款 50 元。 5、輕傷事故和二級非傷亡事故,由安檢科組織分析,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人次不參加的對單位負責人罰款 30 元。 6、事故分析必須遵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過,責任劃分不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否則,對責任單位和安檢科負責人分別罰款 50 元,并重新組織分析。 7、隱瞞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 1000-5000 元(安全活動期間加倍處罰);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罰款 100 元;對知情不報的業務部門罰款 200 元,并對其負責人罰款 50 元;隱瞞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隊長進行撤職處理。 二、對造成責任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 1、發生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 12 萬元,全礦下浮 10%的工資。 2、發生重傷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 6 萬元,全礦下浮 3%的工資。 3、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包括斜坡跑車),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 2 萬元,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對責任單位罰款 1 萬元。 4、發生輕傷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 5000 元。 5、當月事故單位職工工資:采掘一線不低于 600 元,輔助單位不低于 500 元,平地單位不低于 400 元的情況下,事故罰款一次扣清。若罰款當月不能一次扣清,不足部分從隊儲 備工資中扣除。 三、凡發生一人次重傷事故或一級非傷亡事故(包括斜坡跑車),對有關責任人處罰如下: 1、對當班跟班隊長、班長或指定跟班負責人各罰款 500 元;對隊長罰款 300 元;對業務部門科長、分管副科長各罰款 200元;對系統礦長罰款 100 元;對主要責任人罰款 500 元;對重要責任人罰款 300 元。 2、斜坡跑車造成傷亡事故,按跑車和人身事故并罰。 四、發生一人死亡事故,對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處理辦法: 1、對事故責任人罰款 500 元。 2、對跟班隊長、班長和本隊指定的跟班負責人,各罰款 500元。 3、對所在區隊隊長罰 款 500 元,如果發生兩人死亡事故或兩人以上死亡事故,對發生事故的當班副隊長加倍處罰,對隊長罰款 1000 元。 4、對責任人所在區隊負責人、業務部門科長、分管副科長以及指定跟班負責人各罰款 500 元,并寫出書面檢查。對安檢科當班區域檢查員罰款 500 元,寫出檢查(如果本系統一年內出現二次人身事故或一次發生兩人死亡事故,對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指定跟班負責人罰款 1000 元;對第二次承擔責任的分管副科長罰款 1000 元;對安檢科當班區域檢查員罰款 500 元)。 5、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生產礦長當月工資 50%聯安全,全礦或 分管單位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取消當月 50%工資。發生一次輕傷減發 1000 元。 安全礦長月工資 100%聯安全,全礦或分管單位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取消當月工資;發生一次輕傷減發 1000 元。不累計考核。 發生 1 人死亡事故,隊長免職、業務科長免職,對安檢科科長罰款 2000 元。發生特大事故,相關責任人視責任大小給予相應處理。 五、如找不到責任人,視跟班班長為責任人;如沒有跟班班長,就視跟班隊長為責任人;如果均找不到,就視隊長為主要責任人。 六、上級的處理意見和本礦處理意見有沖突的就重執行,但不重復執行。 本制度由 安檢科監督執行。 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掛牌督查制度 一、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礦長全面負責,各系統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并組織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 二、安全隱患分為 A、 B、 C 三級, A 級為需要上報分公司和集團公司,由礦領導負責協調解決,總經理掛牌督辦; B 級由礦負責協調解決,分管副總經理掛牌督辦; C 為區隊直接解決的問題,有業務部室掛牌督辦。 三、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 災、水害和其它十類。 生產科負責采掘工作面、巷道維修方面頂板隱患的排查;通風科負責通風、瓦斯、煤塵、放炮、井下內因火災等方面安全隱患的排查;機電運輸科負責機電、運輸以及業務保安范圍內火災隱患的排查;技術科負責水害等安全隱患的排查;安全質量科負責組織各類安全隱患的排查。 四、安全隱患的排查與確認 1、每月組織二次安全隱患大排查 每月十五、三十日,由礦長組織各區隊及業務部門對全礦井范圍內安全隱患進行拉網式排查,由安全質量科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匯總,并填報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 限公司 月 日安全隱患采集表,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方案。對排查的重大隱患,建立隱患臺帳,并由安全質量科負責跟蹤處理。限期未整改者,對責任單位罰款 100 300 元,情節嚴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領導責任。 2、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 每周四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全面排查安全隱患。檢查要覆蓋全井下,深入每個生產崗位、每個生產環節,從嚴從細,不留死角。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必須立即進行停產整頓。對不能現場解決的問題,按“五定”原則,限期整改,跟蹤落實。 3、堅持系統安全自查 每周四上午現場檢查后,下午 由系統副礦長負責,組織對分管的系統進行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隱患分類后于當日下午 18 時前報安全質量科,以便督促落實解決。 4、每月底礦召開安全辦公會按級別和類別對本月安全隱患進行認定,并將 A 類安全隱患上報分公司安全部。 5、各系統礦長、業務部門科長要對每周排查情況全面負責,按時送交安全隱患排查報表,不按時送交的,每次罰業務部門科長 20 元。 6、安全隱患的整改堅持“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各業務部門負責落實分管范圍內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安全質量 科全面負責監督落實。 7、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要制定和實施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無措施不得生產。 8、各單位要認真整改安全隱患,因隱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認真分析確認事故責任者,并給予處分。 9、在安全隱患排查過程中,因責任問題發生分歧時,由礦領導研究裁定。 10、每月有安全礦長負責,按規定向有關部門上報安全隱患匯總及整改表,遲報或不報,每次罰款 50 元,被上級罰款的,由礦研究處理。 11、本制度由安全礦長監督執行。 鄭新新華(新密) 煤業有限公司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礦長全面負責,各系統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并組織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 二、安全隱患分為 A、 B、 C 三級, A 級為需要上報分公司和集團公司,由礦領導負責協調解決; B 級由礦負責協調解決; C為區隊直接解決的問題。 三、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十類。 生產科負責采掘工作面、巷道維修方面頂板隱患的排查;通風科負責通風、瓦斯、煤塵、放炮、井下內因火災等方面安全隱患的排查;機電運輸 科負責機電、運輸以及業務保安范圍內火災隱患的排查;技術科負責水害等安全隱患的排查;安全質量科負責組織各類安全隱患的排查。 四、安全隱患的排查與確認 1、每月組織二次安全隱患大排查 每月十五、三十日,由礦長組織各區隊及業務部門對全礦井范圍內安全隱患進行拉網式排查,由安全質量科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匯總,并填報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月 日安全隱患采集表,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方案。對排查的重大隱患,建立隱患臺帳,并由安全質量科負責跟蹤處理。限期未整改者,對責任單位罰款 100 300 元,情節嚴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領導責任。 2、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 每周四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全面排查安全隱患。檢查要覆蓋全井下,深入每個生產崗位、每個生產環節,從嚴從細,不留死角。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必須立即進行停產整頓。對不能現場解決的問題,按“五定”原則,限期整改,跟蹤落實。 3、堅持系統安全自查 每周四上午現場檢查后,下午由系統副礦長負責,組織對分管的系統進行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隱患分類后于當日下午 18 時前報安全質量科,以便督促落實解決。 4、每月底礦召開安全辦公會按級別和類別 對本月安全隱患進行認定,并將 A 類安全隱患上報分公司安全部。 5、各系統礦長、業務部門科長要對每周排查情況全面負責,按時送交安全隱患排查報表,不按時送交的,每次罰業務部門科長 20 元。 6、安全隱患的整改堅持“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各業務部門負責落實分管范圍內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安全質量科全面負責監督落實。 7、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要制定和實施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無措施不得生產。 8、各單位要認真整改安全隱患,因 隱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認真分析確認事故責任者,并給予處分。 9、在安全隱患排查過程中,因責任問題發生分歧時,由礦領導研究裁定。 10、每月有安全礦長負責,按規定向有關部門上報安全隱患匯總及整改表,遲報或不報,每次罰款 50 元,被上級罰款的,由礦研究處理。 11、本制度由安全礦長監督執行。 鄭新新華(新密)煤業有限公司 事故追查分析及匯報制度 一、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調度室及安檢科,由調度室通知值班領導和有關單位,否則按獎罰辦法 規定處理。 二、輕傷和二級以下非傷亡事故,由安檢科組織分析,各有關科、隊負責人和事故現場人員參加,不按時參加或每少一人對單位負責人罰款 50 元;重傷和二級非傷亡事故由系統礦長主持分析;死亡和一級非傷亡事故由礦長主持分析,堅決做到事故分析不過天。 三、接到事故匯報后(指重傷以上和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安檢科和相關業務部門要立即組織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并做好記錄,為事故分析做好準備,否則對責任人分別罰款 50元。 四、事故分析前,安檢科要對事故進行初步調查,并到事故現場勘察,以獲取反映事故真相的現場資料。任何 單位或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對不配合調查者罰款 50 元;需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的,由有關業務部門繪制,不按要求繪制的,對其業務部門負責人罰款 50 元。 五、召開事故分析會必須對現場相關人員進行詳細詢問,并做筆錄和履行簽章手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損、傷害程度,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必須納入安全技術措施或操作規程中進行落實。 六、事故分析必須遵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過、責任劃分不清未受到 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否則對責任單位和安檢科負責人罰款 50 元,并重新組織分析。 七、責任單位按分析會定的時間遞交事故報告和責任人的檢查,并必須經業務部門和系統領導審閱簽字后,交安檢科。拖延一天罰事故單位負責人 30 元,累計計算。 八、隱瞞事故、拖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拒不配合調查的,除按規定處罰外,視情節輕重對事故單位給予 1000-5000元罰款;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罰款 200 元;對知情不報的單位和其負責人分別給予 200 元和 50 元罰款。 九、井下不論發生輕、重傷事故,必須由帶班 礦長、隊長、班長立即向調度室、值班礦長、安全礦長匯報。調度室、安全礦長接到報告后,必須登記清發生事故的原因、地點、時間及應采取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十、一旦發生重傷、死亡事故,調度室、安全礦長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礦長、新密分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在 8小時內以書面材料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十一、每月由安檢科對礦井當月發生的各類事故按性質和處理情況做出統計報表,存檔并交有關領導審閱。 十二、本制度由安全礦長監督執行。 鄭新新華(新密)煤業 有限公司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礦質量達標工作,提高礦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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