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l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doc_第1頁
GBl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doc_第2頁
GBl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doc_第3頁
GBl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doc_第4頁
GBl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doc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8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 - 1 1 - - GBl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2006 年 6 月 22 日發布 2006 年 9 月 1 日實施 - - 1 1 - - 目 錄 前前 言言1 L.范圍范圍.- 1 - 2.規范性引用文件規范性引用文件- 1 - 3.術語和定義術語和定義- 2 - 4.總則總則- 3 - 5 露天部分露天部分- 7 - 5.1 基本規定.- 7 - 5.2 露天開采.- 9 - 5.3 運輸.- 13 - 5.4 水力開采和挖掘船開采.- 20 - 5.5 飾面石材開采.- 22 - 5.6 鹽類礦山開采.- 24 - 5.7 排土場.- 29 - 5.8 電氣安全.- 34 - 5.9 防排水和防滅火.- 38 - 6.地下部分地下部分- 39 - 6.1 礦山井巷.- 39 - 6.2 地下開采.- 46 - 6.3 運輸和提升.- 51 - 6.4 通風防塵.- 66 - 6.5 電氣設施.- 69 - 6.6 防排水.- 75 - 6.7 防火和滅火.- 77 - 7.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防治- 80 - 7.1 管理和監測.- 80 - 7.2 健康監護.- 82 - 1 1 前前 言言 本標準除 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 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 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 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 、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 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 1 條之外,其余規范性技術要素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 GBl 64231996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 、GBl64241996金屬 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本標準與 GBl6423 一 1996 和 GBl64241996 相比,主要作了 如下改變: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場、鹽類礦山、基本洪水頻率、設計洪水頻率、防跑車裝置、 陡幫開采、陡坡鐵路、礦井有效風量、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等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作業人員在井下滯留時間的規定(見 4.5); -曾加了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規定(見 4.7); 增加了陡坡鐵路運輸(見 5.3.1.15); 增加了分期開采和陡幫開采的有關內容(見 5.2.7.1、5.2.7.2); 增加了挖掘船開采的有關內容(見 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 增加了飾面石材開采(見 5.5); 增加了鹽類礦山開采(見 5.6); 增加了排土場的有關規定(見 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礦的規定(見 6.2.2.12,6.2.2.13); 增加了對作業場所噪聲的規定(見 7.1.9); 增加了健康監護(見 7.2)。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鋼集團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中鋼集 團馬鞍山礦山研究院、中國有色工程設計研究總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中冶集團鞍山冶金設計研究總院、 四川和邦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曉飛、項宏海、彭懷生、張興凱、劉育明、章林、王紅漢、汪 斌、安建英、謝良、田有連、徐京苑、岑元剛、孟建國、李明澤、杜尚杰 2 2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l64231996; GBl64241996。 - - 1 1 -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l.l.范圍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設計、建設和開采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職業危害 的管理與監測、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設計、建設和開采。 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的礦藏的開采。 本標準也不適用于石油、天然氣、礦泉水等液態或氣態礦藏的開采。 2.2.規范性引用文件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 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792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50131 額定電壓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GB50132 額定電壓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 第 2 部分:試驗方法 GB5748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2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3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4 固定式工業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723 1 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 GBl 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l2141 貨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 GBl4161 礦山安全標志 GBl6541 豎井罐籠提升信號系統安全技術要求 GBl6542 罐籠安全技術要求 GBl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50034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 - - 2 2 - - GB50070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 GB50086 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 GBT597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T8918 鋼絲繩 GBJl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213 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Zl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DIA08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JB8516 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安全要求 3.3.術語和定義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 metal and nonmetal 013encast mines 在地表開挖區通過剝離圍巖、表土或礫石,采出供建筑業、工業或加工業用的金屬或 非金屬礦物的采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2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豎井等作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業、工業或 加工業用的金屬或非金屬礦物的采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場 small quarry 年采剝總量不超過 500kt、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 50m 的山坡型采石場。 3.4 鹽類礦山 salt mines 指巖鹽、芒硝、天然堿、鉀鹽礦山。 3.5 基本洪水頻率 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個期限內,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頻率。 3.6 設計防洪頻率 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頻率基礎上確定的、作為工程設防依據的洪水頻率。 3.7 - - 3 3 - - 防跑車裝置 bull 斜井提升時,為防止墜車事故,安設在礦車上的叉形止車裝置和抓鉤,或裝在線路上 的阻車器和擋車欄。 3.8 排土場 dump 集中排放礦山剝離和掘進過程中產生的腐植表土、風化巖土、堅硬巖石及其混合物和 貧礦等的場所。 3.9 陡幫開采 openeast of steep slope 加陡露天礦剝巖工作幫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場要素、工藝方法、技術措施和采 剝程序的總稱。 3.10 陡坡鐵路 railway 0n steep slope bench 露天礦山采場內線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 40的鐵路。 3.11 礦井有效風量 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風地點的風量總和。 3.12 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 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steel rope 鋼絲繩的全部鋼絲破斷拉力總和與其所承受的載荷之比。 3.13 鋼絲繩靜防滑安全系數 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0f 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計算的提升裝置上鋼絲繩打滑時的鋼絲繩靜張力差與提升裝置鋼絲繩實際最 大靜張力差的比值。 3.14 鋼絲繩動防滑安全系數 dynam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lent ofsteelrope 提升系統加速或減速運行過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計算的提升裝置上鋼絲繩打滑時的鋼 絲繩張力差與提升裝置鋼絲繩實際最大動張力差的比值。 4.4.總則總則 4.1 礦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人員 安全生產責任制。 - - 4 4 - - 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 審批制度、危險源監控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辦 公會議制度等,嚴格執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 礦山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不低于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必要 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從事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適應現場工作 環境的人員擔任。 4.3 礦山企業應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 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處理;不能立 即處理的,應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4.4 礦山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 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 育和培訓合格的,不應上崗作業。 礦長應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 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接受 20h 的在職安全教育。 新進地下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于 72h 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 帶領工作至少 4 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新進露天礦山的作業人員,應接受不少于 40h 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 業。 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的培訓。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人礦前應進行安全教育,并有專人帶領。 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 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 4.5 除下列情況外,連續 24h 內,任何作業人員均不應在井下滯留或被強制滯留 8h 以上 (包括上、下井時間): 因事故或突發事件導致滯留時間延長; 作業人員為負責人、水泵工、信號工或緊急維修人員。 4.6 礦山企業的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根據其可能出現的事故模式, 設置相應的、符合 GBl4161 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應任意拆除或移 動安全警示標志。 設備的裸露轉動部分,應設防護罩或柵欄。 - - 5 5 - - 4.7 危險性較大的礦用產品,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礦山企業應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 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上述設備、設施和器材,不應毀壞或挪作他用,未經許可不應任意拆除。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 和鑒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 礦山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并 根據實際情況對預案及時進行修改。 礦山企業應使每個職工熟悉應急預案,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 4.9 礦山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經過安全條件論證及安全、職業危害評價。新 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 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工程概算。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出現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或停產 6 個月以上恢 復生產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4.10 新建礦山企業的辦公區、工業場地、生活區等地面建筑,應選在危崖、塌陷、洪水、 泥石流、崩落區、塵毒、污風影響范圍和爆破危險區之外。 4.11 礦山企業的地面工業建(構)筑物,應符合 GBJl6 的規定。 凡有人通過或工作的地點,建筑物均應設置安全進出口,并保持暢通。 需離地面 2m 以上操作設備或閥門時,應設置固定式平臺。采用鋼平臺時,應符合 GB40534 的規定。有跌落危險的平臺、通道、走梯、走臺等,均應設置護欄或扶手,并 有足夠的照明。欄桿的設置應遵守 GB40533 的規定,鋼直梯和鋼斜梯設置應遵守 GB40531、GB40532 的規定。通道、斜梯的寬度不宜小于 O.8m,直梯寬度不宜小于 O.6m。常用的斜梯,傾角應小于 45;不常用的斜梯,傾角應小于 60。 天橋、通道、斜梯踏板和平臺,應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鋼板、格柵板制作。 4.12 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 2m 以上(含 2m)的高處作業時,應佩帶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護 欄等防護設施。 高處作業時,不應拋擲物件,不應上下垂直方向雙層作業。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時,不應在露天進行起重和高處作業。 4.13 作業場所有墜人危險的鉆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均應加蓋或設柵 欄,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照明。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溝、坑、池的蓋板,應固定可靠,并滿 足承載要求。 4.14 礦山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設 施,并與當地消防部門建立聯系。 通往廠房、庫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消防通道,寬度應不小于 3.5m,盡頭式消防通道, - - 6 6 - - 應根據所選消防車型設置回車場或回車道。 4.15 露天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地形地質圖; 采剝工程年末圖; 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4.16 地下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礦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井上、井下對照圖; 中段平面圖; 通風系統圖; 提升運輸系統圖; 風、水管網系統圖; 充填系統圖; 井下通訊系統圖; 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井下避災路線圖。 圖中應正確標記: 已掘進巷道和計劃(年度)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數量; 采空區(包括已充填采空區)、廢棄井巷和計劃(年度)開采的采場(礦塊)的位置、 數量; 礦石運輸線路; 主要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水、排水等設備和設施的位置; 風流方向,人員安全撤離的路線和安全出口; 采空區及廢棄井巷的處理進度、方式、數量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 4.17 礦山企業應按照 GBll651 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規定,為作業人員配 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礦山作業場所的人員,應按規定佩 帶防護用品。 4.18 任何人不應酒后進入礦山作業場所;受酒精或麻醉劑影響的人員不應從事露天或井下 作業。不應將酒類飲料和麻醉劑帶入作業場所(醫療用麻醉劑除外)。 作業前應認真檢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發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應迅速撤 出危險區,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并報告礦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處理結果應記錄存檔。 地下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每個作業人員和其他下井人員出入礦井的登記和檢查制度。 人井人員應攜帶照明燈具。 - - 7 7 - - 419 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應編制 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并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該 費用應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應挪作他用。 4.20 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 材和設備。生產規模較小不必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 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4.21 礦山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 施迅速處理,并及時分析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事故發生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 5 5 露天部分露天部分 5.1 基本規定 5.1.1 小型露天采石場,除遵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 19 號小型露天采石場安 全生產暫行規定外,還應遵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5.1.2 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并堅持“采剝并舉,剝離先行” 的原則。 5.1.3 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巖)柱、掛幫礦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技術論證不應開采或 破壞。 5.1.4 采剝和排土作業,不應對深部開采或鄰近礦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潛在安全隱患。 露天礦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礦山,應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5.1.5 靠近礦山鐵路修筑建構筑物,跨越礦山鐵路、橫穿路基或橋涵架設電線和管道等, 以及臨時在礦山鐵路附近施工,均應事先征得礦山運輸和安全部門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 措施,經批準方可實施。 5.1.6 在礦山鐵路或道路兩側堆放物品時,應堆放穩固,且堆放物的邊緣與鐵路建筑接近 限界的距離,應不小于 O.75m;與道路路面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 1m(若道路有側溝,距側 溝外側,應不小于 O.5m)。 5.1.7 任何人不應擅自移動和毀壞礦山的測量基點;需要移動或報廢時,應經礦山地質測 量部門同意,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1.8 露天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配備專用載人車輛接送作業人員上下班: 從上下班人員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礦(或車間)主要作業場所,路程超過 3000m; 凹陷露天礦的垂直深度超過 lOOm; 山坡露天礦的垂直高差大于 150m。 采用提升設備運送人員時,應遵守本規程第 6 章的有關規定。 - - 8 8 - - 5.1.9 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露天礦邊界上 2m 范圍內,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樹木及其他植物、不穩固材料和巖石等,應予清除。露天 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厚度超過 2m 時,其傾角應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 因遇大霧、炮煙、塵霧和照明不良而影響能見度,或因暴風雨、雪或有雷擊危險不 能堅持正常生產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威脅人身安全時,人員應轉移到安全地點。 5.1.11 設備的走臺、梯子、地板以及人員通行和操作的場所,應保持整潔和通行安全。 不應在設備的頂棚存放雜物,并應及時清除上面的石塊。 5.1.12 露天采場應有人行通道,并應有安全標志和照明。 上、下臺階之間,可設帶扶手的梯子、臺階(踏步)或路塹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臨近 鐵路時,應在建筑接近限界處設置安全護欄。上、下臺階間的人行通道接近鐵路時,其邊 緣應離鐵路建筑接近限界 O.5m 以上;接近道路時,應設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 采掘、運輸、排土或其他設備,其主開關送電、停電或啟動設備時,應由操作人員 呼喚應答,確認無誤方可進行操作。 5.1.14 使用采掘、運輸、排土和其他機械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設備運轉時,不應對其轉動部分進行檢修、注油和清掃; 設備移動時,不應上下人員;在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地點,不應有人停留或通行; 終止作業時,應切斷動力電源,關閉水、氣閥門。 5.1.15 檢修設備,應在關閉啟動裝置、切斷動力電源和設備完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 并應對緊靠設備的運動部件和帶電器件設置護欄。在切斷電源處,電源開關應加鎖或設專 人監護,并應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5.1.16 露天采掘設備的供電電纜,應保持絕緣良好,應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 橫過道路、鐵路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5.1.17 電力驅動的鉆機、挖掘機和機車內,應備有完好的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工具和 器材等。停電、送電和移動電纜時,應按規定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 5.1.18 采掘、運輸等設備從架空電力線路下方通過時,其頂端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應 符合下列規定: 3kV 以下,應不小于 1.5m; 3kVlOkV,應不小于 2.Om; 高于 lOkV,應不小于 3.Om。 5.1.19 露天開采應優先采用濕式作業。產塵點和產塵設備,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5.1.20 深凹露天礦的采掘設備與礦用自卸汽車的司機駕駛室,應配備空氣調節裝置,不應 開窗作業。 5.1.2l 露天爆破作業應遵守 GB6722 的規定。爆破作業現場應設置堅固的人員避炮設施, - - 9 9 - - 其設置地點、結構及拆移時間,應在采掘計劃中規定,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1.22 爆破前,應將鉆機、挖掘機等移動設備開到安全地點,并切斷電源。 5.2 露天開采 5.2.1 臺階構成的安全要求 5.2.1.1 生產臺階高度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開采結束,并段后的臺階高度超過表 1 的規定時,應經過技術論證,在保證安全的前 提下,由設計確定。 表 1 生產臺階高度的確定 礦巖性質采掘作業方式臺階高度 松軟的巖土不爆破不大于機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堅硬穩固的礦巖機械鏟裝爆破 不大于機械的最大挖掘 高度的 1.5 倍 砂狀的礦巖不大于 1.8m 松軟的礦巖不大于 3Om 堅硬穩固的礦巖 人工開采 不大于 6Om 5.2.1.2 挖掘機或裝載機鏟裝時,爆堆高度應不大于機械最大挖掘高度的 1.5 倍。 5.2.1.3 非工作臺階最終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在設計中規定。 采礦和運輸設備、運輸線路、供電和通訊線路,應設置在工作平臺的穩定范圍內。 爆堆邊緣到準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于 2.5m;到窄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 小于 2.0m;到汽車道路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 lm。 5.2.2 穿孔作業 5.2.2.1 鉆機穩車時,應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 最小距離:臺車為 lm,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鉆機為 2.5m,松軟巖體為 3.5m。千斤 頂下不應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定。鉆機作業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 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鉆機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電鏟不應同時作業。鉆機長時間停 機,應切斷機上電源。 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于 45。 5.2.2.2 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臺車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 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 2m,牙輪鉆、潛孔鉆和鋼繩沖擊式鉆機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 最小距離為 3m。 5.2.2.3 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 15的坡面上行走; - - 1010 - - 如果坡度超過 15,應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行走時,司機應先鳴 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不應 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通過高、低壓線路時,應保 持足夠安全距離。鉆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的照明,夜間不應遠距離行 走。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5.2.2.4 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 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鉆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 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鉆機。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鉆架頂作業。不應 雙層作業。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5.2.2.5 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 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或停留。 5.2.3 鏟裝作業 5.2.3.1 挖掘機汽笛或警報器應完好。進行各種操作時,均應發出警告信號。夜間作業時, 車下及前后的所有信號、照明燈應完好。 5.2.3.2 挖掘機作業時,發現懸浮巖塊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將 設備開到安全地帶。 5.2.3.3 挖掘機作業時,懸臂和鏟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應有人停留。 5.2.3.4 運輸設備不應裝載過滿或裝載不均,也不應將巨大巖塊裝入車的一端,以免引起 翻車事故。 5.2.3.5 裝車時鏟斗不應壓碰汽車車幫,鏟斗卸礦高度應不超過 O.5m,以免震傷司機,砸 壞車輛。 5.2.3.6 不應用挖掘機鏟斗處理粘廂車輛。 5.2.3.7 兩臺以上的挖掘機在同一平臺上作業時,挖掘機的間距:汽車運輸時,應不小于 其最大挖掘半徑的 3 倍,且應不小于 50m;機車運輸時,應不小于二列列車的長度。 5.2.3.8 上、下臺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應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 的距離;在上部臺階邊緣 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的挖掘機,應超前下 部臺階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 3 倍的距 離,且不小于 50m。 5.2.3.9 挖掘機工作時,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臺階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 1m。 操作室所處的位置,應使操作人員危險性最小。 5.2.3.10 挖掘機應在作業平臺的穩定范圍內行走。挖掘機上下坡時,驅動軸應始終處于下 坡方向;鏟斗應空載,并下放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懸臂軸線應與行進方向一致。 5.2.3.11 挖掘機通過電纜、風水管、鐵路道口時,應采取保護電纜、風水管及鐵路道口的 措施;在松軟或泥濘的道路上行走,應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5.2.3.12 挖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時,鏟斗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裝車時,汽車司 - - 1111 - - 機不應停留在司機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 5.2.3.13 挖掘機運轉時,不應調整懸臂架的位置。 5.2.4 推土機作業 5.2.4.1 推土機在傾斜工作面上作業時,允許的最大作業坡度,應小于其技術性能所能達 到的坡度。 5.2.4.2 推土機作業時,刮板不應超出平臺邊緣。推土機距離平臺邊緣小于 5m 時,應低速 運行。推土機不應后退開向平臺邊緣。 5.2.4.3 推土機牽引車輛或其他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被牽引的車輛或設備,有制動系統,并有人操縱; 推土機的行走速度,不超過 5KM/H; 下坡牽引車輛或設備時,不用纜繩牽引; 有專人指揮。 5.2.4.4 推土機發動時,機體下面和近旁不應有人作業或逗留。推土機行走時,人員不應 站在推土機上或刮板架上。發動機運轉且刮板抬起時,司機不應離開駕駛室。 5.2.4.5 推土機的檢修、潤滑和調整,應在平整的地面上進行。檢查刮板時,應將其放穩 在墊板上,并關閉發動機。 任何人均不應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進行檢查。 5.2.5 采場塌陷和邊坡滑落的預防 5.2.5.1 開采境界內和最終邊坡鄰近地段的廢棄巷道、采空區和溶洞,應及時標在礦山平 面圖上,并隨著采掘作業的進行,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5.2.5.2 開采境界內的廢棄巷道、采空區和溶洞,應至少超前一個臺階進行處理。處理前 應編制施工方案,并報主管礦長審批。 5.2.5.3 對采場工作幫應每季度檢查一次,高陡邊幫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定區段在暴雨 過后應及時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處理。 5.2.5.4 鄰近最終邊坡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采用控制爆破減震; 應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平臺、清掃平臺、運輸平臺; 應保持臺階的安全坡面角,不應超挖坡底; 局部邊坡發生坍塌時,應及時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每個臺階采掘結束,均應及時清理平臺上的疏松巖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組織礦 有關部門驗收。 5.2.5.5 對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應定期進行安全穩定性檢查(雨季應加強),發現坍塌 或滑落征兆,應立即停止采剝作業,撤出人員和設備,查明原因,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 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 - - 1212 - - 5.2.5.6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巖層內傾于采場,且設計邊坡角大于巖層傾角; 有多組節理、裂隙空間組合結構面內傾采場; 有較大軟弱結構面切割邊坡、構成不穩定的潛在滑坡體的邊坡。 5.2.5.7 露天采場各作業水平上、下臺階之間的超前距離,應在設計中明確規定。不應從 下部不分臺階掏采。采剝工作面不應形成傘檐、空洞等。 5.2.5.8 邊坡浮石清除完畢之前,其下方不應生產;人員和設備不應在邊坡底部停留。 5.2.5.9 在境界外鄰近地區堆卸廢石時,應遵守設計規定,保證邊坡的穩固,防止滾石、 滑塌的危害。并且廢石場不應成為作用于邊坡的附加荷載。 5.2.5.10 邊坡監測系統設計,應根據最終邊坡的穩定類型、分區特點確定各區監測級別。 對邊坡應進行定點定期觀測,包括坡體表面和內部位移觀測、地下水位動態觀測、爆破震 動觀測等。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整理邊坡觀測資料,據以指導采場安全生產。對存在不穩 定因素的最終邊坡應長期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2.5.11 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的礦山,除應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 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還應每 5 年由有資質的 中介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 5.2.6 聯合開采 5.2.6.1 在地下開采的巖體移動范圍內(包括 1020m 保護帶),除非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 否則不應同時進行露天開采。 5.2.6.2 露天與地下同時開采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受地下開采影響地段的露天邊坡角,應根據影響程度適當減小; 露天與地下各采區間的回采順序,應在設計中予以規定,以免聯合開采時相互影 響。 5.2.6.3 露天與井下爆破相互影響時,不應同時爆破,且爆破前應通知對方撤出危險區內 的人員。 規模較大的爆破作業,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報主管礦長批準。 5.2.6.4 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區和礦柱的位置,繪制在礦 山平、剖面對照圖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區的處理方法,應在設計中確定。地下開采的塌陷 區范圍內,不應布置重要礦山工程。 5.2.6.5 露天開采轉地下開采時,對地下開采的上部邊界,應根據所選用的采礦方法,在 設計中確定境界安全頂柱的規格或巖石墊層的厚度。設計排水方案時,應考慮原露天坑的 截排水能力。選擇采礦方法時,應考慮邊坡穩定性和產生泥石流對地下開采的影響。 5.2.7 分期開采和陡幫開采 5.2.7.1 分期開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 - 1313 - - 安全平臺寬度應不小于 15m; 采用陡幫擴幫作業時,每隔 6090m 高度,應布置一個寬度不小于 20m 的接滾石平臺。 5.2.7.2 陡幫開采應遵守下列規定: 陡幫開采工藝的作業臺階,不應采用平行臺階的排間起爆方式,宜采用橫向起爆 方式; 爆區最后一排炮孔,孔位應成直線,并控制炮孔裝藥量,以利于為下一循環形成 規整的臨時非工作臺階; 在爆區邊緣部位形成臺階坡面處進行鏟裝時,應嚴格按計劃線鏟裝,以保證下一 循環形成規整的臨時非工作臺階; 爆破作業后,在陡幫開采作業區的坑線上和臨時非工作 臺階的運輸通道上,應及時處理爆碴中的危險石塊,汽車不應在未經處理的線路上運行; 上部采剝區段在第一采掘帶作業時,下部臨時幫上運輸線不應有運輸設備通過; 臨時非工作臺階作運輸通道時,其上部臨時非工作平臺的寬度應大于該臺階爆破 的旁沖距離; 臨時非工作臺階不作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能截住上一臺階爆破的滾石; 組合臺階作業區之間或組合臺階與采場下部作業區之間,應在空間上錯開,兩個 相鄰的組合臺階不應同時進行爆破;作業區超過 300m 時,應按設計規定執行。 5.3 運輸 5.3.1 鐵路運輸 5.3.1.1 礦山鐵路,應按規定設置避讓線和安全線;在適當地點設置制動檢查所,對列車 進行檢查試驗;設置甩掛、停放制動失靈的車輛所需的站線和設備應。 5.3.1.2 設在曲線上的牽出線,應有保證調車安全的良好了望條件。從 T 接線和調車牽出 線的鐵路中心線至有作業的一側路基面這緣的距離,應不小于 3.5m,窄軌鐵路的路肩寬度 應不小于 lm。 5.3.1.3 下列地段應設雙側護輪軌: 全長大于 lOm 或橋高大于 6m 的橋梁(包括立交橋)和路堤道口鋪砌的范圍內; 線路中心到跨線橋墩臺的距離小于 3m 的橋下線。 固定線和半固定線采用表 2 所列的最小曲線半徑時,應在曲線內側設單側護輪軌。 - - 1414 - - 表 2 最小曲線半徑 準軌鐵路窄軌鐵路 機車、車輛類型固定軸距,m 1.41.42.02.13.0 鐵路軌距,mm 線路名稱 一類 l二類三類 600 762,900762,900 最小曲線半徑,m 120120150306080 注:準軌鐵路電機車、車輛類型分類:一類為機車固定軸距26m、全軸距11m,礦 車固定軸距18m、全軸距11m;二類為機車固定軸距26m、全軸距16m,礦車固 定軸距18m、全軸距llm;三類為機車固定軸距 122m,全軸距13m。改建礦山 利用舊有機車固定軸距大于 26m,小于 3m 時,可參照二類的標準。 5.3.1.4 人流和車流的密度較大的鐵路與道路的交叉口,應立體交叉。平交道口應設在了 望條件良好、滿足規定的機車與汽車司機通視距離的線路上,站內不宜設平交道口。了望 條件較差或人(車)流密度較大的平交道口,應設自動道口信號裝置或設專人看守。 5.3.1.5 電氣化鐵路,應在道口處鐵路兩側設置限界架;在大橋及跨線橋跨越鐵路電網的 相應部位,應設安全柵網;跨線橋兩側,應設防止礦車落石的防護網。 5.3.1.6 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較大的橋隧建構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塌方、落石地 點,宜安設遮斷信號機,其位置距防護地點不小于 50m。在有暴風雨、霧、雪等不良氣候 條件的地區,或當遮斷信號機顯示距離不足 400m 時,還應在主體信號機前方 300m(窄軌鐵 路 150m)處,設預告信號機或復示信號機。 5.3.1.7 裝(卸)車線一般應設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 2.5(窄軌不大于 3)的坡道上;對有 滾動軸承的車輛,坡度應不大于 1.5。 特殊情況下,機車不摘鉤作業時,其裝卸線坡度:準軌,應不大于 10;窄軌,應不 大于 15。 鐵路線盡頭應設安全車擋與警示標志。 5.3.1.8 列車運行速度,由礦山具體確定,但應保證能在準軌鐵路 300m、窄軌鐵路 150m 的 制動距離內停車。 - - 1515 - - 5.3.1.9 同一調車線路,不應兩端同時進行調車。采取溜放方式調車時,應有相應的安全 制動措施。在運行區間內不準甩車。在站線坡度大于 2.5(滾動軸承車輛大于 1.5,窄 軌大于 3)的坡道上進行甩車作業時,應采取防溜措施。 5.3.1.10 列車通過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網路或跨線橋時,人員不應攀登機車、煤水車或 裝載敞車的頂部。電機車升起受電弓后,人員不應登上車頂或進入側走臺工作。 5.3.1.11 鐵路吊車作業時,應根據設備性能和線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輪或機車(列車)連 掛等安全措施。 5.3.1.12 窄軌人力推車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線路坡度 5以下時,前后兩車的間距應不小于 lOm;坡度大于 5時,間距應不 小于 30m;坡度大于 10時,不應人力推車: 在能夠自溜的線路上運行時,行車速度應不超過 3ms,并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 或制動措施。礦車進入彎道、道岔、站場和盡頭時,應減速緩行; 車輛上不應有人搭乘; 雙軌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駛的礦車間距,應不小于 O.7m。推車工不應在兩車道中間 行走。 5.3.1.13 窄軌自溜運輸,車輛的滑行速度應不超過 3ms。滑行速度 1.5ms 以下時,車 輛間距應不小于 20m 行速度超過 1.5ms 時,車輛間距應不小于 30m。 自溜運輸,沿線應按需要設減速器或阻車器等安全裝置。 5.3.1.14 發生故障的線路,應在故障區域兩端設停車信號,獨頭線路發生故障時,應在進 車端設停車信號;故障排除和停車信號撤除之前,列車不應在故障線路區域運行。 5.3.1.15 陡坡鐵路運輸應遵守以下規定: 線路坡度范圍不應超過 50;列車運行速度應不低于 15kmh,不高于 40kmh;線路建設等級應為固定式、半固定式; 線路平面的圓曲線半徑應不小于 250m;直線與圓曲線間應采用三次拋物線型緩和 曲線連接;緩和曲線的長度應不小于 30m,超高順坡率應不大于 3;圓曲線或夾直線最小 長度應不小于 30m(小于列車長度時設置護輪軌);豎曲線半徑應不小于 3000m; 最大坡度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坡度折減: 當曲線長度大于或等于列車長度時, i=600R(1) 當曲線長度小于列車長度時, i=10.5aL(2) 式中:i,曲線阻力所引起的坡度減緩值(); 尺曲線半徑,m; L坡段長度,m; - - 1616 - - a坡段長度內平面曲線偏角總和(); 縱斷面坡段長度應不小于 200m; 軌道類型應為次重型以上(軌型重量不小于 50kgm);混凝土軌枕、彈條扣件鋪 設參數應為 1760 根km 以上;道渣厚度應不小于 350mm; 線路應采用 25m 標準長度鋼軌,鋼軌接頭采用對接;軌距 1435mm,當曲線半徑為 300mR350m 時,曲線軌距應加寬 5mm;當曲線半徑為 250mR300m 時,曲線軌距應加寬 15mm;道床邊坡坡度應不大于 1:1.75; 每 25m 應鋪設 2 組防爬樁,應雙向安裝 8 對防爬器,應安裝 14 對軌撐; 150t 電機車牽引 60t 重礦車數量應不超過 8 輛;224t 電機車牽引 60t 重礦車數量 應不超過 12 輛。 5.3.2 道路運輸 5.3.2.1 深凹露天礦運輸礦(巖)石的汽車,應采取尾氣凈化措施。 5.3.2.2 不應用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駕駛室外平臺、腳踏板及車斗不應載人。 不應在運行中升降車斗。 5.3.2.3 雙車道的路面寬度,應保證會車安全。陡長坡道的盡端彎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 線半徑。彎道處的會車視距若不能滿足要求,則應分設車道。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有 警示標志。 5.3.2.4 霧天或煙塵彌漫影響能見度時,應開亮車前黃燈與標志燈,并靠右側減速行駛, 前后車間距應不小于 30m。視距不足 20m 時,應靠右暫停行駛,并不應熄滅車前、車后的 警示燈。 5.3.2.5 冰雪或多雨季節道路較滑時,應有防滑措施并減速行駛;前后車距應不小于 40m; 拖掛其他車輛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專人指揮。 5.3.2.6 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應設置護欄、擋 車墻等。 5.3.2.7 正常作業條件下,同類車不應超車,前后車距離應保持適當。生產干線、坡道上 不應無故停車。 5.3.2.8 自卸汽車進入工作面裝車,應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范圍 0.5m 以外,防止挖掘機回 轉撞壞車輛。汽車在靠近邊坡或危險路面行駛時,應謹慎通過,防止崩塌事故發生。 5.3.2.9 對主要運輸道路及聯絡道的長大坡道,應根據運行安全需要,設置汽車避讓道。 5.3.2.10 道路與鐵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應斜交時,其交角應不 小于 45。 道口應設置警示牌。 車輛通過道口之前,駕駛員應減速了望,確認安全方可通過。 5.3.2.11 裝車時,不應檢查、維護車輛;駕駛員不應離開駕駛室,不應將頭和手臂伸出駕 - - 1717 - - 駛室外。 5.3.2.12 卸礦平臺(包括溜井口、棧橋卸礦口等處)應有足夠的調車寬度。卸礦地點應設置 牢固可靠的擋車設施,并設專人指揮。擋車設施的高度應不小于該卸礦點各種運輸車輛最 大輪胎直徑的 2/5。 5.3.2.13 拆卸車輪和輪胎充氣之前,應先檢查車輪壓條和鋼圈完好情況,如有缺損,應先 放氣后拆卸。在舉升的車斗下檢修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14 不應采用溜車方式發動車輛,下坡行駛不應空檔滑行。在坡道上停車時,司機不 應離開;應使用停車制動,并采取安全措施。 5.3.2.15 露天礦場汽車加油站,應設置在安全地點。不應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 點加油。 5.3.2.16 夜間裝卸車地點,應有良好照明。 5.3.3 溜槽、平硐溜井運輸 5.3.3.1 應合理選擇溜槽的結構和位置。從安全和放礦條件考慮,溜槽坡度以 4560 為宜,應不超過 65。溜槽底部接礦平臺周圍應有明顯警示標志,溜礦時人員不應靠近, 以防滾石傷人。 5.3.3.2 確定溜井位置,應依據可靠的工程地質資料。溜井應布置在礦巖堅硬、穩定、整 體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點。溜井穿過局部不穩固地層,應采取加固措施。 5.3.3.3 放礦系統的操作室,應設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應高出運輸平硐,并應避開放礦 口。 5.3.3.4 平硐溜井應采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5.3.3.5 溜井的卸礦口應設擋墻,并設明顯標志、良好照明和安全護欄,以防人員和卸礦 車輛墜人。機動車輛卸礦時,應有專人指揮。 5.3.3.6 運輸平硐內應留有寬度不小于 1m(無軌運輸時,不小于 1.2m)的人行道。進入平硐 的人員,應在人行道上行走。 平硐內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和聯絡信號。 5.3.3.7 容易造成堵塞的雜物,超規定的大塊物件、廢舊鋼材、木材、鋼絲繩及含水量較 大的粘性物料,不應卸人溜井。溜井不應放空,應保持經常性放礦制度。 5.3.3.8 在溜井口周圍進行爆破,應有專門設計。 5.3.3.9 溜井上、下口作業時,無關人員不應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員不應在溜井口對面或 礦車上撬礦。 溜井發生堵塞、塌落、跑礦等事故時,應待其穩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點和原因,并制 定處理措施;事故處理人員不應從下部進入溜井。 5.3.3.10 應加強平硐溜井系統的生產技術管理,編制管理細則,定期進行維護檢修。檢修 計劃應報主管礦長批準。 - - 1818 - - 5.3.3.11 雨季應加強水文地質觀測,減少溜井儲礦量;溜井積水時,不應卸入粉礦,并應 采取安全措施,妥善處理積水,方可放礦。 5.3.4 帶式輸送機運輸 5.3.4.1 帶式輸送機兩側應設人行道,經常行人側的人行道寬度應不小于 1.Om;另一側應 不小于 O.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 7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