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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究論文-企業集團內部控制體系中的財務總監派出管理機制研究摘要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內容,本文基于對新會計法理解的基礎上,探討了企業集團體制下母公司對下屬子公司的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問題,財務總監在企業集團內部控制體系中的作用,并進而提出了財務總監派出管理的一種模式。關鍵詞企業集團集團公司內部控制監督財務總監1前言按公司法組建的企業集團,主要是以產權關系為紐帶而聚合,決策經營結構為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經營班子-二級單位經理-經營班子-,因而,盡管管理的層次多、幅度大,但內部的治理機制是比較明晰的。我國在1994年公司法頒布之前,已開始在石油、化工、冶金、機械及電子行業進行企業集團試點,但真正推行還是在公司法頒布之后,而且從推行效果來看,處于沿海發達省市要好于內部省市,一些新興行業、規模中小的企業集團要普遍好于上述行業中成立較早的企業集團。這主要是那些較早成立的以國有特大型骨干企業為核心而改組的企業企業集團一開始就有非經濟因素的行業壟斷性,存在濃重的行政色彩和產權不清原因,這說明,我國的企業集團發展,仍處于探索過程中。按照公司法,企業集團是一非法人機構,其依托一般是一個或幾個集團公司的聯合,在我國,絕大部分是一個集團公司,而且這種集團公司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滾爬壯大,形成一種以產權為紐帶,以母公司為核心,以母子公司關系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這種組織體系,在避免行政捏合的同時,形成富有特色的決策經營系統和比較明晰的內部控制治理機制。企業內部控制系指組織規劃和管理而采用的所有協調方法和措施,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二部分,內部會計控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便是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作為按公司法組建的企業集團,其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又可按系統的層次性劃分為對母公司和對子公司,企業集團的內部控制實際上以集團公司的內部控制表現出來。集團公司如何開展對子公司的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從目前的企業集團運營實踐看,方式有所不一,如財務總監派出、財務主管派出和輪崗、成立內部審計、稽查部門等等,可以說,模式多種多樣。其中財務總監派出的管理機制更是有待探索。適值會計法正式實施之際,集團公司要推行在子公司派出財務總監制度,具體需要構筑一個怎么樣的財務總監管理體制?增加財務總監后集團公司的內部控制體制做何改變,為了弄清楚這一點,必須首先對目前集團公司一般的財務控制與會計監督體制進行分析。2一般的財務控制與會計監督體制模式在作為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財務控制與會計監督的組織體系,集團公司一般實行三級管理,即如下模式:集團公司是以母子公司型式存在的,下面多個子公司的財務各自獨立設帳核算和管理,一般來說,母公司財務部門的擔子更重,除負責母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外。還要負責對所有子公司的財務管理監控。集團公司負責人(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部經理(財務主管)內部審計經理(財務審計塊)圖1:集團公司一般的財務控制與會計監督體系目前,作為財務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控制與會計監督工作主要落在財務部負責人(財務主管)這一層,而問題也就出現在這一層次上,現分析如下:2.1單位負責人(總經理)的責任如何得到落實、保障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會計法,與85年版和93年修改版相比,在八個方面作了更大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突出強調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一是明確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負責;二是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四是對各單位會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具體體現在第1章總則和第6章法律責任中。可見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規定是明確的,這反映了市場經濟環境下對企業經營的客觀要求和約束。因為,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執行會計法的責任主體,由于單位負責人并不負責具體的會計工作,他的這部分責任只能通過內部委托授權關系,和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加以明確和落實,正因為這樣,單位負責人必須強化這種責任下放的委托授權的接受對象。2.2總會計師并不承擔具體的會計監督工作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設置總會計師,新會計法第36條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可見委托授權對象,對于設置了總會計師的企業,可以把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的權利和責任委托授權給總會計師,對于沒有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這種委托對象只能是下一層次的財務部門或相應機構了。但總會計師也不從事具體的財務控制、會計監督工作,總會計師條例(1990年12月國務院頒布)中,第5條規定:“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可見,作為總會計師,所承擔的是更加重要的參謀職能,是單位負責人的參謀和助手,所從事的工作不僅僅是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而且這方面的工作也主要是起組織和領導的職能作用,總會計師的職責在總會計師條例第7、8、9條作了明確的規定,第7條中明確規定:“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單位的下列工作:(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本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4)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第8條規定:“總會計師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第9條規定:“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總體的任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現在,大多數的集團公司都制定有總會計師領導責任規定或總會計師工作規定等,是按照上述條例細化制定的,從對總會計師職責的規定來看,具體的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工作不是由總會計師承擔,而是由有其組織領導財務部門開展。所以,如果單位負責人把這一權利責任委托給總會計師,總會計師仍要向下委托。2.3財務部門對財務控制、會計監督職責的承擔。財務部門理所當然地要承擔起財務控制、會計監督這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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