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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其它相關論文-數據庫的特殊權利保護研究【內容提要】信息產業的發展使得解決數據庫法律保護問題日益迫切,本文分析了數據庫特殊權利的起源和發展以及其內容,并對我國現有知識產權法律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在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方面研究有關重點。【關鍵詞】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數據庫產業日益成為有利可圖的領域。豐厚的利潤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從事數據庫開發,然而數據庫開發者卻發現他們投入大量資金開發的數據庫產品,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在與侵權者的法律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法律對信息技術發展的滯后性導致這一結果。作為知識產權研究領域中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正日益迫切得到人們的解決。一、數據庫的的概念及其特性數據庫的概念,歐盟指令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定義不盡相同。歐盟指令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對數據庫給予了明確的界定,“數據庫是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并可通過電子或其它方式單獨訪問的獨立的產品,數據或其它材料的集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協定(Trips協定)(以下簡稱“Trips”)則確定了著作權意義下的數據庫的概念:不僅包括電子形式的數據和資料匯編,而且包括非電子形式的數據和資料匯編。在我國,由于數據庫是新出現的事物,人們大多對它不熟悉,對于它有著各種各樣的定義。喻偉泉編撰的實用知識產權法學新詞典將數據庫定義為:數據匯編,匯編作品的一種。數據或其它資料的匯編,無論采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它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內容的選擇或排列構成智力創造,其本身即受到保護。這種保護不延及數據或資料本身,亦不損害匯編中的數據或資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權。對于一些無獨創性的數據庫通常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也可能因其實質性投資而受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按照技術界的普遍認識,數據庫是指:“在計算機存儲設備上合理存放的相關聯的數據的集合”,或曰:“數據庫是為滿足某一部門中多個用戶多種應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數據模型在計算機系統中組織,存儲和使用的數據模型和使用的互相聯系的數據集合。”而法律界對其的定義為:“數據庫系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并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逐個查閱的獨立、數據或其它資料的匯集;”數據庫的法律保護之所以重要,在于它具有的三大特性,首先,是它的價值的巨大性,在現代信息社會中,知識的爆炸產生了海量的信息,一方面豐富了人們的知識,另一方面加大了人們的獲取對于自身的有用信息的難度,數據庫的出現則大大方便了人們檢索信息。正是由于數據庫的海量信息存儲,以及檢索的方便、快捷,吸引人們越來越廣泛地使用它,使得數據庫的利用變得越來越普遍,它的巨大價值也顯現出來。其次,數據庫投資的巨大性,開發一項數據庫必須投入一定的資金,同時也要有足夠的技術實力,數據庫開發者投入人力和物力開發的數據庫當然不是為了讓公眾免費使用,而是期望投資能得到回報。如果投資得不到回報,有誰愿意從事數據庫開發呢?因此法律應該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數據庫產業的發展。第三,數據庫被復制和侵權的簡便性,使得數據庫獲得法律保護日益重要。數據庫的開發雖然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但一旦數據庫開發成功,其自身的巨大的價值性,使得不法之人千方百計地予以復制、侵權。由于數據庫易于復制,且成本低廉,使得數據庫隨時存在被他人復制的可能性。數據庫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有時不得不采取技術措施,甚至不惜損害使用盜版數據庫的用戶的電腦。這種行為既不利于信息的傳播,而且還會損害數據庫開發者的利益。二、數據庫的特殊權利保護介紹數據庫的特殊權利保護是歐盟率先提出來的,1996年3月,歐盟推出了“關于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指令”在對數據庫提供版權保護的同時,還建立了所謂的特殊權利措施,并要求各成員國在1998年1月1日以前,以法律、法規、行政條款的方式將指令內容貫徹到國內。目前,數據庫的特殊權利已經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得以實施。歐盟指令中受特殊權利保護的數據庫必須按有序編排的,由獨立的作品、數據或其它材料組織的并且各部分能以電子或其它方式單獨訪問的集合體,但用于制作或驅動電子數據庫的計算機程序不享受特殊權利保護。特別權利保護的數據庫除了上述限制性條件,還有一個極其重要的條件,即只有那些在內容的獲得、檢驗、編排等方面進行了實質性投資的數據庫方能享受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作為世界上最大數據庫制造國,美國為了使自已的數據庫在歐洲統一大市場上得到特殊權利保護(歐盟指令在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方面采取對等保護原則),從1996年5月起美國國會眾議院接受了三份有關數據庫保護的法案(最后一部法案是HR354法案),不過因為爭議很大都沒有在美國國會通過。1996年2月,歐盟以數據庫指令為基礎,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指出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的建議。(這一做法是由于歐盟認為讓“世界上最大的數據庫制造國美國游離于這一體制之外,不符合歐盟的長遠利益)與此同時,美國也不甘心落后于歐盟。在1996年5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專家委員會上,美國提出了自己關于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的建議。1996年8月3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了“關于數據庫知識產權條約的實體條款的基本建議”(即“數據庫條約草案”)將美歐兩個建議的內容綜合在一起。在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外交會議上,由于許多發展中國家和一些發達國家的強烈反對,沒有就“數據庫條約草案”進行實質性的講論。1997年3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再次召集政府代表會議討論這方面的問題,1997年9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又一次召開了關于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會議,繼續討論數據庫特殊權利國際保護的可能性,到目前為止,在數據庫國際保護層次上保留下來的只有一個“數據庫條約草案”,有關的會議和討論還將繼續進行。在數據庫特殊權利的內容上,歐盟指指令和美國的HR354法案分歧很大。從形式上看,雖然二者都賦予了數據庫制作者摘錄權和再利用權,但實質上歐盟數據庫保護指令賦予了數據庫制作者權利要比美國HR354法案多得多。為了平衡公眾利益和數據庫權利人利益,歐盟指令和美國的HR354法案都規定了對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的限制和例外,但歐盟指令過多地強調了數據庫權利人的權利,導致利益天平傾向了數據庫權利人,而美國HR354法案對公益與私利平衡方面則要科學得多。綜觀以上對數據庫特殊權利保護情況的介紹,可以看出數據庫特殊權利是一種獨立于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保護數據庫制作者在數據庫上的投資,然而現有的特殊權利對于數據庫制作者保護過寬,以歐盟指令為例,它過多地考慮了數據庫制作者的利益,沒有適當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這將對信息自由流通產生不利的影響,從而影響歐盟指令在歐盟各國的實施。美國的數據庫保護方案之所以連續三次未被國會通過,重要原因之一是反對者認為數據保護法案違反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任何法律都是利益妥協的產物,在法律歷史上有人認為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它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但在實踐中證明了這種觀念行不通,實踐證明所有權雖然是一種絕對權,但是它的行使還是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比如:行使所有權的行使不能損害他人、社會公共利益。數據庫的特殊權利保護也如此,由于傳統的版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形式,并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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