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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探析?一、總則(一)目的高校學籍管理制度是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規范學校的學籍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素質專門人才。(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三)基本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確保學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規。2.公平公正原則:對所有學生一視同仁,在學籍管理的各個環節中做到公平、公正,保障學生平等的權利和機會。3.以人為本原則:充分尊重學生的個性差異和發展需求,注重教育引導,關心學生成長,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支持。4.動態管理原則:根據學生的學習情況和發展變化,及時更新學籍信息,實施動態管理,保證學籍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二、入學與注冊(一)入學準備1.學校在錄取結束后,將向被錄取的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告知學生報到注冊的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2.學生應按照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持本人身份證、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當提前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二)報到注冊1.學生入學后,學校將在規定時間內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包括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2.經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學處理。情節惡劣的,學校將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嚴肅查處。3.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三、學制與學習年限(一)學制規定1.本校各專業的學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專業培養要求確定,一般本科專業學制為四年,專科(高職)專業學制為三年。2.部分專業根據實際情況可實行彈性學制,允許學生在規定的學制基礎上適當延長或縮短學習年限,但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不得超過學制規定年限的兩倍。(二)學習年限管理1.學生應在學制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業。提前完成學業的學生,可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符合學校規定的條件,經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提前畢業。2.未能在學制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年限的申請應在每學期開學前提出,經學校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并在學校指定的時間內參加課程學習和考核。3.超過最長學習年限仍未完成學業的學生,學校將予以退學處理。四、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一)課程考核1.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課程一般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試時間和考場,考查課程由任課教師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核。2.學生應按時參加課程考核,遵守考場紀律。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3.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時,應在考核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辦理緩考手續。緩考課程隨下一年級相同課程進行考核,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二)成績記載1.課程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換算標準為: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2.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組成。平時成績包括出勤、作業、課堂表現、實驗實習等方面,一般占總成績的30%50%,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在課程教學大綱中明確規定。3.課程考核成績一經評定,不得隨意更改。如學生對成績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后的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后報教務處復查。復查結果為最終成績。(三)學分管理1.本校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學生必須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方可畢業。2.課程學分根據課程的教學時數、課程性質等因素確定。一般理論教學課程每16學時計1學分,實踐教學課程每周計1學分。3.學生可以根據學校的規定和個人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修讀課程和安排學習進度,但必須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四)重修與補考1.學生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補考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開學后的第一周進行。補考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及格者計1學分。2.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學生需進行重修。重修可隨下一年級相同課程聽課學習,也可通過網絡課程、自學等方式完成學習后參加學校組織的重修考試。重修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及格者計1學分。3.學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五、轉專業與轉學(一)轉專業1.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專業的,可在入學后的第一學期末提出申請。2.轉專業的條件包括: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3.轉專業的程序為: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轉專業申請表》,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學院對學生的申請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教務處對各學院報送的轉專業申請進行匯總審核,提出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學校批準后,教務處將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并通知學生辦理轉專業手續。(二)轉學1.學生一般不得轉學。如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2.轉學的條件包括:學生高考分數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錄取分數線;轉學理由正當,且符合學校轉入專業的培養要求;學生的健康狀況符合轉入學校的要求。3.轉學的程序為:學生本人向所在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填寫《轉學申請表》,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學校對學生的申請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六、休學與復學(一)休學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因病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2.休學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3.學生休學一般應于學期開學前辦理休學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不保留其住宿床位。(二)復學1.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2.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3.復學的學生,原所學課程成績一般予以承認。如因課程調整等原因,可根據學校的規定,申請補修或免修相關課程。七、退學(一)退學情形1.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2.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二)退學程序1.學校對擬退學的學生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學校將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退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2.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申訴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學生。八、畢業、結業與肄業(一)畢業1.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2.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二)結業1.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但已修完總學分的三分之二以上者,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2.結業學生可在結業后的一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或重修未通過的課程。補考或重修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學士學位。(三)肄業1.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且未達到結業條件者,作肄業處理,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2.肄業學生離校后,學校不再為其辦理復學手續。九、證書管理(一)畢業證書1.畢業證書是學生完成學業的證明,由學校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印制,校長簽發,并加蓋學校公章。2.畢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學歷證明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二)學位證書1.學位證書是學生達到相應學術水平和學位要求的證明,由學校按照國家學位管理的有關規定授予,并頒發學位證書。2.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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