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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以下簡稱"主機共享系統")的管理,規范其運行,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主機共享系統,是指為解決小規模納稅人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存在的設備購置成本高、技術維護難度大等問題,由稅務機關認可并推行的,依托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服務單位"),使用其主機和共享設備為多個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種開票方式。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主機共享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服務單位、使用主機共享系統開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開票用戶")以及相關稅務機關。第四條基本原則主機共享系統的管理遵循依法、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確保開票數據的準確、完整和安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第二章服務單位管理第五條資格認定1.申請成為主機共享系統服務單位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財務制度健全,能準確核算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有專門的計算機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具備良好的計算機設備維護能力和網絡管理能力。擁有符合稅務機關要求的專用機房,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開票設備、網絡設備以及安全防護設備,能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數據安全。制定完善的主機共享系統管理制度,包括設備管理制度、操作人員管理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發票管理制度等。2.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認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第六條設備管理1.服務單位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配備主機共享系統所需的設備,包括服務器、開票金稅卡、讀卡器、IC卡、打印機等,并確保設備的性能和質量符合規定標準。2.服務單位應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建立設備維護檔案,記錄設備的維護情況和維修歷史。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維修,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如遇重大故障,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3.服務單位應妥善保管設備及相關密鑰,防止設備被盜、丟失或密鑰泄露。如發生設備丟失或密鑰泄露等情況,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第七條人員管理1.服務單位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操作人員,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使其熟悉主機共享系統的操作流程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2.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擅自修改系統參數和數據。操作人員的用戶名和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給他人。3.服務單位應建立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操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對操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第八條數據管理1.服務單位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準確地采集開票數據,并將開票數據備份存儲。備份數據應保存一定期限,以備稅務機關檢查。2.服務單位應確保開票數據的安全,防止數據被篡改、丟失或泄露。應采取必要的數據安全防護措施,如設置防火墻、安裝殺毒軟件等。3.服務單位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定期將開票數據傳輸給稅務機關,以便稅務機關進行數據分析和監控。第九條發票管理1.服務單位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發票。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繳銷等環節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確保發票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服務單位應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如實記錄發票的領購、開具、使用、結存等情況,并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3.服務單位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對已開具的發票進行清單打印,并將發票清單與開票數據一并保存。第十條制度建設1.服務單位應建立健全主機共享系統各項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設備管理制度、操作人員管理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發票管理制度、系統維護制度、應急處理制度等。2.各項管理制度應明確具體的操作流程和規范,確保主機共享系統的運行符合法律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要求。3.服務單位應定期對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整改,不斷完善管理制度。第十一條監督檢查1.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服務單位的主機共享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設備管理、人員管理、數據管理、發票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2.稅務機關可通過實地檢查、數據比對、系統監測等方式,對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稅務機關應責令服務單位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違反規定的服務單位,稅務機關可取消其服務單位資格,并依法進行處理。3.服務單位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第三章開票用戶管理第十二條資格認定1.申請使用主機共享系統開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具備以下條件: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財務制度相對健全,能準確核算銷售收入和應納稅額。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能夠提供有效的經營地址證明。2.符合上述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批準,并發放《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票用戶使用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第十三條購票管理1.開票用戶憑《通知書》向服務單位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單位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為開票用戶辦理發票領購手續。2.開票用戶領購發票時,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購票憑證。服務單位應對開票用戶的購票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發票。3.開票用戶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發票,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第十四條開票操作1.開票用戶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開票數據傳輸給服務單位。服務單位收到開票數據后,應及時進行審核和開票,并將發票開具信息反饋給開票用戶。2.開票用戶在開票過程中如需變更開票信息,應及時通知服務單位。服務單位應按照開票用戶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操作。3.開票用戶應妥善保管發票開具信息和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第十五條納稅申報1.開票用戶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有關規定,按時進行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等相關數據,并報送稅務機關。2.服務單位應協助開票用戶做好納稅申報工作,提供必要的開票數據和資料。第十六條監督檢查1.稅務機關應定期對開票用戶的主機共享系統開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購票情況、開票情況、納稅申報情況等方面。2.稅務機關可通過數據比對、實地核查等方式,對開票用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稅務機關應責令開票用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違反規定的開票用戶,稅務機關可暫停其使用主機共享系統開票資格,并依法進行處理。3.開票用戶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第四章稅務機關管理第十七條職責分工1.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主機共享系統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工作,制定相關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各地主機共享系統的運行情況。2.省級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主機共享系統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對服務單位和開票用戶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3.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主機共享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對服務單位和開票用戶的運行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和數據比對,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4.縣級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主機共享系統的具體征管工作,包括對服務單位和開票用戶的輔導、培訓,以及對發票開具和納稅申報情況的審核等。第十八條系統建設1.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要求,建設主機共享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包括網絡系統、數據傳輸系統、監控系統等,確保主機共享系統的穩定運行和數據安全。2.稅務機關應定期對主機共享系統進行升級和維護,優化系統功能,提高系統運行效率和安全性。第十九條資格審核1.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服務單位和開票用戶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核。審核過程中,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能夠獲得相應的資格。2.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資格審核檔案,記錄服務單位和開票用戶的資格審核情況,以備查詢和監督。第二十條監督檢查1.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主機共享系統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檢查內容包括服務單位和開票用戶的設備管理、人員管理、數據管理、發票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2.稅務機關應利用信息化手段,對主機共享系統的開票數據、納稅申報數據等進行實時監控和分析,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進行處理。3.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主機共享系統運行情況的通報制度,對運行情況良好的服務單位和開票用戶進行表揚,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條數據應用1.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主機共享系統采集的開票數據和納稅申報數據,進行稅收分析和稅源監控,為稅收征管決策提供依據。2.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數據共享和交換,拓展數據應用領域,提高稅收征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條安全制度1.服務單位和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主機共享系統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規范安全操作流程。2.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網絡安全管理、數據安全管理、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確保主機共享系統的安全運行。第二十三條網絡安全1.服務單位和稅務機關應加強主機共享系統網絡安全防護,采取防火墻、入侵檢測、加密傳輸等技術手段,防止網絡攻擊和數據泄露。2.服務單位和稅務機關應定期對網絡安全進行評估和檢查,及時發現和修復安全漏洞,確保網絡安全。第二十四條數據安全1.服務單位和稅務機關應加強主機共享系統數據安全管理,采取數據備份、存儲加密、訪問控制等措施,確保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2.服務單位和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數據進行備份,并將備份數據存儲在安全的介質上,異地保存一定期限。3.服務單位和稅務機關應嚴格控制數據訪問權限,對涉及重要數據的操作進行審計和記錄。第二十五條設備安全1.服務單位應加強主機共享系統設備安全管理,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設備正常運行。2.服務單位應采取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潮、防雷等措施,保障設備安全。3.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服務單位的設備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第二十六條人員安全1.服務單位和稅務機關應加強主機共享系統人員安全管理,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2.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擅自更改系統設置和數據。3.服務單位和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人員安全考核制度,對違反安全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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