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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第三條基本原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四條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向業主公布。第五條專戶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建賬核算,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制定。第二章交存第六條交存主體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交存標準(一)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并公布。(二)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八條交存方式(一)新建物業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商業銀行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二)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售后維修資金專戶。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售后維修資金專戶。第九條續籌(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二)續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訂,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實施。續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三章使用第十條使用范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業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十一條使用原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第十二條使用程序(一)提出使用建議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2.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由業主自行提出使用建議。(二)制定使用方案使用建議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施工單位選擇、費用分攤辦法等內容。使用方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使用方案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業主對使用方案進行表決。第十三條緊急使用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二)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5萬元以下的,可以不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先行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并報所在地的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備案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消防設施故障的;(四)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緊急情況。第十四條費用分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費用分攤,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專有部分業主承擔;(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照其建筑面積所占比例分攤;(三)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建筑面積所占比例分攤。第十五條施工單位選擇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依法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對施工單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但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協議確定施工單位的情況。第十六條資金撥付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竣工后,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工程決算報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所在地的建設(房產)主管部門申請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房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到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施工單位。第四章管理第十七條專戶存儲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所在地的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第十八條資金增值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增值渠道外,嚴禁挪作他用。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賬目管理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設立臺賬,定期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業主有權查詢本人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答復。第二十條信息系統建設建設(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實時監管,并向業主提供查詢服務。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建設(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定期向業主公布。第二十二條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業主、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挪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二)未按規定交存、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三)騙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第二十四條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使用、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二十五條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等發生爭議的,可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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