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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名稱年產電力管700萬米、通訊管400萬米生產技術改造項目項目代碼2404-320509-89-02-706447建設單位聯系潘永健聯系方式建設地點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東環路西側地理坐標(E120度24分46.945秒,N30度56分45.840秒)國民經濟行業類別建設項目行業類別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中“53塑料制品業292”類別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劑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噸以下的除外)”建設性質□技術改造建設項目?首次申報項目□不予批準后再次申報項目□超五年重新審核項目□重大變動重新報批項目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選填)蘇州市吳江區行政審批局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號(選填)吳行審備〔2024〕273號環保投資(萬元)環保投資占比7.3施工工期3個月是否開工建設?否用地(用海)4033(建筑面積)專項評價設置情況無規劃情況①規劃名稱:《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總體規劃(2012-2030年)》審批機關: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審批文件名稱及文號:《關于七都鎮總體規劃(2012-2030)的批復》吳政發(2013)212號;②規劃名稱:《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總體規劃(2012-2030)修改方案》;審批機關: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審批文件名稱及文號:《關于七都鎮總體規劃(2012-2030)修改方案的批復》吳政發(2017)156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情況無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情況1、與《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總體規劃(2012-2030年)》和《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總體規劃(2012-2030)修改方案》的符合性分析《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總體規劃(2012-2030年)》內容如下:一、鎮區發展方向中心鎮區:重點向東;向南、向西適度拓展;向北優化。廟港鎮區:重點向西;向東、向南、向北完善優化。二、鎮區總體結構鎮區總體布局形成“中心鎮區+廟港鎮區+外圍散點”的結構。1、“中心鎮區”:承擔全鎮服務功能為主,形成“T軸、四片”的布局結構。“T軸”:以望湖路為軸線,在吳溇港兩側打造公共核心,形成南北向的公共設施軸,集中布置鎮級公共服務設施;以環湖路為軸線,打造東西向的旅游發展軸。“四片”:以望湖路、吳越路和七都大道為界形成吳溇港以西居住片區、吳溇港以東居住片區、港東工業區和鎮西工業區。2、“廟港鎮區”:以居住、生產功能為主,結合區內資源優勢,發展生態文化旅游。以廟震公路為界,形成東、西兩個居住組團。3、“外圍散點”:在鎮區范圍以外規劃若干散點工業用地。三、產業空間布局1、第一產業(1)規劃利用七都中心鎮區和廟港鎮區現有水網、魚塘資源,打造水產養殖基地,主產太湖三白(白魚、白蝦、銀魚)、太湖蟹等水產品。(2)將鎮域西南地區打造成為現代高效農業、觀光休閑農業基地。除了發展傳統的水稻、蔬菜,油菜等優勢產業外,開發部分以觀光旅游為主的觀光農業,發展高質量的綠色食品。(3)沿金魚漾周邊地區,加強對蕩漾及周邊地區的保護,同時結合旅游的開發,適度配置一些旅游配套設施及旅游項目,為都市居民提供接觸自然、體驗農業以及觀光、休閑與游憩的場所與機會。(4)鎮域東部以開弦弓村為核心,形成以江村文化為特色,兼具休閑觀光農業發展的生態文化旅游區。2、第二產業(1)港東工業區:整合現狀工業用地,保留并擴大230省道以南工業用地,230省道以北工業用地視具體情況逐步騰退。(2)鎮西工業區:保留并擴大吳越路以西工業用地,加快工業企業的改造升級,以亨通集團為依托,發展研發及工業旅游。(3)廟港工業集聚區:整合現狀工業用地,保留并擴大230省道以北工業用地,230省道以南工業用地視具體情況逐步騰退。3、第三產業(1)加快七都中心鎮區建設,形成以生產性服務業、商貿流通業、生活性服務業、房地產業為主的第三產業集聚區。(2)廟港鎮區以發展生活性服務業、文化旅游業為主。(3)充分利用鎮域北側緊鄰太湖的優勢,結合浦江源水利風景區的建設,打造一條集商貿服務、休閑旅游、房地產、餐飲為代表的環太湖生態旅游帶。(4)結合規模農業基地、特色村莊,發展鄉村旅游。四、規劃用地指標根據規劃,規劃范圍內的主要用地分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彈性用地等。到規劃末期2030年規劃工業用地面積342.5公頃,占建設用地的28.5%,人均33.6平方米/人。表1-1規劃用地結構表(2030年)序號用地代號用地名稱面積(ha)用地比例(%)人均指標(m2/人)1R居住用地392.232.738.5R1其中一類居住用地0.3//R2二類居住用地334.6//Ra其他居住用地//Rb商住混合用地46.5//2A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47.64.04.7A1其中行政辦公用場7.5//A2文化設施用地4.7//A3教育科研用地27.6//A5醫療衛生用地0.5//A6社會福利用地0.6//Aa居住區級綜合公共服務設施用地6.6//3B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77.76.57.6B1其中商業用地77.5//B4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0.3//4M工業用地342.528.533.6M1其中一類工業用地342.5//5S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其城市道路用地//—4—中交通場站用地//其他交通設施用地0.7//6U公共設施用地4.70.40.5U1其中供應設施用地//U4環境設施用地2.0//U9安全設施用地0.8//7G綠地與廣場用地G1其中公園綠地//G2防護綠地//8Ea彈性用地62.35.2總計城鎮建設用地1、居住用地中心鎮區主要發展常增路與吳溇港之間、創新路與230省道之間以及萬寶路與葉港之間的居住用地,既滿足農民進鎮安置的需要,也保證部分房產開發用地需求;廟港鎮區新建居住用地以農民進鎮安置用地為主。新建住宅區建設必須堅持高起點、高標準,以高層住宅為主,重視居住區的綠化環境建設,完善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配套,體現江南水鄉風貌。2、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中心鎮區重點建設體育、文化等設施,全面提升中心鎮區公共設施配套水平。廟港鎮區建設1處宗教用地,11處衛生院,逐步完善社區公共設施配套。3、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中心鎮區重點建設望湖路兩側的商業設施,發展商業、商住、酒店、娛樂等設施。廟港鎮區沿廟震公路、環湖路設置部分商業、商住用地。保留現狀加油站。4、工業用地近期重點發展中心鎮區內的港東工業區和鎮西工業區,引導企業向工業區集中;近期保留位于廟港鎮區的東部工業區,控制新增工業用地,遠期逐步調整用地功能;加快沿太湖綜合整治步伐,將沿湖300米范圍內工業企業全部進行置換。5、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保留并局部拓寬老鎮區內部道路;結合新鎮區與工業區發展,建設部分新規劃主要道6、綠地與廣場用地加強沿道路、河道兩側的綠化,完善鎮區綠化系統,進一步改善城鎮綠化水平,提高綠地率。7、彈性用地近期保留工業用地,遠期視七都未來發展需求可兼容生產和生活功能,彈性用地位于常增路以東、七都大道以南、230省道以北區域以及新村路以南、吳越路以東、七都大道以北、望山路以西區域。規劃彈性用地面積62.3公頃,占建設用地的5.2%,人均6.1平方米/人。五、基礎設施規劃1、供水工程七都鎮區由吳江區域水廠統一供水,七都原水廠作為吳江城市統一供水的中轉站。鎮區內以環狀干管加支狀配水管的管網系統,沿主要道路規劃兩條供水干管,供應港東組團和鎮中組團。臨湖西區工業集聚區在七都鎮供水工程范圍之內。2、排水工程規劃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體制。污水集中收集后統一進入污水處理廠,經處理達標后排入自然水體,雨水就近匯流后直接排入附近河道。七都鎮區內河網密布,因此污水管網規劃原則上按河劃分排水分區,以減少污水管線穿越河道設置泵站提升。沿鎮區主要道路敷設污水管道,經匯流后進入蘇州市吳江七都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尾水排入毛家蕩。污水處理廠基本情況:蘇州市吳江七都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吳江區七都鎮東廟橋污水處理廠)坐落于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港東工業區雙塔橋村,占地36畝,日處理生活污水2萬噸。該污水處理廠采用循環式活性污泥法(CAST)處理工藝,主要處理七都鎮區及周邊12個行政村生活污水。蘇州市吳江廟港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項目位于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廟港村,占地19.5畝,日處理生活污水1萬噸,該項目也采用循環式活性污泥法(CAST)處理工藝,主要處理廟港社區和周邊10個行政村生活污水。目前,兩個污水處理廠均已建成投產運行。3、雨水工程根據鎮區的地理特點,利用地形和密布的河網,雨水管網規劃按河道水流的流向劃分排水分區,盡可能在管線較短的埋深的情況下讓最大區域內的雨水以最短的距離自流排放至附近水體。4、電力工程鎮區電源主要來自金魚漾110KV變電站,豐田110KV變電站,聯強220KV變電站,廟港110KV變電站以及盛莊南110KV變電站供電,由這些變電所引出35KV、10KV低變配送。采用雙回路供電的環網方式,開環運行,提高供電的可靠性。鎮區內電力線鋪設以地埋敷設為主,避免架空鋪設。5、供氣工程項目區預集中供氣。《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總體規劃(2012-2030)修改方案》內容如下:一、發展目標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建設環境優美、經濟發達、人民富足、社會和諧,宜居宜業的現代化濱湖精致生態小鎮。二、規劃范圍本次規劃范圍是吳江區七都鎮行政轄區范圍,總面積約為102.9平方公里(含太湖水域16.28平方公里)。三、城鎮性質太湖浦江源國家級水利風景區,國家級南太湖文化產業集聚區,南太湖生態旅游度假區,太湖之濱精致生態小鎮。四、城鎮規模1、城鎮人口:遠期(2030年)12萬人。2、城鄉建設用地規模:17.7平方公里(其中,城鎮建設用地12.19平方公里、農村建設用地3.05平方公里、區域性設施用地2.46平方公里)。五、空間布局結構七都鎮域空間形成“兩帶、兩片、四區”的空間布局結構。兩帶:濱湖公共休閑帶、蕩漾生態帶兩片:中心鎮區、廟港鎮區四區:金魚漾生態保護區、生態文化旅游區、現代漁業休閑區、生態農業觀光區。六、綜合交通規劃1、對外交通規劃(1)公路①高速公路保留滬蘇浙高速公路,在中心鎮區和廟港社區之間新規劃一條蘇震桃高速公路,實現南北之間的聯系。②省道保留230省道,沿線建設區域控制與省道的交叉口,在保證內外交通聯系順暢的同時,減少230省道對建設區域的交通干擾,同時也保證其通行速度。③一級公路保留蘇震桃一級公路,該路將成為連接環太湖城市,鄉鎮的重要通道,是七都鎮旅游產業與周邊地區協同發展的重要交通依托之一。(2)航道規劃期內保留現有太浦河,并做好清淤工作,確保河口寬度,河床斷面面積、深度,做好水閘等水利設施,保證航道的通暢和七都鎮的防洪排澇。2、鎮域交通規劃形成鎮域聯系道路-鎮區道路-村道三級路網系統。(1)鎮域聯系道路鎮域聯系道路主要有廟震公路、八七公路、吳越路和環湖路。(2)鎮區道路鎮區道路為規劃鎮區的內部路網,按主干路一次干路一支路三級體系構建,主要采用方格網形式。鎮域聯系道路穿越鎮區段一般規劃為主干路(詳見中心鎮區及社區道路等級規劃圖)。(3)村道以枝狀路網為主,聯系各個農村居民點。七都鎮區域規劃相符性分析:本項目位于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東環路西側,處于吳江區七都鎮行政轄區范圍內,根據用地規劃圖,項目所在地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符合七都鎮用地規劃要求,根據建設方提供的不動產權證,本項目用地性質屬于工業用地。本項目為改建項目,主要從事塑料板、管、型材生產,屬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行業,符合七都鎮產業定位。本項目已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蘇州市吳江區行政審批局備案文件(備案證號:吳行審備〔2024〕273號,項目代碼:2404-320509-89-02-706447),本項目符合七都鎮發展規劃。對照七都鎮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本項目所在地為現狀建設用地,故本項目的建設符合《蘇州市吳江區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根據基礎設施規劃及建設現狀,本項目所在位置已設有給水管網(華衍水務),并具備完善的生活垃圾清運條件(當地環衛所負責每日清理)。根據吳江區排水管理處出具的“建設項目污水環評現場勘察意見書”,本項目所在地目前已建有市政生活污水管網,本項目產生的生活污水經市政污水管網輸送至蘇州市吳江七都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處理,尾水達標排放至人字港。本項目所在位置已建有雨水管網,雨水經地表收集后接入雨水管網排入附近水體。項目所在地廠區已進行“雨污分流”,現有的基礎設施可以滿足本項目的使用,具有可依托性。2、與《蘇州市吳江區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的相符性分析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編制了《蘇州市吳江區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江蘇省自然資源廳2021年4月28日出具《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同意蘇州市所轄市(區)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的函》(蘇自然資函【2021】436號)。《蘇州市吳江區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概況:(1)總體空間格局科學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做好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鎮村布局—8—規劃和村莊規劃編制工作銜接,構建統一協調集約高效的國土空間格局,強化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質量安全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約束,為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利用,著力完善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延續歷史文脈,加強風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全面構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完善“一張圖”工程,實現一張藍圖繪到底的目標。根據長三角一體化協同發展戰略、長三角城市群規劃、蘇州城市總體規劃等尚未發展定位指導,結合吳江區自身的資源稟賦、現狀特點和發展思路,構建“雙核引領、兩帶聯動、多點配合”的空間布局結構。①雙核引領由太湖新城和吳江開發區兩個板塊共同組成的太湖東岸科技新城及汾湖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啟動區。②兩帶聯動包括沿太湖生態文旅活力帶和轉型升級與水鄉特色帶。③多點配合包括盛澤鎮、平望鎮、震澤鎮、七都鎮、桃源鎮、同里鎮六個地區。(2)實施期限蘇州市吳江區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于2021年1月1日起至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時日止。(3)三區三線相符性“三區三線”:是根據城鎮空間、農業空間、生態空間三種類型的空間,分別對應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三條控制線。①與生態保護紅線銜接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產業經濟的生態化以及新型城鎮化戰略得以明確和落實,總體上綠色發展的根本思路確定,將有效推動可持續發展水平的提升。本次近期實施方案與《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蘇州市生態紅線評估調整成果》相銜接,貫徹生態文明思想和新發展理念,布局的新增建設用地全部位于評估調整前后所劃定的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外,實現了與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銜接。②與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銜接本次近期實施方案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城鎮化建設用地的布局調整均不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新增建設用地布局未占用2017年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也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試劃成果。③與城鎮開發邊界試劃成果銜接落實吳江區“十四五”規劃發展戰略,形成以太湖東岸科技新城、汾湖高新區為核心的兩個核心區,通過沿太湖生態文旅活力帶與轉型升級與水鄉特色帶兩條功能載體,輻射—9—帶動各板塊綜合勢能,整合各種資源要素,優化各板塊的產業發展和功能配套,融入區域平方公里。本次新增建設用地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共230塊,面積449.3663公頃;位于城鎮開發邊界試劃范圍外的共109塊,面積14.2120公頃,主要為農民安置房、殯葬用地、污水處理廠、液化石油氣站等民生基礎設施項目和一二三產融合項目,符合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3、與《國務院關于<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國函【2023】12號)一、原則同意《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二、《規劃》是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規劃、建設、治理的基本依據,要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嚴格執行,強化底線約束。到2035年,示范區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60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不低于66.54萬畝;生態保護紅線不低于143.32平方公里;城鎮開發邊界面積控制在647.6平方公里以內;示范區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內,其中先行啟動區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164.7平方公里以內。三、《規劃》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扎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立足區域資源稟賦和江南水鄉特色,保護傳承文化與自然價值,促進形成多中心、網絡化、集約型、開放式、綠色化的區域一體空間布局;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為依托,統籌各類專項規劃,完善區域一體化空間治理機制;重點圍繞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公共服務共建共享、生態環境共治共保,實現綠色經濟、高品質生活、可持續發展有機統一,在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中更好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四、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在《規劃》的指導下,高水平推進示范區建設。要嚴守《規劃》確定的“三區三線”等國土空間管控底線,聚焦生態綠色一體化,把生態保護好,不搞大開發,切實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防止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嚴禁隨意撤并村莊搞大社區、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嚴禁違規興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五、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加快建立《規劃》實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確保守住《規劃》目標,堅決維護《規劃》嚴肅性和權威性。《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根據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示范區規劃范圍包括上海市青浦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以下簡稱兩區一縣)全域,約2413平方公里。先行啟動區規劃范圍包括金澤、朱家角、黎里、西塘、姚莊五個鎮全域,約660平方公里。規劃協調區范圍包括虹橋主城片區除青浦區以外的區域,嘉興市秀洲區的王江涇鎮和油車港鎮,昆山市的淀山湖鎮、錦溪鎮和周莊鎮,約486平方公里。項目位于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東環路西側,屬于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項目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不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內,屬于城鎮開發區,不在先行啟動區。本項目不涉及新增用地,符合《國務院關于<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產業政策相符性本項目屬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經查閱不屬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發改體改規〔2022〕397號)中禁止或許可事項。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中限制類、淘汰類。不屬于《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07本)》中限制類、禁止類、淘汰類。不屬于《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蘇年版)中“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不屬于《汾湖高新區關于推進產業發展、完善項目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汾高新發〔2018〕78號)中限制、禁止項目。因此,本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經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本企業用地不屬于國家限制用地項目和禁止用地項目的范圍。對照《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江蘇省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和《江蘇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產業產品目錄(2024年本)》,本企業用地不屬于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和禁止用地項目的范圍。根據不動產權證可知,本項目所在地塊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因此,本項目的選址符合用地規劃要求。2、“三線一單”相符性分析①生態紅線相符性本項目位于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東環路西側,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蘇州市吳江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方案的復函》(蘇自然資函[2024]439號本項目與附近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對位置如下表所示。表1-2本項目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管控區域相對位置及距離生態主導范圍面積(平方公里)相對位空間保護名稱生態功能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級生態保護紅線面生態空間管控面積總面置及距金魚漾重要濕地濕地生態系統保護/金魚漾水體范圍/3.443.44S1300太湖重要濕地江重要湖泊濕地太湖湖體水域/72.43/72.43NW1900太湖廟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水質保護一級保護區:以廠取水口為中心,半徑為500米的水域范圍。取水口:120°27'20.86"E,31°0'19.833"N。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外延2000米的水域范圍和二級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本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27.53/27.53NW2200北麻漾重要濕地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北麻漾水體范圍/SE12000長漾重要濕地濕地生態系統保護/長漾水體范圍,不包括震澤濕地公園中的長漾水域和長漾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水域/2.632.63E7200本項目位于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東環路西側,與本項目邊界距離最近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為金魚漾重要濕地,位于本項目南側約1300m,本項目不在已劃定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相符。表1-3江蘇省國家級生態紅線規劃保護內容所在行政生態保護紅線類型地理位置面積相對位置及距名稱方公蘇州市吳江區太湖重要濕地(吳江重要湖泊濕地太湖湖體水域71.43NW1900太湖廟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廠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的水域范圍。取水口:E120°27′20.86″,N31°0′19.833″。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外延2000米的水域范圍和二級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本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的陸域27.53NW2200與本項目邊界距離最近的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為太湖重要濕地(吳江區),位于本項目西北側約1.9km。本項目不在已劃定的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內,符合《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文)的相關要求。綜上所述,本項目不屬于限制開發區域及禁止開發區域,項目建設不占用生態空間保護區域,符合相關要求。②環境質量底線相符性1、環境空氣根據《2023年度蘇州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2023年,市區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為81.4%,同比下降0.5個百分點。本項目產生的廢氣均經處理后達標排放,對周圍大氣環境影響不大。2、地表水根據《2023年度蘇州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根據報告,2023年,納入“十四五”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考核的30個斷面中,年平均水質達到或好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93.3%,同比上升6.6個百分點;未達III類的2個IV類(均為湖泊)。年均水質達到II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53.3%,同比上升3.3個百分點,II類水體比例全省第一。2023年,納入江蘇省“十四五”水環境質量考核的80個Ⅲ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95.0%,同比上升2.5個百分點;未達III類的4個斷面為IV類(均為湖泊)。年均水質達到II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66.3%,與上年相比持平,II類水體比例全省第一。本項目生活污水最終進入蘇州市吳江七都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集中處理。本項目建成后對地表水環境影響較小。3、聲環境根據蘇州市科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對項目所在地進行聲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編號:2024科旺(環)字第050810),監測期間項目廠界晝、夜間噪聲能夠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2類標準要求。本項目一般固廢統一收集后外售處置、危廢固廢統一收集后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生活垃圾統一收集后環衛處置。固廢實現零排放。綜上所述本項目不會突破環境質量底線。③資源利用上線相符性本項目租賃現有標準工業廠房進行生產,不新增用地;區域環保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用水來源為市政自來水,當地自來水廠能夠滿足本項目的用水要求;用電由市供電公司電網接入。項目采取了優先選用低能耗設備等節能減排措施,項目資源消耗量相對區域資源利用總量較少,未超過上限。④環境準入負面清單A.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浙環函〔2022〕260號)的相符性分析表1-5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浙環函〔2022〕260號)相符性分析序號準入條件本項目建設情況相符性1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開展和建設損害生態保護紅線主導生態功能、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和項目。結構性生態空間內禁止對主導生態功能產生影響的開發建設活動本項目位于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東環路西側,不在生態紅線內符合2長江流域重點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國家、省級水生生物保護區實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內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和垂釣。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等投資建設項目。淀山湖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內,禁止違法捕獵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生存環境,禁止開展破壞其生態功能的活動。本項目不涉及捕撈和垂釣。符合3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禁止在太湖(吳江區)重要濕地、吳江同里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吳江震澤省級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林地、河流等生態空間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或管理辦法,禁止建設或開展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建設或開展的項目或活動。本項目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且不在太湖(吳江區)重要濕地、吳江同里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吳江震澤省級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符合4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活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本項目不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符合建、擴建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擴建不得增加排污量。對確實無法避讓、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相關法定保護區的線性交通設施、水利設施項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項目,應采取無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5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禁止未經法定許可占用水域和建設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水生態(環境)功能的項目本項目不涉及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符合6禁止未經同意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業園區和化工項目,現有化工企業依法逐步淘汰搬遷。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砂、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項目不涉及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本項目不涉及上述項符合7除戰略新興產業項目外,太湖流域原則上不再審批其他生產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本項目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項目,本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生活污水由管網接管至蘇州市吳江區七都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符合8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本項目不涉及碼頭及石化和煤化工。符合9禁止新增化工園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清單參照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執行本項目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參照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本項目不在高污染項目清單內。符合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項目。嚴格禁止煤炭、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禁止建設企業自備燃煤設施。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除熱電行業外)本項目不屬于產能置換行業,也不屬于高耗能行業,不使用煤炭、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符合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三種情形。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消減地下水取水量本項目不取用地下水。符合B.《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的通知》(蘇長江辦發〔2022〕55號)的相符性分析表1-6《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1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江蘇省沿江沿海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以及我省有關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未納入《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通道項目。本項目不屬于碼頭及過長江干線通道項目相符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由省林業局會同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本項目不在自然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相符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投資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應當消減排污量。本項目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相符4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5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投資建設除事關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護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態環境保護、航道整治、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長江干支流基礎設施項目應按照《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岸線保護等要求,按規定開展項目前期論證并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6禁止未經允許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7禁止長江干流、長江口、34個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及省規定的其他禁漁水域開展生產性捕撈。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8禁止在距離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長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長江干支流岸線邊界(即水利部門河道管理范圍邊界)向陸域縱深一公里執行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9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內開展《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的投資建設活動。本項目不進行太湖三級保護區禁相符止的投資建設活動禁止在沿江地區新建、擴建未納入國家和省布局規劃的燃煤發電項目。本項目不屬于此類禁止項目相符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造紙漿等高污染項目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園區(集中區)內新建化工項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項目相符禁止在化工企業周邊建設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項目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項目。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尿素、磷銨、電石、燒堿、聚氯乙烯、純堿等行業新增產能項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農藥原藥(化學類合成)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業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禁止新建獨立焦化項目。本項目無此類禁止行為相符禁止新建、擴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產落后工藝及裝備項目。業結構調整目錄》《江蘇省產業結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相符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本項目不屬于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耗能高排放項目相符綜上所述,本項目與《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的通知》相符。C.《江蘇省2023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果報告》相符性分析本項目位于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東環路西側,屬于長江流域和太湖流域,為重點區域(流域)。對照江蘇省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具體分析見下表。表1-7與《江蘇省2023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果報告》相符性分析管控類別重點管控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一、長江流域空間布局1.始終把長江生態修復放在首位,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引導長江流域產業轉型升級和布局優化調整,實現科學發展、有序發展、高質量發展。2.加強生態空間保護,禁止在國家確定的生態保護紅本項目不在國家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相符約束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投資建設除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軍事國防項目以及農民基本生產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項目以外的項目。3.禁止在沿江地區新建或擴建化學工業園區,禁止新建或擴建以大宗進口油氣資源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礎有機無機化工、煤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危化品碼頭。4.強化港口布局優化,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江蘇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7—2035年)》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未納入《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江干線通道項目。5.禁止新建獨立焦化項目。業園區、石油加工、項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據《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強和規范長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長江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加快改善長江水環境質量。本項目建成后排放相符環境風險防控1.防范沿江環境風險。深化沿江石化、化工、醫藥、紡織、印染、化纖、危化品和石油類倉儲、涉重金屬和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企業環境風險防控。2.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優化水源保護區劃定,推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本項目不在沿江范圍相符資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長江干支流自然岸線保有率達到國家要求。本項目不涉及相符二、太湖流域空間布局約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游樂等開發項目以及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3.在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項目位于太湖流及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內容相符污城鎮污水處理廠、紡織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本項目不涉及相染物排放管控鋼鐵工業、電鍍工業和食品工業的污水處理設施執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符環境風險防控1.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3.加強太湖流域生態環境風險應急管控,著力提高防控太湖藍藻水華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本項目各類危廢均湖體排放及傾倒相符資源利用效率要求1.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制度,推進取用水規范化管理,科學制定用水定額并動態調整,對超過用水定額標準的企業分類分步先期實施節水改造,鼓勵重點用水企業、園區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統。2.推進新孟河、新溝河、望虞河、走馬塘等河道聯合調度,科學調控太湖水位。本項目用水依托區域供水管網相符D.《蘇州市2023年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果》符合性分析對照《蘇州市2023年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果》,本項目位于蘇州市吳江區七都鎮東環路西側,屬于蘇州市重點管控單元,相符性分析見下表:表1-8與蘇州市市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管控類別蘇州市市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空間布局約束1、按照《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的通知》(蘇自然函〔2023〕880號)、《蘇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和維護生態功能為主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確保全市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切實維護生態安全。本項目所在地不涉及生態管控區域及生態紅線,不會影響其生態主導功能。相符2、全市太湖、陽澄湖保護區執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文件要求。本項目符合《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要求,不涉及陽澄湖相符3、嚴格執行《〈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蘇長江辦發〔2022〕55號)中相關要求。本項目符合(蘇長江辦發中的相關要求相符4、禁止引進列入《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禁止淘汰類的產業。本項目不屬于《蘇州市產業相符發展導向目錄》禁止淘汰類的產業。污染物排放管控1、堅持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以環境容量定產業、定項目、定規模,確保開發建設行為不突破生態環境承載力。本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少,對環境影響較小,不會突破生態環境承載力。相符2、2025年蘇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省定要求。本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少,對環境影響較小,向蘇州市吳江生態環境局申請,在吳江區內平衡。相符環境風險防控2、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風險管控。縣級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應急水源或雙源供水。本項目所在地周邊不涉及飲用水源,生產廢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經市政管網輸送至蘇州市吳江七都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處理后達標排放,不涉及污染飲用水源的途徑。相符3、落實《蘇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市、縣級市(區)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體系,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待本項目建成后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相符資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5年蘇州市用水總量不得超過103億立方米。本項目用水量較小,不會對蘇州市用水總量產生明顯影相符2、2025年,蘇州市耕地保有量完成國家下達任務。本項目所在位置為工業用地。符合七都鎮用地規劃相符3、禁燃區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和設施,已建成的應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本項目采用電作為能源,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相符表1-9重點管控單元(臨湖東區港東工業聚集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管控類別生態環境管控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空間1、積極發展引領性綠色低碳經濟、功能型總部經濟、特色本項目不涉及相符—20—布局約束型服務經濟、融合型數字經濟、前沿型創新經濟、生態型湖區經濟,大力培育符合生態綠色導向的專精特新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綠能環保、科技研發、總部辦公、文旅會展和信息數創等重大產業項目。2、積極引入綠色低碳領域技術咨詢機構,支持綠色研發設計、節能環保認證、低碳規劃咨詢、環境檢測管理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共建區域綠色低碳技術咨詢服務行業高地。本項目不涉及相符3、先行啟動區著力構建“十字走廊引領、空間復合滲透、人文創新融合、立體網絡支撐”的功能布局,重點協調景觀游憩、調節小氣候、棲息地營造等多重生態功能,營色、創新、人文融合發展空間。本項目不涉及相符4、先行啟動區依托“一廳三片”等功能區塊,因地制宜布局科創研發基地、數字經濟產業園、特色金融集聚區、文化創意綜合體、濱湖休閑活力帶和水鄉頤養地等特色產業板塊,共同打造世界級綠色創新活力湖區。本項目不涉及相符5、吳江區突出發展電子信息、光電通訊、智能裝備、高端紡織四大“強”制造集群;加快發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綠色環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現代商貿服務、高端商務服務、數字賦能服務、科技創新服務、文創旅游服務五大“特”色服務經濟。本項目為光電通訊配套產業,符合產業發展。相符6、落實《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先行啟動區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試行)》,加快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引導產業園區優化布局。本項目符合指導目錄及準入標相符7、以高標準生態環境準入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提升傳統特色產業能級,降低單位能耗和排污強度,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本項目能耗及排污強度較低相符8、依法依規推動傳統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產能淘汰、轉型升級和域外搬遷,支撐和推動示范區產業減污降碳。本項目不屬于兩高行業相符9、城鎮生活類重點管控單元發展高端生產性服務業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業,重點深化生活、交通領域污染減排。本項目不涉及相符10、一般管控單元以促進生活、生態、生產功能的融合為導向,重點加強農業、生活等領域污染治理,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嚴格限制非農項目占用耕地,促進城鄉空間的彈性有機生長。本項目位于重點管控單元相符11、優先保護單元生態保護紅線應確保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一般生態空間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本項目位于重點管控單元相符12、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開展和建設損害生態保護紅線主導生態功能、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和項目。結構性生態空間內禁止對主導生態功能產生影響的開發建設活動。本項目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相符13、長江流域重點水域自2021年1月1年的常年禁捕,國家、省級水生生物保護區實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內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和垂釣。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等投資建設項本項目不涉及相符—21—目。淀山湖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大蓮湖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嘉善縣生物多樣性維護區內,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生存環境,禁止開展破壞其生態功能的活動。14、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禁止在太湖(吳江區)重要濕地、吳江同里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吳江震澤省級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林地、河流等生態空間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禁止建設或開展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建設或開展的項目或活動。本項目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相符15、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活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對確實無法避讓、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相關法定保護區的線性交通設施、水利設施項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工程項目,應采取無害化穿(跨)越方式,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本項目不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符16、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禁止未經法定許可占用水域和建設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水生態(環境)功能的項目。本項目不涉及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相符17、禁止未經同意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現有化工企業依法逐步淘汰搬遷。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相符18、除戰略新興產業項目外,太湖流域原則上不再審批其他生產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本項目不涉及氮磷排放相符19、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本項目不涉及相符20、禁止新增化工園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高污染項目清單參照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執行。本項目不涉及相符21、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本項目不涉及相符—22—產能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耗能高排放項目。嚴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電站鍋爐、鋼鐵冶煉窯爐以外)。禁止建設企業自備燃煤設施。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除熱電行業以外)。污染物排放管控1、在先行啟動區內新進產業項目污染物排放執行已發布的國家、滬蘇浙行業及特定區域最嚴格的排放標準。相關要求適時擴大到一體化示范區全域。企業污染物排放滿足相關國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從嚴執行。相符2、各產業集聚類重點管控單元根據產業集聚區塊的功能定位,實施差異化的產業準入條件,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環境風險防范制度,推進集聚區生態化改造,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項目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企業采用對污染物進行收集處理等有效措施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相符環境風險1、產業園區鄰近現有及規劃集中居住區的,應合理設置產業控制帶,細化產業控制帶設置范圍及產業準入要求。產業控制帶內原則上不得新建住宅、學校、醫療機構等敏感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本項目環境風險相符資源利用效率要求以綠色低碳循環為導向,強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推動生態資源利用更加高效、綠色、安全。項目不屬于兩高行業。相符2、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三種情形。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本項目不涉及開采地下水相符綜上所述,本項目符合“三線一單”的要求。3、與《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相符性分析根據《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訂)第二條規定“太湖流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湖體、沿湖岸五公里區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范圍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本項目距離太湖水體1.9km,屬于太湖一級保護區。根據《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訂)中的條例規定,本項目相關符合性分析如下。表1-10《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訂)相符性分析序號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第四十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第四十本項目距離太湖太湖一級保護區,不涉及條例中禁相符—23—三條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止的排放氮磷的項目(二)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本項目不涉及相符(三)向水體排放或者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本項目無生產廢接入蘇州市吳江七都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相符(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等本項目不涉及相符(五)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本項目不涉及相符(六)向水體直接排放人畜糞便、傾倒垃圾本項目不涉及相符(七)圍湖造地本項目不涉及相符(八)違法開山采石,或者進行破壞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動本項目不涉及相符(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本項目不涉及相符第四十四條除二級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還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本項目無生產廢接入蘇州市吳江七都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相符(二)在國家和省規定的養殖范圍外從事網圍、網箱養殖,利用蝦窩、地籠網、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本項目不涉及相符(三)新建、擴建畜禽養殖本項目不涉及相符(四)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游樂等開發項目本項目不涉及相符(五)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本項目不涉及相符(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本項目不涉及相符第四十五條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本項目為塑料板、屬于禁止項目相符(二)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項目不涉及相符(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本項目不涉及相符(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本項目不涉及相符綜上,本項目符合《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4、與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相符性分析表1-11《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相符性分析管控類別重點管控要求本項目建設情況是否相符《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八條:禁止在太湖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倉庫以及垃圾場;已經設置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本項目不在太湖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相符第二十八條: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本項目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不排放生產廢水相符—24—第三十條:太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5000m范圍內,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m范圍內,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m范圍內,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到10km河道岸線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m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物回收場、垃圾場;(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三)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四)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五)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六)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已設置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設施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本項目距離太湖水體1.9km,不涉及條例中規定禁止的行相符綜上,本項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5、與《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的相符性分析表1-12《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相符性分析管控要求本項目建設情況是否相符(三)嚴把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關。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達峰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石化、現代煤化工項目應納入國家產業規劃。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于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不予審批。本項目不屬于兩高項目,不屬于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相符(四)落實區域削減要求。新建“兩高”項目應按照《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配套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騰出足夠的環境容量。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稱重點區域)內新建耗煤項目還應嚴格按規定采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減量替代措施。本項目不屬于兩高項目,不屬于耗煤項目相符(六)提升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擴建“兩高”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等達到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依法制定并嚴格落實防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國家或地方已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勵使用清潔燃料,重點區域建設項目原則上不新建燃煤自備鍋爐。鼓勵重點區域高爐-轉爐長流程鋼鐵企業轉型為電爐短流程企業。大宗物料優先采用鐵路、管道或水路運輸,短途接駁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運輸。本項目不屬于兩高項目,不涉及燃煤和鍋爐,排放量較小相符綜上,本項目符合《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25—6、與《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生態環境部,環大氣〔2019〕53號)相符性分析表1-13項目與環大氣〔2019〕53號文相關要求符合情況一覽表序號工作方案中與本項目相關內容項目情況相符性1大力推進源頭替代,通過使用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替代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本項目不涉及高VOCs原輔料符合2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重點對含VOCs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本項目不涉及高VOCs原輔料符合3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本項目不涉及高VOCs原輔料符合4工業涂裝VOCs綜合治理。加大汽車、家具、集裝箱、電子產品、工程機械等行業VOCs治理力度,重點區域應結合本地產業特征,加快實施其他行業涂裝VOCs綜合治理。強化源頭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體分、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劑型涂料。本項目不涉及涂料的生產和使用符合7、與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20〕33號)相符性分析本項目與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20〕33號)相符性分析見表1-15。表1-14與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20〕33號)相符性分析序號文件名要求本項目情況符合情況1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產、銷售和使用應滿足新頒布實施的國家產品有害本項目不涉及高VOCs符合—26—2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環大物質限量標準要求。京津冀地區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產品須滿足《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要求。督促生產企業提前做好油墨、膠粘劑、清洗劑及木器、車輛、建筑用外墻、工業防護涂料等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實施準備工作,在標準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換,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要提前實施。大力推進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企業應建立原輔材料臺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成分、VOCs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推進政府綠色采購,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優先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鼓勵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將低VOCs含量產品納入政府采購名錄,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引導將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膠粘劑等納入政府采購裝修合同環保條款。所有化學品的使用均設立臺賬記錄,并保存相關記錄材料。符合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重點區域應落實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標準生效時間、涉及行業及控制要求等宣貫力度,通過現場指導、組織培訓、新媒體信息推送、發放明白紙等多種方式,督促指導企業對照標準要求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整治,對達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導企業制定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規程,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產環節,以及啟停機、檢維修作業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內部考核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生產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廢氣,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非取用狀態時容器本項目不涉及高VOCs原輔料。—27—應密閉。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含VOCs廢料(渣、液)、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封裝等方式密閉,妥善存放,不得隨意丟棄,7月15日前集中清運一次,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處置單位在貯存、清洗、破碎等環節應按要求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全面梳理建立臺賬,6-9月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及時修復泄漏源;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加強備用泵、在用泵、調節閥、攪拌器、開口管線等檢測工作,強化質量控制;要將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8、與《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環大氣〔2022〕68號)相符性分析對照《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環大氣〔2022〕68號),本項目符合該文件相關要求,具體分析見下表。表1-15與《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相符性分析相關要求本項目情況符合情況加快實施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各地對溶劑型涂料、膠粘劑、清洗劑使用企業制定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計劃。全面推進汽車整車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質家具、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鋼結構、船舶制造技術成熟的工藝環節,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重點區域、中央企業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重點區域、珠三角地區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完善VOCs產品標準體系,建立低VOCs含量產品標識制度。本項目不涉及高VOCs涂料、膠粘劑、清洗劑符合開展簡易低效VOCs治理設施清理整治。各地全面梳理VOCs治理設施臺賬,分析治理技術、處理能力與VOCs廢氣排放特征、組分等匹配性,對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廢氣采用單一噴淋吸收等治理技術且無法穩定達標的,加快推進升級改造,嚴把工程質量,確保達標排放。力爭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最遲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工)大修期間完成整治。本項目不涉及高VOCs涂料、膠粘劑、清洗劑符合強化VOCs無組織排放整治。各地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敞開液面以及工藝過程等環節無組織排放情況,對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的開展整治。石化、現代煤化工、制藥、農藥行業重點治理儲罐配件失效、裝載和污水處理密閉收集效果差、裝置區廢水預處理池和廢水儲罐廢氣未收集、LDAR不符合標準規范等問題;焦化行業重點治理酚氰廢水處理未密閉、煤氣管線及焦爐等裝置泄漏等問題;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重點治理集氣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本項目物料的包裝容器均存放于室內,包裝容器在非取用狀態時保持密閉符合—28—原輔材料和廢料儲存環節無組織排放等問題。重點區域、珠三角地區無法實現低VOCs原輔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閉設備、密閉空間作業或安裝二次密閉設施。9、與《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相符性分析對照《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本項目符合該文件相關要求,具體分析見下表。表1-16與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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