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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印花稅24項優惠政策依據和內容(老會計人的經驗)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政策內容: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

政策內容:一、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二、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四、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對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3、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政策內容: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4、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政策內容: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5、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政策內容: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6、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政策內容: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7、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

政策內容: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8、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200號)

政策內容:一、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9、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

政策內容: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10、軍事物資運輸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

政策內容: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11、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

政策內容: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12、新建鐵路工程臨管線運輸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

政策內容: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1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政策內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14、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資金賬簿、簽訂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財產保險合同等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財稅〔2013〕80號)

政策內容: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產清算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產和接受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等免征印花稅。對上述應稅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15、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59號)

政策內容: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16、承擔商品儲備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59號)

政策內容: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17、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

政策內容: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印花稅

18、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

政策內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9、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政策內容: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征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

20、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政策內容: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21、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政策內容:一、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一)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三)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四)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二、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三、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22、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發生的股權轉讓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政策內容: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23、信貸資產證券化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政策內容:(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項目(以下簡稱信托項目)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下同)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指因承諾信托而負責管理信托項目財產并發售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下同)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二)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的委托,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下同)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三)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項目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下同)、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五)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24、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政策內容: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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