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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固定資產折舊籌劃隨著納稅人法律意識的提高,稅收籌劃在我國已悄然興起,并成為投資者進行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重要影響因素。

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即在符合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使企業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以盡可能地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稅收收益。從法律上講,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下面以固定資產折舊計算為例進行稅收籌劃分析。

固定資產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逐漸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中的那部分價值,而提取折舊是補償固定資產價值的基本途徑,折舊作為企業的一項經營費用或管理費用,其大小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當期損益,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一、折舊年限確定的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或預計工作量、采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或產量)法計算出來的。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稅法規定按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而企業財務制度雖然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出了分類規定,但仍有一定的彈性。由于折舊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由于資金存在時間價值,因前期增加折舊額,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例1、某高科技企業進口一條生產線,安裝完畢后,固定資產原值為200000元:會計制度規定預計使用年限為5-8年,預計凈殘值為8000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假定該企業資金成本為10%。

按8年折舊期計提折舊,則年固定資產折舊額=(200000-8000)/8=24000(元),則節約所得稅=24000×33%=7920(元)。

如果企業將折舊的年限定為5年,則年固定資產折舊額=(200000-8000)/5=38400(元),則節約所得稅=38400×33%=12672(元),

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未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從上述計算結果可知,后者對企業更為有利。但當稅率發生變化時,企業延長折舊年限也可以節約更多的稅負支出。

二、折舊方法確定的稅收籌劃

會計上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很多,最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作設法和加速折舊法。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權。(但選擇加速折舊法須經批準,并且選擇之后不能任意變更)出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用直接影響到企業成本、費用的計算,因此,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用,應當科學合理。

不同的折舊方法表現為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內,計入各會計期或納稅期的折舊額會有差異,進而影響到各期營業成本和利潤這一差異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在直線法下,計入各期的折舊額相同,從而使各期之間的損益相對均衡;在加速折舊法(即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下,前期折舊多而后期折舊少,從而使企業前期利潤減少而后期利潤增加。造成各納稅期利潤波動較大。當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雖然各種折舊方法總的看來影響納稅的金額相同,但加速折舊法同直線法相比,加速折舊法滯后了納稅期,可收到延緩納稅的好處。

例2、某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為20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4%,該企業年利潤(含折舊)如表所示。該企業所得稅適用33%的比例稅率。

下面分別運用直線法和加速折舊的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算企業每年的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企業所得稅

年度未扣除折按直線法按雙倍余額遞按年數總和舊的利潤計提折舊減法計提折舊法計提折舊

第1年90000元17028元13860元12804元

第2年90000元17028元20196元17028元

第3年80000元13729元20592元17952元

第4年70000元10428元17292元18876元

第5年73590元73590元73590元

合計85000元15378元1650元6930元

由本表可見,雖然三種不同方法計算出來的累計應納所得稅額的量是一致的,均為73590元。但是,第1年,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最多。總之,運用加速折舊法,開頭二、三年可以少納稅,把較多稅款延遲到以后年份繳納,相當于從政府那里取得一筆無息貸款。這對一些新辦企業初期緩解資金較為緊張的情況是很有利的。

三、加速折舊對企業經營者的影響

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在理論上沒有什么區別,因為在利潤率和適用所得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固定資產損耗總是要補償的,只是不同折舊方法所補償的時間有早晚之分。但是,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由于不同折舊方法造成的年折舊提取額的不同直接關系到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如果是實行累進稅率,采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增加了企業所得稅的支出,致使經營者可以支配使用的經營資金減少,一部分資金以所得稅的形式流失,而采用直線法則可以為企業節稅提供可能。

例3、某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為110萬元時,使用期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10萬元,該企業10年內未扣除的年利潤維持在20萬元。如果國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即應稅所得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按18%征收;超過3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27%征收;超過10萬元的按33%征收。

采用直線法時計算如下:

年折舊額=(110-10)/10=10(萬元)

扣除折舊后的年利潤=20-10=10(萬元)

年應納稅額=(10-3)×27%+3×18%=2.43(萬元)

稅負水平為:2.43/10×100%=24.3%

當采用加速折舊法實行5年折舊期時,則前5年每年提取折舊20萬后利潤為零。納稅所得額也為零。后5年年利潤額均為20萬元,則:

年應納稅額=(20-10)×33%+(10-3)×27%+3×18%=5.73(萬元)

年稅負水平為:5.73/20×100%=28.65%

用10年平均后5年的納稅額,則年平均納稅額為;5.73×5/10=2.865(萬元)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以看出,采用直線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比采用加速折舊法要輕一些。這是因為直線法使折舊額攤入成本的數量平均,所以稅負較輕。而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后5年,使后5年的利潤比前5年多,適用較高的所得稅率所致,使企業納稅負擔加重。盡管如此,很多企業仍樂于采用加速折舊法,因為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仍可為企業服務,卻沒有占用企業資金,這項秘密資金的存在給企業未來的經營虧損提供了避難所,也給經營者提供一個較為寬松的財務環境,因此,加速折舊對企業經營者是有利有弊。就企業經營來說,加速折舊與延緩折舊對企業利潤及所得稅的影響是稅收籌劃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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