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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9湖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公開、科學地分配資助資源,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正式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第三條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第二章認定機構第四條學校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計劃財務處、監察處、法律事務室、招生與就業指導處、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人擔任主任。第五條學院成立相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原則上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組長,組員包括各年級輔導員、各年級學生會主席以及4-6名普通同學,具體負責組織與監督本學院的認定工作。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學院固定公示地點進行公示。第六條各學院以年級、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學生干部代表,普通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年級及班級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認定工作的民主評議及資格初步認定等。工作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各班級普通學生代表一般不少于4人,由班級同學選舉產生。工作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范圍內公示。第三章認定標準第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等級。第八條根據《湖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分表》(見附件)評分分值確定等級,總分為100分,原則上分值≥80為特殊困難,分值≥70為困難,分值≥60為一般困難,學院可根據學生具體情況及民主評議情況對個別學生貧困等級進行微調。第九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可直接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一)孤兒、烈士子女;關文件,讓全體學生充分了解高校學生資助政策以及認定工作要求。第十六條每學年認定工作啟動后,各學院應組織學生填寫《湖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湖南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及《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第十七條學院各工作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湖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湖南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水平,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每學年組織民主評議,認真確定本年級、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報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工作小組進行民主評議過程中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以及主要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第十八條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在由工作小組進行評議時,可只提交《湖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且不需要加蓋當地政府的公章。工作小組根據學生相關的家庭經濟情況以及在校生活消費情況評定其是否繼續保留資格并確定其困難等級,評議結果報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第十九條原不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的高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得申請入庫,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入庫的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遭受自然災害等),本人需提供具體的證明材料原件和當年的《湖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提交工作小組評議,評議結果報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第二十條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對院內各工作小組上報的評議結果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審核,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師生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提出質疑。學院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學生對學院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可要求學院及時做出調整。第二十一條各學院應按照《湖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湖南大學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建立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各學院要做好數據庫的日常維護及信息保密工作。第二十二條各學院將審核通過的《湖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表》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學校將學院提交材料審核后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及信息檔案。第五章認定工作的監督及管理第二十三條學院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學校相關部門、學院不定期地隨機通過信件、電話、學生座談、實地走訪等方式對于家庭經濟困難老生進行認定工作抽查,一旦發現與事實嚴重不符的情況,將在全校范圍內予以通報并追究學院和當事人的責任。第二十四條如發現學生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將追究學生本人的責任,取消資助資格,收回當年或上學年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及學院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在其檔案中記載誠信記錄。第二十五條各學院應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并及時告知學院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院應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和后續資助工作中及時做出調整,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第二十六條學院應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感恩教育、自立自強教育、社會責任教育等,學生本人應積極培養自身誠信意識、感恩意識、自立自強意識、社會責任意識。第二十七條被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嚴格按照學校的要求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教育及公益活動并接受相關考核,參加活動及考核情況將作為是否繼續獲取認定資格的基本條件。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學院應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采取相應的資助措施進行分類資助,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镜膶W習活動和日常生活需求不受影響。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在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湖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分表申請學生姓名:學號:學院:專業:認定項目認定標準參考分值得分貧困證明持生源地當年出具的二級貧困證明原件(需加蓋含民政章的兩級公章)15無法提供或未加蓋兩級公章0家庭情況調查表持生源地當年出具的家庭情況調查表(需加蓋含民政章的兩級公章)10無法提供或未加蓋兩級公章0申報者月生活費在校月消費金額(I<600)9在校月消費金額(600<I<800)5~6在校月消費金額(800<I<1000)2~3雙親因素孤兒、烈士子女10只有一方供養的單親家庭7雙親正常家庭4健康狀況(需提交病歷復件或正規醫療機構的證明)父母殘障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獲得經濟來源10申報者殘障或患有重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符合國家規定的疾病和殘疾等級),父母雙方患重大疾病7父母一方(見認定辦法“第九條”)5地域因素國家級貧困縣學生(符合當年國家界定的區域范圍)6農村其他地區、城鎮地區3家庭經濟收入情況父母雙方無經濟來源或城、鄉低保戶9~10父母一方無經濟來源6~7雙親工作情況父母均喪失勞動力均無經濟來源10父母是城鎮雙下崗職工、父母一方喪失勞動能力、父母均務農7父母一方下崗4家庭遭遇突發災害2年內遭遇重大災害,損失特別嚴重(房屋倒塌或人員死亡)102年內遭遇較嚴重災害,損失嚴重(房屋受損嚴重影響居住或父母受重傷)62年內遭受一般災害,經濟遭受一定損失3申請學生私人物品持有情況私人無手機5擁有低檔的手機(手機<1000)4擁有中檔的手機(手機1000~2000)2擁有高檔的手機(高檔手機>2000)0私人無電腦(包括近似產品)5擁有低檔的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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