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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事訴訟法學》在司法考試中屬于重中之重,與刑法、民法、民訴法一道被考生稱作重點法。那么,怎樣才能考好刑訴法呢?首先,司法考試的目的是挑選法官、檢察官、律師的一種資格考試,通過考試的人將被要求盡快勝任審判、檢察和律師等法律工作。所以,司法考試的重點應當是測試考生對現行法律、法規等的掌握程度。比較而言,專業法學的考試,比如法學本科、法學研究生等等的考試則更側重理論性,甚至如何改進、完善法律等方面的內容。這一點是司法考試與其他法律專業考試的區別所在。從司法考試的角度看,考生重點應掌握現行法的規定而不是理論上爭議問題的解決。其次,考生要知道刑訴法是程序法,它規定的是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方式、方法??荚嚨闹攸c是如何操作它,即如何運用刑訴法。分析律考、司法考試中刑訴法的題型可以看出,理論題基本上沒有,考題主要是操作性的,即如何運用刑訴法解決實際問題。所以,一定要對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全面了解。再次,要考好司法考試中的刑訴法部分,應當正確把握指定教材、法規與練習之間的關系。指定教材是對法規的闡釋,易于理解,相比之下,法規的系統性、邏輯性不如教材。但是法規的內容比教材少而集中,是其優點。練習題則有助于理解、鞏固所學知識并有助于提高應考能力。所以,將三者結合起來是最佳之道。最后,談談如何解題。刑事訴訟是司法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為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所以,任何刑訴法的題目都離不開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和法定程序三大要素。比如一個綜合案例題,讓你找錯。一方面,你可以先從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入手,看看案中的專門機關是否有權管轄本案,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職責,案中的訴訟參與人有哪些權利義務,是否侵犯了他的權利等等;另一方面,要從法定的程序進行分析,看看立案、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執行等程序是否在本案中有所涉及,找出涉及的程序后,再細推這些程序有哪些具體內容,進一步發現題中違反程序之處。還要注意管轄、回避、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訴等制度。這樣就不會漏掉答題要點。值得指出的是,限于篇幅,本部分重點串講多是指出要點、難點,有些內容未作闡釋,希望考生能結合名師預測試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勤查法條、勤作練習是通過司法考試的佳徑。第一章概述、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對于未學過法律或者對刑事訴訟法感到陌生的考生應當了解本章,有助于宏觀上對刑事訴訟法的把握。從考試的角度看,本章不是重點章。刑事訴訟可考點:刑事訴訟的特征既可以出單選題,也可以出多選題或不定項選擇題。刑事訴訟法可考點:廣義上的刑事訴訟法可以出多選題或不定項選擇題。刑事訴訟法的淵源可考點: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二、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任務和作用本章內容主要體現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煽键c: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比如有幾項任務,什么是根本任務、直接任務等。第二章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專門機關主要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依法進行偵查活動時,也屬于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機關以外的所有依法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并且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和證人、鑒定人、書記員、翻譯人員等。、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可考點:公檢法機關的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以及各自的職權。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二、訴訟參與人概述可考點: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第三章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可考點:《刑事訴訟法》關于各基本原則的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一、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主要為《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的規定。二、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1款規定。三、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定。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注意,“行政機關”并非“任何機關”。五、依靠群眾見《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見《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七、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見《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八、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見《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了這一原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四個方面。十、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十一、審判公開審判公開的例外:①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②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③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④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⑤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最高法司法解釋第121條)。十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十三、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十四、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十五、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于符合上述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和訴訟的不同階段作出不同處理,不能移送下一階段處理。十六、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該原則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十七、刑事司法協助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內容是:代為送達文書;代為調查取證;引渡等。第四章管轄管轄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幾乎歷年的題目中都有涉及。管轄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專門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即立案管轄問題;二是人民法院系統內各級法院、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法院、以及專門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即審判管轄問題。本章涉及的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18條-27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機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高檢《規則》)中關于管轄的規定也要熟悉??煽键c:專門機關各自的管轄范圍,各級法院的管轄范圍、適用原則等等。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立案管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要注意管轄交叉的案件: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包括:(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役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J-*廠?¥z、選舉案)。其他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②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③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及侵犯知識產權案(均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則第四、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于這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的,可由公安機關受理,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肮V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提起自訴必須以公訴終止為條件。此類自訴案件必須具備限制性條件:①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②屬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案件;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級別管轄級別管轄重點要掌握中級法院的管轄范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案件。地區管轄地區管轄要掌握以下原則: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指定管轄指定管轄的案件有以下兩種情況:①管轄不明。對于管轄不明的案件,應由爭議各方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②管轄不能。因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宜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包括各種難期公正審理或審理難度太大的各種情形,如因案件涉及法院院長因案件涉及多方關系;等等。高法《解釋》規定了指定管轄的程序,應加以注意。專門管轄高法《解釋》規定的幾種特殊案件的管轄要結合審判管轄的一般規定加以掌握。六機關《規定》、高法《解釋》、高檢《規則》中關于管轄的規定也要熟悉。第五章回避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回避的適用人員、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審查與決定以及對駁回申請回避的復議等等。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一、回避的概念和適用人員回避的概念回避的適用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的規定,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六類,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二、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有: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還對審判人員的回避問題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應加注意?;乇艿姆N類《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實踐中還存在指令回避。三、回避的程序1.回避的期間回避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開始后的任何訴訟階段提出申請和審核決定。2.回避的審查與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復議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第六章辯護與代理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辯護人的范圍、地位、權利義務、辯護的種類以及刑事代理等等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辯護人(一)辯護人的概念與范圍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是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辯護人的范圍是:(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1)《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保?)高法《解釋》對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下列人員也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三)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四)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五)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其中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薄缎淌略V訟法》第39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保ǘ┺q護人的地位辯護人,包括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依自己意志依法進行辯護活動,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辯護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包括公安司法機關在內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涉。辯護人的權利、義務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享有以上權利。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享有上述權利。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參加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可提出上訴。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拒絕辯護的權利。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辯護人的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權利益。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堵蓭煼ā穼q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還規定了6項義務。、辯護的種類自行辯護自行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其辯護權的最基本的方式,它貫穿于刑事訴訟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任何階段,尤其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為其委托辯護人。指定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我國的指定辯護適用于以下情形:(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高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高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三種辯護方式的不同偵查階段的律師見《刑事訴訟法》第96條以及六機關《規定》第9?1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均須經偵查機關批準。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資助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三、刑事代理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的,其必須根據被代理人的意志,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超過受委托的權限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擔(被代理人追認的除外)?!堵蓭煼ā返?9條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代理。刑事訴訟中的代理可以分為以下四種: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訴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訴案件中代理;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申訴案件中的代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人都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缎淌略V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檢察院、法院告知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同告知委托辯護人的時間。訴訟代理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會一身二任。第七章刑事訴訟證據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征、各種證據的特征、收集、審查和運用、書證和物證區別、證據的分類、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證明要求、證明責任、證明對象等等。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證據刑事證據的概念證據的基本特征刑事證據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1)證明力。證據的證明力,指證據對案件事實是否具有證明作用以及證明作用的大小。證據的證明力表明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或稱相關性。(2)證據能力。又稱證據資格,是指在法律上允許作為證據的資格。在我國,證據能力又被稱為法律性或合法性。具體包括:①證據應當由法定人員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②證據必須具備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來源。③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證。高法《解釋》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證據的種類證據種類是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證據所作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一)物證、書證1.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是刑事訴訟中廣泛使用的一種證據,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書證和物證區別是看其是以何種方式證明案件的。如果是以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起證明作用的,屬于書證。如果是以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起證明作用的,屬于物證既能夠以記載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又能以外部形態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既是書證又是物證。物證、書證的收集和運用。物證、書證的運用應遵循原物、原件優先原則。(二)證人證言證人。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應當是自然人,并具有不可替代性。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特點主要有:是證人對案件情況的感知,而非推測或判斷;受主、客觀條件影響,有虛假可能性;較之其他言辭證據更為客觀,真實可靠性大;來源和證據范圍廣泛等。詢問證人是收集證人證言的方法。對證人證言的審查。(三)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的收集和固定程序與證人證言基本相同。(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又稱口供。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其特點主要有可能的真實性和可能的虛假性以及反復性等等。要注意共犯口供仍是口供,不能互為證人。2.收集與運用。訊問是收集口供的方法,應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國對待口供的原則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五)鑒定結論1.鑒定人。2.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1.勘驗筆錄。2.檢查筆錄??彬?、檢查筆錄不同于鑒定結論,其區別主要在于制作主體、內容以及解決的問題不同。(七)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的特點。三、刑事證據的分類證據分類,是從學理上對刑事證據進行分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按照證據的來源劃分,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凡是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是傳來證據。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根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以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凡是表現為物品、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所謂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犯罪行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所謂證明關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證據是否可以單獨地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證明某人有罪的直接證據必須具有肯定犯罪事實確已發生、該人為犯罪人兩個因素;證明某人無罪的直接證據則只需否定其中一個因素即可。因否定犯罪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直接證據,可以是七種證據中的任何一種。而肯定犯罪的直接證據則往往表現為言詞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直接證據的運用要注意“孤證不能定案”。完全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有罪必須遵守的規則。四、刑事訴訟證明(一)證明對象高法《解釋》第52條規定。刑事訴訟證明對象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兩方面的內容:實體法事實包括:(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2)作為從重、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表現。程序法事實包括:關于回避的事實;關于耽誤訴訟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當理由的事實;影響采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等等。(二)證明責任1.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責任由公檢法機關承擔。2.在自訴案件中自訴案件負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負證明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的例外,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案件。證明要求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體現為,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作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疑案的處理:1.證據不足的不起訴;2.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八章強制措施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訴訟法關于扭送、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一、強制措施概述1.強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質2.強制措施的特點強制措施不同于刑罰和行政處罰強制措施不同于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扭送扭送不是強制措施。要掌握《刑事訴訟法》第63條公民可以扭送的法定情形。、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ㄒ唬┚袀骶袀髋c傳喚不同,刑事訴訟中的拘傳不以是否已經傳喚為必要條件。拘傳由偵查人員或者司法警察不少于兩人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傳喚、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51條規定,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取保候審。要注意高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審。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審。取保候審的方式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保證人保和保證金保。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并用。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與本案無牽連;②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③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人的義務及責任,見《刑事訴訟法》第55條。保證金數額由決定機關確定。但不得低于1000元。保證金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義務及其責任,見《刑事訴訟法》56條。需要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準前應征得決定機關的同意。取保候審的程序(1)公檢法機關均有權決定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均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2)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或者保證人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或對保證人罰款。如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將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決定及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決定機關。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將保證金退還。(3)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見《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在被監視居住期間,注意與取保候審的不同。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監視居住的程序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適用程序等與取保候審相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三、拘留(一)拘留的條件見《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注意,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其中“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兩種條件有權作出拘留決定。(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拘留的程序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于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拘留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向所屬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報告;拘留擔任鄉、鎮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報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規定分別報告,不得省略手續。拘留的期限見《刑事訴訟法》第69條。(三)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四、逮捕逮捕的條件逮捕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包括: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對于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逮捕的權限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準逮捕權,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后,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批準逮捕的,應說明理由;對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復核,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大代表的逮捕。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時,無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都應當報請該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鄉、鎮一級人大代表時,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逮捕的程序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則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對于犯罪嫌疑人,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注意刑事訴訟法關于異地拘留、逮捕的規定。第九章附帶民事訴訟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等等。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意義(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附帶民事訴訟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除了要注意高法《解釋》有關規定,還應注意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公布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二)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為前提。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物質損失。高法《規定》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作出了規定:(1)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三)附帶民事訴訟的意義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人和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一)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人被害人。與公訴案件的當事人的“被害人”不同,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二)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三、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判(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和方式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二)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注意以下諸方面問題:人民法院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和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審查;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處理的事項;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財產的查封與扣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執行。第十章期間、送達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定期間、期間的計算、期間恢復、送達的方式和程序等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一、期間(一)期間概述期間與期日的區別:期間是一個時間段,期日是一個時間點;期間是對特定訴訟主體進行訴訟的要求,期日是對多方主體共同進行訴訟的要求期間一般由法律明確規定,期日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指定;期間既規定始期和終期,期日只有起點。(二)法定期間法定期間主要有:強制措施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第58條;第69條。偵查羈押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至128條。審查起訴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補充偵查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一審程序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68條。二審程序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196條。再審程序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207條。死刑執行期間。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變更執行的監督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215條、第222條。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46條。上訴抗訴期間。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3條。申請恢復期間的期間。當事人應在障礙消除后5日以內申請。(三)期間的計算我國刑事訴訟的期間以時、日、月為計算單位。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訴訟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應當以交郵的時間即當地郵局蓋印郵戳的時間為準。期間屆滿之日如果是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四)期間恢復期間恢復的條件是:只有當事人才有權申請恢復期間;期間耽誤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在妨礙事由消除后5日內提出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二、送達送達送達的方式和程序送達必須以法定方式進行并取得送達回證(又稱送達證,送達證書)。送達分為:①直接送達。②留置送達。③委托送達。④郵寄送達。⑤轉交送達。第十一章立案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立案的材料來源、條件、立案程序與立案監督等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一、立案的概念和意義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意義二、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一)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舉報。被害人的報案和控告。犯罪人的自首。(二)立案的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同時具備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立案。三、立案程序與立案監督(一)立案程序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檢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后,應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內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的規定時,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的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二)立案監督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六機關《規定》中的具體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高檢《規則》中的關于立案監督的具體規定。第十二章偵查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訴訟法關于各種偵查行為、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補充偵查等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偵查的概念和意義1.偵查的概念《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2.偵查工作的原則與偵查的意義、偵查行為(一)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義。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如訊問應由2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訊問時應首先訊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必須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偵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師聘請。參見“辯護與代理”中關于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的內容。(二)詢問證人、被害人1.詢問證人的概念和意義2.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如詢問證人的主體必須是偵查人員,詢問時可到證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必要時可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檢察院進行;詢問應個別進行;詢問不滿18歲證人,可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等。詢問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三)勘驗、檢查1.勘驗、檢查的概念和意義2.勘驗、檢查的種類(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尸體檢驗、人身檢查、偵查實驗)及其程序(四)搜查1.搜查的概念和意義2.搜查的程序(五)扣押物證、書證1.扣押物證、書證的概念和意義2.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六)鑒定1.鑒定的概念和意義2.鑒定的程序(七)辨認1.辨認的概念和意義2.辨認的程序辨認的程序與應注意的問題。(八)通緝1.通緝的概念和意義2.通緝的程序三、偵查終結(一)偵查終結的概念和意義(二)偵查終結的條件和處理偵查終結的條件偵查終結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偵查中的羈押期限(1)《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2)《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缎淌略V訟法》第12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缎淌略V訟法》第125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四、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一)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偵查權限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二)偵查終結后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處理方式有:提起公訴、不起訴或撤銷案件。五、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概念和意義補充偵查的種類和形式(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及其方式(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及其方式第十三章起訴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訴訟法關于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不起訴、提起自訴的程序等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起訴的概念和意義二、提起公訴的程序(一)提起公訴概述(二)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內容。見《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2?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①訊問犯罪嫌疑人;②聽取被害人的意見;③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④查驗證據。⑤補充偵查。審查起訴的期限。(三) 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四) 不起訴不起訴決定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效力。我國的不起訴處分分為三種: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法定不起訴也稱絕對不起訴,是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時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2?酌定不起訴,也稱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起訴,又稱存疑不起訴,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4?不起訴程序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并且送達給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不起訴決定一經宣布,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根據案件情況,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案件,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三、提起自訴的程序(一)提起自訴的條件自訴必須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對于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追訴時效內提起。(二)提起自訴的程序自訴人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以口頭告訴的,應制作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認為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字或蓋章。第十四章第一審程序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訴訟法關于審判組織、對公訴案件的審查、法庭審判、審判障礙及其處理、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以及判決、裁定和決定等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一、審判概述審判的概念刑事訴訟中的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活動。刑事審判的任務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有: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特殊案件的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二、審判組織審判組織的概念和種類。獨任庭的概念及其適用,獨任庭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庭。合議庭的概念、組成及其活動原則。審判委員會的概念、任務及其活動原則。三、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對公訴案件審查的含義審查的內容見高法《解釋》第116條的具體規定。審查后的處理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查后,對于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所需要材料齊備,并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高法《解釋》第117條對不同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四、法庭審判(一)開庭前的準備(二)法庭審判階段開庭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做的工作。審判長應當做的工作。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調查核對的訴訟活動。法庭調查的程序是:(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訊問、發問被告人和發問被害人,必須在審判長主持下進行。出示、核實證據。①詢問證人、鑒定人。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結論,但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出庭的除外。②出示、宣讀證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當庭宣讀。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證據在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準許出示。(5)調取新證據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也可以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該證據調查核實。法庭辯論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公訴人發言;(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3)被告人自行辯護;(4)辯護人辯護;(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缎淌略V訟法》第162條規定,合議庭評議的三種結果,即有罪判決;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無罪判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合議庭成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在法律文書上署名。高法《解釋》第176條規定的9種情況。宣判合議庭經過評議作出裁判后,應當宣判。宣告判決,應當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定期宣判的,宣判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高法《解釋》就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作了特別規定。法庭秩序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規定。五、審判障礙及其處理1.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的延期審理的情形,即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制度,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高法《解釋》中規定的延期審理的情形。中止審理高法《解釋》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的區別。終止審理終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至第6項規定的內容。六、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對于前兩種自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于前兩種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在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訴;對于前兩種自訴案件可以反訴。七、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特點(1)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2)只適用于基層法院;(3)簡易程序的內容比第一審普通程序相對簡化。2.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是《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的第(一)項案件。(2)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案件是《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前2類自訴案件。簡易審判程序(1)可以獨任審判;(2)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3)簡化法庭調查與辯論;(4)必要時得轉為普通程序。八、判決、裁定和決定判決是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者判決執行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和部分案件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決定只用于解決訴訟程序問題公檢法機關均可適用。第十五章第二審程序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訴訟法關于上訴、抗訴的提起,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等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第二審程序的概念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進行審理時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二、上訴、抗訴的提起1.上訴、抗訴的主體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有: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訴、抗訴的理由上訴人只要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并引起第二審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上訴、抗訴的期限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上訴既可以書面或口頭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抗訴應以書面形式,即必須制作抗訴書。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三、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一)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全面審查原則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審查的具體內容。上訴不加刑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刑罰的一項原則。(二)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和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開庭審理的方式及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刑事訴訟法和高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2.不開庭審理的方式及程序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在閱卷的基礎上,通過調查訊問方式進行審理。(三)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改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理后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后,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四)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四、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1.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于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違法處理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法律責任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五、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依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應當注意最高法《解釋》關于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的具體規定。第十六章死刑復核程序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訴訟法關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報請復核的材料及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以及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等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意義1.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1)死刑復核程序,是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殊程序。(2)死刑復核程序的特殊性。死刑復核程序的意義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有以下幾種情況:應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核準權的死刑案件。對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至1997年間分別以通知形式授權云南、廣東、廣西、甘肅和四川五省、區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核準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案件的死刑核準權是否下放,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1.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2.高級人民法院依授權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報請復核的材料及要求根據高法《解釋》的規定,報請復核死刑(含死緩)的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報請復核的報告、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和判決書各15份,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的訴訟案卷和證據。(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復核的審判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含死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的內容與要求(1)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時,應當全面審查的內容;(2)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含死緩)的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3)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對報請復核的死刑(含死緩)案件全面審查以后,合議庭應當進行評議并寫出復核審理報告。復核后的處理死刑案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的裁判。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重新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三、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核準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外,高級人民法院有權核準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2.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報請復核的材料及要求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報請復核的材料及要求同報送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復核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復核的審判組織、復核的內容與要求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后的不同處理情形。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十七章審判監督程序可考點:本章應重點掌握《刑事訴訟法》關于申訴與申訴的審查處理、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權限、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等規定。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題均會涉及。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特點1.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每個案件必經的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申訴與申訴的審查處理申訴的概念《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的審查處理人民法院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處理程序及應注意的問題。人民檢察院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處理程序及應注意的問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權限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檢察院審判監督程序抗訴與第二審程序抗訴的區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具體程序及應注意的問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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