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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委托貸款管理辦法范文10篇
從目前來看,托付貸款業務的風險主要有兩類:政策性風險、操作性風險。
(一)政策性風險:是指由于商業銀行未嚴格根據政策法規對托付貸款業務的規定導致監管機構懲處的風險。如資金來源是否合規(如社保資金、保險公司保費、上市公司關聯企業之間等不能用于發放托付貸款)、資金用途是否合規、利率等相關合約要素是否合規等。
(二)操作性風險:是指由于商業銀行或操作不當或違規操作導致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未按商業銀行總行有關規定與托付方簽定統一文本格式的《托付協議書》,或在協議中加入商業銀行擔當托付貸款風險,承諾保本、回收,與托付方高比例分成等條款;2、未見基金或超基金發放貸款,導致商業銀行墊付基金。3、未見托付方的貸款指標通知書發放貸款,導致商業銀行擔當責任。4、貸款發放手續不全,未與托付方指定的借款人簽定合同,未向托付方指定的借款人發放貸款、擅自轉變貸款對象,造成托付人資金損失。5、托付人資金被挪用的風險。回收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未準時劃到托付人帳戶,而是被用到其他方面。6、貸款到期后未準時向貸款人出具逾期通知書,造成兩年的訴訟時效丟失。7、未準時申報債權,借款單位發生破產時,商業銀行未準時向有關部門(如破產清算組)申報債權,造成托付方債權的流失。8、檔案保管不當相關資料遺失的風險。從托付貸款業務的整體來看,托付貸款的風險都是來源于人為因素,商業銀行沒有賜予足夠的重視,沒有嚴格根據《托付貸款管理方法》和《托付貸款操作流程》來執行,造成損失,所以加強監管、嚴格根據業務流程操作,是避開風險的發生有效方法。
二、防范托付貸款風險的對策
從實際工作中來看,大部分都是操作風險,所以在防范托付貸款的風險上,應實行嚴格審批、規范操作、加強管理、定期檢查等措施來掌握風險,使其托付貸款業務健康進展。
(一)要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從源頭上把好托付貸款風險關。嚴格審批制度主要是為了防范政策性風險。依據最近幾年來托付貸款方面消失的問題,審批權應當集中在各省的一級分行,應當由原來的主管部門審批制改為一級分行風險管理與內控委員會核準制,可以有效掌握托付貸款業務在政策方面的風險。不只是一級分行審批人要把握審批的要素,各級行經辦人員也要把握,以便在營銷、談判中就可初步推斷該托付貸款是否可辦,政策上有沒有風險。可從下面幾方面解決:一是審查托付人的資格。在受理企事業單位托付貸款業務時托付人應供應業務申請、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許可證等有關資料,如托付人是公司企業,還應供應董事會決議;個人托付貸款業務托付人應供應有效身份證件、個體工商執照等有關資料。依據上述資料商業銀行審查托付人是否有發放托付貸款的資格。二是審查托付人的資金來源。托付人的資金來源要正值,由托付人出具資金來源證明,商業銀行進行審查。對于保險資金、社保類資金,在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明確不能投資的,要堅決不受理;對上市公司上市募集資金等,要關注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投資用途的限制。個人托付貸款應特殊留意避開大額資金來源是否有洗黑錢的嫌疑,外幣托付貸款中應留意托付人和借款人是否具備開立外幣賬戶的資格,外幣賬戶資金的用途可否用于發放托付貸款,向外管局的報告事項等。三是審查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使用應合規,托付貸款作為貸款的一種,應遵守《貸款通則》中對貸款用途的限制。四是審查托付貸款利率的合規性。依據《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托付貸款的利率的浮動范圍為0-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之間,由托付人和借款人協商確定。目前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已放開,但司法解釋中,對借貸雙方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四倍的不予承認,應向托付人解釋清晰。
(二)規范托付貸款業務操作,杜絕風險發生。“執行力是關鍵”事實上也是如此,各商業銀行總行制定的《托付貸款業務管理方法》及《托付貸款業務操作和掌握程序》體系文件,和統一標準的《托付貸款協議書》、《托付貸款合同》,都是經過有關部門多次修改、法律部門審定的,應嚴格根據方法來操作,不擇不扣的執行,才能杜絕風險發生。在辦理托付貸款業務中應根據標準的《托付貸款協議》和《借款合同》簽署,不能添加任何不利于商業銀行的條款;對重點優質客戶,如需修改內容或增加擔保事項的,必需報一級分行風險管理與內控委員會核準。發放貸款前應查詢托付貸款基金是否到帳,確認基金到帳后,才能在基金額度內發放托付貸款。根據托付人出具的《托付貸款發放通知書》,與借款人簽訂《托付貸款借款合同》,根據托付人出具通知書的內容,監督借款人貸款的使用用途。做好相關憑證和資料(合同文本等)的收集和保管工作。收回托付貸款、代收利息后,應準時通知托付人,并劃到托付人指定的帳戶。
(三)加強貸后管理工作。從目前來看,貸款發放中商業銀行基本做到了按流程操作,但往往忽視了貸后管理工作,特殊是涉及法律方面的責任,使商業銀行擔當了潛在的風險,更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加強貸后管理是風險防范的重中之重。一是發放《到逾期貸款通知書》,保持訴訟時效的連續性,是商業銀行必需做的首要之事。借款單位貸款到期后,應準時催收,最少每年向借款單位發放一次《到逾期貸款通知書》,并取得回執,如借款人不協作,要向托付人反映,取得托付人的書面處理意見。二是借款人發生重大事項變化,應準時通知托付人,避開借款人逃債行為使商業銀行擔當過責。三是準時申報債權,當借款單位發生破產時,商業銀行應準時向有關部門(如破產清算組)申報債權,并準時通知托付人,避開造成托付方債權的流失。
(四)建立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制度。各銀行應準時通過各種信息傳輸系統對下級行辦理的托付貸款業務的基金和貸款數據信息進行隨時了解、檢查和核對。依據傳輸系統反映出的貸款數額的變化,準時與各分支行溝通信息,了解貸款的變動狀況。
第一條(目的)
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方法》(以下簡稱《貸款管理方法》)的順當實施,制訂本實施細則。
其次條(受托銀行)
經市住房委員會同意,下列銀行受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托付承辦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
(一)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銀行;
(四)上海浦東進展銀行;
(五)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銀行上海分行;
(七)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確定)
受市公積金中心托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貸款銀行)應當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下一年度的公積金貸款資金的方案額度。市公積金中心依據各受托貸款銀行當年度實際發放的公積金貸款金額及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年可使用資金確定各受托貸款銀行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最高方案額度。
市公積金中心依據實際狀況調整前款規定的各受托貸款銀行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方案。
市公積金中心確定及調整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方案應報市住房委員會批準。
第四條(簽訂托付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與承辦公積金貸款的各受托貸款銀行簽訂的托付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托付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二)托付的事項;
(三)貸款資金方案額度的確定及調整原則、方式;
(四)貸款資金的劃撥時間、方式;
(五)貸款資金使用狀況的監管責任;
(六)公積金貸款統計報表的編制;
(七)公積金貸款的風險責任擔當;
(八)托付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九)托付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當事人認為需要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擔保權第一受益人)
《貸款管理方法》規定的市公積金中心為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是指當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違反合同商定未履行償還本息義務而由擔保人擔當擔保責任時,公積金的貸款本息先于商業性貸款本息獲得擔保,公積金貸款本息未獲得擔保前,擔保人不得對商業性的住房貸款本息履行擔保責任。
其次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配偶雙方貸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
由于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緣由拖欠住房公積金繳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補繳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屬于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貸款申請人必需自補繳之月起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的,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單位一次性全額補繳全部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視同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共同貸款對象的條件)
貸款申請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參加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公積金還貸債務并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二)貸款額度計算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且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兩年;
前款規定的同戶成員是指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貸款申請人屬同一戶籍且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親。雖實際居住但不屬同一戶籍的,或者雖屬同一戶籍但同一戶籍時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屬于同戶成員。
第九條(其他債務)
《貸款管理方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力量的債務是指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債務,或者雖未進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行避開的債務。
前款規定的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行避開的情形包括:
(一)債務人有違約的事實;
(二)債務人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促成債權人提訟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債務人投資失敗或有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到該債務的履行力量而造成違約的可能性;
(四)債務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失去穩定的經濟收入致使違約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證明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事實。
第三章貸款申請
第十條(貸款申請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受市公積金中心托付詳細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擔保機構應當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打算。
貸款申請人對不予貸款打算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托付受理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托付擔保機構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應當與擔保機構簽訂托付合同。托付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托付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托付的事項;
(三)公積金繳存信息、貸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質量的考核;
(五)托付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六)托付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準予貸款打算書內容)
準予貸款打算書應當載明貸款申請人可以貸款的金額及貸款的期限。
第十三條(登記輪候)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準予貸款打算書進行編號登記,登記在先的貸款申請人原則上比登記在后的貸款申請人先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
第十四條(輪候時間)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從辦理貸款登記申請手續至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的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由于貸款申請人緣由或者由于辦理借款擔保手續導致時間超過三個月除外。
前款規定的貸款申請登記日期是指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后簽發準予貸款打算書的日期。
第十五條(簽訂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貸款申請人應在準予貸款打算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手續。由于貸款申請人緣由,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的,準予貸款打算書失效。貸款申請人應重新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準予貸款打算書失效時,市公積金中心托付受理查詢的機構對己登記的編號予以準時注銷。
第四章貸款額度確定
貸款資金支付與償還
第十六條(儲存余額的確定)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以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為依據。
第十七條(首期付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部分或全部支付購房首期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為零的,不能獲得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貸款資金支付的時間與方式)
受托貸款銀行應當依據公積金貸款合同商定的時間、條件將所貸的住房公積金以貸款申請人購房款名義劃轉給房屋出售人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款專戶內。
第十九條(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方法》規定的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削減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其次十條(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方法》規定的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
其次十一條(貸款資金的歸還)
借款人應當在前兩條規定的還款方式中選擇一種還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作變動。
其次十二條(用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戶成員、非同戶直系血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依據《貸款管理方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受托貸款銀行在代為辦理上述人員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提取手續時,應將上述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直接沖抵借款人的公積金的還款余額。用住房公積金沖抵還款余額的,不受本細則第23、24條規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時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商定,并由受托貸款銀行于每年第一季度依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請,由受托貸款銀行依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
其次十三條(貸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償還)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應在原貸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償還的金額不得少于原貸款合同商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其次十四條(部分提前還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與受托貸款銀行商定部分提前還清后剩余的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于原貸款合同商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余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
部分提前還清后的剩余貸款本金余額仍實行與原貸款合同商定的相同的償還方式償還,受托貸款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部分提前還清后的剩余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為提前還貸后的貸款本金余額;n為商定后的剩余貸款的還貸期限;I為重新計算還貸時原貸款已還月數加上n后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還清后的剩余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金的計算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本金金額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
其次十五條(告知義務)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受托貸款銀行應當與借款人、擔保機構簽訂補充條款,并將有關狀況書面告知市公積金中心。
第五章貸款擔保
其次十六條(貸款擔保)
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當供應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并將貸款購買的有全部權的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其次十六條(擔保原則)
公積金貸款擔保應遵循誠懇信用、公平有償的原則。
其次十七條(保證責任)
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其次十九條(保證合同)
擔保機構供應公積金貸款連帶責任保證的,應當與住房公積金的托付貸款人、受托貸款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或書面保證條款。
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公積金貸款金額;
(二)借款人履行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期限;
(三)保證擔保的范圍;
(四)保證擔保的期間;
(五)雙方認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
擔保機構擔當公積金貸款的保證期間從借款人將所購買的自住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三十一條(履行保證責任)
借款人未按公積金貸款合同商定履行還款義務達六個月時,由受托貸款銀行向擔保機構送達《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擔保機構接到《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后七日內擔當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使反擔保權的時間)
擔保機構在擔當保證責任后六個月內依據借款人的不憐憫況打算是否行使反擔保權及行使反擔保權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反擔保權實現的方式)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丟失勞動力量、缺乏經濟來源或者丟失生活自理力量需要依靠社會救助等不行抗拒的因素致使貸款逾期而擔當保證責任的,在擔當保證責任后六個月內作出對借款人債務延期、債務重組、免除罰息等支配。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無前款規定緣由致使貸款逾期而擔當保證責任的,在擔當保證責任后六個月內,實行拍賣、變賣、協議作價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擔保權。
第三十四條(費用確定的原則)
擔保機構依據所保證的責任范圍按年或一次性分別向市公積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擔保費用。
擔保費標準依據所擔保的貸款本金的數額、期限、估計逾期率等因素綜合確定,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風險防范)
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擔保評審制度和科學的決策程序,建立風險防范、分散和化解機制,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解釋權)
本細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實施時間)
托付人(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托付人(配偶):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借款合同編號:_________
住房公積金貸款帳號:_________
儲蓄代扣卡號:_________
銀行自營資金住房貸款帳號:_________
住房公積金儲蓄卡號:_________
單位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
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
單位按月住房補貼帳號:_________
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托付人: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以下稱丙方)
甲方和乙方供應經單位簽章的《托付提取住房資金申請書》,托付丙方根據《_________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方法》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托付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定》,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以下合稱住房資金),并將資金劃入甲方代扣賬戶內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甲方和乙方在簽署本托付書時已認真核對并確認填寫的內容無誤,已知悉托付提取住房資金的相關規定,并與丙方達成本協議:
1.甲方當月還款(不含提前還款和擔保公司代償還款)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由丙方根據《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托付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的資金并劃入甲方代扣帳戶。
2.丙方在甲方足額償還當月貸款本息后,依據甲方當月還款金額進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大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金額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小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資金帳戶保留壹元后的余額提取,不足部分甲方應準時補齊,否則造成代扣還款失敗,按逾期處理。
3.提取住房資金挨次依次為:甲方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乙方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甲方住房公積金、乙方住房公積金。前一挨次帳戶內資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挨次帳戶內的資金。以上各賬戶劃款后至少應保留壹元余額。
4.本協議經三方簽章后,首次提取時生效,在提取住房資金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全部注銷后自動終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終止本協議書時,應到丙方辦理終止手續。
5.甲方或乙方單位變動、夫妻關系變動、住房資金帳戶變動或代扣帳戶變動時,甲方和乙方應準時到丙方辦理本《托付提取住房資金協議書》終止,并重新申請托付提取住房資金。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和乙方擔當。
6.本協議生效期間甲方按月還款憑證不能作為住房資金還貸提取憑證使用,不能辦理柜臺提取。
7.甲方提前償還的貸款部分或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的貸款部分,甲方和乙方應根據《_________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方法》到柜臺辦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應準時通知單位本協議的簽訂和終止,保證單位準時到住房公積金繳存網點領取托付提取住房資金憑證。
9.由于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金額存在不確定因素,甲方應于每月代扣還款日之前查詢代扣卡內的余額,并在代扣卡內存入足夠的資金以確保按月足額歸還貸款,代扣卡內余額不足造成的貸款逾期責任由甲方擔當。
10.丙方未按本協議商定如期劃款時,甲方和乙方有權到丙方投訴,丙方必需仔細辦理,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和解決。由于甲方和乙方供應的身份證、貸款帳號、住房資金帳號、代扣卡號或其他緣由造成劃款失敗,由甲方和乙方擔當責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誤造成的劃款失敗,丙方必需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帳務調整。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訴十個工作日內未能予以答復和解決時,必需擔當違約責任。
11.甲方和乙方必需用正楷填寫相關內容,字跡必需端正清楚;甲方和乙方必需保證供應的相關材料及簽章均屬真實。否則,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和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擔當。
1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托付貸款管理方法范文第4篇金融創新;托付貸款;效應討論
綜觀世界金融進展史,各種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金融創新儼然成為金融體系促進實體經濟運行的“引擎”。而托付貸款作為金融創新業務的品種之一,它既對社會融資問題起到了“另辟蹊徑”的作用,也是商業銀行中間收益的一片“綠洲”。但收益必定與風險并存,托付貸款業務同樣也會帶來肯定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對托付貸款這個金融創新產品,討論其效應的利弊,廓清對其的熟悉,從而得出正確、客觀的評價。
一、托付貸款的效應討論
托付貸款畢竟是“蜜糖”還是“鳩酒”,始終是金融學家爭議的焦點,我認為這個不能肯定而論,任何事物都是雙面的,有正效應的同時必定也伴隨著負效應。只有探究一個合理的途徑,來盡量發揮其有效性,避開其不利,以達到相對的雙贏。
1.托付貸款的正面效應
(1)解決資金供需沖突。目前我國資金密集型經濟占主導地位,國內民間資本量大,而投資途徑又太少。托付貸款為市場資金的轉移和有效運用供應了良好的途徑,使企業融資的經濟效益得到提高,在肯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與資金供應不足之間的沖突。
(2)使企業間的借貸合法化。托付貸款的進展在肯定程度上對打擊高利貸、制止地下錢莊和地下金融發揮著樂觀的作用,也為社會主義良好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發揮著樂觀作用。
(3)有利于增加金融機構中間業務收入。隨著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不斷放開,銀行業競爭日益白熱化,中間業務成為各家銀行競爭的焦點。托付貸款業務作為傳統的中間業務,通常資金規模較大,成為金融機構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要來源。
2.托付貸款的負面效應
在民間融資特別火爆的背景下,托付貸款風生水起,它在肯定程度上扮演著“中國式影子銀行”的角色。但托付貸款在受到各家銀行追捧的同時,也很簡單造成監管不到位,產生很多不同于常規貸款的問題,因此它也成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關注點。從目前來看托付貸款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假委貸”現象。這主要由銀行主觀問題造成,如有的銀行為掌握存貸比,擔憂貸款超規模,將真實貸款隱蔽在托付貸款科目中反映,使真貸款變成“假委貸”,導致托付貸款額大于托付貸款基金;有的銀行在未落實托付貸款基金的狀況下提前發放托付貸款給資金借款人,而最終供應資金方未按承諾將委貸基金存入銀行,導致銀行墊款,成為沒有資金來源的“假委貸”;也有的商業銀行為擴大市場份額,盲目對一些所謂資信好的大客戶發放貸款,使一些資金充裕的壟斷企業、集團企業可以輕易地從商業銀行獲得穩定的、低成本的信貸資金,再利用這些資金辦理托付貸款業務,從中獵取利差收益,以“貸”換“貸”。
(2)銀行操作風險。由于托付貸款業務歸屬于一類信貸業務,在目前公司信貸業務的審查審批流程式中,實際并未對托付貸款業務進行詳細審查,管理中簡單消失“真空”。
(3)銀行法律風險。從表面上看,托付貸款業務對銀行來說屬于無風險或低風險業務。但在實際操作中,托付貸款業務已消失不少問題。如前幾年曝光的上海社保違規投資案和內蒙古電力違規投資項目,所涉及的資金都是以托付貸款形式發放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定托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6號)中規定“托付人可以托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訟”,因此在托付貸款中,銀行可能會由于借款人緣由而陷入法律訴訟。依據《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受托人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幫助收回貸款的責任,一旦失誤,銀行也要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4)資金來源風險。由于大多數托付企業將信貸資金與自有資金捆綁在一起,放在資金池中統一調劑使用,銀行無法把握企業自有資金的比例和托付貸款資金的真實來源,也無法據此推斷企業是否違反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辦理托付貸款業務。
(5)政策與監管方面有空可鉆。托付貸款方面的監管存在政策漏洞,簡單消失違規辦理托付貸款業務的現象。比如,目前尚無文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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