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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想一想,議一議
甲學校的金牌教練張某自動辭職到乙學校,但由于合同沒有到期,給甲學校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甲學校和甲學校的上級單位教育局通知相關的人才交流中心,不準張某提取自己的個人檔案;同時也停止張某所有的待遇,包括養(yǎng)老保險、工傷保險等一切社會保險,從而導致張某無法進行相關的職稱晉級。
2.如果你是張某你應該怎么辦?厘清框架,多層分析——《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深度解讀及教學建議一、厘清框架,構建知識體系實體法民法通則民事法律關系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法律責任人身權財產權合同法合同含義與法律特征合同成立與生效合同的履行與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消費者權益婚姻法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基本原則結婚的具體條件結婚的程序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含義和種類公民的基本訴訟權利基本程序證據業(yè)務職責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訴訟律師程序法勞動法勞動就業(yè)守法經營簽訂勞動合同權利與義務公平競爭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法基(憲法)(二)把握模塊知識,構建專題網絡體系在構建宏觀知識體系的前提下,我們可以根據教材的內容,分別從《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婚姻法》和《訴訟法》角度構建專題網絡知識體系,其中還涉及《物權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仲裁法》等內容,從而更加明確知識之間的內容聯系并最終更好地落實法律知識點。專題三:合同法專題四:勞動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題五:婚姻法考試目標和要求與必修相同。考試題型為綜合題。每個模塊1題,每題10分。“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中的許多內容與高中生的生活實際相適應,并且是從高中生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的角度來編寫,還包含了他們今后走向社會必須具備的基本法律知識。因此,浙江省把選修五模塊作為思想政治的自選模塊的高考內容之一。通過學習使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增強法律意識,搞清楚各種具體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樹立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既是該模塊編寫的總體思路,也是高考命題的指導思想。具體我們先來看近六年來浙江省的這一模塊高考試題:(三)結合高考題型,提高教學實效
題號:08“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10分(2009年自選模塊高考題)
張某、胡某、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儀已久的手機,因所帶現金不夠,便向張某借了現金1500元,購買了手機。幾個月后,胡某記憶模糊,將錢還給了馬某。當時馬某正缺錢用,誤以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錢給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張某要求胡某還錢,胡某才發(fā)覺當初還錯了人,遂向馬某要求歸還。馬某以錢是胡某主動贈與為由拒絕歸還。(1)胡某與張某、胡某與馬某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請簡要說明理由。(6分)(2)本案在實體法上應當如何處理?(4分)參考答案:(1)胡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口頭的)借款合同關系。理由:胡張兩人作為平等主體,在自愿基礎上就借款達成共識(或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借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胡某與馬某之間不存在贈與合同關系。理由:雖然客觀上胡付錢給了馬,但在主觀上胡是基于還款的意思,馬則是基于接受贈與的意思,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關系。(6分)(2)張某有權要求胡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償還借款,胡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胡某有權要求馬某返還其誤還的款項,馬某有義務返還。(4分)
08.“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2010年高考)陶女士前不久發(fā)現自己的手機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動夢網費,可是她從來沒有訂過此項業(yè)務。陶女士到Y公司營業(yè)廳查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機收到過一條短信息,說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娛樂新聞等短信預訂服務,當時陶女士沒有在意,隨手將該信息刪除了。營業(yè)廳的工作人員告知陶女士,此類服務采用的是默認認定制式,不回復即表示同意訂閱。陶女士認為這是強迫消費行為,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要求該公司返還被扣除的移動夢網費,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絕。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陶女士一紙訴狀將Y公司告上了法庭。(1)Y公司的行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權利?(4分)(2)訴訟是本案當事人可以選擇的解決糾紛的唯一方式嗎?請結合所學知識簡要說明理由。(6分)題號:08“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10分(2011年自選模塊高考題)
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舉辦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甲出資購買并登記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將該房屋賣給陳某,并和陳某以傳真的方式對該房的價款、付款期限、交房時間等主要內容予以確認,陳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將房產證原件交給了陳某。乙知道后,在陳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前向法院起訴,稱甲將房屋賣給陳某時沒有和作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與陳某未簽訂書面合同,故購房合同不成立。結合所學知識,回答下列問題并分別說明理由。(1)乙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7分)(2)在乙起訴時,該房屋的擁有權屬于誰?(3分)答:(1)乙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理由:①結婚必須履行結婚登記程序。甲和乙未辦理結婚登記,夫妻關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張權利。②載明了雙方買賣內容的傳真件也是書面合同的一種形式,甲和陳某以傳真的形式對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作了確認,雙方已完成了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合同已成立。(7分)(2)在乙起訴時,該房屋所有權屬于甲,陳某未取得所有權。理由:房屋屬于不動產,必須相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方能取得所有權;陳某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該房屋擁有權未發(fā)生轉移,仍屬于甲(3分)題號:08“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10分(2012年自選模塊高考題)
張先生婚后多年無子,遂與李女士簽訂合同,約定李某和他生一個孩子,他支付給李某10萬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張先生的孩子,但張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車禍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張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約支付報酬。王某認為該合同無效,拒絕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繼承張先生遺產的權利。王某稱雖然孩子是張先生的骨肉,但張先生生前沒有留下遺囑,遺產怎么分配自己說了算。結合所學知識,回答下列問題并分別說明理由。(1)張先生和李某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5分)(2)從實體法上說,該孩子是否有繼承張先生遺產的權利?(5分)答:(1)無效。合同法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張先生與與李某簽訂的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無效。(或答:法律規(guī)定,有效合同要求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外在表示行為與內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張先生和李某簽訂的合同違反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無效)(5分)(2)有。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該孩子屬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張先生遺產的權利。(5分)題號:08“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模塊10分(2013年自選模塊高考題)張三在2007年8月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本市陽光小區(qū)的一套商品房。因生意資金周轉的需要,2008年12月張三委托房產中介出售該商品房。李四對張三的商品房非常滿意,并與張三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萬。張三看到房價快速上漲。2009年8月5日,以80萬元的價格將該商品房賣給了王五,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李四得知這一情況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三與王五的買賣合同無效。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以下問題。
(1)李四和王五誰該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為什么?(5分)(2)未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是否有權獲得賠償,為什么?(5分)
答案:(1)王五。理由:①不動產的取得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②本案中張三與李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xù),故李四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③張三與王五簽訂購房合同并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xù),故王五取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權。(2)李四有權要求張三賠償損失。理由:①合同雙方都有履行合同的義務,違約方應當賠償損失。②張三與李四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張三卻一物二賣使得合同無法履行,張三行為構成違約。
分析近五年的高考1B模塊《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的高考試卷,我們可以發(fā)現它所涉及的知識點分別是:
1.2009年考查的知識點:合同法中的借款與贈予合同的訂立及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處理方式;2.2010年考查的知識點:消費者權利保護法中的消費者的權利和程序法中的非訴訟程序;3.2011年考查的知識點:婚姻法中的結婚的條件、合同法中的訂立合同的形式及民法通則中的所有權中的不動產取得方式;4.2012年考查的知識點:合同法中的有效和無效合同的條件、婚姻法中的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非婚生子女。
5.2013年考查的知識點:民法通則中的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和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6.2014年考查的知識點:民法通則中的所有權取得方式和合同法中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B模塊高考試題進行比較后給我們的啟示:
1.2009年高考試題的構成則是二個問號全部由實體法組成,內容涉及的是合同法及內容,沒有涉及程序法,降低了難度。2010年高考試題中則涉及了考點當中新增的消法的內容,并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的原則,與2009年高考題比較增加了難度。2011年高考試題則分別涉及了合同法、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內容,加大了實體法考試的難度。2012年高考試題的內容則分別涉及了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知識,重復了2011年高考試題所涉及的內容,讓人感覺到意外。2014年和2013年更是重復考了2011年民法通則中的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和合同法的相關內容,更讓人感覺到意外。從這六年的高考試題中可以發(fā)現合同法的內容在六年當中考到了五年,而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內容則分別考到三年和二年,這說明高考涉及的法律知識與學生的生活結合度高,實用性強,并不回避重點知識,充分體現了這一模塊在讓學生搞清楚各種具體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讓學生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樹立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的編寫的總體思路和高考命題的指導思想。
2.由此可見,《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的高考的題型就是結合學生的生活實際,通過案例的形式,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進行分析。答案在組織的過程當中不僅僅簡單地引用書本的法律知識,而是需要運用書本的法律知識結合案例具體進行分析,這就需要在教學過程中通過以案導學等多種教學方式,以點帶面夯實貼近學生生活實際的實體法的知識,而且不能僅僅停留在教材的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需要適當加以拓展,同時還要結合案例把幾個法律關系結合起來進行教學,充分體現了現實當中法律運用的復雜性,這對我們的教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過對于這種考試方式,我個人認為不太符合在實際生活當中具體的維權操作,畢竟僅僅知道實體法上的法律知識,而不清楚程序法的具體運用,對于真正從實際上解決糾紛還是存在著一定的距離,因為不能僅僅知道為什么,還應該要知道怎么辦,所以我覺得在教學當中我們不能忽視程序法的教學,最好能夠在講清講透實體法知識的基礎上結合程序法的運用,并通過案例加以練習,從而達到全面培養(yǎng)學生案例分析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實際運用法律的能力。我的一點想法破題:提高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從目標上看:不是純粹的學知識,只需知道和理解而是必要的用知識,重在落實和運用;從內容上看:不是單純的教知識,只從書本到書本,而是綜合的提能力,更需穿行書際間;從方式上看:不能簡單的告訴之,這是什么,不是什么,而要策略的引導之,應該怎么做,為什么.需要載體書本-實際告訴我的我會忘記,給我看的我會記住,讓我參與的我會理解。
案例探究:2014年7月21日,過去畢業(yè)的學生小張打電話請問我一個問題:昨天晚上他與幾個好朋友共5個人在東錢湖鎮(zhèn)上一家小餐館一起喝酒,大家在一起喝得比較盡興,而且還互相勸酒,每人都喝了6、7瓶啤酒,喝完之后各自回家,其中朋友小黃在酒后騎電動車回家的過程當中意外掉在河里,溺水而亡。經過尸檢屬于嚴重醉酒。小黃生前進行了人身意外保險。請問:
(1)小張等4人是否對小黃的意外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誰有主張相應的索賠的權利?如果沒有互相勸酒的行為是否仍對小黃的意外死亡承擔賠償責任?(2)保險公司是否應該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已經履行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之后,是否有權利向小張等4人進行追償?
具體分析:
1.從審判實踐看,法院判決同桌酒友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
故意灌酒: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仍實施灌酒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可認定主觀上具有過錯,灌酒者應當承擔過錯賠償的主要責任。
放縱飲酒: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酒量有限、發(fā)現飲酒后的不良反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導致人身損害后果發(fā)生的,應認定為具有過錯,區(qū)別不同情況承擔部分責任。
不予救助:同飲者發(fā)現酒友出現不良反應后,具有及時通知、協助救護、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義務。如果同飲者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fā)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過錯:酒友勸他人飲用少量酒,結果卻誘發(fā)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發(fā)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fā)生危險,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
(一)明確難點,拓展法律視野一、關于民事法律關系二、關于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三、關于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四、關于訴訟時效五、財產權、物權和所有權的概念和分類六、關于涉及合同的若干概念
七、關于訴訟證據和舉證責任一、關于民事法律關系1.概念:是由民法所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民法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前提,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發(fā)揮調整作用的必然結果。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規(guī)范=民事法律關系(權利與義務關系)2.特征:平等主體自發(fā)形成(意思自治)權利義務對等
3.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分為以下幾類。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調整對象不同)絕對關系和相對關系(義務主體范圍)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權利主體實現權利方式)重傷害,觸犯刑律輕傷害,觸犯刑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jié)輕微,造成一定損害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損害打架斗毆事件由公安機關主管,并立案偵察(刑事訴訟程序)自訴案件,由法院主管(刑事訴訟程序)由公安機關主管,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要求民事賠償的,由法院主管(民事訴訟程序)法院不受理,可由有關行政部門、單體或社會團體處理刑事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請分析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案例一
男青年甲是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與女青年乙經人介紹談戀愛,半年后,甲偶然與女青年丙認識一見鐘情,遂決定與女青年乙結束戀愛關系,并很快與女青年丙結婚。乙請求法院判決甲丙婚姻無效,因為該婚姻侵犯了乙與甲戀愛的權利。法院對此不予受理。思考:甲乙、甲丙、乙丙之間從法律的角度看,是何關系?乙是否可以向法律尋求幫助?案例提示
甲乙、甲丙、乙丙之間從法律的角度看分別屬于戀愛關系、婚姻關系、情敵關系。戀愛關系和情敵關系是屬于民事關系,民事關系屬于社會關系,而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就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案例二
趙、錢、孫三人決定合伙養(yǎng)鵝,三人推選孫某主要負責放養(yǎng),派錢某去農場購回小鵝500只。一天,孫某發(fā)現王某7歲的兒子偷捉了一只小鵝,怒而責打,王某的兒子遂揚言要毒死小鵝,孫某告之趙、錢注意。當晚,警惕的錢某果然發(fā)現王某的兒子用水瓶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責罵,并聲明如果毒死了鵝,要王某賠償。第二天,小鵝開始死亡,兩天后全部死亡。此時,農場來索要鵝款。趙某拒付,認為應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認為自己兒子下毒是孫、錢二人責打所致,錯在孫、錢二人;錢某認為,自己責罵王某的兒子是在其下毒之后,孫某負責放養(yǎng),故應由孫某負責。為此,農場訴至法院。試分析:1、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其性質。2、農場應向誰索要鵝款?趙孫錢農場王子王某
案例三
甲公司(賣方)與乙廠簽訂一份購銷600噸鋼材的合同,每噸1500元。合同簽訂后,乙廠到丙公司聯系推銷鋼材,丙公司提出看有無貨源后再定。于是雙方到甲公司倉庫看貨后,丙公司提出訂購庫存的鋼材200噸,但甲公司聲明只賣給乙廠一家,凡乙廠帶來的客戶一律視為甲公司在同乙廠履行合同。鑒此,乙廠與丙公司簽訂購銷200噸鋼材的合同,單價上浮為每噸1600元。隨后,丙公司派員攜帶25萬元的轉帳支票,隨乙廠業(yè)務員到甲公司,要求其發(fā)運200噸鋼材。當丙公司到銀行辦理轉帳手續(xù)時,銀行以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而不同意轉收支票款。于是,丙公司便在該支票上寫上“代乙廠付鋼材款25萬元”后,銀行才同意將此款轉至甲公司帳戶。款進帳后,甲公司悔約,仍以預付款不足為由拒絕交貨,要求再付20萬元。經交涉未成,丙公司以甲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退回貨款。法院受理后查明,甲公司、乙廠及丙公司均無經營鋼材的業(yè)務范圍。請問本案應該如何處理?甲公司乙廠丙公司對本案的不同意見:1.上述三方當事人之間的兩份購銷合同均為無效合同。盡管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并無直接合同關系,但既然丙公司直接將貨款交付給甲公司,那么按貨款的實際流向可將甲公司列為被告,并判令其返還貨款。2.丙公司的預付款寫明是代乙廠支付的鋼材款,是代人履行合同,那么這筆交易實質上是乙廠與甲公司之間發(fā)生的,而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因此,甲公司充其量只能作為訴訟第三人,而不能作為被告。3.本案應作如下處理:(1)更換乙廠為被告,甲公司為第三人;(2)確認丙公司與乙廠之間及乙廠與甲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無效,終止履行;(3)甲公司返還給乙廠25萬元貨款,乙廠返還給丙公司貨款25萬元,為執(zhí)行方便,直接判令甲公司返還給丙公司25萬元。
本案涉及到民事法律關系的確認及其意義:通過確認民事法律關系,可以明確誰與誰之間通過什么法律事實產生了什么樣的民事法律關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關系中誰享有什么權利及誰承擔什么義務。原告和被告應為同一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
主體(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客體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內容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民事權利民事義務4.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5.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與消滅(1)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與消滅的含義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了變化。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終結。(2)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與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
分為: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6.民事法律事實
(1)含義:民法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或客觀現象。它是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與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自然事實行為民事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侵權行為事實行為自然人的死亡自然災害的發(fā)生意外事故的發(fā)生時間的流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行為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客觀情況(2)分類當事人旨在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法行為案例四某商場為促銷,在商場門口懸掛了一巨型廣告牌。不料一日狂風大作,把廣告牌從架子上刮了下來,正砸在準備進商場購物的李某頭上,當即致使李某流血不止,商場急忙派人將李某送往醫(yī)院治療。李某住院花費2000元,單位也扣發(fā)其住院期間的工資和獎金500元。李某住院后找商場索賠,商場認為廣告牌是風刮下來的,商場沒有責任。試分析:1、廣告牌傷人是行為還是事件?2、商場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舉例說明1、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合伙、結婚、設立公司、立遺囑2、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告知欲望):要約拒絕、履行催告觀念通知(告知事實):承諾遲到通知、債權讓與通知、發(fā)生不可抗力通知感情通知(告知感情):被繼承人的寬恕3、事實行為:
拾得遺失物、發(fā)現埋藏物、無因管理、先占無主物、侵權行為討論:拋棄財產是哪種行為?二、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1.含義和異同
民事權利能力: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從民事主體一出生就開始具有,到死亡后終止。民事行為能力:法律確認的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二者的聯系。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行為能力又是實現民事權利能力的條件。二者的區(qū)別:(1)民事權利能力僅指一種資格或可能性,而民事行為能力則指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2)每個民事主體都可以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并非具有民事行為能力;(3)起始與終止時間不同,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終生享有,而行為能力的享有取決于年齡和智力狀況,它會因非死亡原因喪失,又可以在喪失后得到恢復。2.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公民的出生、及其法律地位、確定出生時間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公民的出生指胎兒與母體完全分離并具有獨立的生命。“嬰兒活著出生”的時間為公民的出生時間。公民出生后必須進行出生登記。公民出生是一個法律事實,是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開始的起點,表明公民有了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并受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規(guī)定: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y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2)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因死亡終止。指公民自然死亡,即公民生命的結束,也是公民生理機能的絕對終止。公民死亡的標志和確切時間,以醫(yī)學上公認的標準和醫(yī)學鑒定的死亡時間為準。公民死亡后,即喪失了法律上的人格。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婚姻關系隨之消滅,遺囑發(fā)生效力。案例五:李麗(化名)懷胎六月的時候,丈夫張某車禍去世,留下了一筆三十萬元的遺產。張某的父母都健在,考慮到李麗的孩子沒有出生,張某父母沒有要求分割張某的遺產。2010年9月,李麗生下一個女兒。由于李麗在懷孕期間情緒不穩(wěn)定,嬰兒身體羸弱,尚未滿月,嬰兒死亡。張某的父母認為李麗遲早會改嫁,于是提出分割兒子張某的遺產,三十萬元中應該有他們老兩口二十萬。李麗認為,嬰兒雖然死亡,但是畢竟存活過,嬰兒也應該有份額。
嬰兒出生后死亡,是否有繼承權?嬰兒死亡后,繼承的遺產應該如何分配?答案:《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公民權利在出生后就開始享有,只要嬰兒出生時是存活的,就享有一切公民應有的權利,包括繼承權與被繼承權。遺產的分配適用于繼承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就本案例中,張某去世后,他留下的遺產(不包括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張某父母、妻子、嬰兒共同繼承,也就是說,三十萬元應該分成四份,每人各得七萬五千元。嬰兒死亡后,嬰兒的七萬五千元成為嬰兒的遺產,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該由嬰兒的母親也就是李麗繼承。因此,張某的父母應該得到的遺產一共為十五萬元,李麗繼承丈夫的遺產和孩子的遺產一共也是十五萬元。
3.根據年齡我智力狀況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達到法定成年年齡的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并獨立承擔全部民事法律責任。其條件為:①年滿18周歲的公民;②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及其后果。以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根據《民法通則》第11條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即只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當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無民事行為能力。即不具有以自己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刑事責任能力:就是一個人具有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并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負責任的能力。根據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態(tài),可分為:.0歲.14周歲.16周歲.死亡其中0~14周歲或精神病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14周歲到16周歲或間歇性精神病人為相對刑事責任能力人,16周歲以上的正常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同時,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不適用死刑;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如果所犯罪的罪行特別嚴重,可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補充了解民事權利分類根據內容分為財產權與人身權。根據權利作用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以權利對抗的義務人的范圍,可為為絕對權與相對權。根據權利的相互關系可分主權利與從權利根據權利的屬性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根據權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可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
根據權利取得方式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根據內容,民事權利可分二大類:財產權人身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格權身份權所有權(自物權)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民事權利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以人身利益為內容,與權利主體不可分離的權利案例六甲于3月1日出賣A畫于乙,約定于3月5日交付。該畫于3月4日因甲保管不力,被丙所盜。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經營的畫廊發(fā)現A畫。
問: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如何?他們各有什么權利?答:甲和乙之間是買賣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丙要被追究的是治安或刑事法律關系。甲有債權,乙有所有權。關于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本教材當中所涉及到的分別有:1.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行為的主體有效性),包括就業(yè)、婚姻、維權等;2.有效合同訂立的條件。三、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1.民事義務的概念民事義務是當事人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受行為限制的界限。義務是約束的依據,權利則是自由的依據。對民事權利,當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拋棄;而對民事義務,因其有法律的強制力,義務人必須履行,若過失而不履行時,要承擔由此而生的民事責任。
2.民事義務的類型。民事義務依不同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以義務產生的原因分,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直接由民法規(guī)范規(guī)定的義務,如對物權的不作為義務、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等等。約定義務是按當事人意思確定的義務,如合同義務等,約定義務以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界限,否則法律不予承認。(2)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以行為方式為標準,義務可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以作為的方式履行的義務為積極義務,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義務為消極義務。(3)基本義務與附隨義務。在合同中,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還有所謂的附隨義務,這是依債的發(fā)展情形所發(fā)生的義務,如照顧義務、通知義務、協助義務等。
3.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責任,也簡稱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責任包含兩種含義:一是不履行合同的約定義務而引起的民事責任;二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引起的民事責任,即侵權的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相比較,民事責任有如下特征:(1)民事責任是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在行為規(guī)范中,應當實施的行為,屬于義務而非責任,只有當事人不法地不履行義務時,方發(fā)生責任。因此,責任存在于裁判規(guī)范中,司法機關是依裁判規(guī)范而非行為規(guī)范課以當事人責任。(2)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民事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它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強調民事責任的財產性,從而與刑事責任相區(qū)別,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為主要特征的。(3)民事責任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害為目的。效果是救濟權人得以公力救濟方式訴請執(zhí)行機關予以強制執(zhí)行。
4.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就是指構成法律責任所必備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即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民事責任的標準。具體分為:
(1)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也就是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法律規(guī)定;一種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法律要求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有做出某種行為的義務,必須履行,負有這種義務的人沒有履行。
(2)損害事實的存在。只有在民事違法行為引起了損害后果的情況下,行為人才負民事責任。包括財產方面的損害和非財產方面的損害。
(3)違法行為與違法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客觀現象之間的一種本質必然的聯系。因此,違法行為人只對自己的不法行為后果承擔責任,而對自己行為以外的后果一般不負責任。
(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錯。過錯是指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分為過失和故意兩種。民法中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一般不因系那個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不同,但以下情況中,行為人的過錯大小,又是確定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A.混合過錯。不履行合同或民事損害是由當事人雙方過錯所引起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或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B.共同過錯。兩人以上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都有過錯的情形應承擔連帶責任。C.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只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主要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的,加害人的民事責任便可減輕或免除。5.民事責任的分類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根據責任發(fā)生根據的不同而作的分類根據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而作的分類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所作的分類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進行的分類根據承擔民事責任主體的多少所作的分類6.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以下10種:)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還可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法處以罰款和拘留等強制措施。
屬于廣義的民事責任,其實質是民事制裁。
7.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實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權益的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1)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責任。①侵占國家、集體的財產或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②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③如果受害人因侵犯財產所有權而遭受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①傷害公民身體經醫(yī)療復原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包括交通費、營養(yǎng)補助費、住宿費)。②傷害身體造成殘疾的,除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外,還應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③造成公民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民事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權人的非法所得應予收繳。
(4)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被侵權人有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5)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121—127、133和第43條。①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②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責令作業(yè)人消除危險;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④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⑤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⑥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勿需受害人證明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過錯即可請求賠償,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⑦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⑧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A.該民事責任由監(jiān)護人承擔。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B.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監(jiān)護人的除外。C.夫妻離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D.被監(jiān)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jiān)護人時,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E.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給予賠償。F.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行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致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yǎng)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案例七
2003年7月11日早晨,浙江省某縣農民郎某騎摩托車帶著獵狗去打獵,途經港口村路段時,獵狗突然從摩托車上跳下,追咬港口村村民張某拴在路邊田里吃草的耕牛,耕牛掙扎時將拴牛的竹樁拔出,竄上公路狂奔,撞倒騎摩托車路過的村民邱某。經診斷,邱某屬外傷性脾破裂,做了脾臟切除手術,共花去醫(yī)療費一萬余元,因誤工造成損失近2000元。經司法鑒定,邱某構成五級傷殘。事后,張、郎只分別賠償了1000元和2000元。索賠無果,邱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朗某對自己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問:1、邱某要求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是什么?2、邱某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是什么?3、如果你是法官,是否支持邱某主張張某和朗某對自己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什么?
案例八
2001年12月25日,16歲的中學生武某放學后與同學在本校操場踢足球,武某擔當守門員。武某左眼被劉某踢過來的球擊中受傷。后經法醫(yī)鑒定,武某左眼因傷視力低下,殘疾程度為十級。武某遂要求學校和同學劉某賠償傷殘補助、精神撫慰金、殘疾用具費、法醫(yī)鑒定費等共計86640元。問:1、作為武某的代理人,說明要求學校承擔責任的事實與法律依據。2、作為武某的代理人,說明要求劉某承擔責任的事實與法律依據。3、作為學校的代理人,說明抗辯事由。4、作為法官,該案應如何處理?案例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足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人身意外傷害屬于正常現象。本案中,被告劉某作為攻方隊員,向對方射門,其行為不違反足球運動規(guī)則,不存在過失,因此,武某要求劉某賠償損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時認為,原告所受到的傷害與學校無關。武某當庭表示要上訴。根據《學生傷害事故管理辦法》規(guī)定,學校對以下十種校園傷害不承擔責任:1.地震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傷害;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傷害;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難于知道的;4.學生自殺、自傷的;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傷害;7.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傷害;8.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傷害;9.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fā)生的傷害;10.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傷害。在本案中,劉某所受傷害屬于上述傷害中的一種,因此,校方不應承擔責任。
四、關于訴訟時效
1.含義: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2.民事訴訟時效效力:
(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2)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5)因為實體權利本身并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3.民事訴訟時效適用范圍:(1)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4)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4.民事訴訟時效的種類:普通:兩年。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斷,但可延長)。商品不合格時:違約請求權為1年,侵權請求權為2年
5.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1)明確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期滿之日的次日起算。(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算,若給予寬限期,則從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算。(3)人身傷害中,當時發(fā)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未發(fā)現的,從確診日起算。(4)職務侵權賠償請求,從職務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5)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按相應的履行日期分別計算,而不從最后的履行日期開始計算。欠條(借條)因做生意需要向王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今還欠款人民幣10萬元。欠款人:李某2010年6月30日請問這張欠條存在著哪些問題?訴訟時效什么時候開始?借條今借王某人民幣20萬元,利息2分,三個月后歸還。借款人:李某2010年6月30日
請問借條的訴訟時效什么時候開始?如果王某在2012年9月29日之前起訴,是否擁有勝訴權?如果王某在2012年9月30起訴,是否擁有勝訴權?1.欠條不同于借條,欠條可以是欠貨款、工程款等等,而借條只能是借貸關系。2.如果借款借息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以上,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3.如果借條上沒有注明出借人的姓名,是事后添加的。一般推定借據持有人為債權人,他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是沒有借貸關系的,予以推翻。4.如果借條上簽字蓋章是真實的,但借條內容不是真實的,是事后添加的,如何認定?如何探求真實性,結合真實情況予以落實,否則簽字蓋章人需要承擔無限授權的責任,應承擔歸還借款的責任。第一,先應確定原告的內容是否真實;第二,在做筆錄的情況下做鑒定,如果是事后添加的,駁回原告起訴。5.有交付憑證,沒有借條,如何認定?法院在盡力查明事實,進行高度概然性舉證,由雙方舉證,如債權人沒有其它事實來證明,債權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應簽訂書面合同。
6.民事訴訟時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發(fā)生時間: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
7.民事訴訟時效的中斷:(1)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申請仲裁/調解/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向行政機關申訴不視為起訴:自動撤訴/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原告不到庭(2)請求:口頭或書面均可,對象包括:債務人本人/債務保證人/債務人之代理人/財產代管人。(3)承認:口頭或書面均可,形式包括:同意償還/請求延期/提供新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可以反復中斷(不超過20年)。
8.具體規(guī)定:《民法通則》135.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136.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137.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139.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38.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140.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154.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規(guī)定按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的,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點,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截止。168.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170.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171.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173.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同意履行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17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重新起算,如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起重新起算。
《合同法》:129.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環(huán)保法》: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產品質量法》: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海商法》:265.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fā)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fā)生日起六年。
《國家賠償法》:32.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消的權利。撤消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五、關于財產權、物權和所有權的概念和分類在民法上,財產權是與人身權相對應的。廣義的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和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等。所有權的特征是:(1)所有權具有獨立自主性。(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3)所有權具有絕對性。(4)所有權是最充分的物權。
“出租車司機李某應旅客王某的要求將其送往火車站。王某下車時不小心將錢包丟在了出租車上。李某發(fā)現后,打開一看,內有5000元現金。此時,他正好從收音機里得知某大學的學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會求助。李某就產生了將這筆意外之財捐給患病的學生的想法,于是就將這拾到的5000元現金寄給了這位大學生用以治病。”你怎樣評價這位出租車司機的行為?案例九這5000元到底屬于誰?
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經調解后,李某自愿返還王某3000元,王某愿意放棄剩余的2000元。
王某上了火車后發(fā)現錢包不見了,經回憶,錢包可能丟在了出租車上,于是他根據票上的車號找到了李某,要求返還錢包中的5000元現金。李某說錢已經捐給了患白血病的大學生,自己并沒有得到利益,并拿出匯款存根為憑證,因而拒絕返還錢款。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李某返還5000元現金。法院最后做出了怎樣的處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其他物權都是在他人(所有人)的所有物上享有的某種有限的權利,只具有物權某一方面的權利內容,所以又稱為他物權、限制物權。這些物權的特點是:(1)權利人往往不是物的所有者,但對物享有所有權的一項或幾項權能,故又稱為“他物權”。(2)這種權利,一方面具有物權的一般性質,權利人可以對抗任何不特定的相對人,另一方面又不象所有權那樣,包括四項完整的權能。在通常情況下,這種權利人沒有對財產的處分權。用益物權是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商品具有兩重屬性——使用價值與價值。實際上,物權也是對商品進行支配的財產權。所以,在生活中就形成了不同的支配形式:有些物權可以是同時對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價值進行支配的財產權,例如所有權。有些物權可以是對商品的使用價值進行支配的財產權,例如用益物權。有些物權可以是對商品的價值進行支配的財產權,例如擔保物權。
案例十財產權的取得和確權
甲出國留學,臨行前將自己價值1080元DVD機委托乙保管。乙在甲出國后,擅自將甲的DVD機以650元的價格賣給了丙。甲從國外回來后,得知自己的DVD機被賣給丙,便要求丙返還原物。丙不給,理由是該機是自己花錢買來的,對其擁有所有權。為此,甲丙二人爭執(zhí)不下。
1、你認為DVD機的所有權應該屬于誰?2、甲丙二人應通過什么途徑確認和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1、采用訴訟方式確認所有權。2、采用訴訟方式要求侵權者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所有權的內容
占有權是指所有人實際占有屬于自己的財產。
所有人占有(本權占有)占有權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善意非法占有惡意**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區(qū)別:占有財產時是否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期占有為非法占有。
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對物的使用是所有權存在的基本目的,人們通過對物的使用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當然的使用權,另外,使用權也可依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意思移轉給非所有人享有。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即民事主體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類。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則需依據一定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
處分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處置物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指通過一定的事實行為對物進行處置,如消費、加工、改造、毀損等。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改變物的權利狀態(tài)。如轉讓、租借等。
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是決定物之命運的一項權能。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均由所有人來行使,但在特殊情況下,處分權可以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但在實際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都能夠且經常地與所有人發(fā)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于財產的所有權。
原始取得:繼受取得:買賣合同、贈與、互易、繼承遺產、接受遺贈、其他合法原因勞動、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沒收、遺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和漂流物所有權的取得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其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guī)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者歸還失主,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89條規(guī)定:“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另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特殊情況例外。
《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1.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
基于權利人的意思而使無權處分人合法占有該財產。常見關系如下:
(1)保管、倉儲關系;
(2)租賃、借用關系;
(3)運輸、承攬關系;
(4)試用買賣關系善意取得條件:
2.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
即在第三人與無權處分人進行民事行為的當時,第三人不知對方對動產無所有權或無處分權。“善意”為不知情。是否為善意要考慮如下因素:
(1)第三人在交易時是否已知道轉讓人為無權;
(2)考慮轉讓的價格;
(3)考慮交易的場所和環(huán)境;
(4)轉讓人在交易時是否形跡可疑;
(5)考慮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等。善意取得條件:3.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有償取得的方式包括:互易、買賣等。贈與、繼承、受遺贈等無償方式不適用善意取得。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1、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
2、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善意取得的條件:案例十一原告A和被告B為兄弟倆,二人之母C有一座住宅,領有改房的產權證,是該房的所有權人。2006年3月,B謊稱母親C去世(事實上2006年6月才去世),騙取派出所出具了證明其母C的死亡證明。5月,B持C的死亡證明,謊稱自己是C的獨子,到房管部門將C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并領取了房產證。7月,B持騙到的房產證,與D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將該房屋買給D(D不知道B的房產證是采取欺騙手段獲得的),8月,D領取了該房的產權證。2007年1月,原告A以被告B的房產證是騙領的、B事實上非該房屋的唯一所有人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B與D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問:本案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分析:本案中,原告A認為被告B采取騙取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該產權證是不合法的,B事實上并不是房屋的唯一所有人,該房屋在C去世后,應由A和B共同繼承,在未依法分割前,應確認為A、B的共有財產,B無權單獨處分,因此B與D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確認為無效。但是實際是雖然B采取欺騙手段單獨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事實上并非房屋的唯一所有人,無權單獨處分該房屋,但D在與之簽訂買賣合同時,D是善意的,并不知道房屋并非B一人所獨有,憑B出示的房屋產權所有證,D有理由相信B是該房屋的唯一所有人,也有理由相信B有權出賣該房屋,所以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應確認D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至于B出賣房屋而給A帶來的損失,A可另行起訴B給予賠償。
夫妻之間約定的“空床費“賠償協議是合同嗎?
某男與某女夫妻關系,某男工作應酬多比較花心,便經常夜不歸宿。為化解雙方矛盾,雙方簽訂“賠償協議”,約定“某男一夜不歸宿賠償某女100元空床費,同時某女也不得因丈夫不歸宿吵鬧。”后由于雙方感情和某男提出離婚,某女提出某男“夜不歸宿”共計320天,要求某男賠償空床費3.2萬元。問:某女要求能打贏官司嗎?[案例點評]
·能贏,因為空床費賠償協議是合同。
·不能贏,因為空床費賠償協議不是合同。[案例啟事]
《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從《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看,《合同法》中的合同只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夫妻之間的二層法律關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所以不是合同法所調整的范圍。案例十二六、關于涉及合同的若干概念 1.合同: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是一種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實,也是債的最重要的發(fā)生根據。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第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第三,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第四,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法: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3.合同的訂立:通常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1)要約是要約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稱為訂約提議、發(fā)盤或發(fā)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要約人不得隨意變更或撤回要約。(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也稱為接受提議或接盤。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應當在要約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4.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5.合同的內容:合同的當事人將經過協商后達成一致的意見寫入合同中,即成為合同條款。合同條款規(guī)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代表了合同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合同條款分為:第一,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的必須具備的條款;第二,合同的普通條款,即合同中非主要的其他條款。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必備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即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7)履行地點和方式;(8)違約責任;(9)解決爭議的方法。6.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依法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的要件主要有:合同的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并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登記、批準手續(xù)的,自手續(xù)齊備時生效;(2)附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3)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4)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有效。7.無效合同:是指雖經當事人協商成立,但由于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而自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合同的無效或撤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以由特定的權利人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從而重新確立其效力的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主要包括:第一,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第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第三,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雖未損害國家利益但受損害一方當事人選擇變更或撤銷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由于存在影響其生效的因素,合同是否生效尚不能確定,須依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效力的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第一,因無效代理而訂立的合同;第二,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第四,限制行為能力人超出其行為能力范圍訂立的合同。8.合同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9.合同協議補充原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10.合同可以中止履行的法定情形: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11.債權人代位求償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12.合同的變更: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手續(xù)齊備方可變更。13.合同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14.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合同的解除,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條件時,根據具有解除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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