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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事實與價值之間

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問題一直是西方哲學爭論的核心問題之一。在當代英美元倫理學的討論中,這一問題往往表現為關于道德分歧以及解決這種分歧的道德論證的性質的爭論。這種爭論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爭論的結果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我們對倫理學的看法,即倫理學究竟是否可能成為一種客觀的、理性的研究,是否能夠幫助我們發現道德真理或辨別道德是非。史蒂文森從日常道德論說(moraldiscourse)的語義分析入手,通過對道德論證中事實信念與道德判斷關系的考察,得出結論:道德分歧與科學分歧、道德論證與科學證明、倫理學與科學、價值問題與事實問題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無法還原為后者。雖然如此,他認為道德論證依然有著重要的作用,道德論證中的事實信念依然可以給道德判斷提供支持,盡管他將這種支持最終歸結為一種非理性的心理上的聯系。史蒂文森的這一觀點以及他所提出的情感表達主義(emotivism)①,遭到其他哲學家的猛烈攻擊,但由此也推動了當代英美元倫理學幾乎所有方面的重要進展。一史蒂文森的情感表達主義是一種道德語義學的理論,提出這一理論的目的是為了回答究竟有無科學的(即邏輯和經驗的)方法能夠解決道德分歧(亦即倫理分歧)的問題。史蒂文森在《倫理分歧的性質》一文中一開始便問道:“當人們對某個事物的價值出現分歧(一個認為它是好的或正確的,而另一個認為它是壞的或錯誤的)之時,他們的分歧通過何種論證或研究的方法可以得到解決?是能夠通過科學的方法將其解決呢,還是需要其他別的方法,或者根本就沒有什么合理的解答?”(Stevenson,1963,p.1。下引史蒂文森文獻僅注年份和頁碼)他認為要想回答這些問題,首先應當弄清道德分歧的性質。史蒂文森認為分歧有兩種:一種是信念分歧,比如,甲相信命題P,乙相信非P,這種分歧便是信念分歧。對史蒂文森來說,一個信念相當于一個描述意義上的命題,可真可假。信念分歧涉及的是對立的信念,對立的信念可以有真假,但它們不可能同真。另一種分歧是態度分歧,“態度”是指任何贊成或反對某件事情的心理傾向或習性。在態度分歧中,爭論雙方對某一事物或行為采取相反的態度,一方贊成而另一方反對,且雙方都希望對方改變態度,否則就感到不滿。態度分歧涉及的是對立的態度,態度無所謂真假,只能談論它們是否得到滿足,而對立的態度不可能同時滿足。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將關于態度的信念分歧和態度自身的分歧相混淆。比如,甲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反對高房價,但乙不相信。他們之間的分歧是關于人們態度的信念分歧,而不是他們自己之間的態度分歧。信念分歧本身邏輯上并不意味著信念者之間必然會有態度的分歧或對立。(cf.1944,pp.2-4;1963,pp.1-3)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的態度分歧往往和信念分歧交織在一起,但態度分歧總是起支配作用,表現在兩方面:第一,態度分歧決定哪些信念或事實和論證(爭論)相關。只有在解決信念分歧有助于解決雙方態度分歧之時,信念分歧才被認為與態度問題相關。比如,一個公司的工會代表強烈要求提高工人工資,公司方面的代表則強調工人得到了他們應得的報酬。這是態度分歧。但雙方也會對一些事實問題產生信念分歧。公司方面可能認為50年前的工資水平比現在低多了,但工會方面則指出,即使這是事實,也與討論的問題無關,因為今天的環境與往日已不可同日而語。當信念的改變無法改變任何一方的態度時,這些信念就會被雙方認為與論證無關。第二,態度分歧終止之日也就是談判或論證終止之時,即使大量的信念分歧依然存在。換言之,解決態度分歧是雙方爭論之目的,一旦達到該目的,則有無信念分歧已無關緊要。如果沒有達到該目的,即雙方態度依然有分歧,那么雙方即使在信念方面已達成一致,爭論依然沒有結束。他們可能尋求引入新的可能影響彼此態度的信念;或利用具有強烈情感意義的詞匯以打動對方;或達成態度上的一致:與其陷入沒完沒了的僵局,不如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哪怕最后的裁決不利于其中的一方。當然,他們也許會放棄任何通過和平手段解決爭論的希望。(cf.1944,p.14;1963,pp.4-5)在史蒂文森看來,道德分歧既涉及態度分歧,也涉及信念分歧,但將倫理問題同純科學問題區別開來的主要是態度分歧,因此,道德分歧主要是一種態度分歧。那么如何解決道德分歧呢?他認為只有從對道德語言之實際用法的語義分析入手,才有可能找到正確的答案。二西方哲學傳統上將一個詞的意義看成是它的所指。這種意義理論只能解釋語言的命題意義,無法解釋語言的祈使句或情感表達等其他意義。史蒂文森明顯放棄了這種意義理論,而采用了“用法即意義”的語用學理論。(cf.1944,p.42)他認為語言有兩大目的或用法:第一,記錄并傳達信念;第二,發泄情感或影響他人。前者的用法是“描述的”或靜態的,后者是“動態的”(dynamic)。二者之間的區別完全取決于說者的目的。由于語言使用者的目的往往是多重的,因此,兩種用法并非總是截然分開的。比如,“我希望你把門關上”,這句話的部分目的是讓聽者相信說者有希望聽者將門關上的欲望。在這個意義上,這句話包含了描述的用法。但這句話的主要目的是讓聽者滿足說者的欲望。在這個意義上,這句話的用法又是動態的。同一句話可以是描述的,又可以是動態的。如,一個人對串門的鄰居說:“我最近工作很忙”,他的目的也許僅僅是讓鄰居了解他的近況,這是非動態的用法。但他的目的也可能是暗示他很忙,以喚起鄰居的同情。如果這樣,這句話的用法便是動態的。語言的動態用法不可能通過詞典的意義來確定,我們必須通過說者的語調、姿勢、語境等來確定是否是動態的用法。(cf.1963,pp.18-20)根據語言的上述兩大用法,史蒂文森認為“意義”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語詞的命題意義或描述意義,一種是情感意義;前者不涉及語詞的動態用法,后者涉及。史蒂文森試圖用語言使用過程中說者和聽者內心發生的心理過程來說明語言的情感意義,而說者和聽者內心的心理過程往往隨著語言用法的變化而不斷變化,因而他就面臨這樣的問題:如果語言用法是靈活多變的,說明其用法意義的心理過程也是多變的。那么,我們如何能夠確定一個詞或一句話的情感意義?如果一個詞或一句話的情感意義總是隨著使用者的目的、語境和效果而變化,我們又如何能夠互相溝通?史蒂文森認為,雖然我們不能將一個語詞的情感意義定義為可以隨時變化的用法,但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相對穩定的東西。這種相對穩定的意義不是伴隨一個語詞的使用在說者和聽者內心所發生的所有的心理原因(對說者而言)和效果(對聽者而言),而是該詞使用時經常發生的心理原因和效果。一個詞能夠產生這種經常性的原因和效果的能力被稱為是一個詞的“傾向”(tendency)或“習性”。一個詞的穩定的情感意義就是這種傾向或習性。他說:“一個詞的情感意義是一個詞的傾向,它貫穿于其用法的歷史之中,能夠產生(或源于)人們的情感反應。”(1963,p.21)它必須是穩定的(獨立于說話環境的條件下或多或少也能理解)、持續不變的(貫穿其用法的歷史)和普遍的(所有使用該語言的人都能理解)。(cf.1944,p.43,pp.54-55,60-61)史蒂文森認為,包含“好”等價值概念的道德判斷既有描述意義,也有情感意義,它們不僅描述了說者自己的情感或興趣,而且還表達了說者的某種要求,某種試圖指導、影響、強化或改變他人興趣、態度和動機的意向。雖然道德判斷總是包含某種描述的成分,但它們的“主要用法不是指示事實,而是制造影響”。(1963,p.16)值得注意的是,史蒂文森說一個道德判斷或價值概念有描述意義,不單單是說該判斷或概念的組分有描述意義,而是認為道德判斷或概念本身就有描述意義。他認為“不管在起源上,還是在實際運用中,情感意義和描述意義之間都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它們是一個總情景中相互區別的不同方面,而不是可以孤立起來進行研究的‘部分’?!保?944,p.76)一般而言,一個語詞的描述意義和情感意義可以同時產生和成長,但它們之間的變化則未必總是同步的,常常發生這樣的情況:一個詞的描述意義發生變化而情感意義不變,或者其情感意義發生變化而描述意義不變。就情感意義依賴于描述意義而言,有三種可能的情況:第一,情感意義完全依賴于描述意義,即描述意義能夠直接引起聽者的反感或贊同,或者當描述意義發生變化時,情感意義也會發生變化。比如,當我們說一個人是“小偷”時,通常都會馬上在聽者心中引起負面的看法。這種情感意義幾乎完全依賴這種描述意義,或者說這種描述意義本身就帶有情感意義。第二,情感意義半依賴于描述意義,即其情感意義不是由該詞直接的描述意義所引起的,而是由于特定的語境所暗示或隱喻的意義所引起的。比如,“豬”通常只有描述意義,但當我們說“這個人是頭豬”時,則帶有強烈的貶義。第三,情感意義獨立于其描述意義。如“天??!”、“呸!”、“爽!”這些情感詞,無需借助于其描述意義來引起聽者的情感沖動或態度變化,其本身即可實現這種功能。(cf.ibid,pp.71-79)鑒于情感意義和描述意義的上述依存關系,我們應當如何分析同時帶有情感意義和描述意義的道德概念或道德判斷呢?史蒂文森認為“好”是無法定義的,因為其情感意義無法定義,但我們可以暗示或形容。(ibid,p.82)他以“這是好的”為例,提出了關于“好”(以及類似的價值概念)的兩種分析樣式。在提出第一種分析樣式之前,他比較了兩種分析“好”的過渡性的工作模型(workingmodels)。第一種是將“這是好的”分析為:“我贊成它,你也要贊成”。第二種是將其分析為:“我贊成它并且我要求你也贊成”。史蒂文森認為第一種優于第二種,因為它可以說明真實的道德分歧。當甲說“這是好的”,等于說“請你贊成它!”乙說“這是不好的”,等于說“請你不要贊成它!”這是兩個互相否定的祈使句,二者所要求的行為是互相沖突、互不相容的,因此,二者的分歧是顯而易見的。而第二種分析則無法說明甲乙之間的真實分歧,因為甲說“這是好的”和乙說“這是不好的”分別等于說“我(甲)要求你(乙)贊成”和“我(乙)不要求你(甲)贊成”,這兩句陳述句可以同真。故相對而言,第一種模型是正確的。雖然如此,史蒂文森很快就指出這一模型有誤導或過于簡單化之嫌,其一是因為“這是好的”的描述意義可能遠不止是陳述說者的態度,而是也描述事情產生的動機、后果或它所遵循的標準等。其二是因為它的后半部分(“你也要贊成”)是一個祈使句,相當于一個命令,這和用“好”勸說他人之功能有著微妙的區別,后者勸說并影響他人的功能主要是通過潛移默化的暗示,是微妙的且不是完全有意識的。(cf.1944,pp.21-26;1963,pp.23-25)故上面的第一種模型也不能成立。但由于情感術語和祈使句的這種差別其實可以忽略不計,第一種模型邏輯上又更為簡明、清晰,故許多西方哲學家在分析史蒂文森的思想時,依然以他的第一種模型作為下面將要提到的第一種分析樣式。(cf.Gibbard,p.173;Wilks,pp.14-15)為了替換“工作模型”,史蒂文森提出了關于“x是好的”的第一種分析樣式。按照這一樣式,“好”的意義包含兩個成分:一是事實成分或描述意義,即指稱說者道德上的態度的成分;一是情感成分或情感意義。如前所述,史蒂文森認為我們不宜將“好”的情感意義表達為“你也要贊成”。但不管它的情感意義如何微妙,它必須是要“喚起聽眾的贊同”。因此,第一種分析樣式可表達如下:對任何人S而言,如果S說“x是好的”,他的意思不過是說“我感到道德上贊成x”并且意在喚起聽眾贊許的反應。(cf.Feldman,pp.225-226)史蒂文森認為在“好”的實際用法中,其描述意義遠不止第一種分析樣式所說的對說者態度的描述,還有許多其他可能的描述意義,如“總體利益”、“博愛”、“生存”等等?!昂谩钡那楦幸饬x也不是如同第一種樣式所分析的那樣,僅僅“意在喚起聽眾贊許的反應”。它的情感成分包括兩個方面:表達贊同態度和喚起贊同態度,其喚起贊同態度的情感意義通常也是穩定的,而不是像第一種樣式所暗示的那樣,其打動人的情感意義(打動人的程度)隨語氣、語境等因素而變化。因此,第一種樣式不足以形容“好”的所有用法。故史蒂文森又補充了“好”的第二種分析樣式:“這是好的”,除了“好”具有一種贊許的情感意義(這種意義可以用以表達說者的贊同態度并且往往喚起聽眾的贊同態度)之外,還具有這樣的意義,即“這具有X、Y、Z……等性質或關系”。(1944,p.207)在史蒂文森看來,置換“X、Y、Z”的描述詞本身通常也都具有情感意義,當它們通過定義(或語境)和“好”聯系起來的時候(即成為“好”的意義的一部分時),可以進一步強化“好”所具有的打動人的情感意義,從而喚起人們對“這”所指稱的對象的贊同態度。這種定義方式又被稱為勸說定義(persuasivedefinition),定義的目的是為了通過改變“好”的描述意義以增強或改變其情感意義的力度。比如,“這位大學校長是好的,我的意思是說他勤奮且善于管理學校。”說者用“勤奮且善于管理學校”來描述“這位大學校長”,同時也在這種語境條件下解釋了“好”的描述意義并強化了“好”的情感意義。(cf.ibid,p.208)許多詞和“好”(或“惡”)一樣都有很強和很穩定的情感意義,它們的使用都能引起強烈的情感反應。比如“民主”、“自由”、“幸?!?、“教養”、“卑鄙”、“頑固分子”等。這些詞的情感意義往往比其描述意義更為確定。如,盡管我們對民主究竟為何物難以達成共識,但我們幾乎全都確信它是一個好東西。這些有著確定的強烈的情感意義、但又有著模糊和變化的描述意義的語詞,也是勸說定義所應用的主要對象。勸說定義利用這些詞的穩定的情感意義,通過改變這些詞的描述意義(新的描述意義本身往往也都帶有情感意義),以改變他人對所討論的對象的態度。比如,甲認為丁沒有受過多少正規教育,因此缺少“教養”,而乙則認為“教養”一詞真正的完整的意思應當包含“靈敏的想象力和獨創性”,因此丁是有教養的。這里,乙試圖通過改變“教養”一詞的描述意義的辦法來改變甲對丁的態度。(cf.1944,pp.210-212)總的來說,史蒂文森認為“好”的用法既根據第一種分析樣式,也根據第二種分析樣式。三如前所述,道德判斷既包括描述意義,也包含意在影響他人的情感意義。按照其情感意義,道德判斷類似于準祈使句。在真正的道德論證中,作為結論的一定是道德判斷。那么,論證者究竟想證明什么?是證明結論(道德判斷)中的描述成分,還是證明其中的準祈使成分?按照前面的第一種分析樣式,道德判斷的描述意義是指關于說者態度的陳述。但只要說者真誠地做出道德判斷,那么,陳述說者態度的語句的真實性似無需證明,因為這是顯而易見的。道德論證中支持道德判斷的理由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讓人懷疑說者態度的真實性。而且,道德論證的目的一般是為了解決道德分歧,道德分歧主要是態度分歧,而不是關于雙方態度的信念分歧。證明雙方態度的真實性無助于解決雙方的分歧,因為關于雙方對立態度的描述可以同真。因此,道德論證的主要目的是證明作為結論的道德判斷中的準祈使成分(亦即態度成分)。(ibid,pp.154-155)按照道德判斷的第二種分析樣式,其描述意義往往是通過勸說定義而給定的,這部分的內容雖有是否為真的問題,但其一,勸說定義本身往往是作為支持道德判斷的理由而引入的(ibid,p.223),因此其內容的真假可以作為前提中信念的真假問題來討論;其二,勸說定義給出描述詞的主要用意不是描述,而是試圖改變他人的態度,亦即強化結論中道德判斷的情感力度。因此,按照第二種分析樣式,道德論證的主要目的依然是證明道德判斷中的準祈使成分。道德論證如果是證明其中的準祈使成分,那么它用什么來證明呢?在史蒂文森心中,直接支持道德判斷的理由有三種可能:或事實信念,或道德判斷,或帶有強烈情感意義的事實陳述(其情感意義由語境或約定俗成的習慣所決定)。后二者在論證中的作用主要是心理的,而非邏輯的。史蒂文森主要想探討是否有一種理性的方法可以解決道德分歧,因此,他將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事實信念的理由上,主要考察作為理由的事實信念和作為結論的道德判斷之間的關系??茖W和數學的證明一般都是證明結論為真。既然道德判斷中的準祈使成分無法用真假評價,那么道德論證或者作為事實信念的理由究竟要證明什么?考慮一個祈使句“請把門關上”,如果有人問“為什么?”得到的理由可能是諸如“門縫的風太大”、“外面太吵”等。史蒂文森認為這些事實理由雖然不能稱為“證明”,因為“它們既不是支持一個祈使句的演繹證明的理由,也不是支持它的歸納論證的理由;但它們顯然支持一個祈使句。它們‘支撐它’,或者‘確立它’,或者‘使之基于具體的事實’?!保?944,p.27)舉出這些事實或理由的目的是為了讓聽眾理解祈使句所要求的行動的后果,一旦聽眾理解了執行祈使句的后果,他們就可以決定是否遵從祈使句所發出的命令,以獲得所期望的結果。祈使句一般都意味著要求采取行動。用事實理由“支撐”或“確立”祈使句,也就是“證明”祈使句所要求的行為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同樣,用事實理由支持道德判斷,也就是證明道德判斷的合理性,證明其所要求的行為值得去做或禁止某些行為的要求的正當性。問題是如何理解這種“證明”?如何理解作為信念的理由和作為結論的道德判斷之間的關系?如果事實信念和道德判斷中祈使成分之間是一種邏輯關系,那么,道德論證和科學、數學證明就沒有什么區別,倫理學就可以成為科學的一部分,我們可以像解決科學認知分歧一樣解決道德分歧。但事實信念和道德判斷之間能夠具有形式邏輯所要求的那種邏輯關系嗎?一般說來,科學假說和數學定理的證明可以用形式邏輯中的“有效性”概念來評價,但在史蒂文森看來,事實信念和道德判斷之間的關系卻不能如此。這是因為道德判斷中的準祈使成分可以表達為一個祈使句。眾所周知,祈使句不適于用真假來評價。而評價論證或證明(亦即評價前提和結論之間關系)的“有效性”概念,必須通過前提和結論的真假來定義。由于科學和數學證明中的前提和結論都是可以有真假的命題,它們之間存在著可以用真假定義的演繹或歸納的邏輯關系,所以形式邏輯中的“有效性”可以用于評價這些證明。但這種依賴于真假概念的“有效性”卻無法用于評價道德論證,因為作為結論的道德判斷的準祈使成分無法用真假評價。史蒂文森認為這正是道德論證不同于科學和數學證明的地方。(cf.1944,p.173)在他看來,道德論證和科學、數學證明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1)科學或數學證明的目的是為了讓人們相信某個命題為真,而道德論證是為了改變人們的態度或行為;(2)在科學或數學證明中,作為前提的理由和作為結論的命題之間存在著演繹或歸納的邏輯關系,而在道德論證中,作為前提的事實理由和作為結論的“命令”(即道德判斷)之間不存在上述只有命題之間才存在的邏輯關系,而只存在某種或然性的因果關系,即聽者接受前提之后是否能夠接受結論,完全取決于聽者的心理狀態,取決于聽者在相信了前提所表達的事實之后是否會按照結論的要求改變自己的行為或行為態度。(ibid,pp.152-156,27-29)他說:“關于任何說者認為可能改變態度的任何事實內容的任何陳述,都可以歸結為贊成或反對某個道德判斷的理由。這個理由事實上是支持還是反對這一判斷將依賴于聽者是否相信它;如果相信,那么就依賴于它實際上是否對他的態度發生了影響?!保?944,pp.114-115)盡管如此,史蒂文森依然肯定道德論證的作用,他認為無法用“有效性”的概念評價道德論證并不能成為否定道德論證的理由;道德論證是一種不同于科學、數學證明的“替代證明”,它們可以幫助人們打消疑慮,采取結論所要求的行為態度或行為。(cf.ibid,pp.27-28)史蒂文森還認為,在解決道德分歧方面,科學方法依然可能發揮作用,這要視道德分歧的具體情況而定。道德分歧有三種不同情況,其中前兩種情況可以采取科學理性的方法(即邏輯的和經驗的方法)加以解決。第一種道德分歧是由于爭論一方的立場中包含邏輯上的不一致所引起的。這種不一致往往是爭論者根本的道德態度和他的具體道德態度之間存在著邏輯的不一致,或在應用根本性的價值原則時出現邏輯的不一致。比如,甲和乙爭論是否每個生命都是平等的。甲認為是,而乙認為不是,因為人的生命比其他動物的生命更重要。但甲吃葷并認為吃葷沒有什么不道德的,這說明甲的根本道德態度和他的具體道德態度之間顯然存在著邏輯上的不一致。因此,他要么放棄前一個信念,他和乙的爭論到此結束;要么放棄后一種看法并成為一個素食主義者,在此情況下他和乙的爭論就會繼續,因為他和乙的爭論不是由于自己態度的邏輯上的不一致,而是由于彼此的根本態度有分歧。史蒂文森認為,可以通過邏輯的方法(即純理性的非心理方法)來發現和消除人們的態度在邏輯上的不一致,從而解決由于這種邏輯的不一致所造成的道德分歧。(ibid,pp.115-117)第二種道德分歧是由于事實信念的分歧所引起的。史蒂文森認為我們可以運用理性的心理方法解決這類僅因事實分歧所產生的態度分歧。這一方法主要考慮兩點。第一,在斷言“x是好的”時,所給出的理由(事實)是否詳盡,是否有還沒有考慮到的相關事實,這種事實可能改變一個人具體的道德信念。假定甲和乙爭論高房價是否應當受到譴責或干預。甲認為應當,乙認為不應當。但如果甲指出高房價所產生的泡沫有可能給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帶來嚴重后果,且乙又相信這一點,那么這種事實信念的改變則有可能改變乙對高房價的態度。第二,促使一個人根據根本態度得出具體道德判斷的事實是否有誤。事實信念是可誤的。乙可能懷疑高房價究竟是否真會給社會帶來長遠的不利影響,或控制高房價是否真比不控制更有利于社會的長遠發展。如果甲乙之間的爭論僅僅是由于這一事實信念的分歧所造成的,那么隨著二人信念分歧的解決,他們之間的態度分歧就可以得到解決。雖然解決二人之間的信念分歧可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事實問題原則上可以理性地加以解決,即通過經驗的或數學的方法加以解決。故這種方法被認為是理性的。同時,這種方法只是心理的,而非邏輯的,因為哪些事實信念和道德爭論有關完全取決于爭論者的根本態度,即完全是由心理因素所決定的。甲和乙只有都在意社會的長遠發展和幸福,他們才會認為上述事實問題的爭論與高房價是否應當受到譴責有關。換言之,這種方法是心理的,因為信念和爭論者態度之間的關系只是心理的、或然的,而非邏輯的、必然的。如果乙不在意社會的長遠幸福,那么,上述事實問題的爭論就無助于解決甲乙二人的態度分歧,因而與所爭論的問題也就無關。②第三種道德分歧是根本態度的分歧所引起的。所謂根本態度的分歧是指這樣一種分歧:爭論雙方即使在所有相關的事實問題上達成信念共識,但依然無法說服對方改變自己的態度。比如,環境倫理學中人類中心論和生物生態中心論之間的分歧、主張流產者和反對流產者之間的分歧、支持安樂死與反對安樂死之間的分歧、主張自由優先和主張平等優先之間的分歧等,都屬于這一類分歧。由于這類分歧本質上不是由于事實信念分歧所引起的,也不是邏輯上的不一致所引起的。因而無法通過理性的方法——邏輯或經驗的方法加以解決,而只能采取非理性的③純心理方法。這種方法主要依靠語言的情感力量直接去打動對方。如何利用語言的力量打動對方?史蒂文森前面關于“好”的兩種分析樣式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這一點。按照第一種分析樣式,人們可以直接利用道德判斷來打動他人,比如,當一個人說“x是不道德的”,這句話本身就是試圖說服他人對x采取否定的態度。將其表達為論證的形式則為:“x是不道德的。因此,不應當做x?!卑凑盏诙N分析樣式,人們可以采用勸說定義的方式來打動他人。勸說定義可以成為支持某個道德判斷的理由,比如,“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好的,因為它得民心且能縮小貧富差距”?!暗妹裥摹焙汀澳芸s小貧富差距”都是帶有情感意義的描述語,它們不僅定義了“好”的描述意義,本身也是支持前面價值判斷的理由。這種理由支持結論的性質主要是心理的。非理性的心理方法也可以利用人們的移情心。這種方法通常是采取這樣的問句來反問對方:如果人人都采取你這樣的態度,后果將如何;或者,如果你處在他人的情景下,你的感受又會如何。(cf.1944,pp.127-129,144-145)當人們遇到根本的態度分歧時,當所有相關的事實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態度分歧依然存在時,解決這種根本的態度分歧只能依賴非理性的心理方法。這種方法之所以是心理的,是因為它僅僅依靠語言的情感力量去說服對方;之所以是非理性的,是因為這種反問和對方態度的改變之間并無邏輯或必然的聯系,且無法通過經驗的方法解決根本態度的分歧。總之,在史蒂文森看來,科學方法在解決道德分歧中可以發揮作用,但這種作用是間接的,因為它們只是和解決信念分歧、達成信念一致有關,而并非直接和解決態度分歧有關。它們是有條件的,因為只有當信念的改變可以引起態度的改變時,它們才能通過雙方信念的一致而達成雙方態度的一致。(cf.1963,pp.6-7,p.28)而事實前提和道德結論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聯系,完全取決于聽者是否相信前提以及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換言之,道德爭論雙方信念的一致并不能保證其態度的一致。即使兩個人有著共同的信念,他們的推理也沒有任何錯誤,也沒有忽視任何相關的證據,但至少在邏輯上他們的態度依然可以不一致。兩人即使掌握了所有的科學真理,但由于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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