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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棠內蒙古大學法學院E-mail:公共郵箱:教學安排分為:總論、分論兩部分總論:主要講民事主體、民事行為(包括代理)、訴訟時效分論:主要講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責任法教材:人大教材
大陸民法學界大腕學習方法1、牢牢掌握“三基”: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制度2、處理好法條與法學理論的關系3、勤讀書:少而精輔導材料4、多關注社會熱點5、準確掌握蒙語法律術語
第一編
民法總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節民法的概念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第三節民法的特點第四節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區別第五節民法的體系第六節民法的淵源第七節民法的適用范圍第八節我國民法的歷史發展民法很溫柔,請親近她你眼中的法是什么?請談談你對法的印象你眼中的民法是什么?請談談你對民法的印象你能否保證一輩子不和民法打交道?結論?——不離不棄
——民法很溫柔,請親近她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一、漢語“民法”一詞的來源“民法”一詞是舶來品:1、古代刑民不分——大清民律——清末1929年《中華民國民法典》源于日本法國“市民法典”翻譯為“民法”2、羅馬法(公元前8-前6世紀):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對后世貢獻巨大萬民法——市民法
二、“民法”一詞的含義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一詞在不同場合具有不同的含義:1、形式民法和實質民法
民法典(法,德,蒙古)民法通則2、廣義民法和狹義民法3、普通民法和特別民法4、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習慣法判例法5、民法學:民法是一部門法;民法學是一門學科大陸法系民法典立法例模式羅馬式德國式(番德克頓)參考法學階梯學說匯纂(人法物法訴訟法)(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代表法國民法典(18043編制)德國民法典(1896年5編制)體系人法總則財產法債權取得財產的方法物權親屬繼承法典的特點比較:最早、自由競爭時期帝國時期通俗易懂天書三個原則對契約自由有限制等設立總則(法人、法律行為)
三、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則》2條、《合同法》2條)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意義:1、確立了民法統一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地位2、為我國經濟立法確立了這樣一種模式,即由民法調整橫向的市場交易關系,經濟法或稱經濟行政法調整縱向經濟管理關系的立法模式。3、確立了民商合一的體制,即由民法統一調整橫向的財產關系。商法只能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而存在,而不應當與民法相分離。
民法調整對象——案例導入一、最近有什么重大新聞?
1、杭州著名飆車案件
2、國慶節限制私家車入京
3、甲流感封校
4、整治醉酒駕駛者
5、河南礦難事件6、學生互毆打傷一方住院二、哪些屬于我們民法該管的范圍?案例分析
案例1.甲鄉人民政府為建造辦公大樓,向該鄉乙工商銀行貸款300萬元,后來因為各種原因,到期未能清償,于是乙銀行以甲鄉人民政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例2.某甲夜間駕駛汽車在公路上行駛,因事先飲酒過量,精神恍惚,汽車失去控制,將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兩則案例中所述社會關系是否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并說明理由。參考答案案例1中甲鄉政府雖然處于管理階層,但是其向乙銀行貸款屬于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在這一關系中,二者之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關系,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財產流轉關系,必須符合民法等價有償的原則,具備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由民法調整。案例2中的法律關系分為三層: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親屬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此時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調整。第二,甲違章駕車致乙死亡,甲構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時由刑法調整。第三,甲酒后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處以相應行政處罰,此時由行政法調整。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
問:何謂調整對象?意義?
一、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特點:(1)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國家(2)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法眼中人人平等(3)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4)多為等價有償?特點是由民法所調整的對象——商品經濟關系所決定的。一國經濟發達水平從其民法中觀察得知。計劃經濟——市場經濟
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包括:(1)財產所有與利用關系:
靜態物權定分止爭保護財富(2)財產流轉關系:
動態債權交易規則創造財富二者關系:前提和歸屬思考:為什么說民法是最重要的市場經濟法?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具有人身屬性但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特點:(1)專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不可轉讓和放棄
(2)非財產性——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也有聯系(3)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如選民關系
(4)固有性——人格關系與生俱有,但身份關系不一定人身關系分類人身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產生的,體現的是人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1)人格關系:是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如、人格權,如生命權、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肖像權等。(2)身份關系:是指基于特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如、身份權,如親權、親屬權、配偶權等。思考題:為什么民法調整這兩塊關系?
第三節民法的特點一、民法是權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職能在于對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
1.民法以民事權利為核心;——人的兩個需求?
2.無論民法在歷史上是以義務為本位還是以權利為本位,或以社會為本位,民法都強調對私權的充分保護。如法、德、中國
3.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就要看其民法對權利的保護程度。人權狀況如《物權法》中土地征收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主要確認和保護平等民事主體的私權,貫徹意思自治,保護其利益,因此是私法;如城市房屋拆遷中最牛釘子戶但不排除民法中也有公法內容。如土地不得個人所有、集體土地不得買賣等;公共利益為目的可以征收;“有恒產者有恒心”劃分公、私法的標準:
1、利益說
2、意思說
3、主體說區分公法和私法,并將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疇,具有如下意義: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領域提倡當事人意思自治,盡可能減少國家的干預。“茅草屋風能進雨能進,但國王不能進”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第三,明確民法的基本屬性。三、民法主要是實體法實體法——程序法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合同自由原則;約定優先;“私了”五、民法強調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第四節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一、民法與經濟法二、民法與行政法三、民法與勞動法四、民法與婚姻法
五、民法與商法
立法體例: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我國民事立法應當采取民商合一的體制。其根據在于:第一,我國民法作為調整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法,是各種商品關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現。商事法規不過是民法原則在具體領域中的體現。第二,只有堅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國民事立法體系系統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間的相互重復和矛盾現象,并保證我國法律體系的和諧統一。第三,民法和商法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區分標準。因為它們都是調整交易關系的,在本質上和職能上不可能存在著重大區別。
第五節民法的體系一、主體制度二、物權制度三、債和合同制度四、人格權制度五、關于知識產權制度六、侵權責任制度七、財產繼承制度我國未來民法典的體系?德國式:總則制
5編制7編制9編制非德國式(瑞、荷、意)徐國棟:2編“綠色民法典”物文主義和人文主義之爭第六節民法的淵源一、憲法二、民事法律三、國務院發布的民事法規、決議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文件五、國務院各部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
的規范性文件六、地方性法規七、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第七節民法的適用范圍一、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時間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來說,民法的效力自實施之日發生,至廢止之日停止。
民法的溯及力問題,在通常情況下,新公布實施的民事法規只適用于該法規生效后所發生的民事關系。法
律不得溯及既往。二、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一般的原則是,民事法律規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該民事法規的機關所管轄的領域。由于制定、頒布民事法規的機關不同,民事法規適用的空間范圍也不相同。第八節我國民法的歷史發展(自學內容)本章作業名詞解釋題:民法選擇題(一)單項選擇題下列哪一個選項屬于“私法”范疇?()(考研)A行政法B組織法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二)多項選擇題1、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羅馬法典編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響力,該《民法大全》由哪幾部分組成?()A查士丁尼法典B學說匯纂C法學階梯D查士丁尼新律2、關于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從法律發展史上看,先有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B現代社會,各國既有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C形式意義上的民法能涵蓋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實質意義的民法D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不能否認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對前者歸納整理并予以體系化3、對于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人身關系都具有固有性B等價有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關系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罰保護手段更嚴厲,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護手段D人身關系具有非財產性,所以與財產關系沒有聯系4、下列選項中不可以作為我國民法淵源的是()。A習慣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C某學者關于名譽權保護的專著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簡答題簡述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必要性和特點。(考研)民法基本原則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功能概念: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與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是民法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表達了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1.是民事立法的準則。2.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3.是裁判者對解釋民事法律的基本依據。4.是民法學者討論價值判斷問題時,應當權衡的主要因素。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概述一、平等原則二、私法自治原則三、公平原則四、誠實信用原則五、公序良俗原則二、民法基本原則及其關系(思考)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礎原則,離開了民事主體之間平等的假設,民法就喪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無從談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則,是民法基本理念的體現。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確認并保證民事主體自由的實現;公平原則,意在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衡平。一、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睹裢ā返?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體現為:1、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關系中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體平等的協商確定權利義務;4、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二、私法自治原則(自愿原則)(一)私法自治原則的含義: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睹裢ā返?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主要體現1、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民事事項。典型體現為契約自由原則?!弊约旱氖伦约鹤髦鳌?、對自己的真實意思的行為負責?!弊约旱男袨樽约贺撠煛埃ㄗ约贺熑危?、當事人約定優先適用于任意性規范。注意:私法自治原則不是絕對的,民法所確認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例:契約自由原則《威尼斯商人》限制民事主體自由的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如征收北京限車號?
三、公平原則(一)公平原則的含義:是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保證私法自治原則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睹裢ā返?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
(二)公平原則的體現1、當事人的利益分配要均衡。權利義務分配要合理,利益與風險分擔要均衡。一旦失衡,法律就要按照公平原則予以矯正。例:顯示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2、民事責任負擔應合理。例:公平責任歸責原則四、誠實信用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和體現:學者理解不同。如,“語義說”“一般條款說”等。具有內涵不確定性、外延模糊性的特點。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體現:(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講誠信,不作假,不欺詐;例:假冒偽劣產品;留學生在英國(2)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應以善意為之,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例:扭秧歌擾民案——權利不得濫用(3)在履行各種義務時,要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并兼顧各方利益;例:一房數賣一女多嫁;尊重交易習慣;(4)法官處理民事案件時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如情勢變更原則。(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各國合同法原則——法國債法原則——德國民法原則——瑞士、日本、我國但事實上,在司法判例和學說中,將其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中附隨義務(告知、協助、保護、保密、說明等誠信義務)(三)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1、指導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準則;2、給法官公平裁量權,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被稱為“帝王條款”。注意:在適用時,具體法律制度優先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只作為后備條款用。
五、公序良俗原則《民通》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一)公序良俗的含義: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包括兩層含義:從國家的角度定義公共秩序;從社會的角度定義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含義1、公共秩序:政治的公序(國家的和家庭的公序)
經濟的公序:指導的公序保護的公序(消、勞、承)
2、善良風俗:
為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如,性交易合同、拐賣人口合同、有償的代孕合同等。
(二)公序良俗原則的含義:公序良俗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案例:瀘州遺贈案(三)公序良俗原則的功能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袷滦袨檫`反,則無效。公序良俗原則承擔著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使命,在功能上構成了對私法自治原則的限制。案例分析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問題:天津市塘沽區張學珍、徐廣秋開辦新村青年服務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張國勝(男,21歲)為臨時工,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次年11月17日,該站在天津堿廠拆除舊廠房時,因房梁折落,造成張國勝左踝關節挫傷,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導致因膿毒性敗血癥而死亡。張國勝生前為治傷用去醫療費14151.15元。為此,張國勝的父母張連起、焦容蘭向雇主張學珍等索賠,張等則以“工傷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張連起、焦容蘭遂向法院起訴。分析該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并說明理由。參考答案該案中“工傷概不負責”條款違反了憲法和有關勞動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的。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張學珍、徐廣秋身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民法通則》第7條所規定的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即學理上所說的“公序良俗”原則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注意:現在,違反《合同法》規定而無效。公序良俗原則案例瀘州遺贈二奶財產案法律問題:1、適用公序良俗原則作出判決2、法律適用問題德國判決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案例導入1、甲和乙是夫妻,二人在晚飯后在路邊散步時,被丙所駕駛的汽車撞倒,甲當場死亡,乙受輕傷。乙因受到嚴重打擊,早產一女嬰丁。請分析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及其原因。2、甲、乙系同事,因工作上的瑣事產生矛盾。某日,甲在乙下班途中將乙毆打一頓,并將乙的汽車輪胎扎破。乙為避免矛盾擴大,沒有追究此事。直到兩年后,乙因無法忍受甲的欺辱,才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甲承認此事,但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賠償。請分析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及其行使。
(房紹坤《民法》)最近新聞事件1、上海釣魚執法事件
2、侯耀華明星代言廣告事件
3、臺灣停車檢查中發生交通事故4、艾滋女事件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是由民法規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關系。1、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財產和人身)——由民法調整的結果生活世界到民法世界例:甲爽約2、是人與人的關系:如所有權關系(利益、魯賓遜在荒島)2、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下列哪些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06司考)A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宜B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你C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D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學習民事法律關系的意義:
民法體系法律適用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一)根據內容物權法律關系(所有、利用)1、財產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買賣、租賃合同、侵權)
人格權法律關系2、人身法律關系
身份權法律關系意義:(1)權利性質不同:可轉讓與否例外:
(2)保護方法不同:責任方式不同
(二)根據義務主體的范圍絕對法律關系——不特定的人;不作為如物權、人身權相對法律關系——特定的人;作為(例外是不作為如不得彈鋼琴)如債權意義:確定義務人,正確適用法律規范。例如:承包方鎖住單元門不讓業主進屋的行為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自然人法人權利主體非法人組織義務主體國家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內容:——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1、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權利——利益——行為自由2、民事義務:是依據法律或約定,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義務——為他人的權利實現——行為限制3、私法上的權力:如監護權、代理權(1)與民事權利區別:是否為自己謀利益(2)與公權力區別:取得原因、行使規則、行使目的4、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如合同解除權行使、撤銷權的行使下對方受約束民事義務的分類(一)
法定義務:如物權義務人義務產生的根據
約定義務:如合同義務意義:產生的責任不同法定義務—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約定義務——違約責任民事義務的分類(二)
積極義務:作為義務多為合同義務,但侵權法上也有。如安全保障義務
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多為侵權法上的義務,但合同法上也有案例:醫院沒有及時搶救危重病人致死亡——有法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民事義務的分類(三)買賣合同為例“義務群”:1、主合同義務(主給付義務):約定義務2、從合同義務(從給付義務):約定義務如血統證明、行車本和購車發票區別a是否決定合同性質
b目的不同:主要——輔助
c產生根據不同:約定—約定或交易習慣相同點:可以請求履行違反后果——違約責任3、附隨義務:
a是法定義務
b非給付義務
c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
d包括:通知、協助、告知、保密等義務
e違反義務的后果:締約過失責任或侵權責任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是否可以獨立訴請履行;產生的責任;義務內容不同4、間接義務(不真正義務)
a是法定義務
b非給付義務
c義務違反后果:損失自負如,保險中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義務;買賣中及時驗收和通知義務
特點:權利人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含義: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種類:
1、物2、行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5、權利:如權利質權、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
一、概念(一)含義: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關系變動:1、產生:甲乙訂立買賣房屋合同2、變更:主體、內容、客體變更;如降價、拆除一間、轉讓他人3、消滅:如地震房屋沒了或拆除、轉讓合同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注意:并不是任何客觀現象都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動,法律認為有必要才行。如請客吃飯行為根據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
1、自然事實:指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2、行為: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一)事件:生、死、洪水與地震等意外事件的發生自然事實狀態:時間的經過,下落不明(二)民事行為:如訂合同、立遺囑
表示行為
準民事行為:如催告、通知行為
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從事智力創作活動、先占、添附、正當防衛、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侵權行為
(三)其他
國家行政行為:如征收行為、預算撥款行為;
司法行為:法院判決
三、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1、概念又稱民事法律事實的結合。
2、意義案例分析甲承包本村水庫,用來養殖大量魚苗,一年夏天,連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庫蓄洪功能有限,最終被水沖垮。甲水庫中放養長大的成魚全部順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鄰村水庫中,當時乙承包水庫中的成魚已經全部捕撈出售,此時該水庫中只有乙剛剛放養的部分魚苗。甲于是要求乙返還自己水庫中流入乙水庫中的全部成魚,乙認為該部分成魚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庫中的,自己沒有做任何違法侵權之事,拒絕返還。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經兩村干部調解不成,甲將乙訴至該縣人民法院。你認為本案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參考答案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實問題。民事法律事實,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認可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并非所有的客觀現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實,都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只有為民法規范規定或承認并能產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實才能成為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可以與人的意志有關,也可以無關,但是必須是客觀存在,只存在人腦中的主觀意識的東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主觀意識必須表達于外部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客觀社會關系方可。
根據客觀現象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行為是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社會活動。在本案例中,因為連降暴雨,甲承包水庫中的成魚流入乙承包的水庫中,產生了乙的受益行為,對甲而言這是與其自身行為無關的他方當事人行為,這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該事件與《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規定)結合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引起甲、乙之間財產關系的變化,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之債。因此,乙應該返還甲因此受到的損失。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三節自然人的民事責任第四節監護第五節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份證第六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一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公民:《民通》
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和特點
(一)概念: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上的“人”=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的意義?是自然人的生存資格古代:自然人≠民法上的“人”(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1、是法律賦予的一種資格,不可放棄也不得轉讓*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和剝奪。廈門航空公司拒載范后軍案2、一律平等是機會的平等,非結果的平等3、是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和承擔義務的資格的統一體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關系是資格,取得具體民事權利的前提和可能性是已經實際取得的權利,是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結果既包括享受民事權利的資格又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只是民事權利,不包括民事義務法律賦予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規定內容和范圍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意志決定不得放棄和轉讓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民通》第9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p>
1、如何確定出生時間?學說上幾種觀點:
全部露出說;部分露出說;獨立呼吸說等
2、我國認定出生時間的標準:“出+生”戶籍證明——醫院出生證明——其他證明
(《民通意見》第1條)例:烏云過生日,媽媽說11月1日,醫院的接生薄上是11月2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上是11月3日,當地派出所的戶口本上是11月4日。烏云的法定出生時間是哪個?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1、死亡,包括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死亡時間的確定:學說上有脈搏停止、心臟搏動停止、呼吸停止等學說我國通說:腦死亡說*與植物人不同,是活人死亡時間的認定標準:醫院死亡證——戶籍薄——其他證明
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
例外規定(一)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1、各國立法例
總括保護主義——以活體出生為條件,從受孕時有權利能力。瑞士、臺
個別保護主義——不承認,但在特殊領域視為出生。法、德、日
我國:不承認,只在繼承事項上保護胎兒的利益?!独^承法》第28條例:遺腹子案——甲、乙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死亡時,未留遺囑,其妻乙正懷有胎兒,問甲的遺產如何分配?(〈繼承法意見〉第45條)2、立法缺陷及完善案例1:孕婦車禍案案例2:“試管嬰兒”案案例3:“錯誤出生”案/不當生命案
(二)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問題案例:1、死者人格利益是否保護?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01年〈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法律保護的對象是什么?死者人格權?死者近親屬的人格權?通說: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浙江一孕婦斑馬線上被撞身亡
08年11月28日晚,一位懷有7個月身孕的孕婦在斑馬線上被一輛疾馳而來的面包車撞飛出去。被送到醫院后,醫院在“盡力搶救孕婦的同時,也要盡量保住胎兒”的醫療方案下,經過家屬的同意,對孕婦實行了剖腹產。1.55公斤的嬰兒在出生后僅僅存活了11小時就宣告不治,而孕婦在深度昏迷了39天之后也離開了人世。法院采取了交通肇事案、民事損害賠償案兩案并審的方式。在賠償金額的認定上,出現了一個新問題。在檢察院的公訴書里,對案件的描述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而在家屬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里,要求法院將孕婦和胎兒作為兩個自然人對待,這就意味著大部分賠償項目要按兩人計算。被告則堅決不同意將嬰兒也算為一個自然人。法院認為:胎兒一旦出生就具有相應民事權利。按照國際人權方面的慣例,胎兒出生后能自主呼吸達一定時間即可認為具有人的基本權利,法律應當予以保護。但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展開了調解。盡管是調解,最后賠償金額的產生也是有依據的。在孕婦家屬代理人所列的賠償清單中,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均按兩人計算。僅死亡賠償金這一項就達73萬余元(60周歲以下的,補償20年,金華地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65元/年,死亡賠償金為18265×20×2=730600元)。以此來算,整個賠償額高達120余萬元,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了73.7萬元的協議。(三)特殊權利能力
特別法規定,如結婚的年齡。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法律規定自然人行為能力的目的:
1、保護并實現其利益
2、保護他人利益,尤其是交易安全(公共利益)例:我以3歲兒子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兒子,可以嗎?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所有人都具有——平等不是所有人都具有——差異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通常以達到一定的年齡并具備正常的精神狀態——意思能力法定資格法定資格——不得放棄和轉讓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完全行為能力人(1)18周歲以上精神正常的人(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人(1)不滿10周歲(2)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實施的行為范圍行為效力完全獨立是否有效依法律行為有效條件衡量/《民通》55條限制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可以,超出的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代理(1)純獲利益的行為有效/《意見》6條(2)在相應的行為能力范圍內的有效/認定(3)超出民事行為能力范圍而實施的合同行為為效力待定行為(《合同法》47條)(4)超出行為能力范圍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無效;遺囑(《繼承法》第22條:無、限制)無不能(1)純獲利益的行為有效(接受獎勵、贈與、報酬)如懸賞廣告(2)處分零花錢的行為或簡單的民事生活行為有效(3)其他一律無效例:自由職業者國慶(17歲)用自己中獎的錢,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車。其父母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出賣人某汽車銷售公司說買賣合同有效。說自己是善意的相對人,因為國慶看起來好成熟,足有30歲。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官,那么是否也就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了或發起人而成立公司了?三、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民通》第19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只指成年的自然人條件和程序:(1)被申請人須為精神病人/《意見》第7條(2)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本人可否?(3)由法院經法定程序作出宣告/《意見》第5條注意: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撤銷作出的宣告判決:四、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原因:與權利能力一同終止;
因生理死亡而終止。宣告死亡?五、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獨立意志進行訴訟行為的能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7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第三節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對自己的民事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民事違法行為:侵權行為——侵權責任違約行為——違約責任其他違法行為——締約過失責任或其他債務不履行責任等二、自然人的侵權責任能力1、概念:自然人的侵權責任能力,即自然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分類(1)完全行為能力人——有侵權責任能力(2)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無侵權責任能力,由監護人代替其承擔責任
三、自然人的其他民事責任能力1、債務不履行——有相應的責任能力2、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是否理解行為的情況,確定有無責任能力。案例分析16歲的少年甲向鄰居乙借錢1000元購買自行車,在購車時不慎將錢丟失。乙要求甲還錢,甲不得已將事情告訴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對兒子進行批評教育,另一方面則認為乙不應該借錢給其未成年的兒子,而且錢已經丟失,因而拒絕還錢。你認為,按照法律的規定,甲的父母是否應該向乙償還1000元錢,為什么?參考答案該案例涉及我國《民通》關于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該案例中情形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判斷,第一種情況,甲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乙之間借款行為有效,所借款項應該返還,但是應該由甲承擔返還責任。第二種情況,甲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為行為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需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方為有效。從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并沒有追認之意,此時甲所為民事行為無效。根據《民通》第61條、《合同法》第58條,甲應該向乙返還所借款1000元,而甲又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這第二種情況應該如下處理,即甲的父母應該承擔返還責任,如果甲有財產,可以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適當賠償。甲的父母未盡應有的監護職責,故無減輕民事責任之情形。第四節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和沿革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羅馬法上:監護和保佐制度大陸法:親權監護英美法:監護我國:監護學者主張:設立親權制度例:虐待孩子二、監護權的性質三種觀點1、權利說——身份權2、義務說3、職責說本書觀點:私法上的權力三、監護人的設定《意見》第11條: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一)監護的種類
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民通》16條及司法解釋1、法定監護2、指定監護3、協議確定監護人4、委托監護
5、遺囑監護(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1、法定監護人/(《民通》第16條)(1)父母;
《意見》第21條: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通過法院取消另一方的監護資格:
A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的;B對子女有虐待行為的;C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2、指定監護(1)有關組織(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
注意:*必經程序;*一經指定不得擅自變更,否則,承擔連帶責任(《意見》16條、18條)3、委托監護
《意見》第22條4、其他監護人(1)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自愿并經有關組織同意;(2)有關組織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父母所在單位(三)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民通》第17條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并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6、有關組織(本人單位、居、村委會、民政部門)四、監護權的內容
《民通》第18條”/《意見》第10條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對被監護人管理和教育;4、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例:童星買房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五、監護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監護的責任《民通》第18條3款1、致被監護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依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法院可撤消其監護資格例:父母虐待子女案六、監護關系的終止
1.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自被監護人成年之日起,監護關系自然終止。2.對于精神病人的監護,只有當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其監護的裁決時,監護關系才能終止。3.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關系終止。4.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或者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七、被監護人侵權責任1、監護人的責任/《民通》第133條2、父母離婚后的責任分擔/《意見》第158條3、委托監護時的責任承擔/《意見》第22條4、監護人不明時的責任承擔/《意見》第159條5、擅自變更監護人時的責任承擔/《意見》第18條6、18周歲上下的變通問題/依據《意見》第161條,以下變通適用《民通》第133條:(1)侵權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18周歲a有經濟能力的,不人承擔
b無經濟能力的,仍適用《民通》第133條(2)侵權時已滿18周歲的,分三種情況:a原則上由本人承擔,不適用《民通》133條b無經濟收入的,撫養人墊付c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第五節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份證
一、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藉以相互識別的文字符號系統的總稱。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結合,其中,姓氏表明家族系統;名字則標示姓名持有者本人。二、住所
(一)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的意義1、住所是確認行政登記管轄的依據。如婚姻登記、個體戶登記等。2、住所是確定法院管轄的依據。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3、住所確定債務的履行地點。如《合同法》第62條4、住所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睹裢ā返?49條(二)住所的確定1、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法定住所;2、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3、經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療的除外;4、由戶籍所在地遷出后遷入他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原戶籍所在地仍為住所。《民法通則》第15條三、戶籍和身份證
(一)戶籍是以戶為單位記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結婚、離婚、收養、失蹤和死亡等事項的法律文件。戶口本是證明文件。戶籍制度是國家通過戶口登記和管理,確認自然人身份,保護自然人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一項法律制度。如、同命不同價問題存在(二)身份證是政府機關發給自然人個人證明身份的證件。2004年1月1日《居民身份證法》第六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
(一)概念和條件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意義:結束失蹤人財產無人管理、所負擔的義務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不穩定的狀態,從而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制度。條件和程序(《民通》第20條)1、有下落不明即失蹤的事實;下落不明?離開最后居住地沒有音訊的狀況。2、上述事實持續滿2年(1)在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以音訊消失的次日為第一天(《意見》28條)原則上,從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的次日為第一天(《民通》23條2項、154條2款)(3)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以“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為第一天3、須由利害關系人申請(1)利害關系人的范圍近親屬其他與其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2)申請人之間無先后序位之分
4、由人民法院受理與宣告(1)受理法院: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二者不一致的,為后者;(《民訴》166條、《意見》28條)(2)公告期為3個月(《民訴》168條、注意:《民通意見》34條半年不再適用)阿民2000年8月1日乘船輪渡時不幸逢翻船事故,與其他乘客一起生不見人,死不見尸,其妻欲申請法院宣告失蹤,問最早應在哪一天》?()A2002年8月1日B2002年7月31日C2002年8月2日D2002年8月3日(二)法律后果
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1、誰擔當財產代管人?(1)近親屬及親友均可,無順序之分;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2)不得作代管人的無能力代管的(無、限);不宜作代管人的
2、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地位(1)權利:代管人可以從失蹤人的財產中為必要的支付,支付失蹤人所欠債務、稅款,向債務人主張債權;(2)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3)法律責任: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怠于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承擔賠償責任,可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意見》35條2款)(三)失蹤宣告的撤銷
《民通》第22條:“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倍?、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條件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意義:徹底結束不穩定的財產和人身關系
條件:/《民通》23條1.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1)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滿4年的;*音訊消失的次日起算/《意見》28條(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事故發生之日的次日(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沒有期間經過的要求如、美國2001年“9.11事件”(4)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年*戰爭結束之次日(二)程序1、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是有順序的,其順序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意見》第25條)但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則不受上述順序限制。*同一順序人意見不一,應當宣告死亡.2、受理
3、公告:(1)1年
(2)3個月4、由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之日(《意見》36條)(三)法律后果
1、喪失民事主體資格;2、婚姻婚姻關系自然解除;3、遺產開始繼承;4、夫妻另一方可以自己決定送養子女。注意:實際死亡日期和宣告死亡日期不符的處理(1)原則上,死亡宣告判決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2)如果后果與該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相抵觸的,以后者為準(《意見》36條2款)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日期為2002年3月1日。3月15日,遺產被妻子、子女共5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割完畢。經查,甲實際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的,并曾于2002年3月20日自書遺囑,規定遺產留給其子丙。問:1)甲與妻乙的婚姻關系是否自然解除?2)遺產如何處理?3)設甲未立遺囑,但在02年3月1日至4月1日之間經商又賺了6萬元,誰為著6萬元遺產的繼承人?(四)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效力
撤銷的條件: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后果:1、返還原物:(1)依繼承取得財產的,應返還原物;(2)原物不存在的,適當補償;(3)原物以已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無返還義務;(4)(3)情況下,依繼承取得原物的人,應返還原物或適當補償。2、婚姻關系的處理:(1)配偶再婚的,新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2)配偶沒有再婚的,原婚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3)配偶再婚但又離婚或配偶死亡的,不得自行恢復3、收養關系/《意見》37條例: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遺產依法定繼承被分割,其妻乙分得房屋一幢后改嫁,其子丙分得汽車一輛后贈于其女友丁,其女戊取得糧食1萬斤,已經消費完畢?,F甲重新出現,并申請撤消了原死亡宣告判決。問甲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五)賠償損失《意見》39條注意: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關系農民許某于1985年外出打工。自1986年起,其妻張某和女兒許言便和許某失去了聯系。1990年,張某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許某死亡。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宣告許某死亡。此后不久,許言患重病,張某無錢醫治,同村的另一寡婦陳某熱情相助,使她轉危為安。陳膝下無子,且為人很好,尤其喜歡許言,兩家關系一直很融洽。1991年,陳某提出收養許言,張某知道自己很難撫養許言,而且許言也很喜歡陳某,就同意了。雙方還辦理了合法手續。1991年,張某同鄰村的劉某登記結婚。1993年,劉某遇車禍死亡。1994年,失蹤多年的許某忽然返回,法院隨即撤消了對許某的死亡宣告。許某要求與張某自動恢復婚姻關系,并告知陳某,當初收養許言時,未征得他的同意,完全是由張某一人做主,是無效的。陳某和張某都不同意許的主張,許某于是訴至法院。本案應如何處理?1)乙返還房屋給甲;2)丁取得汽車,無須返還給甲;但丙應給甲適當補償;3)戊贏得適當補償甲。例: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其父乙、妻丙、子丁分割了遺產。后乙病故,丁代位繼承了乙的部分遺產。丙與戊再婚后因車禍遇難,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遺產?,F甲重新出現,法院撤消死亡宣告。正確的是()/06司考A丁應將其從甲、乙、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還給甲B丁只應將其從甲、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還給甲
C戊從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都應還給甲
D丁、戊應將從丙處繼承的,而丙從甲處繼承的財產還給甲分析(1)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關系不自行恢復。(2)宣告死亡期間,被宣告死亡人的親生子女被他人收養的,死亡宣告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宣告死亡案例二某甲婚后與妻子生有一子。某甲父母雙亡,只有一個哥哥,從小由哥、嫂將其撫養成人。6年前,某甲和村里的另幾個年輕人一塊兒去外地打工,第一年春節時,某甲的一個伙伴回來了,帶回5000元錢,還有某甲的一封信。從此以后,某甲一連4年沒有任何消息。某甲的妻子痛苦不堪,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某甲死亡。人民法院受理這一案件后,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發出了尋找某甲的公告。公告期滿某甲仍無任何消息,法院即宣告失蹤人某甲死亡。某甲被宣告死亡以后,家庭財產由妻子和兒子繼承。不久,妻子帶著孩子改嫁到了鄰村。改嫁時某甲的妻子提出要賣房子,但因村里無人敢買,只好空著。但某甲的妻子改嫁還不到一年,和某甲一塊去某地的另一個伙伴也回來了。他說某甲在回來的路上得了重病,因搶救無效不幸身亡。他帶回來某甲臨終時寫的一份自書遺囑,上面說他死后家產分一半給哥哥和嫂子,以報答哥嫂的撫育之恩。某甲的哥嫂拿著這份遺囑去找村民委員會,提出他們要繼承某甲的房產。而某甲的妻子則說,這份遺囑是某甲3個月前寫的,某甲寫這份遺囑時,他已被宣告死亡半年了,所以這份遺囑無效。某甲的遺產應如何繼承?第五章非法人組織1、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社會組織。特點:(1)是一種社會組織(2)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組織。財產不獨立、責任不獨立(3)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分類營利性: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非營利性:分校、培訓機構登記的:個體戶、合伙企業非登記的:農戶第一節“兩戶”、個人獨資企業、
法人的分支機構
一、個體工商戶(一)概念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戶。是改革開放的產物。(二)民事主體資格:非獨立民事主體,是自然人的特殊形式(三)特點
1、以“戶”為經營單位;非以自然人的名義;自核準登記之日起取得獨立經營資格;戶的名義開立賬戶;可以起字號,有名稱權。2、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3、依法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為成立。
4、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并且在登記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責任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1、個人經營的,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
2、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3、用家庭共同財產共同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為家庭主要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同財產清償;
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婦一方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債務也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案例經工商管理機關批準,甲個人投資開辦了一個貨物運輸隊,從事個體運輸業務.甲從事運輸業務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成員的生活支出.后因經營不善,甲欠他人債務3萬元.(1)甲的貨物運輸隊是什么性質的組織?(2)甲欠他人的債務應當如何清償?二、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概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二)特點
1、農戶一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
2、以戶為單位從事承包經營;享有承包經營權3、從事商品經營;
(三)責任的承擔——負無限責任
1、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
2、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3、雖以個人名義承包經營,卻由家庭財產共同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為家庭成員分享,視為家庭承包經營,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婦一方從事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債務也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案例甲承包了村里的5畝果園,向信用社貸款3萬元,對果園進行更新。貸款期滿后,無力還貸款。信用社向甲催要貸款,甲認為貸款是向果園投資,而果園是村集體的,因此,信用社應要求村集體償還貸款。問:(1)甲的法律地位應當如何確定?(2)信用社的貸款應當由誰償還?思考:比較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三、個人獨資企業(一)概念和特點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與個體工商戶的關系?《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1、1特點:1、是一個企業;名稱、財產、住所、須經登記成立*應交納個人所得稅非企業所得稅2、由自然人一人投資,財產由投資人個人所有?!耙粔K錢老板”——無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3、自主經營;取得營業執照4、承擔無限責任(二)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管理1、可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聘任他人管理2、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的義務——誠實、勤勉(1)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企業的事物管理,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案例:萬某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獨資企業委托陳某管理,并授權他在5萬元以內的開支和50萬元以內的交易可自行決定。設若第三人對此授權不知情,則陳某受托期間實施的下列哪一個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或無效?(04司考)A未經萬某同意與某公司簽訂交易額為100萬的合同B未經萬某同意將自己的房屋以1萬出售給本企業C未經萬某同意向電視臺支付廣告費8萬D未經萬某同意聘用其妻為企業銷售主管(2)不得從事有損于投資人的行為A不得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B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C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競業禁止”D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三)責任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19、28條例:張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同年5月,該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該公司應于同年8月支付給公司貨款15萬元,后該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1年1月企業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15萬元債務。下列哪些是錯誤的?(03司考)A
因該企業已經解散,甲公司的債權已經消滅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以其個人財產承擔15萬元C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D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于2003年1月屆滿四、法人的分支機構(一)概念:是法人為實現其職能而設立的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機構。特點:1、是法人為實現其職能而設立的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受法人的統一支配和管理。*名稱、業務范圍的要求2、是相對獨立的機構。獨立支配的財產、組織機構、名稱和營業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獨立進行民事活動3、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例:住所地在長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該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北京實達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實達公司的樓房一層,年租金為30萬?,F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與實達公司發生糾紛。下列哪個是正確的?(03司考)
A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法律責任由合同的當事人獨立承擔B該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又無四海公司的授權,租賃合同無效C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四海公司承擔D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問:以誰為被告?
第二節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和特征、分類(一)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特點:1、按照合伙協議成立的組織2、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聯合體;營業執照、名稱或字號、自己的名義3、合伙人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組織4、須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合伙企業的好處和弊端好處:1、擴大了資金來源和信用能力,規模較大——獨企2、提高了決策能力——集思廣義3、增加了企業發展和擴大的可能性,發展潛力大4、對債權人的風險較小——責任弊端:1、無限責任2、企業壽命不長——人合性、信任為基礎3、管理上存在問題——船大難掉頭4、規模有局限性(二)合伙的分類1、個人合伙和合伙企業:個人合伙合伙企業法人合伙(合伙型聯營)其他組織的合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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