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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者介入下無過錯方配偶求償權的建議,婚姻法論文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系德國法及瑞士法之用語,指第三人與夫或妻之一方有通奸、同居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致毀壞或阻礙夫妻基于配偶身份所生之關系.[1]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所產生的賠償責任主要集中在無過錯方配偶能否能夠向過錯方配偶及干擾婚姻關系之第三人求償,且求償根據為何.一、我們國家保衛婚姻關系的規定對被第三人干擾的婚姻進行保衛主要具體表現出在婚姻關系受損害時,受害配偶的求償權問題.我們國家婚姻法對毀壞婚姻關系所承當民事責任的規定僅見于(婚姻法〕第46條①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前后三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下面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被進一步完善及細化.從法條和司法解釋中能夠看出我們國家立法保衛婚姻關系的幾個特點:(一)屬于侵權責任對于我們國家毀壞婚姻關系所應承當的民事責任,有的學者將其視為違約責任,以為婚姻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民事契約[2];也有不少學者以為是侵權責任.[3]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來看,追查過錯方配偶的法律責任應屬于侵權責任,該解釋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牽涉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侵權的責任范圍,且該解釋也明確指明適用民事侵權的司法解釋.可見我們國家司法部門對過錯方配偶的責任態度應是侵權責任.(二)責任主體為過錯方配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第1款,②無過錯方配偶只能向過錯方配偶求償,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即在我們國家司法實踐中并不成認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民事責任.可見,我們國家立法對干擾婚姻關系的第三人態度是相當寬容的.但若從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來,對婚姻關系的干擾,是由過錯方配偶與第三人共同行為所造成的,若第三人主觀方面存在存心故意,僅追查過錯方配偶單方的責任,并不能全面保障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配偶的權利.(三)干擾類型僅限于重婚和婚外同居根據我們國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③僅有重婚、婚外同居兩種情形才應承當民事責任,而并不要求有偷情、賣淫、嫖娼等情形的過錯方配偶承當法律責任.重婚和婚外同居是屬于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中情節最為嚴重的情形,但現實中,干擾婚姻關系更多的是表現為偷情等通奸形式,我們國家對于這種通奸的態度僅從道德上進行譴責,這并不能全面保衛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可見,關于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民事責任,我們國家實踐部門認定其為侵權責任,但僅追查婚姻關系中過錯方配偶之責任,且僅限于重婚和婚外與別人同居這兩種情節十分嚴重的情形.二、境外無過錯方配偶求償權的規定婚姻家庭法領域受民族、風俗、習慣等影響,定,分析其原因,適當借鑒符合我們國家國情的先進經歷體驗,對于完善我們國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亦有一定的幫助作用.(一)德國法關于無過錯方配偶求償權的規定德國法上將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進一步區分為干擾婚姻的人身關系以及干擾婚姻的空間內容領域.對于干擾婚姻的人身關系,原則上不發生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義務,理由是:國家不宜干涉家事;家庭法已有特殊規定在先;財產法規則不宜越俎代皰;以及不可預測的負面效應.但對于干擾婚姻的空間內容領域,則無過錯方配偶能夠要求阻礙、消除危險.[4]可見,在德國法上,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不構成侵權責任,無過錯方配偶不得向過錯方配偶求償,更不得向第三人求償,但損害婚姻生活共同空間的除外.(二)法國法關于無過錯方配偶求償權的規定法國法以為,單純這個事實本身并非構成一種侵權過錯,在一方因婚姻解體而遭受十分嚴重后果時,無過錯方配偶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其強調的是損害要件,而非主觀過錯要件.而對于第三人,法國法以為,第三人無須遵守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因此單純違背該規定不會構成侵權過錯,只要符合第三人引發眾怒的態度,或有傷害通奸對象之原配的存心故意,或運用詭計企圖使通奸對象拋棄其原配的情形之一,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才能成立.[5](三)日本法關于無過錯方配偶求償權的規定日本法上,從判例到學講,基本上是肯定無過錯方配偶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的,因其行為毀壞了維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安定,但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婚姻關系有破綻者或者夫妻處于事實上的離婚狀態或者婚姻當事人濫用權利的情況之下,則不得向第三人求償.[6](四)我們國家臺灣地區關于無過錯方配偶求償權的規定我們國家地區最高法院始終以為,夫或妻與別人通奸者,該通奸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應對妻或夫負侵權責任,同時,與夫或妻通奸之第三人,其相奸之行為亦構成侵權行為,故亦應對妻或夫負侵權責任,即第三人與通奸配偶構成共同侵權,無過錯方配偶可要求慰撫金,而在確定慰撫金金額時,通常綜合考慮:原告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份地位、經濟能力以及原告精神上所受損害程度.如此之大,糾其原因,是東西方對婚姻家庭的態度和看法不同.歐洲國家普遍將婚姻關系中的配偶權視為是相對權,僅在配偶之間有約束力,且隨著人權觀念的擴張,與婚姻家庭產生了一定的沖突,傳統婚姻家庭價值觀局部消融.而在東方,婚姻家庭的穩定相較于性自由的權利更受重視,配偶權被當作絕對權利而受保衛,第三人干擾配偶關系的行為則有可能被視為侵權行為而受懲罰.三、關于我們國家無過錯方配偶求償權的建議我們國家傳統家庭重視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系,以為人在人倫中應該應身份而作出符合道德的適當行為.因而,從我們國家傳統的倫理道德出發,毀壞婚姻關系的行為應受譴責,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能夠看出我們國家越來越重視保衛婚姻家庭的穩定.但由于我們國家關于無過錯方配偶的求償規定過于簡單,無法實現該制度確立的目的--保衛婚姻家庭的完好,懲罰毀壞婚姻關系的行為,因而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婚姻家庭保衛制度.(一)確立對干擾婚姻關系第三人的求償權我們國家司法實踐不成認第三人的求償權,一些學者也以為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通奸、同居甚至重婚的情形不構成對無過錯方配偶的侵權,主要理由一般為:配偶權在我們國家立法上并未確立;婚姻家庭關系有鮮明的倫理性,若以為第三人參與婚姻構成侵權行為,則婚姻將成為限制雙方的桎梏,使以純潔愛情和互相信任為基礎的婚姻關系變質,限制了配偶的人身自由權;在當代社會,排他的性愛觀已漸不被采納.誠然,配偶權在我們國家立法上并未確立,但我們國家(婚姻法〕中已有配偶權的內容,初顯配偶權的特點,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出臺,并不意味著新時期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結束,而只是一個新的起點[8],配偶權暫時的缺失不應該成為追查第三人責任的障礙.而正是由于婚姻家庭關系有鮮明的倫理性,才應該限制第三人參與婚姻關系的隨意性,若不對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進行必要的限制,就是對婚姻神圣性的褻瀆,任何的自由都應該是有限度的,過度強調人權和性愛自由,不利于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也與我們國家的傳統觀念不相符合.因而,有必要追查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侵權責任.當然,在保衛婚姻家庭的穩定,追查第三人責任的經過中,也不應矯枉過正,應平衡婚姻與自由之間的關系.1.追查第三人侵權責任應以過錯為要件.既然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所承當的責任為侵權責任,則應符合侵權的歸責原則,即第三人必須存有過錯,且此處過錯應為重大過錯.何為重大過錯,能夠借鑒法國法中規定的第三人引發眾怒的態度,或有傷害通奸對象之原配的存心故意,或運用詭計企圖使通奸對象拋棄其原配的情形.畢竟,做為婚姻關系外的第三人,其享有感情自由、兩性自由的權利,并不是婚姻關系中忠實義務的主體,不干擾別人婚姻關系是道德方面的義務,違背道德義務一般不構成侵權,但存心故意違背道德義務則應承當侵權責任.2.追查第三人賠償責任應以婚姻當事人離婚為前提.有損害才有賠償,在對干擾婚姻的人身關系進行追責時,應以當事人離婚為前提.對婚姻關系的干擾,最直接最嚴重的損害后果即是婚姻關系的破裂;其次,我們國家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若婚姻當事人不離婚即可要求第三人承當損害責任,勢必造成過錯方配偶因其過錯行為而獲利.因而,只要在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造成當事人離婚的損害后果時,才能向第三人索賠.3.婚姻關系早已破裂為第三人的免責事由.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應是造成婚姻當事人離婚的原因,即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婚姻的本質在于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而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是對這種狀態的毀壞,若在這里之前婚姻關系早已破裂,則第三人的參與僅僅是當事人離婚的條件或導火索,并非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第三人能夠此作為免責事由.4.追查第三人侵權責任的形式應當多樣化.一般來講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造成的無過錯方的損害主要是精神方面的損害,就此,應追查第三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能夠借鑒我們國家臺灣地區的規定,綜合考慮原告與被告之教育程度、身份地位、經濟能力以及原告精神上所受損害程度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但僅僅是損害賠償缺乏以保障婚姻關系,制止不法損害.當第三人登堂入室,公然入住婚姻關系當事人所在之居所時,依我們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無過錯配偶一方無法獲得相應的救濟,因而能夠參考德國法中關于干擾婚姻關系的第三人進入婚姻空間內容的領域中的做法,賦予無過錯配偶提出排除阻礙、消除危險的請求權,無過錯方若依此提起訴求,可不以離婚為前提.(二)擴大追查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類型我們國家立法僅對重婚、婚外同居這兩種違犯夫妻忠實義務的過錯方配偶追責,范圍過窄,而縱觀各國,基本上都是以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或通奸來追查配偶或第三人因性行為不檢點給家庭造成損害的責任,因而,應擴大干擾婚姻關系的類型,以通奸來概括其他應承當民事責任的行為,并通過定義通奸概念,確定可追查的第三人干擾婚姻的內涵和外延.通奸可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第三人自愿發生屢次不正當兩性關系,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以此將重婚婚外同居和通奸三者區分開來:重婚是以夫妻名義公開寓居在一起;婚外同居雖公開寓居在一起,但并無夫妻名義;而通奸則僅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但未公開寓居.同時,通奸要求與第三人發生屢次不正當兩性關系,與一夜情、賣淫和嫖娼區分開來;且應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即通奸行為給行為人本身的聲譽、各自的家庭、所在的組織造成的不好影響.四、結論在討論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法律責任時,應立足于本國的民族文化和傳統道德,我們國家傳統文化以家庭為中心,以集體為本位,講貴群,因而維護家庭的穩定和諧相較于個人自來歷講更為重要,非法干擾別人婚姻的穩定應受法律譴責.因而,建議在追查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的賠償責任時,不應僅限于過錯配偶一方,還應增加第三人為共同侵權人,與過錯方配偶一起承當損害配偶權的連帶責任,同時除了要求侵權人承當損害賠償之外,還可要求進入婚姻空間領域的侵權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以此保衛婚姻關系.以下為參考文獻:[1]詹森林.第三人干擾婚姻關系之侵權責任--臺灣之經歷體驗及比擬法之觀察[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0,(3):125.[2]郭麗紅.沖突與平衡:婚姻法實踐性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232-234.[3]曾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D].廣州:廣東商學院,2018.[4]莊加園.德國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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