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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師相關管理制度考點解析1、注冊建造師與注冊建造師資格的區別。2、注冊建造師的注冊類別:初始、延續、變更、增項注冊四類3、注冊建造師的有效期:3年4、變更注冊時有效期的計算:變更前后相加連續計算5、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簽字蓋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獻;(2)質量合格文獻。6、項目負責人專業和級別限制:大型工程必須是本專業一級建造師7、注冊建造師的信用檔案:涉及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8、不良行為: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解決、行政處罰等。9、監督管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10、互相告知義務: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將違法事實、解決結果報告注冊機關;注冊機關將注冊信息告知建設主管部門。二、法律體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點解析1、法律部門通常涉及憲法、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與訴訟法。2、具體法律的部門歸屬如協議法屬民法;公司法屬商法;建筑法屬經濟法;消防法屬社會保障法等。3、法律形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獻、國際條約。此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等也屬于我國法的形式。4、各法的制定機關:憲法:全國人大;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5、法的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三、憲法考點解析1、公民基本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監督權和獲得補償權2、基本權利的具體內容社會經濟權利: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監督權:建議權、檢舉控告權、申訴權3、基本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納稅。四、民法考點解析1、什么樣的社會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為民法所調整2、民事法律關系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3、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4、何謂自然人:自然人不僅涉及公民,還涉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5、民事行為能力類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6、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重要生活來源。7、精神病人行為能力的判斷:不能辨認為無行為能力;不能完全辨認為限制行為能力8、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如何參與民事活動: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批準;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9、法人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10、法人與其他組織的最重要區別: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11、其他組織:如合作公司、法人的分機機構(分公司)、個人獨資公司。公司的內設機構不是其他組織,如人力資源部、財務部。12、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種類:財、物、行為、智力成果13、協議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為,不是物14、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權利和義務(涉及法定和約定)15、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主體、客體和內容的任何變更,都會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16、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自然終止;協議終止;違約終止17、要式法律行為與非要式法律行為的區分:建設工程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為18、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達真實;行為內容合法;行為形式合法19、代理關系的判斷: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20、代理當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1、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2、代理中的連帶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事項違法23、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認時被代理人承擔;不追認時行為人承擔(注:本人知道別人以本人名義實行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達的,視為追認。)24、表見代理的構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25、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產生有權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26、轉代理要經被代理人批準,但情況緊急,為了被代理人利益時除外27、轉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28、委托代理與法定代理終止情形的區別: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不必然導致委托代理終止29、債的重要發生根據:協議;侵權;不妥得利;無因管理30、協議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據。31、不妥得利之債的判斷:如拾得遺失物、協議無效后的財產返還32、無因管理之債的判斷:如救火、救人、飼養遺失動物33、債的消滅因素:履行;解除;抵銷;提存;混同;免去;當事人死亡34、當事人死亡不必然導致債的消滅,只有在有人身性質的協議之債中才會導致債的消滅35、知識產權基本特性: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專有性;地區性;時間性。36、著作權人身權內容:發表權(不是“發行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37、職務發明專利權主體: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38、專利權的保護對象: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9、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發明2023;其他2023。40、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勝訴權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4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42、短期訴訟時效(1年)情形:身體受到傷害規定補償的(產品責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43、特殊訴訟時效:涉外協議期間為4年;海上貨品運送向承運人規定補償時效期間為1年。44、最長保護期:2023(客觀起算時間:權利被侵害之日)。45、訴訟時效中止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半年。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客觀因素)。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繼續計算。46、訴訟時效中斷中斷事由: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規定或者批準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重新計算。五、物權法考點解析1、物權的分類:自物權(所有權);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2、抵押的特點: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質押的特點:轉移對財產的占有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4、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的擬定期間:(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消;(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5、抵押權與承租權的沖突解決方案:(1)先出租后抵押:租賃權優先實現(買賣不破租賃);(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優先實現6、抵押權的實現:除折價外,只能由法院拍賣和變賣抵押物。質權的實現:質權人可自行拍賣和變賣質押物;但質權人不行使質權時,出質人拍賣和變賣質押物要通過法院留置權的實現:不需要通過法院,但有至少2個月的留置期。7、建設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設物的解決: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財產,但應一并處分,新增建筑物價款抵押權人不能優先受償。8、實現抵押權的時間:主債權訴訟時間內。9、可以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10、留置動產的條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公司之間的留置除外11、留置權人有權收取孳息。12、權利沖突規則: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13、實現留置權時:留置不能少于兩個月(鮮活易腐的動產除外)14、物權的取得不動產登記(國家所有權除外);動產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5、登記與協議效力的關系: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協議的效力;拒絕登記要承擔違約責任16、預告登記預告登記的效力: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批準,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17、三種特殊交付:簡易交付:轉讓前已經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出讓人繼續占有。18、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19、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出讓;劃撥。20、物權的保護方式:確認權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損失補償。這些保護方式可以單獨合用,也可合并合用。六、建筑法考點解析1、申請施工許可證的主體:建設單位申請竣工驗收的主體:建設單位申請檔案驗收的主體:建設單位辦理監理手續的主體:建設單位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主體: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主體:施工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主體:施工單位2、施工許可證的頒發部門: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央企由住建部頒發)3、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注意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區別)(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規定;(4)已經擬定建筑施工公司;(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獻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哦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7)建設資金已經貫徹;(建設工期局限性一年的,貫徹工程協議價的50%,超過一年的為30%)(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公安機關的消防審核)4、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六類)(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3)搶險救災工程(4)臨時性建筑(5)軍用房屋建筑(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5、施工許可證的廢止條件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6、施工許可證的中止施工及復工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開工報告是6個月)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7、建設工程公司涉及: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8、建筑業公司資質: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工程勘察資質: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勞務資質。工程監理公司資質:綜合資質、專業資質、事務所資質。9、建筑工程的執業人員: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工程造價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注意無“注冊資產評估師”?。?0、發包方式: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11、嚴禁的發包: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12、嚴禁的承包(違反則協議無效)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13、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解決竣工驗收合格:參照協議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拒絕支付工程價款。14、超越資質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協議,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協議解決的,不予支持。15、聯合承包:連帶責任;同一專業資質認定期“就低不就高”16、轉包:絕對嚴禁(涉及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嚴禁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轉包給別人,嚴禁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17、轉讓、出借資質的責任承擔: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導致的損失,建筑施工公司與使用本公司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補償責任。18、分包規定(1)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總承包)(2)勞務作業可以分包(專業承包)(3)除總承包協議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但不能指定分包)。19、違法分包情形(1)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未有約定并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3)主體結構分包(4)再分包(勞務分包不是再分包)20、分包中的責任承擔法定連帶責任: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約定責任:總包單位對建設單位;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21、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關系:委托代理關系。22、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有額度限制: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沒有額度限制: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運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23、監理的依據(1)法律、法規。(2)有關的技術標準(涉及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只有在有明確約定期才干作為監理的依據)(3)設計文獻。(4)建設工程承包協議。24、監理權限(1)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規定、施工技術標準和協議約定的,有權規定建筑施工公司改正。(2)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協議約定的質量規定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規定設計單位改正。25、監理業務既不能轉包,也不能分包七、招標投標法考點解析1、基本原則:公開、公平(主體擬定)、公正(程序)和誠實信用。2、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3、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1)施工單項協議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品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協議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協議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2)屬于運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3)施工重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4)施工公司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公司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規定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5、投標人資格規定: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涉及法定規定和招標人規定)6、投標保證金的沒收情形:A、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獻;?B、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協議協議。7、投標保證金的形式:除鈔票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鈔票支票。8、投標保證金的額度: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9、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施工招標: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三十天;貨品招標:與投標有效期一致。10、不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后果:該投標文獻將被拒絕,作廢標解決。11、投標文獻的提交: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文獻的截止時間前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獻,招標人應當拒收。12、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13、投標文獻的補充、修改、撤回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獻,并書面告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獻的組成部分。截止時間后: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獻;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獻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獻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14、聯合體作為投標主體和締約主體的唯一性:聯合體自身雖是多個法人實體,但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只簽訂一個承包協議,不是與各成員單位分別簽訂協議15、資質擬定: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擬定資質等級16、必須提交共同投標協議: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獻一并提交招標人;(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作為廢標解決)17、再投標限制: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與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18、允許聯合體變更:聯合體參與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批準;19、必須指定牽頭人: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協議實行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20、投標保證金提交人:可由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但都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21、連帶責任承擔: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協議,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22、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報價(1)投標人之間互相約定抬高或減少投標報價;(2)投標人之間互相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3)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與投標;(4)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23、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1)招標人在開標前啟動投標文獻,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獻,更改報價;(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公司的個別成本)的報價競標25、開標時間和地點:在招標文獻中預先擬定26、開標時間:招標文獻擬定的提交投標文獻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27、招標的主持: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28、參與投標是投標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因而投標人可以不參與投標。29、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未按招標文獻規定密封的。30、評標委員會的組成: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擬定前應當保密。31、評標專家的選取(1)隨機抽?。阂话闱闆r下(2)招標人直接擬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規定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規定32、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33、保密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獻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34、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獻擬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獻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35、按廢標解決的情形(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簽字和蓋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廢標嗎?)(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筆跡模糊、無法辨認的;(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獻,或在一份投標文獻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廢標嗎?)(5)未按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36、投標文獻的澄清、說明和補正:評標委員會可以規定投標人對投標文獻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過投標文獻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獻的實質性內容。37、投標文獻的修正原則(1)用數字表達的數額與用文字表達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38、評標報告:(1)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2)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3)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批準見和理由(4)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不批準見和理由,視為批準評標結論39、中標候選人:一至三人,并表白排列順序40、評標委員會專有權利:規定投標人澄清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41、擬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擬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擬定。42、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擬定中標人。4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擬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44、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擬定中標人。45、中標告知書:中標人擬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告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告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46、中標告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47、簽訂協議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告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獻和中標人的投標文獻訂立書面協議。48、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協議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陰陽協議”或“黑白協議”)49、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50、招標人不得強制規定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墊資及利息解決:對墊資和利息有約定,依約定;對墊資沒有約定,按工程欠款解決;對利息沒有約定,不需支付利息。51、招標條件:已履行審批手續;資金來源已經貫徹52、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53、邀請招標情形(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規定,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2)受自然地區環境限制的;(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54、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55、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獻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56、資格后審: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獻另有規定的除外。57、資格后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獻預先明確對投標人資格規定的條件、標準和方法,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后審。58、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解決。59、招標文獻的發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60、招標文獻不得規定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具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61、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獻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獻規定提交投標文獻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標文獻收受人。62、編制投標文獻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獻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63、標底:編制標底并不是強制性的,招標人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64、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獻截止之日起計算65、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其拒絕延長時不能沒收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批準延長的,不得規定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獻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導致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66、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67、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68、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社會中介組織。69、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從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70、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關系:委托代理關系八、安全生產法考點解析1、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組織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經濟保障措施、技術保障措施2、組織保障措施:保障體系;崗位責任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資源管理;物力資源管理經濟保障措施:資金保障(安全生產、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培訓、社會保險四個方面)技術保障措施: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管理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對廢棄危險物品的管理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對員工宿舍的管理對危險作業的管理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管理施工現場的管理3、必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形(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2)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4、重要負責人責任: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5、人力資源管理(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2)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3)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安全生產“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7、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8、對員工宿舍的管理(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立員工宿舍(3)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立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立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用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9、從業人員的權利(1)知情權(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3)拒絕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4)緊急避險權: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采用也許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合。(5)請求補償權(6)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10、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1)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3)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1、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1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13、事故報告時間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為2小時。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14、監管部門的報告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安監部門;較大事故:報省一級安監部門;一般事故:市一級安監部門。15、事故調查的級別管轄:特別重大:國務院或授權部門;重大:省級政府;較大:市級政府;一般:縣級政府。16、事故調查的地區管轄:特別重大以下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17、安全事故調查的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18、安全事故解決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1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行20、安全監督不得收取費用。質量監督可以收取費用受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都不能以自己名義進行行政處罰九、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考點解析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最基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防止為主的體現)(5)傷亡事故解決報告制度(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等。2、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1)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2)依法履行協議(3)提供安全生產費用(4)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6)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安全責任3、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擬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4、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事后監督) 沒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事前監督)5、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6、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7、工程監理單位在實行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1)應當規定施工單位整改;(2)情況嚴重的,應當規定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斷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8、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行監理。9、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1)重要負責人施工單位重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重要負責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2)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10、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1)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2)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3)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重要責任。1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1)施工單位的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2)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3)垂直運送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12、施工單位應采用的安全措施(1)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2)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行,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13、技術交底: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規定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具體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14、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立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立員工集體宿舍。15、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高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查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16、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17、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高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罷手續并簽字。18、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高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成國家規定的檢查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查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19、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的條件(與施工許可證取得條件比較)20、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建筑施工公司應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2)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公司可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3)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4)遺失安全許可證應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補辦。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考點解析1、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獻;確需修改的,應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批準后由其他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獻承擔責任。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有的條件(1)完畢建設工程設計和協議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獻;(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3、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在合理使用壽命內承擔民事責任。4、假如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一方面要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由于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存在潛在的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又將其擬定為違法行為。5、隱蔽工程檢查: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6、見證取樣的責任: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7、保修的責任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義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8、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行監理。9、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10、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協議的約定。11、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12、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獻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規定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13、三種不屬于保修范圍的情況(1)因使用不妥導致的質量缺陷;(2)第三方導致的質量缺陷(3)不可抗力導致的質量缺陷。14、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1)接到保修告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告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2)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3)保修費用由導致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假如質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協議規定施工導致的,則施工單位不僅要負責保修,還要承擔保修費用。但是,假如質量缺陷是由于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因素導致的,施工單位僅負責保修,其有權對由此發生的保修費用向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承擔補償責任后,有權向導致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15、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與缺陷責任期相應 注意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聯系與區別16、缺陷責任期的起算: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因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因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17、質量保證金比例:所有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18、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進行核算,無異議應在核算后14日內返還承包人。19、除有特殊規定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20、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政府監督管理。重要目的: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重要方式: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重要內容: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重要手段: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21、區分主體質量行為監督和實體質量監督(1)主體質量行為: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貫徹情況有關質量文獻、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2)實體質量: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安全關鍵部位現場抽查重要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22、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受委托部門委托,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有問題時,有權采用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性措施,直至問題得到改正。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報告委托部門批準后實行。十一、產品質量法考點解析1、何謂產品:指通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2、建設工程是產品;但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是產品3、在施工活動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屬于這里的產品:(1)施工單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2)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階段性產品。4、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1)為產品質量負責的義務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2)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白的質量狀況。(2)保證標記規范的義務1)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3)中文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重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4)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5)有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3)保證包裝質量合格的義務(4)其他嚴禁性義務十二、標準化法1、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2、擬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的,應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3、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4、監督機構(1)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規劃階段;(2)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勘察、設計階段;(3)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施工階段;(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5)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任何階段。監督檢查可以采用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5、標準的分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公司標準。6、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規定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7、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公司自愿采用。8、對的區分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強制性標準國家強制性標準:行業通用行業強制性標準:行業專用十三、環境保護法1、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1)環境影響報告書(全面評價):也許導致重大環境影響;(2)環境影響報告表(專項評價):也許導致輕度環境影響;(3)環境影響登記表:對環境影響很小。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獻,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3、重大變動解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獻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獻。4、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獻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獻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5、環境影響的后評價和跟蹤管理:在項目建設、運營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獻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用改善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獻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6、環境保護“三同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1)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中,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貫徹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2)試生產階段: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營。(3)竣工驗收和投產使用階段: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7、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8、不嚴禁排放的情形:(1)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2)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用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3)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通過消毒解決;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9、防止地下水污染:(1)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假如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2)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用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3)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10、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邊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1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也許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12、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嚴禁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規定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13、噪聲敏感建筑物: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14、國家嚴禁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十四、節約能源法考點解析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2、國家立法態度上的差異:(1)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嚴禁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2)國家限制進口或者嚴禁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3)實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4)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運用系統。3、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法律后果:(1)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施工圖設計文獻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獻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3)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4)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公司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公司節能標準。十五、消防法考點解析1、消防設計的審核(1)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2)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2、消防設計的驗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3、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立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立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用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4、使用明火:嚴禁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合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5、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合。6、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十六、勞動法考點解析1、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2、定期健康檢查: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 未成年人3、女職工的特殊保護(1)嚴禁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4、未成年工特殊保護(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5、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6、協商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7、調解組織: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8、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公司代表組成9、調解協議的履行(1)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2)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補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10、勞動仲裁與商事仲裁的區別(1)主體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商事仲裁是民間組織;(2)解決對象不同:勞動仲裁解決勞動爭議;商事仲裁重要解決財產協議糾紛(3)管轄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定管轄;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4)與訴訟關系不同:勞動仲裁是“先仲后訴”;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訴”11、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一次裁決原則;合議原則;強制原則1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13、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人和二名仲裁人組成。簡樸案件,也可一名仲裁人獨任審理。1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與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相同)例外: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受1年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15、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后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16、審理:申請人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半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半途退庭,可缺席裁決。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17、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十七、勞動協議法考點解析1、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協議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規定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3、書面勞動協議(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協議。(2)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協議。4、因勞動者因素未訂立書面勞動協議的法律后果:書面告知中止勞動協議,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5、因用人單位因素未訂立勞動協議的法律后果(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6、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批準續訂勞動協議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協議制度或者國有公司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協議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局限性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7、勞動協議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8、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重新協商——集體協議——同工同酬9、試用期(1)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得超過一個月;(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半年。(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5)以完畢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協議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6)勞動協議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協議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協議期限。(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協議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8)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協議。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協議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10、服務期(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11、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條款(1)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協議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2)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4)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12、勞動協議的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協議的;(2)用人單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13、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14、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協議;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15、變更勞動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16、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協議。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協議。17、勞動者隨時解除:(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協議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協議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協議,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18、用人單位隨時解除:(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導致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畢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導致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協議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19、用人單位預告解除。(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協議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協議內容達成協議的。20、經濟性裁人(1)需要淘汰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淘汰局限性二十人但占公司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3)淘汰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4)半年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淘汰的人員。21、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協議情形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測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局限性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2、經濟補償情形(1)以完畢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協議終止(2)工傷職工的勞動協議終止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支付工傷醫療補貼金和傷殘就業補貼金。(3)違反勞動協議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協議。?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23、經濟補償標準(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24、集體協議當事人:集體協議由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25、集體協議的分類:行業性集體協議;區域性集體協議;專項集體協議。26、集體協議的效力(1)集體協議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協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協議即行生效。(2)工資標準由高到低:個人勞動協議標準——集體協議標準——本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3)履行集體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27、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協議;(2)無工作期間不得低于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3)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4)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6)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28、用工單位(1)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工會。29、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協議;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協議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協議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4)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告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十八、檔案法考點解析1、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獻立卷后向建設單位移交。2、建設單位應當收集和整理工程準備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文獻,并應進行立卷歸檔。3、實行總承包的,總包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各分包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獻整理、立卷后及時移交總包單位。幾個單位承包的,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的工程文獻,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4、歸檔的工程文獻應為原件5、工程檔案一般不少于兩套,一套由建設單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本地城建檔案館(室)。6、列及城建檔案館(室)檔案接受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單位未取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認可文獻,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7、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8、對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建設單位對改變的部件,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9、驗收組織(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國家檔案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中央主管部門(含中央管理公司,下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由中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檔案局備案;(3)省以下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項目檔案的驗收;10、項目檔案驗收應在項目竣工驗收3個月之前完畢。十九、稅法考點解析1、納稅人的權利涉及特殊情況下延期納稅的權利和收取完稅憑證的權利。2、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4、納稅人的義務。涉及依法納稅義務、出境清稅義務和納稅人報告義務。5、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時間也是30日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將其開立的所有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二十、建設工程法律責任考點解析1、民事責任的種類: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2、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區別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涉及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3、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4、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合用侵權責任特殊構成要件和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其中,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行為有: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②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5、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補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6、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7、工程建設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所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重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減少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許可證、執照等。8、補償損失是民事責任;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責任;沒收財產是刑事責任9、罰款是行政責任;罰金是刑事責任10、聽證程序針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涉及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對于合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規定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規定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11、行政處罰的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處罰不斷止執行。1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最輕的主刑是管制。拘役與拘留的區別。13、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14、工程建設領域三種犯罪(1)重大責任事故罪: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者強令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減少工程質量標準,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第二部分?協議法一、協議法原則及協議分類考點解析1、協議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2、不受協議法調整的重要關系類型(1)身份關系的協議(如婚姻、收養)(2)行政協議(如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稅款代扣協議、公益捐贈協議、行政獎勵協議、行政征用補償協議)(3)勞動協議(4)政府間協議3、協議的分類(1)有名協議與無名協議(2)雙務協議(如建設工程協議)與單務協議(如贈與)(3)有償協議(如買賣)與無償協議(如贈與、借用)(4)諾成協議(如建設工程協議)和實踐協議(如民間借款、定金協議)(5)要式協議(如建設工程協議)與不要式協議(6)格式協議和非格式協議格式協議是由提供方預先擬定,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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