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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三章

起訴一、起訴的概念及分類(一)概念:

刑事起訴是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以起訴的主體為標準,它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

公訴是指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關和官員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給予相應制裁的一種訴訟活動。

自訴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享有起訴權的個人或團體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二)分類考察起訴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進程,可以發現,人類的起訴方式相繼經歷的私訴、公眾追訴和公訴三種形式。在當今世界,刑事案件起訴權的刑事主要有兩種:

1.起訴獨占主義:起訴權只能由國家專設的專門機關和官員獨占(通常是檢察機關和檢察官),不存在自訴形式。如美、法、日等國。

2.公訴和自訴并存,公訴為主、自訴為輔:即對于比較嚴重的犯罪必須以公訴方式起訴,而對于較為輕微的犯罪交由自訴權人自主決定是否起訴。如俄羅斯、德國、奧地利及我國等。二、起訴的任務和意義(一)起訴的任務:

通過享有起訴權的機關或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請求,并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支持其訴訟請求,從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二)起訴的意義:

1、發動審判程序

2、從訴訟職能上講,起訴是控訴職能的履行方式

3、從效力上看,起訴限制法院對案件的審判范圍三、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

根據公訴機關對具體刑事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時有無自由裁量權的不同,刑事訴訟立法和學說上有起訴便宜主義和起訴法定主義之分。起訴法定主義是指,凡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有犯罪事實,且具備起訴條件,公訴機關必須起訴的,稱為起訴法定主義。起訴便宜主義是指,凡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有犯罪事實,且具備起訴條件,但公訴機關斟酌各種情形,認為不需要處罰時,可以裁量決定不起訴的,稱為起訴便宜主義。

我國采用起訴法定主義為主,兼采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受到嚴格限制。四、中國刑事起訴制度的特點

1、公訴為主、自訴為輔,在一定條件下公訴與自訴相互救濟。

2、在堅持法定起訴主義原則的前提下,實行一定程度的起訴便宜主義。

3、實行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制度,部分不起訴決定的確定性受到影響。

4、公訴兼審判監督,檢察機關在公訴活動中具有雙重身份。一、審查起訴的概念和意義(一)概念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對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以及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二)審查起訴的內容包括:

1.受理移送起訴的案件;

2.對案件的實體、程序問題進行全面的審查,監督偵查活動,糾正違法情況;

3.依法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審查起訴(三)意義:

1.對審判程序而言,它是人民檢察院實現法庭公訴職能的最基本的準備工作。

2.相對于偵查程序而言,審查起訴作為刑事訴訟的“第二道工序”,對偵查工作成果進行質量檢驗和把關。

3.通過審查起訴,保障了起訴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從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節約了訴訟資源。二、受理移送起訴的案件

受理:是指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初步的程序性審查后的接受。

經過初步審查分別作出如下的處理:

1、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正式受理。

2、對于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不齊備,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不相符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3日內移送。對于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重新裝訂分類后再移送審查起訴。

3、犯罪嫌疑人在逃影響審查起訴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審查起訴;共同犯罪案件部分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照常進行。

4、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應當移送管轄的,應當移送,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三、審查的內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3、證據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首先要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其次要審查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一旦發現有遺漏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6、是否有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只要查明有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8、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如有不適當的,應當依法予以撤消、變更或解除。9、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通過對公訴案件的審查,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人民檢察院實現其檢察監督職能的重要途徑。10、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四、審查的程序要求1、對起訴意見書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認真審查。并制作閱卷筆錄。2、訊問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和法定方法。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3、聽取意見。“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4、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不能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而采取的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這里的補充偵查,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此外,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由此強化了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職能與職權。《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進行醫學鑒定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或者交由公安機關移送有鑒定資料的醫學機構進行。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檢察院進行或者由人民檢察院送交有鑒定資料的醫學機構進行。5、作出決定。根據審查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六、審查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之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是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精神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暫停計算審查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繼續進行。五、特殊問題的處理P152七、審查后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一、提起公訴的概念和條件二、起訴書的制作和案件移送三、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公訴的概念和條件《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里表明: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一種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后,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地位轉變為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已經構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具體來說包括:

(1)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2)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的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應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3、對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的,不能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

需要說明的是:

首先,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其次,這里要求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的,以此區別于《刑事訴訟法》關于有罪判決的判決條件的規定。也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相適應。二、起訴書的制作和案件移送起訴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司法文書,它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書面依據,是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行使審判權的前提,同時也是法庭調查和辯論的基礎。起訴書的內容:

1、首部。

2、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3、案由和案件來源。

4、案件事實。

5、起訴的根據和理由。

6、尾部。

7、附項。人民檢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案卷材料、證據。證據目錄:是指起訴前收集的證據材料目錄。證人名單:包括在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1)起訴書中涉及的各種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無論是否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三、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提起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罪行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在審判時適用的比普通第一審程序相對簡化的程序。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提起有兩種情況:

一是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即檢察院對于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提起公訴時,經檢察長決定,書面向人民法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二是人民法院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書面征求檢察院的意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不起訴一、不起訴的概念二、不起訴種類和適用條件三、不起訴的程序一、不起訴的概念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決定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效力,不起訴決定必須依照法定條件作出,才能保證既防止不必要的審判,又不放過應當追究刑時責任的犯罪。二、不起訴的種類和適用條件

1.法定不起訴。第173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是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時的處理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否則便屬于違法。法定不起訴除第15條規定的情形外,實際上還有兩種情況,—是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二是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2.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也稱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第二是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這兩個條件應當同時具備。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以及雖構成犯罪但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都不能依此款規定作不起訴處理。因此,酌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來確定,或者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或者不提起公訴,終結訴訟按此款被不起訴的人應視為作無罪處理。具體包括刑法第10條、19條、20條、21條、24條、27條、28條67條、68條規定的情形。(P155)

3.存疑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此規定中包含兩個條件;一是案件已經過補充偵查;二是證據不足,因而不符合起訴條件,如果起訴,法院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有:(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在此,有三點值得注意:(1)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一個月。(2)可以是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的限制,對于經第二次補充偵查后的案件,就是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3)不起訴決定作出后,如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應提起公訴。三、不起訴的程序

1、不起訴決定書的制作和送達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其主要內容包括:(1)被不起訴人的個人情況(2)案由和案件來源;(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4)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5)有關告知事項。

P156

2、被不起訴人和涉案財物的處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俱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對于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宣布,并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不起訴決定一公布,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訴人的財物在偵查中被扣押、凍結的,人民檢察院在宣布不起訴決定時,應解除扣押、凍結。3、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復議和復核

(1)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2)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3)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第五節提起自訴一、自訴案件的概念和范圍二、提起自訴的條件三、提起自訴的程序一、自訴案件的概念和范圍(一)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是相對于公訴而言的,它是指法律規定的享有自訴權的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自訴案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人民法院能夠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分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及六機關《決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即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二、提起自訴的條件

1、自訴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告人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當然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現代各國立法都把自訴案件的提起控訴、支持控訴和撤回控訴的權力.交由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明確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屬于《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確定的案件范圍。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此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也屬于自訴案件。

3、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自訴人提起自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即使具備自訴案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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