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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運輸部文件交公路發[2008]382號關于印發《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規、規章,實現道路運輸管理法制化、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提高道路運輸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發的《道路運政管理工作規范》(交公路發[1997]516號)的基礎上,組織修訂了《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章)

錄第一章

則…………………7

第二章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行為規范…………8

第三章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規范…………1l

第一節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11

第二節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管理………………20

第三節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27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規范……34

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34第二節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專用設備管理…50

第三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59

第五章

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范…………64

第一節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64

第二節

客運車輛管理…………84

第三節

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92

第四節

客運經營管理…………111

第五節

客運標志牌管理………122

第六章

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規范……………128

第一節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128

第二節

機動車維修管理………140

第三節

機動車維修質量管理…………………146

第七章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規范……152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152

第二節

教練員管理……………166

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170

第八章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規范……174

第一節

從業資格管理…………174

第二節

從業資格證件管理……185

第三節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189

第四節

從業行為管理…………202

第九章

道路貨運站(場)管理工作規范………205

第一節

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許可……………205

第二節

道路貨運站(場)管理…………………209

第十章

道路客運站管理工作規范……………212

第一節

道路客運站站級核定…………………212

第二節

道路客運站經營許可………………213

第三節

道路客運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工作規范………………221

第一節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范圍…………221

第二節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程序………222

第三節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管理…………228

第十二章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230

第一節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職責………………230

第二節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232

第三節

國際道路運輸車輛管理………………252

第四節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261

第五節

國際道路運輸單證與標志管理………267

第六節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驗項目

……………271

第十三章

道路運輸證件管理工作規范………274

第一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274

第二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填寫………277

第三節

《道路運輸證》配發及管理…………285

第四節

《道路運輸證》填寫…………………291

第五節

從業資格證填寫……296

第六節

道路運輸證件申領、發放與銷毀…303

第十四章

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工作規范………306道路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306第二節

道路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308第三節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基本規范…………314第四節

道路運輸行政執法證據規范…………318第五節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程序規范…………327第六節

道路運輸行政執法文書規范…………342第七節

道路運輸行政執法監督………………364

第十五章

道路運輸統計管理工作規范………368第一節

統計原則………………368第二節

統計內容和報送………368

第三節

統計要求………………369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第一章

則一、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履行道路運輸管理職責,嚴格道路運輸管理程序,規范道路運輸管理行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規范。

二、本規范適用于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規范制定和落實各個崗位的職責和具體要求。第二章道路運輸管理人員行為規范一、職業道德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應當熱愛人民,愛崗敬業,甘當公仆,依法行政,團結協作,廉潔奉公。

二、儀表舉止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應當做到:

(一)衣著整潔得體。上班時間不赤腳,不穿拖鞋。

(二)舉止端莊大方,坐立姿態文雅。

(三)禮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來人時,應起立迎接,面帶微笑,主動請坐。

(五)使用文明用語,表達準確、通俗簡潔。

(六)耐心回答當事人的有關咨詢。

三、文明用語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應當使用以下文明用語:

(一)您好,這里是××××(單位名稱),請講……(用于接電話時)。

(二)請您稍候再來電話。

(三)請進。

(四)您好,請問您找哪位/請問我可以幫什么忙/請問您有什么事?

(五)請您不要著急,有事慢慢說。

(六)這件事請您到××科(股、室、大隊)辦理。

(七)請稍等!

(八)對不起/很抱歉,讓您久等了。

(九)請您自覺遵守法律規定。

(十)這是法律規定的,請您配合。

(十一)多謝您的合作!

(十二)不客氣,這是我應該做的。

(十三)請您多提寶貴意見。

(十四)謝謝您的提醒。

(十五)謝謝。

(十六)再見。

四、服務忌語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語:

(一)找誰!

(二)沒上班呢,等一會兒再說/下班啦,明天再來。

(三)沒看見上面寫著呢,問什么問。

(四)正忙著呢,等著。

(五)真麻煩!

(六)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

(七)你找我,我找誰呢?

(八)看誰態度好找誰去。

(九)我不管,問領導去。

(十)開會呢,外邊等著。

五、禁止行為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參與或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四)濫用職權;

(五)在工作期間喝酒;

(六)拖延時間或超過規定期限辦理有關業務。第三章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第一節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事項及實施主體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轄區內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行政許可。

未設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由上一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轄區內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行政許可。

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條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超重型車組是指運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的車輛,或者運輸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的車輛;

4.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車輛,專用容器、設備、設施應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5.從事集裝箱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集裝箱相適應的車輛,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會制度;

6.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7.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三、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3.已購置車輛的,應提供機動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擬投入車輛的,應提供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4.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及處置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注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許可決定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長許可申請處理時間的,須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向申請人出具《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發放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實行“一戶一證”,堅持誰許可誰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原則。

3.經營范圍涉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收回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將其退回原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存入道路運輸經營業戶的管理檔案中。

4.對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中增加“道路貨運"。

(五)監督履行投入車輛承諾

被許可人作出投入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被許可人按照承諾書的承諾期限投入運輸車輛。超過承諾期限未履行投入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知被許可人6個月內投入車輛;超過承諾期限6個月不履行投入車輛承諾的,其經營條件已不具備,自動終止經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并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六)配發《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核實被許可人投入的車輛或者已有的車輛,符合條件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四、設立子公司許可程序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許可程序予以辦理。

五、設立分公司報備程序

(一)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司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報備。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欄中予以注明,同時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

3.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憑備案證明、總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二)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并提供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2.經核實,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提供的材料真實,且符合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報備,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并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同時函告總公司注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憑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和分公司備案證明、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4.分公司需新增運輸車輛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車輛條件,符合要求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六、經營許可變更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照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法人代表、名稱、地址等,兩個及以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兼并、重組的,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三)許可變更后,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證件發放程序重新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同時收回原證件。

七、終止經營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擬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二)如屬核減經營范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等證件。

(三)如屬終止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和《道路運輸證》等有關證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八、建檔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將有關材料存入業戶檔案中,條件具備的,可同時存電子檔案。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委托辦理的,需存檔授權委托書;

(四)投入車輛情況。已購置車輛的,需存檔機動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擬投入車輛的,需存檔擬投入車輛的承諾書;

(五)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復印件;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八)《交通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十)《道路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十一)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十四)其他存檔材料。

第二節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管理一、車輛技術管理

(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標準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每年按時到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檢測,并依據檢測報告,對照《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

(三)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回《道路運輸證》。

二、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審驗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實施定期審驗制度,審驗工作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一)審驗時間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每年審驗一次,具體審驗時間由各省自行確定。

(二)審驗內容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貨物運輸車輛審驗以下內容:

1.車輛技術狀況;

2.車輛技術檔案;

3.定期維護和檢測情況;

4.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

5.違章記錄;

6.其他按規定需審驗的內容。

(三)審驗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布車輛審驗公告。

2.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填寫《道路運輸車輛審驗表》,該表可向車籍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或在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領取,或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站上下載。

3.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測。

4.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

5.貨運車輛的技術等級達到經營范圍所要求的等級,且其他設施、設備完好,沒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則車輛審驗合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證》“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欄內加蓋注有相應車輛技術等級的年度審驗專用章;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三級車要求的,應收回《道路運輸證》。

6.審驗結束后,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審驗臺賬中作相應記錄,對審驗資料進行整理并存入車輛管理檔案。《道路運輸證》上有違章記錄的,應當將違章記錄轉登至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業戶檔案中。

三、貨運車輛異動

(一)新增貨運車輛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新增貨運車輛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填寫新增運輸車輛申請表。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等。

3.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同時將以上相關材料存入車輛管理檔案中。

4.新增貨運車輛有關手續辦理結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該車技術檔案。

(二)貨運車輛退出市場

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以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擬退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運輸證》。

(三)轉籍或過戶貨運車輛

貨運車輛轉籍、過戶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要求將貨運車輛轉籍、過戶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向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出具貨運車輛轉籍、過戶證明,收回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并將車輛變動情況登記在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車輛管理檔案中。

3.貨運車輛轉籍、過戶,屬不同管轄區域的,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車輛轉入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移交車輛管理檔案。

4.貨運車輛轉籍、過戶后,擬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貨運車輛的新所有人應當憑貨運車輛轉籍、過戶證明和車輛檔案,向轉入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重新申請。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盡快為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

5.貨運車輛轉籍、過戶后,未辦理相關經營手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視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四)貨運車輛報停

1.貨運車輛擬報停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需持擬報停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車輛報停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時收回《道路運輸證》。

2.貨運車輛報停后擬恢復運營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領回《道路運輸證》。

(五)貨運車輛被終止經營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因違反規定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貨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檔案管理

(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管理檔案。車輛管理檔案堅持“一車一檔”,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車輛基本情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及車輛照片;

2.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

3.技術等級記錄;

4.車輛變更記錄;

5.交通事故記錄;

6.車輛審驗記錄;

7.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建立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技術檔案。車輛技術檔案堅持“一車一檔”,包括以下內容:

1.車輛基本情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及車輛照片;

2.主要部件更換情況;

3.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

4.技術等級評定記錄;

5.車輛變更記錄;

6.行駛里程記錄;

7.交通事故記錄;

8.車輛審驗記錄;

9.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三)車輛管理檔案和技術檔案內容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及時報送交通事故等動態信息。

第三節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一、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規范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查處違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行為。

(二)查處違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規范的行為。

(三)查處違反車輛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查處違反道路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行為。

二、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

(一)質量信譽考核時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進行質量信譽考核,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進行。

(二)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的實施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開展,市級和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管理職責、權限具體實施。

(三)質量信譽考核步驟

1.質量信譽考核資料的申報

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的3月底前對本企業上年度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總結,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考核,并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業在冊的營運貨車情況、從業人員情況等;

(2)交通責任事故情況,包括交通責任事故次數,每次交通責任事故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肇事原因、駕駛人員、死傷人數及后果、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3)違章經營情況,包括違章次數,每次違章經營的時間、地點、車輛、責任人、違章事實、查處機關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服務質量情況,包括每次服務質量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投訴方式、營運車輛車牌號、責任人、受理機關、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核查處理情況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的情況,包括下達任務的部門、完成任務的時間、投入運力數量、完成運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況;

(6)企業穩定情況,包括群體事件次數,每次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時間、主要原因、事件經過、參加人數、上訪部門、社會影響及處理情況等;

(7)企業管理情況,包括使用GPS和行車記錄儀等科技設備的營運車輛數量及車牌號,車輛噴涂統一標識和外觀,企業服務人員統一著裝情況以及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情況。

在異地設有分公司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在提交材料時應當包括分公司的營運車輛、從業人員情況,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分公司質量信譽情況。分公司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所出具的分公司質量信譽確認結果負責。

2.質量信譽考核初評

(1)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檔案,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報送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核實。發現不一致的,應要求企業進行說明或組織調查。

(2)核實結束后,應根據各項考核指標的初步結果進行打分,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等級進行初評,并將各項考核指標數據和所得分數、初評結果上報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為設區的市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情況進行核實,并對企業質量信譽等級進行初評。

(4)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下設的分公司與總公司一起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子公司的質量信譽等級由其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單獨評定。

3.公示及評定

(1)初評結束后,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道路運輸企業的各項考核指標數據和所得分數、初評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本機構網站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申訴或者舉報。

(3)公示結束后,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的申訴和社會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各項指標的最終考核結果對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進行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4.公告

(1)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進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機構網站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

(2)道路貨物運輸質量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三、貨運代理(代辦)管理

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四、業戶檔案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業戶管理檔案。業戶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委托辦理的,需存檔授權委托書;

(四)投入車輛情況;

(五)從業人員情況;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八)《交通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

(十)《道路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一)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十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十五)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資料;

(十六)車輛異動資料;

(十七)車輛年度審驗資料;

(十八)違法行為記錄等。第四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事項及實施主體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條件

(一)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l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危險貨物運輸登記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托運單位、受理時間、收貨單位名稱和地點、品名、編號、重量、承運車輛牌照號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姓名等;

(5)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例會制度;

(7)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8)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條件

1.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自備專用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貨物的行為。

2.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與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許可條件有所不同,除應當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條件外,還應當是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且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辦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或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1.申請從事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3)企業章程文本;

(4)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6)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7)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8)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危險貨物運輸登記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2.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2)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3)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6)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7)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8)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例會制度,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二)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及處置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注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三)許可前審核

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提交申請的企業或單位實地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四)許可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許可條件進行審查,并根據實地核實的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經集體研究討論,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1.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予以公示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

2.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長許可申請處理時間的,須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向申請人出具《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發放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個工作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2.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許可事項及新許可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項,同時收回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將其退回原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存入道路運輸經營業戶的管理檔案中。

3.被許可人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六)監督履行投入車輛承諾

1.被許可人作出投入車輛承諾的,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被許可人履行投入車輛承諾,核實其所投入的專用車輛是否符合許可要求,罐體是否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

2.超過承諾期限未履行投入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知被許可人6個月內投入車輛;超過承諾期限6個月還不履行投入車輛承諾的,其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條件已不具備,自動終止經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相應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并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七)配發《道路運輸證》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核實被許可人投入使用的車輛,符合條件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2.《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應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和車型注明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

3.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道路運輸證》“備注”欄中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四、行政許可結果公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從事經營性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申請作出許可決定后,應當在其網站或辦公場所向社會公告許可決定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方便貨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公告內容應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經營范圍,車輛牌照號及核定的經營范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等。

五、設立子公司許可程序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許可程序予以辦理。六、設立分公司報備程序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司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報備。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欄中予以注明,同時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

3.道路危險運輸企業憑備案證明、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4.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并提供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2.經核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提供的材料真實,且符合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報備,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并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同時函告總公司注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憑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和分公司備案證明、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4.分公司需新增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車輛條件,符合要求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5.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七、許可變更辦理程序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擬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其中,變更地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重新核實其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三)許可變更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證件發放程序重新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收回原證件。

八、終止經營辦理程序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擬終止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二)如屬核減經營范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等證件。

(三)如屬終止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有關證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九、建檔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申請作出行政許可后,應當分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和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將有關材料存檔。條件具備的,可同時存電子檔案。

(一)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應當將以下材料存入業戶檔案中: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3.企業章程文本;

4.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如需要委托的,存檔授權委托書;

6.投入車輛情況。已購置車輛的,需存檔機動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擬投入車輛的,需存檔擬投入車輛的承諾書;7.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復印件;

8.停車場地和專用停車區域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9.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10.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11.需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12.《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1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意見(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1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

15.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1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17.《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18.其他存檔材料。

(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應當將以下材料存入業戶檔案中: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2.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或科研、軍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3.特殊運輸需求說明材料;

4.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5.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檔授權委托書;

7.投入車輛情況。已購置車輛的,需存檔機動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擬投入車輛的,需存檔擬投入車輛的承諾書;8.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復印件;

9.停車場地和專用停車區域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10.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1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12.需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13.《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1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意見(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1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

16.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17.《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復印件;

18.《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19.其他存檔材料。

第二節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專用設備管理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管理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車輛技術管理的要求,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專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規定的要求裝置標志燈、標志牌。

(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車輛,不得允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再使用該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變更手續;對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則收回《道路運輸證》。

二、專用設備管理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應提供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三)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四)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審驗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實行定期審驗制度,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進行年度審驗。

(一)審驗時間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每年審驗一次,具體審驗時間由各省自行確定。

(二)審驗內容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審驗以下內容:

1.車輛技術狀況,罐式車輛應提供罐體檢驗合格證;

2.車輛技術檔案,罐式車輛應標明罐體容積;

3.定期維護和檢測情況;

4.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

5.違章記錄;

6.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7.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8.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9.專用車輛的標志燈、標志牌安裝情況;

10.其他按規定需審驗的內容。

(三)審驗程序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審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布車輛審驗公告。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應按規定填寫《道路運輸車輛審驗表》,該表可向車籍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或在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領取,或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站上下載。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測。

4.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

5.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車輛檢測報告等進行審核,評定車輛技術等級。

6.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專用車輛結構及尺寸、違法記錄情況、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和專用車輛標志燈、牌完好情況進行審驗。

7.專用車輛的技術等級達到一級,且其他設施、設備完好,沒有重大違法行為,符合要求的,則車輛審驗合格,在《道路運輸證》“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欄內加蓋注有相應車輛技術等級的年度審驗專用章;審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運輸證》。

8.審驗結束后,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審驗臺賬中作相應記錄,對審驗資料進行整理并存入車輛管理檔案。《道路運輸證》上有違章記錄的,應當將違章記錄轉登至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的業戶檔案中。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異動

(一)新增車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擬新增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應當填寫新增運輸車輛申請表。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等。

3.新增專用車輛技術等級應當是一級。

4.專用車輛是罐式車輛的,還應當提供罐體檢測合格證。

5.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同時將以上相關材料存入車輛管理檔案中。

6.新增專用車輛有關手續辦理結束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應當建立該車技術檔案。

(二)車輛退出市場

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擬退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三)轉籍或過戶車輛

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轉籍、過戶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要求將專用車輛轉籍、過戶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收回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出具專用車輛轉籍、過戶證明,并將車輛變動情況登記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的車輛檔案中。

3.專用車輛轉籍、過戶,屬不同管轄區域的,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轉入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移交車輛管理檔案。

4.專用車輛轉籍、過戶后,擬繼續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車輛的新所有人憑貨運車輛轉籍、過戶證明和車輛檔案,應當向轉入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重新申請。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盡快為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

5.專用車輛轉籍、過戶后,未辦理相關經營手續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視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四)車輛報停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擬報停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需持擬報停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車輛報停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時收回《道路運輸證》。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報停后擬恢復運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領回《道路運輸證》。

(五)車輛被終止經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因違反規定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道路運輸證》。五、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檔案

(一)車輛管理檔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管理檔案。專用車輛管理檔案堅持“一車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1.車輛基本情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及車輛照片、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復印件等;

2.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

3.技術等級記錄;

4.車輛變更記錄;

5.交通事故記錄;

6.車輛審驗記錄;

7.通訊工具及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的配備證明;

8.罐體檢測合格證或檢測報告復印件等;

9.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二)車輛技術檔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專用車輛技術檔案堅持“一車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車輛基本情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及車輛照片、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復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記錄;

3.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

4.技術等級評定記錄;

5.車輛變更記錄;

6.行駛里程記錄;

7.交通事故記錄;

8.車輛審驗記錄;

9.通訊工具及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的配備證明;

10.罐體檢測合格證或檢測報告復印件;

11.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管理檔案和技術檔案內容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及時報送交通事故等動態信息。

第三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日常監管,對企業資質、人員資格、車輛技術狀況進行監督,規范運輸行為。

(一)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嚴格執行有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國家標準或交通行業標準。

(二)查處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行為,查處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行為。

(三)查處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范的行為。

(四)查處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查處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行為等。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參照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進行,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開展,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管理職責、權限具體實施。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檔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管理檔案,并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管理檔案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3.企業章程文本;

4.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5.投入車輛情況。已購置車輛的,需存檔機動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擬投入車輛的,需存檔擬投入車輛的承諾書;

6.已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復印件;

7.安全生產制度文本;

8.停車場地和專用停車區域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9.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10.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前、后、側面及辦公場所、停車場地或專用停車區的照片;

11.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12.《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l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1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

15.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1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17.《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1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及消防部門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19.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保單復印件;

20.其他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二)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管理檔案

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2.省級以上安監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或科研、軍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證明材料;

3.特殊運輸需求說明材料;

4.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5.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檔授權委托書;

7.投入車輛情況。已購置車輛的,需存檔機動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擬投入車輛的,需存檔擬投入車輛的承諾書;

8.已聘用或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復印件;

9.停車場地和專用停車區域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10.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1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前、后、側面及辦公場所、停車場地或專用停車區的照片;

1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13.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14.《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15.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1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

17.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復印件;

19.《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2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及消防部門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21.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保單復印件;

22.其他規定要求歸檔的材料。第五章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第一節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事項及實施主體

(一)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省際、市際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及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二)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縣際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及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三)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縣內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及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4)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

(5)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有符合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3.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三、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辦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如果申請者是個體經營者,不需要提供);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己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7.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及處置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以下審核: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注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三)許可前公示和現場審查

對已受理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的有關情況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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