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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目錄TOC\o"1-3"\h\u27810誠信承諾書 17285畢業論文 2-1217337中英文摘要及關鍵詞 23941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概述 330443(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概念 329671(二)“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特征 326808(三)“一事不再罰”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關系 429610二、“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及其存在的問題 520627(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 521195(二)“一事不再罰”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2743三、“一事不再罰”原則貫徹實施的建議 819172(一)科學界定“一事”和“不再罰”的具體內涵 810108(二)明確并適當擴大“一事不再罰”的適用范圍 931624(三)明確規定管轄沖突的處罰規則 1015961(四)以立法形式明確規范競合問題 10958結語 1127129參考文獻 12論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摘要]“一事不再罰”原則被包含于行政處罰法中的一項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對行政相對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再罰,既是為了體現公平和公正,更是為了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力保護。在行政實踐中,“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存在管轄權沖突和法條競合等問題。本文結合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理論,針對我國目前在行政實踐中遇到關于“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問題,對其進行探討和分析。[關鍵詞]“一事不再罰”;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Abstract]Thenon-repeatedpenaltyisonebasicprincipleinadministrativepunishmentlaw.Itwon’treleasethesecondadministrativepunishmentwiththesamefactandreasontotheadministrativecounterpart,notonlyforreflectingfairnessandjustice,butalsoprotect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administrativecounterpart.Intheadministrativepractice,thereareconflictofjurisdiction,theproblemoftheoverlapofthearticlesoflawandotherissuesinthenon-repeatedpenalty.BasedontheTheoryofAdministrativeLawinChina,thispaperanalyzesanddiscussestherelatedproblemsofnon-repeatedpenalty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practiceinChina.[KeyWords]TheNon-repeatedPenalty;AdministrativePunishment;AdministrativeCounterpart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概述(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概念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裁的懲治手段。對行政處罰這一概念的界定,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者所給予的制裁。只給予犯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者,處罰必須依據法律規定”。[1]“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不得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以同一理由和依據給予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行政處罰。該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涵義:“第一,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根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第二,對于公民、法人等某一違法行為,某一行政機關對其處罰后,其他機關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再次予以處罰”。[2]由此可見,為了避免在行政實踐執法中出現重復處罰、濫處罰以及多頭處罰的現象與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一違法行為和同一法律依據是“一事不再罰”原則必不可少的要件。(二)“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特征1.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一性同一行政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為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針對,即若違法行為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多個違法行為,雖然多人違法性質、種類相同,也不適用“一事不再罰”。因此,“一事不再罰”原則以構成要件為標準,在其適用過程中,只能是一個行政相對人存在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運用中,需要重點理解的是該違法行為必須是在性質上具有不可分性,若同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雖同屬于某一類型的違法行為,但從時間跨度和行為性質上來看各個行為如果均屬完成的狀態即不再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而應該對各個違法行為進行合并處罰。這一特征強調了“一事”。因此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區分違法行為是否應當界定為“一事”,即一個違法行為。2.行政違法行為的獨立性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需要就違法行為的獨立性進行判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相對人從作出違法行為之時起至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之時,這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屬于一個獨立的過程。在這一期間內,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只能受到一次行政處罰。若其他行為誒相對人在這一過程中實施了且該行為違反行政法規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時,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不再受到“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限制。3.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受到“行政處罰”的一次性當行政機關已對僅有一個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作出違法相對人愿意接受的處罰,此時,根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相對人對已作出的行政處罰產生信賴利益,其同一違法行為不應當被行政機關以同一理由進行二次處罰。這個特征著重強調的是“一事不再罰”原則中的“不再罰”這一概念,即行政相對人只能受到單一的行政處罰。4.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受到“行政處罰”的優先性行政機關不必被允許作出對相對人的相同違法行為進行相關處罰,也就是說一旦一個處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過處罰且被該違法的人所接受,那么其他的處罰機關就不可以再次重新針那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于第一次確切表明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相關時間段內,如果由于管轄權的問題使得處罰機關對相對人實施處罰且該行政機關具有處罰權,這其中必須由最開始得到受理的行政機關做出管轄并進行負責處罰。(三)“一事不再罰”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關系根據歷史的比對來看,“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來自于古羅馬的“一事不再理”,也就是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允許對判決曾經就發生過法律效力的那些案件做再處理和再起訴。“一事不再罰”原則實質上就是一種對實體意義上的行政處罰權可能出現的膨脹而導致對公民合法權利造成侵害的約束和限制。這體現了在行政處罰中,行政處罰權與公民權利的平衡,成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由和依據。為了做好防止適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出現處罰過重的不正常現象著將會讓不公平做出的出發和有會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是這一原則的目標。羅馬法中理論曾經提起過關于“既判力”的效果,“既判的事實,應視為是真實的”。但羅馬法中的“肯定既判力”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必須是同一案件;必須是同一訴訟標的;必須是同一的當事人”。[3]由此得知,我們在認識“一事不再罰”原則時應注意以下限制條件:“一事不再理”原則或“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是受到“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所限制的。所謂同一理由,即同一法律依據;所謂同一事實,一些學者覺得是指“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的行為”[4],有其它學者堅持是“同一種違法行為的事實”,包含“性質相同的數個違法行為”。[5]從而,同一事實,也就是指違反了同一個法律規范的相同的一個事實。二、“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及其存在的問題(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1.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規則(1)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原則的一般適用規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行政處罰中是以做到行政中的合理與合法,真正預防在實際情況下一些處罰機關在做好執行行政處罰工作的過程中會有多頭處罰以及重復處罰的不正常現象的出現為目的的,所有對于在施行政處罰的相關過程中必須要以“一事不再罰”作為最基本的原則。在具體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時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的第一次處罰仍然有效,則行政機關不能依據同樣的理由和依據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這是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的不再理。但是,第一次處罰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所以需要有第二次處罰,這是對前一次不足進行的補充同時對其錯誤進行修正。第二,對于行政相對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具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只能做出一次處罰決定,這是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的“不再罰”。第三,在適用“一事不再罰”時應做到,對于行政相對人的同一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來適用于法律規范競合的情形。(2)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特殊適用規則“一事不再罰”在我國有其特殊的適用規則,其具體表現為“不得進行兩次罰款”。因此,“一事不再罰”原則只在罰款中能得以適用。我國立法中并沒有對罰款以外的同一行政違法事實予以規定而是僅對“同一事實的兩次罰款”做出了規定,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罰款是行政處罰中最常見的形式之一,因為并沒有對罰款進行嚴格的規范和限制,很多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罰款時濫用權利,導致行政相對人的不滿。因此,《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制了罰款的條件,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6]第二,罰款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整頓違法,教育守法,其通過行政處罰使得行政相對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從而使行政相對人受到教育,減少違法事件的發生。第三,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無論是由哪個行政機關做出,所收罰款最終都必須上繳國庫。罰款的目的、效力相同,同一個違法行為只需由一個行政機關做出一次行政處罰即可達到懲戒的作用,所以沒有必要重復罰款。但“一事不再罰”原則因其他行政處罰罰種處罰的性質不同而不適用。2.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例外規則“一事不再罰”原則中,我國適用的例外有以下幾種:第一,屢犯。指某一行為被處罰之后,繼續違法的。但處罰后要讓當事人有條件糾正,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不能再罰。第二,并處。指法律明確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給予某種處罰,同時并處其他罰種的情形,如可以沒收并罰款,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等。第三,雙罰。指對組織違法的,同時給予組織及相關負責人、直接負責人處罰。第四,易科。即處罰決定科處某種罰種之后,在難以執行時依法改處另一罰種。第五,重作。指本來處罰的相關決定被做出撤銷后再次作處罰決定的情形,與“一事不再罰”原則不相違。第六,執行罰。即針對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使用讓其負擔連續不斷的義務方式促使其履行義務,是間接強制執行手段的一種。(二)“一事不再罰”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一事不再罰”的概念在法條上進行明確的規定,只是于《行政處罰法》中做出了并規定了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真正范圍。其中,在學理界存在較大分歧的是“一事”和“不再罰”的定義,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對以上兩種定義太隨意,任意擴大或縮小解釋,導致重復處罰的現象發生。在實踐中因定義的模糊性和局限性導致行政機關各部門利益和權責劃分不清、相互推諉等問題出現,行政執法活動因此不能順利的進行,違背了“一事不再罰”最基礎的目標和現實意義。1.在行政處罰中對“一事不再罰”的具體涵義存在爭議由于很多學者對于“一事”和“不再罰”的定義存在著分歧,所以他們關于“一事不再罰”的概念存在著不同的理解。(1)關于“一事”定義理解的分歧有些學者認為“一事”是指“行政相對人的某一違法行為”,[7]有的學者認為“一事”是指“個人或者組織的某一違法行為”,[8]還有一部分學者持有不同觀點,他們認為“相對人的一個違法事實”[9]才是對“一事”這一概念的準確解釋。(2)關于“不再罰”中“罰”適用的分歧對“不再罰”的概念界定在“一事不再罰”中是最沒有爭議的,大部分的文獻資料對它的解釋是指不得處罰二次或二次以上。但是,在“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實踐運用當中,“不再罰”中的“罰”經常會出現規范競合的問題,即行政法中規定行政機關應對這一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規范中又規定執法機關應對此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產生了法律規范交叉的現象。由于對“一事不再罰”沒有統一的概念,導致與某些其他概念在實踐中發生混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其產生錯誤的理解,致使執法錯誤。我國應該通過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一事不再罰”原則進行明確的規定,避免執法機關加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引起行政相對人的不滿,從而有可能引起社會的不安。2.在適用范圍上“一事不再罰”原則存在的問題對于別的罰種沒有規定,“一事不再罰”中的“罰”僅指罰款。這就使得“一事不再罰”的適用范圍大大縮小,“一事不再罰”最終變成“一事不再罰款”。“一事不再罰”原則在“罰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它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對行政相對人重復處罰的情況,使得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得以維護。但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還是過小,這種規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過小的范圍使得行政機關擁有很大的權利,從而很有可能出現行政機關胡亂處罰的現象。長此以往,就不能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在以飛速進行發展,如果上述情況沒有得到法律的規范,那么行政機關胡亂處罰的現象將變得越來越嚴重。因此,我國在法律規定中應該適當擴大“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3.行政主體的管轄權存在沖突“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很多時候存在確定性的缺陷于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即多個行政機關對某一違法事件都具有其相應的管轄權,但這些行政機關并沒有明確規定哪些行為是否合法,說明應該由哪個對應的處罰機關做出相應的處罰。因此,對于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管轄問題在實踐中將會出現沖突,例如相對人的某一違法行為由于違反了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法律法規,對應的行政機關都將會分別給予該違法行為以罰款;或者當僅僅在現實中,只存在一個違法行為有時會出現多個行政機關擁有管轄權的現象,而它也只違反了一個法律的規定。這類情況就會導致各個行政機關在管轄的問題上存在沖突。各個機關依照自己的管轄權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有濫處罰或重復處罰等情況明顯會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4.行政處罰實踐中存在規范競合由于我國當前立法技術和體制都不夠完善,對同一種違法行為,不同的法律法規都有交叉的法律規定。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行為人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時往往會違反多個不同的法律規范的情形,這稱為“法律競合”。這一問題存在于具體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們不清楚如何正確處理規范競合的規則。如納稅人開具“大頭小尾”發票,該行為同時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有些執法人員認為只能對該行為給予一個較重的處罰,不然就會與“一事不再罰”原則相違背。還有一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因為納稅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中兩個法條的相關規定,因此應同時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罰款。三、“一事不再罰”原則貫徹實施的建議(一)科學界定“一事”和“不再罰”的具體內涵在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時必須先對“一事”和“不再罰”進行透徹的理解。我們要學會區別“一事不再罰”中的各個概念,除此之外我們還要知道“一事”與“不再罰”在此原則中的具體定義。弄清“一事”與“不再罰”的定義是透徹理解“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前提。只有對“一事”與“不再罰”的含義進行科學準確的界定,才能妥善解決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理解時存在的爭議問題。1.科學界定“一事”的具體內涵對相同的一個違法行為,只會符合一個構成要件的行政相對人做出的違法行為被稱為“一事”,而且這個行為只能是違反了行政法中的相關規定而不能是違背了其他的法律規范。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對“一事”這一概念進行理解:第一,對于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指的不是一次行政違法的事件,而指的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因為一個行政違法事件中的,它很有可能同時包括著多個違法行為,而不只是包括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第二,同一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同一行政違法行為指的是行政相對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的全部而并不是一部分。如果行政相對人并沒有對其實施的全部行政違法行為進行交代,而只交代了行政違法行為的一部分,那對于其未交代的部分,行政機關往往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此類行為并不與“一事不再罰”原則相違背。第四,一個完整過程包括,行政相對人從一開始到實施行政違法行為到受到了行政處罰的整個過程,這樣的現象被稱為同一行政違法行為的獨立性。第五,同一行政違法行為主要強調同一違法行為而非“同樣的”違法行為。第六,同一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下實施的。2.科學界定“不再罰”的具體內涵“不再罰”,就是指不允許處罰兩次或以上。而這“不再罰”中的“罰”在不排除其他法律責任的存在,指的是行政處罰,對于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是不能相互代替的。但凡有其中的一個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做出處罰了,其他的行政主體就不允許再對其實施處罰,而一旦已經實施了再次處罰,該處罰結果無疑是無效的。相對人在客觀上只能進行一次違法行為,而行政機關只能作一次行政處罰,不能作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處罰也是體現了“不再罰”。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過程當中,一個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處罰之后,另外的行政主體不得再罰,若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處罰正在進行,也不能再對這一違法行為再次處罰,否則即使進行了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處罰也是無效的。“一事不再罰”原則中的“不再罰”的范圍一般包括所有的行政處罰的種類的重復以及多次適用,并不是限制行政處罰和其他不同性質的處罰的同時適用。(二)明確并適當擴大“一事不再罰”的適用范圍1.明確“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一事不再罰”原則按照國內比較一致的解釋是指“行為人基于其實施的一個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后,任何處罰機關均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給予行政處罰”。[10]根據這一解釋可知,如果要對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不加以區別地適用“一事不再罰”,至少要有兩個前提:1、在立法上,清楚規定行政管轄的劃分和處罰主體的區分,兩者之間必須是對應關系;2、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必須在具體形態方面全部符合單個法律規定的特征。第一點可以通過完善相關的立法實現,第二點違法行為的具體形態在實踐中不可能僅僅出現符合一個法律的規定的現象,它往往會觸犯多個法律條款的規定。所以,對于“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必須有明確的規定與界定。只有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侵犯單個法律規定的一個具體社會關系時,才能強調處罰機關作出一次行政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不受“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限制主要為,一個受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違法行為如果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規,或是構成兩個以上行政違法行為而非單純的一個違法行為。否則,處罰機關在實踐中可能對“一事不再罰”原則作擴大解釋,從而出現責罰不相適應的情況。綜上,“一事不再罰”原則主要適用以下情況:(1)違法行為如果只侵犯了一個具體的社會關系,處罰機關只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一次處罰;(2)違法行為如果只侵犯了一個具體的社會關系,在管轄劃分時使得多個處罰機關擁有管轄權,由優先受理的處罰機關進行處罰。2.適當擴大“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在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中所規定的六種行政處罰分別為:(1)罰款;(2)警告;(3)行政拘留;(4)責令停產停業;(5)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6)暫扣或吊銷執照和許可證。而“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僅規范為罰款,并沒有規范到其他的行政處罰方式。我國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合理擴大對“一事不再罰”原則處罰的適用范圍。“一事不再罰”原則作為一個法律原則應具有法律性以及普遍性,因此“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應當適用于整個行政處罰范圍當中,即應把其他形式的罰種也列入“不再罰”中“罰”的范圍而不僅僅是對其中某些罰種的限制。(三)明確規定管轄沖突的處罰規則對管轄沖突進行解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第一,采用特別的管轄,管轄處理權的劃定應該依據相關法律選擇最優的管轄機關。第二,借鑒刑法上過罰相當原則和吸收原則是采取“從一從重”原則的途徑。也就是說在依照相應的行為所違反的相應的幾部法律和條款這類情況中,對于相同種類的懲罰,應從中擇取最重的一類處罰,使之能成為通過相應的行政主體去執行管轄情況適用的法律,從而做到避免重罰輕罰。第三,在不違背所述的法律效力優先與吸收兩個原則的情況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中提到,“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各行政主體,可以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11]但是上一級行政機關所指定的管轄機關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四)以立法形式明確規范競合問題以立法形式規范競合問題的可有以下規定:行政處罰為必須有可以適用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對于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違反的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的相對人,同種類的處罰權是一定要有的,同時,若幾個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具有處罰權的,其他行政機關一般不能再對已經給予足以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處罰的一個行政機關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其科處同種類的處罰。為了更好地與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相適用,我國應該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范競合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法律規范的適用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循:上位法必須優于下位法、新法得優于舊法、特殊法必須優于一般法的三原則。我們還可以完備關于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和行政處罰的程序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對待法律競合立法的相關問題:首先,做好完善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在根本上處理掉重復處罰等問題;第二,為更好地實現真正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必須在行政處罰的過程和步驟兩個方面上雙重完善行政處罰的程序,只有這樣才能夠非常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減輕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的負擔。結語“一事不再罰”原則避免了重復的和過重的行政處罰的現象出現,維護了行政行為的公平性及合法性。從根本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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