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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工作秘密事項清單范文(6篇)工作秘密事項清單篇1
?工作秘密是機關單位在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事項和信息,一旦泄露便會影響管理職能的正常行使,直接干擾機關單位的工作秩序。《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義務,《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海關法》等法律法規也分別有審判工作秘密、檢察工作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的表述,但都沒有在法律層面規定工作秘密的內涵和外延。與國家秘密的定密權限、定密依據、要素內容、專用標志均具有嚴格的法定性不同,工作秘密事項主要由各級機關單位自行確定,除個別部門和地方就工作秘密出臺過專門的規范性文件外,目前尚未有全國統一的制度規范,機關單位從本地方本系統的工作慣例、業務需要出發,各自確定工作秘密管理體制、方法和措施的做法比較普遍。總體上看,當前工作秘密的保護和管理職責實際上由機關單位各自承擔,缺乏專門的管理法規,也沒有一個歸口管理、統一指導的主管部門,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導致泄露工作秘密事件時有發生,給相關工作造成較大被動。
強化工作秘密管理措施
?國家秘密的實質要素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而工作秘密涉及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兩者都是由機關單位產生,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在外在表現上也具有很多相似之處。特別是兩者都具有保密信息的一般屬性,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而且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泄露工作秘密,不僅會直接擾亂工作秩序,嚴重的還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加大工作秘密保護力度,強化工作秘密管理,可以在三個層面采取措施:宏觀層面,需要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工作秘密的定義和范圍,確定和解除權限、方法和程序,保護(管理)的總體標準和基本制度,監管體制和追責機制等,尤其需要指定一個或數個部門對總體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管。中觀層面,各部門可以研究制定專門的工作秘密事項范圍,明確工作秘密的具體范圍和控制范圍,也可以參考司法、教育等部門保密事項范圍的體例,在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同時,也明確規定工作秘密的范圍和內容。微觀層面,機關單位要結合具體的工作性質、業務特點,在保密“兩識”教育培訓中增加工作秘密保護的內容,增強干部職工的風險意識和防范技能,同時規范、強化工作秘密的日常管理,把工作秘密管理納入到以國家秘密為主體的信息安全保密整體工作中統一部署、集中監管、加強防范,杜絕泄露工作秘密事件的發生。
工作秘密事項清單篇2
一、總則
為促使公司職員忠于職責,忠于公司,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密事項范圍
1、公司所有財務報表和其它經濟類報表、統計表。
2、公司列為機密的文檔。
3、公司領導工作會議紀錄。
4、項目建設內部控制指標。
5、公司領導內部重要講話與指示。
6、公司經營發展戰略與戰術。
三、保密事項規定
一)職責保密規定
1、所有直接參與公司保密工作范圍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嚴守工作機密,對自己掌管的工作機密,堅決做到“三不”,即不亂講、不亂傳、不遺失。
2、公司全體職員不得查詢、了解與自己工作無關的公司列為保密范圍的內容。
二)保密回避制度規定
1、上級領導舉行各類會議時,下級人員嚴禁入內,因特殊情況必須進入會議室、辦
公室時,必須征得上級領導的同意。
2、上級領導個別談話時,下級人員應主動回避。
3、下級人員例席參加上級領導會議和因工作需要參與上級領導的工作會議,必須嚴
守機密,不得隨意對外傳播。
4、上級領導與公司另一部門負責人工作講話時,其它部門負責人一般應主動回避。
5、上級領導工作商談時,下級人員應堅決回避。
6、公司領導與任何人員商談財務工作事項,人事工作事項、工程建設事項,其它人
員必須回避。
四、泄密處罰
一)重要泄密處罰
1、泄露公司重要商務機密,給予除名處理。
二)一般泄密處罰
1、對泄露一般機密,原在機密工作崗位的人員,調離原崗位并給予最后警告處罰。
2、對泄露一般機密的公司骨干和一般職員視情況降薪和降職處理。
工作秘密事項清單篇3
保密工作的基本內涵應該包括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兩個方面。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對國家秘密的定義、范圍和管理比較熟悉,而對工作秘密管理則較為薄弱,主要反映在對工作秘密定義不準、內涵不明、職責不清等方面。本文結合保密工作的實踐,就黨政機關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討。
一、工作秘密保護的法律依據及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第十二條第六款明確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務員應該履行的義務。同時《公務員法》在五十三條第十款進一步規定,公務員不得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這些規定應該包括有不得任意公開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敏感信息的含義。至于有人認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沒有涉及黨政機關工作秘密保護的內容,那是因為修訂的《保密法》專指國家秘密的保護,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機關,情況千差萬別,它的管理主要依賴于各機關的規章制度,目前從國家的層面上還很難對工作秘密制定出一個統一的法規。換句話說,工作秘密的保護屬保密工作的另外一個保護范疇。因此,不能認為《保密法》沒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護而忽視對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時,工作秘密的保護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們習慣性認為美國、歐洲、日韓等信息自由的國家。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國家秘密,在世界范圍內沒有形成統一的“工作秘密”這一法律術語,導致我們常常認為國外沒有工作秘密保護的錯誤認識。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疇而言,各國的稱呼不盡相同,較為通行的做法是各國一般在信息公開法中以公開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確列舉。例如,《美國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韓國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芬蘭政府活動法》、《加拿大信息獲取法》、《泰國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開例外的形式對機關內部事務、政府執法信息、政府決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給予了明確的保護。其實質與我們所說的工作秘密的內涵是一致的。
二、工作秘密的事項
說到工作秘密的事項,必然首先涉及到工作秘密的定義。工作秘密涉及的內容非常復雜,目前尚無比較準確的法律定義。從保密工作的實踐來看,筆者比較贊成這樣的定義:工作秘密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包括授權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按照規定程序,在一定時間只限一定范圍知曉的事項。工作秘密的具體事項可以列舉若干,這里不便贅述。為了便于對工作秘密的把握和梳理,可以分為五大類:一是文件類,包括不宜公開的通知、決定、紀要、請示、報告、函件等;二是信息類,包括不宜公開的領導講話、調研報告、工作研究、工作參考、內部信息等;三是政務類,包括工作預案、領導政務活動方案、公務接待方案等;四是專項業務類,包括尚在醞釀中的人事調整方案、案件調查資料、專項行動方案等;五是內部管理類,包括特殊崗位職責、紀律、獎懲等規定。從上述工作秘密分類,就其內容來看,大多屬于黨政機關的內部管理事項,雖然不屬于國家秘密事項,但又不宜任意公開。任意公開造成的影響和危害是難以彌補的。
由此可見,加強黨政機關工作秘密的保護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機關所有的行為納入工作秘密范疇,主要指:一是不能將依法應予向社會公開的事項作為工作秘密,妨礙政府信息依法公開,影響公民知情權和參與權的行使。二是不能將違法違紀行為作為工作秘密,逃避有關機關的監督和查處。三是不能將公眾或機關干部職工應該知曉的事項作為工作秘密,影響社會監督和民主管理。四是不能將國家秘密作為工作秘密,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都應得到有效保護,但其保護的內容和措施是有區別的,二者不能混淆。
三、工作秘密保護的對策
我們認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開信息屬于黨政機關信息資源中相輔相成的三個層次。目前,隨著《保密法》的修訂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黨政機關中國家秘密的保護和信息公開的處理有了比較明確而規范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但隨之而“孤立”出來的工作秘密的保護問題卻顯得尤為突出而管理滯后。雖然有了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解決了大家誤解的工作秘密保護無法可依的問題,但就各個機關單位如何管理工作秘密的具體對策卻還存在諸多不足。當務之急,我們應該參照國家秘密的管理方式,從三個方面入手逐步實現工作秘密的規范管理。
(一)處理好保護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關系。國家秘密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毫無疑問應該加以重點保護。黨政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工作秘密相當一部分和國家秘密聯系在一起,如有些局部的事件處理不當,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引起群體事件,進而影響穩定大局。有的分散在部門的經濟信息,不一定是國家秘密,但匯集起來就是國家秘密。有的信息單位內部可能認為是一般信息,但一旦被人利用,就可能對國家造成危害。有的內部管理規定本身不是國家秘密,但違反內部管理規定可能造成國家秘密泄露。可見,工作秘密管理不好,完全有可能引起社會矛盾和社會不穩定,有可能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和損失;有可能引起社會矛盾和社會不穩定,甚至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在依法保護好國家秘密的同時,也要保護好工作秘密,該公開的依法公開,該知曉的及時知曉,該保護的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按照相關法規保護好。
(二)做好工作秘密的界定。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定密程序都有明確規定,操作起來比較容易,而工作秘密的界定比起國家秘密更為復雜。根據保密工作實踐,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從內容上界定,將本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不屬于國家秘密或不宜對外公開的,而又較為重要和敏感的事項梳理出來。具體做法可以將本單位國家秘密事項和工作秘密事項列舉匯集在一起,使機關相關人員知曉和遵守。二是從標識上界定,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必須按密級進行標識和管理。屬工作秘密事項一般不作密級標識。對未標明密級,又不對外公開的正式文件,須標明知悉范圍,或標明“依申請公開”字樣,以示提醒。對非正式文件的工作秘密材料,可標明“內部資料、會議材料”、“注意保存”或“會后收回”等字樣,使之妥善管理。對特別敏感的工作秘密還可明確到具體知曉人、退回時間和部門等。三是定密責任的界定。對國家秘密的確定,大多數機關單位都指定有專人負責(定密責任人),并有明確的定密流程。對工作秘密的確定包括知悉范圍、保密期限、存放地點等,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
(三)做好工作秘密的處理。工作秘密的范圍涉及面很廣,情況特別復雜,在當前信息化高速發展的條件下,稍有不慎,許多敏感信息就會被泄露,所造成的損失難以估計。在實際工作中,對工作秘密的管理應該把住“三關”:一是文件起草關,對較為敏感的工作文件或信息應該在專用的涉密機上處理完成。對機關內部的工作文件或信息也應在內網機上處理,涉密存儲介質和工作存儲介質也要做到專盤使用,防止交叉感染。二是把好文件保存關。屬國家秘密文件,包括屬工作秘密的正式文件(包括各種涉密介質)必須由機要保密人員統一建立涉密臺帳,登記造冊,并隨時檢查密件流向。屬一般工作秘密或內部事項也應該由專人按內部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管理。不能任意向社會公開。三是把好文件銷毀關。無論是國家秘密載體,還是工作秘密(包括內部信息)載體,包括紙介質、磁介質、光介質、半導體介質以及涉密設備(包括機關單位使用的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需要報廢更新時,都必須由單位保密人員登記造冊后,統一送到保密部門指定的涉密載體銷毀機構銷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將機關單位涉密信息、內部資料以及辦公電子設備交社會機構和人員處理,切實把住保密工作最后一道防線。
工作秘密事項清單篇4
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的區別在:
(1)三個“秘密”立法意圖不同。
“國家秘密”這一概念是1982年《憲法》中提出來的,后來在《保密法》中對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規定,意在告誡公民在自己從事的工作中接觸國家秘密,合法利用國家秘密,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商業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給它規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提出的,告訴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保守國家秘密之外,還要承擔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開的那一部分事項的義務。
(2)三個“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
“國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點:
①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②依照法定程序確定。
③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
“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點:
①不為公眾所知悉。
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③具有實用性。
④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義包括三點:
①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
②一旦泄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
(3)三個“秘密”的權利主體不同。
“國家秘密”的權利主體是“國家”,作為國家秘密唯一擁有的特定主體。
“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是作為不特定的民事主體(集團或個人)擁有。
“工作秘密”以本機關、單位為擁有主體。
(4)三個“秘密”確定程序不同。
“國家秘密”強調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規定了一套極為嚴格的確定程序。
“商業秘密”的確定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權利人自行明確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機關、單位自行制定相應辦法,妥善管理。
(5)三個“秘密”的標志不同。
“國家秘密”分為三個等級,同時又原則地規定了區分三個密級的標準。三個不同的等級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標志也有專門的規定。
“商業秘密”的分級與標志可自行確定,但不得與國家秘密標志相同。
“工作秘密”不分等級、其標志尚未統一規定,但習慣上標為“內部”。
(6)三個“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對象不同。
“國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業秘密”一旦被侵犯,會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嚴重的會危及市場秩序。如果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一旦泄露后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應該被定為國家秘密而不是商業秘密。
“工作秘密”一旦擴散或公開,會給本機關工作造成被動和損害。
(7)三個“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商業秘密”一旦侵犯,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分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分。
工作秘密事項清單篇5
1.什么是定密?
定密是指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2.定密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3.定密權是如何規定的?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4.定密權如何申請?
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經常”主要是指近三年來年均產生六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5.定密責任人包括哪些人員?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并明確相應的定密權限。
6.定密責任人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管期限和知悉范圍;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7.國家秘密如何確定?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8.國家秘密確定的依據是什么?
保密事項范圍是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標準和依據,由國家秘密范圍和國家秘密目錄兩部分構成。
9.保密事項范圍由誰規定?
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10.國家秘密確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國家秘密確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對照保密事項范圍提出定密的具體意見,再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工作秘密事項清單篇6
第一條為保守工作秘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的正常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級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依照規定程序確定并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工作事項。其范圍包括:
(一)擬制中不宜公開的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開的會議材料、領導講話材料;
(三)不宜公開的規劃、計劃和總結,以及財務預算、決算;
(四)業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五)擬議中的機構設置、工作分工、人事調整和職務任免、獎懲事項;
(六)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檔案及其有關材料;
(七)正在調查不宜公開的材料、證詞、證據和其它事項;
(八)不宜公開的計算機系統網絡總體方案、安全保密實施方案;
(九)不宜公開的內部管理措施;
(十)國家有關規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稱不宜公開的事項,是指公開后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會使保護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會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的事項。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守工作秘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國家保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條保守工作秘密應當有利于加強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保障各項業務工作順利進行。
按政務公開規定應當公開的行政事務,不得定為工作秘密。
第六條保守工作秘密應當與行政管理工作相結合,實行業務工作誰主管、保密工作誰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二條,及時確定本單位工作秘密的具體事項。
上級部門確定的工作秘密具體事項,對其下級部門具有約束作用
第八條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秘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承辦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圍擬定工作秘密事項和保密期限意見草案;
(二)承辦人將擬定的工作秘密事項和保密期限意見草案提交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者交本單位的綜合機構審核后,再提交主管領導批準;
(三)承辦人對經主管領導批準確定的工作秘密事項作出正確標示。
第九條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保密期限:
(一)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確定為“__年”,在一年以內的,可以確定為“__月”;
(二)保密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確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確定為“長期”;
(三)無法確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實施前”、“公布前”、“執行前”等形式確定保密期限。
第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確定的工作秘密事項,應當在載體上標示“內部(保密期限)”,其標示位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件類,在文件首頁右上方標示;
(二)資料、書籍類,在封面或者扉頁右上方標示;
(三)圖表、圖紙類,在首頁右上方或者標題下方標示;
(四)其他類,在明顯的位置標示。
第十一條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有下列情形的,原確定部門應當及時變更:
(一)保密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適當延長保密期限;
(二)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
第十二條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保守工作秘密負有指導、監督的責任。
上級部門發現下級部門確定的工作秘密事項及其保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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