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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檢測試驗一、建筑工程檢測試驗的性質特點
1、建筑工程檢測是通過試驗手段取得代表質量特征的有關數據,它是判定施工質量優劣、工程是否合格最重要和客觀的憑證。是反映工程內在質量的科學評價手段。
2、建筑工程檢測包含原材料進場復驗、施工試驗、安全和功能檢驗(如室內環境檢測、節能現場測試等)等三大類型。原材料:施工單位采購后未經加工、未改變性能的,其質量后果由供應商承擔。(如鋼筋、水泥)施工試驗:施工單位對原材料經過加工,改變性能,其質量性能由施工單位承擔。(如砼強度試驗、焊接接頭試驗)
3、建筑工程檢測工作基本上由試驗室和檢測機構承擔,需有相應的機構、設備、環境條件、人員、資質。為企業內設質控部門的試驗室還必須有相應的機構、設備、環境條件、人員。監督人員有權對企業試驗室進行檢查。企業試驗室不能對外出具檢測報告,其報告僅能作為本企業施工項目的內業資料。共有14個專項類別:建筑工程材料檢測、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建筑幕墻工程檢測、建筑鋼結構檢測、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檢測、建筑門窗檢測等。建設工程綜合檢測機構的檢測業務范圍,按資質所核定的專項檢測項目范圍承擔業務。08年廳批復的檢測資質(從第二批起)均細化到參數。檢測機構只有在資質許可范圍(專業、地域、參數)內出具的檢測報告才有資格作為施工內業資料。
4、鑒于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性、隱蔽性和價格的昂貴,因而對建設工程產品的質量要求要嚴于一般產品,這體現在對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除供應商應提供出廠合格證書之外,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還應按相關施工驗收規范中的要求,對進場材料按規定的種類、批量、參數做進場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自行增減批量、項目。
5、材料進場必須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進場的材料應隨帶對應的供貨商質量合格證明材料(合格證、出廠檢測報告),施工單位應對材料的產地、品種、規模、型號、外觀進行核對,材料數量應與合格證相符。核對無誤后按施工驗收規范的規定抽樣檢驗,檢測結果合格后填寫“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報審表”及相關質量證明材料報監理機構,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書面同意方可使用。注意:部分產品僅需要合格證(如焊條)無需再做進場檢驗,部分產品還需母材的合格證及力學檢驗報告(如冷拉、冷拔鋼筋、冷軋帶肋鋼筋),部分產品還需有定期的型式檢驗報告(如鋼筋機械連接接頭、砼外加劑)。
6、不合格原材料應退貨,退貨應有相應的文字記錄證明,水泥不合格降級使用的應由項目部申報企業技術負責人簽章使用于次要部位。廢品水泥(初凝時間、安定性、氧化鎂含量、三氧化硫含量不合格者)不得使用。(08年6月1日后水泥標準變更,無廢品的提法)
7、檢測報告結論不合格是否允許對材料或試件加倍抽樣復驗,必須按規范規定,相關規范有規定的方能按規定取樣復驗。
8、所有送檢的試樣,其取樣頻率、樣品的數量、尺寸、及取樣程序、標識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9、所有檢測報告應有一定的格式,必須有足夠的信息量,所有報告必須有檢驗依據和合格與否明確結論,不能僅有實測數據(按批評定的砼、砂漿強度試件除外)。二、檢測管理的法律文件規定一些重要的常用管理規定條款:
5、十七條,需向省建設廳申請備案,符合條件的發《備案證書》,目前還沒有批準過。
2、關于本省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異地從事建筑工程材料檢測的:5、十六條,原則上不允許,特殊情況(如設立園區、異地管理的)必須經省廳核準,核發核準意見書,異地與否查資質證書注明的適用地域,設區市不含下轄縣(市),除材料外其余專項檢測機構未規定。
3、關于檢測合同和變更:5、二十二條,一個單位工程的見證取樣檢測項目,原則上只能委托一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①.只有資質范圍無法涵蓋的才能另外委托,②.一旦執行合同,無充分合理理由不得中途變更檢測機構。(如不允許樁基不合格另找一家再做)。
4、關于檢測的相關機構的報告義務:5、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三十四條。①.合同簽定10天內,檢測機構將合同報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定機構備查。(知道誰做檢測)。②.合同簽定3天內,建設或監理單位要將見證人員的單位、姓名、簽字標識等基本情況報監督機構備案。(知道誰見證)。③.不合格報告,檢測機構必須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該工程的監督機構。(知道哪些不合格)。
5、關于資料管理規定:55、第三十二條、141號部令第二十條。檢測資料、委托單、樣品、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的編號應按年分類、流水連續編號,不得抽撤、涂改。檢測機構必須建立單獨的不合格檢測報告臺賬。(對避免事后補單非常重要)。
6、關于留樣規定:5、第三十五條。①.規范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水泥留樣三個月。②.非破壞性檢測,且可重復試驗的檢測后留7天。③.破壞性試樣,應在檢測后留置3天。(對核查不收樣或不做試驗出報告非常重要)。
7、關于限制重復送檢:5、第三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檢測結果不合格時,除有關標準明確規定可進行復檢的項目外,嚴禁將同一批次的樣品重復送檢。違反的機構、企業試驗室及個人應進行處理,并記入信用檔案。雙重含義①.不能重復送同一家,②.不能分別送幾家。
8、關于檢測爭議:5、三十七條、1、省質量條例第四十二條??捎呻p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仍有異議的可向設區市質協提請鑒定,再升至省質協,直至法院訴訟。三、關于見證取樣和送檢
1、定義: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試驗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封存并陪送至檢測機構收樣,以保證試件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和取樣的真實性。
2、見證取樣比例:不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3、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3)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4)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6)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4、見證人員的職責:
①.見證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見證人員證書”;②.取樣時,見證人員必須在現場見證取樣全過程;③.見證人員必須對取好尚未送交檢測機構的試樣進行監護;④.如無有效封存手段,見證人員必須全程陪同將試樣送至檢測機構;⑤.見證人員應及時制作見證取樣、送檢記錄;⑥.見證人員對見證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有法定責任。5、見證檢測報告應注明檢驗性質為見證送樣,并注明見證人姓名。四、建筑工程檢測報告核查的一些方法和尺度
1、從最新的施工環節查起,看工作是否及時。一般情況到工地,先看現場了解工程進度情況,材料進場情況,針對最新的施工節點和進場材料種類,回頭核查內業資料。如三層柱砼剛澆筑,先查澆搗令,再查焊接報告,原材料試驗報告,配合比試驗。還可對照監理旁站記錄,見證取樣記錄。相互印證。
2、利用單位工程材料用料匯總表,取樣計劃,見證取樣記錄,全面核對檢查所有材料報驗情況。對于同一項目多個單位工程統一進貨,要求在匯總表中注明合格證原件存放棟號,各棟號分別用量,要求每批進場材料均應有合格證,檢驗報告。供應商多項目分供時,可提供復印合格證復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處并蓋紅章。
3、合格證的關鍵信息應與實物相符相關聯。注意編號、有效期,個別產品無合格證的,應按該產品的質量標準的所有要求項目全部檢測合格。
4、掌握設計要求,標準規定:注意不是合格的產品就能用在工程上,如常用的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按其聚灰比不同分為Ⅰ型和Ⅱ型,體現在斷裂延伸率Ⅱ型≥80%,Ⅰ型≥200%。聚合物含量少的Ⅱ型延伸率低只能用于基層溫度變形較小的地下室、廁浴間等。Ⅰ型聚合物含量高,價格貴,適用于溫度變形較大的屋面防水。(本處Ⅰ、Ⅱ分類按行標《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JC/T864-2000,如按省標建筑防水材料應用技術規程DBJ13-39-2001則Ⅰ、Ⅱ型相反)。在總站監督的工程就多次查出將低聚灰比的涂料用到屋面而責令返工的情況。所以所用的材料不但要合格,還必須與設計相符,與標準要求的指標相符。
5、核查材料用量:不是一種材料有幾張合格證,報驗手續齊全就完備無誤了,必須保證報驗批量與總的設計工程用量相符。還以前面講的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為例,有一個項目,6棟多層建筑,每棟平屋面面積大約600㎡,設計一道涂料防水厚2mm,提交了一批10T的產品合格證,一次進場復驗報告合格,報驗手續齊全及時,有問題嗎?如果知道這種涂料每平方米1mm厚的涂膜用量約2kg,一批10t為限,問題就明白了。如果不是偷工減料就是合格證數量與進場復驗次數不足,反正是有問題。同理可以查對施工總樁長,砌體用量,利用配合比、施工方量估算水泥用量,利用含鋼率估算鋼筋用量,等等。
6、利用編號關聯關系判斷:由于試驗室規定了必須按年分類連續流水編號,對于事后補出的報告,除非是試驗室將所有各工地從前的報告全部收回修改或對該工地另編一套編號,否則必然是補出的報告日期在前,報告編號在正常序列之后。出現顛倒,一個工地可能不容易看出,有懷疑時,進試驗室將此種報告與工地全部核對必然能發現問題。如被省廳查處的莆田建泰檢測公司就是按這種方法查出的。
7、核查試驗周期:檢測試驗項目需要一定試驗周期,從委托到出報告的時間不得少于試驗周期,如水泥強度是3天、28天,配合比是3天或7天、28天,再加半天的試驗成型,半天出、拿報告,最少就是4天。土的擊實試驗,正常是5天以上,至少要三天,P6的抗滲試驗,不算裝模、出報告也要48小時,所以至少要3天。高聚物水泥基防水涂料的周期要16天以上。凡是時限不符的報告均不可信。
8、核查檢測機構試驗能力:同樣由于試驗項目需要一定周期,需占用相應的儀器、人員,因而在一定的時限內,檢測機構的試驗能力是有限的,以抗滲試驗為例,P6試塊,一臺儀器最少也要48小時才能完成一組,如果一家試驗室只有一臺抗滲儀,一天出三組5P6抗滲報告就必然是造假。
9、核查設備配備:現場常做的砼坍落度試驗,砼抗壓強度制樣都需要一定的設備:鐵锨、墊板、抹刀、橡皮錘、坍落度桶、搗棒、鋼板尺,足夠的試模。沒有配備的試驗結果不可采信。
10、核查現場取樣的狀況,留下的痕跡:比如鋼筋機械連接接頭,規范規定每一驗收批,必須在工程結構中隨機截取3個接頭試件作抗拉強度試驗;現場截取試件后,原接頭位置的鋼筋允許用同規格鋼筋搭接、焊接及機械連接方法補接。這樣鋼筋現場就要留下取樣的痕跡;取下的樣也有相應的狀況,切割機不可能搬到樓上去割柱筋,如果是現場取的樣必然是氣割燒斷,不可能有平整的端頭。
11、核對試件總數:如現場砼強度試塊總數應為三部分組成:①.已出報告組數;②.已送檢組數;③.現場留置組數。見證取樣,送檢記錄應與此相符,現場留存的試樣既不能少,也不能多。
12、核對試樣標識:以砼強度試塊為例:必須有下列信息:單位工程名稱、取樣結構部位、強度等級、制樣日期、樣品種類(標養、同條件、拆模),樣品編號缺一不可。工地絕不允許有沒有標識的“白皮”試塊存在。五、樁基檢測1、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試驗(1)靜載:下列樁基必須做靜載①.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②.地質條件復雜、樁基施工質量可靠性低(灌注樁);③.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④.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高應變:除上述4類的樁基時可用。鉆芯法: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可用。(2)抽檢數量:單位工程內且在同一條件下的工程樁,靜載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3根;當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于2根。高應變不宜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于5根;鉆芯法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3)承載力檢測選樁原則:①.設計方認為重要;②.施工質量有疑問;③.地質條件異常;④.施工工藝不同;⑤.樁基完整性檢測中的缺陷樁;⑥.除上述規定外,同類型樁宜均勻隨機分布。(4)靜載試驗控制要點①.工程樁抽檢時,加載量不應小于設計要求的單樁承載力特征值的2.0倍。提供反力的堆載壓重不得小于最大加載量的1.2倍。(砼塊密度24.5kN/m3、堆砂密度14kN/m3、鋼78.5kN/m3)②.試樁、錨樁(或壓重平臺支墩邊)和基準樁之間的中心距≥4D且>2.0m,群樁間距小于4D時需≥3D且>2.0m。③.加載采用逐級等量加載,每級為最大預估極限承載力的1/10,第一級可取分級荷載的2倍。④.終止加載的最后一級應由監理見證。⑤.承載力檢測前應有休止時間:粘土(非飽和)15天,飽和粘土25天,粉土10天,砂土7天。樁身砼強度達到設計強度,或28天齡期。⑥.檢測用油壓表系統,百分表等計量器具必須在檢定有效期內。2、樁身完整性抽樣檢測(低應變、聲波透射法、鉆芯法)(1)抽檢數量: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它樁基工程抽檢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少于10根。對端承型大直徑(D≥800mm)灌注樁,應在上述規定的抽樣范圍內,另選鉆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做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對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樁端持力層已通過核驗的人工挖孔樁以及單節砼預制樁,抽檢數可減少,但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根。(2)選樁原則:6條與承載力檢測相同。(3)休止時間:低應變、聲波透射法,砼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鉆芯,齡期達到28d或預留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六、鋼筋:1、進場檢驗:
1)凡結構設計施工圖所配備各種受力鋼筋應有鋼筋力學性能現場抽樣檢驗報告單,常見的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2007)、熱軋光圓鋼筋(GB13013-91)、余熱處理鋼筋(GB13014-91)、低碳鋼熱軋圓盤條(GB/T701-1997)檢驗項目包括屈服強度、抗拉強度、斷后伸長率、彎曲性能試驗。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2007規定還應測鋼筋的最大力總伸長率。
2)鋼筋在加工過程中,如發現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學性能顯著不正常現象,應進行化學成分檢驗或其它專項檢驗,并做出鑒定處理結論。
3)使用進口鋼筋應嚴格遵守先檢驗后使用的原則進行力學性能及化學成分檢驗,其各項指標符合國產相應級別鋼筋的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后,方可根據其應用范圍用于工程。當進口鋼筋的國別及強度級別不明時,可根據檢驗結果確定鋼筋級別,但不應用在主要承重結構的重要部位。2、進場抽樣檢驗的批量:
1)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光圓鋼筋、鋼筋混凝土用余熱處理鋼筋、低碳鋼熱軋圓盤條以同一牌號、同一規格不大于60t為一批。2008年3月1日實施的《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2007規定超過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數),增加一個拉伸試驗試樣和一個彎曲試驗試樣
2)其它建筑用鋼材按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組批。3、試樣長度:
1)鋼筋一般無需進行機加工,保持鋼筋原有截面,拉伸試驗試樣的總長度取決于夾持方法,原則上:Lt(試樣總長度)≥L0(原始標距)+3d(試樣直徑)+兩倍夾持長度;夾持長度≥3/4夾具(10cm)
2)彎曲性能試驗試樣的總長度可按照下列公式確定:長度L=0.5π(d+a)+140㎜,其中d為彎曲壓頭或彎心直徑,α為試樣直徑4、取樣方法:鋼筋名稱取樣方法熱軋帶肋鋼筋每批任取二根鋼筋,每根端頭截去500mm后各截取一根拉伸和冷彎試件熱軋光圓鋼筋低碳鋼熱軋圓盤條每批任取二盤,端頭截去500mm后,一盤各取一根拉伸和冷彎試件,另一盤取一根冷彎試件5、合格判定:鋼筋的力學性能和彎曲試驗結果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框架結構,見《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第5.2.2
6、鋼筋力學性能檢驗時,如某一項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則應根據不同種類鋼筋的抽樣方法從同批鋼筋中再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重做該項目的檢驗,如仍不合格,則該批鋼筋即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鋼筋必須有處理情況說明,并應歸檔備查。注:按照《鋼及鋼產品交貨一般技術要求》GB/T17505-1998,雙倍試驗抽樣規定:如果試驗單元中不是單件產品組成,例如同一軋制批,鑄造批或熱處理狀態組成,除非另有協議,供方可以將抽樣產品從試驗單元中挑出,也可不挑出。1)如果抽樣產品從試驗單元中挑出,檢驗代表應隨機從同一試驗單元中選出另外兩個抽樣產品。然后從兩個抽樣產品中分別制取的試樣,在與第一次試驗相同的條件下再做一次同類型的試驗,其試驗結果應全部合格;2)如果抽樣產品保留在試驗單元中,應按1)的規定步驟進行。但是重取的試樣必須有一個是從保留在試驗單元中的抽樣產品上切取的,其試驗結果應全部合格。七、鋼筋焊接及機械連接:
1、凡采用焊接或機械連接的受力鋼筋均應有力學性能檢驗告,其被連接母材質量檢驗結果均須符合設計及有關標準、規范及規程的規定。
2、在工程開工正式焊接之前,參與該項施焊的焊工應進行現場條件下的焊接工藝試驗,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正式生產。
3、不同的鋼筋接頭其力學性能檢驗應從外觀檢查合格的成品接頭或制品中按批隨機抽取試件分別作拉伸或彎曲等檢驗,其批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閃光對焊以同一臺班,同一焊工完成的300個同牌號、同直徑的鋼筋焊接接頭作為一批,當同一臺班內焊接的接頭數量較少時,可在一周內累計計算;累計仍不足300個接頭時,應按一批計算。
(力學性能檢驗時,應從每批接頭中隨機切取6個接頭,其中3個做拉伸試驗,3個做彎曲試驗)
2)鋼筋電弧焊在現澆混凝土結構中,應以300個同牌號鋼筋、同型式接頭作為一批。在房屋結構中,應在不超過二樓層中300個同牌號鋼筋、同型式接頭為一批。(每批隨機切取3個接頭,做拉伸試驗)3)鋼筋電渣壓力焊和鋼筋氣壓焊在現澆混凝土結構中,應以300個同牌號鋼筋接頭作為一批;在房屋結構中,應在不超過二樓層中300個同牌號鋼筋接頭為一批,當不足300個接頭時,仍應作為一批。
(鋼筋電渣壓力焊為每批隨機切取3個接頭,做拉伸試驗;鋼筋氣壓焊為在柱、墻的豎向鋼筋連接中,應從每批接頭中隨機切取3個接頭做拉伸試驗;在梁、板的水平鋼筋連接中,應另切取3個接頭做彎曲試驗)4)鋼筋機械連接以同一施工條件下采取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級、同型式、同規格接頭,以500個為一個驗收批進行檢驗與驗收,不足500個也作為一個驗收批。當現場檢驗連續10個驗收批抽樣試件抗拉強度試驗1次合格率為100%時,驗收批接頭數量可以擴大1倍,即為1000個接頭(現場安裝同一樓層不足500個或1000個接頭時仍按一批)。對接頭的每一驗收批,必須在工程結構中隨機截取3個接頭試件作抗拉強度試驗,按設計要求的接頭等級進行評定。4、鋼筋焊接接頭試驗試樣:
1)拉伸試樣的長度應為ls+2lj,其中ls為受試長度,lj為夾持長度。閃光對焊接頭、電渣壓力焊接頭、氣壓焊接頭ls均為8d(d:鋼筋直徑),雙面搭接焊接頭ls為8d+lh(lh為焊縫長度),單面搭接焊接頭ls為5d+lh
2)彎曲試驗試樣的長度一般宜為兩支輥間內側距離另加150mm,支輥間內側距離為D+2.5d,其中D為彎心直徑,d為鋼筋直徑。5、合格判定、復驗:
1)鋼筋閃光對焊接頭、電弧焊接頭、電渣壓力焊接頭、氣壓焊接頭合格品判定及復驗規定按《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2003):①鋼筋閃光對焊接頭、電弧焊接頭、電渣壓力焊接頭、氣壓焊接頭拉伸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條件1:3個熱軋鋼筋接頭試件的抗拉強度均不得小于該牌號鋼筋規定的抗拉強度;RRB400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RRB400級鋼筋系指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用余熱處理鋼筋》GB13014中的KL400鋼筋)接頭試件的抗拉強度不得小于570N/mm2。條件2:至少應有2個試件斷于焊縫之外,并應呈延性斷裂。當達到上述2項條件時,評定該批接頭為抗拉強度合格。當試驗結果有2個試件抗拉強度小于鋼筋規定的抗拉強度,或3個試件均在焊縫,或熱影響區發生脆性斷裂時,則一次判定該批接頭為不合格。當試驗結果有1個試驗的抗拉強度小于規定值,或2個試件在焊縫或熱影響區發生脆性斷裂,其抗拉強度均小于鋼筋規定抗拉強度的1.10倍時(當接頭試件雖斷于焊縫或熱影響區,呈脆性斷裂,但其抗拉強度大于或等于鋼筋規定抗拉強度的1.10倍時,可按斷于焊縫或熱影響區之外,呈延性斷裂同等對待),應進行復驗。復驗時,應再切取6個試件。復驗結果,當仍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小于規定值,或有3個試件斷于焊縫或熱影響區呈脆性斷裂,其抗拉強度小于鋼筋規定抗拉強度的1.10倍時,應判定該接頭為不合格品。②鋼筋閃光對焊接頭、氣壓焊接頭彎曲試驗結果判定:當試驗結果,有2個或3個試件外側(含焊縫和熱影響區)未發生破裂,則判定該批接頭為合格品。當3個試件均發生破裂,則一次判定該批接頭為不合格品。當有2個試件發生破裂,應進行復驗。復驗時,應再切取6個試件。復驗結果,當有3個試件發生破裂時,應判定該批接頭為不合格品。注:1、熱影響區(2.0.11條):焊接或熱切割過程中,鋼筋母材因受熱的影響(但未熔化),使金屬組織和力學性能發生變化的區域。熱影響區的寬度主要決定于焊接方法,其次,為熱輸入。當采用較大熱輸入時,對不同焊接接頭進行測定,其熱影響區寬度如下,供參考:
A鋼筋電阻點焊焊點:0.5d
B鋼筋閃光對焊接頭:0.7d
C鋼筋電弧焊接頭:6~10㎜
D鋼筋電渣壓力焊接頭:0.8d
E鋼筋氣壓焊接頭:1.0d
F預埋件鋼筋埋弧壓力焊接頭:0.8d
2、延性斷裂(2.0.12條):伴隨明顯塑性變形而形成延性斷口的斷裂。當延性斷裂時,斷口有明顯塑性變形,斷口呈杯錐狀,一側呈杯形,一側呈錐形。
3、脆性斷裂(2.0.13條):幾乎不伴隨塑性變形而形成脆性斷口的斷裂。2)鋼筋機械連接接頭分為Ⅰ級、Ⅱ級、Ⅲ級三個等級,合格品判定及復驗規定按《鋼筋機械連接通用技術規程》(JGJ107-2003):接頭等級Ⅰ級Ⅱ級Ⅲ級抗拉強度fomst≥fost或≥1.10fukfomst≥fukfomst≥1.35fyk鋼筋機械連接接頭抗拉強度指標表中:fomst為接頭試件實際抗拉強度;fost為接頭試件中鋼筋抗拉強度實測值;fuk為鋼筋抗拉強度標準值;fyk為鋼筋屈服強度標準值。a.當3個接頭試件的抗拉強度均符合上表的相應等級的要求時,該驗收批評為合格。b.如有1個試件的強度不符合要求,應再取6個試件進行復驗。復驗中,如仍有1個試件的強度不符合要求,則該驗收批評為不合格。5、鋼筋焊接和機械連接檢驗報告應填寫每個試件檢驗結果數據及結論,應說明破壞部位(斷在接頭、熱影響區或接頭外)及破壞狀態(呈現脆性或延性斷裂等);焊接接頭彎曲檢驗應注明彎心直徑、彎曲角度及每根試件彎曲后在焊縫處是否發生斷裂,并判斷該組試件的拉伸及彎曲檢驗結果是否合格。八、水泥
1、水泥進場使用前進行對其強度、安定性及其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檢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等的規定。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并提供水泥檢驗報告單:
1)水泥出廠時間超過3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1個月);
2)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
3)水泥因運輸或存放條件不良,有受潮結塊等異常現象;
4)使用進口水泥;
5)設計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3、水泥檢驗數量:按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強度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水泥不超過200t為一批,散裝水泥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水泥抽樣不少于一次,散裝水泥取樣必須在散裝車上,以一輛次為一取樣點,每點取樣不少于1kg,累積留樣不得少于12kg,袋裝水泥可以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
4、水泥檢驗報告在混凝土配合比設計之前提供,檢驗結論要明確。
5、合格判定原則:當通用硅酸鹽水泥的化學指標、凝結時間、安定性、強度檢驗結果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的規定為合格品,其中有一個指標不符合的即為不合格品,取消了廢品判定。
6、鋼筋砼結構、預應力砼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進口水泥除須按國產水泥檢驗標準做檢驗外尚應對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鎂、三氧化硫)做檢驗符合規范標準要求后方可使用。
8、水泥檢驗報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種、出廠日期、強度等級、出廠編號等應與水泥合格證相一致。九、磚、砌塊進場檢驗
1、砌體工程所用砌墻磚應有出廠合格證,其外觀檢驗、強度檢驗數據及結論均應滿足設計要求,同時還要符合《燒結普通磚》GB/T5101、《燒結多孔磚》GB13544、《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13545和《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塊》GB8239標準的要求。
2、進場的砌墻磚應按規定取樣檢驗,并提供強度檢驗報告。
3、砌墻磚應以同廠家、同規格3.5萬~15萬為一批,不足3.5萬的按一批計算,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塊1萬塊為一批,每批按標準規定抽取一定數量按《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規定做強度等級的檢驗。十、砂、石進場檢驗
1、砼用砂、石及砂漿用砂應有出廠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同時砼用砂、石還要符合《普通砼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2006的要求。
2、砂、石應按同產地同規格分批檢驗,用大型工具(如火車、貨船、汽車)運輸的,以400m3或600t為一批,用小型工具運輸的,以200m3或300t為一批,不足上述數量以一批論。
3、每批砂石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檢驗。對于碎石或卵石,還應檢驗針片狀顆粒含量;對于海砂或有氯離子污染的砂,還應檢驗其氯離子含量;對于海砂,還應檢驗貝殼含量;對于人工砂及混合砂,還應檢驗石粉含量。對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要求增加檢測項目。對其它指標的合格性有懷疑時,應予以檢驗。使用新產源的砂或石時,應由供貨單位按《普通砼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的質量要求進行全面檢驗。十一、砂漿配合比設計報告
1、砂漿應按設計要求由試驗室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設計報告,當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
2、砂漿配合比試配應符合《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JGJ98、《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70的規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漿配制尚應滿足現行有關規范的要求。
3、試配砂漿的各組成材料應經檢驗,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4、現場施工的砂漿配合比,應根據砂的含水率做相應調整。十二、砂漿試件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1、砂漿試件取樣留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取樣一次。
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漿強度試件,按每一層(或檢驗批)不應小于1組,當每一層(或檢驗批)面積大于1000m2時,每增加1000m2應增做一組試件,剩余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計。當配合比不同時,應相應制作不同試件。
3)同盤砂漿只應制作一組試件。
2、砂漿強度應按驗收批進行評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砂漿劃分為同一批。基礎和主體(多、高層建筑按施工組織設計劃定)各作為一個驗收批。一個驗收批的試件組數原則上不少于3組。3、每批試件抗壓強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同一驗收批砂漿試件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件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倍。
2)當同一驗收批只有一組試件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
4、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護、齡期為28d(從攪拌加水開始時計)的試件抗壓試驗結果為準。標準養護條件是:水泥混合砂漿應為溫度20℃±3℃,相對濕度60%~80%;水泥砂漿應為溫度20℃±3℃,相對濕度90%以上。
5、當砂漿試件塊強度評定不合格或試件留置組數嚴重不足或對砂漿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鑒定,并作為處理的依據。鑒定處理應有處理記錄,并經設計單位同意簽認。十三、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報告
1、混凝土應按設計要求由試驗室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試驗報告,當混凝土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一般配合比報告的有效期以三個月主宜(因水泥存放三個月以上品質會發生變化應重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對混凝土性能指標有特殊要求時;水泥、外加劑或礦物摻合料品種、質量有顯著變化時;該配合比的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2、混凝土配合比試配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GB/T50081的規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尚應滿足現行有關規范的要求。
3、試配混凝土的各組成材料應經檢驗,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4、現場施工時的混凝土配合比,應根據砂、石的含水率做相應調整并做好記錄?;炷猎牧厦勘P稱量的偏差應符合下表的規定材料名稱允許偏差水泥、摻合料±2%粗、細骨料±3%水、外加劑±2%注:1各種衡器應定期校驗,每次使用前應進行零點校核,保持計量準確;
2當遇雨天或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含水率檢測次數,并及時調整水和骨料的用量。檢查數量:每工作班抽查不應少于一次。檢驗方法:復稱。原材料每盤稱量的允許偏差十四、混凝土試件抗壓強度試驗
1、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強度試件每一層(或檢驗批),每1000m2取樣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1000m2應增取一次,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計。當改變配合比時,亦應相應增加制作試件取樣次數。
6)基坑工程的地下連續墻,每50m3應取樣一次,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次。
7)灌注樁每澆注50m3混凝土應取樣一次,單樁單柱時,每根樁必須有一組試件。
8)對設計成熟、生產數量較少的大型構件,在不作結構承載力檢驗時,混凝土取樣按每5m3且不超過半個工作班生產的同配合比混凝土,留置一組試件。
9)非大體積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取樣一次,大體積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取樣一次;不足上列規定數量時,每臺班至少取樣一次。
10)混凝土配合比開盤鑒定時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作為驗證配合比的依據。
11)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2、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規定分批檢驗評定。
3、采用標準養護的試件,應在溫度為20℃±5℃的環境中靜置一晝夜至二晝夜,然后編號、拆模。拆模后應立即放入溫度為20℃±2℃,相對濕度95%以上的標準養護室中養護,或在溫度為20℃±2℃的不流動的Ca(OH)2飽和溶液中養護。標準養護室內的試件應放在支架上,彼此間隔10~20mm,試件表面應保持潮濕,并不得被水直接沖淋。同條件養護試件的拆模時間可與實際構件的拆模相同,拆模后,試件仍需保持同條件養護。
4、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底模拆除時的混凝土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中表4.3.1底模拆除時的混凝土強度要求的規定。構件類型構件跨度(m)達到設計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的百分率(%)板≤2≥50>2,≤8≥75>8≥100梁、拱、殼≤8≥75>8≥100懸臂構件----≥100
5、當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或混凝土強度的代表性不真實或有懷疑而又無從證實時,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構件中的混凝土強度進行鑒定,并作為處理的依據。經鑒定處理的結構或構件應有處理記錄,并經設計單位同意簽認。十五、混凝土抗滲試驗
1、對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其混凝土試件應在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與試樣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續澆筑混凝土每500m3應留置不少于一組抗滲試件,且每項工程不得少于兩組。
2)預拌混凝土當連續澆筑混凝土每500m3應留置不少于二組試件,且每部位(底板、側墻)的試件不少于二組,當每增加250~500m3混凝土時,應增加二組試件,當混凝土增加量在250m3以內時不再增加試件組數。
2、混凝土抗滲性能,應采用標準條件下養護混凝土抗滲試件的試驗結果評定。抗滲性能試驗應符合現行《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GBJ82的有關規定。試驗時的齡期不少于28d,最長不得超過90d。十六、防水材料檢驗
1、建筑工程用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卷材膠粘劑、涂料胎體增強材料,密封材料及剛性防水材料等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和進場復驗報告。
2、各類防水材料進場復驗項目必須符合下表的規定。建筑防水工程材料進場復驗項目序號材料名稱現場抽樣數量外觀質量檢驗物理性能檢驗1瀝青防水卷材大于1000卷抽5卷,每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進行規格尺寸和外觀質量檢驗。在外觀質量檢驗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檢驗孔洞、硌傷、露胎、涂蓋不勻,折紋、皺折,裂經緯度,裂口、缺邊,每卷卷材的接頭縱向拉力,耐熱度,柔度,不透水性2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同1孔洞、缺邊、裂口,邊緣不整齊,胎體露白、未浸透,撒布材料粒度、顏色,每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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