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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為信仰的必由之路“法治”不乏為當下中國的一個流行詞匯,自從十八大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定為主題,“法治”更是受到空前的關注。法律,作為現代國家規制公權力以及個人的行為的唯一帶有強制性的工具,對于社會的發展、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的作用。就個人而言,法律為人們樹立行為規范和行為準則,同時借助公權力的強制性來保障實施。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就個人而言屬于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它要求人們行為的和諧統一以及行為的一致性。這固然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但另一方面,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或國家關系的。法律離不開人的參與,對人行為的規范才能體現其生命力。法律的強制性要求法律必須具有嚴密性和穩定性,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的法律易造成案件的誤判,引起社會不公,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但是法律是否僅僅需要其明確性與穩定性,以體現其公平,還是法律需要充分的人文關懷,以體現其靈活性以及增加其實用性,從而彌補法律明確性與穩定性的不足?法律又應怎樣彌補其人文情懷的缺失?古希臘戲劇家索福克勒斯寫了一個十分有名的叫做《安提戈涅》的悲劇。安提戈涅是一名婦女。她的兄弟普雷尼克因為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而被國王克利奧判處死刑并已執行。后來,國王還宣布一項法律,規定不許任何人為普雷尼克舉行葬禮。但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安提戈涅仍然勇敢地向國王地向國王的法令挑戰,按照希臘宗教所規定的儀式,埋葬了她的兄弟。國王將安提戈涅抓起來,問她為什么違反國家的法律。安提戈涅說:“我應該服從國家的法律,但是,更應該服從高于國家法律的宗教法律”。安提戈涅還稱,寧愿受國法的處置,也要將兄弟完好埋葬,這是她良心上的要求。我在這里敘述這個故事并不是說讓人們僅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去違背法律,但是從以上這一案例可以看出,對于有宗教信仰的人來講,宗教似乎有一種超越法律的力量,能使人們冒著違背法律、被法律處罰的危險去遵從自己內心的信仰,去做自己以為正確的事。從這種層面來講,如果法律能如宗教信仰一般讓人自覺服從甚至違背一切去遵守法律所規定的行為規范,那么,這樣的法律無疑將發揮其最大的作用?!胺杀仨毐恍叛觯駝t它將形同虛設?!彼裕瑥哪撤N程度上,我們可以說法律與宗教有著共通性,法律與宗教甚至有著不可割裂的聯系。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一種機械的法條,而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的有效性。正如著名學者哈羅德J.伯爾曼在其著作《法律與宗教》中說到:“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規則,它是人們進行立法、裁判、執法和談判的活動。它是分配權力與義務、并據以解決紛爭、創造合作關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條和儀式;它是人們表明對終極意義和生活目的的一種集體關切——它是一種對于超驗價值的共同直覺和獻身。法律有助于為社會提供維持其內部團結所需要的結構和完形;法律與無政府狀態為敵。宗教則有助于給予社會它未來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頹廢開戰?!痹趯W者伯爾曼看來,法律不應僅僅是約束和制約公權力或個人的存在,它應如空氣一般貫穿人們生活始終;法律也不應是呆板的文字與僵死的法條,它是維護人民利益、保障人權的重要工具。法律通過對公權力的分權和制約,使國家得以有序且高效的運轉,而這些機構則以管理和服務人民為宗旨維系社會穩定。而宗教則不僅僅是一套繁復冗雜的程序與儀式而已,它表明了人們對終極意義的善的美好向往與追求;人們相信神或上帝是萬能的,他們所安排的世界既公平又有序,而人有種種缺陷,世間總有各種不完善,因此他們認為在世俗法律之上還有更高的法則,而這些法則的合理性遠遠高于世俗法律。宗教給予人們努力的勇氣,指明人們努力的方向,使人有精神的支撐。法律與宗教在穩定秩序方面相似的作用決定了法律與宗教不可能嚴格分離。法律賦予宗教以其社會性,宗教則給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獲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與宗教彼此分離的地方,法律容易退化成僵死的教條,宗教則易變為狂信。學者伯爾曼提到:“在某種程度上,法律倚賴于宗教。在所有文化中,法律與文化都共同具有四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笔紫韧ㄟ^儀式,亦既象征著法律客觀性的儀節程序,正如諺語所言:正義不但要被伸張,而且必須眼見其被伸張,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其次,經由傳統,即由過去沿襲下來的語言和風俗,它們標志著法律的衍續性,法律不必是永恒的,但它也決不能是專斷的,它必須根據對過去所做的事情的重新解釋來改變;再次,依靠權威,即對一些成文的或口頭的法律淵源的依賴,這些淵源本身就是決定性的,它們標志著法律的約束力,如果有人提出法律問題,選擇的方法差不多總是根據那些權威者制定的規則和判決來討論的;最后憑借普遍性,即主張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與絕對真理之間聯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或者洞見,所有法律制度都不僅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們以我們的全部生命獻身于它們。這四種要素存在于所有法律體系中,也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們架起了法律與超理性價值的聯系與溝通,賦予法律價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強化了民眾的法律情感。眾所周知的是,每一種宗教都帶有特定信仰團體的印記,每一種法律也都具有特定社會秩序的標記。但是賦予一個社會的成員對未來的信仰和社會內聚力,并非某種理想的宗教和理想的法律,而是特定社會宗教與法律的信仰和實踐。而特定的社會宗教與法律信仰和實踐又總是與這個社會獨特的經驗、獨特的歷史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法律倚賴于宗教而存在,提到這一點,最具有說服力的例子莫過于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教會發展初期,世俗法律—羅馬帝國的法律—根本禁止基督教崇拜,認為教會是非法的。教會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轉入地下進入墓穴。由于這一特殊經驗,產生了基督教法學的第一條原則,即公民不服從原則:與基督教信仰沖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沒有約束力。在基督教看來,法律的教條必須符合宗教信仰,否則便只是一種強制性的毫無人文色彩的規范,不能從根本上對人性產生約束力。到了公元四世紀,由于羅馬皇帝們皈依了基督教,教會開始在權力結構中發揮作用。這時,它面臨法律與宗教關系中全然不同的問題,那就是,羅馬皇帝對基督教信仰的接受是否對他扮演立法者的角色有積極影響,即他是否會把基督教的教義或信條運用于法律的制定中。歷史的回答是肯定的。拜占庭的皇帝們把修訂法律以使“人性升華”看做是他們作為基督教的職責。由于基督教的影響,古典時期以后的羅馬法改革了家庭法,給予妻子在法律上更大的平等,以及取消了父親對于子女生殺予奪的權力,這一時期的法律甚至還重修了奴隸制法,擴大了奴隸解放的方式;將衡平的概念廣泛引入法定權利與義務之中,因此使一般法規的嚴苛程度得以緩和。在六、七、八幾個世紀里,法律日益龐雜,因為基督教要求法律體系化,這是它體現博愛的必由之路。這時的法律甚至出現了如“法官嚴守公正;不偏袒富人,亦不偏袒窮人;不以親疏、敵友為斷”這樣偉大的原則。然而,雖有信仰基督教的國王和皇帝們的種種改革和創新,十二世紀以前西方流行的法律依然是血親復仇法,決斗法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法律沒有制度化,要把文明由各個中心傳播于四方及其困難。不僅文明的價值在此惡劣環境中無以立足,就是教會本身也無法逃脫同樣環境的支配。這時的法律(即帶有嚴重宗教性質的法條的集合)還沒有取得獨立并凌駕于所有權力機構之上的至高地位,也沒有產生和宗教的相對獨立。十一世紀末十二世紀初,西方世界發生了一場偉大的革命,從中產生出一個有形的、團體的和等級制的教會,一個獨立于皇帝、國王和封建領主,只服從羅馬主教絕對專制權威的法律實體。這便是羅馬教皇體制革命,從這場革命中產生出了一種適用于教會新的法律,也產生出各種適用于各個世俗王國的新型法律。隨著教會法的最終產生及確立,與之并行,也出現了各種世俗法,也正是在十二、十三世紀,這些法律開始被理性化與系統化。教會法的成功促使世俗權威建立它們自己的與教會法競勝的法律制度,以調整封建財產關系、暴力犯罪、商業交易和許多其他事務。所以說,最先讓西方人懂得現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會。教會還倡導“良心原則”,即根據良知,所有當事人都是平等的,良心遂與法律中的衡平觀念結合-衡平法由此產生。從以上歷程可以明顯的看出:最早的法律都是符合基督教的教義的,在某一段時期,基督教的教徒甚至掌握了立法權,以立法者身份參與法律制定,如公元四世紀的羅馬。同時現代法律包含的公正、衡平觀念等也來源與宗教。即使是現代,在某些特殊的國家,宗教的效力依舊高于法律,法律中的大多數規定都符合其國教的教義。因此,說法律倚賴于法律毫不為過。其次,宗教也倚賴于法律而存在。正如只有通過訴諸宗教,我們才能夠解決法律信任危機一樣,只有恢復和承認宗教的法律性,我們才能夠解決宗教信仰的危機?!皼]有宗教的法律會喪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動力,而沒有法律的宗教也會失去其社會性與歷史性,變為純粹的個人的神秘體驗。”任何一種宗教,即使是最具神秘色彩的宗教,都存在并且必定存在著對于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關切。法律是存在于社會中具體的解決紛爭、消除問題的規則和技術體系,而宗教則依舊通過它所奉行的教義和準則來規范人民行為,調整社會關系,只是宗教在做此項工作的同時,更加關心人類所應該達到的終極的善。即使是耶穌,也并未把愛與法,或者愛與正義、憐憫分開,也沒有把法的公義與憐憫由它的技術方面分離出來。相反,他堅持以律法的精神和目的,即以愛來來闡釋所有的律法,而不是拘泥于字面意義,機械為之。他堅持以律法本身的名義、以律法精神的名義而行事。他說:“我是來實現律法的?!笔聦嵣希刹粌H是一套規則,更是作為社會秩序化過程的積極生動的特質。法律作為一種活的社會制度,其所包含的、要求公平適用的普遍原則恰好就對應宗教中“愛”的原則。如果宗教不履行平等原則,便不符合它所倡導的愛。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宗教與法律相輔相成。法律通過其宗教的信仰因素來保持其正確性以及其指導性,而宗教則通過法律性來保持其活力。那么,法律應如何兼收宗教中的積極因素?法律又應如何成為民眾普遍的信仰呢?在我看來,法律要成為公眾信仰應具備以下要素:其一,法律應具有規范性,這是法律之所以成為信仰的基礎要求。法條要以明確且規范的形式為人民所知曉。法律應具有科學性,防止公權力對法的阻礙,抵抗意識形態的干預。同時法條應具有明確性與穩定性,防止由于語義的模糊或歧義造成對法律的誤讀,法律應具有嚴謹的特征,要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防止法律的漏洞。其二,法律應具有抑強扶弱的特性-制約公權力,規范管理者的行為,完善其管理與服務功能。法律要做的不是樹立統治者的權威,不是賦予政府多大的管理人民的權力,而是要把政治變得家常。在英國,即使是處理大型垃圾這樣的小事,政府都可以提供服務(當然是付費的,但價格低廉)。不僅如此,在網上交地方稅、搜索附近的停車位、想住政府補助房甚至抱怨隔壁的裝修噪音都可以找政府。生活中仿佛處處充滿政府的影子。因此,法律要做的,不是要塑造一個隊民眾多么有威懾力的政府,而是如何塑造一個謙卑的政府,這個政府不好大喜功、不好吃懶做、不高高在上,它只關注最基本的、最底層的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同時,法律應確立完善的權力制約體系,以更好的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其三法律應具有人文情懷,這是法律所以為信仰的核心要素。法律應以公平與善良為倫理目的,追求終極意義的善,參酌普通人的標準與道德要求規范人們行為,制定法律法規。法律不僅僅是一張張白紙上冰冷僵硬的黑字,它應成為活的法律,對法律的解釋不應僅僅限于法條字面的解釋,應根據當時的歷史背景、法條所表達的本質的真實的意志來進行合理的解釋。然而縱觀中國的法律以及法律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發現太多的漏洞。法律規定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規定,不具有明確性,在解釋時很容易產生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解釋,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不利于對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追責;法律不具有很強的穩定性,由于制定的倉促導致法律的經常修改。譬如我國的刑法,從1997年重新制定以來已頒布了九個修正案,這不僅對司法工作者的工作造成困擾,百姓也容易對現行法律產生懷疑。法律對于權力的制約體系很不完善,表面上規定了權力機關的相互監督,可在實際生活中根本沒有可實施性。各個機關的組成人員都差不多,難不成讓他們自己監督自己?!政府權力過大,過多約束公民的行為,并且常常以維護公權益的名義肆意侵犯公民權益,即使公民以法律為武器也無濟于事,因為政府與公民之間獲勝的只會是政府!我國至今還否定憲政,對于任何民主的先進思想及實踐,總是以“不符合我國國情”來否決,并把“不符合國情”當做侵犯人民權益的借口,肆意妄為。而大多數司法工作者常常把利益作為自己的唯一追求,忽略案件本身的是非對錯。有的法官甚至常常憑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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