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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爆破安全管理知識培訓主要內容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炸藥和起爆器材的發展第二節爆破作業單位及爆破作業人員相關要求第二章常用爆破器材

第一節工業炸藥及性能

第二節工業雷管第三節索狀起爆(傳爆)器材第三章爆破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一節爆破器材運輸、裝卸、儲存及保管

第二節爆破施工現場管理相關規定第三節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檢查要點第四節爆破器材紅線卡控第五節火工品現場管理卡控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炸藥和起爆器材的發展公元前803年唐朝出現黑火藥大約11~12世紀火藥傳入阿拉伯國家1613年匈牙利將黑火藥用于開采礦石工程爆破推廣應用于19世紀末炸藥的發展傳入歐洲爆破器材的發展1799年,英國人高瓦爾德制成了雷汞1831年出現畢氏導火索1867年瑞典人諾貝爾發明了火雷管,同年又制成以硅藻土為吸收劑的硝化甘油炸藥工程爆破所用的最基本的爆破器材已經齊全時間軸19191927出現了以太安為藥芯的導爆索在瞬發電雷管基礎上制成秒延期電雷管1946制成毫秒延期電雷管1955銨油炸藥得到了推廣應用1956庫克發明了漿狀炸藥,解決了硝銨類炸藥的防水問題1977美國阿特拉斯炸藥公司生產出具有雷管感度的工業用小直徑乳化炸藥第二節爆破作業單位及爆破作業人員

相關要求1.爆破作業單位應向有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2.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不實行分級管理,不得從事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不得從事本單位以外爆破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得從事超越本單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質和作業范圍的爆破項目的設計和施工。

3.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可承接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業績等條件,分為A級、B級、C級、D級資質;按單位資質等級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從業范圍承接相應等級和范圍的巖石爆破、拆除爆破與特種爆破。一、爆破作業單位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相應等級和作業范圍的爆破作業。

4.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並辦理有關證件的登記及簽證手續。

5.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項目前,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批準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

6.爆破作業單位的安全職責

1)管理本單位的爆破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培訓。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者和因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者,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交回原發證部門。

2)負責爆破器材購買、運輸、儲存、發放和使用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監督並承擔安全責任。

3)按工程要求組織設計與施工、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結合工程特點制定預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操作規范,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並監督執行。二、爆破作業人員

4)針對工程具體條件辨識及評價危險源,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在組織上、器材上予以保證。

5)接受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檢查監督。

6)處理有關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1.一般規定

1)爆破從業人員指從事爆破作業的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

2)爆破從業人員均應持相應證件上崗。不得以個人許可證承接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

3)爆破從業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爆破作業單位,并不準在其他爆破作業單位兼職。

4)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按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高級和中級人員作業范圍分巖土爆破、拆除爆破

和特種爆破。高級、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按級別和作業范圍實施爆破作業;初級人員不得獨立進行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工作。

5)初次取得爆破作業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3個月,方準獨立進行爆破作業。在高溫、有瓦斯或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爆破作業,應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承擔。爆破員跨越和變更爆破作業類別應經過專門培訓。

2.爆破從業人員的任職條件與職責

1)爆破作業單位的領導人、爆破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和工程項目爆破技術負責人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實行持證上崗。其職責是:(1)主持制定爆破作業項目的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2)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爆破從業人員的資質,并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全國性行業培訓考核;

(3)監督爆破從業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4)組織領導爆破工作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6)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證上崗。其職責是:(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2)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4)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爆破班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有5年以上爆破工作經驗的爆破員擔任。其職責是:(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監督爆破從業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4)組織領導爆破工作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6)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證上崗。其職責是:(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2)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4)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爆破班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有5年以上爆破工作經驗的爆破員擔任。其職責是:(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制止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4)檢查爆破器材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時退庫情況。

4)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應符合以下條件:(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持有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5)爆破員的職責:(1)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應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應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裝藥、聯網和起爆等爆破作業;(3)嚴格遵守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獲準后及時處理;(5)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6)安全員的職責:(1)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2)督促爆破員、保管員按照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3)經常檢查爆破工作面,發現隱患應及時上報或處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時有權制止爆破作業;(4)經常檢查本單位爆破器材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運制度的實施情況;(5)制止無爆破安全作業證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6)檢查爆破器材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時退庫情況。

7)爆破器材保管員的職責:

(1)負責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備的記錄;(2)對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和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爆破器材;

(3)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4)參加過期、失效、變質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5)根據跟蹤記錄卡對現場使用爆破器材數量進行核對,數量不符合的須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有權拒絕下次發藥。

8)爆破器材押運由爆破員或安全員擔任,其職責是:(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破器材的品種和數量;

(2)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破器材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振等;

(3)監督運輸工具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4)負責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9)爆破器材庫主任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并應持有相應的安全作業證。其職責是:

(1)負責制定倉庫管理條例并報上級批準;

(2)檢查督促保管員履行工作職責;

(3)及時清庫核帳并上報過期及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4)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5)督促檢查庫區安全狀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爆破作業人員培訓

1)爆破作業人員應參加專門培訓,經考核取得安全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2)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應由公安部門,或者公安部門委托的爆破行業協會進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

3)擔任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的教師應通過國家爆破行業協會的任教資格審查,應具備相應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

4)凡是直接、間接接觸火工品或與火工品管理相關的人員必須接受內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二章常用爆破器材第一節工業炸藥及性能一、炸藥的基本性能

1.炸藥化學變化的三種基本形式炸藥是具有爆炸性能的化學物品。只要有一定的外界能量作用,炸藥就能發生以下三種化學變化:熱分解、燃燒和爆炸。三種化學變化都是放熱反應,因為炸藥自身含有氧化劑和還原劑,不需要其他外界因素(如空氣中的氧氣)加入,炸藥的化學反應也能持續不斷地進行。

2.炸藥的感度炸藥在外能的作用下發生爆炸的難易程度稱為炸藥的感度。有的炸藥用1發8號雷管能夠起爆,通常稱為具有雷管感度;有的炸藥則不具有雷管感度,用1發8號雷管不能起爆,在爆破時需要選用合適的中繼藥包來起爆它。

炸藥的感度可分為熱感度、沖擊感度、摩擦感度和爆轟感度。

3.炸藥的爆炸性能與爆破有關的炸藥爆炸性能有:爆力、猛度、爆速、殉爆等。

4.炸藥爆炸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炸藥爆炸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種類、數量和在空氣中的濃度與炸藥的性質、爆炸條件及介質、爆破環境和空間條件有關。當爆炸反應不完全時,將引起有毒氣體含量增加。一般情況下,爆炸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大部分是一氧化碳與氮氧化物。爆炸生成的產物有時與巖石(礦物)起化學反應,可能生成新的有毒有害氣體,如在硫化礦石中爆破,有毒氣體中往往有二氧化硫。二、常用工業炸藥

工業炸藥有較多種類,各種教材有較多交代,但在工程爆破中主要使用2號巖石乳化炸藥。故主要介紹本炸藥。乳化炸藥分巖石乳化炸藥、煤礦乳化炸藥和露天乳化炸藥3種類型,它是目前使用最廣泛的含水炸藥,主要用于有水的深孔爆破和淺孔爆破,在拆除爆破中也得到廣泛應用,屬第三代含水炸藥。目前國產乳化炸藥有很多系列,一般都是由硝酸鹽水溶液通過乳化劑的乳化作用和敏化劑的敏化作用制成的油包水型乳脂狀混合炸藥,外觀顏色有乳白色、淡黃色和銀灰色等,它的主要成分有硝酸鹽水溶液、油包水型乳化劑、油相材料、密度調整劑和添加劑等,加消焰劑可制成煤礦許用乳化炸藥。第二節工業雷管

目前工程爆破中常用的工業雷管有電雷管和非電雷管兩大類。雷管屬于起爆器材,是起爆炸藥用的。雷管是高度危險的爆炸物品,其感度較高,生產、運輸、貯存和使用時必須確保安全。工業雷管按管內裝藥量多少,可分為8號和6號兩種,號數愈大,其主裝藥量愈多,雷管的起爆能力愈強。一、電雷管

1.電雷管分類

電雷管用途不同通電后爆炸延期時間不同主裝藥量的不同普通電雷管煤礦許用電雷管8號電雷管6號電雷管瞬發電雷管延期電雷管秒延期電雷管半秒延期電雷管延期時間長短1/4秒延期電雷管毫秒延期電雷管3)按主裝藥量的不同,分為8號和6號電雷管。瞬發電雷管結構示意圖a-直插式;b-引火頭式1-腳線;2-管殼;3-密封塞;4-紙墊;5-線芯;6-橋絲(引火頭);7-加強帽;8-散裝副裝藥;9-副裝藥;10-主裝藥2.電雷管結構123秒延期電雷管結構示意圖1-蠟紙;2-排氣孔;3-精制導火索毫秒延期電雷管結構示意圖1-塑料塞;2-延期內管;3-延期藥;4-加強帽3.電雷管性能

電雷管的性能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分別是:電阻、安全電流、單發發火電流、發火沖量。電雷管性能電阻安全電流單發發火電流發火沖量4.延期時間

根據通電后延期時間的長短,將延期雷管劃分為不同的段號,延期時間長,段號就高。段號高,延期時間精確度就降低。二、非電雷管1.導爆管雷管品種導爆管雷管品種、號數、類型和特征對應表品種號數類型特征瞬發導爆管雷管6號和8號耐水型和普通型無延期裝置延期導爆管雷管毫秒導爆管雷管有毫秒延期裝置,段別符號為MS半秒導爆管雷管有半秒延期裝置,段別符號為HS秒導爆管雷管有秒延期裝置,段別符號為S2.導爆管雷管外觀與結構導爆管雷管管殼用的材料為銅、覆銅鋼、鋁合金、鐵等,導爆管長度有3m、5m、15m等。毫秒導爆管雷管的結構如圖所示。1234567892秒導爆管雷管結構示意圖1-塑料導爆管;2-塑料連接套;3-消爆空腔;4-空信帽;5-延期藥;6-加強帽;7-副裝藥;8-主裝藥;9-金屬管殼三、數碼電子雷管

數碼電子雷管又稱為數碼電子雷管控制器,它涉及對電子雷管控制器的改進。它包括抗干擾電路、電壓調整電路、通信接口、儲能電容、電子開關、點火器、控制單元、時鐘電路。數碼電子雷管利用集成電路技術,使普通雷管具有精確的延期起爆功能,可實現高質量的爆破作業。第三章爆破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第一節爆破器材運輸、裝卸、儲存及保管

爆破器材屬于專控特殊商品,嚴禁自由買賣,嚴禁企業自產自銷爆破器材,嚴禁用爆破器材換取其他物品。任何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一律不準生產爆破器材,嚴禁個人制造爆破器材。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購買爆破器材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憑證向指定點購買。運輸爆破器材,需向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向運達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達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憑證在有效期內,按指定線路運輸。一、運輸與裝卸爆破器材的一般規定

1.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2.應用專用車裝運爆破器材,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3.不應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畜力車運輸爆破器材。炎汝高速八面山隧道“5.19”爆炸事故.ppt4.包裝箱(袋)及鉛封應保持完整無損。

5.同車運輸兩種以上的爆破器材時,應遵守雷管類、黑火藥、硝酸銨不能同車運輸的原則。

6.雷管箱未裝滿雷管時,其空隙部分應用不產生靜電的柔軟材料塞滿。1)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的技術要求;2)結構可靠,機械電器性能良好;3)具有防盜、防火、防熱、防雨、防潮、防靜電等安全性能;4)寒冷地區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7.裝運爆破器材的車,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以下規定: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破器材的性能非押運人員不應搭乘按指定路線行駛車用帆布覆蓋,并設明顯標志不準在人員聚集的地點、交叉路口和橋上、橋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時,應有專人看管,不準吸煙、用火,開車前應檢查碼放和捆綁有無異常;氣溫低于10℃運輸易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或氣溫低于-15℃運輸難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時,應采取防凍措施;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或船艙底部應鋪軟墊;車完成運輸后應打掃干凈,清除的藥粉、藥渣應運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二、道路運輸1.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應符合以下規定:

1)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應用木板或膠皮襯墊(用木箱或紙箱包裝者除外),汽車排氣管宜設在車前下側,并應配帶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

2)出車前,車庫主任(或隊長)應認真檢查車輛狀況,并在出車單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運輸爆破器材”;

3)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

4)汽車行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應符合所行駛道路規定的車速下限,在揚塵、起霧、大雨、暴風雪天氣時速度酌減;

5)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時,前后兩車距離不應小于50m;上山和下山時不小于300m;

6)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7)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8)車上應配備滅火器材,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公路運輸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點、行人稠密的鬧市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重要建筑設施等附近停留。確需停留住宿時必須報告公安機關。貴州福泉炸藥運輸爆炸事故.ppt火工品采購運輸中違規現象.ppt三、爆破器材裝卸

1.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并清除運輸工具內一切雜物;

2.應有專人在場監督;

3.應設置警衛,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4.爆破器材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及其制品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6.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破器材;

8.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及倒置;

9.裝載爆破器材不得超高、超寬、超載;

10.用起重機裝卸爆破器材時,一次起吊質量不應超過設備能力的50%;

11.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應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雷管分層裝載時不應超過兩層。四、爆破器材檢驗

爆破器材檢驗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因為爆破器材性能、制造質量好壞,直接影響爆破效果和爆破安全,影響爆破企業的經濟效益。爆破器材檢驗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即包裝檢查、外觀檢查和性能檢驗。包裝檢查應逐箱(袋)進行,外觀檢查和性能檢驗抽樣進行。爆破器材的外觀檢查應由保管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并在安全的地方進行。新入庫爆破器材的包裝檢查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查看包裝有無破損封緘是否完整品名、數量、出廠日期、工作牌號的字跡是否清楚雷管管殼上編號字跡是否清晰包裝內是否有浸濕和滲油痕跡

1.新入庫爆破器材的包裝檢查

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須進行嚴格的檢驗,以確定是否能用。

2.貯存和使用中爆破器材的外觀檢查及性能檢驗

各類爆破器材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在爆破器材性能試驗場進行性能試驗時,應遵守GB50089的有關規定。爆破器材的外觀檢驗應由保管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對新入庫的爆破器材,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有效期內的爆破器材,應定期進行主要性能檢驗。1)炸藥檢驗炸藥檢驗外觀檢查

性能檢驗

藥包外表應無破損、無滲油、無孔洞、無雜物和藥物。包內炸藥無結塊。

包括炸藥的作功能力(通常做爆破漏斗試驗)、猛度、殉爆距離、爆速檢驗等。2)導爆索檢驗導爆索檢驗外觀檢查

性能試驗

涂料或塑料厚度要均勻,無嚴重折傷,外層線同時斷線不超過2根,無油漬、污垢,塑料層無氣泡、孔眼和裂紋,索頭有防潮帽或涂防潮劑。

性能試驗包括起爆性能試驗、傳爆性能試驗、鋁板測爆速和浸水浸油試驗。

3)雷管檢驗雷管檢驗外觀檢查性能檢驗管殼表面不允許有裂縫、嚴重的砂眼、管體銹蝕、紙層開裂、排氣孔露孔、浮藥、底部殘缺,卡鐵箍的紙雷管無卡箍或卡箍開裂,封口塞松動或過高、過低等缺陷。允許有輕微的污垢、藥柱損壞、管殼機械損傷和管口裂縫等缺陷。電雷管的腳線必須是兩種顏色,不允許有絕緣皮破損和影響性能的芯線銹蝕。電阻檢驗:用專用爆破電橋逐個測電阻值,應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值;最大安全電流:通恒定直流電流180mA,5min內電雷管不爆炸;串聯試驗:20發電雷管串聯,通1.2A直流電應全爆;鉛板試驗:8號雷管應炸穿5mm厚鉛板,6號雷管應炸穿4mm厚鉛板,穿孔直徑應不小于雷管外徑;起爆能力檢驗:用1發雷管起爆1筒合格的2號巖石乳化炸藥(150~200g),炸藥應全爆,不留殘藥,則雷管合格。同樣試驗不少于3次。五、爆破器材庫房建設1.選址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選址一般應滿足的要求1)遠離城鎮的獨立地段,不應建在城市或重要保護設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等重要目標附近;2)不應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質危害的地方,應盡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3)不應讓無關人員和物流通過儲存庫區。2.種類及危險等級

1)種類與儲存量(1)儲存庫分為地面庫(含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洞庫、覆土庫。(2)單庫單一品種最大允許儲存量見表1。表1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單庫單一品種最大允許儲存量序號產品類別最大允許儲存量1工業炸藥及制品5000kg2黑火藥3000kg3工業導爆索50000m(計算藥量600kg)4工業雷管20000發(計算藥量20kg)5塑料導爆管100000m注1:工業炸藥及制品包括銨梯類炸藥、銨油類炸藥、硝化甘油炸藥、乳化炸藥、水膠炸藥、射孔彈、起爆藥柱、震源藥柱等。注2:工業雷管包括電雷管、導爆管雷管以及繼爆管等。注3:工業導爆索包括導爆索和爆裂管等。注4:其他民用爆炸物品按與本表中產品相近特性歸類確定儲存量;普通型導爆索藥量為12g/m,常規雷管藥量為1g/發,特殊規格產品的計算藥量按照產品說明書給出的數值計算。(3)危險等級劃分

①儲存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為1.1級。

②儲存無重大危險性,但在外界強力引燃、引爆條件下可能發生燃燒爆炸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為1.4級。

③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劃分見表2。當同一儲存庫內存放兩種(含)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時,該儲存庫危險等級應以危險等級較高的民用爆炸物品確定。表2地面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序號儲存庫內產品名稱危險等級1工業炸藥及制品1.12黑火藥1.13工業導爆索1.14工業雷管1.15塑料導爆管1.43.爆破器材庫安全允許距離

1)確定外部安全允許距離的原則:(1)設置爆破器材庫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時,貯藥點至庫區外保護對象的外部允許距離,應按被保護對象重要程度劃分的防護等級分別確定;(2)貯藥點之間的內部允許距離,應按不殉爆原則確定;(3)儲存庫區有兩個(含)以上儲存庫時,應按每個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及計算藥量分別計算其外部距離,取其最大值者為儲存庫區的外部距離。外部距離應自儲存庫的外墻算起;(4)1.4級儲存庫外部距離不應小于100m,儲存庫距露天爆破作業點邊緣的距離最低不應小于300m;(5)1.1級地面庫外部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確定外部安全允許距離的原則3.爆破器材庫安全允許距離

1)確定外部安全允許距離的原則:1、設置爆破器材庫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時,貯藥點至庫區外保護對象的外部允許距離,應按被保護對象重要程度劃分的防護等級分別確定;2、貯藥點之間的內部允許距離,應按不殉爆原則確定;3、儲存庫區有兩個(含)以上儲存庫時,應按每個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及計算藥量分別計算其外部距離,取其最大值者為儲存庫區的外部距離。外部距離應自儲存庫的外墻算起;4、1.4級儲存庫外部距離不應小于100m,儲存庫距露天爆破作業點邊緣的距離最低不應小于300m;5、1.1級地面庫外部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1.1級地面儲存庫的外部距離單位為米項目計算藥量kg3000>藥量≤50002500>藥量≤30002000>藥量≤25001500>藥量≤20001000>藥量≤1500500>藥量≤1000藥量≤500人數大于50人的居民點邊緣,企業住宅區建筑物邊緣、其他單位圍墻300285265250225195155人數不大于50人的零散住戶邊緣18017015915013511590三級公路、通航汽輪的河流航道、鐵路支線17017015915013511590二級(含)以上公路、國家鐵路225225210200180156120高壓輸電線(500kV)600430400375335290232

表31.1級地面儲存庫的外部距離單位為米項目計算藥量kg3000>藥量≤50002500>藥量≤30002000>藥量≤25001500>藥量≤20001000>藥量≤1500500>藥量≤1000藥量≤500高壓輸電線(330kV)570345320300270230186高壓輸電線(220kV)540285265250225195155高壓輸電線(110kV)200200185175155135105高壓輸電線(35kV)120115115100906560人數不大于10萬人的城鎮規劃邊緣、國家或省級文物保護區、鐵路車站600570530500450390310人數大于10萬人的城鎮規劃邊緣9008557957506755854652)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1)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地面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20m,上述儲存庫與雷管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12m;(2)值班室距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庫房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4要求,距雷管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20m。

注1:當危險性建筑物緊靠山腳布置,山高大于20m,山的坡度大于15°時,其與山背后建筑物之間的外部距離可減少30%。注2:表中二級(含)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雙向晝夜行車量不小于2000輛者;三級公路系指年平均雙向晝夜行車量小于2000輛且不小于200輛者。注3:在一條山溝中,對兩側山高為30m~60m,坡度20°~30°,溝寬40m~100m,縱坡4%~10%時,沿溝縱深和出口方向布置的建筑物之間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適當增加10%~40%;對有可能沿山坡腳下直對布置的兩建筑物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增加10%~50%。

表4值班室與庫房的最小允許

距離單位為米

序號值班室設置防護屏障情況單庫計算藥量kg3000<藥量≤5000藥量≤30001有防護屏障65302無防護屏障90604.爆破器材庫建設一般規定:

1)貯存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置爆破器材庫,應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方可建庫;庫房建成并經驗收合格發給“爆炸物品貯存許可證”后,方準貯存爆破器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非法貯存爆破器材;

2)爆破器材庫應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人員和保管員;有較完善的防盜報警設施;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儲存庫應為單層建筑,可采用磚墻承重,屋蓋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凈高度不宜低于3m,儲存庫的門均應向外開啟,外層門應為防盜門,內層門應為加金屬網的通風柵欄門,儲存庫內任一點到門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門的寬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應采用側拉門、彈簧門、卷閘門,不應設置門檻,儲存庫的窗應能開啟并應配置鐵柵欄和金屬網,視情可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適當部位設置通風孔并配鐵柵欄和金屬網,儲存庫地面宜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當以包裝箱方式儲存且不在儲存庫內開箱時,儲存庫地面可采用一般地面;

4)相鄰庫房不應長邊相對布置。雷管庫應布置在庫區的一端;

5)在庫區周圍應設密實圍墻,圍墻到最近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m,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m;

6)庫區辦公、警衛及生活服務等建筑物,應布置在安全的地方;7)庫區道路的縱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運輸道路6%,手推車道路2%。值班室布置在圍墻外側,距離圍墻不小于50m的地方;

8)儲存庫門口8m范圍內不應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墻外15m范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儲存庫區內不應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區的儲存庫周圍宜修筑防火溝渠,儲存庫區可設高位水池,或設消防水池并配備消防水泵,水池儲水量不少于15m3,儲存庫區內單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9)庫房內不應安裝燈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庫房外安設探照燈進行投射照明,燈具距庫房不應小于3m,當采用移動式照明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燈,并隨身攜帶,禁止電氣線路跨越儲存庫;

10)地面庫須設置防雷、防靜電措施;11)爆破堆碼整齊、穩當,不應傾斜;爆破器材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0.1m高度的墊木;爆破器材的碼放,宜有0.6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裝箱與墻的距離宜大于0.4m;爆破器材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12)庫內必須整潔、防潮,通風良好,杜絕鼠害;進入庫區不應帶煙火及其他引火物;進入庫區不應穿帶鐵釘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和雷管箱;庫區應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庫區;庫區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爆破器材庫的管理,應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治安保衛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區分庫分品種貯存,分類管理;庫房內不得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5.臨時性爆破器材庫

1)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設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脅的地方。允許利用結構堅固但不住人的各種房屋、土窯和車棚等作為臨時性爆破器材庫。

2)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符合下列規定:庫房宜為單層結構庫房地面應平整無縫墻、地板、屋頂和門為木結構者,應涂防火漆;窗、門必須有一層外包鐵皮的板窗、門宜設不低于2m高的簡易圍墻或鐵刺網庫內必須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庫內應設置獨立的發放間,面積不小于9m2應設獨立的雷管庫六、爆破器材的貯存、收發與庫房管理1.爆破器材的貯存

1)儲存庫的最大儲存量不應超過一個月的使用量;民用爆炸物品宜單品種專庫存放;當條件受到限制時,不同品種的民用爆炸物品允許同庫存放,同庫存放應遵守以下原則:(1)黑火藥應單獨存放;工業雷管除與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外,不應與其他物品同庫存放;(2)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在庫容允許的條件下單個儲存庫的計算藥量不應超過5000kg;

2)爆破堆碼整齊、穩當,不應傾斜;

3)爆破器材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0.1m高度的墊木;

4)爆破器材的碼放,宜有0.6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與墻距離不小于0.2米;

5)爆破器材包裝箱與墻的距離宜大于0.4m;

6)爆破器材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7)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或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8)儲存庫內應放置溫度和濕度計,并每天記錄。

2.庫區及庫房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庫內必須整潔、防潮,通風良好,杜絕鼠害;

2)進入庫區不應帶煙火及其他引火物;

3)進入庫區不應穿帶鐵釘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和雷管箱;

4)庫區應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庫區;

5)庫區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6)爆破器材庫的管理,應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治安保衛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區分庫分品種貯存,分類管理;

7)庫房內不得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8)每間庫房儲存爆破器材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儲存藥量;

9)發現硝化甘油類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

3.爆破器材的收發,應遵守下列規定:

1)“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做性能檢測;

2)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賬目,做到賬物相符;

3)應按出廠日期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4)變質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5)總庫區內不準許拆箱(袋)發放爆破器材,只準許整箱(袋)發放;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允許在儲存庫內以最小包裝單元分發;拆箱后的工業雷管應在專門的發放間發放;黑火藥應以原包裝發放;

6)發放間宜單獨設立,當與庫房聯建時,發放間應有密實墻與庫房隔開,工業雷管的發放間內最多允許暫存1000發雷管,嚴禁將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掛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內;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的發放間最多允許暫存計算藥量50kg的產品。暫存產品應標識清楚;爆破器材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或壁槽里發放;

7)退庫的爆破器材應單獨建賬、單獨存放;

8)嚴禁在儲存庫、發放間對民用爆炸物品進行加工作業。炸藥庫管理違規現象.ppt第二節爆破施工現場管理相關規定一、爆破作業環境1.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2.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

1)距工作面20m以內的風流中瓦斯含量達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2)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3)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4)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5)地下爆破作業區的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爆破有害氣體預防及處理”章節中“地下爆破作業點有害氣體允許濃度”表規定的;3.露天和水下爆破裝藥前,應與當地氣象、水文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水文資料,遇以下惡劣氣候和水文情況時,應停止爆破作業,所有人員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1)熱帶風暴或臺風即將來臨時;

2)雷電、暴雨雪來臨時;

3)大霧天,能見度不超過100m時;

4)現場風力超過8級,浪高大于1.0m時,水位暴漲暴落時。6)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7)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8)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損壞的;9)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10)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4.在有關法規不允許進行常規爆破作業的場合,但又必須進行爆破時,應作好安全防護,制定應急預案并與有關部門協調一致。

5.采用電爆網路時,應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對雜散電進行測試;發現存在危險,應立即采取預防或排除措施。

6.淺孔爆破應采用濕式鑿巖,深孔爆破鑿巖機應配收塵設備;在殘孔附近鉆孔時應避免鑿穿殘留炮孔,在任何情況下不應鉆殘孔。二、爆破工程施工準備1.施工組織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指揮組應適應爆破類別、爆破工程等級、周圍環境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程序的要求,并嚴格按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實施,確保工程安全。2.施工公告

1)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應于施工前3天發布公告,并在作業地點張貼,施工公告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施工單位、安全評估單位、安全監理單位、工程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爆破作業時限等。

2)裝藥前1天~3天應發布爆破公告并在現場張貼,內容包括:爆破地點、每次爆破時間、安全警戒范圍、警戒標志、起爆信號等。

3)鄰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進行臨時交通管制時,應預先申請并至少提前3天由交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發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在鄰近通航水域進行爆破施工時,應在3天前通知港航監督部門。

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線路以及運輸交通隧道時,爆破前都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6)在同一地區同時進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業或幾個爆破作業單位平行作業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協商后共同發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

3.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

1)爆破工程施工前,應根據爆破設計文件要求和場地條件,對施工場地進行規劃,并開展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工作。施工場地規劃內容應包括:(1)爆破施工區段或爆破作業面劃分及其程序編排;爆破與清運交叉循環作業時,應制定相關的安全措施;(2)有礙爆破作業的障礙物或廢舊建(構)筑物的拆除與處理方案;(3)現場施工機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4)進出場主通道及各作業面臨時通道布置;(5)夜間施工照明與施工用風、水、電供給系統敷設方案,施工器材、機械維修場地布置;

(6)施工用爆破器材現場臨時保管、施工用藥包現場制作與臨時存放場所安排及其安全保衛措施;(7)施工現場安全警戒崗哨、避炮防護設施與工地警衛值班設施布置;(8)施工現場防洪與排水措施。

2)爆破工程施工之前,應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4.通訊聯絡

1)爆破指揮部應與爆破施工現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不成立指揮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技術負責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間應建立通訊聯絡,保持暢通。

2)通訊聯絡制度、聯絡方法應由指揮長或爆破技術負責人決定。5.裝藥前的施工驗收

1)裝藥前應對炮孔、硐室逐個進行測量驗收,作好記錄并保存。

2)凡報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工程施工驗收應有爆破設計人員參加。

3)對驗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報告爆破技術負責人進行設計修改。三、往爆破作業地點運輸爆破器材

1.往爆破地點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以下規定:1)在井下或夜間,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2)不應1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炸藥和雷管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2.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列車前后設“危險”警示標志;

2)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超過2m/s;

3)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車廂與裝起爆器材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3)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5)1人1次運送爆破器材數量,不應超過:雷管,1000發;拆箱(袋)運搬炸藥,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1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2箱(袋);6)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措施、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5)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

3.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2)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破器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炸藥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

5)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炸藥和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用吊桶和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6)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房和井下車場停留。4.往爆破點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第三章第一節“二、道路運輸”幻燈片30的相關規定。

1)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1)行駛速度不應超過l0km/h;(2)不應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3)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4)應在道路中間行駛,會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

2)特殊情況下,炸藥和起爆器材需要同車裝運時,應采用符合相關規定的專用同載車運輸。但其數量不應超過:炸藥1000kg,雷管1000發,導爆索2000m。雷管應裝在專用的保險箱內,箱子內壁應襯有軟墊,箱子應緊固在運輸工具的前部,炸藥箱(袋)不應放在裝雷管的保險箱上。火工品場內運輸中違規現象.ppt四、臨時性存放爆破器材1.一般規定

1)運至作業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2)作業地點只應存放當班作業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應和炸藥分別存放,間隔距離應確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藥;

3)不應將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應放在外包鐵皮的木箱里,箱應加鎖。

2.經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爆破器材可臨時存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存放場應選擇在安全地方,懸掛醒目標志(白天插紅旗,晚上掛紅燈);

2)爆破器材應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

3)存放爆破器材的場地不應堆放任何雜物;4)炸藥堆與雷管不應混放,其間距離應不小于25m;

5)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不應直接堆放在地上;

6)在爆破器材堆上,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的帳棚;

7)距存放場周邊50m范圍內嚴禁煙火。火工品臨時存放違規現象.ppt五、爆破器材現場檢測、加工

1.一般規定

1)各種爆破作業均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爆破器材。

2)重要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管、導爆索、電線、起爆器、量測儀表均應作現場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3)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的衣物。2.爆破器材現場檢測在實施爆破作業前,爆破器材現場檢測應包括:

1)對所使用的爆破器材進行外觀檢查。

2)對電雷管進行電阻值測定。

3)對使用的儀表、電線、電源進行必要的性能檢驗。

3.起爆器材加工

1)加工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數量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用量。2)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藥包,孔內應避免電線、導爆管和導爆索接頭的存在。

3)當采用孔內延時爆破時,應在起爆藥包引出孔(硐)外的電線和導爆管上標明雷管段別和延遲時間。4)導爆索分割應使用鋒利刀具切割,不應使用剪刀剪切。六、爆破裝藥安全管理規定1.一般規定

1)裝藥前應對作業場地、爆破器材堆放場地進行清理,裝藥人員應對準備裝藥的全部炮孔、藥室進行檢查。

2)炸藥運入現場開始,應劃定裝藥警戒線,警戒線內禁止煙火,并不應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進入警戒區域。

3)炸藥運入警戒區后,應迅速分發到各裝藥孔口或裝藥硐口,不應在警戒區臨時集中堆放大量炸藥,不應將起爆器材、起爆藥包和炸藥混合堆放。

4)搬運爆破器材應輕拿輕放,裝藥時不應沖撞起爆藥包。

5)在黃昏或夜間等能見度差的條件下,不宜進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裝藥工作,如確需進行裝藥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保證作業安全。

6)炎熱天氣不應將爆破器材在強烈日光下暴曬。

7)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

8)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裝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應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9)從帶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進入裝藥警戒區開始,裝藥警戒區內應停電,應采用安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10)各種爆破作業都應做好裝藥原始記錄。記錄應包括裝藥基本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2.人工裝藥

1)起爆體、起爆藥包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

2)炮孔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

3)不應往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藥,起爆藥包裝入后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續藥卷直接沖擊起爆藥包。4)裝藥發生卡塞時,若在雷管和起爆藥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屬長桿處理。裝入雷管或起爆藥包后,不應用任何工具沖擊、擠壓。

5)在裝藥過程中,不應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爆管、導爆索和電雷管腳線。七、起爆網路安全管理規定1.一般規定

1)起爆網路連接工作應在預警訊號發出前,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

2)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網路連接作業,正在實施的起爆網路連接作業應立即停止,人員迅速撤至安全地點。

3)各種起爆網路均應使用合格的器材。

4)起爆網路連接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

5)在可能對起爆網路造成損害的部位,應采取保護措施。6)敷設起爆網路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制。

2.電力起爆網路

1)同一起爆網路,應使用同廠、同批、同型號的電雷管;電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大于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2)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作爆破線路,電爆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3)電爆網路的所有導線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連接,并確保其對外絕緣。在潮濕有水的地區,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4)起爆電源能量應能保證全部電雷管準爆;流經每個普通電雷管的電流應滿足:一般爆破,交流電不小于2.5A,直流電不小于2A;硐室爆破,交流電不小于4A,直流電不小于2.5A。5)電爆網路的導通和電阻值檢查,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專用爆破電橋的工作電流應小于30mA。爆破電橋等電氣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

6)用起爆器起爆電爆網路時,應按起爆器說明書的要求連接網路。3.導爆管起爆網路

1)導爆管網路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連接,導爆管網路中不應有死結,炮孔內不應有接頭,孔外相鄰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

2)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起爆導爆管的雷管與導爆管捆扎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于15cm,應有防止雷管聚能射流切斷導爆管和延時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的措施,導爆管應均勻地分布在雷管周圍并用膠布等捆扎牢固。

3)使用導爆管連通器時,應夾緊或綁牢。4)采用地表延遲網路時,地表雷管與相鄰導爆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孔內應采用高段別雷管,確保地表未起爆雷管與已起爆藥包之間的間距大于20m。

4.導爆索起爆網路

1)起爆導爆索的雷管與導爆索捆扎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2)導爆索起爆網路應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連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或炸藥,捆扎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應小于90°。

3)聯結導爆索中間不應出現打結或打圈;交叉敷設時,應在兩根交叉導爆索之間設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質墊塊或土袋。5.起爆網路檢查

1)起爆網路檢查,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組成的檢查組擔任,檢查組不得少于兩人,大型或復雜起爆網路檢查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織實施。

2)電力起爆網路,應進行下述檢查后,方準與主線連接:

(1)電源開關是否接觸良好,開關及導線的電流通過能力是否能滿足設計要求;(2)網路電阻是否穩定,與設計值是否相符;(3)網路是否有接頭接地或銹蝕,是否有短路或開路;(4)采用起爆器起爆時,應檢驗其起爆能力。

3)導爆索或導爆管起爆網路應檢查:(1)有無漏接或中斷、破損;(2)有無打結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規定;(3)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4)線路連接方式是否正確、雷管段數是否與設計相符;

(5)網路保護措施是否可靠。八、爆破警戒和信號1.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技術負責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

2.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

3.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其他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4.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并堅守工作崗位。

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上述要求封鎖陸岸爆區警戒范圍外,還應對水域進行警戒。水域警戒應配有指揮船和巡邏船,其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6.隧道及地下巷道爆破警戒的相關規定

1)起爆站距爆破位置應不小于300m,并能防飛石、沖擊波、噪聲等對人員的傷害;2)爆破時,所有人員和機械應撤離到安全地點,警戒人員應從爆破工作面向外全面清場,待警戒人員到達起爆站后,確認隧道內無人方可進行起爆;3)用爆破法貫通隧道(巷道),兩工作面相距15m時,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設置警戒,待雙方作業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后,方可起爆;4)間距小于20m的兩個平行巷道中的一個巷道工作面需進行爆破時,應通知相鄰巷道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7.信號

1)預警信號:該信號發出后爆破警戒范圍內開始清場工作。

2)起爆信號: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并經指揮長確認下令后方準起爆。

3)解除信號:安全等待時間過后,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后,報請指揮長同意,方可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

4)各類信號均應使爆破警戒區域及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九、爆后檢查1.爆后檢查等待時間

1)露天淺孔、深孔、特種爆破,爆后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2)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區;

3)地下礦山(隧道)和大型地下開挖工程爆破后,經通風吹排煙、檢查確認井下空氣合格、等待時間超過15min后,方準許作業人員進人爆破作業地點。

2.爆破后應檢查的內容有:

1)確認有無盲炮;

2)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危墻、危房及未炸倒建(構)筑物;3)地下爆破有無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無冒頂、危巖,支撐是否破壞,有害氣體是否排除;

4)在爆破警戒區內公用設施及重點保護建(構)筑物安全情況。

3.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

1)檢查人員發現盲炮或懷疑盲炮,應向爆破負責人報告后組織進一步檢查和處理;發現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查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應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發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妥善處理;

3)發現爆破作業對周邊建(構)筑物、公用設施造成安全威脅時,應及時組織搶險、治理,排除安全隱患;

4)對影響范圍不大的險情,可以進行局部封鎖處理,解除爆破警戒。十、爆破器材退庫管理

在爆炸物品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落實“爆炸物品使用跟蹤記錄卡”制度,每一環節責任人必須簽認,否則,不得進入下一環節。炸藥作業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點,相關責任人現場簽認,并由專人退庫。剩余的爆炸物品嚴禁私藏、私用或做其它處理。十一、爆破有害氣體預防及處理1.爆破毒氣爆破毒氣俗稱炮煙,主要由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氣體構成。由于目前在爆破中使用的炸藥都不是理想炸藥,炸藥爆炸時本身就會產生氮氧化物或一氧化碳;炸藥原料中含有一定的雜質;以及在貯存過程中因溫度、濕度影響發生變質,所以炸藥爆炸時總會產生毒氣。這些毒氣可致人、畜中毒,甚至死亡。毒氣對人體的生理影響見下表。爆破毒氣對人體的生理影響氣體名稱符號主要生理影響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氧化氮二氧化硫氨硫化氫CON02NOSO2NH3H2S窒息刺激肺形成亞血紅蛋白而改變血液刺激咽喉和肺刺激鼻孔、咽喉刺激呼吸道并窒息

地下爆破時,由于炮煙的擴散條件不好,要特別注意防止炮煙中毒。地下爆破作業地點的有毒氣體濃度不得超過下表所列的標準。地下爆破作業點有毒氣體允許濃度名稱符號最大允許濃度%(按體積)mg/cm3(按重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氫氨CONmOnS02H2SNH30.002400.000250.000500.000660.004003051510302.預防措施目前,防止爆破毒氣對人造成傷害的主要措施是爆后要充分通風,吹散炮煙。地下爆破后還可向工作面灑水,以稀釋炮煙。爆破后作業人員一定不要急于進入工作場所,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露天爆破炮響后,深孔、藥壺及蛇穴爆破要不少于15min,淺孔爆破要不少于5min;地下爆破炮響后要不少于15min(經過充分通風吹散炮煙),作業人員才能進入作業地點。`3.炮煙中毒事故的搶救措施發生炮煙(爆炸毒氣)中毒事故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搶救人員佩戴防毒面具進入中毒地點,將中毒者盡快移至空氣新鮮處;

2)將中毒者口里有可能妨礙呼吸的假牙、黏液、泥土等物除去,松開其領帶、紐扣及腰帶;

3)具備搶救條件時,對中毒者進行如下處置:(1)給中毒者輸氧,以促使其體內毒物的排除。當發生一氧化碳(CO)、硫化氫(H2S)中毒時,最好在純氧中加5%的二氧化碳(CO2),以刺激呼吸中樞神經,增強呼吸能力,促使毒氣排出體外;當發生二氧化硫(S02)、二氧化氮(N02)中毒時,進行人工呼吸應特別注意,因為中毒后會引起肺水腫,所以施行人工呼吸時應盡量避免對其肺部的刺激,以免加劇肺部浮腫。特別是發生二氧化氮中毒時,只能用拉舌頭的人工呼吸法刺激神經,引起呼吸,并在喉部注入堿性溶液以減輕肺水腫現象;

(2)當發生硫化氫中毒時,用浸有氯水的棉花或手帕,放在中毒者的嘴或鼻旁;或給中毒者喝稀氯水溶液,利用藥物解毒;(3)不具備搶救條件時,在對中毒者進行1)、2)搶救步驟后,應立即送到附近醫院救治;(4)在地下爆破作業中發現有中毒現象時,應對中毒區域加強通風并灑水,以盡快稀釋毒氣;(5)在對中毒人員進行搶救的同時,應立即封鎖中毒區域,并在其外圍派出崗哨,防止他人誤入。十二、盲炮處理1.一般規定

1)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領導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許進人警戒區。2)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3)電力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

4)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索和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后重新起爆。

5)嚴禁強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藥包。

6)盲炮處理后,應再次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統一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7)盲炮處理后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效果和預防措施。

2.裸露爆破的盲炮處理

1)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再加上封泥起爆;發現炸藥受潮變質,則應將變質炸藥取出銷毀,重新敷藥起爆。

2)處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藥包誘爆,也可將藥包回收銷毀。

3.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1)經檢查確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2)可鉆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應小于0.3m。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

4)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處理非抗水類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但應回收雷管。6)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4.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連接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連接起爆。

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并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進一步處理,但應回收雷管。十三、爆破器材銷毀1.檢驗確認失效或工程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原則上均應退回原發放單位,嚴禁私自銷毀。

2.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技術條件要求的爆破器材,均應銷毀或退回原發放單位;包裝過硝化甘油類炸藥有滲油痕跡的藥箱(袋、盒),應予銷毀,銷毀要求:

1)不應在陽光下暴曬待銷毀的爆破器材;

2)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

3)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在銷毀場進行,銷毀場應符合GB50089的規定;

4)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應按銷毀技術設計進行,技術設計由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5)燃燒不會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燒法銷毀。焚燒前,應仔細檢查,嚴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6)不抗水的硝銨類炸藥和黑火藥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銷毀。不應直接將爆破器材直接丟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銷毀;

7)采用化學分解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使爆破器材達到完全分解,其溶液應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8)每次銷毀爆破器材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如發現有殘存爆破器材,應收集起來,進行再次銷毀。

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12.25”爆炸事故.ppt

忠墊高速公路明月山隧道“11.1”爆炸事故.ppt

爆破施工現場管理違規現象.ppt第三節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檢查要點一、安全管理制度序號檢查要點1主要崗位職責(安全管理責任人、領導小組、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押運員、看庫員等爆破作業人員)。2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看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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