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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5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正文第一條適用范圍本合同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第二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用人單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一、協商一致終止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三、員工退休或退職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符合法定退職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四、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五、用人單位單方終止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條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一、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工作時間滿六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二、賠償金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關待遇的。三、其他賠償費用除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以下費用:醫療費用: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員工因工致殘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傷殘補助金;失業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第四條賠償責任的計算標準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的標準計算;員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賠償金的計算期限為終止勞動合同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三、其他費用的計算標準醫療費用按照員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傷殘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標準計算。第五條賠償責任的支付方式一、支付時間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二、支付方式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個月內將相關費用支付到員工指定的銀行賬戶或者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支付。第六條違反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一、用人單位未履行賠償責任的后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拒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因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導致員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就業或者賠償損失。二、員工未履行義務的后果員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員工因個人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不影響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第七條勞動爭議的解決一、協商解決用人單位與員工因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二、仲裁和訴訟協商和調解不成的,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條合同的生效時間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合同生效后,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其義務,員工應當遵守其約定。第九條其他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合同的解釋權歸用人單位所有;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員工各執一份,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本合同的修改應當經過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并書面確認。第十條用人單位的聲明用人單位聲明:本合同所述內容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用人單位將嚴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其義務,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一條員工的聲明員工聲明:本人已經仔細閱讀并理解本合同的內容,同意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有相應的權利。第十二條政府備案本合同已經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編號為。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其義務,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保密義務用人單位和員工均承諾對本合同的內容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具體內容。第十四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第十五條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他規定一、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日書面通知員工;員工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特殊情形的,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三、終止勞動合同的協商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程序,聽取員工的意見,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第十六條賠償責任的風險提示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的經濟能力和法律風險,確保能夠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避免因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付問題引發勞動爭議。第十七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一、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履行本合同中,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應當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二、合同的解除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履行本合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解除合同不影響已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八條附則本合同所述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和其他福利;本合同所述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合同的最終解釋權歸用人單位所有。第十九條簽署用人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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