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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4學習文檔僅供參考反不正當競爭法單項選擇擇1、《謝爾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壟斷法。2、1896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3、一般認為,美國是現代競爭法的發源地。4、美國競爭法實施主要是由行政法機構和司法機關互相配合與制約來完成的。5、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成立于1903年,是一個由司法部長助理領導的獨立機構。6、聯邦行政執法機構的一個最主要特色是設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兩個職能機構.7、在美國還有一股不容無視的執行反托拉斯法的力量,這就是私人對違反競爭法律的行為提起的三倍賠償的訴訟。8、依新的《反限制競爭法》的規定,執行該法的主體除聯邦和各州的卡特爾局、聯邦經濟部和壟斷委員會這些國家競爭主管機關之外,法律還規定了私人執行機制以及歐洲競爭網絡之間的合作機制。9、德國競爭主管機關:聯邦和州卡特爾局、聯邦經濟部、壟斷委員會。10、英國的競爭法僅指反壟斷法。11、公平交易委員會是根據《禁止壟斷法》的規定而特別設立的執行機構。其由委員長和4名委員組成,任期5年,由內閣總理大臣經國會的批準而任命,他們獨立地行使職權,公平交易委員會享有行政、準司法和準立法的權限。12、除了聯邦反壟斷局以外,實施競爭法的司法機關主要是俄羅斯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和經濟法院。13、反壟斷機關還有權到憲法法院、普通法院或者經濟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各個國家機關或者市場上的經濟主體的行為因違反反壟斷法而無效,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反壟斷機構對他們的處罰。14、《巴黎公約》仍然是國際上第一個比較系統規定競爭規則的國際公約。15、需要特別禁止的行為包括商業混淆行為、商業詆毀行為和商業誤導行為。16、歐盟競爭法的域內效力是指歐盟競爭法適用于歐盟整個共同市場,并具有高于成員國國內法的效力。17、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征(一)行為法特性(二)補充性(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18、中國現代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卻始于20世紀80年代。19、依據直接侵害對象的差異,可以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直接損害競爭者和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兩類行為。20、市場混同行為涉及三方當事人。2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具體列舉了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一種正是市場混同行為22、以成文法規的形式對商標保護加以規定的則首推1803年法國的《關于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23、本書采納第二種觀點,即假冒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24、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適用規則,此時完全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25、商品長久并廣泛行銷、使用,在其相關領域廣為人知并有較好的信譽的,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26.所謂通用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是指在某一領域內已被特定行業普遍使用,為交易者共同承認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比方,“葡萄酒”、“西瓜霜”等都是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27、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包括前文所述的法人的名稱、自然人的,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字號等。28、具有商業價值而被他人仿冒的名稱,如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也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9、其他方法的商業宣傳,比方對商品所作的現場演示、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的文字標注或說明、通過新聞媒介所作的不同于廣告的宣傳報道等。30、商品上的虛假標識行為又可分為下面三種表現形式:(1)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2)偽造產地;(3)采用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31、質量標志,是指證明經營者的產品質量到達一定水平的標志。32、產地是指商品的地理來源,比方商品的出產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33、確立廣告的一般準則:(1)廣告內容要做到真實、合法、準確和清晰。(2)廣告形式具有可識別性。(3)廣告活動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34、廣告內容真實、具體又表達在以下三點:〔1〕廣告應該以事實為依據〔2〕廣告中關于商品和服務的承諾,應當保證兌現。〔3〕廣告應客觀地介紹商品和服務。35、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明示或隱含“包治百病”、“療效最正確”、“根治”、“安全預防”、“祖傳秘方”、“完全無剮作用”等不科學的斷言或保證性詞匯,36、有關法律禁止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做廣告37、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主體包括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38、廣告行為的完成涉及三方主體,除了廣告主之外,還有廣告經營者(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一方)和廣揭發布者39、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了虛假廣告。40、根據獎品贈與范圍及其確定方式的不同,可以將有獎銷售行為分為附贈式有獎銷售行為與抽獎式有獎銷售行為。41、有獎銷售產生不良的市場導向,危及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42、有獎銷售促使市場競爭畸形激烈,可能強化阻礙市場競爭的障礙。43、有獎銷售容易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易于損害消費者權益。44、德國禁止商業往來中帶有“饋贈”、“獎勵”、“憑票贈送”、“免費”等詞語。此外,抽獎式有獎銷售在德國是被禁止的。45、《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以下有獎銷售:(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46、內定人員必須是經營者足以控制、影響的人員。47.操縱有獎銷售。這是指經營者故意將沒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照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8、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500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49、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1.行為具有多發性和隱蔽性。2.行為具有多重違法性及社會危害性。3.賄賂手段的多樣性。50、商業賄賂行為除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外,還可能涉及對《會計法》、《稅法》、《刑法》的違反。51、商業賄賂行為的另一種手段是提供其他不正當利希。物質性利益指那些間接表達為金錢價值的利益,例如股權的設立、債務的免除、酒席招待、免費旅游等;而非物質性利益主要是指滿足個人不正當社會地位和特殊消費的目的,例如升學就業、職務升遷、戶口遷移、性服務等。52、在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目的是明確的經營利益或可能帶來經營利益的交易時機。53、經營者的范圍還應當包括其代表人、代理人。5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行賄者的目的是為了銷售或購買更多的商品以獲取更多的經營利益。55、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刑事責任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刑事責任的承擔應當依據《刑法》第163條、第164條關于商業賄賂罪的規定,即“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而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罰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沒收財產。56、當受賄人是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公務員時,除經營者利益和市場秩序外,還侵害了國家廉政制度。57、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58、回扣行為發生在銷售者與購買者之間。59、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60、合法傭金的法律特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1)傭金支付關系發生在經營者與中間人之間。(2)中問人具有合法的中介資格。(3)傭金的支付方式必須是公開的,并且在賬目上反映為營業收入的抵減項目。(4)傭金是合法的勞務報酬。61、附贈行為之對象是經營者或者消費者。附贈行為一般具有公開性。62、商業秘密的范圍(1)技術秘密。(2)經營秘密。(3)管理秘密。6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雙重的,即包括了受害人的財產利益,又包含了市場競爭秩序。64、非法獲取的手段包括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之規定。65、英美法雖以判例法為淵源,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卻提供了制定法的依據,而且是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其中以美國的《統一商業秘密法》和英國的《保護秘密權利法》為代表。66、我國《合同法》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淪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67、2007年6月29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原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68、刑法上對于商業秘密的含義以及侵權行為方式則完全援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之規定。69、商譽的載體具有多元性和不確定性。70、對于商譽權利屬性的認識,單一的財產權說或人格權說都是片面的。71、商譽與名譽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點::(1)權利主體不同。(2)評價標準不同。(3)權利性質不同。(4)權利實現方式不同。名譽只能自我消費72、在商業詆毀的主觀要件中,應當包括故意和過失。73、最早規制商譽侵權行為的法律是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74、根據壟斷形成的原因可以將壟斷分為國家壟斷、行政壟斷、自然壟斷、經濟壟斷、知識產權壟斷。75、國家壟斷基于國家權力產生,涉及國家經濟安全以及國計民生需要而由中央政府壟斷經營的事業,如軍事、能源、交通運輸、金融服務、媒體服務等。76、我國1993年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中雖有個別條款涉及反壟斷行為,但2007年8月30日我國《反壟斷法》正式頒布,標志著我國選擇了分別立法模式。77、我國《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并未借鑒懲罰性賠償這一責任形式。78、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的精神,首先強調丁屬地主義,即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利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而不管行為主體是本悶人述是外國人;其次,表達了保護主義,即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不管行為主體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就可以適用。79、適用除外的法律程序是適用除外制度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目前,主要有三種程序:申請登記、申報確認和直接適用。80、1993年9月《反不正當競爭法》單獨頒布。81、2007年8月30日,《反壟斷法》由第十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08年8月1日施行。82、根據協議主體是否具有營利性,可以將壟斷協議分為營利性組織實施的壟斷協議和非營利性組織實施的壟斷防議。83、依據參與聯合企業的意思表達形式,明示型壟斷協議通常以比較明確的協議形式進行,例如正式的書面協議、門頭約定或者有關聯合組織的決議等。84、壟斷協議法律適用原則包括兩項:一項是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另一項是適用“合理原則”85、德國、日本、英國、荷蘭、比利時等國的反壟斷法均規定了類型豁免和個案豁免制度。1.類型豁免。又稱法定類型豁免、集體豁免,是反壟斷法予以明文規定,無需經過批準的豁免。2.個案豁免。又稱個別豁免。86、通常而言,可以豁免的壟斷協議主要有:合理化卡特爾、標準化卡特爾、專業化卡特爾、公共利益卡特爾、中小企業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進出口卡特爾、條件卡特爾等。87、合理化卡特爾應具備以下條件:(1)所進行的合理化為企業的經濟過程服務,并且從根本上提高參與企業在技術方面、經濟管理方面或企業組織方面的生產能力或經濟效益;(2)無不當損害一般消費者及有關經營者利益的風險;(3)所有參與者應享受平等待遇;(4)參與者加入或退出卡特爾的權利不會受到不正當地限制。88、標準化卡特爾是指規定采用統一的商品標準或者規格型號的卡特爾。89、中小企業卡特爾具有如下特征:(1)中小企業卡特爾參加者為中小規模的生產經營者。(2)中小企業卡特爾參加者不能通過協議限制價格、限制競爭對手,但可以在卡特爾協議的成員之間消除過度競爭。(3)中小企業卡特爾能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率的提高。(4)中小企業卡特爾參加者地位平等,并有自由加入或退出卡特爾的權利。90、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91、刑事責任常采用兩罰制,既處罰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也處罰相關個人。92、由反壟斷執法機關追究,主要有禁令、罰款、沒收所得、解散有關組織等。93、由于經營者的營業額是既定的,相關市場范圍較寬,則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相對偏低,94、反壟斷法上的相關市場包括相關產品市場、相關地域市場和相關時間市場三個維度。95、新鮮蔬菜),或產品假設長途運輸則運輸成本相對于產品本身價格太高(如沙石、水泥等),這些產品的地域市場范圍就比較窄96、在反壟斷實踐(主要為德國的反芒斷實踐)中,有以下四種方法:空間比較、時間比較、成本與合理利潤的比較、產品比較。97、認定掠奪性定價的前提是確定企業的成本。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的成本分別是生產成木和購貨成本加上銷售費用。98、強迫交易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強制他人與自己從事交易。2.強制他人不與自己的競爭對手進行交易。3.強制安排他人之間的交易。99、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公用企業壟斷的常見形式。100、這種損害的對象不一定是某個具體的受害個人或企業,而是競爭機制或競爭秩序10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到達二分之一的;(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到達三分之二的;(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到達四分之三的。102、競爭者數量的減少并非僅僅指競爭者被其他競爭者兼并,也包括競爭者被其他競爭者所控制,即不能獨立進行自主經營決策這種情形103、世界各國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規制的使用范圍概況起來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經營者合并2取得股份或資產3干部兼任4聯營。104、根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的相互關系,經營者集中可劃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種類型105、根據《反壟斷法》第20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種情形:(1)經營者合并;(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10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初步審查的期限為30日。107、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108、根據《反壟斷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L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109、第一階段的審查為初步審查,根據《反壟斷法》第25條的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初步審查的期限為30日,自反壟斷執法機關收到經營者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計算。110、地區性壟斷又稱“塊塊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111、地區封鎖是地區性壟斷行為中的典型類型,具體可以包括阻礙商品流通、歧視性招投標安排、排斥或限制外地資金流人本地市場等行為。地區封鎖是反壟斷法的主要規制對象。112、競爭法執行的行政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斷法執行機構、國家專利局、中國證監會、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物價局、衛生局、國家商務部。113、吊銷營業執照。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了一種情況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即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114、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受害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通則》能夠獲得的民事救濟的方式主要有:1)賠償損失。2)停止侵害。3)恢復名譽。多項選擇1、大體上說,美國的競爭法有三大淵源:一是制定法或成文法;二是判例法;三是各種反壟斷指南。2、歐盟競爭法的主要執法機構:(一)歐盟委員會(二)成員國競爭執法機構(三)歐洲法院。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依據行為所采取的手段性質所作的分類(一)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二)利誘性市場交易行為(三)強迫性市場交易行為4、假冒注冊商標:此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商標侵權行為的所有形式,(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5、商品上的宣傳行為:(1)商品上的宣傳(2)通過廣告的宣傳(3)其他方法的商業宣傳。6、商業秘密的法定的解釋對“信息”進行了三個方面的限制:(1)信息不為公眾所知;(2)信息具有經濟價值;(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7、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方式:(一)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三)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四)違反競業限制協議。8、本身違法原則的適用范圍在美國司法界和學術界看法比較一致。通常認為其適用于橫向價格固定、橫向市場劃分、聯合抵抗、轉售價格維持、搭售或捆綁銷售等案件。9、合理化的壟斷協議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一)為改良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10、各國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的表述不盡相同,如卡特爾、競爭者合謀、聯合行為。11、縱向非價格壟斷,是指所有不涉及價格成分的其他縱向壟斷協議:排他性交易、選擇性交易。12、信息交流合法與否取決于兩個因素:(1)交流信息的類型。(2)信息交流所涉及的市場結構。13、市場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高,替代性產品多,某一產品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性會比較小;反之,市場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低,替代性產品少,某一產品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性會比較大。14、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關鍵在于從以下兩個層面考察產品的可替代性:(1)產品消費需求的可替代性。(2)產品生產供給的可替代性。15、公用企業壟斷主要有以下具體形式:(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2)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16、世界各國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規制的適用范圍,概括起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經營者合并。(2)取得股份或資產。(3)干部兼任。(4)聯營17、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以下文件、資料:(1)申報書;(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3)集中協議;(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8、延長審查期限的情形有三種。(1)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2)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3)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19、在審查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反壟斷法》規定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20、我國《反壟斷法》第10條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該法第9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從條文所規定的職能上看,反壟斷法委員將承擔多方面的咨詢職能:競爭案件在我國可以通過法院尋求最終解決。21、啟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程序主要有三種方式:(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行使檢查。(2)受害人直接申請。(3)社會公眾在發現違法事實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啟動程序名詞1、競爭:簡短的定義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經營者之間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在投資、生產、銷售、管理、技術:服務等諸多方面相互爭勝的行為。2、競爭法,是以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為調整對象,以保護公平、自由競爭為主旨,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核心內容的競爭實體性法律標準與競爭管理程序性法律標準的總和。3、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制止經營者采用欺騙、脅迫、利誘以及其他違背老實信用原則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商業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4、市場混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騙性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5、假冒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6、虛假商業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產地等情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7、虛假廣告宣傳,是指通過報刊、廣播、電視、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實物等廣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實地宣傳和介紹商品或服務的情況,欺騙和誤導購買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8、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附帶性的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誘方式,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的行為。9.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的行為。10.商業行賄是指經營者在銷售、購買或者其他經營形式中,使用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以此獲得交易時機的行為。11、商業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侵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12、壟斷,在經濟活動中,任何以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以及濫用行政權力等形式構成限制自由競爭的狀態或行為。13、本身違法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企業的某些特定行為,不管事實上是否已經產生了限制競爭的后果,均被視為非法壟斷。14、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是指作為國內法的反壟斷法適用于本國主權管轄范圍之外的壟斷行為的法律制度。15、適用除外也可以稱為豁免適用,指基于特定目的,對違反反壟斷法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的特定行業、特定企業或其特定行為,不適用或豁免適用反壟斷法的制度。16、壟斷協議定義為: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辦同行為。17、橫向壟斷協議,又稱水平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處于同一生產或銷售環節、生產或銷售同類產品或提供同種服務而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共謀而達成的壟斷協議。18、縱向壟斷協議,又稱垂直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經濟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共謀達成的壟斷協議。19、行業協會壟斷,是指行業協會以協會決定、章程、活動、共同行動等為手段,意圖排除、限制會員之問的競爭、會員與交易相對人的競爭、會員與同行非會員的競爭,或者實際到達排除、限制競爭后果的行為。20、相關市場是指同類產品或者替代產品競爭所存在的一定的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21、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采取實質性限制或排除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而應受反壟斷法規制的不當行為。22、掠奪性定價是指支配企業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或者采取閂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于商品成本的行為23、差異待遇(也稱歧視待遇)是指支配企業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上實行各異的待遇。24、公用企業壟斷,是指公用企業借助網絡等基礎設施,不恰當獲得或維持壟斷地位的行為。25、經營者集中界定為:一個或多個經營者通過合并、取得資產或股份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個或多個經營者,并引起市場結構持久變化的行為。26橫向合并義叫水平合并,是指因生產或銷售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合并。27、行政性壟斷可以被定義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一種違法行為。28、行業性壟斷又稱“條條壟斷”,是指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排除本行業內部或跨行業競爭的違法行為。簡答1、競爭的功能(一)競爭的積極功能:1.競爭有利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2.競爭促進資源在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合理流動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3.競爭可以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二)競爭的消極功能1.競爭的結果會導致壟斷的出現。2.在競爭的過程中,通常會付出一定的成本,有時這種成本還會是十分巨大的。(1)由于競爭帶有相當程度上的自發性和盲目性(2)由于競爭總會導致優勝劣汰,使得一些人富裕,另一些人窮困,造成貧富懸殊、兩極分化,3.競爭會對社會的倫理道德風氣帶來負面影響。2、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一、自由競爭原則:自由競爭原則是指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由地進入或退出市場競爭領域,可以自由地選擇競爭的范圍,競爭的手段,交易的對象、條件、方式和場所,并有權拒絕和抵抗他人對競爭的限制。二、公平競爭原則:通常所說的公平,多指形式意義上的公平;除此之外,還有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競爭法必須將公平原則提升到實質公平,充分發揮競爭的積極功能,開展有效競爭。三、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要求參與競爭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管理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相對于自由競爭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是更具特色也是更為重要的原則。3、競爭法的多元化目的一、標準市場競爭秩序為形成良性的市場秩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規制,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現的:1.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作出了界定,確立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認定標準。2.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3.競爭法通過賦予執法機關以較強的監督檢查權,強化了執行競爭法的力度,從而可以減少潛在違法行為的發生,促進市場秩序的良性發展。二、促進有效競爭所謂有效競爭,是指一種競爭在經濟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據市場的現實條件又是可以實現的。競爭法對有效競爭的激勵主要通過兩個途徑實現:1.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有效規制而實現激勵。2.通過對競爭者合法權利的有效配置和保護而實現激勵。三、保護消費者權益競爭會給消費者帶來福利,但在現實中因競爭的開展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競爭法不但要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且還必須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作為己任,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升到實質公平的高度。4、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狀我國確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指的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規制以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的反競爭行為的法律標準的總稱。我國當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自己規制的主要對象,但又并不局限于此,表達了在調整范圍等幾個方而都區別于其他國家立法的特質。1.調整范圍采取綜合調整的立法模式。2.在規定多種救濟方式的同時,側重于行政執法機關的主動干預。3.集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于一體。5、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和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日前比較突小的不足和問題是:1.綜合調整的立法模式口益顯露出其局限性。2.對實踐中出現的、法律未曾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有效打擊3.現行法律有關規定存在疏漏和不足。4.行政強制手段難以適應競爭執法需要。5.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存在相當程度的沖突,干擾了法律的實施效果。6、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思路1)確立一個標準的“一般條款”。2)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各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3)強化行政執法手段。4)對競爭法和有關法律進行清理和編撰。7、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一)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不正當性的基本依據,也是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鍵。(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由經營者所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市場競爭為目的:以市場競爭為目的是區別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尤其是與一般侵權行為的重要標志。(四)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危害后果上所表現出的一種特征。就整體而言,任何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相對于市場中的其他老實競爭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他人應得的商業利益無不因此受到損害。8、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行為的構成要件(一)知名商品;(二)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三)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四)造成誤認;(五)擅自使用。9、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一)無形性。(二)秘密性。(三)價值性(四)獨特性。(五)時間性。(六)傳授與轉讓的有限性。10、商譽的法律特征(一)抽象性(二)價值性(三)相對不確定性(四)依附性(五)地域性11、商業詆毀的構成(一)主體為競爭關系中的經營者(二)客體的二重性(三)主觀故意或過失(四)客觀方面。12、非法壟斷的主要類型(一)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經營者集中(四)行政壟斷(五)公用企業壟斷13、適用除外制度的范圍和對象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范圍與本國產業政策導向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1.自然壟斷行業2.金融行業3.農業4.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5.合理化的壟斷協議14、壟斷協議的特征(一)主體的多元性(二)主體的獨立性(三)主體間意思的一致性(四)目的的排除、限制競爭性15、橫向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一)主體要件:橫向壟斷協議的主體是在生產或者銷售過程中處于同一階段的行為人;也就是說,行為的實施者是兩個以上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二)主觀要件:橫向壟斷協議是當事人在主觀方面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故意,即主體明知其行為會帶來限制和排除競爭的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三)客體要件:橫向壟斷協議所侵害的客體為自由、公平的有效競爭秩序。(四)客觀要件:橫向壟斷協議的客觀要件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口頭、書面和其他方式來訂立協議或實施其他共謀行為,并在實質上排除、限制競爭,具體表現為經營者固定價格、橫向限制產量和銷售量、分割銷售市場、聯合抵抗、串通招投標等多種形式。16、縱向價格壟斷的消極作用在于:(1)它使價格固定,限制價格的信息傳遞和調節功能的正常發揮;(2)它阻礙了銷售方相互間的價格競爭,影響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的發揮;(3)它使消費者被迫接受被固定了的較高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利益。17、行業協會壟斷的特征1.主體復雜性。2.合意特殊性。3.行為隱蔽性。4.危害嚴重性。18、我國《反壟斷法》第18條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條件作了哪些規定?,主要包括1.經營者的市場份額2縱向控制能力3財力和技術條件4競爭者的依賴程度5進入障礙等條件.19、行政性壟斷的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行政性壟斷的主體要件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性壟斷的主體要件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性壟斷的主體要件不采機構性質這一形式性要求,而采是否行使了行政權力這一功能性要求。2.行為要件行政性壟斷作為一利,違法行為,必然欠缺了合法的行政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法律要求,濫用了行政權力。行為的違法性是行政性壟斷行為要件的核心內容。3.效果要件這里的效果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對市場競爭造成的實際影響。是否會產生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實際效果是反壟斷法判定行政主體行為是否違法的基本依據。20、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主要職權、職責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調查權。(2)授權執法的權力。(3)處罰權。(4)義務與懲戒。論述1、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是保護公平競爭的兩個重要法律,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保障和促進公平、有效的市場競爭。1.保護的對象有所差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案件中多存在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所侵害的特定的當事人,前者側重于保護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當事人,后者側重于維護自由競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市場競爭機制。2.法律的調整方法有所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采用了一些公權的干預方法,反壟斷法一般要設立地位獨特的執法機構并賦予其強制性的禁止、許可、罰款甚至強行解散或者分拆企業等公權力,其調整方法表達了十分突出的主動干預色彩。3.規制標準有所差異。反不正當競爭法其規制的標準正是老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反壟斷法其規制的標準關涉非道德判斷的經濟、統計等技術因素。4.適用范圍所遵循的原則有所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畢竟是構成競爭法的兩大組成部分,二者之間存在不少相同或聯系之處。1.二者擁有相近的立法宗旨。都旨在維護和營造公平的競爭秩序,確保競爭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二者的調整范圍存在重疊或交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著眼于對市場競爭中的社會沖突加以強調和標準,市場競爭關系是它們共同關注的調整范圍。3.二者在法律淵源上也具有緊密的聯系。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一、損害老實經營者權益不正當競爭者為了牟取商業利益,采取種種不正當手段獲取交易時機、占有更多的市場,必然首先損害其他老實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具體表現為:1.侵犯老實經營者的合法權利。欺騙性交易行為往往直接導致對其他經營者的侵權。2.合法經營者蒙受巨大擬失。(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泛濫,必然導致合法的經營者失去其應褂的市場份額、客戶和利潤大量流失。(2)被侵權或被假冒的經營者為了尋求救濟、減少損失,還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承擔一系列間接損失。二、損害購買者的正當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就總體而言是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侵犯了上述權利,具體表現則不盡相同。其中的欺騙性交易行為因為其欺騙對象就是購買者,因此對購買者權益的損害最為直接和明顯。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敗壞商業道德1.破壞了正常的競爭機制。2.滋生腐敗,敗壞商業道德。四、損害國家利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國家利益的損害,不僅是指從整體上破壞一國的社會經濟秩序、阻礙生產力發展,還包括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特定國家商品信譽的破壞、對投資環境的敗壞,等等。3、回扣與折扣的法律特征回扣的特征主要有:(1)回扣行為發生在銷售者與購買者之間。(2)回扣屬于商品價款的一部分.通常表現為現金(3)回扣的支付方式是秘密的,財務賬目沒有反映或者是不真實的反映。(4)回扣是一種不正當競爭手段,支付回扣者的目的是排斥公平競爭以獲得有利于自己但不公平的交易時機。而折扣的特征表現為:(1)折扣發生在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一般消費者之間(2)折扣一般不直接向對方支付現金。主要表現為“即時扣除”,即賣方在買方應該支付的總價款中直接扣除折扣比例。但有時也以“事后退還”的方式支付折扣比例,即買方付清總價款后,賣方退還一定比例的現金或購物券。(3)折扣的支付方式是公開的,并且在賬目上反映為營業收入的抵減項目。(4)折扣是合法的,是一種商業活動中合法的促銷手段。(四)回扣與折扣的關系從回扣與折扣的法律含義和特征町以看出,二者在表現形式上有極大的相似性。(1)部屬于讓利銷售行為,即經營者將閂己交易所得的‘郎分給付相對人的行為-(2)當折扣發生在經骨者之間時.問扣與折扣的關系就更加模糊了。盡骨法律規定回扣非法而折扣合法;但實際上“賬外暗中”的折扣實為非法的回扣.而“明不入賬”的回扣是否應當具有合法性?從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暫行規定》來看,確認“賬外暗中”與“明示人賬”是區分回扣與折扣的關鍵,而不在于當事人主觀上的認識和具體使用的名目4、反壟斷法的特點(一)反壟斷法的不確定性反壟斷法的不確定性是反壟斷法的鮮明特征。這種不確定性基于以下因素:(1)反壟斷法價值目標的特殊性。(2)反壟斷法標準對象的不確定性。(3)確認壟斷行為的原則具有不確定性。(4)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對反壟斷法確定性的影響。(5)國家產業政策對反壟斷法不確定性的影響。反壟斷法的不確定性表現在立法上即是不得不包含大量原則性、抽象性的法律條款和術語。(二)反壟斷法的經濟法屬性作為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的第三法域,經濟法突破了傳統公法、私法二元結構劃分。反壟斷法不能簡單歸入公法或私法,而屬于兼具公法、私法的經濟法范疇。(三)反壟斷法執行的特殊性反壟斷法的實施有特殊的制度安排。反壟斷法執行機構被視為具有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的性質和地位。反壟斷訴訟的途徑主要由上述專門的執行機構發動,但也不排斥私人提起訴訟。(四)反壟斷法責任形式的特殊性。5、壟斷協議與經營者集中的關系壟斷協議與經營者集中都能到達減少企業之問競爭的目的,進而確保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之目標。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參與主體不同。經營者集中的主體主要為企業,而壟斷協議的主體除企業之外,還有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以及自然人等非企業形式的市場主體。2.當事雙方內部關系不同。實施壟斷協議的企業雖然有著協調一致的協議或行為,但其仍然是相互獨立的經濟實體,其內部仍然存在著某種形式的競爭關系:而參與集中的企業可通過合并由相互獨立的主體變成為一個實體。3.持續的時間長短不同。壟斷協議通常只是為了某個階段的共同利益在有限的時間內存續;而經營者集中的持續時間較長,特別是經營者合并為永久性的。4.所受的法律規制不同。法律原則上不禁止企業合并,只是對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大企業之問的合并予以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允許合并;針對壟斷協議,法律原則上禁止,只是針對例外情況予以豁免。6、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特征(一)主體數量的特殊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可以由單個經營者實施,也可由多個經營者共同實施,此類壟斷行為以單獨行為為必要要件,以共同行為為任意要件:(二)主體地位的支配性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體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必要條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實施的同樣行為,很難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較大的損害,一般不受反壟斷法規制。(三)行為的反競爭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正當利用其支配地位,損寄競爭秩序的行為。(四)行為的違法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僅與“老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的基本原則相背離,而且因侵害市場中其他經營者和廣闊消費者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而違反反壟斷法,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應受反壟斷法制裁。7、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現形式(一)高賣低買高賣低買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超高價格銷售商品或以超低價格購買商品的行為。(二)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是指支配企業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或者采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于商品成本的行為。(三)拒絕交易拒絕交易(又稱抵抗行為),即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四)強迫交易強迫交易是指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采取脅迫或其他不正當的手段迫使其他企業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迫使企業從事限制競爭的行為。強迫交易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強制他人與自己從事交易。2.強制他人不與自己的競爭對手進行交易。3.強制安排他人之間的交易。(五)搭售搭售,又稱為捆綁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向商品購買者或服務的接受者強行搭配銷售購買方不需要或不愿要的另一種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六)差異待遇差異待遇(也稱歧視待遇)是指支配企業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上實行各異的待遇。8、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協議的區別壟斷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同屬于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都具有阻礙和排斥競爭的效果。二者主要區別如下:1.主體數量不同。壟斷協議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才能形成,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既可由一方當班人形成,也可由多方當事人形成。2.主體規模不同。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必須到達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優勢,中小企業不可能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對于壟斷協議而盲,無論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都有可能實施。3.主觀意圖不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一種客觀存在,無須證明事先存在意圖,而壟斷協議需要存在共謀的意圖或限制、排斥競爭的后果。4.表現形式不同。壟斷協議表現為各種明示或暗示的合同、協議、決議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高賣低買、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強迫交易、搭售、差異待遇等。5.法律規制不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般為法律所禁止,只有存在合理的抗辯,才能免責;對于壟斷協議比較寬松,存在豁免適用的情形,也有適用合理原則的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合法,且法律對于壟斷協議(特別是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制的總體趨勢是越來越寬松。9、我國行政性壟斷的成因與危害(一)行政性壟斷的成因1.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與現行財政分配體制改革等因素的“協同作用”。2.推動經濟轉型所必需的強政府與政府失靈風險加劇之間的“二律背反”。一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要求政府力量最大限度地退出市場;另一方面,針對中國政府在經濟、社會事務中的實際地位和影響力,經濟轉型必須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加以推動,維持一個強大的政府有利于順利實現轉型。3.現代政府功能的復雜性與經濟發展模式選擇上的困難。盡管現代社會實踐說明,市場經濟較之計劃經濟更能夠解放生產力,更能夠促進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但是現代市場經濟并不排斥政府在其中發揮作用,政府和市場都是配置資源的適當手段。4.規制制度缺失與文化、社會觀念等其他因素的潛在影響。就制度因素而言,中國行政性壟斷泛濫的直接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規制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所致。而行政性壟斷規制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又與行政性壟斷規制問題本身的復雜性密切相關。10、行政性壟斷的危害1.行政性壟斷阻礙了市場發育和市場體系的建立。行政性壁壘限制了商品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造成了市場的分割,扭曲了市場價格,保護了落后,并阻礙了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是與經濟體制改革和法律、法規建設等所要實現的經濟轉型目標背道而馳的。2.行政性壟斷惡化了市場環境、壓縮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空間。行政性壟斷不僅阻礙了市場體系的建設,還惡化了市場環境、壓縮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空間。3.行政性壟斷損害微觀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行政性壟斷不僅在宏觀經濟上造成不良影響,還直接損害了微觀主體的合法權益。首先是消費者的利益。其次是其他經營者的利益。4.行政性壟斷侵害了國家行政管理和經濟調節秩序并滋生腐敗。行政性壟斷除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外,作為一種濫用公權力的違法行為,行政性壟斷還侵害了國家行政管理和經濟調節等公法秩序并容易滋生腐敗和導致社會資源的不當配置。11、完善對行政性壟斷的規制措施需要重點注意以下幾點:(1)對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表現方式進行準確全面的歸納。(2)確保有足夠權威的專門機構進行反壟斷法的執行。(3)完善和強化行政和經濟調節權力運作的程序性規定。正當程序是標準行政權力如經濟調節權力行使,克服具過于擴張或隨意的墓本保障:(4)充分發揮私人在反壟斷法執行中的作用,(5)逐步加強法院在反壟斷法執行中的作用。12、我國現行競爭法執行機構的不足從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競爭法執行機構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競爭法執行機構顯有不足。1.多頭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反壟斷法》第10條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形成目前這種多頭執法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依照立法的效力層次,從上到下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多個層次。法律僅僅是眾多標準性文件中的一個部分。2.競爭法執行機構在整個立法體系中的層次很低。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只對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行政機關才有權設定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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