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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商標法下的商標注冊
新商標法下的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商標局及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權的取得商標實質審查新設審查程序挑戰與機遇商標注冊商標局及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權的取得商標實質審查新設24職能處278正式干部商標局419輔助人員(審協中心)250審查輔助人員121審查員10審查處商標局情況簡介24278商標局41925012110商標局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概念1、商標是一種符號2、商標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號3、商標是區分商品來源的符號4、商標是作為商譽載體的符號
(一)區分來源功能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是商標的基本功能。(二)品質保障功能表示出處保證質量(三)廣告功能商標本身就是一種廣告,被稱為“無言的推銷員”商標概念1、商標是一種符號商標概念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法》第八條商標概念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商品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服務商標商標權的取得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1.保護商標專用權與維護消費者利益相結合的原則2.申請在先原則3.注冊原則4.審查原則5.自愿注冊原則6.統一注冊與分級管理原則商標權的取得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商標權的取得
商標確權流程商標局受理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限期補正實質審查不予受理形式審查是否被異議駁回終止全部或部分駁回初步審定公告部分駁回可分割是否符合要求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申請復審異議理由是否成立核準注冊公告注冊商標無效宣告不予核準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裁定被異議人不服裁定否是是否否是否否是部分駁回的核準部分異議復審駁回復審是商標權的取得商標確權流程商標局受理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商標實質審查全面審查制度絕對理由審查相對理由審查合法性顯著性混淆可能性非功能性禁止使用禁止注冊是否具備注冊條件nononoyes商標實質審查全面審查制度絕對理由審查相對理由審查合法性顯著性商標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的目的:什么樣的商標可以獲得注冊
商標局審查處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并依法做出以下審查結論:初步審定、部分駁回、駁回1、駁回的絕對理由:第10條—禁用條款第11條—禁注條款2、駁回的相對理由:第30條—已初步審定或注冊商標第31條—申請在先商標商標實質審查實質審查的目的:什么樣的商標可以獲得注冊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中央國家機關名稱、標志我國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名稱主要包括:
“中南海”、“釣魚臺”、“天安門”、
“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中央國家機關名稱、標志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家名稱的合理使用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國家外國國家名稱經該國政府同意符合含“中國”商標注冊條件國家名稱的合理使用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國家外國國家名稱經該國政國家名稱的合理使用商標整體具有其他含義,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指定使用在餐飲上,表示餐飲風味特色的國家名稱的合理使用商標整體具有其他含義,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佩帶紅十字或者紅新月標志的人員,以及標有上述標志的處所、物品、醫務運輸工具,均應受到沖突各方的尊重和保護。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印第安人商品:抽水馬桶(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重點考慮要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1)含有少數民族名稱、民族風格建筑圖形的商標使用在特定商品上,一般不予核準。例如:衛生潔具、避孕工具、熟肉制品等商品上。(2)帶有貶低或者不友好的含義或者呼叫方式,有可能傷害民族感情的,不予核準。例如:回回泛指回族,亦指伊斯蘭教眾或國家。(3)少數民族節日,一般不予核準。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印第安人商品:抽水馬桶(六)帶有民族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商品:白酒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功能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雖不符合一般常識,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或者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等并不足以引人誤解,可予以核準。
指定使用商品:空氣調節設備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共同生活的行為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2)有違良好社會風尚的亞丁灣海盜混蛋脫衣舞STRIP
TEASE
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2)有違良好社會風尚的亞丁灣海盜混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3)有傷宗教感情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3)有傷宗教感情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4)商標所含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義不符,或與其組織形式有實質差異申請人:超視國際有限公司申請人:信源彈簧股份有限公司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4)商標所含企業名稱與申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5)侵犯姓名權造成不良影響(取得授權的除外)
在文化藝術方面知名度特別高的老一代藝術家及在文藝、體育、科技等領域具有杰出貢獻的人物姓名,作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5)侵犯姓名權造成不良影響(取得授絕對理由審查之地名商標禁用原因缺乏顯著性獨占有失公允易造成產源欺騙地名商標認定兩種類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兩種表現方式:純地名、含有地名認定依據:未形成地名以外其他確定含義或者地名含義強于其他確定含義第十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絕對理由審查之地名商標禁用原因地名商標認定第十條第二款縣絕對理由審查之地名商標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
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包括各國的首都、重要工業城市、文化旅游勝地以及因國際會議、條約、重大國際事件而被我國公眾知曉的地名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絕對理由審查之地名商標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與其他顯著部分相互獨立,真實表示商標申請人所在地或者商品產地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外國政府同意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與其他顯著部分相互獨立,真實表示商標申請人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具有其他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或整體上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確定含義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具有其他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或整體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顯著性(識別性)——商標的本質屬性缺乏顯著性屬于禁止注冊的標志,但可以使用商標顯著性的有無、強弱可隨使用而變化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描述性固有顯著性臆造性
任意性暗示性使用獲得顯著性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描述性固有顯著性臆造性任意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本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所要求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通用名稱、圖形及型號: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所規范的,或在相關行業內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屬于其他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及型號的情形完全不相關的,屬任意商標,可以獲得保護;具有一定關聯性的,可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駁回。對“僅有”的理解:整體判定的原則,是否含有其他顯著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人參指定使用商品:鮮水果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該類標志系相關行業內的生產者及經營者所共同使用的,用以表示商品(可以是本商品,也可能是其他商品)在質量等各方面的特點,不具有區別商品及服務來源的功能,不應為一家所獨占。直接表示:對商品的特點作出明確的描述。其他特點:商品的顏色、狀態、價格、口味、風格、特定的消費對象、使用方式方法、年份、有效期限、技術特點以及服務的時間、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對“僅”的理解:整體判定的原則,是否含有其他顯著部分指定使用商品:面包、米指定使用商品:漏電保護器指定使用商品:通訊設備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過于簡單的標志(簡單的線條、幾何圖形、普通形式的一個或兩個字母、簡單的數字、單一顏色等)過于復雜的標志裝飾性圖案(裝潢)非獨創的短語或句子貿易場所的名稱商貿用語或行業術語企業組織形式、行業名稱及無顯著部分的企業名稱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相對理由審查(混淆可能性審查)《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相對理由審查(混淆可能性審查)《商標法》第三十條相對理由審查(混淆可能性審查)需要進行兩方面的判定:1.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即,類似商品)以商標局根據WIPO提供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基本依據。現行的是第十版(2014文本)。2.申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即,近似商標)。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在先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對理由審查(混淆可能性審查)需要進行兩方面的判定:混淆可能性審查之中文商標中文商標更側重外觀和含義上的近似讀音相同但漢字不同,不近似漢字與拼音,不近似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中文商標中文商標更側重外觀和含義上的近似讀音混淆可能性審查之外文商標外文商標更側重外觀和讀音上的近似近似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外文商標外文商標更側重外觀和讀音上的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圖形和組合商標圖形商標更側重外觀和構思上的近似組合商標更側重于整體外觀和顯著部分上的近似近似近似不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圖形和組合商標圖形商標更側重外觀和構思上的近混淆可能性審查之系列商標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系列商標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知名商標近似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知名商標近似近似近似
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立體商標通常表現為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裝潢或者其他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三維形狀。純三維標志三維標志與其他標志
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1.顯著性:《商標法》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2.合法性: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3.在先權利(混淆可能性):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1.顯著性:《商標法》第十二條以三維標立體商標之非功能性審查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指為實現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實現所必需使用的形狀。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指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所使用的形狀。立體商標之非功能性審查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立體商標之顯著性審查立體商標之顯著性審查立體商標之混淆可能性審查近似近似近似立體商標之混淆可能性審查近似近似近似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顏色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或方式構成的顏色商標。商標描述:本件為顏色商標,如商標圖樣所示之顏色,為兩個色調的綠色及三個色調的藍色之色帶組合,由左至右依序為淺綠、綠、深藍、淺藍、藍等5個顏色所組成,比例為20%、10%、15%、5%、50%,維持固定的順序與比例,并依據商品尺寸及使用空間而有圖樣大小之變化。指定顏色商標第6084194號/5類,拜耳股份第3967082號/30類,惠氏控股
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顏色按照一定的排顏色組合商標實質審查
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顏色組合商標實質審查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聲音商標聲音商標指由足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一段樂曲,可以由非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自然界的聲音、人或動物的聲音,也可以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聲音商標聲音商標指由足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聲音商標申請的形式要件
商標描述:本件是聲音商標,如申請時所附光盤片中之聲音,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兩步之牛蹄聲,之后伴隨一聲牛叫聲所組成(clip,clop,moo)。音樂性質的聲音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報送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簡譜描述的,應當使用文字進行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格為.wav或.mp3,小于5MB。
聲音商標申請的形式要件商標描述:本件是聲音商標,如申請時所附聲音商標絕對理由審查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宗教音樂、恐怖暴力的聲音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對象等特點的聲音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需要經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聲音商標絕對理由審查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聲音商標混淆可能性審查音樂性質聲音要素S1非音樂性質聲音要素S2人聲S2.1,動物聲音S2.2,自然界聲音S2.3,機械設備聲音S2.4,其他聲音S2.5
近似通信的好鄰居聲音商標混淆可能性審查音樂性質聲音要素S1近似通信的好鄰居新法下的一標多類制度和商標分割什么是分割?為何分割?有何意義?分割什么?何時分割?怎么分割?《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需要分割的,應當自收到《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我局依分割申請對初步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對駁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請號,可繼續進入復審或訴訟程序新法下的一標多類制度和商標分割什么是分割?《商標法》第二十二新法下的審查意見書制度意義是商標局為進一步方便申請人,在保留部分駁回的前提下重新引入審查意見書制度,主動做出的意見征詢程序。充分體現效率與公正兼顧的原則。期限及效力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反饋意見經審查認為真實、充分、有效,可以采納或者部分采納。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適用范圍商標局認為待審商標可能由于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或缺乏顯著性而需要商標申請人進一步加以說明或修正的情形,一般不涉及商標申請材料的補正程序和商標注冊申請與在先權利的沖突的問題,也不涉及商標圖樣的改變和所提出注冊申請的商品、服務項目的刪減。《商標法》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提交說明或修正意見(一)按照審查意見書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二)對審查意見書擬駁回理由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情況進行說明和提出申辯;(三)聲明放棄商標非顯著部分專用權,但不得對商標圖樣進行修改。新法下的審查意見書制度意義是商標局為進一步方便申請人,在保留新法下的審查意見書制度具體適用的情形一、需說明的情形
1、根據《商標法》絕對理由條款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原則上應予以駁回,但存在例外規定的,審查員可以通過審查意見書的形式,要求申請人提供能夠證明其滿足適用例外規定證據的材料。例如,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商標中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如果其整體是經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報紙、期刊名稱,在“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可以初步審定。審查員在審查上述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時,認為可能適用上述例外規定的,且現有書件尚不能證明其符合條件,可通過《審查意見書》的形式,要求申請人提供出版許可證(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符合適用上述例外規定。2、申請注冊的商標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有可能以絕對理由駁回的,但對于申請商標是否確屬缺乏顯著性仍存疑惑的情形下,可以通過《審查意見書》的形式,要求商標申請人作出進一步說明。
例如,某商標組成很像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型號等,但限于現有的檢索技術難以確定的,需要申請人進一步予以說明。
3、審查員認為確有必要要求申請人說明或修正的其它情況例如聲音商標等特殊商標,根據相關規定,可以以《審查意見書》的形式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使用證據。二、需修正的情形申請注冊的商標中有非顯著部分,需要申請人放棄專用權,但申請人事先沒有聲明放棄,不放棄專用權又有可能影響審查結果的情況下,商標局可以發《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對其提交申請的內容加以修正。新法下的審查意見書制度具體適用的情形新法下的創新——審查時限9《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9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新法下的創新——審查時限9《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對申請注冊的挑戰和機遇挑戰和機遇挑戰和機遇如何保證9個月審限?如何統一審查標準?如何監控審查質量?如何研究前沿理論?如何配置審查資源?如何提高服務質量?挑戰和機遇如何保證9個月審限?Thankyou!Thankyou!
新商標法下的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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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商標局及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權的取得商標實質審查新設審查程序挑戰與機遇商標注冊商標局及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權的取得商標實質審查新設24職能處278正式干部商標局419輔助人員(審協中心)250審查輔助人員121審查員10審查處商標局情況簡介24278商標局41925012110商標局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注冊情況簡介商標概念1、商標是一種符號2、商標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號3、商標是區分商品來源的符號4、商標是作為商譽載體的符號
(一)區分來源功能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是商標的基本功能。(二)品質保障功能表示出處保證質量(三)廣告功能商標本身就是一種廣告,被稱為“無言的推銷員”商標概念1、商標是一種符號商標概念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法》第八條商標概念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商品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服務商標商標權的取得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1.保護商標專用權與維護消費者利益相結合的原則2.申請在先原則3.注冊原則4.審查原則5.自愿注冊原則6.統一注冊與分級管理原則商標權的取得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商標權的取得
商標確權流程商標局受理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限期補正實質審查不予受理形式審查是否被異議駁回終止全部或部分駁回初步審定公告部分駁回可分割是否符合要求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申請復審異議理由是否成立核準注冊公告注冊商標無效宣告不予核準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裁定被異議人不服裁定否是是否否是否否是部分駁回的核準部分異議復審駁回復審是商標權的取得商標確權流程商標局受理申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商標實質審查全面審查制度絕對理由審查相對理由審查合法性顯著性混淆可能性非功能性禁止使用禁止注冊是否具備注冊條件nononoyes商標實質審查全面審查制度絕對理由審查相對理由審查合法性顯著性商標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的目的:什么樣的商標可以獲得注冊
商標局審查處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并依法做出以下審查結論:初步審定、部分駁回、駁回1、駁回的絕對理由:第10條—禁用條款第11條—禁注條款2、駁回的相對理由:第30條—已初步審定或注冊商標第31條—申請在先商標商標實質審查實質審查的目的:什么樣的商標可以獲得注冊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中央國家機關名稱、標志我國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名稱主要包括:
“中南海”、“釣魚臺”、“天安門”、
“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中央國家機關名稱、標志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家名稱的合理使用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國家外國國家名稱經該國政府同意符合含“中國”商標注冊條件國家名稱的合理使用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國家外國國家名稱經該國政國家名稱的合理使用商標整體具有其他含義,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指定使用在餐飲上,表示餐飲風味特色的國家名稱的合理使用商標整體具有其他含義,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佩帶紅十字或者紅新月標志的人員,以及標有上述標志的處所、物品、醫務運輸工具,均應受到沖突各方的尊重和保護。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印第安人商品:抽水馬桶(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重點考慮要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1)含有少數民族名稱、民族風格建筑圖形的商標使用在特定商品上,一般不予核準。例如:衛生潔具、避孕工具、熟肉制品等商品上。(2)帶有貶低或者不友好的含義或者呼叫方式,有可能傷害民族感情的,不予核準。例如:回回泛指回族,亦指伊斯蘭教眾或國家。(3)少數民族節日,一般不予核準。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印第安人商品:抽水馬桶(六)帶有民族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商品:白酒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功能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雖不符合一般常識,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或者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等并不足以引人誤解,可予以核準。
指定使用商品:空氣調節設備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共同生活的行為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2)有違良好社會風尚的亞丁灣海盜混蛋脫衣舞STRIP
TEASE
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2)有違良好社會風尚的亞丁灣海盜混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3)有傷宗教感情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3)有傷宗教感情的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4)商標所含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義不符,或與其組織形式有實質差異申請人:超視國際有限公司申請人:信源彈簧股份有限公司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4)商標所含企業名稱與申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5)侵犯姓名權造成不良影響(取得授權的除外)
在文化藝術方面知名度特別高的老一代藝術家及在文藝、體育、科技等領域具有杰出貢獻的人物姓名,作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絕對理由審查之合法性審查(5)侵犯姓名權造成不良影響(取得授絕對理由審查之地名商標禁用原因缺乏顯著性獨占有失公允易造成產源欺騙地名商標認定兩種類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兩種表現方式:純地名、含有地名認定依據:未形成地名以外其他確定含義或者地名含義強于其他確定含義第十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絕對理由審查之地名商標禁用原因地名商標認定第十條第二款縣絕對理由審查之地名商標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
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包括各國的首都、重要工業城市、文化旅游勝地以及因國際會議、條約、重大國際事件而被我國公眾知曉的地名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絕對理由審查之地名商標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與其他顯著部分相互獨立,真實表示商標申請人所在地或者商品產地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外國政府同意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與其他顯著部分相互獨立,真實表示商標申請人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具有其他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或整體上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確定含義地名的合理使用地名具有其他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或整體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顯著性(識別性)——商標的本質屬性缺乏顯著性屬于禁止注冊的標志,但可以使用商標顯著性的有無、強弱可隨使用而變化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描述性固有顯著性臆造性
任意性暗示性使用獲得顯著性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描述性固有顯著性臆造性任意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本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所要求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通用名稱、圖形及型號: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所規范的,或在相關行業內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屬于其他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及型號的情形完全不相關的,屬任意商標,可以獲得保護;具有一定關聯性的,可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駁回。對“僅有”的理解:整體判定的原則,是否含有其他顯著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人參指定使用商品:鮮水果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該類標志系相關行業內的生產者及經營者所共同使用的,用以表示商品(可以是本商品,也可能是其他商品)在質量等各方面的特點,不具有區別商品及服務來源的功能,不應為一家所獨占。直接表示:對商品的特點作出明確的描述。其他特點:商品的顏色、狀態、價格、口味、風格、特定的消費對象、使用方式方法、年份、有效期限、技術特點以及服務的時間、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對“僅”的理解:整體判定的原則,是否含有其他顯著部分指定使用商品:面包、米指定使用商品:漏電保護器指定使用商品:通訊設備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過于簡單的標志(簡單的線條、幾何圖形、普通形式的一個或兩個字母、簡單的數字、單一顏色等)過于復雜的標志裝飾性圖案(裝潢)非獨創的短語或句子貿易場所的名稱商貿用語或行業術語企業組織形式、行業名稱及無顯著部分的企業名稱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絕對理由審查之顯著性審查(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相對理由審查(混淆可能性審查)《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相對理由審查(混淆可能性審查)《商標法》第三十條相對理由審查(混淆可能性審查)需要進行兩方面的判定:1.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即,類似商品)以商標局根據WIPO提供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基本依據。現行的是第十版(2014文本)。2.申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即,近似商標)。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在先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對理由審查(混淆可能性審查)需要進行兩方面的判定:混淆可能性審查之中文商標中文商標更側重外觀和含義上的近似讀音相同但漢字不同,不近似漢字與拼音,不近似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中文商標中文商標更側重外觀和含義上的近似讀音混淆可能性審查之外文商標外文商標更側重外觀和讀音上的近似近似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外文商標外文商標更側重外觀和讀音上的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圖形和組合商標圖形商標更側重外觀和構思上的近似組合商標更側重于整體外觀和顯著部分上的近似近似近似不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圖形和組合商標圖形商標更側重外觀和構思上的近混淆可能性審查之系列商標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系列商標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知名商標近似近似近似混淆可能性審查之知名商標近似近似近似
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立體商標通常表現為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裝潢或者其他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三維形狀。純三維標志三維標志與其他標志
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1.顯著性:《商標法》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2.合法性: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3.在先權利(混淆可能性):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1.顯著性:《商標法》第十二條以三維標立體商標之非功能性審查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指為實現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實現所必需使用的形狀。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指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所使用的形狀。立體商標之非功能性審查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立體商標之顯著性審查立體商標之顯著性審查立體商標之混淆可能性審查近似近似近似立體商標之混淆可能性審查近似近似近似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顏色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或方式構成的顏色商標。商標描述:本件為顏色商標,如商標圖樣所示之顏色,為兩個色調的綠色及三個色調的藍色之色帶組合,由左至右依序為淺綠、綠、深藍、淺藍、藍等5個顏色所組成,比例為20%、10%、15%、5%、50%,維持固定的順序與比例,并依據商品尺寸及使用空間而有圖樣大小之變化。指定顏色商標第6084194號/5類,拜耳股份第3967082號/30類,惠氏控股
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商標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顏色按照一定的排顏色組合商標實質審查
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顏色組合商標實質審查近似近似不近似不近似聲音商標聲音商標指由足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一段樂曲,可以由非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自然界的聲音、人或動物的聲音,也可以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聲音商標聲音商標指由足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聲音商標申請的形式要件
商標描述:本件是聲音商標,如申請時所附光盤片中之聲音,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兩步之牛蹄聲,之后伴隨一聲牛叫聲所組成(clip,clop,moo)。音樂性質的聲音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報送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簡譜描述的,應當使用文字進行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格為.wav或.mp3,小于5MB。
聲音商標申請的形式要件商標描述:本件是聲音商標,如申請時所附聲音商標絕對理由審查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宗教音樂、恐怖暴力的聲音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對象等特點的聲音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需要經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聲音商標絕對理由審查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聲音商標混淆可能性審查音樂性質聲音要素S1非音樂性質聲音要素S2人聲S2.1,動物聲音S2.2,自然界聲音S2.3,機械設備聲音S2.4,其他聲音S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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