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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級在巴塞爾協議中的使用信用評級在巴塞爾協議中的使用信用分析概述巴塞爾協議簡介我國信用評級發展目錄信用評價方法信用分析概述巴塞爾協議簡介我國信用評級發展目錄信用評價方法巴塞爾協議簡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是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10大工業國的中央銀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以各國中央銀行官員和銀行監理當局為代表,總部在瑞士的巴塞爾。每年定期集會4次,并擁有近30個技術機構,執行每年集會所訂目標或計劃。巴塞爾協議簡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o《巴塞爾協議I》在聯邦德國的赫爾斯塔銀行與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倒閉的的二年,也就是1975年,第一個《巴塞爾協議》

出臺,核心內容是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的缺位的現實,強調任何國外機構不能逃避監管,并且母國和東道國共同承擔責任。

1988年7月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簡稱《巴塞爾協議》。該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分類。成為首次被廣泛接受的監管理念。《巴塞爾協議I》在聯邦德國的赫爾斯塔銀行與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巴塞爾協議I》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是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10大工業國的中央銀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以各國中央銀行官員和銀行監理當局為代表,總部在瑞士的巴塞爾。每年定期集會4次,并擁有近30個技術機構,執行每年集會所訂目標或計劃。《巴塞爾協議I》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巴塞爾協議I》反映出監管理念的根本轉變一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二是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三是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即將資本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的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巴塞爾協議I》反映出監管理念的根本轉變一是監管視角從銀行《巴塞爾協議Ⅱ》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框架。據調查,有88個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非洲、亞洲、加勒比海地區、拉丁美洲、中東和非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歐洲國家(或地區)準備實施新資本協議,而且大部分國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規劃。其最主要的特點則是建立了有效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進一步豐富了資本監管的手段,從多個維度對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要求,更加強調從多視角、多層次進行靈活寬松的資本監管。《巴塞爾協議Ⅱ》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協議Ⅲ》最新出臺的《巴塞爾協議Ⅲ》則更多地加強了《巴塞爾協議Ⅱ》銀行監管體系中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和監管檢查兩大支柱,其監管理念更傾向于風險的監管防范,更關注銀行的資本質量與抗周期性風險的能力。而該協議規定的最低資本金要求以及流動性監管新標準也被視為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巴塞爾協議Ⅲ》最新出臺的《巴塞爾協議Ⅲ》則更多地加強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共775條,9個附錄。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市場約束(強調市場的監督作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共775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現狀。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地,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

原則1: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2: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3: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4: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督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

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的處理。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性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就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新協議繼承了舊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視為最重要的支柱。最低資本要求是建立在舊協議基本內容的基礎上,仍然包括三大內容:監管部門對資本的定義,風險頭寸的計量及根據風險程度的最低資本要求。其中,就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而言,委員會仍維持舊協議的規則不變,但就風險頭寸計量,主要變化在于處理信用風險的方法及對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明確規定,提出了更精確和全面的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風險(包括銀行帳戶的利率風險、操作風險如控制風險、信息技術風險、欺詐風險以及法律風險、商譽風險等)的方案。新協議繼承了舊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視為信用分析概述一、信用信用,一般是指一個人或一個單位能夠遵守諾言,履行約定而取得的信任。從經濟學的范疇來講,信用是指商品買賣中的延期付款或貨幣的借貸行為。二、信用的基本特征

1、以償還為條件,即到期償還本金

2、在償還時有一個增加額,即支付利息。信用分析概述一、信用三、信用分析的內容(一)審查借款人的基本情況1、貸款目的2、還款來源3、資產轉換周期三、信用分析的內容(二)確定還款的可能性1、財務分析(1)評估借款人的經營活動的情況(2)通過各種財務指標來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償債能力2、現金流量3、評估抵押品和擔保4、非財務因素5、綜合分析(二)確定還款的可能性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信用評級的結果或來源于銀行內部的測算,或來源于銀行外部的評級機構的測算,根據信用評級結果的不同來源,新協議分別給出了計量信用風險的&種方法。1)外部信用評估法(又稱標準法)。外部信用評估法運用銀行外部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結果來確定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它適用于復雜程度和風險管理水平都不是很高的銀行。在這種方法中,銀行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等于信用風險敞口與客戶風險權重的乘積,信用風險敞開是指由于債務人的違約導致的可能遭受風險的信貸業務余額。而外部評級機構根據銀行客戶的情況將銀行客戶的風險權重細分為6級,分別為0%、10%、20%、50%、100%、150%。從6個級別來看,一個突出的特點是某些低質量的資產風險權重可以超過100%,這是新協議對資本要求的新突破。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信用評級的結果或來源于銀行內部的測2)內部評級法(IRB)。內部評級法是指那些復雜程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在滿足了金融監管當局規定的一系列監管標準的前提下,利用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得出的信用評級結果,并以此來確定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要求,以保證銀行資本充足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中,風險加權資產等于風險敞口與風險權重的乘積,資產風險權重以商業銀行內部對客戶的信用評級結果為基礎,由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DG)和期限(M)3個因素構成的函數確定。違約概率是指未來一段時間內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違約損失率指預期違約損失占信用風險敞口的百分比,這與交易的特征如是否有抵押品有關。內部評級法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二者的區別在于,初級法中只有違約概率由銀行根據內部信用評級數據測算,其它參數由金融監管當局確定;而高級法中上述所有參數都由銀行根據內部信用評級數據測算決定,但必須符合監管當局的要求并經監管當局加以確認。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2)內部評級法(IRB)。內部評級法是指那些復雜程度較高的商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3)資產組合信用風險模型方法。資產組合信用風險模型法是指某些銀行在條件完全成熟的前提下,運用一些相當復雜的模型,為銀行的資產進行信用評級,以此來測量信用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希望在進一步研究和試驗后,能夠推廣使用這些模型。需要指出的是,巴塞爾委員會鼓勵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在測算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時,使用數理模型,以排除評判過程的主觀色彩,保證結果的真實客觀性。所以說,資產組合信用風險模型法實質上是內部評級法中運用信用風險模型進行信用評級的一種子方法,可以把它放在內部評級法中一起討論。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3)資產組合信用風險模型方法。資產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4)外部信用評估法和內部評級法適用情況的比較研究。外部信用評估法和內部評級法根據不同來源的評級結果確定銀行充足資本金,它們為金融監管當局提供了兩種對銀行信用風險進行監管的模式。這兩種評級法有不同的適應情況和實施要求,我們在進行選擇之前,必須充分了解這一點。外部信用評估法適用于復雜程度和風險管理水平都不是很高的銀行,當銀行運用標準法來測定資本充足率時,金融監管當局有責任認定外部評級機構的資格。而在新協議中,巴塞爾委員會只提到了成立時間長、國際知名度高的諸如普爾、穆迪等國際性大公司,這說明,目前還只有少數這幾家公司的評級得到了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認可。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4)外部信用評估法和內部評級法適我國信用評級業務一類是市場化類業務,主要包括對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少量金融機構(擬發行或已發行債券、信托基金等)的信用評級,主要評級機構為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第二類是區域壟斷性業務,主要是對信貸登記企業評級。開展這類業務的地區主要是上海、福州、深圳、廈門、寧波、江蘇、武漢、海南、天津等。目前進行該類業務評級的機構主要是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分支機構)、上海遠東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紀投資者服務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分支機構)等公司。在信用體系建設中開展高科技企業、中小企業評級的地區主要有北京、山西等地,目前這些地區開展該類業務評級的機構主要是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我國信用評級業務一類是市場化類業務,主要包括對企業債券、可轉我國信用評級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的外部評估法要求金融監管當局認定外部評級機構的資格,但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家評估機構,能夠像普爾、穆迪那樣具有權威性,這種情況是基于我國的現實環是評估主體不獨立。我國很多評估機構為脫軌改制后的原工商、統計、外經貿和銀行等附屬的資信調查公司,現雖已與原單位脫鉤,但還是不能完全脫離與評估有利害關系的各方,不能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其次是評估方法和指標標準缺乏統一性。金融監管部門沒出范本,各個評估機構各自設定,相互之間缺少可比性;最后是社會信用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銀行外部評估機構難以取得真實有效的數據。我國信用評級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的外部評估法我國信用評級發展方向根據國際評級業發展的經驗,政府推動仍是我國今后一個時期評級業發展的主要動力。隨著政府管理經濟方式的改變,監管部門將越來越多地使用評級結果,這將有力地促進信用評級的發展。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主要是企業產權制度、投資風險防范和承擔機制等的完善,評級機構的市場需求將不斷增加,評級機構的自我約束會進一步增強,有影響力的權威評級機構將逐步出現。目前國際著名評級機構進入我國評級業的市場條件還不太具備,我國評級機構應抓住時機,加快發展。我國信用評級發展方向根據國際評級業發展的經驗,政府推動仍是我感謝您的關注!感謝您的關注!信用評級在巴塞爾協議中的使用信用評級在巴塞爾協議中的使用信用分析概述巴塞爾協議簡介我國信用評級發展目錄信用評價方法信用分析概述巴塞爾協議簡介我國信用評級發展目錄信用評價方法巴塞爾協議簡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是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10大工業國的中央銀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以各國中央銀行官員和銀行監理當局為代表,總部在瑞士的巴塞爾。每年定期集會4次,并擁有近30個技術機構,執行每年集會所訂目標或計劃。巴塞爾協議簡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o《巴塞爾協議I》在聯邦德國的赫爾斯塔銀行與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倒閉的的二年,也就是1975年,第一個《巴塞爾協議》

出臺,核心內容是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的缺位的現實,強調任何國外機構不能逃避監管,并且母國和東道國共同承擔責任。

1988年7月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簡稱《巴塞爾協議》。該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分類。成為首次被廣泛接受的監管理念。《巴塞爾協議I》在聯邦德國的赫爾斯塔銀行與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巴塞爾協議I》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是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10大工業國的中央銀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一個正式機構,以各國中央銀行官員和銀行監理當局為代表,總部在瑞士的巴塞爾。每年定期集會4次,并擁有近30個技術機構,執行每年集會所訂目標或計劃。《巴塞爾協議I》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巴塞爾協議I》反映出監管理念的根本轉變一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二是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三是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即將資本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的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巴塞爾協議I》反映出監管理念的根本轉變一是監管視角從銀行《巴塞爾協議Ⅱ》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框架。據調查,有88個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非洲、亞洲、加勒比海地區、拉丁美洲、中東和非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歐洲國家(或地區)準備實施新資本協議,而且大部分國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規劃。其最主要的特點則是建立了有效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進一步豐富了資本監管的手段,從多個維度對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要求,更加強調從多視角、多層次進行靈活寬松的資本監管。《巴塞爾協議Ⅱ》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協議Ⅲ》最新出臺的《巴塞爾協議Ⅲ》則更多地加強了《巴塞爾協議Ⅱ》銀行監管體系中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和監管檢查兩大支柱,其監管理念更傾向于風險的監管防范,更關注銀行的資本質量與抗周期性風險的能力。而該協議規定的最低資本金要求以及流動性監管新標準也被視為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巴塞爾協議Ⅲ》最新出臺的《巴塞爾協議Ⅲ》則更多地加強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共775條,9個附錄。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市場約束(強調市場的監督作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共775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現狀。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地,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

原則1: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2: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3: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4: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督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

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的處理。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性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就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新協議繼承了舊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視為最重要的支柱。最低資本要求是建立在舊協議基本內容的基礎上,仍然包括三大內容:監管部門對資本的定義,風險頭寸的計量及根據風險程度的最低資本要求。其中,就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而言,委員會仍維持舊協議的規則不變,但就風險頭寸計量,主要變化在于處理信用風險的方法及對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明確規定,提出了更精確和全面的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風險(包括銀行帳戶的利率風險、操作風險如控制風險、信息技術風險、欺詐風險以及法律風險、商譽風險等)的方案。新協議繼承了舊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視為信用分析概述一、信用信用,一般是指一個人或一個單位能夠遵守諾言,履行約定而取得的信任。從經濟學的范疇來講,信用是指商品買賣中的延期付款或貨幣的借貸行為。二、信用的基本特征

1、以償還為條件,即到期償還本金

2、在償還時有一個增加額,即支付利息。信用分析概述一、信用三、信用分析的內容(一)審查借款人的基本情況1、貸款目的2、還款來源3、資產轉換周期三、信用分析的內容(二)確定還款的可能性1、財務分析(1)評估借款人的經營活動的情況(2)通過各種財務指標來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償債能力2、現金流量3、評估抵押品和擔保4、非財務因素5、綜合分析(二)確定還款的可能性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信用評級的結果或來源于銀行內部的測算,或來源于銀行外部的評級機構的測算,根據信用評級結果的不同來源,新協議分別給出了計量信用風險的&種方法。1)外部信用評估法(又稱標準法)。外部信用評估法運用銀行外部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結果來確定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它適用于復雜程度和風險管理水平都不是很高的銀行。在這種方法中,銀行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等于信用風險敞口與客戶風險權重的乘積,信用風險敞開是指由于債務人的違約導致的可能遭受風險的信貸業務余額。而外部評級機構根據銀行客戶的情況將銀行客戶的風險權重細分為6級,分別為0%、10%、20%、50%、100%、150%。從6個級別來看,一個突出的特點是某些低質量的資產風險權重可以超過100%,這是新協議對資本要求的新突破。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信用評級的結果或來源于銀行內部的測2)內部評級法(IRB)。內部評級法是指那些復雜程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在滿足了金融監管當局規定的一系列監管標準的前提下,利用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得出的信用評級結果,并以此來確定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要求,以保證銀行資本充足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中,風險加權資產等于風險敞口與風險權重的乘積,資產風險權重以商業銀行內部對客戶的信用評級結果為基礎,由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DG)和期限(M)3個因素構成的函數確定。違約概率是指未來一段時間內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違約損失率指預期違約損失占信用風險敞口的百分比,這與交易的特征如是否有抵押品有關。內部評級法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二者的區別在于,初級法中只有違約概率由銀行根據內部信用評級數據測算,其它參數由金融監管當局確定;而高級法中上述所有參數都由銀行根據內部信用評級數據測算決定,但必須符合監管當局的要求并經監管當局加以確認。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2)內部評級法(IRB)。內部評級法是指那些復雜程度較高的商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3)資產組合信用風險模型方法。資產組合信用風險模型法是指某些銀行在條件完全成熟的前提下,運用一些相當復雜的模型,為銀行的資產進行信用評級,以此來測量信用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希望在進一步研究和試驗后,能夠推廣使用這些模型。需要指出的是,巴塞爾委員會鼓勵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在測算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時,使用數理模型,以排除評判過程的主觀色彩,保證結果的真實客觀性。所以說,資產組合信用風險模型法實質上是內部評級法中運用信用風險模型進行信用評級的一種子方法,可以把它放在內部評級法中一起討論。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3)資產組合信用風險模型方法。資產新協議中有關信用評級的方法4)外部信用評估法和內部評級法適用情況的比較研究。外部信用評估法和內部評級法根據不同來源的評級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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