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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法理學第一節法的概念、特征與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質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愛護和進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法的本質是: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法的性質和內容最終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二、法的差不多特征(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愛護實施的社會規范。(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三、法的作用1法的規范作用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1)指引作用。通過法律,人們能夠明白什么是國家贊成的,能夠做的;什么是國家命令或反對的,必須做或不該做的。(2)評價作用。具有推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3)預測作用。依照法律規定,人們能夠預先知曉或可能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4)教育作用。其作用是加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5)強制作用。法的強制作用在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2法的社會作用(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①維護人類社會差不多生活條件;②維護生產和交換的秩序;③組織社會生產;④確定使用設備、執行工藝的技術規程,以及有關產品、勞務、質量要求的標準,以保障生產安全,防止事故,愛護消費者的利益;⑤推進教育、科學、文化的進展。四、法的價值1自由。是法的最高價值目標2秩序。3正義。是法的差不多標準。五、法的分類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創制方式和表達形式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成文法是指由國家特定機關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條文形式出現的法律,因此又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其法律效力,而不具有條文形式的法,一般指適應法。2.實體法與程序法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對法律的分類。實體法是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與義務或職權與職責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3.全然法與一般法這是依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主體、程序的不同為標準而對法律的分類。全然法即憲法,一般法指憲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憲法。4.一般法與特不法這是按照法律的適用范圍的不同對法律所作的分類。一般法是指針對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時刻、在全國普遍適用的法;特不法是指針對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區、特定時刻內適用的法。5.國內法與國際法這是以法律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國內法是指在一主權國家內,由特定國家法律創制機關創制的并在本國主權所及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則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議制定或認可的,并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法律。六、法系1法系的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2世界要緊法系(1)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進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于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要緊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大陸法系的范圍: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南非、津巴布韋、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國的蘇格蘭、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中國澳門地區屬于大陸法系(2)英美法系:又稱一般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不是它的一般法為基礎而進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要緊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屬于英美法系。(3)社會主義法系:往常蘇聯和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代表。(4)其他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第二節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一、法與經濟1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經濟從廣義上來講,既包括經濟基礎和與其相結合的經濟體制,又包括社會生產力。因此,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體現在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和法與生產力的關系兩個方面。(1)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經濟基礎決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2)法與社會生產力的關系。生產力進展的水平直接阻礙法的進展水平。法律離開社會生產力的進展,既無存在的可能,也無存在的必要。2法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作用法作為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要緊工具,其作用具體體現為:①引導作用;②促進作用;③保障作用;④制約作用。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方面的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②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③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④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二、法與政治、政策1法與政治的關系法受政治制約體現在:①政治關系的進展變化是阻礙法的進展變化的重要因素;②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進展的變化;③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進展變化。法服務于政治,這表現在:①在階級對立社會,法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關系、統治階級內部及其與同盟者的關系,從而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②打擊、制裁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特不是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和其他嚴峻犯罪活動;③調整公共事務關系,維護公共秩序,在發揮政治職能的同時發揮社會職能。2法與政策的關系政策是國家或政黨為完成一定時期任務而規定的活動準則。黨的政策對社會主義法的作用:①黨的政策指導法制建設的各個環節,社會主義法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手段。②黨的政策對社會主義法的適用及指導,即指導執法與司法。社會主義法對黨的政策的作用:①法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形式。②黨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將日益完善。三、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相互關系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1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基礎(1)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制定的依據。(2)社會主義民主決定了社會主義法制的性質和內容。(3)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力量源泉。2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確認和保障(1)社會主義法制規定了民主權利的范圍。(2)社會主義法制規定和體現了對民主權利的行使和制約。(3)社會主義法制規定了實現民主的程序和方法。(4)社會主義法制規定了對破壞民主權利行為的制裁措施。第三節法的制定一、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種專門活動。一般也簡稱為法律的立、改、廢活動。這種活動,是將一定的階級(階層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的意志,成為規范性法律文件。二、當代中國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差不多原則1立法的指導思想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差不多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進展生產力那個全然任務。2立法的差不多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動身;(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汲取、借鑒歷史的和外國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立法程序,通常能夠分為以下四個步驟:(1)法律議案的提出。①全國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個代表團,能夠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議案。②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議案。③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委員長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10人以上能夠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④全國人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能夠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2)法律議案的審議。我國法律議案的審議有兩個時期:①全國人大各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②立法機關全體會議審議。審議結果:提起表決、擱置和終止審議。(3)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4)法律的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我國公布法律的報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人民日報。四、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創制體制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差不多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然而不得同該法律的差不多原則相抵觸。2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3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治理職能的直屬機構,能夠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4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軍區,依照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決定、命令,在其權限范圍內制定軍事規章。5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員能夠制定地點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員制定地點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6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能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點性法規,制定規章。7民族自治地點的人大能夠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適用于本民族區域自治范圍內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8經濟特區所在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員依照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五、法律位階的沖突規則:1不同位階的法律淵源之間的沖突:上位法優先適用于下位法。2同一位階的法律淵源之間的沖突:特不法優先適用于一般法;后法優先適用于前法。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不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不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不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3位階出現交叉時的法律淵源之間的沖突:①地點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點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點適用地點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裁決。②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點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③依照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六、法的淵源法的淵源:是指法作為行為規則的具體表現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依照制定的機關和效力層級及范圍的不同,我國法的淵源要緊有以下幾種: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④地點性法規;⑤自治條例、單行條例;⑥行政規章;⑦國際條約。七、法律部門1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指依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一國現行全部法律規范所作的分類。2當代中國的要緊法律部門: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八、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一國現行法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部門是指依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法律體系中相對獨立又有內在聯系的組成部分。法律部門中又包含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同類規范性法律的文件是構成該法律部門的差不多單位。因此看出,由同類規范性法律文件構成相應的法律部門,又由各法律部門構成一國法律的整體,這便是法律體系形成的差不多框架。劃分部門法的標準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調整方法。依照上述標準,我國的法律部門要緊包括:①憲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婚姻法;⑤經濟法;⑥勞動法;⑦環境法;⑧刑法;⑨訴訟法;⑩軍事法。第四節法的實施一、法的實施及其相關概念法的實施,是指法律在社會實際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實現。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1執法:又稱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執法的差不多原則:依法行政原則,依靠群眾原則,講求效能原則。2司法:又稱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原則: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3守法: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法的規定,行使權利(權力)和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4、違法: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二、法律的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1空間上的效力。在我國,凡是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除非有專門規定,一經公布施行,就在我國的全部領域內發生效力。地點政權機關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轄的地區生效。2時刻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問題。(1)生效:法通常是從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規定了生效日期。(2)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種情況:一種是法本身規定有終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種是以新法代替舊法,新法生效之日,也確實是舊法失效之時;第三種是國家基于某種需要,明文宣布廢除某項法律法規,并規定了廢除的日期。(3)法的溯及力:是指該項法律公布生效往常所發生的事件或行為,是否適用該項法律的問題。假如適用,確實是有溯及力。我國社會主義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對人的效力。第一,對中國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第二,對外國人的法律效力。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適用中國法律。三、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要求、原則1我國法律適用的要求正確適用法律的差不多要求:準確、合法、及時。2我國法律適用的差不多原則(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實為依照,以法律為準繩。(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4)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四、法律關系1法律關系的概念和差不多特征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產生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有如下幾個差不多特征:①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②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③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是依照法律規定在人們之間形成的專門社會關系。2法律關系的結構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大要素構成。(1)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法律關系并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在我國,包括以下幾種:自然人,即個人主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集體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兩類;國家。(2)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我國法律關系的客體通常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3)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3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法律事實:由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稱為法律事實。五、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1違法與法律責任違法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在我國,一切不符合現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現行法律所同意的范圍以外的危害社會的活動差不多上違法的。違法構成要件:(1)違法的客體,即違法行為所損害的而為法律所愛護的一定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2)違法的客觀要件,即構成違法行為的必須的外部條件。包括違法的行為、違法的結果、違法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3)違法的主體,即實施違法行為并應對其承擔法律責任的人。(4)違法的主觀要件,即違法行為人有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依照違法的性質及其危害,違法可分為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和違憲行為。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2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強制性懲處措施。依照違法行為的性質,法律制裁可分為以下幾類:(1)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施刑罰。(2)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對違反民事法律的當事人實施的懲處措施。(3)行政制裁,是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進行的制裁,要緊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4)違憲制裁,是依據憲法的專門規定對違憲行為實施的強制措施。六、法律實施的監督1法律監督及其構成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導。法律監督的差不多構成要素,法律監督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和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主體要緊能夠概括為三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法律監督的客體是立法、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的公務活動。法律監督的內容,是對有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進行督察。2國家機關的監督國家機關的監督,是國家機關為保障法律的切實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3社會的監督社會監督是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實施的監督。第二章憲法第一節憲法差不多理論一、憲法的概念和特征憲法是規定國家全然制度、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規范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差不多權利的國家全然法。憲法的法律特征:①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的全然、最重要的問題;②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③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憲法的政治特征:①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②憲法是對民主政治的保障;③憲法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④憲法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差不多權利。二、憲法的差不多原則我國憲法的差不多原則有:①人民主權原則;②差不多人權原則;③法治原則;④民主集中制原則。西方國家憲法的差不多原則有:①人民主權原則;②差不多人權原則;③法治原則;④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三、憲法保障制度與憲法監督制度憲法保障制度是保障憲法實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總和。在我國,一切組織和個人不僅是遵守憲法的主體,而且也是保障憲法實施的主體。憲法監督是憲法實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證。監督憲法實施的主管機關,可分三種:①由一般司法機關主管;②由專門機關主管;③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主管,如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四、憲法的本質1憲法具有鮮亮的階級性。2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五、憲法的作用(一)憲法對統治權的作用1確認、維護和鞏固國家權力。2規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防止權力濫用。(二)憲法對法制的作用1促進法制的完備和健全。2促進法制的統一。(三)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1憲法確立公民差不多權利和自由的內容。2憲法為公民差不多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規定了必要的保障。(四)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1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2改革國家的政治體制。(五)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1.確認、愛護和鞏固經濟基礎。2.確立其他制度,為經濟建設服務。3.在憲法的指引下和范圍內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五、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進展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新中國建立后,我國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憲法。1954年頒布了第一部憲法;1975年頒布了第二部憲法;1978年頒布了第三部憲法;1982年頒布了第四部憲法,即現行憲法。現行憲法繼承并進展了1954年憲法的差不多原則,摒棄了1975年和1978年憲法中“左”的思想和內容,體現了時代特點,是一部比較完善同時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為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1982年憲法公布以來經歷了4次部分內容的修正:1988年4月12日,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一條和第二條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國人大八屆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二至第十1條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九屆幾次會議于通過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條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十屆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憲法修正案。六、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要緊內容(1)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將“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2)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進展的內容。憲法修正案在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進展”的內容。(3)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憲法修正案在憲法關于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關于統一戰線的表述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差不多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那個統一戰線將接著鞏固和進展。”(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10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夠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夠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5)進一步明確國家對進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11條第2款“國家愛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治理。”修改為:“國家愛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舞、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進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治理。”(6)完善對私有財產愛護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13條“國家愛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愛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愛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夠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7)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14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4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進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差不多權利和義務”頭一條即第33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9)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59條第1款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特不行政區”,將這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不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10)關于緊急狀態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67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第二十項“決定全國或者個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修改為“決定全國或者個不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并相應地將憲法第80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戒嚴令”修改為“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將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第十六項“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11)關于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81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外國使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同意外國使節”。(12)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憲法修正案把鄉、鎮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將憲法第98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修改為:“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13)增加對國歌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四章的章名“國旗、國徽、首都”修改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在這一章第136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第二節國家性質一、國家性質概述國家制度是一個國家通過憲法、法律確立的有關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的制度的總和。國家性質是指國家的全然屬性,在國家制度中,國家性質決定著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和國家的結構形式,因此,國家性質是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二、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體(國家性質):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國家性質包含以下差不多點:①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②人民民主專政必須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③人民民主專政是最大多數人的民主;④人民民主專政是民主與專政的結合;⑤在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內部,建立了極其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形成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差不多政治制度。這一制度包括:①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②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系的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同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會主義事業的親熱友黨,是參政黨;③堅持四項差不多原則,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④“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差不多方針;⑤以參政議政和互相監督作為多黨合作的要緊內容;⑥以堅持社會主義初級時期的差不多路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為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共同目標;⑦以憲法為多黨合作的全然活動準則。四、統一戰線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1統一戰線統一戰線稱為愛國統一戰線,它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政治聯盟。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組織形式。政協不屬于國家機構,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團體。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要緊職能是: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地點重要事務、政策和法律的貫徹、群眾生活和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第三節國家形式一、政權組織形式(政體)1政權組織形式的概念和分類政權組織形式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者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去組織政權機關的制度。現代國家政權組織形式要緊分為立憲君主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共和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君主制是指君主在實際上或名義上掌握國家最高權力、君主終身任職并實行世襲的政權組織形式。君主制可分為專制君主制和立憲君主制兩種。現代國家要緊采取立憲君主制形式,君主的權力受憲法的一定限制。共和制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掌握在由選舉產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手中的政權組織形式,共和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在西方國家要緊有議會共和制和總統共和制兩種。前者,由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組織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后者,由通過民選的總統組織政府,毋需對議會負責。社會主義國家則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2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差不多內容:①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②人民在民主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③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二、國家結構形式1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和分類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按照一定的原則,在其領土范圍內劃分區域,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相互關系的制度。現代國家的結構形式要緊有兩大類:單一制和復合制。單一制:是指由若干一般地點或自治地點組成主權國家的結構形式。其差不多特征:①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中央與地點的關系;②各組成部分不可分離;③全國只有一部憲法;④公民只有一種國籍;⑤國家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享有完全獨立的國家主權。復合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國聯合組成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的結構形式。分為邦聯和聯邦兩種形式。邦聯是幾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基于共同目的結成的比較松散的國家聯合體。邦聯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國家,不是國家主體。聯邦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國(州、邦、共和國等)組成的復合制國家。聯邦制的差不多特征:①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是聯邦與各成員國的關系;②聯邦與各成員國的權力及相互聯系多由憲法或法律規定并加以保障;③除聯邦憲法外,各成員國還能夠有自己的憲法;④除聯邦國籍外,有的國家的各成員國公民能夠有自己的國籍;⑤各成員國加入聯邦后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和外交權。2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我國采納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結構形式。依照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不行政區。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分為:①一般的地點制度:在各級地點按行政區劃設立各級政權機關。各級地點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點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點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②民族自治地點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點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各民族自治地點的自治機關不僅行使憲法規定的地點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③特不行政區實行的高度自治制度:在特不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特不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治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治理特不行政區的外交、防務;任命特不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要緊官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認為特不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差不多法的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有權決定特不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并對差不多法有解釋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差不多法享有修改權。第四節經濟制度一、差不多經濟制度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時期,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進展的差不多經濟制度。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以及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3)在法律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愛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舞、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進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治理。二、分配制度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時期,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經濟體制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四、其他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愛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夠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夠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進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五節公民的差不多權利和義務一、概述1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差不多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2公民差不多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公民差不多權利是指公民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可作或不作某行為,也可要求國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種行為。公民差不多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3尊重和保障人權二、我國公民的差不多權利和義務1我國公民的差不多權利(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權利和自由: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嚴不受侵犯;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愛護。(5)批判、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6)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權利:①勞動權;②休息權;③退休人員生活受保障權;④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獲得物質關心的權利;⑤受教育權;⑥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其中,勞動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7)特定人的權利:①實行男女平等,愛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②愛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③保障殘廢軍人、烈軍屬的權利;④照顧殘疾公民;⑤愛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愛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2我國公民的差不多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6)其他義務:①夫妻雙方實行打算生育;②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③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3我國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指導原則依照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六節國家機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又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整個國家機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不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如遇特不情況不能進行下屆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能夠推遲選舉,延長本屆任期,但在特不情況結束后1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要緊職權:A、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B、制定和修改國家的差不多法律。C、選舉、決定、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依照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依照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人選,并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并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并有權撤銷上述人員的職務。D、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打算和打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不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E、監督國家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受全國人大監督。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常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又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并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這些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緊職權:A、解釋憲法和法律。B、監督憲法實施。C、制定和修改差不多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然而不得同該法律的差不多原則相抵觸。D、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依照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汁長、秘書長的人選;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同時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E、決定重大國家事項: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批準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有權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和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不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F、審查行政法規和地點性法規的合憲、合法性。G、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H、對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打算以及國家預算部分調整方案的審批權。I、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國家主席的性質、地位、產生和任期國家主席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外代表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能夠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國家主席的職權依照憲法的規定,我國國家主席的職權要緊有: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公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公布動員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同意外國使節;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三、國務院1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國務院的職權和領導體制依照憲法的規定,國務院職權要緊有:(1)制定行政法規,公布決定、命令。(2)提出議案。(3)組織領導全國性行政工作;領導和治理各部門、各行業的行政工作。(4)監督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5)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6)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打算和國家預算。(7)治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8)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公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點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9)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10)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以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四、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憲法沒有規定中央軍委主席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五、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點各級人民政府1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1)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點國家權力機關。本級的地點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地點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組成。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2)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要緊職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選舉和罷免本級地點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和領導人員;決定重大的地點性國家事務;監督其他地點國家機關的工作;愛護各種權利。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點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能夠制定地點性法規。2縣級以上的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縣級以上的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縣級以上的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的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常行使地點國家權力的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2)縣級以上的地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緊職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主持選舉和召集會議;決定本級地點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任免或職務撤銷;決定重大的地點性國家事務;監督其他地點國家機關的工作。3地點各級人民政府(1)地點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地點各級人民政府是地點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點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點各級人民政府由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同時,地點各級人民政府還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并服從國務院統一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不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不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地點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5年。(2)地點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和領導體制地點各級人民政府的要緊職權:執行本級地點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領導和治理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愛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打算生育等行政工作;愛護各種合法權利。縣級以上地點各級人民政府還有權公布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權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等。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能夠制定地點政府規章。地點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體制:地點各級人民政府分不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點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組成地點各級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則由縣級以上的地點各級人民政府首長及其副職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務會議還有秘書長參加。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4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都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不屬于國家機關,但與基層政權有緊密關系:基層政權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關心;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協助基層政權開展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或村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同時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以及辦理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或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六、民族自治地點的自治機關我國的民族自治地點有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民族自治地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點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規定的地點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①依照本地點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點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能夠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②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③自主地治理地點財政;④自主地安排和治理地點經濟建設事業;⑤自主地治理本地點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⑥組織本地點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⑦使用和進展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⑧培養干部、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1人民法院的性質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期與同級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人民法院的組織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點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點各級人民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要緊是指軍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監督地點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3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原則(1)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開審判;(4)有權獲得辯護;(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4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地位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干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5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和領導體制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點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點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要緊是指軍事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點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點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并報告工作。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關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第三章行政法第一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淵源及特點所謂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規范和操縱行政權的法律規范系統。2行政法的淵源①憲法、法律。②行政法規、地點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③部門規章和地點政府規章。④法律解釋。⑤條約與協定。3行政法的特點(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①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規范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特不多,居各部門法之首。(2)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①行政法的內容特不廣泛;②以行政法規、規章等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范易于變動;③行政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常常交錯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法律關系1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以行政法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行政關系。它能夠依照不同標準或從不同角度分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與行政程序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內容等要素構成。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2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1)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必須當事人。(2)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法律、法規、規章預先規定。(3)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重合性。(4)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不對等的。三、行政法的差不多原則1行政合法原則。2行政合理原則。3程序正當原則。4行政應急原則。5高效便民原則。6老實守信原則。7權責統一原則。8行政效率原則。四、行政法的作用1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2愛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3監督行政權力主體,防止其違法或濫用行政權力。第二節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一、行政法主體與行政主體行政法主體: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與監督行政關系的參加人——組織和個人。行政主體: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治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在我國,行政主體能夠分為兩大類: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二、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阻礙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治理的對象。(2)行政相對人也是行政治理的參與人。(3)行政相對人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能夠轉化為救濟對象和監督主體。(4)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處于原告地位。第三節行政行為概述一、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行政行為:享有行政權能的組織(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法律行為。(1)行政行為的時代特征:行政行為的服務性、從屬法律性。(2)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二、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1行政行為的內容(1)給予權益或科以義務。(2)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3)變更法律地位。(4)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2行政行為的效力(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它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它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依舊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它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三、行政行為的分類行政行為依照不同的標準能夠作不同的分類,幾種要緊分類為:①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②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③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④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⑤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⑥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⑦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⑧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⑨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與托付的行為。四、行政行為的成立與合法要件1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①主體要件: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托付的組織或個人。②主觀方面的要件: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并有追求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③客觀方面的要件: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④功能要件: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2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要緊有下列幾種:①即時生效。②受領生效。③告知生效。④附條件生效。3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為合法要件包括:①主體要件: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②權限要件:行政行為的權限合法。③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適當。④程序要件: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1行政行為的無效(1)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①行政行為具有特不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②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④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⑤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①行為相對方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②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③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人處獲得的一切均應返回相對人;所加予相對人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賠償。2行政行為的撤銷(1)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②行政行為不適當。(2)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為假如被撤銷,由此造成對方的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③假如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行政行為撤銷,行政主體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人的權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對人因行政行為撤銷而遭受到的損失,均由其本身負責;國家或社會公眾因已撤銷的行政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應由行政相對人依其過錯程度予以適當賠償;行政主體或其工作人員對導致行政行為撤銷的本身過錯則應承擔內部行政法律責任。3行政行為的廢止(1)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①行政行為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相應行為如接著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②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接著施行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進展,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③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治理目的,從而沒有接著實施的必要。(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人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人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給予補償但可不再履行義務。②行政行為的廢止假如是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廢除、修改、撤銷或形勢變化而引起的,此種廢止給相對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失的,行政主體不負賠償責任。第四節抽象行政行為一、抽象行政行為概述1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從動態意義上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活動。從靜態意義上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對象的普遍性。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③準立法性。④不可訴性。2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①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公布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行為;②行政機關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要緊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公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二、行政立法行為1行政立法的概念與特征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活動。它具有如下兩方面的特征:(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②其所調整的對象要緊是行政治理事務和與之緊密關聯的事務;③其全然目的是實施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治理職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權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創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差不多特征;③它必須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2行政立法的主體與分類(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權,能夠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立法主體包括: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2)行政立法的分類:①依其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授權立法與特不授權立法。②依立法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點行政立法。③以行政立法內容、目的不同,能夠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3行政立法的原則(1)依法立法原則。(2)立法民主原則。(3)加強治理與增進權益相協調原則。(4)可操作性原則。4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大致上能夠包括:①法規、規章的提案和起草;②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查和審議;③法規、規章的公布;④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第五節具體行政行為一、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的概念與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特征有: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體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單方具體行政行為;②事實上質在于行政主體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③事實上施必須以相對人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2行政征收與相關概念的區不(1)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人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兩者區不要緊在于:①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人轉歸國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則是行政主體臨時取得了被征用方財產的使用權。②征收的標的一般僅限于財產;而征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③征收是無償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償的。(2)行政征收與行政沒收的區不:①行政征收是以相對人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條件;而行政沒收只能以相對人違反行政法的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②征收屬于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而沒收則屬于行政處罰行為的一種。③征收只要據以征收的事實依據存在,征收行為往往具有連續性;而對某一違法行為只能給予一次性沒收處罰。(3)行政征收與行政征購。行政征購是指行政主體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并對之支付一定價金的一種行政方式。兩者的區不在于:①行為的性質不同。征收是單方行政行為;而征購屬于行政合同行為。②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顯然不對等;在行政征購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差不多對等。3行政征收的內容與分類行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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