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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廣義:主體、內容的變化第四編債權第二分編合同之債

狹義:內容的變化二、合同變更的類型(一)變更權變更法律規定——法定事實發生——變更權——行使——合同變更(二)協商變更合意——合同變更三、合同變更的效力1、按照變更后的權利義務履行2、沒有溯及力3、不影響損害賠償的權利第1頁/共30頁第一節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廣義1第二節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第四編債權第二分編合同之債二、合同解除的條件基于法定事由或當事人約定,使得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一)協議解除合意——合同解除(二)解除權解除1、約定解除權當事人約定——約定事實發生——變更權——行使——合同變更2、法定解除權法律規定——法定事實發生——變更權——行使——合同變更第2頁/共30頁第二節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第四編2第四編債權第二分編合同之債法定解除事由——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預期違約

遲延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

根本性違約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3頁/共30頁第四編債權第二分編合同之債法定解除事由——3案情介紹:

原告孫祥與被告李剛于2月1日訂立了一份家具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孫祥于2月5日向李剛交付家具一套,李剛則于6月1日向孫祥支付家具款1萬元。合同訂立的第二天,李剛又向孫祥借大米200千克,約定6月1日歸還。3月1日,雙方又訂立一份服裝買賣合同,約定由李剛于3月2日向孫祥交付服裝100套,價款1萬元,由孫祥分別于6月1日、7月1日各支付5000元。3月2日,孫祥在向李剛提取服裝時,向李剛借豆油100千克,約定于6月1日歸還。至6月1日,被告李剛通知原告孫祥,表示其家具款1萬元與原告孫祥的服裝款1第4頁/共30頁案情介紹:第4頁/共30頁4萬元抵銷;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與原告孫祥所借的100千克豆油價值相當,也予以抵銷。原告孫祥不同意,表示于6月1日只能抵銷5000元,剩余5000元被告必須依約按期支付;而其欠李剛的5000元則應依約于7月1日歸還。至于大米與豆油,原告不同意抵銷。雙方爭執不下,原告孫祥起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剛支付家具款5000元(另外的5000元與孫祥應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裝款抵銷);歸還大米200千克。第5頁/共30頁萬元抵銷;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與原告孫祥所借的100千克豆5處理:

某縣法院依據《合同法》第99、100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李剛應立即支付原告孫祥人民幣5000元(另外的5000元與原告應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裝款抵銷);被告李剛立即歸還原告大米200千克;原告孫祥立即歸還被告豆油100千克。第6頁/共30頁處理:第6頁/共30頁6三、抵銷(一)抵銷的概念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其債務的清償方式,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消滅。法定抵銷抵銷

約定抵銷第7頁/共30頁三、抵銷第7頁/共30頁7(二)法定抵銷

1、概念法定抵銷是指兩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一方主張以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按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抵銷的債權——即指主張抵銷的人享有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指他方對主張抵銷的人享有的債權叫做被動債權。第8頁/共30頁(二)法定抵銷抵銷的債權——即指主張抵銷的人享有的債權。稱為82、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須雙方債務的種類相同;

3)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4)須債務之性質可以抵銷。第9頁/共30頁2、構成要件第9頁/共30頁9王某于1999年10月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出租人王某將位于海濱路3號的公寓出租給李某。每月租金500元,租期2年,超過時間每月租金按800元計算,租金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交還房屋時一并交付。租賃合同簽訂后,李某開始入住。2000年3月,王某經營木器加工廠因簽訂了一項業務急需資金,遂向李某借款1萬元(利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雙方約定1年內歸還。2001年3月,李某要求王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王某提出將自己的債務與李某的全部租金相互抵銷,李某支付1000元的差價。李某拒絕,提起訴訟。此案應如何處理?第10頁/共30頁王某于1999年10月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10不得抵銷的情形第一、依債的性質不得抵銷的。如約定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以及提供勞務的債務第二、依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第三、依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抵銷權的行使方式

抵銷自當事人的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第11頁/共30頁不得抵銷的情形抵銷權的行使方式第11頁/共30頁11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銷?1、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繕義務,承租人為此所支出的費用與其應支付的租金充抵。2、甲欠乙貨款,主張將該貨款與其寄存于乙處的財物充抵。3、甲欠乙借款,附有抵押權,乙又欠甲貨款,該貨款沒有擔保,甲主張借款與貨款充抵。4、甲欠乙貨款屆期未還,后來又將其房屋出租給乙一年,約定租期屆滿時由乙一次性向甲支付租金,現在甲主張其貨款與租金充抵。第12頁/共30頁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銷?第12頁/共30頁12(三)合意抵銷

概念合意抵銷又稱為“約定抵銷”、“意定抵銷”、“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銷雙方所負的債務。行使條件: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合意抵銷對于標的物的種類、品質沒有特別要求,對于雙方所負債務是否屆履行期限也無要求,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原則上都可以合意抵銷。

第13頁/共30頁(三)合意抵銷行使條件:第13頁/共30頁13某甲和某乙系同學關系,2002年1月28日,某乙向某甲借款2000元,當時乙聲稱很快歸還,但直到2002年12月28日,乙仍未歸還借款。甲欲向乙討要,但礙于同學情面不好意思,于是提出借乙的一套郵票看看。乙將郵票借給甲,要求2003年1月20日之前必須歸還。2003年1月15日,乙要求甲歸還郵票,甲未找到,于是提醒乙2000元借款未歸還的事。兩人最后約定,兩個債務互相抵銷。2003年2月1日,甲找到郵票并在市場上賣了2400元。乙聽說后,要求甲返還郵票,并提出自己同意抵銷是因為甲未找到郵票,不是本意。第14頁/共30頁某甲和某乙系同學關系,2002年1月28日,某乙向某甲借款214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的區別

1、抵銷的根據不同。

2、債務的性質要求不同。

3、債務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4、抵銷的程序不同。

5、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抵銷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但抵銷合同則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

第15頁/共30頁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的區別第15頁/共30頁15甲裝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場貨款5萬元,乙商場需付甲公司裝修費2萬元。現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場欠費已過訴訟時效,甲公司欲以裝修費抵充貨款,下列哪一種說法正確?A甲公司有權主張抵銷B甲公司主張抵銷,需經乙商場同意C雙方債務性質不同,不得抵銷D乙商場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不得抵銷第16頁/共30頁甲裝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場貨款5萬元,乙商場需付甲公司裝修費2萬16王某與趙某是朋友,王某為表示對趙某開辦面粉廠的支持,于2002年4月1日與趙某簽訂了小麥借貸合同和借款合同。小麥借貸合同約定,由王某借給趙某小麥5噸,供趙某面粉廠的前期運轉,于8月1日前歸還。另外,王某借給趙某3萬元,不要利息,于8月15日前返還。合同簽訂后,趙某取得小麥和借款,投入生產。同年7月29日,王某因妻子工作調動,從y市遷到x市,由于王趙二人出現矛盾,王某沒有告知趙某新地址,趙某多方打聽也未得到王某的任何消息。8月1日,趙某將5噸小麥辦理提存,提存部門稱小麥不宜提存,讓趙某將小麥折價后辦理了價款提存。8月15日,趙某又將3萬元借款提存,10月13日,王某找到趙某,要求其歸還小麥和借款,并承擔遲延歸還違約責任。第17頁/共30頁王某與趙某是朋友,王某為表示對趙某開辦面粉廠的支持,于20017案情介紹:

4月1日,原告趙強訂立了汽油借貸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貸合同約定,由原告王林借給被告趙強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歸還。借款合同約定,由原告王林借給被告趙強有力人民幣5000元,于7月1日歸還,不計利息。該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趙強不知其搬至何處,經多方打聽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告趙強將汽油到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處在對證據進行保全后,趙強將汽油予以變賣,對所得價款1000元辦理了提存。7月1日,被告趙強將其應歸還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證處辦理了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趙強,要求被告歸還其100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擔遲延歸還的違約責任。被告趙強辯解說,他已經將汽油款和借款辦理了提存,已經依約履行了債務,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原告遂起訴至某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趙強歸還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第18頁/共30頁案情介紹:第18頁/共30頁18提存(一)概念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使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制度。提存的當事人

提存機關

債權人債務人第19頁/共30頁提存提存的當事人第19頁/共30頁19(二)提存的原因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三)提存的主體與標的

1、提存主體提存人提存受領人提存部門(公證部門)第20頁/共30頁(二)提存的原因(三)提存的主體與標的第20頁/共30頁202、提存標的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替代物等。(四)提存的效力1、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1)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產生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關系。(2)提存物交付提存后,原則上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第21頁/共30頁2、提存標的(四)提存的效力第21頁/共30頁212、在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消滅。(2)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其繼承人、監護人。(3)標的物提存后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債權人從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的,失去提存物的所有權。第22頁/共30頁2、在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3、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22

原告周明與被告飛躍音樂器材廠于5月2日訂立了一份小提琴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兩只小提琴,于6月2日交貨。合同訂立后的第二天,原告付清了小提琴的款項。后來原告出國,地址不詳。至6月2日,被告無原告的任何下落,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小提琴,并退還多收的款項200元。被告遂向公證機關提存了該兩只小提琴和多收的款項200元。公證機關在提存后依法將提存事實公告通知了原告。6月10日,存放小提琴的倉庫發生了火災,小提琴被燒毀。對該起火災,公證機關無任何責任。7月2日,原告周明回國,要求被告交付小提琴并退還多收的款項200元。被告以已辦理了提存為由拒絕交付。原告認為提存的小提琴已經燒毀,因此被告仍應交付兩只小提琴。雙方協商未果,原告周明遂起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飛躍音樂器材廠交付兩只小提琴和退還多收的款項200元。第23頁/共30頁原告周明與被告飛躍音樂器材廠于5月2日訂立了一份小提琴買賣23提存公證書

()ΧΧ字第ΧΧ號

茲證債務人ΧΧΧΧ(單位全稱)因ΧΧΧΧ(債務依據及無法直接給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將債務標的ΧΧΧΧ(標的名稱、數量)提交于我處。從即日起,債務人ΧΧΧΧ(單位全稱)所欠債權人ΧΧΧΧ(單位全稱)的上述債務已經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ΧΧ省ΧΧ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適用于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給付到期債務的提存;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第24頁/共30頁提存公證書

()ΧΧ字第ΧΧ號

茲證債務人ΧΧΧ24免除(一)概念是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單方行為。

1、單方行為

2、無因行為

3、無償行為

4、非要式行為(二)免除的成立要件

1、免除人應對債權有處分權

2、免除人應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為意思表示

3、不得撤回

4、免除不得損害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25頁/共30頁免除(二)免除的成立要件第25頁/共30頁251999年4月,明星化工廠與某市第三塑料編織廠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第三塑料編織廠欠明星化工廠貨款50萬元,雙方約定6月份付款,但直到2001年7月,第三塑料編織廠仍未付款。2000年9月,明星化工廠與紅櫻桃紡織集團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紅櫻桃紡織集團欠明星化工廠30萬元,雙方約定2001年1月份付清。明星化工廠為擴大生產規模,與精細化工廠合作進行新產品工藝開發,后合作失敗,明星化工廠欠精細化工廠50萬元。2001年12月,精細化工廠向明星化工廠索款,發現明星化工廠無力償還,經過調查發現其有80萬債權,遂向第三塑料編織廠和紅櫻桃紡織集團行使代位權,但遭到拒絕。于是向法院起訴。第三塑料編織廠稱明星化工廠從未向其索要貨款,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紅櫻桃紡織集團稱其債務已被明星化工廠免除,出示了明星化工廠書面債權放棄書。此案應如何處理。第26頁/共30頁1999年4月,明星化工廠與某市第三塑料編織廠簽訂一份買賣合26混同混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歸一人,致使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第27頁/共30頁混同第27頁/共30頁27甲企業2000年8月借乙企業瓶膽10000支,價值10萬元,并未還款,后兩企業合并為乙企業。合并后乙企業兩年后又進行了分立,分立為甲乙企業,并約定分立后債務按照甲乙3:7承擔。2002年3月,分立工作完成。乙企業持原2000年8月的買賣合同要求甲企業付款10萬元。甲企業稱分立債務已做約定,只支付3萬元。發生糾紛,如何處理?第28頁/共30頁甲企業2000年8月借乙企業瓶膽10000支,價值10萬元,28甲系某中學教師,2000年3月2日,甲為購房向同學乙借款4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每年年終時付銀行存款利率一般的利息。合同簽訂后,兩人按約履行合同。后二人來往頻繁,2003年2月,兩人登記結婚,但婚后三個月,二人因矛盾協議離婚,但對家庭財產處理發生矛盾,乙起訴要求甲償還2000年所借的4萬元,甲主張此款項應為家庭共同財產,不應返還。第29頁/共30頁甲系某中學教師,2000年3月2日,甲為購房向同學乙借款4萬29謝謝您的觀看!第30頁/共30頁謝謝您的觀看!第30頁/共30頁30第一節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廣義:主體、內容的變化第四編債權第二分編合同之債

狹義:內容的變化二、合同變更的類型(一)變更權變更法律規定——法定事實發生——變更權——行使——合同變更(二)協商變更合意——合同變更三、合同變更的效力1、按照變更后的權利義務履行2、沒有溯及力3、不影響損害賠償的權利第1頁/共30頁第一節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廣義31第二節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第四編債權第二分編合同之債二、合同解除的條件基于法定事由或當事人約定,使得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一)協議解除合意——合同解除(二)解除權解除1、約定解除權當事人約定——約定事實發生——變更權——行使——合同變更2、法定解除權法律規定——法定事實發生——變更權——行使——合同變更第2頁/共30頁第二節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第四編32第四編債權第二分編合同之債法定解除事由——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預期違約

遲延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

根本性違約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3頁/共30頁第四編債權第二分編合同之債法定解除事由——33案情介紹:

原告孫祥與被告李剛于2月1日訂立了一份家具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孫祥于2月5日向李剛交付家具一套,李剛則于6月1日向孫祥支付家具款1萬元。合同訂立的第二天,李剛又向孫祥借大米200千克,約定6月1日歸還。3月1日,雙方又訂立一份服裝買賣合同,約定由李剛于3月2日向孫祥交付服裝100套,價款1萬元,由孫祥分別于6月1日、7月1日各支付5000元。3月2日,孫祥在向李剛提取服裝時,向李剛借豆油100千克,約定于6月1日歸還。至6月1日,被告李剛通知原告孫祥,表示其家具款1萬元與原告孫祥的服裝款1第4頁/共30頁案情介紹:第4頁/共30頁34萬元抵銷;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與原告孫祥所借的100千克豆油價值相當,也予以抵銷。原告孫祥不同意,表示于6月1日只能抵銷5000元,剩余5000元被告必須依約按期支付;而其欠李剛的5000元則應依約于7月1日歸還。至于大米與豆油,原告不同意抵銷。雙方爭執不下,原告孫祥起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剛支付家具款5000元(另外的5000元與孫祥應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裝款抵銷);歸還大米200千克。第5頁/共30頁萬元抵銷;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與原告孫祥所借的100千克豆35處理:

某縣法院依據《合同法》第99、100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李剛應立即支付原告孫祥人民幣5000元(另外的5000元與原告應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裝款抵銷);被告李剛立即歸還原告大米200千克;原告孫祥立即歸還被告豆油100千克。第6頁/共30頁處理:第6頁/共30頁36三、抵銷(一)抵銷的概念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其債務的清償方式,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消滅。法定抵銷抵銷

約定抵銷第7頁/共30頁三、抵銷第7頁/共30頁37(二)法定抵銷

1、概念法定抵銷是指兩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一方主張以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按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抵銷的債權——即指主張抵銷的人享有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指他方對主張抵銷的人享有的債權叫做被動債權。第8頁/共30頁(二)法定抵銷抵銷的債權——即指主張抵銷的人享有的債權。稱為382、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須雙方債務的種類相同;

3)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4)須債務之性質可以抵銷。第9頁/共30頁2、構成要件第9頁/共30頁39王某于1999年10月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出租人王某將位于海濱路3號的公寓出租給李某。每月租金500元,租期2年,超過時間每月租金按800元計算,租金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交還房屋時一并交付。租賃合同簽訂后,李某開始入住。2000年3月,王某經營木器加工廠因簽訂了一項業務急需資金,遂向李某借款1萬元(利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雙方約定1年內歸還。2001年3月,李某要求王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王某提出將自己的債務與李某的全部租金相互抵銷,李某支付1000元的差價。李某拒絕,提起訴訟。此案應如何處理?第10頁/共30頁王某于1999年10月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40不得抵銷的情形第一、依債的性質不得抵銷的。如約定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以及提供勞務的債務第二、依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第三、依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抵銷權的行使方式

抵銷自當事人的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第11頁/共30頁不得抵銷的情形抵銷權的行使方式第11頁/共30頁41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銷?1、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繕義務,承租人為此所支出的費用與其應支付的租金充抵。2、甲欠乙貨款,主張將該貨款與其寄存于乙處的財物充抵。3、甲欠乙借款,附有抵押權,乙又欠甲貨款,該貨款沒有擔保,甲主張借款與貨款充抵。4、甲欠乙貨款屆期未還,后來又將其房屋出租給乙一年,約定租期屆滿時由乙一次性向甲支付租金,現在甲主張其貨款與租金充抵。第12頁/共30頁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銷?第12頁/共30頁42(三)合意抵銷

概念合意抵銷又稱為“約定抵銷”、“意定抵銷”、“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銷雙方所負的債務。行使條件: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合意抵銷對于標的物的種類、品質沒有特別要求,對于雙方所負債務是否屆履行期限也無要求,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原則上都可以合意抵銷。

第13頁/共30頁(三)合意抵銷行使條件:第13頁/共30頁43某甲和某乙系同學關系,2002年1月28日,某乙向某甲借款2000元,當時乙聲稱很快歸還,但直到2002年12月28日,乙仍未歸還借款。甲欲向乙討要,但礙于同學情面不好意思,于是提出借乙的一套郵票看看。乙將郵票借給甲,要求2003年1月20日之前必須歸還。2003年1月15日,乙要求甲歸還郵票,甲未找到,于是提醒乙2000元借款未歸還的事。兩人最后約定,兩個債務互相抵銷。2003年2月1日,甲找到郵票并在市場上賣了2400元。乙聽說后,要求甲返還郵票,并提出自己同意抵銷是因為甲未找到郵票,不是本意。第14頁/共30頁某甲和某乙系同學關系,2002年1月28日,某乙向某甲借款244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的區別

1、抵銷的根據不同。

2、債務的性質要求不同。

3、債務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4、抵銷的程序不同。

5、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抵銷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但抵銷合同則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

第15頁/共30頁合意抵銷與法定抵銷的區別第15頁/共30頁45甲裝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場貨款5萬元,乙商場需付甲公司裝修費2萬元。現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場欠費已過訴訟時效,甲公司欲以裝修費抵充貨款,下列哪一種說法正確?A甲公司有權主張抵銷B甲公司主張抵銷,需經乙商場同意C雙方債務性質不同,不得抵銷D乙商場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不得抵銷第16頁/共30頁甲裝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場貨款5萬元,乙商場需付甲公司裝修費2萬46王某與趙某是朋友,王某為表示對趙某開辦面粉廠的支持,于2002年4月1日與趙某簽訂了小麥借貸合同和借款合同。小麥借貸合同約定,由王某借給趙某小麥5噸,供趙某面粉廠的前期運轉,于8月1日前歸還。另外,王某借給趙某3萬元,不要利息,于8月15日前返還。合同簽訂后,趙某取得小麥和借款,投入生產。同年7月29日,王某因妻子工作調動,從y市遷到x市,由于王趙二人出現矛盾,王某沒有告知趙某新地址,趙某多方打聽也未得到王某的任何消息。8月1日,趙某將5噸小麥辦理提存,提存部門稱小麥不宜提存,讓趙某將小麥折價后辦理了價款提存。8月15日,趙某又將3萬元借款提存,10月13日,王某找到趙某,要求其歸還小麥和借款,并承擔遲延歸還違約責任。第17頁/共30頁王某與趙某是朋友,王某為表示對趙某開辦面粉廠的支持,于20047案情介紹:

4月1日,原告趙強訂立了汽油借貸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貸合同約定,由原告王林借給被告趙強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歸還。借款合同約定,由原告王林借給被告趙強有力人民幣5000元,于7月1日歸還,不計利息。該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趙強不知其搬至何處,經多方打聽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告趙強將汽油到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處在對證據進行保全后,趙強將汽油予以變賣,對所得價款1000元辦理了提存。7月1日,被告趙強將其應歸還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證處辦理了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趙強,要求被告歸還其100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擔遲延歸還的違約責任。被告趙強辯解說,他已經將汽油款和借款辦理了提存,已經依約履行了債務,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原告遂起訴至某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趙強歸還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第18頁/共30頁案情介紹:第18頁/共30頁48提存(一)概念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使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制度。提存的當事人

提存機關

債權人債務人第19頁/共30頁提存提存的當事人第19頁/共30頁49(二)提存的原因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三)提存的主體與標的

1、提存主體提存人提存受領人提存部門(公證部門)第20頁/共30頁(二)提存的原因(三)提存的主體與標的第20頁/共30頁502、提存標的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替代物等。(四)提存的效力1、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1)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產生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關系。(2)提存物交付提存后,原則上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第21頁/共30頁2、提存標的(四)提存的效力第21頁/共30頁512、在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消滅。(2)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其繼承人、監護人。(3)標的物提存后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債權人從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的,失去提存物的所有權。第22頁/共30頁2、在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3、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52

原告周明與被告飛躍音樂器材廠于5月2日訂立了一份小提琴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兩只小提琴,于6月2日交貨。合同訂立后的第二天,原告付清了小提琴的款項。后來原告出國,地址不詳。至6月2日,被告無原告的任何下落,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小提琴,并退還多收的款項200元。被告遂向公證機關提存了該兩只小提琴和多收的款項200元。公證機關在提存后依法將提存事實公告通知了原告。6月10日,存放小提琴的倉庫發生了火災,小提琴被燒毀。對該起火災,公證機關無任何責任。7月2日,原告周明回國,要求被告交付小提琴并退還多收的款項200元。被告以已辦理了提存為由拒絕交付。原告認為提存的小提琴已經燒毀,因此被告仍應交付兩只小提琴。雙方協商未果,原告周明遂起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飛躍音樂器材廠交付兩只小提琴和退還多收的款項200元。第23頁/共30頁原告周明與被告飛躍音樂器材廠于5月2日訂立了一份小提琴買賣53提存公證書

()ΧΧ字第ΧΧ號

茲證債務人ΧΧΧΧ(單位全稱)因ΧΧΧΧ(債務依據及無法直接給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將債務標的ΧΧΧΧ(標的名稱、數量)提交于我處。從即日起,債務人ΧΧΧΧ(單位全稱)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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