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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高層、超高層建筑工程結構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體、附著支承結構、升降設備和升降方式組成的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第三條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制作、安裝、使用和拆卸都必需執行本規則,并且應遵守相關現行國家和行業的規程、規矩、標準和規則。第四條建設部關于附著升降腳手架實行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本轄區內附著升降腳手架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設計計算第五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應執行本規則和《建筑結構荷載規矩GBJGBJ1GBJ1GBJ1(修訂稿以及其它有關標準。第六條計算,裝載力設計表達式為:γS≤RO式中:γ-結構重要性系數,取0.9;OS-荷載效應;R-結構抗力。第七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結構中的升降動力設備、吊具、索具,按“允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計算,執行本規則和有關起重吊裝的現行規矩,計算表達式為:σ≤〔σ〕式中:σ-設計應力〔σ〕-允許應力第八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各組成部分應按其結構形式、工作狀態和受力情況,訣別確定在使用、升降和墜落三種不同狀況下的計算簡圖,并且按最不利情況進行計算和驗算。必要時應經過整體模型試驗驗證腳手架架體結構的設計裝載能力。第九條附著升降腳手架設計中荷載標準值應分使用、升降及墜落三種狀況按以下規則訣別確定:裝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矩(GBJ9)附錄一確定。關于于木腳手板及竹0.35不得小于以下規則:3KN/m20.5KN/m20.5KN/m2計算。K風荷載標準值W 按下式計算:Kμ8 Z WK=k.μWk-風壓折減系數,在取當地基本風壓值時,取μ8-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按表1μ8 Z 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 表1背靠建筑物狀況背靠建筑物狀況全封閉敞開、開洞μ81.0Φ1.3Φ表中:Φ為腳手架封閉情況確定的擋風系數。腳手架擋風面積Φ=腳手架迎風面積當用彩條布做腳手架圍擋時,取Φ=1.0;μZ——(GBJ9)的規矩取用;OW——基本風壓,使用狀況下按現行的《建筑結構荷載規矩(GBJ9)0.25KN/m2。O應計入的計算系數設計項目設計方法使用工況 升降及其墜落工況架構架(γγGQΦ),γ′m應計入的計算系數設計項目設計方法使用工況 升降及其墜落工況架構架(γγGQΦ),γ′m體豎向主框架γ(γγ1G QΦ)γ(γγ2G QΦ)結水平梁架概率極限狀態法構附著支承結構防傾、防墜落裝置升降動力設備索具、吊具γ1γ2允許應力法γ2GQ表中: γ-永久荷載分項系數,一般取1.2,但當有利于抗傾覆驗算時,取γ-可變荷載分項系數,取1.4;GQΦ-可變荷載組合系數,取0.85;γ′-結構抗力調整系數,按《編制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則》m(修訂稿)確定;γ,γ,γ

=2.01 2 1 2第十一條計值;按使用極限狀態設計的計算荷載取荷載的標準值。第十二條2計規矩確定,但升降機構中使用的索具、吊具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0。第十三條關于于升降動力設備,其允許荷載的取值參照相關的設計規矩確定,當無規則時可取其額定荷載。鋼號抗拉fbt抗剪fbtQ235170130第十四條螺栓連接強度的設計值應按表3取用鋼號抗拉fbt抗剪fbtQ235170130第十五條受壓構件的長細比應不大于150。構件類別允許撓度大橫桿、小橫桿L/150水平支承結構L/200其他受彎構件L/300受彎構件的允許撓度應不超過表構件類別允許撓度大橫桿、小橫桿L/150水平支承結構L/200其他受彎構件L/300第十六條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則(修訂稿。第十七條附著支承結構的平面部署必需依據安全要求和工程情況審慎設計,避免出現超過其設計裝載能力的工作狀態。第三章構造與裝置第十八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尺寸應契合以下規則:5倍樓層高;1.2m;直線部署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于8m;折線或曲線部署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于5.4m;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懸挑長度不得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和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懸挑長度不應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6.0m2/5架體高度。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應大于。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應契合以下規則:架體必需在附著支承部位沿全高設置定型加強的豎向主框架,豎向主框架應采用焊鋼管扣件、碗扣架或其它普通腳手架連接方式;架體水平梁架應滿足裝載和與其余架體整體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定其長度不能大于主框架、水平梁架的各節點中,各桿件的軸線應匯交于一點;45°~60°,并且應將豎向主框架、架體水平梁架和構架連成一體;,45°;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需采用直線形架體。第二十一條架體結構在以下部位應采取可靠的加強構造措施:與附著支承結構的連接處;架體上升降機構的設置處;架體上防傾、防墜裝置的設置處;架體吊拉點設置處;架體平面的轉角處;其它有加強要求的部位。第二十二條物料平臺必需將其荷載獨力傳遞給工程結構。在使用工況下,應有可靠措施保證物料平臺荷載不傳遞給架體。物料平臺所在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應單獨升降,并且應采取加強措施。第二十三條附著支承結構必需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各種工況下的支承、防傾和防墜落的承力要求,其設置和構造應契合以下規則:3扣。墊板尺寸應設計確定,且不得小于80mm×80mm×8mm;附著構造應具有關于施工誤差的調整功能,以避免出現過大的安裝應力和變形;和附著支承結構的安全;關于附著支承結構與工程結構連接處混凝土的強度要求應按計算確定,并且不得小于C10;傾覆作用的附著支承構造均不得少于二套。第二十四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裝置必需與豎向主框架、附著支承結構或工程結構可靠連接,并且遵守以下規則:式;最上和最下一個防傾覆支承點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架體全高的1/3;。第二十五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墜落裝置必需契合以下要求:防墜裝置必需靈敏、可靠,其制動距離關于于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于關于于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于150mm;必需能獨力承擔全部墜落荷載。第二十六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動力設備應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使用工作性能的要求,升降吊點超過兩點時,不能使用手拉葫蘆。升降動力控制臺應具備相應的功能,并且應契合相應的安全規程。第二十七條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應經過控制各提升設備間的升降差和控制各提升設備的荷載來控制各提升設備的同步性,且應具備超載報警停機、欠載報警等功能。第二十八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以下要求:(≥800目上;上桿高度1.2(180mm);設欄桿;在升降工況下,架體開口處必需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及物料墜落的措施。第二十九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升降進程中,必需確保升降平穩。第四章加工制作第三十條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制作,必需具有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品標準和產品質量試驗規則;制作單位應有完備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產品質量。第三十一條制作構配件的原、輔材料的材質及性能應契合設計要求,并且按規則關于其進行驗證和試驗。第三十二條行檢查。工裝應有設計圖紙。第三十三條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加工工藝,應契合現行有關標準的相應規則,所用的螺栓連接件,嚴禁采用鈑牙套絲或螺紋錐攻絲。第三十四條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應依照工藝要求及試驗規則進行試驗。關于附著支承結構、防傾防墜落裝置等關鍵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標識,加工件必需進行100%試驗。構配件出廠時,應提供出廠合格證。第五章安裝、使用和拆卸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施工人員必需經過專項培訓。第三十七條組裝前,應根據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配備合格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并且關于有關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三十八條附著升降腳手架所用各種材料、工具和設備應具有質量合格證、材質單等質量文件。使用前應按相關規則關于其進行試驗。不合格產品嚴禁投入使用。第三十九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應根據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關于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四十條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控制中心應設專人負責操作,禁止其他人員操作。第四十一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在首層組裝前應設置安裝平臺,安裝平臺應有保證施工人員安全的防護設施,安裝平臺的水平精度和裝載能力應滿足架體安裝的要求。第四十二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應契合以下規則:水平梁架及豎向主框架在兩相鄰附著支承結構處的高差應不大于20mm;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導向裝置的垂直偏差應不大于5‰預留穿墻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于結構外表面,其中心誤差應小于。第四十三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必需進行以下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升降操作:工程結構混凝土強度應達到附著支承關于其附加荷載的要求;栓;各項安全保險裝置全部試驗合格;電源、電纜及控制柜等的設置契合用電安全的有關規則;升降動力設備工作正常;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的設置和試運效果契合設計要求;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備并且契合設計要求;各崗位施工人員已落實;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區域應有防雷措施;附著升降腳手架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設施;用同一廠家、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動力設備、控制設備、防墜裝置等應有防雨、防砸、防塵等措施;其它需要檢查的項目。第四十四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需遵守以下規則:嚴格執行升降作業的程序規則和技術要求;嚴格控制并且確保架體上的荷載契合設計規則;一切妨害架體升降的障礙物必需拆除;4、一切升降作業要求解除的約束必需拆開;施,并且由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審查后方可實施;應設置安全警戒線,正在升降的腳手架下部嚴禁有人進入,并且設專人負責監護;80mm;有異常情況出現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出停滯指令;翻鏈、絞鏈和其它影響正常運行的故障;架體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未辦交付使用手續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十五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到位架體固定后,必需經過以下檢查項目:力件預緊程度應一致;碗扣和扣件接頭無松動;一切安全防護已齊備;其它必要的檢查項目。第四十六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必需遵守其設計性能指標,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并且應即時清理架體、設備及其它構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雜物。第四十七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進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利用架體吊運物料;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索;在架體上推車;任意拆除結構件或松動連結件;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動架體;利用架體支頂模板;使用中的物料平臺與架體仍連接在一起;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第四十八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進程中,應按第四十二條的規則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不合格部位應立即改正。第四十九條當附著升降腳手架預計停用超過一個月時,停用前采取加固措施。第五十條當附著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一個月或遇六級以上大風后復工時,必需按第四十四條的要求進行檢查。第五十一條螺栓連接件、升降動力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落裝置、電控設備等應至少每月維持保養一次。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拆下的材料及設備要即時進行全面檢修保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需予以報廢:焊接件嚴重變形且無法修復或嚴重銹蝕;導軌、附著支承結構件、水平梁架桿部件、豎向主框架等構件出現嚴重彎曲;螺紋連接件變形、磨損、銹蝕嚴重或螺栓損壞;彈簧件變形、失效;其它不契合設計要求的情況。第五十四條遇五級(含五級)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禁止進行升降和拆卸作業。并且應預先關于架體采取加固措施。夜間禁止進行升降作業。第六章管理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資質管理有關規則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審查手續。第五十七條試用成功后,再依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則取得認證資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五十八條關于已獲得附著升降腳手架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實行年檢管理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注銷資質證書:使用與其資質證書所載明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名稱和型號不一致者;有出借,出租資質證書、轉包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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