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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構成的條件: (一)在犯罪主體上,共同犯罪人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二)在客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即共同實施共同犯罪故意范圍內的行為,但并要求同時實行,可以是分工協作,那怕在時間上相很久(如一人購藥一人司機放藥),只要行為是指向同一犯罪,彼此在主觀上存在聯系。 #共同犯罪構成的條件: (一)在犯罪主體上,共同犯罪 (三)在主觀方面,
2、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這里的共同的犯罪故意,有幾層含義:一是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認識自己與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即知道自己的行為的危害性。二是在意志因素行為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同一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在主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行為的形式有:1、共同作為最為常見2、共同不作為如父母均不喂養3、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如內外勾結。共同犯罪行為的形式有:1、共同作為最為常見根據共同犯罪的定義,下列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的同時犯罪故意內容不同的協同犯罪如傷害與殺害。罪過形式不同的協同犯罪一過失一故
3、意如過失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借槍給哥哥)利用他人過失犯罪(說槍沒子彈)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如搶劫又強奸有共同故意,無共同行為的犯罪(預備行為視作用而定,如配制鑰匙,作用力大,構成)關于特殊主體內外勾結的定性問題如貪污罪的內外勾結實施盜竊根據共同犯罪的定義,下列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可以把共同犯罪劃分成多種形式: (一)從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上劃分,可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從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上劃分,可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 (三)從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分工上劃分,可分為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
4、。 (四)從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組織形式上劃分,可分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團)。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可以把共 三、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種。這樣的分類,有利于指導司法機關明確打擊重點,實行區別對待,準確地依法定罪量刑。 三、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將共同 (一)主犯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首要分子;2其他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
5、作用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如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首要分子。有些案子可能全部是主犯對于主犯,如果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如果是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一)主犯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 (二)從犯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既包括沒有直接參加實施犯罪,僅為實施犯罪提供方便和支持的幫助犯,如實施一些提供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事前約定銷贓行為也包括雖然直接參加實施犯罪、但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的部分實行犯。情節不很嚴重。 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
6、從犯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 (三)脅從犯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分子。脅從犯主觀上知道或者基本上認識到是在進行犯罪,但在被脅迫之下,不自愿或者不完全自愿地參加了某些犯罪活動;其所起的作用比較小,罪行比較輕,同從犯自覺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有明顯的不同。開始是脅從,后來實施犯罪雙特別賣力的,犯罪情節惡劣不能以脅從犯論處。 要把脅從犯同身體上完全受強制、失掉了意志自由的人區別開來。后者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當然不構成脅從犯。 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分子。 (四)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們犯罪的人。構成
7、教唆犯的要件是:1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自認為包括間接故意 2在客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唆使的方法:有收買、勸說、請求、利誘、命令、威脅、挑撥、囑托等唆使的形式:口頭或書面手勢或眼神公開或秘密當面或轉托教唆犯大部份是主犯,但情節較輕也可以是從犯。 (四)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們犯罪的人。構成教唆犯教唆犯的罪名應根據其教唆內容而定,如教唆搶奪而實際是搶劫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對教唆犯僅定搶奪罪。教唆又傳授犯罪方法的,從一重罪論處。教唆甲詐騙,又傳授盜竊方法的給乙的為。數罪并罰對于刑法已將教唆行為單獨定罪的,按分則定罪如煽動分裂國家罪教唆犯的罪名應根據其教唆內容而定
8、,如教唆搶奪而實際是搶 #對教唆犯的處罰: 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通常是視同主犯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教唆犯的處罰: 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第十二章 罪數形態 一、罪數形態概述 關于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歷來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在我國一般認為:區分一罪與數罪,應當以犯罪構成的個數為標準。凡是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第十二章 罪數形態 一、罪數形態概述 二、實質的一罪 (一)想像競合犯 想
9、像競合犯,是指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 我國刑法對想像競合犯沒有明文規定。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認為,應按其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二)結果加重犯 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法律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結果以外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其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二、實質的一罪 (一)想像競合犯 (三)繼續犯 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里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的特點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只是不法狀態的繼續。如果只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于持續之中,而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并不處于繼續狀態,就不是繼續犯。 繼續犯為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
10、,應依有關規定論處,不論繼續的時間多長,都只是一個犯罪。但行為繼續的長短,可在量刑時加以考慮。 (三)繼續犯 三、法定的一罪 (一)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法律上將兩個本來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法律另規定為一個獨立犯罪的犯罪。 (二)集合犯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犯罪,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集合犯可分為常業犯和營業犯。 三、法定的一罪 (一)結合犯 四、處斷的一罪 (一)連續犯 連續犯,就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數次實施犯罪行為而觸犯同種罪名的犯罪。連續犯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連續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分開看每一次行為
11、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 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連續性; 數次犯罪行為是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數次犯罪行為觸犯的是同種罪名。 對連續犯,應按一個獨立的罪,適用“情況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條款規定的法定刑。 四、處斷的一罪 (一)連續犯 (二)牽連犯 牽連犯,就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犯罪的結果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 我國刑法對牽連犯沒有規定。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對牽連犯不適用數罪并罰的原則,而應采取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個罪定罪處罰。 (二)牽連犯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
12、。吸收關系主要有三種: 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主行為吸收次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 對吸收犯,按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論處,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定罪。牽連犯與吸收犯罪是一種包含關系。 (三)吸收犯第十四章 刑罰概說 一、刑罰的概念 刑罰是掌握政權的階級即統治階級用以懲罰犯罪的強制方法。我國的刑罰是刑法制定的,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對犯罪分子適用并由特定機構執行的強制方法。 我國刑罰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它與一切剝削階級國家的刑罰有著本質的區別。第十四章 刑罰概說 一、刑罰的概念 刑罰與其他強制方法的區別: 1、嚴厲程度不同。是最嚴厲的處罰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只能對罪犯適用。 3、適用機關
13、不同。只能由國家審判機關適用。 4、制定機關不同。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5、法律后果不同。被視為有前科的人,再犯罪可能從重處罰。 刑罰與其他強制方法的區別: 1、嚴厲程度不同。是最嚴 二、刑罰的目的 我國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表現為:1、特殊預防,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和執行刑罰,預防其再次犯罪。如判處死刑、有期徒刑、管制、沒收財產。2、一般預防,即警戒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防止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警告有犯罪意圖的人、教育法盲、安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防私人報復。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緊密結合的。 二、刑罰的目的 我國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表現為第十五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一、 刑罰的體系
14、 刑罰體系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種刑罰方法的總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主刑的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此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第十五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一、 刑罰的體系 二、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的種類有: (一)管制。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特征:1、不予關押2、限制自由3、公安機關執行 管制適用于罪行較輕
15、的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犯罪分子。 二、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刑法第39條五項的規定。“執行機關”是縣級公安機關;“居住”地不一定是戶籍所在地;“遷居”無論遠近,都應報告。管制的意義在于減輕國家負擔,不影響家庭,穩定社會。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刑法第39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強制實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它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一
16、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它是我國刑罰中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在實踐中,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最高也不能超過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 (四)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它主要適用于罪行重大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改惡從善,仍有希望經過減刑、假釋等寬大措施,獲
17、得人身自由。 (四)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 (五)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 它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我國在死刑應用上的一個獨創。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罪該處死; 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五)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對于被判處的“死緩”的犯罪分子,有三種處理辦法: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
18、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被判處的“死緩”的犯罪分子,有三種處理辦法: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它既可以隨主刑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種類有: (一)罰金。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不同于行政罰款,也不同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賠償經濟損失。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況,并考慮犯罪分子本人的實際負擔能力,正確決定罰金數額。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
19、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況,并考慮犯罪分子本人的 (二)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權利;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犯,不論判處何種主刑,都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時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
20、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犯,不論判處何種主刑,都應當附加剝 (三)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份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依法只能沒收屬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產,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查封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 (四)驅逐出
21、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它不適用于本國人,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由于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所以它實質上也是一種附加刑。 (四)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 四、非刑罰處理方法 非刑罰處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刑法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不是刑種,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和作用。它是了結案件的一種方法,是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的必要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講,非刑罰的處理方法也可以說是刑罰的補充。 四、非刑罰處理方法 非刑罰處理方法,是指人民法 #非刑罰處理方法包括: (一)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和“賠償損失”,是
22、屬于人民法院的一種民事強制處分。 (二)“訓誡”、“具結悔過”和“賠禮道歉”,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方法。 (三)“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是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所在單位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而由主管單位給予警告、記過或降職等處分。 #非刑罰處理方法包括: (一)判處“賠償經濟損第十六章 刑罰裁量 一、 刑罰裁量概念 刑罰裁量,簡稱量刑,是指法院對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刑事審判活動。 二、刑罰裁量原則 量刑是人民法院對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活動。 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貫徹這一原則,就必須查清犯罪事實,確定犯罪性質,考察犯罪情節,判斷
23、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就必須嚴格遵守刑事法律有關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切規定。第十六章 刑罰裁量 一、 刑罰裁量概念 三、刑罰裁量情節 量刑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量刑時,作為決定處刑輕重或者免除處罰根據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分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法定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其中包括依照總則規定的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以及依照分則規定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法定情節既有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也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 酌定情節是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由人民法院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如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和犯罪后的態度等。 三
24、、刑罰裁量情節 量刑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第十七章 刑罰裁量制度 一、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 我國刑法中的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第十七章 刑罰裁量制度 一、累犯 另據新修訂的刑法第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就是說,對于前罪和后罪都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
25、子來說,構成累犯并不要求有五年期間的限制,只要前后都犯此罪,即使前后罪相差年代已遠,也以累犯論處,這就是特殊累犯。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另據新修訂的刑法第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 二、自首和立功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就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也稱余罪自首,是指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交待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一般自首必須具備的條件: ()自動投案; ()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和立功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 特別自首成立的條件: ()主體應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26、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特別自首成立的條件: ()主體應是被采取強制自首與坦白的關系: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以后,如實交待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自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最徹底的坦白,是坦白的最高形式,但狹義的坦白只具備自首的條件之一。自首與坦白的關系: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以后,如實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情況的行為。立功為兩種,一是附屬于量刑制度的立功,一是附屬于減刑制度的立功。這里所說的立功屬于前者。立功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其劃分標準決定于查證或偵破的
27、案件是否屬于重大案件。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 三、數罪并罰 (一)數罪并罰的概念 數罪并罰就是一人所犯數罪的合并處罰。 數罪并罰的特點有: 一行為人犯有數罪; 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 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數罪并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三、數罪并罰 (一)數罪并罰
28、的概念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 數罪并罰的原則,是指對一個犯數罪實行合并處罰所依據的原則。各國刑事立法采用的原則有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折衷原則四種。 我國刑法基本上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同時兼取其他原則中的合理因素。根據刑法的規定,數罪中判處兩個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數罪中有一罪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只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數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 數罪并罰的原則,是指對一個犯 (三)適用數罪并罰的三種不同情況
29、: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先并后減”原則)。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先減后并”原則)。 (三)適用數罪并罰的三種不同情況: 判決宣告以 四、緩刑 (一)緩刑的概念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即刑罰暫緩執行,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0、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的,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如果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四、緩刑 (一)緩刑的概念 (二)緩刑的適用 適用緩刑的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罰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不是累犯。 (二)緩刑的適用 適用緩刑的條件: (三)緩刑的考驗期限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都有一定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
31、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三)緩刑的考驗期限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都有一 (四)緩刑犯的行為規則和考察 我國刑法第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刑法第條作了明文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四)緩刑犯的行為規則和考察 我國刑法第條規定: (五)緩刑的撤銷 我國刑法第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
32、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五)緩刑的撤銷 我國刑法第條規定:“被宣告緩刑 第十八章 刑罰執行制度 第一節 刑罰執行 刑罰執行,簡稱行刑,是指有關司法機關將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所確定刑罰付諸實施的一種刑事司法活動。 第十八章 刑罰執行制度 第一節 刑罰執 第二節 減刑 減刑是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33、無期行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是有條件?)。 減刑有一定的限度。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減刑的,其刑期從原判刑罰執行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二節 減刑 減刑是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 第三節假釋 我國刑法中的假釋,就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制度。 適用假釋,必須具
34、備以下條件: 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必須服夠一定的刑期,即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 犯罪分子必須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第三節假釋 我國刑法中的假釋,就是對被判處有期 # 假釋的的考驗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間,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 假釋的的考驗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 # 假釋的后果 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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