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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組織架構業務組(BG)(二)法律實體(LE)(三)業務實體(OU)(四)庫存組織(INV)(五)公司成本中心(Cost Center)(六)HR組織(七)多組織接入操縱(八)一個集團下的全資子公司才能夠設置為OU。若占百分比的,應設置為新的帳套。在企業治理實踐的過程中,“組織”(Organization) 一詞是個經常需用到的概念,一般與“人員”與“職能”這兩個要素緊密相關,反映某種行政治理關系,例如“財務部、銷售部、采購部、生產部、倉儲部”等等。 企業內部行政組織(部門)的劃分是企業基于“職能驅動”業務治理模式進行運作的基礎。目前,國內適用于小企業使用的大多數低端治理軟件并不考慮系統中的

2、“組織”設置問題,其系統應用模塊的劃分,例如采購模塊、倉管模塊、銷售模塊等等,實際上就差不多差不多反映了企業運作的“組織職能”劃分問題。然而,關于業務復雜、規模較大的企業(如所謂“集團企業”),治理軟件使用與實施的系統“組織設置”問題將是一個首要的重要問題。一個常見的、也是錯誤的系統實現方式確實是將企業的“行政組織設置”直接映射到系統中,以“行政組織”代替“業務組織”。這種系統實現方式雖有理解、掌握比較容易的優勢,但卻完全違背了大企業運作必須基于“流程驅動”業務模式的差不多治理原則。國內有所謂高端治理軟件在系統實施過程中,常常出現有幾十個財務、采購組織,幾百個銷售組織,乃至上千個庫存組織的“盛

3、況”,導致系統幾乎沒法使用的困境,其癥結正在于此。與企業的“行政組織”設置與人員規模緊密相關且復雜多變不同,軟件系統的“組織設置”必須以業務流程運作為核心,要求盡可能簡單并保持相對穩定,在公司(人員)規模擴大的過程中具有連續性與繼承性。作為ERP鼻祖的SAP將系統組織簡單地分為“集團(Client)、公司代碼(Company Code)、采購組織(Purchase Org)、銷售組織(Sale Org)、工廠(Plant)”等類不。ORACLE的組織設置本質上與之差不多相似,但作為后來者作了進一步抽象與簡化,系統組織劃分為“業務組(Business Group)、法律實體(Legal Enti

4、ty)、業務實體(Operating Unit)、庫存組織(Inventory Org)”等。假如講SAP的組織模型字面上多少還帶有一點“行政組織”痕跡的話(這可能是某些聲稱學SAP的國內產品誤入歧途的緣故),ORACLE系統的組織模型字面上差不多幾乎看不出與“行政組織”還有什么關系,其中的“Inventory Org”現今中文翻譯成“庫存組織”,容易令人望文生義和企業的“倉庫治理部門(Warehouse)”混淆,但Inventory的本義實際應該是“存貨”,稱之為“存貨組織”或許更好一些。如下圖22所示ORACLE系統有關核心業務的多組織模型:上圖中的“財務、銷售、采購”并非系統的“組織實體

5、”,它僅表示業務實體(OU)具有的相關業務處理功能。“子庫”是專門的系統組織實體,沒有上下文環境可進入,要緊表示庫存組織之下的某種業務功能。(一)業務組(BG) “業務組”的概念能夠與企業的“集團”概念參看,但不同的是一個企業在系統中能夠設置多個“業務組(集團)”。通常關于一個企業來講,系統中有一個“業務組” 就夠了,這表示企業確實是一個“集團公司”。而關于某些業務“多元化”的特大型公司(如跨國公司),則可能需要在系統中設置多個“業務組”,表示企業由多個 “集團公司”組成。業務組設置是系統組織設置的第一步,是最高層級的組織形態,但它要緊是與人力資源信息的分隔有關,即“人員信息”的設置在一個BG

6、范圍內是由各業務模塊共享的(假如需要)。一旦系統設置的用戶名(User)被與“人員”(Employee)關聯,不管使用什么“責任”進入系統,都會定位至一個確定的BG中,任何責任在任意時刻只能關聯一個BG。EBS安裝好后,系統里面差不多預置了一個名為“Setup Business Group”的“初始業務組”。如圖23所示系統預置的“Setup Business Group”:當以系統預置超級用戶SYSADMIN進入后,應首先設置一個具有在HRM或INV下創建組織功能的“責任”名,隨后給此責任的“HR:User Type”配置文件設定值為“HR User”,則該責任就有了創建新BG的能力。通常需

7、要一次性將企業所需要的BG全部建立,一般另創建一個與企業名稱一致如“某某集團”的新BG就能夠了,也能夠(不推舉)直接使用系統預設的“Setup Business Group”而不創建新BG。系統每新建一個BG,就會自動在配置文件“HR:安全性配置文件”的LOV中自動添加一個與新建BG同名的可選值(初始時只有“Setup Business Group”一個值)。在某一個BG下(初始為Setup Business Group)新建的任何責任,系統都將該責任的配置文件“HR:安全性配置文件”值默認為當前BG。要在進入系統時能切換到新的BG,必須先修改該責任的“HR:安全性配置文件”設定值。假如將配置

8、文件“HR:交叉業務組”的值設為“是”,則在不同BG下,新建的組織名稱應當(盡管能夠)不同,否則查看時可能會引起混淆。在同一個BG下的所有新建組織,名稱不同意相同。(二)法律實體(LE) 法律實體(LE,Legal Entity)對應于真實世界中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注冊的“法人公司”。在R11中,LE在組織FORM定義時,關于每個LE必須為其“法人主體會計科目”關聯一個“帳套SOB”。每個LE對應一個SOB,這與真實世界的法規要求是吻合的。如下圖24所示:要注意的是,在R11中定義的LE時,并未作與“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的“公司段”值關聯,用戶必須關于其是與公司段值中的哪個值對應心中有數。而在

9、R12中,LE的組織定義雖在FORM中仍然保留,但LE的“法人主體會計科目”的FORM設置被廢棄(故FORM中定義了也無用),改為在定義“分類帳”時的“會計科目設置治理器”WEB中定義并分配法人實體LE。一個分類帳設置(主輔分類帳)能夠添加多個LE,但每個LE只能具有一個分類帳設置。如下圖25所示:在R12中,還必須為法人實體分配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的公司段即平衡段值。每個LE能夠分配多個“平衡段”值,公司段值集中每個段值一旦被分配給某LE,則其它LE就不能再被分配。在R11或R12中創建一個LE后,應當及時到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添加需要對應的公司段值LOV(一個或多個),并重新進行彈性域的編譯

10、,否則系統可能會彈出錯誤報警信息。R12中一個LE對應多個公司平衡段值,代表有多個分公司,LE是它們的合并。主輔分類帳可擁有相同或不同的公司段值集,表示從不同的維度(如按地區、按產品等)去劃分公司以方便考核。如圖26所示為LE添加平衡段值:不管是R11依舊R12,法律實體LE的設置都對具體的業務處理阻礙不大,其與系統用戶或責任不關聯,不直接阻礙系統上下文的切換,故有人甚至認為EBS的LE設置作用不大。這關于系統的內部運作來講情況確實近似如此,但關于需要通過系統產生供外部使用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如采購訂單、財務報表等等),嚴格區分法律實體LE依舊必須的。R12顯然更多地考慮了外部使用的這種法律

11、要求(即所謂“法規遵從性”或“合規性”),并在相關業務應用模塊中有所體現。(三)業務實體(OU)業務實體(OU,Operating Unit)是EBS系統組織設置的重點也是難點之一。它與法人主體LE本身沒有必定的關系,與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的“公司段”也沒有直接關系。從企業實際業務治理需要的角度去看,業務實體OU能夠看作是在系統中按照業務的相似性,把多個不同公司(包括LE)的業務處理過程及數據劃分成相對獨立的“治理單元”。在每個治理單元內部,各公司的業務運作共享相關數據并執行統一的業務策略。例如,有一個業務多元化的企業既生產醫院使用的X光機也生產一般電視機,同時其下屬在全國各地有多家生產X光機

12、或電視機的分公司、子公司。由于這兩種產品所使用的物料、供應商以及針對的客戶群差異專門大,企業為方便治理,能夠將“業務運營”劃分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業務治理群組”,對應到EBS系統中確實是兩個業務實體OU。從企業日常業務運作治理的角度來看,關于單純的電視機業務,全國范圍內就設一個公司負責打算、生產、采購、銷售等運營治理最為簡便,但企業從非運營治理角度 例如“稅收優惠、地點政策”等等因素考慮,有時不得不在全國各地乃至世界各地注冊若干所謂“公司”,以便向當地政府納稅并同意其財務會計方面的監管。EBS在一個業務實體OU下,例如“電視機治理群組”,包含了全國各地所有負責生產或銷售電視機的分公司、子公司(L

13、E)的日常業務運作,在業務運作的組織層面忽略了作為法人實體的公司信息,但在反映業務運營最終結果的財務時期(GL),仍能夠方便地按照各地的法規要求提供財務數據與結果。而關于負責具體業務的系統用戶來講,日常工作幾乎不用關懷或考慮“公司”的設置問題。EBS中LE的數量能夠依照需要任意增加,但關于OU的數量基于治理方便性則要求盡可能精簡。EBS產品早期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個公司(LE)對應一個OU的做法或一個OU只能屬于一個LE的講法,這種做法或講法并不恰當。某些國內產品的設計由于未能有效區分“法律實體(公司)”與“業務實體(運營)”兩者在系統中既相連接又有本質區不的專門關系,只好采取一個法人公司對應

14、一個系統業務實體的“笨方法”,企業規模小倒還能應付,一旦規模變大,注冊公司增多,所謂的“系統多組織架構”就變得全然不具可用性。ORACLE EBS業務實體OU的這一系統特性極大地點便了企業運作的日常治理,具有高度的靈活性與可擴展性。如下圖27是R11的OU定義界面:圖中的“業務實體信息”中,必須而且只能為之設定一個“帳套”,即一個OU只能屬于一個帳套(反之,一個帳套能夠分配給多個OU)。要注意的是,上述業務實體信息中的法人實體設定,并不代表OU只能屬于一個LE,它只是表示在“業務實體”中進行業務操作需要法人實體信息時提供默認值(在R12中明確了是“默認值”這一點)。R12中的業務實體定義同R1

15、1差不多相同,只是將帳套改為“要緊分類帳”。在EBS中,一個OU能夠同時指定給多個LE,上面“電視機治理群組”的例子差不多講明了這一點;一個LE也能夠有多個OU,這相當于一個注冊的法人實體公司下,有多個需要獨立運營的“事業部”(如X光機和電視機)。OU與LE是“多對多”的關系,但有一個限制性的前提條件,即OU與LE必須屬于同一個SOB或Ledger。由于LE與OU的設置在系統中能夠獨立進行,因此假如雙方的SOB或Ledger不同,則不能建立連接關系。假如講法人實體LE與真實世界的企業行政治理組織架構還有點關系的話,業務實體OU則是與行政治理幾乎無關,企業內部的行政組織變化對OU的設置沒有直接阻

16、礙。在EBS中有關采購治理、銷售訂單履行、應收應付治理等業務模塊的功能均是建立在OU基礎之上的。用戶在執行上述相關模塊的業務處理時,總是必須進入確定的OU(上下文環境)才能夠進行,EBS的所謂“多組織”功能(MOAC)也是針對多OU而言的,與真實世界中的“多公司”(LE)沒有直接關系。實際上,SAP的“采購組織、銷售組織”設置也是與真實世界的行政組織“采購部、銷售部”無關的,ORACLE拋棄了“采購組織、銷售組織”的概念,OU實際上就起到了類似的組織分隔作用。ORACLE的某些相關文檔中,假如因描述需要而提及所謂“采購組織、銷售組織”等概念,有時實際指的確實是業務實體OU(或OU下的庫存INV

17、組織)。(四)庫存組織(INV) ORACLE EBS的庫存組織(INV)是系統組織設置的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庫存組織的內涵遠不是真實世界的“倉庫部門”那么簡單,它除了是有關“物料接收與發出”等業務功能的基礎之外,更重要的是,它依舊EBS系統有關打算(MPS/MRP)、在制品治理(WIP)、物料清單(BOM)等模塊業務功能的操作與治理平臺。如下圖28所示:EBS中的庫存組織INV的作用與功能能夠與SAP中的工廠Plant參看。一個庫存組織INV只能屬于一個確定的帳套SOB、一個確定的法人實體LE、一個確定的業務實體OU,具有唯一性的關系(注意:R11的設置界面未考慮SOB/LE/OU

18、的關聯限定,容易產生錯誤;R12作了改進,在選定Ledger之后,可用的LE/OU就被限定)。反之,一個“帳套/法人實體/業務實體”組合則能夠有多個庫存組織INV。此外,一個OU下的多個INV能夠對應屬于該OU的不同LE,這相當于將分屬于兩個法人公司的生產兩種產品的四個工廠,按相同產品兩兩組合抽取出來,分屬于兩個不同OU進行日常業務治理。在EBS中還有兩個組織概念“MRP組織、WIP組織”,它們實際是必須構建于庫存組織之上的組織概念,表示該庫存組織還能夠進行MRP或WIP的功能。系統之因此如此處理,要緊是為了操縱某些INV不能做MRP或WIP而已,因為基于物料接收或發出需要所設定的INV數量可

19、能比較多。關于絕大多數基于庫存組織INV的業務功能(個不除外),系統用戶在做業務操作時,均必須首先進行INV的選擇切換,以便進入確定的INV上下文環境。庫存組織的作用是如此基礎,以至于EBS的相關文檔在提及組織(Org)概念時,假如未作特不講明,默認確實是指INV組織。(五)公司成本中心(Cost Center)EBS的所謂“成本中心組織”并沒有業務處理的功能,它的設置要緊是考慮與“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的“公司段值”與“成本中心段值”的對應關系問題。如下圖29所示:在系統中創建“公司成本中心組織”后,能夠運行一個“并發檢查程序”,以校驗“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的段值是否與所有的“公司成本中心

20、”組織的設置保持一致。當在“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的“成本中心段”值集中添加LOV值并重新編譯后,能夠運行系統的“自動組織”并發程序功能,由系統自動創建“公司成本中心”組織。應當注意的是,一個公司成本中心組織及其成本中心段值,不可能屬于不同法人實體LE及其公司段值,這與真實世界中的治理要求是一致的。庫存組織INV與會計科目彈性域中的“成本中心”段(部門)則具有“一對一或多對一”的關系,即一個“成本中心”段值能夠有多個庫存組織INV,但一個庫存組織INV只能屬于一個確定的成本中心。(六)HR組織 系統的HR組織設置是與HRM模塊的相關業務處理功能相關,與核心業務/財務處理功能關系不大,要緊是需要

21、注意其是否和“成本中心”關聯,需要時能夠輸入“成本中心”代碼,其LOV確實是“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成本中心段的值集。如下圖30所示:(七)多組織接入操縱在圖30的EBS組織設置界面中,所謂的組織“類型”(Type)劃分僅是基于組織自身的統計分析工作需要而定義的一個“維度”,例如“公司總部、產品線”等等,并不阻礙系統的業務處理功能。真正起作用的是設置界面中的“組織分類”(Classification),系統預置的組織分類LOV除了上述“業務組、法律實體、業務實體、庫存組織”等之外,還有諸如“資產組織、運營公司、雇主”等等選項。在EBS系統中各應用模塊所具有的業務處理功能通常需構建在一個確定的“

22、組織分類”之上,“組織”是相關業務處理功能的平臺,企業是否需要作相關組織分類設置、如何設置,取決于企業所需要使用到的應用模塊功能。例如所謂“資產組織”的設置,它是在企業需使用到資產治理模塊FA時才涉及到。“資產組織”實際上是所謂“資產賬簿”的代名詞,它只是表示有關資產信息的一個數據維度,作用要緊在于分隔數據范圍,用戶進入系統作業務處理時,并不需要作上下文業務環境的切換。關于這類并不涉及“上下文”環境切換的所謂“組織”,ORACLR系統的設計要緊是為了借用“組織”所具有的“層次結構”(Hierarchy)概念來達到“多組織接入”權限的操縱功能。需指出的是,那個地點的組織“層次結構”與真實世界企業

23、的行政治理組織層次結構沒有直接關系(盡管可能有所參考),它只是企業依照某種需要(如權限治理操縱、數據統計匯報等)而人為設定的一個“層次結構”,例如將系統中差不多設置的任意數量的“業務實體”或“庫存組織”等等組織Name,人為地設定一個具有上下級關系、自頂向下的金字塔形多層結構。如下圖31所示:上圖中開始定義時,一旦選定(最)頂端組織Name,則就只能為之分配下屬組織Name,如要給下屬組織分配更下一級的組織,則需點擊“向下”按鈕,將當前該下屬組織上升到“頂端組織”位置。點擊“向上”按鈕,則將當前“頂端組織”下降到下屬組織位置。企業能夠依照實際需要設定若干個具有不同內部結構的“組織層次結構”Na

24、me,以供定義系統所謂“安全性配置文件”時調用。如下圖32所示:上圖所定義“安全性配置文件”是系統用以操縱包括“組織安全性”等在內的各種安全性操縱的基礎,它具體規定了系統安全性操縱的范圍與實現方式,所有定義的“安全性配置文件”Name構成系統多組織接入操縱參數“MO:安全性配置文件”的LOV。如下圖33所示:EBS 通過“MO:業務實體”、“MO:安全性配置文件”、“MO:默認業務實體”這三個系統配置文件的共同作用,實現所謂“多組織接入”操縱功能MOAC。但上述三個配置文件在R11與R12中的作用有比較大的差不。關于“MO:業務實體”, 在R11中必須設定,而且起決定性操縱作用,其LOV由系統

25、基于創建的OU name自動創建,用戶登錄時系統自動定位于指定OU。而在R12中,一旦設定“MO:安全性配置文件”,則此配置文件失效而不起作用。關于“MO:安全性配置文件”, 在R11中雖有,但實際不起OU接入的操縱作用,只針對FA等模塊的得某些應用如數據統計等起作用。因此,一般認為R11并不具有完善的多組織接入操縱功能。在R12中,該參數假如不設定,則必須設定“MO:業務實體”參數;一旦該參數被設定,則就起決定作用,系統要緊依靠事實上現MOAC。關于“MO:默認業務實體”, 在R11中雖有但實際不起作用。在R12中,隨“MO:安全配置文件”起作用后才起作用,其LOV是所有已定義OU,但假如設

26、定值不在“MO:安全配置文件”所選擇的“組織層次架構”的范圍內,則仍不起作用(即在與OU相關諸如PO、OM等的FORM界面,OU字段的默認值仍然為空)。這大概是ORACLE 系統設計方面的一個難題,即“MO:默認業務實體”的LOV值集無法與“MO:安全性配置文件”中“組織層次架構”中的OU值范圍保持一致。ORACLE強調其“多組織接入MOAC”功能要緊是針對業務實體OU而言,其另外一層含義是,所有構建于庫存組織INV上的應用功能,實際是與上述配置文件無關的。庫存組織的可接入性是在“組織訪問”操縱功能中,專門設定“庫存組織”與“責任”的關聯性,如下圖34所示:按照ORACLE的講法,假如系統在初

27、始的時候,不定義庫存組織的“組織訪問”操縱,則所有“責任”可訪問所有INV,一旦限制或分配其中一個,則其余均必須逐個進行分配以建立“庫存組織”與“責任”的鏈接關系。總之,EBS系統通過“彈性域段值安全性”、“帳套/分類帳安全性”、“多組織接入安全性(MOAC)”、“庫存組織訪問操縱”等多維度、多方面的組合系統設置,提供了靈活、方便的用戶權限治理功能,厘清并掌握它們的復雜關系是系統實施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一)業務組(BG)(二)法律實體(LE)(三)業務實體(OU)(四)庫存組織(INV)(五)公司成本中心(Cost Center)(六)HR組織(七)多組織接入操縱在企業治理實踐的過程中,“

28、組織”(Organization) 一詞是個經常需用到的概念,一般與“人員”與“職能”這兩個要素緊密相關,反映某種行政治理關系,例如“財務部、銷售部、采購部、生產部、倉儲部”等等。 企業內部行政組織(部門)的劃分是企業基于“職能驅動”業務治理模式進行運作的基礎。目前,國內適用于小企業使用的大多數低端治理軟件并不考慮系統中的 “組織”設置問題,其系統應用模塊的劃分,例如采購模塊、倉管模塊、銷售模塊等等,實際上就差不多差不多反映了企業運作的“組織職能”劃分問題。但 是,關于業務復雜、規模較大的企業(如所謂“集團企業”),治理軟件使用與實施的系統“組織設置”問題將是一個首要的重要問題。一個常見的、也

29、是錯誤的系 統實現方式確實是將企業的“行政組織設置”直接映射到系統中,以“行政組織”代替“業務組織”。這種系統實現方式雖有理解、掌握比較容易的優勢,但卻完全違 背了大企業運作必須基于“流程驅動”業務模式的差不多治理原則。國內有所謂高端治理軟件在系統實施過程中,常常出現有幾十個財務、采購組織,幾百個銷售組 織,乃至上千個庫存組織的“盛況”,導致系統幾乎沒法使用的困境,其癥結正在于此。與企業的“行政組織”設置與人員規模緊密相關且復雜多變不同,軟件系統的“組織設置”必須以業務流程運作為核心,要求盡可能簡單并保持相對穩定,在公司(人員)規模擴大的過程中具有連續性與繼承性。作為ERP鼻祖的SAP將系統組

30、織簡單地分為“集團(Client)、公司代碼(Company Code)、采購組織(Purchase Org)、銷售組織(Sale Org)、工廠(Plant)”等類不。ORACLE的組織設置本質上與之差不多相似,但作為后來者作了進一步抽象與簡化,系統組織劃分為“業務組(Business Group)、法律實體(Legal Entity)、業務實體(Operating Unit)、庫存組織(Inventory Org)”等。假如講SAP的組織模型字面上多少還帶有一點“行政組織”痕跡的話(這可能是某些聲稱學SAP的國內產品誤入歧途的緣故),ORACLE系統的組織模型字面上差不多幾乎看不出與“行政

31、組織”還有什么關系,其中的“Inventory Org”現今中文翻譯成“庫存組織”,容易令人望文生義和企業的“倉庫治理部門(Warehouse)”混淆,但Inventory的本義實際應該是“存貨”,稱之為“存貨組織”或許更好一些。如下圖22所示ORACLE系統有關核心業務的多組織模型:上圖中的“財務、銷售、采購”并非系統的“組織實體”,它僅表示業務實體(OU)具有的相關業務處理功能。“子庫”是專門的系統組織實體,沒有上下文環境可進入,要緊表示庫存組織之下的某種業務功能。(一)業務組(BG) “業 務組”的概念能夠與企業的“集團”概念參看,但不同的是一個企業在系統中能夠設置多個“業務組(集團)”

32、。通常關于一個企業來講,系統中有一個“業務組” 就夠了,這表示企業確實是一個“集團公司”。而關于某些業務“多元化”的特大型公司(如跨國公司),則可能需要在系統中設置多個“業務組”,表示企業由多個 “集團公司”組成。業務組設置是系統組織設置的第一步,是最高層級的組織形態,但它要緊是與人力資源信息的分隔有關,即“人員信息”的設置在一個BG范圍內是由各業務模塊共享的(假如需要)。一旦系統設置的用戶名(User)被與“人員”(Employee)關聯,不管使用什么“責任”進入系統,都會定位至一個確定的BG中,任何責任在任意時刻只能關聯一個BG。EBS安裝好后,系統里面差不多預置了一個名為“Setup B

33、usiness Group”的“初始業務組”。如圖23所示系統預置的“Setup Business Group”:當以系統預置超級用戶SYSADMIN進入后,應首先設置一個具有在HRM或INV下創建組織功能的“責任”名,隨后給此責任的“HR:User Type”配置文件設定值為“HR User”,則該責任就有了創建新BG的能力。通常需要一次性將企業所需要的BG全部建立,一般另創建一個與企業名稱一致如“某某集團”的新BG就能夠了,也能夠(不推舉)直接使用系統預設的“Setup Business Group”而不創建新BG。系統每新建一個BG,就會自動在配置文件“HR:安全性配置文件”的LOV中自

34、動添加一個與新建BG同名的可選值(初始時只有“Setup Business Group”一個值)。在某一個BG下(初始為Setup Business Group)新建的任何責任,系統都將該責任的配置文件“HR:安全性配置文件”值默認為當前BG。要在進入系統時能切換到新的BG,必須先修改該責任的“HR:安全性配置文件”設定值。假如將配置文件“HR:交叉業務組”的值設為“是”,則在不同BG下,新建的組織名稱應當(盡管能夠)不同,否則查看時可能會引起混淆。在同一個BG下的所有新建組織,名稱不同意相同。(二)法律實體(LE) 法律實體(LE,Legal Entity)對應于真實世界中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要

35、求注冊的“法人公司”。在R11中,LE在組織FORM定義時,關于每個LE必須為其“法人主體會計科目”關聯一個“帳套SOB”。每個LE對應一個SOB,這與真實世界的法規要求是吻合的。如下圖24所示:要注意的是,在R11中定義的LE時,并未作與“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的“公司段”值關聯,用戶必須關于其是與公司段值中的哪個值對應心中有數。而在R12中,LE的組織定義雖在FORM中仍然保留,但LE的“法人主體會計科目”的FORM設置被廢棄(故FORM中定義了也無用),改為在定義“分類帳”時的“會計科目設置治理器”WEB中定義并分配法人實體LE。一個分類帳設置(主輔分類帳)能夠添加多個LE,但每個LE只能

36、具有一個分類帳設置。如下圖25所示:在R12中,還必須為法人實體分配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的公司段即平衡段值。每個LE能夠分配多個“平衡段”值,公司段值集中每個段值一旦被分配給某LE,則其它LE就不能再被分配。在R11或R12中創建一個LE后,應當及時到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添加需要對應的公司段值LOV(一個或多個),并重新進行彈性域的編譯,否則系統可能會彈出錯誤報警信息。R12中一個LE對應多個公司平衡段值,代表有多個分公司,LE是它們的合并。主輔分類帳可擁有相同或不同的公司段值集,表示從不同的維度(如按地區、按產品等)去劃分公司以方便考核。如圖26所示為LE添加平衡段值:不管是R11依舊R12,

37、法律實體LE的設置都對具體的業務處理阻礙不大,其與系統用戶或責任不關聯,不直接阻礙系統上下文的切換,故有人甚至認為EBS的LE設置作用不大。這關于系統的內部運作來講情況確實近似如此,但關于需要通過系統產生供外部使用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如采購訂單、財務報表等等),嚴格區分法律實體LE依舊必須的。R12顯然更多地考慮了外部使用的這種法律要求(即所謂“法規遵從性”或“合規性”),并在相關業務應用模塊中有所體現。(三)業務實體(OU)業務實體(OU,Operating Unit)是EBS系統組織設置的重點也是難點之一。它與法人主體LE本身沒有必定的關系,與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的“公司段”也沒有直接關

38、系。從企業實際業務治理需要的角度去看,業務實體OU能夠看作是在系統中按照業務的相似性,把多個不同公司(包括LE)的業務處理過程及數據劃分成相對獨立的“治理單元”。在每個治理單元內部,各公司的業務運作共享相關數據并執行統一的業務策略。例如,有一個業務多元化的企業既生產醫院使用的X光機也生產一般電視機,同時其下屬在全國各地有多家生產X光機或電視機的分公司、子公司。由于這兩種產品所使用的物料、供應商以及針對的客戶群差異專門大,企業為方便治理,能夠將“業務運營”劃分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業務治理群組”,對應到EBS系統中確實是兩個業務實體OU。從 企業日常業務運作治理的角度來看,關于單純的電視機業務,全國

39、范圍內就設一個公司負責打算、生產、采購、銷售等運營治理最為簡便,但企業從非運營治理角度 例如“稅收優惠、地點政策”等等因素考慮,有時不得不在全國各地乃至世界各地注冊若干所謂“公司”,以便向當地政府納稅并同意其財務會計方面的監管。EBS在一個業務實體OU下,例如“電視機治理群組”,包含了全國各地所有負責生產或銷售電視機的分公司、子公司(LE)的日常業務運作,在業務運作的組織層面忽略了作為法人實體的公司信息,但在反映業務運營最終結果的財務時期(GL),仍能夠方便地按照各地的法規要求提供財務數據與結果。而關于負責具體業務的系統用戶來講,日常工作幾乎不用關懷或考慮“公司”的設置問題。EBS中LE的數量

40、能夠依照需要任意增加,但關于OU的數量基于治理方便性則要求盡可能精簡。EBS產品早期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個公司(LE)對應一個OU的做法或一個OU只能屬于一個LE的 講法,這種做法或講法并不恰當。某些國內產品的設計由于未能有效區分“法律實體(公司)”與“業務實體(運營)”兩者在系統中既相連接又有本質區不的專門 關系,只好采取一個法人公司對應一個系統業務實體的“笨方法”,企業規模小倒還能應付,一旦規模變大,注冊公司增多,所謂的“系統多組織架構”就變得全然 不具可用性。ORACLE EBS業務實體OU的這一系統特性極大地點便了企業運作的日常治理,具有高度的靈活性與可擴展性。如下圖27是R11的OU

41、定義界面:圖中的“業務實體信息”中,必須而且只能為之設定一個“帳套”,即一個OU只能屬于一個帳套(反之,一個帳套能夠分配給多個OU)。要注意的是,上述業務實體信息中的法人實體設定,并不代表OU只能屬于一個LE,它只是表示在“業務實體”中進行業務操作需要法人實體信息時提供默認值(在R12中明確了是“默認值”這一點)。R12中的業務實體定義同R11差不多相同,只是將帳套改為“要緊分類帳”。在EBS中,一個OU能夠同時指定給多個LE,上面“電視機治理群組”的例子差不多講明了這一點;一個LE也能夠有多個OU,這相當于一個注冊的法人實體公司下,有多個需要獨立運營的“事業部”(如X光機和電視機)。OU與L

42、E是“多對多”的關系,但有一個限制性的前提條件,即OU與LE必須屬于同一個SOB或Ledger。由于LE與OU的設置在系統中能夠獨立進行,因此假如雙方的SOB或Ledger不同,則不能建立連接關系。假如講法人實體LE與真實世界的企業行政治理組織架構還有點關系的話,業務實體OU則是與行政治理幾乎無關,企業內部的行政組織變化對OU的設置沒有直接阻礙。在EBS中有關采購治理、銷售訂單履行、應收應付治理等業務模塊的功能均是建立在OU基礎之上的。用戶在執行上述相關模塊的業務處理時,總是必須進入確定的OU(上下文環境)才能夠進行,EBS的所謂“多組織”功能(MOAC)也是針對多OU而言的,與真實世界中的“

43、多公司”(LE)沒有直接關系。實際上,SAP的“采購組織、銷售組織”設置也是與真實世界的行政組織“采購部、銷售部”無關的,ORACLE拋棄了“采購組織、銷售組織”的概念,OU實際上就起到了類似的組織分隔作用。ORACLE的某些相關文檔中,假如因描述需要而提及所謂“采購組織、銷售組織”等概念,有時實際指的確實是業務實體OU(或OU下的庫存INV組織)。(四)庫存組織(INV) ORACLE EBS的庫存組織(INV)是系統組織設置的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庫存組織的內涵遠不是真實世界的“倉庫部門”那么簡單,它除了是有關“物料接收與發出”等業務功能的基礎之外,更重要的是,它依舊EBS系統有關

44、打算(MPS/MRP)、在制品治理(WIP)、物料清單(BOM)等模塊業務功能的操作與治理平臺。如下圖28所示:EBS中的庫存組織INV的作用與功能能夠與SAP中的工廠Plant參看。一個庫存組織INV只能屬于一個確定的帳套SOB、一個確定的法人實體LE、一個確定的業務實體OU,具有唯一性的關系(注意:R11的設置界面未考慮SOB/LE/OU的關聯限定,容易產生錯誤;R12作了改進,在選定Ledger之后,可用的LE/OU就被限定)。反之,一個“帳套/法人實體/業務實體”組合則能夠有多個庫存組織INV。此外,一個OU下的多個INV能夠對應屬于該OU的不同LE,這相當于將分屬于兩個法人公司的生產

45、兩種產品的四個工廠,按相同產品兩兩組合抽取出來,分屬于兩個不同OU進行日常業務治理。在EBS中還有兩個組織概念“MRP組織、WIP組織”,它們實際是必須構建于庫存組織之上的組織概念,表示該庫存組織還能夠進行MRP或WIP的功能。系統之因此如此處理,要緊是為了操縱某些INV不能做MRP或WIP而已,因為基于物料接收或發出需要所設定的INV數量可能比較多。關于絕大多數基于庫存組織INV的業務功能(個不除外),系統用戶在做業務操作時,均必須首先進行INV的選擇切換,以便進入確定的INV上下文環境。庫存組織的作用是如此基礎,以至于EBS的相關文檔在提及組織(Org)概念時,假如未作特不講明,默認確實是

46、指INV組織。(五)公司成本中心(Cost Center)EBS的所謂“成本中心組織”并沒有業務處理的功能,它的設置要緊是考慮與“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的“公司段值”與“成本中心段值”的對應關系問題。如下圖29所示:在系統中創建“公司成本中心組織”后,能夠運行一個“并發檢查程序”,以校驗“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的段值是否與所有的“公司成本中心”組織的設置保持一致。當在“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的“成本中心段”值集中添加LOV值并重新編譯后,能夠運行系統的“自動組織”并發程序功能,由系統自動創建“公司成本中心”組織。應當注意的是,一個公司成本中心組織及其成本中心段值,不可能屬于不同法人實體LE及其

47、公司段值,這與真實世界中的治理要求是一致的。庫存組織INV與會計科目彈性域中的“成本中心”段(部門)則具有“一對一或多對一”的關系,即一個“成本中心”段值能夠有多個庫存組織INV,但一個庫存組織INV只能屬于一個確定的成本中心。(六)HR組織 系統的HR組織設置是與HRM模塊的相關業務處理功能相關,與核心業務/財務處理功能關系不大,要緊是需要注意其是否和“成本中心”關聯,需要時能夠輸入“成本中心”代碼,其LOV確實是“會計科目彈性域”結構中成本中心段的值集。如下圖30所示:(七)多組織接入操縱在圖30的EBS組織設置界面中,所謂的組織“類型”(Type)劃分僅是基于組織自身的統計分析工作需要而定義的一個“維度”,例如“公司總部、產品線”等等,并不阻礙系統的業務處理功能。真正起作用的是設置界面中的“組織分類”(Classification),系統預置的組織分類LOV除了上述“業務組、法律實體、業務實體、庫存組織”等之外,還有諸如“資產組織、運營公司、雇主”等等選項。在EBS系統中各應用模塊所具有的業務處理功能通常需構建在一個確定的“組織分類”之上,“組織”是相關業務處理功能的平臺,企業是否需要作相關組織分類設置、如何設置,取決于企業所需要使用到的應用模塊功能。例如所謂“資產組織”的設置,它是在企業需使用到資產治理模塊FA時才涉及到。“資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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