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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檔 值得下載 值得擁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論文淺論我國離婚制度專 業:法律(本科)作 者:傅瑩準考證號:011308100309指導教師: 是否申請學位:是聯系電話成日期:2011年2月15日通信地址: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淺論我國離婚制度姓名:傅瑩【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加速了人口的流動,而由此所導致的家庭關系復雜化、離婚率不斷上升等問題都給探討婚姻關系提出了新的思考。這就要求我國的離婚制度不斷完善,我國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實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我從我國的離婚制度、離婚的法定要求及

2、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和賠償制度和協議離婚制度中出現的不足及今后協議離婚制度的完善進行了論述。【關鍵詞】離婚 子女 離婚制度 離婚賠償 財產分割【目錄】我國的離婚制度離婚的法定要件離婚的財產分割離婚的子女撫養離婚的損害賠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夫妻關系。離婚是一個極為普遍而又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它是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法律行為,不僅在雙方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對家庭和社會將產生一定的影響。離婚案件,一般約占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探討離婚問題,對于調整、改革和鞏固當事人的婚姻家庭關系,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

3、制度,均有其重要意義。 一、我國的離婚制度: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離婚制度隨著時代的不同而不斷完善與發展,尤其是我國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頒布的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2001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針對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不足進行了修改,確立了無過錯離婚主義的離婚制度。離婚自由是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重要內容。要實現婚姻自由,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二者互相結合,才能構成我國社會主義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不僅主張離婚自由,而且從法律上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明確加以保障。有人擔心主張離婚自由

4、會造成離婚增多,助長資產階級思想泛濫;也有人擔心主張離婚自由會給社會帶來一系列后果,如子女的撫養、成長問題。其實婚姻的本質是男女愛情的結合。男女雙方的感情即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升級”,又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降溫”,甚至會“消滅”。因此,感情是夫妻關系存續的關鍵。而感情一旦破裂,則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解除這種婚姻關系就十分必要了。遵循婚姻關系這一本質屬性的要求,確認通過離婚的途徑解除婚姻關系,是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對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的具體體現。從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看,社會主義制度為男女雙方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但由于婚姻的本質屬性以及社會生活條件的限制,

5、還不能制約和杜絕某些婚姻家庭的破裂。隨著社會物質生活的發達,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同時,社會生活條件發生了本質變化,人們對婚姻存在的客觀要求、夫妻感情確立的“籌碼”有了重新的認識。當今社會已出現“確認夫妻感情破裂,首先確定家庭關系是否破裂”的新突破。協議離婚屬于雙方自覺自愿,純粹為當事人個人意愿的反映,充分體現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因而在現實生活中一直不存在大的沖突和矛盾。而判決離婚,由于決定婚姻命運的大權掌握在司法部門手中,常常是一方盼望離婚,而另一方不愿離婚,在判決離婚中實際上是運用國家公權,解決私人意志的爭端,因而就涉及到法律如何公正合理地確定離婚的標準和尺度,這也是多年來司法實

6、踐中屢生爭議的焦點。二、離婚的法定要件:我國婚姻法第31、32條規定了離婚的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它表明,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對待離婚問題,一方面規定了離婚自由;另一方面規定了實現離婚自由要嚴肅認真的運用法律程序,以便合情、合理、合法地處理離婚問題,防止和反對輕率離婚的現象。所以,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關于離婚自由的論述是有條件的,是相對的。只有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才保障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

7、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事實上,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也包羅萬象,立法根本無法一一列出,加以規定,婚姻法表現出了的立法技巧,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實際上量個“大口袋”為立法留下一個空間,說到底仍然是保證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雙重追求,既沒有降低標準,也沒有抬高

8、門檻,而是對離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為中國社會出力難題提供了科學的方案。三、離婚的子女撫養:離婚,不僅僅宣告原婚姻關系男女雙方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的解除,同意味著一個家庭的解體,原家庭成員之間法律關系也將隨之發生一系列的變化,其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一系列的。其中又以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最受關注。(一)離婚后直接撫養權的確立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1. 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2. 哺

9、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3. 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4. 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二)離婚后直接撫養權的變更在離婚以后,父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

10、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三)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給付。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

11、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恢復未成年子女的原有姓氏。四、離婚的財產分割:(一)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這些規定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系。一方面強調了法律規范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當代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化的情況下,采取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治。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判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必須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準確地

12、劃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的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雙方領取結婚證開始到婚姻關系終止時的這段時間。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類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

13、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約定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生活用品;(5)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分割的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應當首先分家析產,分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雙方再對此加

14、以分割。對于夫妻個人財產屬于夫或妻一方獨自所有不作為分割對象。(二)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應當體現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

15、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

16、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三)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方法1.離婚案件中財產的原則分割方法原則的分割方法,是指離婚財產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原則方法,是均等分割,輔之以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的適當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對變賣所得價金進行分割后各自取得價金。價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

17、時使用的分割方法。3.價格補償,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 2.離婚案件中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法離婚案件中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法是對各種具體的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的辦法。對于這些具體的分割方法,根據我國的司法解釋,本文主要就以下幾種情況探討:(1)關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是最有價值的財產,有關離婚案件中的住房問題,一直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且比較棘手的問題。它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員,以及房屋產權等諸多因素。因而,解決好離婚后的住房問題,是保障離婚自由,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需要。解決離婚后的住房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第一,保障

18、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第二,保護房屋產權;第三,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第四,堅持調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第五,照顧無過錯一方。(2)離婚案件涉及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的分割問題。在離婚案件中對涉及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分割時,首先,要分清財產性質。其次,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與統一。最后,要注意維持企業完整性,不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五、離婚的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規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權利,其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對由此所受損害(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有權要求賠償,加害方則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

19、慰金等侵權民事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離婚賠償制度在2001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中緩緩出臺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賠償制度,有利于保護離婚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亦使司法部門追究損害配偶權的違法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時“有法可依”,具有重大意義。(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離婚損害賠償是要有一定的條件和責任的,有防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有一定的過錯行為,有一定的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需以離婚為前題條件的,同樣對于可撤消離婚也不能適用該制度,離婚是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等程序上的要件。 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否僅限于無過錯的一方,我國多數學者認為,這里的“無過錯一方”應該指沒有實施婚姻法等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違

20、法行為的一方,有些學者認為,在物質損害上,應適用“過錯相抵的原則”筆者認為如果雙方均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的,其違法行為性質相同,由于違法行為數量的多少往往較難查證,并但基于離婚損害賠償的功能之一,就是應該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幫不宜適用過錯相抵,則就是不予支持損害賠償的請求。 (二)離婚損害賠償所適用的程序及范圍從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來看,離婚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害,而且包括人身財產損害(人身傷害)與人身非財產損害(精神損害)。解釋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1、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財產損害屬于物質損害賠償范圍,人身非財產損害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圍,而有身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則不僅涉及物質損害賠償,同時,又可以涉及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不是單純的人身方面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是單純的物質方面的財產賠償,它還包括具有物質和精神雙重懺屬性的人身傷害賠償,例如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必然會發生人身傷害,在離婚時或離婚后受害人當然有權請求賠償,而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也可能會發生財產損害。既使重婚、納妾、姘居,長期通奸包二奶等行為而言,雖主要是精神損害問題,但也可能會涉及到財產的糾葛,因為在現行的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和框架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主要財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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