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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愛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物資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物資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治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愛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
2、公布。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要緊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治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同意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治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治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
3、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治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治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
4、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四)環境愛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治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治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治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
5、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搶救工作。(七)工商行政治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治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治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能夠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二)發覺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
6、排除;(三)對有依照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發覺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同意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止。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操縱,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依照當地經濟進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
7、的生產、儲存。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治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治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報告;(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
8、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四)安全評價報告;(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治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治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
9、續。第十條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愛護區;(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五)差不多農田愛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愛護區;(七)軍事禁區、軍事治理區;(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愛護的其他區域。已建危
10、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國務院質檢部門應
11、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治理部門、環境愛護部門和公安部門。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第十四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講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覺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講明書和安全標簽。第十五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
12、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治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治理。第十六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
13、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覺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第十九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覺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
14、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治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年。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第二十二條
15、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治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治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第二十四
16、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愛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 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愛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
17、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通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三)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九條 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治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治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
18、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愛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講明理由。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第三十條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講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
19、學品。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第三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年。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覺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第三十四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
20、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方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
21、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第三十六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治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治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治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
22、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治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第三十八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托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第三十九條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
23、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方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第四十條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托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同意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治理機構,下同)的監督治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治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條 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
24、人講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一般物資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一般物資托運。第四十二條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第四十三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
25、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刻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刻和路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第四十四條 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
26、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一般物品郵寄。第四十六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第四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治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治理部門制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
27、應當向環境愛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點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五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第五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要緊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
28、愛護、質檢部門。第五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點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愛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愛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二)迅速操縱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
29、等措施;(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愛護標準。第五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第五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愛護部門統一公布。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 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治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
30、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二)發覺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差不多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治理職責,發覺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覺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第五十六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
31、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不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
32、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第五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依照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
33、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
34、究刑事責任:(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第六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5、:(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講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覺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講明書和安全標簽的;(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講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第六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
36、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覺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治理的;(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
37、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治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
38、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覺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第六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治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
39、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三)
40、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治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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