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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米蘭達告誡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2、, if you wish one. 1963年,一個23歲的無業青年恩納斯托.米蘭達因涉嫌綁架被捕。在審問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保持沉默和不自證其罪的權利。而米蘭達文化程度也不高,從不知道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還賦予他這么一個權利。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訊,米蘭達全都招了,并在供詞上簽了字。 在法庭上,檢察官向法庭和陪審團出示了由米蘭達簽字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而為米蘭達辯護的律師聲稱,米蘭達的證詞屬于被迫自證其罪,違反了憲法的第五修正案。經過激烈的辯論,陪審團最終裁定米蘭達有罪。米蘭達和其律師不服,并將案子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定地方法院
3、的判決無效。理由是,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公民權利(不自證其罪)不僅適用于正式法庭審判,而且同樣適用于法庭之外的任何程序和場合。由于警方在審訊米蘭達之前,沒有預先告訴他應享有的憲法權利,所以米蘭達的供詞屬于“非自愿供詞”。這種供詞在審判時一概無效。最高法院強調,警方強制性的關押和審訊環境,對犯罪嫌疑人產生了巨大的壓力。為防止出現刑訊逼供或恐嚇成招,司法程序應當從一開始就對嫌疑犯的憲法權利予以有效保障。1963年,美國青年埃爾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因對一名銀行職員進行盜竊被捕。米蘭達曾經有過持械搶劫、強奸未遂、傷害、以及入室盜竊的記錄。在警察局羈押期間,米蘭在一份承認持械搶
4、劫的口供記錄上簽字,同時他還坦白在搶劫銀行職員之前11天還曾經綁架并強奸了一名18歲女孩。因此米蘭達被判決有罪。 判決之后米蘭達的律師向亞利上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他的當事人并不知道他有權避免“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 在美國法律中,指作不利于自己或有可能使自己受到指控的證言),但是結果敗訴。之后,米蘭達又通過其律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訴。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判決:米蘭達的有罪判決被推翻,理由是被告有權保持沉默,檢控方不得使用被告自己
5、供述作為證據,除非被告在被警方羈押時警方已告知其權利。此判決的依據源自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其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強迫作出不利自己的證詞。以大法官沃倫(Earl Warren)為首的聯邦最高法院將此規定的適用擴展到了庭審之外的警方偵察階段,他們認為:米蘭達在被審問時沒有被告知其擁有的任何權利,米蘭達的供述屬非自愿地“自證其罪”。大法官沃倫親自寫了判決書,這份判決篇幅相當長且內容煩瑣,其中包括了警方在逮捕審問嫌疑犯時應宣讀并告誡的事項,這些都源自美國憲法第5、第6修正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此案判決中創立的規則被后來被稱為“米蘭達規則”。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確立了“米蘭達規則”后,加利福尼
6、亞州總檢察長托馬斯林奇(Thomas Lynch)及加利福尼亞地方檢察官們認為在今后工作中他們需要一些簡潔的話語作為告誡(Warning)來念給嫌疑犯聽,以告知其有關事項,因此他找到了當時的加州地方檢察官哈羅德伯利納(Harold Berliner)以及當時任代理首席檢察管的多里斯邁爾(Doris Maier)來做這個工作,兩人將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中列出的被告及嫌疑犯應被告知的事項概括為:1.你有權保持沉默(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2.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且能夠成為在法庭上指控你的證據(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
7、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3.你有權與律師談話,且有權在被審問時要求律師到場(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ith you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4.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政府將會為你提供一名律師(If you can not afford a lawyer, one will be provided for you at government expense)。這幾句話就是后來被稱為“米蘭達告誡”(Miranda
8、Warning)的原文,這些嫌疑犯或被告人的權利被稱為“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 哈羅德伯利納覺得為了辦案方便,每個警官都應該知道這幾句話,那么如何才能讓這幾句話廣泛傳播呢?伯利納利用自己在出版界的關系,將這幾句話印在了錢包大小的卡片上出售,這種卡片售出了幾十萬張。很快,每個警區就都在使用這幾句話了。之后幾年伯利納和邁爾又對這幾句話的部分措辭做了修改,這幾句話在后來傳播中也有了部分改變。現在在外國網站上還有印有米蘭達告誡的卡片出售,且配有不同語言版本,還添加了不同語言版本。研究法與經濟學的史晉川老師在經濟學文獻選讀時候講到了這個米蘭達告誡,原來你有權保持沉默的背后有這么一
9、段傳奇。 米蘭達告誡: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
10、oning, if you wish one.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咨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如果你愿意的話。 以下是轉載: 熟悉美國警匪片的讀者,對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說出的第一句話耳熟能詳:“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咨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
11、絕回答的權利。這一告誡的形成,緣于美國的一個案例。 事情是這樣的:米蘭達是一個青年,他在1963年被亞利桑那鳳凰城警方以綁架和強奸一個18歲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兩小時的訊問后,簽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說并不知道“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了他沉默的權利。也就是說,米蘭達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權,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而警察也沒有告訴過他。他的律師在法庭上抗議說,根據憲法,米蘭達的坦白不可以作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證據。雖然憲法修正案已經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紀 60年代初,美國司法一直沿用歷史上傳下來的原則: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遞交法庭作為證據。并不強調
12、警察必須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樣的權利。 “自愿”而不是強迫,是那個時候惟一的標準。所以,米蘭達的坦白還是作為主要證據,在法庭上將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監禁。他以自己“沒有被告知權利” 作為理由,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復審。 1966年,沃倫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指出公民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訴嫌犯,告知權利之后,才能訊問。因此,米蘭達一案被宣布無效,發回重審。 從此以后,如果美國警察在抓人的時候忘了這幾句關鍵的話,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詞在審理時都將被判無效,而最終人犯也可能會被法庭放走,因為他的權利在逮捕時受到了侵犯。自196
13、6年起,美國所有的警察在訊問嫌犯以前,都必須將“米蘭達警告”先告訴嫌犯,不管警察那時候是多么忙亂,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勢是多么緊張。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的由來。 說到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蘭達一案發回重審的結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蘭達一案裁決以后,米蘭達一案重新開庭,重新甄選陪審員,重新遞審證據。米蘭達本人原來的坦白當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檢方找到了新的證據。米蘭達曾經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噓過自己的犯罪經歷,警察找到了這個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證。米蘭達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蘭達獲假釋出獄。1976年,34歲的米蘭達在酒吧里與人爭執斗毆,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個刺殺他的嫌疑犯。
14、在訊問開始前,警察向嫌犯傳達了“米蘭達警告”,嫌犯選擇保持沉默,但警察還是依法將其起訴。給警察找麻煩的“米蘭達告誡”(ZT)一、不厭其煩的美國警官看過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的觀眾可能會納悶:這位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歷盡千難萬險擒獲犯罪嫌犯后,不但不向嫌犯交待一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之類的攻心政策,反而不厭其煩地告訴嫌犯“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問時在場;如果你希望聘請律師但卻雇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對于很多觀眾來說,亨特警官這段臺詞實在令人費解:落入法網的
15、犯罪嫌犯竟然還有權一聲不吱、拒絕回答警察的審問,這嫌犯豈不是白抓了嗎?然而,在真實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嫌累得慌,沒對被抓獲的嫌犯哆嗦這段臺詞,那么這嫌犯很可能真就是白抓了。電視劇中亨特警官的這段臺詞并非編劇或導演的憑空編造,而是與美國憲法第5和第6修正案所規定的刑事程序有直接關系。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根據這一條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還是在國會聽證會上,任何人都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提供可能被用來控告自己的證據。憲法第6條修正案則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幫助為其辯護。可能有人會問:有沒有搞錯啊?既然有權保持沉默,那為啥萊溫斯基小姐和克林頓總
16、統都招了呢?是這么回事:根據美國法律,政府或國會為了換取一個被告全盤供出其本人或其他案犯罪行的真相,有時會與被告作一些有限的交易,控方可以保證不用被告的供詞對其本人進行起訴。在克林頓“拉鏈門”一案中,為了得到案情真相,用萊溫斯基的口供去起訴克林頓,特別檢察官就給了萊溫斯基這種豁免權。面對萊溫斯基的供詞和裙子上的污點,克林頓采用了鉆法律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詞游戲的損招兒,主動招出他與萊溫斯基之間有“不適當關系”,但沒有發生嚴格法律定義上的“性關系”,以此逃避向聯邦大陪審團作偽證的嚴重法律后果。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詞屬于在不知道自己憲法權利的情況下被迫自證其罪,那么這種供詞在法庭上是不能作為犯罪
17、證據引用的。這一規定源于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裁決。二、米蘭達案與“米蘭達告誡”1963年,一個23歲名叫恩納斯托米蘭達的無業青年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訊。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證其罪。米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這么個玩藝兒。經過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全招了,并且在供詞上簽了字。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米蘭達案時,檢察官向法庭和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簽字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米蘭達既無職業又無收入,屬于一貧如洗的貧困階層,根本雇不起辯護律師。但是,根據最
18、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的判例,州法院有義務為被控刑事重罪的貧窮被告免費提供律師。于是,主審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爾的公共辯護律師為米蘭達辯護。這位莫爾律師當時已73歲高齡,而且缺乏刑事案辯護的經驗。在出庭辯護時,他聲稱,根據憲法第6條修正案的條款以及最高法院關于窮人律師權的判例,嫌犯被捕后警方就應立即為其提供律師,但涉案警官卻違反規定,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審訊米蘭達,因此,米蘭達的供詞屬于被迫自證其罪,違反了憲法第5條修正案,這種供詞是無效的。嚴格地說,莫爾律師的辯護詞是缺乏法律根據的,因為最高法院只是泛泛地規定各州法院應為被控重罪的貧窮被告提供律師,并沒有規定具體的實施細節。
19、究竟是在嫌犯被捕后就應立即為其提供律師?還是當警方審訊時應為其提供律師?或是在法院開庭時才為嫌犯提供律師?對于這些操作性細節,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并無詳細規定。于是,檢方反過來抓住莫爾律師胡亂解釋最高法院判例的漏洞,論證警方并未違規,米蘭達的供詞屬于合法證據。庭辯結束后,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處米蘭達20年至30年有期徒刑。米蘭達和莫爾律師不服判決,在兩位著名刑事律師幫助下終于將此案逐級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的公民權利(不自證其罪)不僅適用于正式法庭審判,而且同樣適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場合
20、。由于涉案警官在審訊米蘭達之前沒有預先告訴他應享有的憲法權力,所以米蘭達的供詞屬于“非自愿供詞”,這種供詞在法院審判時一概無效。最高法院強調:警方強制性的關押和審訊環境對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壓力,為了防止出現刑訊逼供或恐嚇成招,司法程序應當從一開始就對嫌犯的憲法權利予以有效保障。實際上,早在20世紀30年代,聯邦司法部下屬的聯邦調查局(FBI)就已開始施行類似“米蘭達告誡”的規則。1964年,針對各州和地方警務人員罔顧程序、濫用權力現象遠比聯邦調查局為甚的嚴重問題,最高法院在馬洛伊訴霍根案(1964)的判決中宣布,憲法第5條修正案關于“不自證其罪”的條款屬于憲法第14修正案中各州應遵循的“正當
21、法律程序”的一部份,嫌犯的“非自愿供詞”在州法院審判時一概無效。但是,究竟什么樣的供詞屬于“非自愿供詞”?各州警方應如何在日常執法過程中防止出現“非自愿供詞”?對于這些細節,最高法院未予詳細說明和具體解釋。這樣一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全美各州警務人員仍然各行其是,玩弄各種花招和借口繼續侵犯公民“不自證其罪”的憲法權利。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多數派決定,借米蘭達案判決之機正式建立一個統一明確、聯邦和各州警務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的聯邦法規,程序性地保護所有犯罪嫌犯的沉默權。在美國憲政史上,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決一般都是大而化之的原則性規定。可是,在米蘭達案中,由首席大法官沃倫(19531969任職)
22、親自執筆撰寫的法院判決書卻一反常規。像耐心的老爺爺教悔調皮搗蛋、屢教不改的小頑童一樣,沃倫法官苦口婆心,不厭其煩,向全美警務和執法官員詳細而具體地規定了在審訊犯罪嫌犯時所必須嚴格遵守的操作性程序和細則。沃倫法官提出:實施逮捕和審訊嫌犯時,警方應及時宣讀下列提醒和告誡事項:第一,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在受審時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第四,告訴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這些源自憲法第5和第6條修正案的規定后來被統稱為“米蘭達告誡”。亨特警官在電視連續劇中那段一再重復、令人費解的臺詞即是源于最高法院的此項規則。參與
23、審理米蘭達案的福塔斯大法官(19651969任職)后來回憶說:“米蘭達裁決完全是沃倫的決定。”在分析和討論案情時,沃倫法官根據自己長期擔任基層檢察官的經歷,耐心地說服其他幾位大法官同意他的觀點。他堅持認為,只有施行“米蘭達告誡”,才能有效地約束和限制警方權力,防止警察對嫌犯進行刑訊逼供和精神恐嚇,有效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在判決書中,沃倫法官特意引用很多警方執法犯法的具體事例,詳細地說明和解釋施行“米蘭達告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而,即使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中,這一越俎代庖、驚世駭俗的聯邦法規也引起了很大爭議。持反對意見的哈蘭大法官(19551971任職)認為:“人人皆知,如果沒有嫌犯
24、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遠無法破案。數量眾多的專家作證表明,警方提審案犯,獲取口供,對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鑒于犯罪行為的社會代價極大,這種新規則只配稱之為一種危險的實驗。”少數派的懷特大法官(19621993任職)宣讀異議時情緒頗為激烈地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規則將把殺人犯、強奸犯和其它罪犯送回大街,送回產生犯罪的環境之中,讓罪犯在興高采烈之時重復罪行。”什么是憲法?用句通俗的話來解釋,憲法就是管政府的法。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為政府里的官兒和警察都有權,而權力使人腐敗,絕對權力絕對使人腐敗。說白了吧,因為手握大權,所以政府里的各級官員有可能全都是潛在的壞蛋和腐敗分子,是潛在的“有組織犯罪集團”
25、。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應當是政府里的官兒和警察,其次才是社會上的犯罪分子。所謂加強法治,首先應當是從制度上約束和限制政府官員的權力,是從制度上防止統治者和執法者無法無天、胡作非為。如果統治者和執法者循規蹈矩,遵紀守法,司法者秉公判案,一視同仁,那么防止被統治者造反鬧事則易如反掌。人類歷史已經證明,官府和警察干壞事或者“好心干壞事”的本事絕對要比社會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納粹德國當年沒費啥勁兒就屠殺了6百萬猶太人;中國大陸從1957年反右擴大化到文革十年動亂,陷入如山的冤、假、錯案和政治迫害之中的民眾一不留神就達數千萬之多,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也遭受了空前可怕的破壞。想當年,為了從制度上解決問題,1
26、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規定了很多約束政府的基本原則,諸如天賦人權、限權政府、主權在民、三權分立與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軍隊等。但是,從可操作性的角度看,這些原則很多都是虛的。比如,如果沒有言論、出版自由和新聞監督,三權分立與制衡實際上仍然很難防止官官相護、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多黨競爭、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仍然有可能蛻變為多黨勾結、三權合謀的黑暗王朝。天賦人權、限權政府等立憲原則可以在小資沙龍里吹得天花亂墜,唾沫星子亂濺,可是,如果執政黨中的貪官污吏與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結,大搞司法腐敗,任意編造罪名,把在野黨的頭頭腦腦和控告官府的小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訊逼供,秘密審判,殘酷迫害,你是一點
27、兒轍也沒有的。一句話,如果沒有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具體而有效的保障,憲法中的高調和好詞兒全是白扯!四、五權分立與現代民主美國制憲先賢對當時憲法中的毛病當然心中明鏡。1791年,制憲先賢一口氣給美國憲法增加了10條修正案,內容包括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請愿和宗教自由,允許小民百姓擁有武器,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兩次受審,不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被告人享有迅速、公開、公正審判和得到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力,刑事案件和價值超過一定限額的民事訴訟應由陪審團審理,不得對公民進行無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對犯人施加殘酷的懲罰等。美國憲法的這頭10條修正案統稱為權利法案
28、。權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公民權利來限制政府權力,用保障言論、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小民百姓免遭司法腐敗之害的方法逐漸確立新聞監督權和公民權,制衡和約束政府的官權,形成立法、執法、司法、新聞監督、公民權利的五權分立與制衡。其特點是用權力制衡權力,借輿論監督權力,以權利限制權力。這種精心設計的制衡、監督和限制權力的機制,比較有效地抑制了政府濫用權力的弊病。當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美國憲法只注重保護了白人和有錢人的人權,但不管咋地,這畢竟是“讓一部份人先民主和自由起來”,使美國社會逐漸走上了現代民主的道路。什么是現代民主?現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權力以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權。如果沒有限權政府和保障人權,民主選
29、舉不過是徒有其名。納粹德國是經全民投票、民主選舉成立的政權,但它的政府是專制獨裁、權力無限、以強凌弱和任意踐踏公民人權的法西斯政府,這種民主是選票箱掩蓋下的虛假民主,或者說是一種“有選舉的暴政”。正因為存在這種“有選舉的暴政”的可能性,深信洛克限權政府理論的制憲先賢對可能出現的政府“惡政”非常敏感。在制憲者影響下,美國人深信,只有嚴格約束和限制政府官員所代表的國家權力,尤其是嚴格限制執法和司法部門肆無忌憚地大搞司法腐敗、輕而易舉地侵犯小民百姓自由和財產的權力,充份保障新聞自由和普通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國家才有可能能走上長治久安、繁榮富強之路。相形之下,在中國人傳統的國家與個人觀念中,國家和社會
30、永遠都是第一位的,只要國家富強,社會安定,拱手放棄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似乎是理所當然。不過,即使在西方國家中,像美國這樣不但把普通公民的權利,而且把犯罪被告人在刑事案中的權利也明文載入憲法,而總統、國會和政府官員一天到晚戰戰兢兢地站在被告席上,飽受新聞媒體和民眾的指責和批評,也恐怕是僅此一家、別無分店。在今天的美國,政府官員若想找碴兒迫害那些監督和批評政府的新聞媒體和小民百姓幾乎是不可能的事。美國社會的特點是官權弱,民權強,新聞媒體是超強。政府官員只能遵循法律法規行事,小民百姓卻可以做法律沒規定的任何事情,新聞媒體是各行各業中唯一受憲法明文特別保護的特殊行業,警察和執法官員的權力則受到各種法規的嚴
31、格限制。五、杜絕刑訊逼供的尚方寶劍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司法判例嚴格限制執法官員的權力,這絕非偶然。長期以來,由于缺乏制衡機制,美國各州和地方警方執法犯法、濫用權力的現象已成為屢禁不改的惡習。為了及時破案,邀功請賞,警方經常對嫌犯威脅恐嚇、打罵污辱、刑訊逼供,進行超長時間的疲勞審訊和精神折磨,不擇手段地獲取嫌犯口供。最高法院每年都接到很多刑訊逼供案和屈打成招案的上訴。對最高法院而言,施行“米蘭達告誡”是迫不得已,只有嚴格限制警方的權力、程序性地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犯的基本權利,才有可能徹底杜絕警方屢禁不改的嚴重違法行為。另外,在民權運動風起云涌的20世紀60年代,最高法
32、院對平等保護公民憲法權利的問題日益重視。沃倫大法官退休后在回憶錄中談到,在當年美國的司法審判程序中,“不自證其罪”只是那些有錢聘請律師的富人的一項特權,絕大多數象米蘭達這樣的貧困階層嫌犯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憲法第5修正案。在米蘭達案庭辯過程中,沃倫法官特別強調:“此案與吉迪恩案沒有太大區別。”最高法院多數派下決心施行“米蘭達告誡”,是為了使沉默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中每一位犯罪嫌犯的基本權利和司法公正的基本標準。應當特別指出的是,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司法判例確立聯邦法規,嚴格限制警察所代表的國家權力,體現出美國憲政體制的獨特和精彩之處,即聯邦最高法院擁有至高無上的司法審查權。由于司法部門擁有對憲法的最終
33、解釋權,其最后結果是,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不能隨意立法,而非民選產生的最高法院卻在某種意義上擁有了“最終立法權”。司法審查制度是美國憲政法治的基石。作為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司法部門,非選舉產生和終身制使最高法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穩定性,不受變化無常的民意和情緒沖動的輿論界影響,更沒有義務討好和取悅選民。當作出司法判決時,大法官可以高瞻遠矚,深謀遠慮,關注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長治久安。一般而言,代表民意的各級立法機構不太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韙制定和通過象“米蘭達告誡”這種驚世駭俗的聯邦法規,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卻可以我行我素,特立獨行,通過解釋憲法的方式,以司法判例嚴格約束和限制警察所代表的國家權力計
34、子孫后代之利,贏千秋萬世之名。美國學者伊龍斯認為:“憲法前10條修正案,被沃倫法院變成了對抗從警察到總統的政府官員的強大武器。”美國雖然標榜高度民主,號稱年輕而富有活力,可是,在決定國家發展方向的重大問題上,在裁決法治社會中難以解決的重大糾紛時,卻是由非民選產生、終身任職、經驗豐富的“九個老家伙”中的多數派掌舵拍板,一錘定音。但是,大法官做出裁決時必須把背景和判決的根據記錄在案,昭示天下,以示對法律和歷史負責。那么,這種司法審查制度是否違背了民主原則呢?一般的解釋是,按照憲法程序,大法官由民選總統提名,經民選參議院批準確認,所以,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被解釋為是一種“間接民主”,并非完全與民意脫節。
35、另外,從原則上講,代表民意的參眾兩院和各州議會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來否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司法部門的“最終立法權”形成制衡,防止出現“司法專制”或“司法獨裁”。從某種意義上說,“間接民主”或“代議制民主”正是美國憲政設計的精髓之一,其獨到之處在于注重監督制衡而非直接民主,注重將民選政府置于憲政法治的制度框架之中,而不是簡單地依靠“多數決定”或“全民公決”的民主原則治國。在具體的憲政運作中,既尊重多數人的意見,同時又注意對多數人的權力予以嚴格限制,防止出現“廣場大民主”或“多數人的暴政”。比如,國會參議院的選舉和產生程序,就與傳統的“一人一票”的民主理念有違。為了分權制衡,同時也是為了滿足人口
36、小州的需要,制憲先賢當年特意設計了既有民意基礎但同時又與民意保持一定距離的參議院。根據憲法,各州無論面積大小、選民多寡,參議員皆為兩名。另外,與每兩年改選一次的眾議員相比,參議員每六年改選一次,從而使參議院與民意相對脫離,不必總是聽選民瞎嚷嚷。1978年以前,美國法律一直禁止新聞媒體轉播參議院開會和辯論的實況,防止選民影響參議員的獨立判斷,干擾參議院的政治運作,使立法程序淪為直接民主的一部份。(1978年,美國參議院就“巴拿馬運河條約”舉行辯論時首次允許全國公共廣播公司作部份實況轉播。)在美國的憲政體制中,執法和司法過程涉及警察、檢察官、律師、法官、證人和陪審團等,其中警察被認為是素質最差、最
37、難監督、最傾向于執法犯法和胡作非為的集團。在任何一個國家,警察與貪官污吏和黑社會總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稍不約束,警匪就會淪為一家,凡大規模的海關走私、販毒洗錢、貪贓枉法和劫財害命,幾乎每次都少不了警方或軍方的高層背景。警方內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會上普通犯罪分子的罪行嚴重得多,對社會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影響和破壞也大得多。因此,用“米蘭達告誡”之類的法規防止警方濫用權力,程序性地保障小民百姓的憲法權利,是加強國家法治的重要環節。此外,美國是個兩億人民兩億槍的國家,警察的日常工作充滿了危險。警察一天到晚與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黑對黑、以惡報惡、濫用武力、刑訊逼供以及為偵破大案、邀功請賞而罔顧
38、法律程序等情緒化和非理性行為,想改都難。所以,盡管法規森嚴,但美國警察違法亂紀、胡作非為、濫用權力等問題仍然非常嚴重。可是,司法制度應當是講求理性和權威的。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防止警方濫用權力,美國司法制度注重從嚴治警,以正壓邪,以直報怨,無罪推定,保障嫌犯權利。美國的刑事審判程序首先從嚴規范警方和檢方的行為,偵查案件、搜集罪證、扣押和審問嫌犯必須嚴格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和檢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現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辯方律師鉆了空子,那就只能眼瞅著嫌犯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從法庭輕松走脫,讓在旁邊扎堆兒看熱鬧的民眾感覺倍兒痛苦。六、兩害相權取其輕依美國法律,案犯不但有權保持沉默,而且即使
39、最終被定罪入獄,其飲食、睡眠、通信、娛樂等權利仍然受到保障,好吃好喝地養在監獄里。有人算過三筆賬:第一,在1998年財政年度,美國的貧窮線是以4口之家年收入低于1萬6千6百美元劃定的。根據美國人口普查局的統計,占美國總人口12%左右的人口生活在貧窮線以下。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補貼和醫療保險,1998年從西點軍校畢業的美軍少尉軍官起薪3萬5千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衛、醫療保險以及健身房之類的福利待遇,美國監獄里的每位犯人每年要讓美國的納稅人破費3萬美元。這里自然就有了一個問題:美國法律標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權,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捎帶著保護了壞人的自由和人權,損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權,或者至少可以說
40、是損害了好人的“生存權”。對于這個問題,三言兩語恐怕很難說清。首先,如果聽任官府和警方執法犯法,無視正當的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權最終將會受到更大損害。律師在法庭上鉆法律空子的現象并不可怕,因為它的前提是承認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規定的框架中挑戰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以權代法和無法無天。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補,而有法不依、執法犯法的口子一旦打開,今后想堵都很難堵得住,最終將會沖垮民主法治的大壩。其次,人人都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僅王子犯法應與庶民同罪,而且王子與庶民在法庭上和監獄里也應享有同等待遇。從理論上說,每一個公民都有淪為罪犯的可能性,
41、好人與壞人之間的界線也并不總像楚河漢界一樣清楚,好人也會因觸犯法律或遭受誣陷而淪為罪犯和壞人。所以,程序性地保護罪犯人權,也就是保護每一個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實際上,如果不保護罪犯和壞人的人權,那么好人的人權也很難得到保護。中國文革動亂時期,國家元首、政府部長、元帥將軍、學界泰斗一夜間都淪為喪失一切權利的黑幫和壞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樣任人踐踏。因此,為了使國家元首、政府部長和廣大百姓免遭無端迫害,法律應當保護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權。再次,用“米蘭達告誡”之類的法規對執法者的權力予以限制,的確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執法部門破案的效率,保護了一些壞人的權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機逃脫法網。然而,如果從更寬
42、廣的視野看,法律程序性地保護被告人的權利,限制執法者的權力,防止政府官員執法犯法、濫用特權、任意迫害和欺壓小民百姓,這是對守法公民自由和人權的最好保護。霍姆斯大法官認為:“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最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無缺、盡善盡美的法律制度。就像市場經濟不是藥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絕無副作用的靈丹妙藥一樣,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權也不是人類社會通向人間天堂的康莊大道,它只是防止人類社會跌入專制腐敗這種人間地獄的防護大壩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證事事最佳,它只能防止出現最差最劣。借用丘吉爾的話說,代議制民主政體只是人類社會的那些糟糕政體中不太糟糕的一個而已,人們不過是兩害相
43、權取其輕罷了。七、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常言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實行“米蘭達告誡”這種保護嫌犯權利的法規是有重大社會代價的。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辯方律師的各種規矩多如牛毛,重罪輕判成了家常便飯,冤假錯案雖然很少,但漏網之魚的確很多。美國的執法機關也特不容易,就說當年施行“米蘭達告誡”吧,嫌犯一旦落網,一個個都像榆木疙瘩一樣一聲不吭,給警方偵破案件造成了極大困難,全美各地警察局怨聲載道,但卻不敢不照辦。有些警官腦瓜兒不太夠用,手忙腳亂地擒獲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蘭達告誡”的全文了,旁邊也沒個提詞兒的人,只好仰天長嘆,痛罵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著說話不嫌腰疼的主兒。后來,警方干脆把“米蘭
44、達告誡”印制成卡片發給每一位警官,在抓獲嫌犯后照本宣科讀一遍交差。據美國司法部門統計,“米蘭達告誡”出臺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60%左右,“米蘭達告誡”出臺后幾十年來破案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錯案的發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此外,隨著好萊塢電影的風行,世界各國觀眾對美國警察每次抓獲嫌犯之后高聲宣讀的那一段必不可少的臺詞已耳熟能詳,使“米蘭達告誡”實際上成為當代美國通俗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權制度是有制約的。美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嫌犯能夠自愿招供,主動認罪,避免一場冗長耗時、勞民傷財的法院審判程序,經法官批準,檢方可以
45、做出一定讓步和交易,案犯有可能受到從輕處理。如果死抗不招,一旦因罪證確鑿被判有罪,將有可能加重懲罰。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還應提到的是,提審和逼供嫌犯對警方來說其實也是一個極為沉重的工作負擔。沉默權制度建立后,美國警方逐漸將工作重點和主要精力轉移到刑事勘察和以高科技手段收集罪證之上,不但促進了執法工作的科學化和文明化,比較有效地遏制了刑訊逼供等違法亂紀現象,而且大大減輕了警方的工作負擔。事到如今,美國警方已成為施行“米蘭達告誡”的實際擁護者。但一些憂國憂民的人士認為,“米蘭達告誡”實際上是給警方戴上了手銬,極大地增加了司法成本,保障了犯罪嫌犯的人權,卻嚴重損害了受害人和守法公民的權利,長此以往,美國社會將有可能出現難以遏制的犯罪浪潮。1968年,美國國會曾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警方、法律界權威人士和廣大民眾的呼聲,研討對付“米蘭達告誡”的高招兒。依照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美國國會和各州一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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