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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財 產 保 險1第一章 企業財產險案例一 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損 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案情介紹: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廠租借了一間100多平方米的廠房做生產車間,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為一年,若有一方違約,則違約方將支付違約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險,期限為一年。2當年A公司因訂單不斷,欲向印刷廠續租廠房一年,遭到拒絕,因此A公司只好邊維持生產邊準備搬遷。次年1月2日至18日間,印刷廠多次與A公司交涉,催促其盡快搬走,而A公司經理多次向印刷廠解釋,并表示愿意支付違約金。 最后,印刷廠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遲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否則將向有關部

2、門起訴。2月3日,A公司職員不慎將灑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廠房內設備損失215000元,廠房屋頂燒塌,需修理費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險人索賠。3案例爭議: 本案中廠房內設備屬企業財產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理應賠償其損失,這一點不存在爭議,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險公司對是否仍應對廠房屋頂修理費進行賠償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租賃合同到期后,A公司對印刷廠廠房已不存在保險利益。 第二種意見:A公司繼續違約使用印刷廠廠房期間,廠房屋頂燒塌,即A公司違約行為在先,在保險標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險公司不應給予賠償。4分析結論: 一、根據保險法第11條第3款規定?!氨kU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

3、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而在財產保險中,他無權對依法享有他物權的財產,如承租人對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險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時,對廠房具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有效。5二、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期滿后,保險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50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廠法人代表最終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是印刷廠對A公司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使用廠房行為的認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災導致廠房屋頂燒塌,就不用支付相應的修理費用,而可將完好的廠房交還印刷廠。從以上兩點分析看,保險事故發生時,A公司對廠房這一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6 結

4、 論:保險公司應向A公司賠償215000元的設備損失及53000元的房頂燒塌修理費。7案例二 財產保險索賠有期限 保險公司過期不候 案情介紹:李華是一家具廠的私營企業主,辦廠之初就為廠子投保數十萬元的火災險。1997年夏天,因為電線短路,廠里發生了一起火災,幸虧報警及時,沒有釀成大的損失,只是燒毀了價值1萬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華讓廠里員工整理好了保險索賠的全部資料,但由于事務繁忙,并且1萬余元對當時的他來說,又有點微不足道,李華便順手把索賠資料擱在了一旁。時間一長,便把這事給忘了。 8到了2000年,因市場競爭空前激烈,廠子已瀕臨破產,接到訂單卻苦于沒有生產資金。這時候,李華才想起了1997年

5、的那場火災以及那筆保險賠償金,就立即把那些資料找了出來。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不想,保險公司受理了李華的索賠請求后,很快就向他發出了拒絕賠償通知書。9分析結論:我國保險法第26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它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這明白無誤地提醒投保人,保險索賠是有期限的,李華的被燒毀的半成品家具屬于人壽保險以外的財產保險承保范圍,索賠期限應為兩年。10 結 論:李華的家具廠1997年發生火災,2000年才提出索賠,已超過了兩年的索賠期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所應當。11案例三 企業投保財產增加危

6、險未加保費 保險公司為何仍需賠款? 案情介紹:1998年4月某機械廠向當地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達600萬元。同年8月,該廠投保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12保險公司要求該廠增交一定的保費,該廠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險公司不愿失去這筆業務,答應以后再作商議是否要增交保費,但雙方后來一直未就此事進行商談。同年9月中旬,該廠倉庫發生火災,損失金額達50萬元,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以該廠未增交保費為由,不予賠付。13分析結論:此案實際上涉及的是如何處理財產保險中關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問題,這也是產生這些保險糾紛的源頭所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是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發生的

7、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用途所致;(2)保險標的自身發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學反應;(3)保險標的周圍客觀環境發生變化。 1、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14本案中,是因為投保人變更了保險標的用途,將原來儲存鋼鐵原料的倉庫改為儲存火災發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屬原料,因而投保人應及時履行危險程度增加的告知義務。152、根據保險合同的公平原則,對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這一點在保險法三十六條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在財產保險合

8、同中,危險程度增加對保險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因為保險人收取的保費是根據保險標的特定情況下的危險程度,按照費率表核定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致使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增加,根據保險合同的公平原則,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根據費率表增加保險費,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絕,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此規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險的合法利益。163、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履行了通知義務,而保險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則可視為默認,根據不可抗辨原則,保險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張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在此案中,該機械廠履行了危險程度增加的公告義務,保險公司要求增加保費,被拒絕后,保險公司理應解除保險合同,并通知投保人

9、。但保險公司怕失去這筆業務,心存僥幸,拖而不決,應視為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當發生火災事故時,保險公司卻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費為由拒賠,顯然違背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賠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17 結 論:綜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險程度增加的告知義務后,保險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履行賠付義務,不得拒賠。18第二章 機動車輛險案例一 廠車司機以自己名字投保 保險合同有效嗎? 案情介紹:1999年9月,某地A廠購得奧迪A6轎車一輛。10月,司機李某在廠長的指示下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在投保中,為了方便省事,司機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10、兩欄中都寫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該轎車在行駛中不慎與一輛卡車相撞,車身嚴重毀損。19保險公司在隨后的調查中發現,被保險車輛的碰撞責任及相關損失都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但是,保險公司同時也發現,李某所投保的轎車并非其個人財產,而是A廠的企業財產,也就是說,李某是以個人的名義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投保。20案例爭議: 那么,這份保單是否有效呢?圍繞這個問題,保險公司內部形成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A廠作為一個法人組織,其財產的投保人必須是其法人代表,即廠長,廠長之外的其他人均沒有投保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由于該轎車不是廠長投保,李某也沒有廠長授權其投保的書面證明,所以該保單無效。21第二種意

11、見認為,雖然轎車不是李某的個人財產,但是作為司機李某對轎車具有管理權,也就是說,李某對該轎車具有保險利益,所以,在廠長的許可下,年滿18周歲的李某有權對其投保,保單因此有效。22分析結論:1、根據保險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若要產生要約的效力,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投保人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3)投保人要按約定交付保費。三者缺一不可。在本案中,司機李某顯然符合條件(1)和條件(3),所以要判斷該保單是否有效的關鍵就是看李某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23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雖然李某不是奧迪轎車的所有權人,但是李某

12、的職業是司機,他對這輛轎車具有管理利益、收益利益以及責任利益,而這些根據保險法規的規定都是保險利益的具體表現形式。所以,司機李某也符合條件(2),該保險合同有效。不過,由于司機李某不對轎車具有所有權,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也就沒有義務對轎車損失進行賠償,而只需要對李某在此次碰撞事故中的責任作相應賠償。而對于李某所交納的用來投保車輛損失險的那一部分,保險公司應該相應退還。24 結 論:保險公司需要對李某與卡車相撞造成對方的損失責任進行相應的賠償,并在扣除一定的手續費后退還用來投保車輛損失險的那一部分保險費。25案例二 合伙經營投保一車 散伙后車出事故 是否賠付? 案情介紹: 1999年10月,王某與劉

13、某合伙經營汽車運輸業務,王某出資4000元,劉某出客車一輛,雇傭駕駛員李某為其開車。二人到保險公司為該客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一年。2612月1日,王某退出,由劉某獨立經營。1999年12月20日,因駕駛員李某身體不適,劉某委托有駕駛證的馬某開車送旅客至某風景區。旅客下車后,馬某倒車不慎將旅客徐某撞傷,徐某被送至醫院治療,花費2400元。之后劉某迅速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賠償要求,但保險公司拒賠,雙方遂引起糾紛。27分析結論: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投入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共有。 本案中的保險標的顯然是投入財產,合伙時雖由王某和劉某統一管理和

14、使用,但其所有權仍歸劉某。28保險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由此可以確定本案中的投保人為劉某,而不是劉某和王某二人,因為王某對該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所以王某退出合伙并非投保人之變更,劉某沒有義務通知保險公司,保險責任也不能因此而中止。29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條規定: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規定給予賠償。本案中駕駛員馬某有駕駛證,且受劉某之委托開車,其在風景區倒車不慎傷人顯然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30 結 論:鑒于以上分

15、析,保險合同應該繼續有效,馬某倒車不慎撞傷旅客徐某,該行為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賠償。最后,劉某和保險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劉某支付給旅客徐某的2400元醫療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31案例三 車輛失竊已賠付 為何保險公司還不能要車? 案情介紹:某有限公司將其合法購進的“奔馳”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綜合險,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期限內,該車被盜。事后不久,個體戶王某買到此車,但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工商局沒收,原因是王某提供不出購買該車的合法手續證明。32事故發生后,原車主依合同條款獲得85萬元賠償金。同時,保險公司取得前者的權益轉讓書,代位行使被保險人的一切追償權利。

16、一年后,案件未偵破,但保險公司獲悉被盜車輛被某工商局沒收,于是提供相關的憑證證明,要求工商局返還該車,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隨即將工商局訴訟至人民法院。33原告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額后依法取得該車所有權及代位追償權,該種權利并不因該車被盜或非法轉讓而改變。工商局在知道該車的合法所有者后,并在所有權擁有者提出返還要求時予以拒絕。此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返還財產的責任。34被告工商局辯稱:工商局的處罰決定是針對沒有提供合法手續的王某作出的,王某既沒有申請復議,又沒有提起行政訴訟,說明我們的行政處罰完全沒有錯。本案尚未偵破,“奔馳”車不

17、屬有關退贓規定的范疇,工商局不能擅自退贓。至于原告的損失應由盜車者承擔而不是工商局。35法院認為,工商局依法作出的對“奔馳”車輛予以沒收的處罰沒有過錯,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轎車失竊案尚未偵破,何人作案尚未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財產沒有法律依據。判決原告敗訴。36分析結論:本案工商局沒收小轎車的行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保險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償權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本案最終著落到原告有沒有對被告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這就是牽涉到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有沒有約束的問題。在保險實務和保險法律關系中,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的行使和實現是以被代位的投保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的

18、,保險人追償的對象應是與投保人有民事法律關系的第三者。 37在本案中,竊車犯侵犯了投保人的財產所有權,保險公司因此而受到一定的損失。法律上,其行使代位求償的對象應是造成其損失的第三者即竊車犯,保險公司無權要求工商局返還其財產。當然,本案偵破后,按我國刑事法的有關規定,對已查明的贓物,原則上應當退回給失主,到那時,保險公司可依法取得其合法的財產。38案例四 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理獲賠償 案情介紹:去年3月,上海市居民梁某將自己的一輛凌志轎車向華泰公司投保,險別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單背面規定了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39時

19、隔一月,梁某的同事開著這輛轎車在滬寧高速公路上行駛,因為操作不當,車輛撞到路中央的隔離護欄,車輛和路面都受到了損壞。當梁某按保險條款向華泰公司提出4萬9千余元的索賠要求后,華泰公司卻拒絕理賠。理由是保監發(1999)51號文曾規定“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屬“無有效駕駛證”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這種情況,所以保險公司不該賠償。40分析結論: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免責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沒有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而華泰公司與梁某簽合同時,沒有將“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列入免責條款,也沒有解釋“無有效

20、駕駛證”的含義,更沒有將保監發(1999)51號文作為附件交給梁某。梁某作為投保人難以明了其真實含義及法律后果。法院認為保險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理應賠償。41注意:2000年7月1后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的,對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明示條款已經寫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里。需要提出的是,保險合同是牽涉到被保險人人身和財產的切身利益的格式合同。出于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險人的立法考慮,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須盡告知義務,特別對于免責條款等重要事項更要作明確說明,否則保險人就要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42案例五 汽油洗車引起車損人亡 保險公司如何賠付? 案情介紹: 2000年9月20上午

21、8時許,某市公汽公司司機朱某為便于對所駕中型客車進行例行保養,將車從車庫駛出,停放于車隊大院內。用水沖洗客車后,朱某打開引擎蓋發現引擎較臟,便找來鬃毛刷和一小桶汽油對發動機實施洗刷。43數分鐘后,發動機突然起火,并很快引燃了朱某沾有油跡的工作服和小桶內的汽油。當朱某攜帶著火的油桶繞出車門,直奔距停車地點10余米外的泥漿池時,全身已被引燃,在場職工用稀泥漿迅速撲滅朱某身上的火苗,并緊急送往醫院。經醫院檢查,朱某身上有60的燒傷面,于次日7時30分死亡。案發后,公汽公司立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在經過現場查勘后,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出具了報告稱:為使被保險車輛不受重大損失,司機朱某將油桶抱出車外,造

22、成嚴重燒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失950元。44案例爭議: 一、圍繞本案的賠付問題,保險公司內部產生了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不對司機朱某的死亡負賠償責任,理由是:(1)朱某用汽油洗車,嚴重違反了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2)公汽公司雖為朱某投保了1萬元“駕乘人員責任險”,但該險種的保險事故必須發生在車上,而本案朱某是死在車下,其不屬賠付之列。45案例爭議: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賠償全部損失共1.095萬元,理由是:(1)本案發生火災屬意外事故。用汽油洗車而引發火災,雖有違反操作規程之說,但在法規上未明文規定,因此不能概而拒賠,而應區別汽油燃燒發生火災的直接原因。本案中的朱某從車

23、庫將車開至院內,只不過10余米行程、幾分鐘時間,此時客車引擎溫度很低,最高不會超過40左右,其與熱車引擎用汽油洗后的溫度相比低于許多,此溫度不足以使汽油自燃。46因此,本案起火是因洗刷中,金屬鐵皮觸及電路搭鐵起火所致,屬意外事故;(2)朱某雖死于車下,但其是為保護保險標的而引火身亡的。47分析結論:二、其實,應該對本案的賠付作具體考慮:1、應對朱某的死進行賠付。朱某的燒傷是否屬機車險附加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應按機動車輛附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執行。條款明確規定,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而使車上人員遭受傷亡的,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確定的限額內給予賠付。48分析結論:同時又指出,由于不可抗力造

24、成的駕駛員傷亡應按全部責任的損害賠償標準賠償。據此,本案車輛是在停放中發生的火災,所以宜以“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來處理。再者,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發動機起火,發生不可抗力的地點是在車上,故應屬“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對朱某全額給付保險金。49這已是常識性的問題,而本案的朱某既未事先切斷電源,防止金屬物與電路相接觸導致搭鐵短路起火,又違規使用了汽油作洗滌劑,使汽油氣體的濃度增高,毛刷與發動機間電位差不斷升高產生電火花而引燃汽油氣體,最終導致火災發生。朱某的行為明顯違規。2、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不負責賠償。汽油雖有良好的去污性能,但其作為洗滌劑具有很大危險性,正因為這一原因,各車輛單位

25、在制定車輛安全操作規程時都規定:洗滌保養車輛發動機時,應先切斷蓄電池電源,同時禁用汽油洗滌。50 結 論:結論:保險公司應對朱某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1萬元,同時拒付950元車輛損失費用。 51案例六 桑塔納本跑“黑車”卻以自用車投保 出事故賠還是不賠? 案情介紹:年月日,王某到某縣支公司投保一輛普通桑塔納轎車,稱是家庭生活自備車,單保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車上人員座位責任險。保險期限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時止。保險公司按家庭自備車收取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萬元)保費元,附加車上人員座位險(限額每座萬元)保費元。52年月日,該車與一輛夏利車相撞,造成對方車輛損失元,王某車輛翻入路基下,車內一人重傷。保險公

26、司理賠人員查勘現場核實:車內傷者為乘出租車之人。人員傷殘總費用萬元。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夜晚雨天車速過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條和第條之規定,應負全部責任,負該起事故的賠償責任。53 年月日,事故處理結束后王某向某縣支公司提出索賠。對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該起事故屬碰撞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車上人員座位責任險賠償范圍內。但是,理賠科人員發現該車按家庭生活自備車非營業車投的保,而在查勘現場時,詢問車上傷者為乘出租車之人,并出示了出租車票。經調查后核實該車純屬跑“黑車”的私人出租車屬于營業車,應收該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萬元)保費元,故投保人實際繳費不足。54分析結論:此案如何賠

27、付,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是按比例賠付。理由為:盡管因投保人自稱是家庭生活用車導致保險公司少收保費,但畢竟上了保險,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公司應該承擔風險。因此,根據保險條款規定,應按實繳保費與應繳保費的比例賠付。55分析結論: 即第三者責任險應賠付:2000元1001040元(實繳保費)1560元(應繳保費)(1-20)1072元附加車上人員座位險賠付:10000元100(1-20)8000元56 第二種是拒賠。理由為:根據保險法第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而此案“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

28、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57 結 論:結論:依據投保人王某屬于故意隱瞞桑塔納營業的性質,保險公司按第二種意見拒賠是合理的。 58案例七 車主不滿保險公司延遲賠付 退保怎么處理? 案情介紹:年月日北京華僑大廈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份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險期限自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合同簽訂同日,華僑大廈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元。59同年月日至月日期間,上述保險合同項下的機動車輛先后次出險,華僑大廈及時將出險事實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出險車輛進行了定損。其后,華僑大廈與保險公司達成了自修協議,華僑大

29、廈依此協議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并將維修費發票交付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未及時向華僑大廈支付保險賠款。60年月日、日保險公司通知華僑大廈,雙方簽訂的份保險單真實并在保險期限內有效,同時請求華僑大廈協助核實保費去向,提供證明。(保費系保險公司內部業務員挪用保險費)年月日華僑大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保費元,并賠償其所交保費的存款利息損失元。年月日法院通知保險公司應訴。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同意與華僑大廈解除保險合同,但不同意退還全部保費,只同意退還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險費。 61案例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1、華僑大廈就其所有的機動車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

30、意承保,并就保險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保險合同成立后,華僑大廈按約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即產生法律效力,對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保險公司應按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華僑大廈在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履行了通知、協助等應盡義務。 62案例審理 2、保險公司亦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定損,并就受損車輛的修理與華僑大廈達成自修協議,應視為部分履行了義務。保險公司在收到華僑大廈索賠請求后,因內部原因未及時進行理賠,存在過錯。63華僑大廈要求解除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份保險合同的訴訟請求,因該解除權系法定任意解除,當事人可隨時行使,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行使單方解除

31、權應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華僑大廈未能舉證證明其曾通知保險公司解除合同,故合同解除的日期應自保險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華僑大廈要求解除合同的訴狀之日計算。64案例審理 3、保險合同作為特定的合同,已開始的保險責任不因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履行賠償保險金責任、投保人華僑大廈解除合同而消滅。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自華僑大廈支付保險費后,即依合同約定時間開始,至華僑大廈解除通知到達時止。65據此法院認定本案涉及的份保險合同,保險責任已經開始。保險公司有權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應予退還。華僑大廈在保險公司遲延履行賠償義務時,如認為喪失信賴利益,可隨時解除合同。其未能及時

32、行使解除權,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擔。66在華僑大廈未解除合同前,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發生的保險事故,仍應承擔保險責任。華僑大廈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份保險合同項下的全部保險費及自繳納之日起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以支持。674、最后,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條、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條、第條、第條、第條之規定判決,北京華僑大廈有限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份保險合同自年月日解除。保險公司退還北京華僑大廈有限公司保險費元。68 結 論 說 明:通過本案的審理可以說明以下問題: 、投保人對保險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在于,當保險

33、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投保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費。69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依合同法規定應視為債務人(保險公司)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主要債務,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講,當保險公司遲延履行賠償義務時,投保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行使請求權,訴至法院尋求救助,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和延期賠付的責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權,自力救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余保費。70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后,保險合同生效。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權,投保人可以獲得解除后

34、至合同期間屆滿的保費。當投保人認為保險公司不能正確履行保險責任時,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解除合同,以減少自己的損失。71 、合同解除并不消滅已經開始的保險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后,保險合同生效。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責任依然存在。72本案中,投保人繳納保費后,保險責任開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滅已開始的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合同繼續生效,保險責任依然存在。保險人對解除合同前的保險事故繼續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保險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業務員挪用保險

35、費,應屬其內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故保險公司應賠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并承擔延期賠付的責任。 73案例八 :二手車按新車購置價投保引糾紛案情介紹:田某為自己花12.3萬元購買的舊車投保,選擇了該車的新車購置價32萬元作為保險金額并繳納保費。該車發生火災全毀后,保險公司只同意按照舊車的實際價值理賠雙方對簿公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保險公司按車輛的實際價值,即新車購置價扣減折舊金額后承擔責任,賠付22萬元。74在為二手車投保時,如果投保人選擇按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一旦發生部分損失,被保險人能得到保險限度內全部修理費用的賠償;但一旦發生全部損失,被保險人只

36、能得到出險時實際價值的賠償“全損”與“分損”時賠償數額計算基礎的不同,導致實際中的糾紛頻出。75案 例 回 放日前,北京石景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車損險案件,具體情況是:2003年1月29日,田某花12.3萬元從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購買了一輛長春奧迪100,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投保時,田某選擇奧迪車的新車購置價32萬元作為保險金額,繳納保險費5488元。766月3日該車發生火災,全部被毀。事故發生后,田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經過現場勘察,保險公司只同意按照奧迪車的實際價值12.3萬元承擔責任。理由是:依據保險法,保險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

37、部分無效,即使保險金額高于車輛實際價值,也只能以車輛的實際價值12.3萬元理賠。77但田某認為自己是按32萬元投保和繳納保險費的,保險公司理當賠付32萬元。雙方爭執不下,于是田某將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過審理,石景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車輛的實際價值即新車購置價扣減折舊金額后承擔責任,賠付22萬元。78雖然車險改革后,各家公司的條款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內容并無太大差異,尤其是車輛損失險中保險金額的確定和賠償處理方面,本案的判決將對以后車險的執行和操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有必要對本案進行認真的分析。79關 鍵 問 題本案中的關鍵問題在于:本案的判決結果是否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根據損失補償原則,保險

38、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權獲得補償,但保險人的補償數額以使標的物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為限。本案中田某購買車輛時僅花費了12.3萬元,但其卻得到22萬的賠償,是否獲得了額外利益?80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保險條款規定:“按投保時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而在保險金額如何確定一部分,規定:“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1理論上講,出現在一份保險合同中的術語應作相同的解釋,因此可以

39、認為在發生全部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中的實際價值也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根據合同自由原則,依照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愿訂立的保險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82本案中,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條款、訂立保險合同時自愿選擇按照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即新車購置價扣減折舊后的金額賠付,雖與損失賠償原則不符,但也應按此條款理賠。 83第三章 家庭財產險案例一 家財被盜未及時報案 保險公司拒賠合理嗎? 案情介紹:李某出差回家后,發現家庭財產被盜。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報案。經公安人員現場勘查,發現有1萬多

40、元的財物被盜走。10多天后此案還沒告破,這時李某才想起自己參加了家庭財產保險。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單來到保險公司要求索賠。保險公司以在出險后未及時通知為由拒賠。84分析結論: “及時通知”是指被保險人應盡快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及時到現場勘查定損。家財險案件應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 為什么李某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卻不能獲得賠償呢?這是因為李某在家庭財產被盜后,雖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了案,卻忽視了向保險公司報出險通知,使本該履行的及時通知義務遲延履行。 85 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里的“及時通知”是指被保險人應盡快通知保險

41、人,以便及時到現場勘查定損。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及時通知”是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同時,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此項義務,保險公司可免除保險責任。86家庭財產保險條款還專門就被保險人“及時通知”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被保險人必須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保護好現場,并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不予賠償。87 結 論: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是按照法規及合同規定處理,是合理的。88案 例 啟 示目前,家庭財產保險已成為城鄉百姓首選的一大險種,其覆蓋面較廣。此案給我們每個參加家庭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帶來三個警示:一是要樹立家財出險后“

42、及時通知”的意識,做到處事不慌。一方面要向公安部門報案,另一方面也要向保險公司報險,做到“兩報”都不誤。這樣保險公司人員就可及時進行現場核實定損,為后期理賠奠定基礎。89二是家財出險后,要注意在24小時內到保險公司“報險”,以免超過規定時效而引發雙方在理賠中的糾紛。三是要注意通知的方式。出險后,被保險人要迅速找出保單,親自去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險”,或者打電話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上文中李某的后果,使家庭財產得到有效保障。 90案例二 已購上市公房轉賣期間遭火毀損 賠還是不賠? 案情介紹: 年月日,張某將自己已購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內財產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房屋的保險金額為萬元,

43、家用電器的保險金額為萬元,其他財產的保險金額為萬元,保單中載明:“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標的被轉賣、轉讓或贈與他人,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應在七日之內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1張某一直認為自己的居住條件不夠好,長時間以來非常注意樓市的動態,終于于年月如愿以償搬進了一棟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況后,張某立即向當地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經朋友介紹,張某將原來的二居室房屋賣給了趙某。92 月日,趙某將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雙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不料,月日,因趙某家的煤氣閥

44、門未關緊而引發火災,致使房屋遭受嚴重損失。事發后,趙某找到張某,于是張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93分 析 結 論一、對于此案,保險公司內部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火災確屬于家庭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但由于張某已將房屋賣出,且趙某房款已付,因此張某對發生事故的房屋已無保險利益,存在于保險公司與張某之間的保險合同已失效。張某無權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趙某房款已付,但是雙方尚未到房管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和所有權登記轉移手續,因此房屋仍屬張某,所有權并未發生移轉,張某仍具有保險利益,也無需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94 第三種意見也認為張某仍具有保險利益,但是房屋發生轉賣,被保險人未在七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根據條款,保險公司無任何責任。95二、本案爭論的焦點有兩個:一是張某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否有權索賠;二是“房屋轉賣”的真正含義是什么。根據保險法:“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边@里強調了投保人、被保險人與標的物的利益必須為法律所承認,只有適法的利益才能成為保險利益。房屋買賣是一種特定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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