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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婦女權益保護法律知識講座婦女權益保障法1、婦女的財產權益2、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3、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一、婦女的財產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如今,婦女已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那么在“婦女的繼承權”、“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的所有權”等具體方面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日常我們的工作中比較多接觸到的與婦女維權相關的財產權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法律基礎 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在以下情況,婦女可

2、以成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當婦女身為人妻,其丈夫死亡時,她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當婦女身為女兒,其父母死亡時,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當婦女身為母親,其子女死亡時,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案例: 廈門的吳女士的父親在香港因意外過世,給四個子女留下一處房產,但沒有立下遺囑。后來她的大哥將房產證上父親

3、的名字換成了自己。吳女士結婚后,該房一直由大哥及父親抱養的兩個哥哥居住。1993年,該處房產被拆遷,三個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獨吳女士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哥哥的理由是:“女兒沒有繼承權?!?評析: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案例中的吳女士屬于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關系中男女權利平等。在遺產分配不公平的情況下,吳女士可以要求對父親的遺產重新分配,調解不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例:出嫁的女兒可否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乙建有四間房屋。甲、乙的三個兒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間,甲、乙夫妻住一間。其女兒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

4、去世,留下四間房屋及銀行存款6萬元人民幣。在辦理完父母的喪事后,甲、乙的三個兒子在瞞著其妹妹的情況下到銀行取出了所有存款進行分割并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所有房產均過戶到他們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遺產,但甲、乙的三個兒子以“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兒無權分割父母的財產為由,始終不同意把父母的遺產分給妹妹。問:甲、乙的女兒可否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評析:甲、乙的女兒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根據繼承法第九條的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和婦女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所以出嫁女兒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

5、利。 案例王軍與朱紅于1975年結婚,婚后兩人生育了一個女兒,并一直與王軍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王軍在1988年因車禍不幸去世,朱紅之后沒有再嫁,而是與公婆共同生活,精心照顧兩位老人,直到2006年公婆相繼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筆遺產,但沒有遺囑。王軍的兩個哥哥提出要分割遺產,方案是三兄弟平分,王軍去世了,就由王軍的女兒代位繼承。朱紅提出,自己一直與老人生活在一起,也應該分一部分遺產。幾方因此發生爭執,并上訴到法院。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答案:朱紅有權參與遺產繼承。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根據

6、這條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遺產的繼承權與子女的代位繼承權是兩個獨立的繼承權,相互不影響各自的成立。喪偶婦女對公婆遺產的繼承權是建立在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基礎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繼承權是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因此此案中,朱紅、王軍的女兒、王軍的兩個哥哥有權共同分割遺產。 對父母盡義務較多的女兒可以多分遺產 繼承法 第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婦女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p>

7、 2、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所有權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夫妻財產制目前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種是在夫妻書面約定的情況下,財產各自所有;第三種也是在夫妻書面約定的情況下,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注意兩點:一個是這種約定,特別是各自所有的約定,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之間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如果債權人不知道這個約定,那么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夫妻雙方要求清償。另一個是,自從新婚姻法實施以來,原來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通過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轉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已經失效了?;榍柏敭a永遠是婚前財產,永

8、遠歸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案例:張平與王娟于1990年結婚,當時兩人為避免將來產生財產糾紛,書面約定了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由張平負擔家里所有開支。婚后不久,張平做生意賺了錢,王娟便從單位辭職專心回家帶孩子、照顧公婆。隨著張平生意越做越大,夫妻關系出現

9、了裂痕,2005年,張平以夫妻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王娟也同意離婚,但是要求張平補償自己十幾年來為家庭付出的青春。張平不同意,說這些年來家中所有開支都是由他提供,王娟沒有任何收入,對家庭沒有任何貢獻,都靠他養活,如果要補償的話,也應該是王娟補償他。請問,張平和王娟的主張,有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答案:張平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王娟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

10、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币虼耍鶕@一條的規定,王娟要求張平對她在這些年中對家庭所盡的義務給予補償是有法律依據。婚姻法中這一條規定也肯定了婦女從事家務勞動,也是有價值的,有意義的,是應該獲得補償。當然,從這個案例中我們也看出,第一,不要輕易與丈夫約定財產各自所有;第二,不論丈夫多么有錢,妻子也應當堅持進入社會,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獨立生存的能力,這樣不論丈夫有什么變化,自己也還是能夠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嚴。 案例:男女雙方結婚后,他人就南方婚前所欠的債務,要求女方償還,女方是否有償還的義務? 2

11、005年4月,張某在結婚前向姐姐借了1.5萬元,并出具“今借姐姐人民幣15000元,婚后兩年內歸還,特此證明”的借條。結婚不到兩年,張某就和妻子離婚了,他借姐姐的錢也一直沒有還。于是張某的姐姐將張某及其前妻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債務。請問:張某的前妻對此債務有償還的義務嗎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張某的前妻對此筆債務沒有償還的義務,除非張某的姐姐有證據證明張某所負的婚前債務是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張某的前妻才有償還的義務。

12、案例:婚后婦女贈與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趙某于1997年和曹某結婚。2002年,趙某的寡母過世,母親的房產就給了趙某。今年5月,趙某的丈夫因有外遇向其提出了離婚。如果離婚,請問:趙某母親給趙某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男方能否分享女方應繼承的父母遺產,關鍵在于女方的遺產是否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要確認女方所得遺產是否經過了遺產分割這個程序。如果女方與其他繼承人經過了遺產分割這個程序,該房產已明確歸女方所有,遺產取得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給男方一半。 同時,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13、三項規定,遺囑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趙女士的母親立了遺囑,寫明去世后遺產歸趙女士一人所有,即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經過了遺產分割程序,那取得的遺產也只屬于趙女士個人的財產,她的丈夫則無權要求分割。二、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法律除了規定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歧視女性,實行男女同工同酬這些平等的勞動權益以外,還特別根據女性的生理特點對婦女實施特殊保護。 國家除了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之外,還特別推行生育保險制度。 1、婦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勞動權益婦女的

14、勞動就業權利平等 勞動法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

15、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案例:用人單位可否因為懷孕辭退女職工? 女工鄭某在某制衣廠打工,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間為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鄭某懷孕。2007年1月10日,用人單位告知鄭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終止勞動關系。鄭某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其勞動權益,

16、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實踐中像鄭某那樣因懷孕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該如何進行處理?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經

17、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法律對婦女實施特殊的勞動權益保護勞動法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

18、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案例: 陳女士在某工廠上班,由于行業要求,需要三班輪換。2007年4月,陳女士已懷孕7個月,工廠仍不調整其工作時間。陳女士向主管部門提出調整要求。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眲趧硬恐?/p>

19、定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規定:夜班勞動指夜晚22時至次日凌晨6時。陳女士的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予以執行。3、婦女生育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 法律基礎: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2006年12月10

20、日實施)生育保險待遇主要有哪些?答:(一)產假,即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所規定給予職工在生育過程中的休息期限;(二)生育津貼,即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定對女職工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所給予的生活費用。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時即為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參加生育保險后即為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兩者不重復享受。(三)醫療服務,即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由醫療機構提供的診斷、治療及康復等一系列服務。(四)護理假津貼,即按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對男職工因看護配偶和嬰兒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所給予的生活費用。 三、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如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離婚婦女的在財產分割上的權益婚

21、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施的家庭暴力 第46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相關法律責任 第58條 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例: 曾倩生了女兒后,其丈夫高某就冷眼相看,動不動拳腳相向。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曾倩正在洗澡,高某突然沖進洗手間,幾拳把曾倩打得右下頜骨骨折、經法醫鑒定中

22、心進行傷情鑒定,被定為輕傷。曾倩到派出所報案,高某被逮捕,經法院審理被判九個月徒刑。曾倩提起離婚時要高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支持了曾倩的訴訟請求,判決高某承擔2萬元的損害賠償費。 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高某打妻子致輕傷,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因而被判有期徒刑。高某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受害妻子可以在婚姻就存續期間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離婚時請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案例:錢女士和丈夫都在外企工作,兩人的性格都很倔強,加上在外企工作的壓力都非常大,回到家中常發

23、生口角。有一次,錢女士和丈夫發生爭執后,丈夫一怒之下動手毆打了錢女士,造成了她多處皮膚擦傷。此后,丈夫屢有毆打錢女士的行為。他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家庭暴力?由于這種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隱蔽性,錢女士又該如何證明呢? 分析: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做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陛p度家庭暴力的發生頻率最高,它是指對受害人拳打腳踢、棍棒相加或施以其他暴力,但是未造成嚴重的傷害結果的行為。在時間上具有一

24、定的連續性的施暴行為才能被確定為家庭暴力,偶爾施暴的行為不屬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嚴重危害女性的身心健康,甚至威脅女性的生命。女性應該排除顧慮,摒棄“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勇于自我保護,并且及時收集證據作為維護權利的保障。把侵害事件告訴親友鄰居,一是能勸說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向當地民政部門、婦聯求助,可獲得法律服務、醫療救治等人文關懷。緊急情況可以撥打“110”,公安機關已將家庭暴力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受到家庭暴力時,應當注意人證、物證、鑒定結論的收集和保存,以備將來在追究對方責任或者訴訟時獲取有利地位。婦女預防和解決家庭暴力的辦法2、離婚婦女在財產分割上的權益相關法律: 婚姻法

25、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案例: 2000年婦女張某與李某結婚,2007年兩人因感情不合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李某提交了60萬的巨額債務證據,婦女劉某為了調查丈夫偽造60萬元

26、的巨額債務,把所謂債務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簽名的借條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鑒定筆跡的書寫時間,經鑒定,該借條是于2007年初離婚訴訟時寫的,與借條所寫的借款時間2004年不符,從而認定是偽證,因為張某的丈夫偽造債務巨大,被認定犯了“妨害作證罪”。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案例案例:劉杰與王梅

27、于2000年結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劉杰被公司派遣到上海辦事處工作,兩人感情交流較少,有一次前往上海探親時,王梅發現劉杰與他人非法同居,于是與劉杰大吵一架,雙方矛盾加深,從此后劉杰不再回長沙,長住在上海。今年劉杰提出要與王梅分手。王梅不同意,認為是劉杰有過錯在先,即使要離婚,也要給她一個合理的交待,否則她堅決不離婚。劉杰則威脅說,夫妻分居兩年視為自動離婚,不管王梅同不同意,他這個婚離定了。請問,劉杰的說法正確嗎? 關于離婚的法定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院判決離婚只根據一個原則,那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這是唯一的原則。如果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他就會判決離婚。而

28、婚姻法中也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列出了如下幾條:(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劉杰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官就很有可能判決兩人離婚。答案:劉杰和王梅的說法都有正確的一面,也有不正確的一面。關于離婚的途徑,有以下兩條:一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核準頒發離婚證,二是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準予離婚。也就是說,離婚必須經過民政局,或者是法院,沒有劉杰所謂的“自動離婚”的說法。但是如果雙方不能就

29、離婚與否、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達成一致意見的,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判決,無需征得當事人的同意。所以王梅所說的她堅決不離就離不成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但是,王梅也有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那就是要求劉杰作為過錯方對她進行過錯賠償。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王梅能夠證明劉杰在上海與她人同居,那么她就有權要求劉杰給予賠償。但是,對于這種過錯賠償,證據的提供是關鍵,很多存在著家庭暴力或者是包二奶的離婚案件中,往往無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而得不到法官的支持。王梅一定要在以往的生活

30、中就注意收集證據,包括證人證言、以及劉杰與第三者往來和共同生活的事實證據,都十分重要。案例:男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婚后夫妻共同償還銀行貸款,離婚時房屋漲價,怎么分? 2003年,周某(男)在塘沽區花30萬元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萬元,銀行按揭貸款15萬元,并辦理了完整的產權手續。2004年5月,周某與陳某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今年4月,陳某提出離婚。經有關部門估價,周某的房產價值已達60萬元。談及房產分割問題時,陳某主張將該房屋目前的價值減掉15萬元首付款及周某獨自支付的7萬元貸款,剩余價值38萬元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周某必須支付其19萬元的房款。周某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婚前所

31、購,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升值與陳某無關,因此不同意分割。請問:婚前購買按揭房漲價,離婚時怎么分?分析: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北景钢?,周某婚前購房無論是采用一次性或按揭方式支付房款,該房屋買賣行為已經完成。陳某婚后與周某一起還貸,這也僅是與還貸行為有關,而與房屋產權無關。因此此房屋為周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周某和陳某在婚后也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陳某擁有的僅是其償還的購房貸款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請求權,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權利。2001年,陳某(女)、許某(男)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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