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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海上光伏設備公司企業制度手冊海上光伏設備公司企業制度手冊xx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0702486 一、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0702486 h 3 HYPERLINK l _Toc110702487 二、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0702487 h 5 HYPERLINK l _Toc110702488 三、 董事會的地位與職權 PAGEREF _Toc110702488 h 7 HYPERLINK l _Toc110702489 四、 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 PAGEREF _Toc110

2、702489 h 10 HYPERLINK l _Toc110702490 五、 公司監督機構設置的國內外比較 PAGEREF _Toc110702490 h 18 HYPERLINK l _Toc110702491 六、 中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規定 PAGEREF _Toc110702491 h 21 HYPERLINK l _Toc110702492 七、 公司股權結構的比較 PAGEREF _Toc110702492 h 23 HYPERLINK l _Toc110702493 八、 公司融資結構的比較 PAGEREF _Toc110702493 h 25 HYPERLINK l _Toc

3、110702494 九、 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 PAGEREF _Toc110702494 h 26 HYPERLINK l _Toc110702495 十、 公司治理的理論淵源與發展 PAGEREF _Toc110702495 h 29 HYPERLINK l _Toc110702496 十一、 企業的基本特征 PAGEREF _Toc110702496 h 34 HYPERLINK l _Toc110702497 十二、 企業制度的歷史演進 PAGEREF _Toc110702497 h 35 HYPERLINK l _Toc110702498 十三、 錢德勒對“現代企業”的描

4、述 PAGEREF _Toc110702498 h 40 HYPERLINK l _Toc110702499 十四、 現代企業制度的含義與特征 PAGEREF _Toc110702499 h 42 HYPERLINK l _Toc110702500 十五、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0702500 h 45 HYPERLINK l _Toc110702501 十六、 預計海上漂浮式光伏電站單瓦造價成本將隨著裝機量增加而下降 PAGEREF _Toc110702501 h 48 HYPERLINK l _Toc110702502 十七、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0

5、702502 h 49 HYPERLINK l _Toc110702503 十八、 法人治理結構 PAGEREF _Toc110702503 h 50 HYPERLINK l _Toc110702504 十九、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0702504 h 60 HYPERLINK l _Toc110702505 二十、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0702505 h 63 HYPERLINK l _Toc110702506 二十一、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0702506 h 65 HYPERLINK l _Toc110702507 二十二

6、、 人力資源配置分析 PAGEREF _Toc110702507 h 72 HYPERLINK l _Toc110702508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0702508 h 72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有限公司(二)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三)項目選址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占地面積約31.00畝。(四)項目實施進度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24個月。(五)投資估算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2591.70萬元,其中:建設投資9637.63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6.54

7、%;建設期利息209.3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66%;流動資金2744.6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1.80%。(六)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12591.70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8318.49萬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4273.21萬元。(七)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247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19583.17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3741.63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1.29%。5、全部投資回收期(Pt):5.99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

8、BEP):9645.00萬元(產值)。(八)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20667.00約31.00畝1.1總建筑面積35961.67容積率1.741.2基底面積12400.20建筑系數60.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300.402總投資萬元12591.702.1建設投資萬元9637.632.1.1工程費用萬元8333.68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1041.352.1.3預備費萬元262.602.2建設期利息萬元209.392.3流動資金萬元2744.683資金籌措萬元12591.703.1自籌資金萬元8318.493.2銀行貸款萬元4273.214

9、營業收入萬元247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19583.176利潤總額萬元4988.847凈利潤萬元3741.638所得稅萬元1247.219增值稅萬元1066.6010稅金及附加萬元127.9911納稅總額萬元2441.8012工業增加值萬元8202.6513盈虧平衡點萬元9645.00產值14回收期年5.99含建設期24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21.29%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5431.75所得稅后公司基本情況(一)公司簡介公司堅持提升企業素質,即“企業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人力資源結構進一步優化,人員素質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進一步增強,誠信經營水平進一步提高

10、”,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質企業員工,企業品牌影響力不斷提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并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對董事會的職權、召集、提案、出席、議事、表決、決議及會議記錄等進行了規范。 (二)核心人員介紹1、廖xx,1957年出生,大專學歷。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職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許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59年出生,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職稱。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術顧問;20

11、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3、邵xx,中國國籍,1977年出生,本科學歷。2018年9月至今歷任公司辦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監事。4、賈xx,中國國籍,1978年出生,本科學歷,中國注冊會計師。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5、武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61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年11月至今任xxx總經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董事會的地位與職權(一)董事會的性質與地位董事會由公

12、司股東大會選舉的全體董事組成,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的常設機構。各國公司法都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股東大會的決議只有通過董事會才能執行。同時,董事會要代表股東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經理,并監督其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行為。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的確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體體現,它有效地解決了資本社會化與經營管理集權化的矛盾,提高了資本的運營效率。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出現了董事會職權擴大的傾向。西方許多國家公司法都出現了削弱股東大會或經理人員的權限,加強董事會權限的趨勢,這是加強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潤的需要。例如,美國標準公司法第35條規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規定

13、外,公司的一切權力都應由董事會行使或由董事會授權行使,公司的一切業務活動和事務都應在董事會的指示下進行。德國法律授予董事會以“專屬權限”,無論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大會決議,都不能限制董事會的專屬權限。英國公司法規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屬于董事會權限范圍的事宜,董事會可不受股東大會決議的約束,股東大會的決議不能推翻董事會在其權限范圍內作出的決定。(二)董事會的組成與職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由51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全體董事出席的董事會以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可代表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對內是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主席。董事長的職權是:(1)主持股東大

14、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和職權范圍內的文件。公司可設副董事長1名2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我國公司法第47條和第110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

15、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職權。(三)董事會的召集與決議董事會的召集人原則上是董事長,但每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應由股東大會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召集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發出通知,通知中應載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緊急情況,可不經上述程序,隨時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規定。所有董事都應參加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

16、中應載明授權范圍,以明確責任。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原則,董事會決議不再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我國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中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四)我國公司法中董事會設置的特點在我國的公司權力機構的設置中,董事長實際上處于權力金字塔的頂端。這是因為,按公司法規

17、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對外代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任何人或機構必須得到董事長授權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現實運行過程中,董事會在閉會期間,一般還由董事長代行公司董事會的部分職權。所以,在我國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長擁有凌駕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極高地位。在西方國家,普通董事與董事長之間只有職責分工上的差別,而無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長更像是董事會主席或會議召集人,除德國在個別情況下賦予董事長以兩票表決權外,其他國家都規定,每個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決權,都擁有同等的對外代表權。實際上,董事會總是以集體的名義作出決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長個人身份參與對外活動的情況是極為罕見的。這

18、就是說,西方國家的董事會的運作,特別強調了這樣一個理念,即內部民主與對外集權的統一。這是我國在公司理論研究中特別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一)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是擔負公司業務決策和行使管理權的人員。董事通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董事可由公司內部職員擔任,稱內部董事,也可由公司外部人員擔任,稱外部董事;董事如果兼任公司要職,稱執行董事,其他董事為非執行董事。現實中,由于內部董事絕大部分都擔任公司要職,所以,內部董事與執行董事的概念相當。近些年來,美英等國又盛行“獨立董事”,他們由與公司沒有任何重要關系的金融、法律、商界的資深人士擔任。設立獨立董事的目的

19、,是使董事會能更好地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董事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兩種看法:(1)董事及董事會是公司的代理人。因為公司作為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法人,其本身不能進行經營活動,只能通過董事代理進行。董事與公司的關系,適合于委托代理關系的一般規定:由股東大會做出公司的重大決策,然后交給董事會具體落實。董事對在自己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訂的各種合同或協議負責實施,而不必對其后果承擔個人責任。(2)董事是公司財產的受托人。受托人是指被授予一項有合法所有權的財產、并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該項財產的人。董事及董事會實際上擔負著公司的資產運作和經營管理的責任,股東大會只是對董事會擬好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通過而已。這同一般的代理

20、合同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董事及董事會是所有股東的受托人,即公司的受托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缺陷。一般說來,對于股權比較集中、股東會對公司經營活動控制力較強的公司,如我國的國家控股公司,可以理解為代理關系;而對于像美國的一些股權非常分散的股份公司而言,股東大會的控制力比較弱,董事會和經理的權力較大,就可以理解為一種受托關系。但是,無論是代理關系還是受托關系,都沒有法律上要求的代理或受托協議書,只能說實際上類似于這種關系。在經濟學著作中,人們大多將董事會同公司的關,系理解為一種受托代理關系,這基本上已經成為共識。(二)設立獨立董事的制度關于董事的資格,在其身份、年齡、

21、國籍等方面一般沒有過多的限制。例如,股東和非股東都可以擔任董事,因為股東擔任董事固然可以使他與公司的利益息息相關,但股東并不一定具備管理者的才能。又如,董事可以是公司內部人,也可以是外部人,內部董事固然熟知公司的經營狀況,但對金融、法律及經濟政策又并不一定熟悉。因此,公司在聘任董事時,可以廣招人才,以提高決策水平。在歷史上,公司的董事主要由公司內部人士組成,這些人通常在公司各管理部門擔任要職。但最近20年來,美國上市公司開始更多地借助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決策,這種做法被許多學者視為現代公司制度的新特點之一。據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美國為

22、62%,英國為34%,法國為29%。獨立董事主要是來自銀行、法律、財務和商務等方面的專家。獨立董事是與公司無任何實質性聯系、不受經營者控制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相當苛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獨立董事不得與公司有任何“重要關系”,這種重要關系甚至包括他與過去兩年內擔任過公司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的職業關系。獨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職責外,還應確保董事會的決定能維護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特定部分股東的利益。在我國的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中,存在著嚴重的控股股東控制公司的現象。大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居于絕對的控制地位,公司決策權完全掌握在控股股東手里,董事會實際上聽命于控股股東,不能代表全體股東的

23、利益。這也正是我國上市公司中屢次出現激烈的控股權之爭的根本原因所在。我國原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設立董事會和董事的條款中,沒有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2001年,證監會發布規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責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對董事會獨立監督。但事實上,獨立董事在很多公司難以獨立。在目前我國公司股權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選出,但他代表的卻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樣的定位就決定了獨立董事的尷尬處境,在“權利很小,責任很大”的背后,又沒有完善的訴訟條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獨立董事獨立監督的風險太大,沒有動力和勇氣來指責大股東

24、的違規行為。樂山電力公司獨立董事提議年報財務調查,伊利股份獨立董事俞伯偉對公司國債投資的質疑,最終都沒有得到結果。新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并對擔任“獨董”人的資格作了規定,與公司有利害關系、可能妨礙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同時,草案授予獨立董事兩項權利:其一,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上述事項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其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項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這樣,有了明確的規定,獨

25、立董事能大膽開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還應制定出具體保障獨立董事行使獨立發表意見權的措施。(三)董事的資格、義務和報酬無論董事會應如何組成,但各國的公司法對董事的經營管理能力和個人品德還是非常重視的。我國新的公司法新增了第6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其中,第107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因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

26、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如果公司上述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這些問題,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公司法的第148條、149條還對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行為做出明確規定和限定。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

27、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

28、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責任繁重,應當給予相當的報酬。按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的報酬應由股東大會決定。也就是說,股東大會應根據每個董事的業績和在董事會中擔負的職責確定其報酬。在美國,董事的報酬是內外有別的。對于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每年要支付一定的報酬或年薪,而且每一次召開董事會還要支付一定的津貼;而對于在本公司任職又兼任董事的經營管理人員,則一律沒有額外報酬和津貼。(四)董事的權限與責任董事的權限取決于董事會的職權,具體包括決策權、經營權等。董事會的決議要由董事共同表決決定,所以,董事(包括董事長)以個人身份行使職權的機會極少。董事的責任包括兩個方面:(1)董事對公司的責任。董事作為公司的經營管

29、理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重視履行義務,保守公司秘密,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董事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超越職權范圍,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董事不僅要對公司負責,也要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負責。董事對公司業務的執行,如果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應當依法賠償。這兩方面的責任常常是難以分開的,董事會的失職在給公司帶來損害的同時,往往也會給股東和債權人帶來損失。但從法律訴訟程序看,二者是明顯不同的。當董事會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訴訟的雙方是第三人與董事會;當董事會與公司

30、發生糾紛時,法律上允許監事會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代表公司對董事會提出訴訟。公司監督機構設置的國內外比較(一)西方國家公司的監督機制比較以上分析說明,西方國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監督機構的設置上是有較大差異的。導致上述差別的原因,既包括文化傳統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對公司產權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說,在比較和確定一國的公司機構設置模式時,無法簡單地按某個國家的模式進行移植或抄襲,而必須將國外立法同本國的文化傳統、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國特色的公司法。實現公司的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和激勵,是各國公司機構設

31、置的共同出發點,但對各國具體的監督模式的優劣現在還很難下結論。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結構,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響。其主流的公司理論認為,董事是依信托法產生并行使職權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對受托人進行監督。以美國為例,理論界認為,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估機構、行業監管機構等市場中介組織對公司經營者進行監督,不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節約監督成本。這些市場中介組織被稱為不拿工資的“經濟警察”。大陸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結構,與它們不屬于信托制起源的國家有關,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內部尋求權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權力機構設置的理論基礎是,假定任何人都會犯這種或那種錯誤,

32、都會出現相互抵觸的價值趨向,必須借助必要的制衡機制,才能實現公司權力的動態平衡。缺乏制衡機制約束的公司制度,潛在的風險是巨大的。因此,德國等國家更多地借助監事會制度實現分權與監督。還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監察人制度。日本的公司法也是采取一元結構,公司不必設監事會。但是,在日本的許多公司中設有監察人,監察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主要職責是代表股東會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檢查。監察人有權對公司的營業,狀況、財務收支、財務報表進行查詢,如發現重大財務問題,可以要求董事會作出解釋,甚至可以要求召集股東臨時大會進行討論。監察人制度既可以加強對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監督,又不必支付太多的費用,這種方式也值得借鑒。(二)我

33、國監事會制度的特點及基本評價1.我國公司的機構設置是特殊的二元結構。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四個權力機構。其基本模式應是二元結構,其基本理念是所有權、經營權和監督權的“三權分立”,以便更好地實行民主管理。這種理念同國外公司法的態度是一致的,也比較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但是,如果將我國的二元模式同大陸法系的二元結構進行比較,就會發現二者的明顯差別。大陸法系的二元制是垂直式的結構,即公司的董事會是監事會的派生機構并對監事會負責,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監事會的制約。而我國采取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董事會和監事會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34、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會僅對股東大會負最終責任,而無需對監事會負責;與此相對應,的是,監事會只有監督權,而無決策權。2.對我國平行式二元結構的基本評價。在大陸法系的垂直式二元結構中,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是監事會的派生機構,卻掌握著較大的實際權力。這種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實際權力較大的人,其法律地位應當低于實際權力,較小的人;實際權力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應稍高于實際權力較大的人。只有這樣,才能更接近于權力的平衡與均衡。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監事會的實際地位是非常低的。從理論上分析,我國的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一方面,股東大會作為以會議形式行使職能的最高權力機構,不可能經常舉行

35、股東會議對董事會進行跟蹤式的監督。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必須提前20日通知股東;在董事會遇到急需解決的問題時,根本無法及時召集股東大會,只能自己作出決策。所以,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控制實際上是很弱的。另一方面,監事會雖然是常設機構,理論上可以隨時監督董事會的活動,但董事會既不是監事會的派出機構,也無需對它負責,監事會最有效的監督手段依然是提請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所以,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看,監事會都未能很好地發揮其監督職能。為了消除公司立法帶來的缺陷,國務院曾經不得不借助委派特別稽查員或監事會主席等行政性手段,對董事會進行外部監督。中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

36、任公司一般要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其主要職能是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業務監督和財務監督,但不參與公司的業務決策和管理。我國公司法第11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為了保持監事會的獨立性,公司的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有關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也適應監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從理論上說,應由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為了緩解公司中的勞資矛盾,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有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在監事會中必須有一些職工的代表。我國公司法就規定:

37、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1)檢查公司的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會

38、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行使職權,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委托費用由公司承擔。可見,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設置與德國監事會的設置有著本質的區別。公司股權結構的比較美英和德日在融資結構上的差異,進一步促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股權結構。美國和英國,是以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個人持股為主;而日本和德國,則以銀行和非金融機構(企業)持股為主??梢钥闯雒?、德、日三國的股權結構存在著重大的差別。(1)公司股權集中程度存在著很大的區別。美國公司的股權特點是分散化,就個人持股而言,美國(30.5%)最高,其次是日本(22.4%),德國則最少(3.0%)。另外,非銀行金融機

39、構(作為信托代理).投資的股權比例美國(55.1%)也遠高于日本和德國(分別為9.5%和3.0%)。與美國相反,日本和德國的特點是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另外,上市公司的前5位大股東所持股比率也可反映股東分散與集中化程度,據統計,1990這一比例在美國為25.4%。日本則為33.1%。德國達到了41.5%。(2)銀行持股方面存在著差別。根據1933年美國頒布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嚴格區分了銀行業務和證券活動,并禁止銀行的跨州的金融活動。這使得銀行不能直接持有其他企業股份,而只能采取遷回的間接方式,即通過其信托部投資于股票。而德國的證券交易法規定,有價證券的發行和轉讓交易必須通過銀行辦理,有銀行代理客

40、戶在全國9家證券交易所承辦買賣業務。德國商業銀行還對工商企業進行參股、控股,到1992年4月底其金額達到660億馬克,占其自由資本的28.6%。2日本也允許銀行持有10%以內的企業股份。這樣,美國的公司股權結構中,銀行直接持股比率很低,僅為2.0%;而日本、德國這一比例分別為38.5%和33%。(3)企業法人相互持股方面存在差異。日本于1947年頒布了關于禁止私人企業的獨占及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限定非金融公司擁有其他公司法人發行的股份不得超過5%,以后初步放寬了這一規定。到了上世紀70年代,為了防止外國資本入侵而推行“穩定股東工作”,進一步強化了法人持股的做法。而在英美等國,由于認為法人持股會

41、引起壟斷,因而在法律上一般禁止公司法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從上表可以看出,法人股東持股比率在美國僅為7.0%,也遠低于日本和德國(分別為24.9%和42%)。綜上所述,英美和日德企業的股權結構存在著巨大差別。傳統的英美公司治理傾向于把公司看作是私人合同的產物,法律提供這些合同談判和執行的機制,股東擁有的資產價值最大化被普遍認為是公司的經營目標。在這種理念下,股權的集中程度不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公司的股權結構常常出現高度分散的特征,而大股東又以基金為主要力量。英美公司的治理模式被稱為內部利益主導或股東主導型的治理模式。而日本和德國的公司卻被看作是具有獨立人格、追求全體相關利益者目標的行為主體,

42、他們的經營和治理方式都體現了公共責任和公共利益,因而大股東比較重視對公司的控股比例。所以,日德的公司治理則被看作由內部人起主要作用,同時由銀行債權人實行主要控制的治理模式。公司融資結構的比較英美模式的企業融資結構中,以股權和直接融資為主,資產負債率低。美國絕大多企業中,資產負債率一般在35%40%之間,大大低于德國和日本企業的負債率。同時,在英美公司融資結構中,單個債權人(主要是指銀行)在企業中的債權比重也大大低于德國和日本。在企業融資結構以股權資本為主時,其公司治理必然是股東至上型的,即股東控制為主,債權人一般不參與公司治理。日德模式的企業融資結構中,以間接融資為主,資產負債率較高。在日德的

43、大多數上市公司中,資產負債率一般高達60%以上。同時,主要債權人銀行,不僅是公司貸款的主要提供者,還是公司的主要股東,也就是說,銀行兼債權人和股東為一身。在這種融資結構基礎上,必然形成股權與債權的共同治理模式,銀行兼股東與債權人為一身,直接參與公司治理。在德國,共同治理還包括雇員的參與,也就是說,除了股權與債權以外,雇員是共同治理的另一個重要主體。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是資本市場的制度環境不同。英美的股市比較發達,個人的金融資產品種豐富,企業資產結構中股權的地位舉足輕重。在美國,有價證券市場極為發達,層次結構齊全,大型公司籌措資金大多通過證券市場進行。同時,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的程度也很高,這有利于

44、分散和化解金融風險,使得銀行信貸資產在某種程度上已經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固定信貸關系。在20世紀70至80年代,日德模式曾備受推崇;但90年代后,隨著日本經濟的衰退與美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美國模式漸漸占了上風。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近十幾年來,經濟理論界對公司治理結構問題越來越重視。因為,隨著科技革命的不斷發展和股權的日益分散化,股東對公司的監控能力不斷減弱,出現了所謂的“權利真空”,同時,經理人員和內部人對公司的控制力不斷加強。這樣,在確保股東投資安全和盈利效率的前提和基礎上,如何加強對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就成為現代企業理論的一個重要課題。正如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所指出的:“公司治理結

45、構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英語中的“治理”一詞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指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它與“統治”一詞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與國家的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但是,自從90年代以來,西方政治學和經濟學家賦予governance以新的含義,對治理做出了一些新的界定。治理理論的創始人之一羅西瑙在其代表作沒有政府統治的治理和21世紀的治理等文章中,將治理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里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發揮作用。與統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按照現代企業理論的觀點,所謂公司治理就

46、是關于企業這一特殊合同的治理。對企業治理基本問題的解釋是科克倫和沃特克提出的。他們在1988年發表的公司,治理一一文獻回顧一文中指出:企業治理問題包括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利害相關者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1)誰從公司決策即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2)誰應該從公司決策即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么”和“應該是什么”之間存在不一致時,一個公司的治理問題就會出現。為了進一步解釋公司治理中包含的問題,他們引述了巴克霍爾茲的論述,將公司治理分為四個要素,每個要素中的問題都是與高級管理階層和其他主要的相關利益集團相互作用有關的“是什么”和“應該

47、是什么”之間不一致引起的。具體來說,就是管理階層有優先控制權,董事過分屈從于管理階層,工人在企業管理上沒有發言權以及政府監管過于寬容等。每個要素關注的對象是這些相關利益人集團中的一個,如股東、董事會、工人和政府。對于這些問題,解決的辦法可以是加強股東的參與、重構董事會、擴大工人民主和嚴格政府管理。他們認為:“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問題,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么這一問題的一種方式?!睂⒐局卫斫忉尀橐环N制度安排也是一種很有影響的觀點。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他的投資者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經

48、理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美國伯克利加州大學錢穎一教授也支持制度安排的觀點。他在企業治理結構改革和融資結構改革一文中指出:“在經濟學家看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惫局卫淼睦碚摐Y源與發展公司治理理論的提出,可追溯到亞當斯密,他在國富論中提到,股份公司的經理人員使用別人而不是自己的錢財

49、,不可能期望他們會有像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樣的警覺性去管理企業因此,在這些企業中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費的事總是會流行。這里實際設計到了委托代理關系問題。此后,凡勃倫在其著作企業論一書中也對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問題進行了研究,指出公司管理者和公司的利益存在嚴重沖突,所以他們往往將公司的利益置之高閣而追求自身利益。隨著規模巨大的開放型公司的大量出現,股東對生產經營的控制越來越難,從而控制權發生了向經理人員的轉移,公司治理理論也就隨之發展起來。(一)委托一代理理論。在現代企業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委托一代理理論是公司治理結構最基本的理論淵源之一,它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強調公司治理就是關于作為委托人的股東與作為

50、代理人的經理層之間的代理合同的治理。詹森和麥克林在其1976年發表的企業理論:經理行為、代理成本和所有權結構中指出,委托一代理關系是通過雙方簽訂合約進行的,管理和實施這類合約的全部費用,就是代理成本,它包括三部分:(1)委托人的監督費用;(2)代理人的擔保費用;(3)剩余損失。委托代理理論認為,由于“信息不對稱”,即委托人對代理人已經采取了什么行動或將采取什么行動的信息是不完全的。這必然導致兩種結果:“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暗赖嘛L險”的出現,是因為“經理階層”與股東的目標函數并非完全一致,“經理階層”不是公司財產的所有者,他們擁有的只是人力資本即“管理者才能”,他們并非以利潤最大化為唯一

51、原則,而是要努力實現自身的價值。由于委托人不完全掌握信息,就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監控,經理人員的管理決策就可能偏離企業投資者的利益取向,出現“道德風險”問題。其具體的表現是:(1)經理會力爭提高自己的薪金和獎勵;(2)增加在職消費,如追求豪華的辦公室和高級專用轎車,以及報銷各種消費單據,來顯示自己的威望、權力和地位;(3)“搭便車”行為,如經理人員會用“轉移價格”的方法,以低價將企業的資產出售給自己所持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高價收購)。當然,經理在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時,也必須獲得最低限度的利潤,以支付股東的股息和維持公司股票的價格,否則經理職位的穩定性將受到威脅。按理說,投資者可以通過對經營者的嚴

52、格監督來解決“道德風險”問題,但這實際上是難以做到的。其一,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對企業信息存在的“不對稱性”,阻礙著股東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在股東大會上股東只不過是面對由董事會和經理擬好了的方案來投票;其二,即使假定某個投資者可以對經營者進行最有效的監督,其成本也是十分昂貴的,而且監督的效果對于其他的投資者來說又具有非排他性,那么任何投資者也就不愿為此花費更多的精力,都想做一個“免費乘車者”,這種監督也就無法進行。除了“道德風險”之外,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在經理人員的選聘上還會出現“逆向選擇”的問題,即不一定能夠選聘最優秀的管理人才。(“逆向選擇”即出現“劣質品驅逐良質品”,其典型的例子是舊車市場

53、模型。)這樣,公司制中的代理制度也是一個“兩刃劍”,它一方面提高了資本的運營效率,另一方面也會增加代理成本。這里所說的代理成本是廣義的代理成本,它包括兩部分:一種是顯性成本,如支付代理人的薪金和獎勵,為監督經理行為而支付的監督費用等,這是人們在財務賬目上可以清楚看到的;另一種是隱性成本,也就是由于代理人的“職務怠慢”或“道德風險”而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這是人們深有感受卻又說不明白、算不清楚的代理成本。因而公司治理結構的重點,是如何解決對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問題。對經理人員的激勵機制主要有年薪、獎勵、贈與股票與股票期權制度;對經理人員的約束主要有公司的內部約束(如聘任制度)和市場約束等。(二)不

54、完全契約理論。不完全契約企業理論發展了現代產權理論,為公司治理開辟了新的研究領域。該理論認為,進入企業的各種契約是不完全的,未來世界是不確定的,所以當初始契約未預料到的實際情況出現時,必須有人決定如何填補契約中存在的“漏洞”,這就是剩余控制權的由來。該理論還將企業控制權問題提升到了獨立的“企業所有權”的高度,認為要素所有者的原始財產權在企業的合約群中發生了重組和變形,因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剩余控制權或最終控制權的安排問題。(三)狀態依存所有權理論或利益相關者理論。20世紀80年代,美英等國興起“惡意收購”浪潮,使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受到影響。而日德的公司通過股東與金融、雇員、高管人員的長期合作取得了

55、成效,使得一些學者對“股東至上”治理理論提出批評,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理論。在這種理論的影響下,美英等國的公司治理相繼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經濟學家克拉科森認為,利益相關者區分為兩類:基本利益相關者是“持續不斷地參與合作,從而保持關切”的那些人以及投資者,這一集團還包括雇員、消費者、供應商政府和共同體。第二類利益相關者是“左右或影響其公司并受公司左右和影響的,而不是從事公司事務并對其生存必不可少的那些人,如媒體與各種壓力集團?!痹摾碚撜J為,股權分散與兩權分離的發展,使得股東失去公司資產的控制權,而進行日常管理的經理們又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所以空談公司財產毫無意義,“公司是一套制度和程序一個關系結構

56、”。公司不僅受其所有者利益的支配,還必須協調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促進他們的合作關系,以降低交易費用和管理費用??傊瑺顟B依存所有權或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型將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也納入治理結構的分析框架,形成股東、經營者、雇員、債權人,以及消費者和政府等多方博弈的模型,這是公司治理在理論基礎上的一次飛躍,它突破了單一股東主權模式,更加注重企業契約中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治理權能,這一多重利益方的共同治理模型也更加符合現實的企業治理狀況,更加強調企業權利束的多重解析和相應的權利主體多元化。企業的基本特征企業是在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條件下,集合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并在利潤機制驅動和承擔風

57、險的條件下,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基本經濟單位。企業不是一般的生產單位,而是一種生產商品的營利性機構。為取得利潤,企業必須有一定的營業效率,而營業效率又來自于企業制度安排和經營管理的效率。制度安排的效率主要來自產權制度的效率;經營管理效率主要來自計劃、組織、市場營銷的績效。企業是一個歷史的范疇,是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早期的家庭手工業經濟或手工業作坊,都不是企業。到了資本主義社會,隨著雇傭勞動制度和手工業工場的發展,企業才成為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成為市場經濟中一種典型的生產經營的組織形式。在企業的參與者中,出資者成為“雇主”,其他人員為“雇員”。雇主對雇員擁有權威,并有權獲

58、取剩余收入;雇員在一定的限度內服從雇主的權威,并得到固定的工資和薪水。由于企業雇用許多工人,分工協作、共同勞動,從而極大地提高了勞動生產率。企業作為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具有以下特征:(1)企業以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為基礎,是取代家庭經濟單位和作坊而出現的一種有更高生產效率的經濟單位;(2)企業直接為社會提供產品和勞務,并通過商品交換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3)企業是一種較復雜的經濟組織,行使企業應有的經濟職能,包括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營銷和分配等;(4)企業生產經營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利潤,利潤是企業經濟效益的集中體現;(5)企業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6)

59、企業是納稅單位,企業照章納稅是企業與國家之間唯一直接的經濟關系。企業制度的歷史演進所謂企業制度,是以企業產權制度為基礎和核心的企業組織和管理的制度,包括企業籌資設立的資本組織形式、企業的法律地位、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其中,企業的資本組合形式,或者說企業的法律地位是企業制度的核心。過去,我國習慣于根據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把企業類型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這種劃分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只適用于投資主體是單一所有制的情況。現代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客觀上要求企業進行合資經營,實現資本的社會化。因此,從世界各國的企業法來看,幾乎都是根據企業的資本組合方式劃分

60、企業類型的,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公司制企業和合作制企業。還值得指出的是,這種劃分方法也大致反映了企業制度的歷史演進過程。企業的產權制度,也就是企業資本的組織形式和各種權能的制度安排,決定著企業的組織形式、管理體制和分配關系。從法律角度看,企業制度也就是企業經濟形態的法律規范。從世界各國有關企業制度的法律法規看,對企業制度類型的劃分基本上都是依據企業產權制度確定的。下面對各種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做一一簡要介紹。(一)個人獨資企業私人業主制個人獨資企業又稱私人業主制,其主要特征是企業的投資主體是單一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是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最簡單的一種企業形式。私人業主是企業的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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