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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9/9增值稅納稅籌劃案例分析一。混合業務的籌劃案例一:2002年5月,我公司在某專業電器商場購買了一臺空調,空調售價4 000元(含稅價)。該專業電器商場為了促銷,推出了為客戶免費安裝服務.實際上,購買電器免費安裝已成為商業習慣.經過詢問我們發現,為我們安裝空調的不是該專業電器商場的人,而是另外一家安裝公司。安裝人員稱:該專業電器商場每臺空調付給安裝公司200元的安裝費。這樣,電器商場開具4000元的發票給消費者,安裝公司另開具200元的發票給電器商場.案例二:最近,某公司一員工在某電訊公司交了兩年4 800元的電話費,免費獲得了一部CDMA手機。該電訊公司為了促進手機的銷售,推出了“預交話費
2、送手機業務.即在該電訊公司交納4 800元的電話費,送你一部新手機.據說這種促銷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人稱為促銷“金點子。案例三:某紡機廠是生產紡機設備流水線的專業廠家,2001年實現銷售收入8 500萬元.由于該廠既負責流水線設備的生產,又負責設備的安裝(其中包括現場設計項目在內),其中流水線設計安裝費用占銷售收入的30,所以企業的稅收負擔率一直較高。此外,由于流水線的安裝期限較長,短的要半年,長的要一年,會計對銷售的時間常常把握不準,稅務機關每次檢查都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被查出.因此,該企業的負責人苦惱不已。案例四:某大型商城的財務部李經理于2001年12月底對該商城的經營情況作綜合分析時
3、發現:該商城在2001年度銷售各種型號的空調器5 243臺,取得安裝調試和維修服務收人953 860元;銷售熱水器4 365臺,取得安裝調試及維修服務收入358 540元,兩項收入合計1 312 400元,實際繳納增值稅190 69060元。這一塊的稅收負擔的確不輕!案例一這種司空見慣的操作方式其實給銷售者帶來了額外的納稅負擔。有關稅負分析如下。 電器商場開具了4 000元的發票要按17%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即:4 000(1+17)175812(元)安裝公司就200元的安裝費按3的稅率計算營業稅,營業稅為6元。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實電器商場200元收入在重復繳稅,商場雖然開具4 00
4、0元的發票,但除去付給安裝公司的200元,實際只得到3 800元.但是因為其開具了4 000元的發票,就要為200元的安裝費交繳增值稅29元;而安裝公司又要因取得200元安裝費而繳納6元的營業稅。如果把營銷和納稅籌劃結合起來,能為電器商場節省很大一筆稅收。方案為:商場開具3 800元的發票給消費者,另外200元由安裝公司直接開具200元的發票給消費者.籌劃結果:商場開具3 800元的發票,那么應計提銷項稅55214元;另外200元由安裝公司直接開具200元的發票給消費者。這樣,商場每臺空調可省掉29元的增值稅.因為該商場在全國許多地方都有連鎖店,假如每年10萬臺空調,那么一年就可節省290萬元
5、的增值稅。獲取這么大的收入實際上企業并不需要多么復雜的操作,關鍵在于企業有沒有進行稅收籌劃。案例二如果仔細分析,就會發現企業在不知不覺中多繳了稅。分析如下: (1)該電訊公司收取的4 800元電話費要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稅額為144元。 (2)對贈送的手機要視同銷售,也要繳納3%的營業稅,假設同種手機的市場銷售價格為2 500元,那么該電訊公司應負擔的營業稅為75元. (按有關稅法規定,電信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的,繳納營業稅.)如果進行稅收籌劃,上述“金點子會更完美:該電訊公司如果將電話費和手機捆綁銷售,即賣“手機+兩年的電話費4 800元”,這樣該電訊公司就可
6、以按4 800元來繳納3%的營業稅144元。每部手機節約營業稅75元。假如一年銷售10萬部手機,每年可節省營業稅750萬元。案例三方案:“成立專業安裝公司,進行分類核算.組建獨立核算安裝公司,將部分安裝業務所繳納的增值稅轉換成營業稅,僅此一項就少繳增值稅上百萬元,此外也使銷售環節的會計核算問題得到了解決.對企業進行專業化的組織和經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途徑。翻開我國的稅收法規,我們不難發現,有關稅收制度政策的設置體現出對專業性生產和協作的認可和支持,對“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企業的稅收“待遇則是從緊掌握的。僅以流轉稅中的混合業務為例,我國目前稅法對企業從事混合業務是從高征稅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
7、條規定:納稅人的銷項稅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條例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返還利潤、運輸裝卸費、獎勵費、違法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在這個規定中就提到部分混合業務,如運輸裝卸費、包裝物租金、倉儲費等。再比如對銷售貨物的企業代為用戶安裝、維修的“三包業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八條規定:“經銷企業從貨物的生產企業取得的三包收入,應按照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稅,等等。
8、根據這些規定,對那些貨物經營單位的混合銷售行為,就難免會征收稅率較高的增值稅了.案例四:根據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和國稅發1997167號文件關于“三包”業務以及平銷行為的規定,在企業財務核算沒有差錯的情況下,給出如下建議:一是企業應走專業化發展的道路,建立專業服務公司,從而進一步滿足消費者對服務越來越高的需要.二是采用適當的組織形式。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公司,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獨立納稅,在業務上與生產廠商直接掛鉤,與商城配套服務。三是完善經濟業務關系.將原來生產廠家與商城的雙重業務關系,改為生產廠家與商城的關系是單純的貨物買賣經銷關系,生產廠家與專業服務公司關系是委托安裝、
9、委托維修服務的關系.根據這個思路,假設該商城2002年度經銷的空調器和熱水器數量不變,那么專業服務公司接受委托安裝服務的收入金額為4 312 400元,適用3%稅率征收營業稅,則公司應納營業稅額為: 1 312 4003%39 372(元) 經過以上籌劃,從企業整體利益的角度講,企業實際少繳稅款1 523 186元,稅收負擔下降了8235%(這里不考慮對所得稅的影響).按照這個思路,對于那些商業集中的街區可以走專業化協作的道路,根據產品的技術特點組建相應的專業服務機構,比如空調安裝維修服務中心、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中心以及熱水器安裝維修中心等等.這樣一方面可以集中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強化有關項目的
10、技術管理,提高技術服務的質量;另一方面又可以享受低稅率待遇,這對于消費者來說,也是一個福音.案例五:李先生經營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是增值稅般納稅人。該公司最近接到一筆服裝業務,對方企業東方時裝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需要某款式服裝10 000件。該公司的負責人對這筆業務的方式沒有特別的要求,既可以采取經銷方式,也可以采取來料加工方式。雙方協商約定:如果采取經銷方式東源服裝有限公司生產這批服裝的布料可以由東方時裝公司提供,也以向其他單位購買,該布料目前的市場價格為125 000元;服裝的單價為每件21元(不含稅);如果采取來料加正方式則由東方時裝公司提供布料,每件服裝的加工費為85元。經測算:東源服
11、裝有限公司在生產這批服裝時,可取得電費、燃料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 200元。由于東方時裝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稅務機關按6征收率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從東方時裝公司購進布料取得進項稅額7 500元(即125 000元X 6%).東源服裝有限公司的李經理不知道采用哪種經營方式較劃算。如果其他條件不變,加工費為每件服裝7.5元、9.5元時,應選擇哪種經營方式。籌劃思路:選擇不同的經營方式.其毛利和稅負不相同。在日常稅收籌劃過程中,籌劃人員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算賬:一是從進銷差價的角度去分析。即能獲取的毛利多少,這里的毛利特指產品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
12、或來料加工的加工費收入.稅費相同的情況下,哪種利大,就選擇哪種經營方式。二是從稅負角度考慮,如果經銷時接受原料能同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按規定的稅率抵扣進項稅,且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按來料加工計算的應納稅額時,則宜選擇經銷生產方式.反之,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在具體營銷過程中又有三情況需要考慮:(1)經銷毛利等于加工費;(2)經銷毛利大于加工費;(3)經銷毛利小于加工費.方案一:經銷毛利等于加工費.1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原料。在經銷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85 000元(即10 000元21元125 000元),應納增值稅額為: 10 000X21X17
13、125 000X 63 20025 000(元)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費收入為85 000元(即10 000元X85元),應納增值稅額為: 10 000X85X173 20011 250(元)通過比較,采用經銷生產方式與來料加工方式毛利一樣(這里未考慮進料時占用資金的利息因素);但是,從稅收的角度講,稅收負擔卻增加了13 750元(即25 000元11 250元),并且還要相應地增加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1 375元,二者合計15 125元。在經銷方式下,東源服裝有限公司要多支出現金15 125元。結論:這筆業務對東源服裝有限公司來說,在現有條件下采取來料加工比經銷更劃算。 2作為
14、一般納稅人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向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料。 在經銷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85 000元,應納增值稅額為: 10 000X21X17%125 000X17%3 20011 250(元)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費收入為85 000元,應納增值稅額為: 10 000X85X173 20011 250(元)結論:如果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一般納稅人采購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的原料,那么無論采用經銷生產方式還是采用來料加工方式(這里未考慮進料時占用資金的利息因素)經營效果都是一樣的.方案二:經銷毛利大于加工費. ,如果每個服裝件的加工費為75元,情況怎么樣呢?下
15、面我們作一個分析: 1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原料。在經銷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85 000元,應納增值稅額為25 000元.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費收人為75 000元(即10 000元X75元),應納增值稅額為: 10 000X 75Xl?一3 2009 550(元)通過比較,采用經銷生產方式比來料加工方式毛利多10 000元(即8 500元75 000元);但是,從稅收的角度講,稅收負擔卻增加了15 450元(即25 000元一9 550元),并且還要相應地增加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1 545元,二者合計16 995元。在經銷方式下,東
16、源服裝有限公司要多支出現金6 995元。結論:這筆業務對東源服裝有限公司來說,在現有條件下采取來料加工比經銷更加劃算。如果將進銷差價再進一步增加,直至消化掉稅收因素,情況就可能發生變化.2。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向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料。在經銷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85 000元,應納增值稅額為11 250元.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費收人為75 000元(即10 000元X 75元),應納增值稅額為: 10 000X 75X17一3 2009 550(元)將經銷與加工進行比較,經銷比加工多獲得毛利10 000元,但是,從稅收的角度講,經銷比加工稅收負擔多1 700元(即11
17、 250元一9 550元),并且還有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170元,二者合計1 870元.在經銷方式下,東源服裝有限公司要多取得現金8130元。 結論: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向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料,并且在經銷毛利大于加工費的情況下,采用經銷生產方式更劃算。 方案三:經銷毛利小于加工費。 如果每個服裝件的加工費為9。5元: 1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原料 在經銷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85 000元,應納增值稅額為25 000元。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費收入為95 000元(即10 000元X95元),應納增值稅額為: 10 000X95
18、X173 20012 950(元)通過比較,采用經銷生產方式比來料加工方式毛利多10 000元(即85 000元95 000元);但是,從稅收的角度講,經銷比加工稅收負擔多12 050元(即25 000元12 950元),并且還有?%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1 205元,二者合計13 255元.在經銷方式下,東源服裝有限公司要多支出現金23 255元。結論:這筆業務對東源服裝有限公司來說,在現有條件下采取來料加工比經銷更加劃算。2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向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料。在經銷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85 000元,應納增值稅額為11 250元;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
19、工費收人為95 000元(即10 000元X95元),應納增值稅額為12 950元(即10 000元X95元X173 200元)。將經銷與加工進行比較,加工比經銷多獲得毛利10 000元,但是,從稅收的角度講,稅收負擔卻多了1 700元(即12 950元一11 250元),并且還有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170元,二者合計1 870元.在加工方式下,東源服裝有限公司要多取得現金8 130元。結論: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東源服裝有限公司向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料,并且在經銷毛利小于加工費的情況下,采用加工方式更劃算。案例六:調整公司架構減輕企業稅負 康美物流公司內部設有批發中心和運輸車隊以及倉儲管理中
20、心等,為了強化管理,企業內部以業務部為單位實行內部結算.運輸車隊的主要任務是為批發中心、大型商場運輸貨物,業務空隙也外出招攬一些其他業務,如幫助外單位運輸一些零星貨物等。通過企業的內部核算資料顯示:2003年實現商品銷售收入56000萬元,實際繳納增值稅額為735萬元.運輸業務部的業務額為2160萬元,其中外攬業務560萬元。另外,公司倉儲管理中心結算的倉儲業務額為1200萬元、搬運業務額為200萬元。與運輸業務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26萬元,與倉儲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4萬元.企業處于微利經營狀態。 2005年初,某稅務事務所接受該企業董事會的委托,擔任該公司的稅收法律顧問.為了對公司的經營
21、情況有一個全面的了解,稅務咨詢人員對該公司2003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了一次全面取樣和論證分析。當稅務咨詢人員將該企業2004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之后,他們發現企業的納稅方案存在不盡合理的地方. 從該公司的情況來看,其名稱是物流企業,但是實際上主要從事的是貨物銷售業務。就一般情況而言,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物流企業提供配送勞務取得的收入屬于混合銷售收入。因為物流企業一般是以提供營業稅勞務為主,所以對于物流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在提供營業稅勞務的同時提供包裝、加工等增值稅勞務的)應當繳納營業稅.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第026號通知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
22、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雖然該企業是按照不同的業務劃分成業務部管理的,但是由于有些業務在具體的會計核算過程中并未劃分清楚,所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該公司發生運輸及其他業務應當繳納增值稅3412萬元(2160 x1726),倉儲業務額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200萬元(1200 x17%4),搬運業務額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34萬元(200 x17%)。 那么對于該企業來講,有沒有稅收籌劃的可能性?稅務專家建議:將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業務從貨物流通業務中分離出來. 其一,將企業原來的運輸車隊獨立出來,成立專業運輸公司,作為集團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其二
23、,將企業原來的倉儲以及搬運業務劃分出來,納入專業運輸公司,并且各業務分項目分別核算(也可以單獨成立儲運公司)。 其三,在具體的業務操作過程中,運輸、儲運公司與購貨單位直接發生關系,即購貨者在與貨物批發中心簽署貨物供應合同的同時,也與運輸公司簽署運輸合同,與儲運公司(在成立儲運公司的條件下)簽署貨物倉儲以及搬運合同。 這個方案有沒有操作難度呢?原來康美公司以貨物銷售為主,企業在提供貨物的同時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貨物的接受者取得該發票后,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在新的運行思路下,康美公司在銷售貨物時,往往要給購貨者提供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票據,其中提供貨物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運輸
24、、倉儲和搬運服務的則提供普通發票。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運輸票據只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倉儲、搬運等服務票據則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根據這個思路去操作,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增加了工作量;二是購貨方不肯接受幾張票。 康美公司的優勢又有哪些呢?康美公司在當地已經成為規模企業,其貨物的品種比較齊全,配送機制比較完整,在當地具體一定的壟斷地位。作為購貨人如果改變進貨渠道,必然增加采購成本,其增加的采購成本與在康美公司采購因減少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而增加的成本相比較,在康美公司進貨仍然比較合算。所以該籌劃方案有實施的外部條件。 最后,公司接受了稅務專家的建議,對公司的組織機構進行了整合,將原來的事業
25、部獨立出來,然后在總公司的協調下進行整體運行。 2004年公司的經營在平衡發展的基礎上有了一些提高,實現商品銷售收入65000萬元,運輸公司的業務額為2500萬元,其中外攬業務800萬元,倉儲公司的倉儲業務額為1400萬元、搬運業務額為250萬元.與運輸業務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5萬元,與倉儲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萬元。 如果按照原來的核算體制,以上業務只能繳納增值稅.三項業務合計應繳納增值稅額為6655萬元(2500+1400+250)X17(35+5)。但是,按照現行組織架構和業務操作流程,以上三項業務只需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三項合計應當繳納營業稅額為1525萬元(2500X3+140
26、0X5+250 x3)。通過稅收籌劃,該公司節稅513萬元。 那么康美公司的籌劃成本是多少呢?康美公司由于將兩個事業部改變核算方式,成立兩個獨立核算的公司,增加注冊成本5萬元。同時,運輸公司和儲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需要增加兩個主辦會計,從而增加工資以及相關費用4萬元.為了強化3個企業的業務管理,集團公司增加了一個副總經理,增加工資福利以及辦公費用10萬元。在籌劃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成本100萬元。康美公司通過兩個月時間的具體籌劃和實施;并通過一年的實踐,公司取得了明顯的籌劃效益,2004年取得實際籌劃成果為394萬元。案例七 買斷銷售還是代銷收手續費現A生產企業作為擬委托B企業銷售
27、一批商品。該商品在A企業的相關進項增值稅可以用X表示,其市場銷售單價為100元。現在有兩種代銷方式可供雙方選擇:方案一是B以每件100元的售價向市場銷售該產品,并收取代銷商品銷售收入10的手續費,即每銷售一件商品獲得10元手續費;方案二是B企業以每件90元的價格向A企業買斷該商品,再按照每件1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獲得10元的價差收入。籌劃分析:在兩個方案下,A、B兩企業的納稅種類和負擔有差異。在方案一中,A企業作為銷售產品的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由于B企業采用收取手續費的方式,因此屬于提供服務,應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在方案二中A仍然繳納增值稅,B屬于商品買賣業務,也應繳納增值稅。AB企業在兩個
28、方案中不同的納稅情況如下所示:(1)如A、B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17則有:方案一:A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100*17%X=17XB企業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1050。5方案二:A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90*17X=15。3XB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100*17%15。3=17-15。31。7 方案二與方案一相比較,A企業的稅收負擔降低了1。7元=17X(15.3-X),B企業的稅收負擔升高了1。2元(=1。70。5).但二者稅收負擔的總額還是下降了0。5元。結論:方案二對A有利,對B不利.注意:在買斷方式下,雖然委托雙方的總體稅收負擔下降了,但作為受托方的B企業的稅負卻有所
29、上升。這部分稅收負擔,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是從A企業轉嫁過來的.因此,B企業稅收負擔的上升與A企業稅收負擔的下降是有本質聯系的,B企業完全可以要求A企業對其進行一定的補償,使雙方能夠分享買斷銷售方式下的稅收籌劃收益。(2)A、B雙方中有一方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如果A企業是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的征收率而B企業是一般納稅人。方案一:A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10066B企業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1050。5方案二:A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90*6%=5.4B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100175。4=11。6(假設B企業能夠取得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結論:方案二對A有利,對B不利(
30、3)A是一般納稅人,B是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方案一:A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100*17%X=17XB企業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10*5%0。5方案二:A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90*17X=15。3XB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1004%4結論:方案二對A有利,對B不利(4)AB雙方均是小規模納稅人方案一:A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10066B企業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105%0。5方案二:A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90*65.4B企業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100*44結論:方案二對A有利,對B不利二。 延長納稅期限的籌劃案例:麗華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8日,是一家生產香粉、口紅、指甲
31、油、胭脂等日用化妝品的企業。由于該企業處于成立初期,所以企業實行市場領先的原則,立足于占有市場。但是到了年底,公司的劉經理發現,企業的應收賬款累計已經有1000多萬元,由于大量的業務事實上沒有實現,而稅收卻要先行繳納,企業的現金流量出現了較大的負值,公司的資金周轉出現了嚴重的問題,但是又不知道問題的根源在哪里。 針對這個問題,2004年2月16日公司聘請普利安達稅務事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來企業進行理財會診。注冊稅務師小王到企對公司2003年度的經營情況和會計核算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評估。該公司在開業的4個月里發生了以下幾筆比較大的業務: 1 2003年8月18日,與南京甲商場簽訂了一筆化妝品銷售合同
32、,銷售金額為300萬元,貨物于8月18日、2003年12月18日、2004年6月18日,分三批每批100萬元發給商場,貨款于每批貨物發出后兩個月內支付.公司的會計已于03年8月底和12月底分別按100萬元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消費稅。 22003年8月20日,與上海乙商場簽訂了一筆化妝品銷售合同,貨物價值180萬元于2003年8月26日發出,貨款于2004年6月30日支付.公司的會計已于2003年8月底將180萬元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消費稅.32003年11月8日,與北京丁商場簽訂一筆銷售合同,合同標的為100萬元,貨物于2004年4月31日前發出,考慮到支持麗華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丁商場已將該貨
33、款先匯到公司的賬上。公司的會計已于2003年11月底將100萬元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消費稅。依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P65籌劃分析經過檢查,小王認為公司的銷售人員不熟悉經濟業務合同的書立對稅收的影響,財務人員對待稅收問題十分謹慎,從而導致企業的資金出現暫時的困難.接著,小王對以上幾筆業務從稅收的角度進行了具體分析(考慮到從簡說明,這里不分析增值稅和其他稅費問題):對于第一筆業務,合同沒有明確銷售方式,公司會計人員依法對其按直接銷售業務處理,并于業務發生的當月底提計并繳納消費稅60萬元(即200萬元X30)。如果公司的銷售人員在與甲商場簽訂該筆業務的銷售合同時,明確“分
34、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業務,那么,該筆業務的納稅義務就可以向后推延.將“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實現的時間,企業就可以將30萬元消費稅分別向后推延兩個月。對于第二筆業務,如果公司的銷售人員在與甲商場簽訂該筆業務的銷售合同時,明確“賒銷業務,那么,該筆業務的納稅義務54萬元(即180萬元X30)就可以向后推延10個月. 對于第三筆業務,從銷售合同的性質上來看,顯然屬于“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的業務,如果公司的財務人員認識到這一點,那么,該筆業務的納稅義務30萬元(即100萬元X30)就可以向后推延6個月。三、企業并購的稅收分析基本案情:永樂軋鋼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永樂公司)是198
35、8年興辦的一家街道辦企業,至2002年,由于種種原因, 企業處于停產狀態已經半年多。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對永樂公司的資產情況進行了全面清查和評估,確認資產總額2 500萬元,負債總額3 200萬元.永 樂公司已資不抵債,無力繼續經營。為了解決該企業的問題,主管部門決定對其 進行破產處理.在清產核資過程中人們發現,永樂公司有一條軋鋼生產線有較好的市場前景,該生產線設備的技術先進,在當地市場有較強的競爭能力,賬面價值1 40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800萬元),評估值2 000萬元(其中不動產價值1 000萬元,機器設備1 000萬元).該市的振華汽車配件制造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公司)是一個與汽車生
36、產相配套的五金精加工企業,近幾年的生產形勢一直較好,且其生產汽車配件的主要原材料軋鋼件正好是永樂公司的產品.為了進一步擴大市場,提高原料的供應能力,振華公司準備上一條生產線.在當地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下,永樂公司與振華公司協商聯姻并購。雙方經協商,達成初步并購意向,并提出如下并購方案。方案一:對永樂公司的優質資產進行整合。以軋鋼生產線的評估值2 000萬元和債務2 000萬元重新注冊一家全資子公司振興軋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振興公司),即振興公司資產總額2 000萬元,負債總額2 000萬元,凈資產為o,在此基礎上振華公司購并振興公司,永樂公司破產。方案二:振華公司整體并購永樂公司。振華公司接
37、受永樂公司的全部資產的同時,承擔該公司的全部債務。方案三:永樂公司宣告破產。將永樂公司的優質資產變賣處理,所取得的現金償還有關債務,經協商,振華公司同意以現金2 000萬元直接購買永樂公司的軋鋼生產線。由于以上方案是當地政府的體改委牽頭制定的,所以無論采用哪一個方案,都會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認可。但是作為振華公司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需要對有關方案進行深入的論證。已知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城建稅的適用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分別從永樂公司、振華公司的角度進行相關分析,并提出建議。籌劃分析:永樂公司的稅負分析方案一:屬企業產權交易行為,相關稅負如下:永樂公司先將軋鋼生產線重新包裝成一個全
38、資子公司,即從永樂公司先分立出一個振興公司,然后再實現振華公司對振興公司的并購,從而實現將資產買賣行為轉變成企業產權交易行為。1流轉環節的稅費.企業產權交易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同時也不存在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企業所得稅。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該從兩方面分析:(1)以永樂公司的優質資產為核心分立出振興公司.按照企業分立的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將永樂公司的軋鋼生產線分析出來之后,永樂公司應按公允價值2 000萬元確認生
39、產線的財產轉讓所得600萬元,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198萬元。(2)振華公司合并振興公司.根據企業合并稅收政策規定,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振興公司的生產線計稅成本為2 000萬元,協議轉讓價格也為2 000萬元,公司轉讓過程中沒有發生增值,也就是說沒有取得轉讓所得,所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該方案下實際應繳各稅合計198萬元.方案二:屬于企業產權交易行為,與產權轉讓有關的稅收情況如下:1流轉環節的稅費。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產權交易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及增值稅。同時也不存在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企業所得稅.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被
40、兼并企業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等,即凈資產為0或者為負數的情況下,兼并企業以承擔被兼并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并,不視為被兼并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永樂公司清算日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的資產總額2 500萬元,負債總額3 200萬元,已嚴重資不抵債,根據上述規定,在企業合并時,被兼并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方案三:屬于資產買賣行為,與產權轉讓有關的稅收情況如下:1流轉環節的稅費。(1)營業稅。按照營業稅有有關政策規定,銷售不動產要繳納5%的營業稅。銷售軋鋼生產線屬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營業稅50萬元(即1 000萬元X5)。(2)增值稅。轉讓固定資產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不繳納
41、增值稅。第一,轉讓前永樂公司將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第二,轉讓前永樂公司確已使用過;第三,轉讓固定資產不發生增值。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要按6%繳納增值稅(工業企業).在本例中,軋鋼生產線由原值800萬元增值到1 000萬元.因此,要按6%繳納增值稅:1 000(1+6) X65660(萬元)(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合計為:(50+5660)X(7+3%)1066(萬元)2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企業銷售非貨幣性資產,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生產線原值為1400萬元,評估值為2 000萬元,并且售價等于評估值。因此,要按照差額600萬元繳
42、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為198萬元(即600萬元X33)。因此,永樂公司共承擔31526萬元(即50萬元+5660萬元+1066萬元十198萬元)稅金.從被兼并方永樂公司所承擔的稅負角度考慮,方案二稅負最輕,為零;其次是方案一為198萬元;再次是方案三,為31526萬元。 對于振華公司的分析:并購業務的分析可從三方面進行:(1)獲得軋鋼生產線所付出的代價;(2)該并購業務對當期生產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影響;(3)被并購企業的問題對公司未來的影響。方案一:振華公司以接受原公司等量債務的條件取得軋鋼生產流水線,避免了在當期支付大量現金,解決了籌集現金的難點問題;振華公司在付出有限代價的情況下,購買到與本
43、企業生產經營有關聯的生產線,為企業擴大生產能力,促進企業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方案二,從表面上看,振華公司當期取得了自己需要的軋鋼生產流水線,有利于企業的進一步發展,但是需要接受永樂公司的全部資產和債務。對于振華公司來說,接受了其他無用的資產是一種浪費,沒有必要;同時振華公司還需要承擔大量的債務,給公司帶來潛在的危機。因此,在經濟上是不可行的。對于方案三:振華公司只需出資購買永樂公司生產線,而不必購買其他沒有利用價值的資產,同時也不用承擔永樂公司的其他債務,貨款兩清,對以后的生產和經營都有很大的好處.但是,振華公司在當期要支付高額的現金,對振華公司來說在當期的籌資壓力比較大。 從振華汽車配件制造公司經濟運行情況來分析,方案一是首選,至于方案二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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